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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公布中央媒体及部委举报电话:严禁举报材料转相关单位,为了更好地核查举报信息,中央纪委信访室提倡实名举报,严禁拦截正常上访群众!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相关单位,要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并征求他们的意见。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010-68579889;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010-68508738;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010-63984662;中央电视台《面对面》:010-63984655;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010-68579889转198;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010-68579889-166凤凰台总机010-68977288人民日报新闻线索:010-65368383解放日报新闻热线:8621-63523600新华社新闻热线010-63073111/3222010-63076206010-63074267反映违反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举报:电话:区号+12380检察机关超期羁押举报电话:010-68650468010-65252000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举报电话:010-68650468教育乱收费举报电话:010-68502937010-66096145重大建设项目违规举报:010-68501111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010-68304532经济犯罪举报中心:010-65204333打拐举报电话:010-84039250中国土地矿产法律热线:16829999水利工程建设举报:010-63205050扫黄打非举报电话:010-65254722业部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和紧急事件举报电话:010-64192512中国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投诉:010-67347472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12315农业种子案件举报电话:010-64192079、64194511农药案件举报:010-64192810、64194066统计违法举报:010-68573311转88123审计署水利建设资金举报:010-68301241、010-68301802(自动传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电话:010-63417425、010-63543740、010-63417436传真:010-63543711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用电及执行电价情况监督举报电话:010-66597385、010-66597388很多人对123开头的热线电话都不太了解,在这,整理了N个最全的123开头的热线电话,碰到问题都能找到对应的热线电话,可以得到及时的解决。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12301国家旅游服务热线12305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电话12306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8全国汽车票预订平台12309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以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12310机构编制违规举报热线,用于接受群众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12313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热线12315打假举报、消费者投诉专线12316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投诉举报12317国务院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扶贫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中的问题12318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平台12319城建服务热线,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涵盖公交、供水、燃气、供热、建筑市场等12320卫生热线,卫生部设立的政府公益热线电话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12322防震减灾服务热线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8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12330知识产权维权客服电话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客服电话12337全国扫黑除恶举报平台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9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12340全国统计系统社情民意调查热线12342行政效能投诉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48法律咨询热线12349全国民政公益热线12350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1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12355全国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12358全国物价监督检查服务热线12361儿童慈善募捐专线12363消费金融投诉热线12365质量监督投诉电话,打假、投诉、举报、咨询12368全国法院的统一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电话12371党员咨询服务电话12377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设立的免费举报电话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9国家预警发布12380中央组织部举报电话12381工信部公共服务电话12385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12388中纪委举报电话12389公安机关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2395全国统一水上遇险求救电话12396农牧业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

真假 农药最大的特点是有没有三证,产品含量 是否达标,三证 指的是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和批准证。这三证可以登陆到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他是咱们国家唯一认证的农药化工产品登记单位,农药标签上都有标识,含量是否达标 肉眼是看不出来的,你可以看厂家的电话 如果是正规厂家 ,电话号码一定是固定电话有区号加后面的数字 ,而不是简单的400多少 多少,

鉴别农药首先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检查外包装、内包装、标签内容、生产日期、批号等是否齐全。(2)外观形态上识别,合格农药具有如下特征:乳油农药:一般浅黄色或深棕色透明液体,首先观察有无分层现象,若有分层,加水稀释后形成的乳浊液是不会稳定的。可湿性粉剂农药:不结块成团,用水稀释后形成良好的悬浊液。悬浮剂:黏稠状、可以流动的液体,经存放允许分层,但经手摇动仍能恢复原状,不允许聚结成块。颗粒剂:颗粒大小和色泽均匀,无粉尘,干燥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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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32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01产品标准号。Q/TYN20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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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杭州的农药批发企业,该类有4个企业收录萧山市临浦供销社农药服务部临浦镇农药,小农具,农药械,农业技术服务杭州萧山志祥农药经营部所前镇杜家村寺前, 0571-82347739农药,化肥零售杭州萧山瓜沥中心供销合作社益农药店益农镇利民坝, 0571-82551426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化学药抗生素制剂、健字号药品(凭许可证经营)零售萧山市临浦中心供销合作社农药服务部临浦镇临东路1号, 0571-82471693农药(凭许可证经营)、小农具、农药机械配件,农药技术服务

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综合市场(sichuan agricultural products market with high-grade and new technige)是在四川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经四川省市场领导小组批准于1996年建立,是中国西部乃至全国规模最大的农业生产资料、农业高新技术产品专业市场。市场位于成都锦江区静居寺路,背倚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四川省畜牧兽医研究院和四川省农机研究院;毗邻沙河两岸,环境幽雅;交通便捷,东沿老成渝公路可达重庆,西邻成都市二环路,南距成仁公路400米,北离成渝高速公路1000米。市场占地40亩,建设总投资3000余万元,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营业用房5万平方米。主要经营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食用菌种、农用机具、饲料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市场硬件环境一流,服务设施齐备,市场内餐饮、住宿、会议、办公、银行、邮政、通讯、娱乐等服务设施完备,还将开通电子商务系统,商家可随时在网上检索和发布商贸信息。以农业部四川中农科贸公司、农业部新技术新产品协作网西南办事处,四川省农资公司、云南大学、四川农大和美国杜邦公司、瑞士诺华公司为代表的600多家中外知名企业、院校、科研单位在这里设立了商务营销部、办事处或代办处。市场内优质的商品、一流的环境和良好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普遍赞誉。市场年交易额达到40亿元,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1996年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综合市场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列为四川省重点市场,1997年荣获国家科技部"金桥"奖,1999年被国家农业部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定点市场"。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中,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综合市场正以崭新的风貌,优质的服务,热忱欢迎海内外客商嘉宾前来洽谈业务,共谋发展大计。共同为发展四川农业和农村经济,为中国西部经济早日腾飞作出贡献。公司名称: 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综合市场联系人:阚能才、李平东、郭谦恕电话:028-4504400传真:028-4504881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静居路20号成都丰源种苗有限公司经营部 主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非农作物种子,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开发,选育,推广应用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外东静居寺路20号农牧市场1-10号 ·成都市西龙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农药,农机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街20号3栋4号 ·成都天盛种苗有限公司 主营:农作物常规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外东静居寺路20号农牧市场5-8号 ·成都鑫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主营:农药,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辅建材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街20号9-12号 ·四川省眉山县民兴农化有限公司成都经营部 主营:农药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20号农牧综合市场2-1号 ·成都市龙泉邦力达农资有限公司 主营:零售化肥、复合肥及复合原料;批发零售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农副产品、饲料及添家剂、混合料、建辅建材。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酱园南街1号 ·成都金粮农化有限公司 主营:农药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26号 ·成都市龙泉驿区生产资料综合门市 主营:主营 农药、化肥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燃灯路 ·成都市锦江区真兴农药经营部 主营:农药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街20号 ·成都市清清农化有限公司 主营:农药,农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 ·成都市银土地农贸有限公司 主营:农药,农副产品,园林绿化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潘家沟村1组 ·成都市资生农化有限公司 主营:批发、零售化肥农药,化工产品,化工原料,工艺礼品。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龙井中路龙井庭园C-1号 ·成都市锦江区中亚农药经营部 主营:农药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农药市场2栋17号 ·金丰裕种子经营部 主营:批发、零售:农作物种子(不再分装)。 地址:静居寺路20号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市场1区8-20号 ·鸿地农资经营部 主营:批发、零售:农药(不含杀鼠剂)。 地址:静居寺路20号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市场2区8-3号 ·稀野种子经营部 主营:批发、零售:蔬菜种子(不再分装)。 地址:静居寺路20号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市场1区4-3号 ·欣牧畜业商贸部 主营:批发、零售: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 地址:静居寺路20号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市场3区1-8号 ·胜英种业营销部 主营:销售;稻种,玉米种,草种。 地址:静居寺路20号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市场1区1-2号 ·福糠蔬菜种子经营部 主营:批发、零售:蔬菜,玉米,水稻,油菜,不麦种子(不再分装)。 地址:静居寺路20号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市场1区9-7号 ·巨田饲料商贸部 主营:销售:饲料原料添加剂,兽药(不含生物制品)。 地址:静居寺路20号四川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市场3区2-7号

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化学工业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农药工业管理,促进农药工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化学工业部是全国农药工业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条例》及本《实施办法》;(二)制定农药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起草农药工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或办法;(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农药工业安全、技术、经济等标准,进行农药质量监督;(四)负责农药生产企业开办的审批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批准发放;(五)依照《条例》及本《实施办法》,对农药企业和农药生产实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工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企业关于农药生产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申请,并负责有关材料的审核、汇总和上报;(二)受化学工业部委托,组织对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产品的检查、评审;(三)归口管理农药产品企业标准;(四)负责农药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农药以及生产假冒伪劣农药的查处工作。第二章 农药生产核准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经化学工业部审核批准。农药生产核准的范围是:(一)新开农药生产厂点(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厂设立农药生产、加工车间)进行农药分装、进口农药在国内进行分装、制剂加工和农药原药生产;(二)原有分装厂点进行制剂加工;(三)新增原药生产(包括增加现有原药生产装置、老的原药生产点新上原药生产和原分装、制剂加工厂点生产原药);(四)外商来华投资的农药项目(包括新开办企业和对现有企业投资改造或合作)。第五条 申报农药生产核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及农药发展规划的方向;(二)厂点和品种布局合理;(三)申报生产的产品成份清楚,药效明显;(四)采用的生产技术先进、可靠、来源合法;(五)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六)外商来华投资的农药企业,必须引进先进的原药、关键中间体合成技术,并从一开始就从关键中间体做起。不准投资只搞制剂加工、分装的项目以及仅提供资金而未引进新品种或新技术的项目;(七)与外商合资、合作生产国内还不能生产的农药新品种的,中方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对于引进先进技术与外商合资、合作生产国内生产能力尚不够,技术与国外有差距的农药品种的,中方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合资项目中,中方在制剂、加工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在原药合资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原则上不审批外商在华独资建设农药项目和合资、合作生产国内生产技术已成熟的农药品种;(八)经有权部门认定,具有制售假劣农药行为的,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农药生产核准申请。第六条 办理农药生产核准,需提交以下文件或材料:(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关于申请给予定点生产、加工、分装农药产品的申请报告;(二)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同意进行农药生产的批复文件;(三)提供符合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核准的理由、建设产品的品种、国内外情况、国内药效、登记资料及市场预测报告),采用技术工艺路线,主要原材料来源,产品建设规模、销售去向、“三废”产生情况及处理方案,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独资、合资期限,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等。第七条 农药生产核准的审批程序:(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当地化工主管部门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转报化学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指定一个处室负责核准申报工作,不得多头受理和转报;计划单列市的农药核准申请手续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二)化学工业部于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分两次集中讨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核准申请报告,对通过核准的企业,将分省办理核准批文。除三月和九月份以外的其它时间里化学工业部只受理有关材料不办理核准批文,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须在每次核准时间的一个月前将上报的核准申请文件报到化学工业部;(三)凡未通过核准的企业,化学工业部将不下发审核意见和批文,其申请文件即作废,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核准的依据。第八条 取得农药生产核准批文之前,对新开农药生产厂点和现有企业新上农药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开工建设、发放营业执照;对外商投资项目,地方和企业不得对外签约;原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增加生产装置和增加新的原药品种。否则,按《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罚。第三章 农药生产批淮证书第九条 凡从事《条例》第二条所列尚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原药及各种制剂生产(包括合成、加工、复配和分装),均应按《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证书所批准的农药产品。第十条 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包括保证该产品生产和使用安全、符合工业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计量检验及测试手段,并通过三级以上企业质检机构认证;(二)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检测和管理,并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施齐全,生产环境的尘毒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对“三废”排放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无侵权行为;(五)产品生产能力达到相应的经济规模。第十一条 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一)化学工业部的农药生产核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经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申请农药产品的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省级以上技术鉴定证书或转让合同(分装厂除外) ;(四)研制报告、复配制剂配方筛选试验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品专利状况及毒性资料等技术来源说明;(五)加工、分装厂需提供原药来源证明或加工、分装协议书。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文件进行初审后,将有关资料汇总,并签署意见,连同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于规定日期内报化学工业部。第十三条 化学工业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的,发出开检通知。第十四条 化学工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接到开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抽样,并及时对样品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及时上报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组织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批准证书企业进行考核,并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考核表。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接到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考核表及农药质检机构的检测报告后,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对考核、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由化学工业部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公告。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或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在化学工业部作出不予颁发批准证书决定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编号为:HNPaaxxx-b-yyyyaa—省市代码;xxx—企业编码; b—产品类别;yyyy—产品名称。获证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编号及有效期。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自发放之日起,原药生产有效期为五年,加工及复配制剂为三年,分装为一年。获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产品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由农药生产企业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新的批准证书。逾期末申请换发批准证书的,视同停产处理。因各种原因停产且批准证书超过有效期,仍需恢复生产的企业视同新厂点,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化学工业部收回或吊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用于其他产品的;(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间,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五)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过后,企业不再生产该产品的;(六)生产未经批准的农药或生产假冒伪劣农药的。第二十二条 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产品的考核工作,应由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人员组成考核小组,现场考核检查,据实填报考核表。第二十三条 参加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审核、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保守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的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获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第二十四条 承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质量检测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检验结论。若发现弄虚作假,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第四章 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与农药登记的衔接第二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农药产品,由化学工业部按《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企业申请、企业现场考核、产品取样检测和评审工作。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无证企业不准生产和销售。第二十六条 生产国内首批投产的新有效成份或新复配制剂农药,在报化学工业部备案的同时。可先申请办理农药登记,待审查批准取得农药登记证后,再申请办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第二十七条 生产国内其他厂家已有登记的相同农药需先申请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凭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或化学工业部的介绍信,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手续。第五章 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 《条例》规定由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均由省级以上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省级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处罚。两个以上省级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化学工业部指定管辖。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第三十条 省级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行政处罚,应报化学工业部批准。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化工行政管理部门为查处案件需要,有权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调取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制作调查或询问笔录,笔录应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的物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接收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请单上注明情况。第三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三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化工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或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七日内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受送达人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内容、方式、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省级以上化工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化学工业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由化学工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1998年1月16日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农药的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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