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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论文文献综述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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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论文文献综述字数

不同学校对于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字数不是相同的。一般情况下是6000~8000字左右的。原则上是不超过1万字。

这个啊,博士基本150多页吧,8万左右,如果你字少,内容表达明确也没什么关系。

一篇博士论文,要严格控制论文的字数。最少要有15 万字,一般不宜超过20 万字。如若论文太长,老师批阅的难度也大大增加。最好是将博士论文精炼到15 万至20 万字,如果还有许多话要说,可在学位论文通过之后,再适当增加内容,或可成为一部专著出版。当然博士论文的字数也不能太少,好比只是开列了一个简单的提纲,可见作者没有用心去深入钻研。博士论文注意事项需要注意选题不宜过小或过大,而应当是小题大做,即所谓小题目,大文章。小题目,大文章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做深做透,还宜于控制,使研究成果比较坚实。好的选题,题目看似虽小,但深度和厚度却较大。做学术论文,研究要单刀直入,切忌贪大求全,四面开花。    选取前人没有研究和涉猎过的课题。从新的角度选题,使选择的课题和论文题目具有开拓性、独创性和新颖性。只有这样,才能做出有深度有新意的研究成果。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博士论文

一般管理博士论文需要八到十万字,每个学校的要求不一样。

硕士学位论文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在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前针对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题搜集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国内外在该领域或专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最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等进行综合分析而写成的、能比较全面的反映相关领域或专题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的综述性文章。“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评述。 综述另起一页撰写,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综述题目尽量不与毕业论文题目雷同)。综述在目录中以“综述”二字表示并标注页码,综述内部小标题不再体现于目录中。综述正文格式参考毕业论文(设计)正文格式。综述一般应包含以下四部分:概述、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概述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正文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进行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总结部分:与一般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测。参考文献:是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和研究的基础,撰写文献综述的依据,列出这些参考文献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也为评审者提供查找线索。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格式规范,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参考文献的格式参考上述毕业论文(设计)参考文献格式。综述参考文献要求8篇以上。

论文文献综述怎么写

1首先是封面,它要求要有一定的格式字体大小的要求,各个学院要求可能不一定相同,需要大家按照学校要求来标题。文献综述的标题一般多是在设计(论文)选题的标题后加“文献综述”字样。提要或前言。此部分一般不用专设标题,而是直接作为整个文献综述的开篇部分。内容是简要介绍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果本课题涉及到较前沿的理论,还应对该理论进行简要介绍;最后要介绍研究者搜集的资料范围及资料来源,其中要讲清查阅了哪些主要著作、在网络中查询了哪些资料库(如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并以怎样的方式进行搜索(如通过输入“关键词”或“作者名”或“文章名”进行搜索,一般用精确匹配),共搜索到的相关论文的篇目数量多少,对自己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多少等信息。正文。这是文献综述的核心部分。应在归类整理的基础上,对自己搜集到的有用资料进行系统介绍。撰写此部分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对已有成果要分类介绍,各类之间用小标题区分。以下是常见的分类线索:按时空分类;按本课题所涉及的不同子课题分类;按已有成果中的不同观点进行分类,等等。其二、既要有概括的介绍,又要有重点介绍。根据自己的分类,对各类研究先做概括介绍,然后对此类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成果进行重点介绍。重点介绍时要求要点明作者名、文献名及其具体观点。无论是概括介绍还是重点介绍的文献资料均要求将文献来源在参考文献中反映出来,但不要求一一对应。总结。对上述研究成果的主要特点、研究趋势及价值进行概括与评价。此部分应着重点明本课题已有的研究基础(已有成果为自己的研究奠定了怎样的基础或从中受到怎样的启发)与尚存的研究空间(本课题已有研究中存在的空白或薄弱环节)。参考文献。要求列出的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且外文文献不少于2篇,并按论文中的参考文献的格式将作者名、文献名、文献出处、时间等信息全面标示出来。

博士学位论文的字数要求

能戴博士帽的凤毛麟角。可很多戴博士帽的凑到一块儿。人还是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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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考博士毕业的话,那简直就是难上加难,如果你没有很好的学习基础肯定是不行的,博士毕业论文需要达到很高标准,而且技术水平很高,整个的自述和论文的一些内容,一定要达到最高的境界。

生物学博士论文一般需要不少于5万字,根据不同地区的查审规定,也略有不同。“学位论文主体部分(不包括参考文献)的字数: 自然科学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文科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国家没有硬性规定博士论文的字数,由于不少学校的规定的博士论文的字数不同。规定自然科学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文科博士学位一般不少于8万字。”

论文文献综述字数

普通大学一般6000-8000字, 重点8000--10000字。多了导师也没有时间看!关键是质量内容!如果发表一般4---5000字就足够了!

文献综述不得少于3000字,字数在4000字到5000字之间,英语专业2000字以上。 文献综述一般字数控制在4000-6000字左右,大约8-15页,主要以评述为主,不可罗列文献。基本格式通常包括题目、作者、摘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等几个部分。

您好课程论文文件综述的要求,一般字数控制在4000-6000字左右,大约8-15页;以评述为主,不可罗列文献。

文献综述不得少于3000字,字数在4000字到5000字之间,英语专业2000字以上。 文献综述一般字数控制在4000-6000字左右,大约8-15页,主要以评述为主,不可罗列文献。基本格式通常包括题目、作者、摘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等几个部分。

博物馆数字化服务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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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教子的不同之处: 横向激励与纵向发展 中国的儿童教育,表扬与批评为惯用的教育手段,教师喜欢采用横向比较法,如利用小红笔、小红旗、排名次表等方式鼓励孩子,看谁表现好。当纠正孩子不良行为时常常采取表扬其他孩子,以其他孩子做榜样的方式。美国教师则不同,一般对孩子不表扬也不批评,理由是:批评了你的孩子会刺激你的孩子,表扬了你的孩子会刺激其他的孩子,他们注重儿童自身的纵向发展而避免对儿童进行相互比较。 集体精神与发展个体 中国人强调个人服从集体,个体要与集体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则需要调整自己的行为。美国人强调个性差异,教师总是根据孩子不同的个性与能力安排活动。目的是为了使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别于他人的独特个体。 稳重听话与活泼好动 中国人在评价孩子的性情时,“稳重听话”是一大优点,“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已在国人中形成共识。学校教育强调秩序井然,用各种规章来约束孩子的行为。美国人喜欢孩子富有孩子气,小学和幼儿园的课堂上允许孩子随便说话,甚至相互打闹,美国人总觉得中国孩子在课堂上太死板,没有生气。 强调自制与突出自主 中国教师总是鼓励孩子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专门做好某一件事,以期培养儿童的恒心、耐心,他们多强调儿童自我意识的社会性发展,多引导儿童逐步学会适应和控制自己的情感,而美国教师常常鼓励孩子在一段不长的时间内从事多项活动,以期培养孩子的灵活性、创造性,多注重儿童自我意识自然发展,多鼓励儿童自由且自然地表达自己的思想与情感。 肯定结果与重视过程 中国人重结果与技能的掌握;无论学习什么,为求学深学透,无论干什么,力求完美无缺。美国人重过程与能力的增减,他们注重孩子的参与意识,孩子们自由选择的机会多,教师还极力鼓励孩子自由发挥、自由创造,以培养孩子的想像力和创造力。 概括地说,中国人力图使儿童发现社会存在,创造环境使儿童学会怎样长大成人,儿童是被动的,富有可塑性的,重在成人的帮助指导下成长。美国人力图使儿童能真正作为孩子,儿童是主动的,富有创造的,自我实现是儿童自身的自然与发展,成人只需提供有利的条件即可。 中美家庭教育的跨文化比较: 今天,国际竞争日益激烈,而这种竞争归根到底是人的素质的竞争,是人才培养的竞争。我们知道,人才培养的首要阵地是家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才的竞争是父母育儿能力的竞争。所以,世界各国在培养新世纪人才的教育工程中,都很重视家庭教育这一环节。虽然家庭教育在我国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教育界的极大关注,但是时至今日,我国不少家庭的教育仍存在着误区,它甚至成为一种顽疾,严重地影响着青少年一代良好素质的形成。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在家庭教育中有价值的实践,对走出我国家庭教育的误区将有很好的启发和警醒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中美两国家庭教育相关方面的比较,分析形成两国家庭教育差异的原因,进而提出对我国家庭教育改革的启示。我们不能断言美国家庭培养的人就是理想中的现代人,但他们国家家庭教育中的合理成分;恰恰是我国家庭教育所缺乏的。因此,美国家庭教育的一些实践,能为我国家庭教育的改革提供借鉴。 一、中美家庭教育的结果比较 不同的教育目的、内容和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教育结果。我们可从中美两国家庭教育结果的比较中略见一斑: 一般而言,美国的儿童、少年从小就表现出以下特点:性格倾向积极,遇事镇定沉着,能与人和谐相处,开朗、胆大,有克服困难的毅力,敢想、敢做,具有创新精神;自立能力强,社会活动能力强,有作为社会成员独立存在的信心和勇气,他们18岁开始不依靠家庭,多数打工补贴自身的消费需用;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头脑,他们从小就参与“当家理财”,学会一些推销、与顾客沟通的能力等“经营之道”,实践使他们深知钱来之不易,从而养成了精打细算、勤俭度日的习惯。一句话,美国孩子的特点就是非智因素成熟,能力强,能较为顺利地适应社会。 而中国的儿童、少年,乃至大学生,虽然学习成绩不亚于美国孩子,但是往往在性格上表现出消极倾向:做事被动、胆怯,依赖性强,人际交往能力差,缺乏自立意识,不太会“当家理财”,独立生活能力差。一句话,缺乏适应社会的能力。中国孩子的这些个性和特点,恐怕是与我国倾向于“学历教育”有很大关联,父母希望孩子躲在学校这座象牙塔里寒窗苦读,不让孩子在风云变幻的社会里摸爬滚打。 现代社会更能接纳哪一种教育结果呢?社会发展的动因是人的能动性、创造性,要求人性的充分解放。伴随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将越来越关怀人性的发展,人的各方面能力的发展,所以现代社会需要的是有活力的、全面的人。显然,美国家庭教育更能培养个性张扬、有创造力、生存力的“人”,而中国家庭教育培养的是“守规矩”、“会读书”的所谓的“才”。这是中国家庭与学校“合作”进行“应试教育”的结果,这种教育的结果将严重影响我国青少年的身心素质。因此,中国家庭教育改革刻不容缓。 二、中美家庭教育的过程比较 从家庭教育的结果反观家庭教育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家庭教育虽然是非制度化的教育,父母的素质也参差不齐,但是作为教育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同学校教育一样,也有一定的教育目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其中家庭教育的目的是家庭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归宿点,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都是依据目的确定的。 1、教育目的的比较 家庭教育目的制约了家庭教育的方向,决定其总体效果,所以家庭教育目的是家庭教育的核心,是决定中美两国家庭教育差异的根本原因。家庭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家庭教育要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一旦目的确定,教育内容、方式都据之选择。那么,美国和中国家庭教育的目的,或者两国父母对子女的期望有什么差异呢? 美国家庭教育的目的,是要把孩子培养成具有适应各种环境和独立生存能力的“社会人”,这个目的的期望值不高。“社会人”不是一种飘渺的理想,而是一个平实、易操作而又宽泛的要求。所以美国父母能较为轻松地对待子女的教育,把子女个性中积极的成分最大限度地挖掘出来,让子女实现自我价值,就算达到目的,也并不追求一些功利性的目标如高学历、好职业,但事实上,这样的教育却产生许多“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效应,天才产生在不经意中。另外,在这个目的的指引下,确实能培养子女的自主意识和独立生存的能力。看看各个阶段的美国孩子:他们从小就独立睡;当会行走时,就自己玩耍,很少父母抱着玩;再大些时,就有自己的空间,房间内的摆设、布置和清理全由小孩负责;他们从小就做些力所能及的有偿服务,如做清洁、帮人看小孩、送报纸等,到了高中或大学后就勒工俭学,换取生活费。 相比之下,我国的家庭教育目的是把孩子培养成“才”,将来有出息,有个好职业,一生能在顺境中度过。首先,这个目的的期望值高,而且功利性强,因为“有出息”、“好职业”、“顺境”不是一个一般的目的,较难实现。出于这个目的,中国父母特别关心孩子的学业成绩,对孩子的唯一要求就是专心、安静地坐下来读书、学艺,却忽视孩子的天分,限制他们的创造力,结果为了培养所谓的“人才”反而扼杀了天才,产生许多“有心栽花花不发”的效应。而且由于很少考虑孩子的性格、社会适应能力、公民意识等问题,即使学业成绩好,将来也未必能顺利地立足社会,有时候,还会使父母的期望完全落空。 2、教育内容的比较 有什么样的教育目标,就会有什么样的教育内容。美国家庭教育内容丰富,注意让孩子在体力、认知、语言、社会性、情感上获得和谐发展,可称之为“素质教育”。在促进体力的增强上,重视开展幼儿户外活动、体育锻炼,如在庭院里荡秋千,野外远足等;在认知的发展上,重视训练孩子的各种感官,注意开拓孩子的文化、审美视野,孩子的学习兴趣,如父母到图书馆借阅图书或学习时,喜欢带上孩子,让其受周围环境的熏陶,萌发学习的愿望;在社会性的培养上,教育孩子自我服务,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并要求孩子学会具有与同伴合作、分享、互助的行为;在情感的陶冶上,指导孩子欣赏音乐、美术、舞蹈、文学艺术作品的美,如带孩子到美术馆、博物馆观看各种展品,鼓励孩子参加艺术创作活动,让孩子亲身接触、体验大自然的奥秘,如带孩子到森林公园旅游,海浪中游泳、攀登岩壁等。 中国的家庭教育内容虽然也可以分为德、智、体、美几方面,但往往是当孩子进入了学龄期(有的甚至在学龄前期)就开始将智育放在压倒一切的地位,使得教育内容出现不平衡的倾向。在体育上,中国的家庭保证孩子生长发育所需营养,保护孩子的安全,注意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与美国对比起来,这种教育是一种防御性的、静态的、消极的保护,温室培育起不到强身健体的作用;在智育上,向孩子传授知识、技能,如为孩子购置各种知识性、趣味性的读物,训练孩子朗读、书写、计算等技能,当孩子开始接受学校教育后,家庭教育出现学校化倾向,父母监督学习、检查作业、购买习题集、实行题海战,应付永无休止的考试;在美育上,越来越多的父母,认识到“一技之长”的重要性,因而盲目培养孩子特殊艺术才能,如把孩子送入绘画班、歌舞班学习,聘请家庭教师教孩子学拉小提琴、学弹电子琴等,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一方面无视孩子的兴趣,另一方面由于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往往对孩子的要求过高而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相比之下,美国的家庭教育内容相对丰富和科学,而我国家庭教育的内容狭窄,不够科学。比如家庭教育中的体育,中国的父母往往比较在意孩子的体形、体态这些体育中低层次的内容,重视保证孩子的营养、注意疾病预防,却容易忽略体能锻炼,孩子的户外运动少,多呆在家里看电视,肥胖症增多。智能可以分为实能和潜能,实能即实际能力,即你知道什么,掌握什么知识和技能。我国家庭教育忽略的是技能,如动手能力、协调能力、生活技能、劳动技能、工作技能等等,而美国在社会性的培养上特别重视这些技能,在他们看来,这些技能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基本。我国的家庭教育在智育上忽略了一部分实能的同时,更加忽略的是潜能,潜能分为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表面上我国父母很重视知识的学习,空际上只注重认知能力中的低层次部分,这部分可以应付考试,但始终不能构成未来社会的创造力量。《全国青少年创造培养系列社会调查》中问,如果发现孩子在拆装闹钟,家长会有什么反应。40%的家长对孩子“训斥”、“警告”,48%的家长以“不耐烦”、“不屑于”或“敷衍”的方式对待,可见我国父母对创造力培养的认识还需要提高。相比之下,美国家长在认知发展上就注意培养孩子的多方面兴趣爱好,重视对创新精神的培养,美国许多专家不主张过早地让孩子死记硬背一些他们并不理解的知识。孩子放学回家后,中国父母问孩子的第一句话多是:“老师教你的知识记住了吗?”,“今天得了多少分?”,而美国父母第一句则问:“今天你向老师提了什么问题?”,“今天的课有意思吗?”。这就反映了中美父母对智能的不同理解。 3、教育方式的比较 家庭教育方式是父母完成教育内容的具体措施和手段,选择什么样的教育方式和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风格习惯、历史背景紧密联系,而且受教育目的制约。反过来,能不能恰当地选择并创造性地运用科学的教育方式,关系到家庭教育目的的实现和内容的完成。 一般而言,美国家庭以民主平等的教育方式为主,父母尊重孩子的人格和人权,把孩子当作是一个独立的和平等的家庭成员相待,与孩子建立民主平等的关系;而中国家庭民主平等的教育方式相对欠缺,没有把孩子当作一个与父母平等的人来尊重。 美国家庭民主的教育方式表现在:(1)孩子在家里有发言权、参与权,美国父母鼓励孩子“保留意见”、“固执”、“不听话”,允许孩子“不听话”主要是指思维上的“不听话”,据美国心理学家托伦斯研究发现,创造力高的孩子特点之一就是淘气、处世固执。(2)美国孩子有选择权,美国父母在孩子的认知能力有了初步发展时,就很重视让孩子自己去进行选择,作出决定,他们可以选择游戏、图书,长大了自己选择朋友,自己选择职业、自己选择婚姻对象、结婚时间。美国父母不会代替孩子选择,他们主要是引导孩子怎样进行选择,或者站在孩子的身后,给孩子信心,鼓励孩子“用你的眼睛去观察”。(3)美国父母如朋友,他们可以平等的交流,关系比较密切。(4)美国父母尊重孩子的隐私。 中国家庭的教育方式表现在:(1)孩子在家庭生活中较少有发言权、参与权、中国父母对孩子的要求就是守规矩、服劝导、不要有异见。正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说:“中国的教育制度从小把他们训练得十分驯服,从小灌输要听大人的话的思想,不允许有独立见解,更不允许像爱因斯坦自称的‘离经叛道’,这种教育方式只能培养出守业型人才”,“但却失去了中国的达尔文和爱因斯坦”。(2)中国孩子的选择权、自主权较小,许多事情都按父母的意愿去办或由父母包办代替。(3)中国父母在家庭里往往以权威出现,因此与孩子的距离较远。(4)中国孩子的隐私常常受到侵害,书包被搜查,日记被偷看,行动被跟踪。 美国父母主张开放式教育:(1)重视实际锻炼,强调在实践中培养孩子,而不是说教。美国人认为,凡是孩子的事情都让孩子自己去完成,在完成任务过程中提高认识、积累经验、掌握技术、增强能力、培养兴趣特长,增强自信心和责任心。可以说,美国父母“给孩子开门的钥匙”而不是“替孩子开门”。(2)看重玩耍游戏,美国人认为玩才是孩子这个年龄段最重要的事。在美国,孩子进行各项兴趣活动、体育活动的时间都比较充裕,活动场所到处都有。父母经常利用节假日、周末带领孩子外出游玩,在玩的过程中开发智能如感知、想象、判断、推理和人的交际和情绪的调节等。 中国父母多是封闭式教育:(1)以说教为主,轻视实践活动的重要作用。父母对孩子的要求就是读书,连力所能及的自理活动都由父母包办,导致许多中国孩子学了许多知识都没用,走上社会后就什么也不会。(2)户外活动少,因为中国孩子从早到晚有学不完的功课做不完的作业,被功课压得喘不过气来;有时即使想活动一下也很难找到好场地。 民主的教育方式表现为一种宽松教育,优点很多:首先,有利于创新精神的培养。宽松是激发孩子创造力的重要条件,在高压下孩子的创造精神将受到压抑,只有在平和、愉悦的家庭氛围中才能激发孩子对知识的兴趣。而创造宽松的环境,必须与孩子建立民主平等的关系。其次,有利于健康人格的培养。孩子在家有发言权、参与权、选择权以后,主动性强、自主意识强、胆子大、有自信心和责任心。另外,亲情关系和睦使孩子愿意把秘密告诉父母,父母也理解孩子的情感世界,这能使孩子形成良好的性格。而专制的教育方式表现为一种管束教育,压抑创造性,束缚了个性的发展。 三、中美家庭教育差异的原因分析 同是现代社会,同样有重视家庭教育的父母,为什么美国家庭教育和中国家庭教育有以上的差异?综合来看,造成不同教育的原因是: 首先,历史背景的差异。 美国是一个历史比较短的移民国家,旧有的思想文化保留得很少,在多元文化、思想价值观的影响下,能够较快地接受新的思想和文化,发展的约束较少,因此,他们更多的具有冒险和创新精神。而中国历史文化悠久,同时所受旧有的约束也较多,特别是封建小农意识长期的影响太深,文化价值观上多是比较内敛和保守的,缺少冒险精神和创造意识,顺从、听话教育被从小就灌输着,相对而言,在整体上也缺少一种接受新思想的环境。 其次,经济形态的差异。 美国生产力先进,商品经济发达,就业机会多,生存压力小,而且美国是个“能力社会”,用人机制健全,劳动力流通自由,跳槽机会多,所以美国人择业观开放,职业选择面宽。美国父母认为孩子将来只要能在社会上立足生存,职业是不分高低贵贱的(当然要合法)。另外,“商品经济使生产关系总处于躁动不安的变化之中”,职业更换不断,所以父母不企求子女一生顺境。因此,美国父母的教育目的重在育“人”,更为宏观、宽泛,以不变应万变。而中国经济落后,生存压力大,是个“学历社会”,行业流动性差,所以中国人往往把一生的幸福都压在某种职业上,选择面窄。中国父母认为学业成绩好,找到好工作,求得一生安稳,是一个人最好的出路。因此,中国父母的教育目的重在成“才”(“才”就是学业成绩优秀,能考上好学校,能获得高学历)。 再次,社会条件的差异。 美国经济条件好,社会养老保障健全。父母不认为养儿就是为了防老,自己老了可以进养老院,无后顾之忧。因而把孩子培养到18岁,并成为一个独立自主有责任心和同情心的人就算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完成了养育孩子的任务,孩子将来的路如何走,全靠他自己去奋斗,将来能否光宗耀祖升官发财,父母考虑并不多。而中国则由于经济条件比较差,社会养老保障不健全和一些旧有的观念问题,对孩子的教育从个人养老或个人荣誉面子角度考虑得比较多,把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来看待,要孩子知恩图报,因而在教养的方式和方法上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不少家长把打骂孩子看作是家庭内部私事,任何人无权干涉,更谈不上法律约束了。 最后,文化传统的差异。 1、价值取向不同 美国人重个性,价值取向是以个人为本的个体主义,注重个人利益,崇尚个人发展,实现自我,这是美国文化核心。美国一个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民主的社会,每个公民习惯地琢磨一个很小的目标,那就是他自己。在家庭中,个人是本位,个体具有最高价值,不依赖他人存在,独立于家庭关系中。所以在美国家庭中,父母倾向于把自身与孩子看成是两个独立的个体,“自我”包括父母自我和子女自我。首先,子女自我价值的实现显然要尊重子女的意愿、兴趣和爱好,因人而异,美国父母比较重个人生活享受,平时决不会为了孩子而放弃去听音乐会、看电影、跳舞或约会。 中国人讲共性,有整体至上的价值观,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中国人认为人的确立方式是在“二人”对立关系中生成的。从古至今,“自我”这个概念总是与他人相伴而生,个人的价值只有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得以体现。在中国家庭中,父母丧失自我,也不尊重子女的自我,我国父母丧失自我的表现就是存在严重的“亲子一体感”,父母把孩子视为自身价值的延续,将孩子作为自己生活的全部和人生的希望,具有和孩子不可分割的一体化感觉。这样父母会以自己的意志替代孩子的兴趣,站在成人的角度设计孩子的未来,所以中国父母的期望相对于孩子的能力是过高的。 美国重个性,中国讲共性的价值取向是有其经济背景的。美国在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结构中,充满活力的商品经济过早排斥了自然经济,独占鳌头近百年。个人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相对独立,个人只有提高自我、扩展自我,才能在商品经济竞争中立足和发展,所以养成了重视自我的传统。而中国自然经济延续数千年,中国人习惯性地束缚在土地上,个人失去了独立发展的条件,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也未能让中国人摆脱依赖性。个人的发展常需要“走关系”,对个人的评价是通过与他人的比较进行的,所以喜欢融入集体,以免被孤立。 2、思维风格不同 美国人是理性主义,美国的家庭教育推崇以理性的基本原则对待家庭成员和家庭事务。美国父母多是把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与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一样看待,这是超越个人的立场,而不是完全从家庭本身或父母自身的利益来看待家庭教育。既然他们认为抚育子女是义务,也就不图养儿防老,不图回报,自己老了进养老院是一个人应有的归宿(当然,这些中国人视为不道德的做法源于美国的社会保障机制和文化习惯)。 中国人是情意至上,我国的家庭教育以人伦为基础,以情感情理为法则,来处理家庭人际关系。我国父母把孩子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从个人养老或个人荣誉面子角度考虑子女教育,在无微不至的父母爱怜中隐含着较为浓厚的“投桃报李”的私情。由此说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父母“望子成龙”、“盼女成凤”的心情远胜于美国,往往把家庭教育目的功利化。 四、结语 本文是对中美两国家庭教育作一般性的比较,两国家庭教育中肯定存在着个别的特殊性,而且,事实上与中国比较,美国家庭教育中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比如过于放任造成儿童青少年诸多社会问题;过于理性,使孩子对赡养老人的责任感较为缺乏;过于重视“乐学”,使得儿童青少年学习水平下降等)。显然,本文并不是要全盘肯定美国的家庭教育,也不是要全盘否定中国的家庭教育。笔者试图通过中美家庭教育的比较分析,引发对我国的家庭教育的改革思路: 1、教育目的——变“成才”教育为“成人”教育。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从总体而言,美国家庭的教育目的,更能产生创新人才,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不可否认,我国的家庭教育在“应试教育”的氛围中出现了误区,教育目的短期化、功利化,扼杀了不少天才。要改变现状,需要家庭内外的努力。宏观上讲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竞争的加强,人们择业观的开放,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将会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而这种综合素质事实上就是最基本的“成人”教育。将“成人”作为家庭教育的目的,就会使我国的家庭教育走出误区,使得青少年的成长更切合自身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2、教育内容——变“片面”教育为“全面”教育,目前的家庭教育,由于教育目的是“成才”教育,造成在教育内容方面的误区就是智育压倒一切。这样的教育,会使孩子片面、畸形地发展,成为只会“死读书”人,这样的人将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因此,确立了“成人”教育的目的,在家庭中,父母应当提高孩子的综合素质,要提高综合素质,就必然要变片面的教育为全面的教育,尤其不能忽略潜能、道德、性情的培育。 3、教育方式——变“管束”教育为“宽松”教育,变“封闭”教育为“开放”教育。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家庭中,父母对子女往往权威大于民主,这样的教育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现代社会应该提倡“宽松”教育、“开放”教育。

一、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研究文献研究的数量关于我国“网络信息服务”的文献研究起步于1998年,1998年上海医科大学图书馆莫梅琦、徐一新在《图书馆杂志》上发表的《网络环境下用户教育模式研究》,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的用户教育模式,指出网络环境改变了用户获取信息的传统方式,用户教育成为当今网络信息服务中的热门。1998年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张立发表了《高校用户潜在网络信息需求的显化》,指出随着社会信息化、信息网络化的推进,网络化的信息服务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由此,开始出现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1998~2009年间,共发表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的论文319篇,这些论文分别来自包括图书馆学专业及人文社会科学其他专业167种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从论文年代分布来分析发展进程,12年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98~2000年,起步阶段,有18篇论文发表。第二阶段:2001~2005年,高峰阶段,研究论文逐年增多,5年中共有208篇论文发表,占总文献量的2%,并逐渐形成研究热点,这一时期可以看作是网络信息服务研究的高峰平台期。第三阶段:2006~2009年,稳步阶段,4年共发表论文93篇,占总文献量的2%。文献研究的内容网络信息服务的理论研究方面。随着社会信息的网络化,图书馆已不再是获取信息的唯一场所,信息资源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信息服务资源的网络化、信息服务效率的高效化已成为时代的主流,图书馆依托互联网这一数字化信息手段,利用信息处理技术与计算机终端设备向用户提供多方位的远程服务。通过对12年来发表的319篇论文主题的归纳分析,发现关于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的理论研究占论文大多数(60%以上),如《文献信息服务业何去何从?——网络环境下的重组和功能实现》(祁延莉等,2003)、《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朱雅兰,2001)、《图书馆网络服务纵横谈》(高贤,2001)、《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网上信息的特色服务》(徐卫星,2002),等等,都从网络信息服务的概念、意义、作用、内容、方式、手段及馆员知识结构等诸多方面,对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作了充分论述。网络信息服务的模式方面。用“网络信息服务*模式”为关键词,对319篇论文进行再次检索,共检索到25篇文献,占8%。这些文章都对网络信息服务模式进行了研究论述,尤其是其中的6篇硕士学位论文,研究论述得比较深入。《基于Internet的个性化信息服务模式及应用研究》(常昕,2007),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个性化信息服务的理论基础,由于信息服务模式是随着信息服务的主要支撑技术发展而变化的,所以在对个性化信息服务的主要支撑技术基础上,对个性化信息服务基本模式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个性化信息服务功能模型;《现代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模式研究》(沈英等,2007),在充分调研和对国内外图书馆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运用问卷调查、文献调研和实例研究等多种科学研究方法,对现代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的发展模式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从运营机制、服务类型、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和用户管理等方面详细论述了现代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的发展模式;《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的探讨》(章丽华,2001)一文中,论述了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战略性转变的有效途径;《中南大学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研究》(罗新星,2008)一文中,重点阐述了中南大学图书馆现有的联机公共目录查询、虚拟阅览室阅览、网络参考咨询、网络数据库服务、辅助性读者服务、信息资源导航、统一平台跨数据库文献检索等多种服务模式,分析了7种服务模式的功能、技术和流程,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总结与分析当前,国内许多学者在研究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从网络信息服务的概念、意义、作用、服务方法、人员培养、运行模式及服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讨,取得了许多有意义的理论成果。一是网络信息服务研究文献增长迅速。从“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以“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为检索策略,检出文献(1998~2009年)319篇中可以明显看出增长的概况。二是网络信息服务研究的热点。网络信息服务研究在不同时期的研究热点、热度有所不同,研究成果的数量也有起伏变化,特别是2001年以来,国内对网络信息服务研究的论文呈明显增长趋势。主要表现为:第一是信息服务手段现代化。互联网改变了传统图书馆信息服务赖以生存的内外环境,使图书馆成为全球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化、虚拟化、数字化成为图书馆的发展方向,众多的论文都从这一点出发,研讨了现代图书馆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第二是信息服务资源网络化。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不但要加快、加强资源库的建设,还要依托互联网环境,以网站为开发与服务平台,以丰富的电子资源、数字化的馆藏和购买的商业数据库为主要内容,以信息传递、资源共享为特色的新型服务模式。第三是信息服务人员高素质。人员素质是决定信息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要提高信息服务人员的素质,除需要引进人才外,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对现有的服务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他们参加各种培训、学术研讨提供方便,从而提高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水平和档次。三是网络信息服务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用户缺乏网络知识和检索知识。图书馆用户对网络知识和检索知识缺乏深入的了解,一些用户与网络之间存在知识与技能障碍,用户所需的信息无法从网络上获得,丰富的网络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第二,网络信息资源缺乏规范化统一标准。图书馆在信息加工、信息处理、数据录入等方面标准各异,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的目录及统一的发布标准。第三,图书馆缺乏复合型人才。在网络信息服务环境下,图书馆馆员需要掌握现代网络信息检索知识和技术,在服务中起到网络信息导航员、网络系统维护专家、信息资源协调者等不同角色的作用,而实际上由于网络化建设、运行超前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锻炼,所以形成了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的局面,直接影响网络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第四,网络信息服务缺乏合作。资源共享、服务共享是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的最终目标,网络的开放性和分布性决定了用户地域的分散性和广泛性,导致用户需求繁杂多样,依靠任何一个单一馆藏都无法从根本上满足读者需求,而许多图书馆竞相发展自己的网络系统,由于互不沟通,重复组网建库,使大量信息重复存储在各馆系统内,又因数据格式、标准体系不同及信息服务能力的差异,形成了一处处的资源割据。第五,理论探讨多,应用研究少,缺乏深度和创新。我国的研究者从各个方面对网络信息服务进行了探讨,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理论探讨多,应用研究少;研究的学科特色不够突出;理论研究的文章观点大量重复、雷同;研究成果较为空泛,实用性不强;缺乏有说服力的实例。二、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研究信息服务是图书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能,信息服务是通过不同的信息服务模式来完成的,所以信息服务模式的研究也具有很长的历史。不过深入系统的研究是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信息服务模式的研究还落后于国外信息服务模式的研究。伴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新的服务模式也同步发展并处在不断探索中。国内信息服务模式研究综述(1)信息服务模式的分类第一,三模式分类法。①传统的信息服务。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信息服务还将继续存在。传统的信息服务包括馆藏文献的外借、阅览、复制、宣传报道服务、参考咨询服务、定题信息服务、专题信息服务、科技查新服务等,以及二次文献的书目、索引、文摘等形式的文献信息服务等。②网络化的传统信息服务。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信息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得到进一步扩展和延伸。文献信息机构利用网络进行外借、阅览、定题、专题、参考咨询,以及书目宣传、报道和检索等信息服务。③新型的信息服务。在网络环境下,出现了许多新的信息服务方式:网络数据库服务、搜索引擎、文献信息的全文检索服务、光盘信息服务、信息推送服务等。第二,四模式分类法。①联机公共目录查询(OPAC)。通过联机书目查询系统,用户可以查询图书馆的馆藏书目信息。②数据库检索服务。包括光盘数据库、在线数据库、自建特色数据库、镜像数据库。③辅助性读者服务。包括简讯要闻、读者指南、网上咨询、读者反馈等。④电子化参考咨询服务。包括定题服务、虚拟图书馆、网上科技查新。第三,二模式分类法。①传统信息服务在网络环境下的应用。这实际上是传统信息服务网络化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基于文献检索的流通服务、基于网络阅览的文献传递服务、网上参考咨询服务、光盘远程检索服务。②新型的网络信息服务。包括基础网络信息服务、数据库服务、搜索引擎服务、网络信息资源导航服务、信息推送服务、数字图书馆服务及其他。第四,还有一种基于网络范围的另一种三模式分类法。①基于图书馆内部局域网的信息服务。主要有提供图书馆书目文献联机目录和索引、网上预约服务、新书通报、定题服务、光盘数据库检索服务。②基于校园网开展信息服务。建立图书馆信息服务器、光盘局域网上网服务。③基于互联网开展信息服务。主要是建立各馆的网上在线目录体系,链接外部的虚拟图书馆开展馆际合作,利用互联网网络资源开展服务。其重要的标志就是数字化图书馆的出现和广泛应用。(2)信息服务模式其他研究研究者的主要观点有:①网络环境的形成,不仅使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馆得以广泛应用,而且使传统的文献信息服务在网络环境中进一步得到拓展,网络信息服务将成为主要的服务方式。②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已初具规模,初级网络信息服务如简单浏览与检索服务已较为成熟。③新的信息技术不断涌现,如信息转播技术、指引库技术、智能代理技术和推送技术等。伴随着新技术的出现,新的服务模式也同步发展并正在不断探索中。④面对社会信息化和信息服务产业的挑战,高校图书馆存在如何以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产品来革新其服务内容与服务形式,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力度,更好地利用网络开展信息服务的问题。国外信息服务模式研究综述美国作为世界上信息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其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综合服务水平也很高,具有代表性。美国网络信息服务项目相当丰富,主要有下面几类特色鲜明的服务模式:(1)专题数字馆藏服务美国许多高等学校都根据其学科特点,对馆藏的特色文献进行了数字化,并且在网上提供组合利用。(2)电子参考服务不少高等学校都设有研究咨询服务,为信息用户在识别和定位最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方面提供深入的帮助。(3)网络出版美国各高等学校图书馆积极和出版机构合作,探索新型学术信息出版和交流形式。(4)用户培训教育提供馆藏使用培训,还提供对用户研究和教学中信息技术的使用培训。(5)网络教参服务提供教程和学习资料两类电子信息。这些教材版本均与教育支持软件集成,以便学生进行注解和讨论。(6)个性化主动信息推送服务实时推送用户定制的专业信息或其他想要的信息。(7)提供学习研究用的各种工具集成各种对校园学术研究和教学有价值的信息资源与工具。(8)联机目录查询提供万维网模式的馆藏目录查询。三、图书馆信息服务发展演变国内图书馆信息服务发展演变图书馆信息服务观念随着时代的演变不断发展、完善。我国是具有5000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纵观历史,图书馆服务的理念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机械到科学、从片面到全面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1)“公开藏书”服务观念的萌芽由于受到封建社会制度的影响和制约,早期的藏书楼将藏书保存起来,作为其工作的主要职能。起初的藏书通常只允许封建统治者使用,平民百姓无从阅览。到宋朝以后,一些个别藏书者同意平民百姓借阅图书。为了扩大藏书的流通范围及传播力度,明末的曹荣在其著作中提出了要用传抄和刊刻的方法促使书籍实现传播、流通,但是在当时的社会反响力并不是很大。到了清朝道光年间,出现了以藏书楼为原型的“共读楼”,“共读楼”的作用是可以允许少量读者进入其中进行阅览,其管理者还制定了借阅细则,在细则中规定了开馆时间、借阅数量、管理办法等,这个借阅细则是当代图书馆工作准则的最早形态,也是早期较为完善的借书规则。古代公开藏书的目的是启迪大众的智慧,所以古代信息服务的特点为:第一,服务局限性较大,服务对象仅仅是少数有文化的人,但对平民百姓的服务却十分匮乏;第二,空间局限性较大,阅览范围仅限于室内,室外阅览无从提及;第三,出现了早期借书制度和规则。(2)“面向大众”服务观念的产生在1901年至1905年期间,书刊借阅活动及有关借阅方面的宣传活动被大力开展,其主张扩大读者服务范围,并采取积极热情的服务态度,体现了进步、新潮的服务思想。到1909年,《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由清政府颁布,它的宗旨是全面开放,供人阅览。“五四”运动之后,革命先驱李大钊提出自己对图书馆的教育职能的理解,他认为图书馆不单单是存放书籍的地方,而且是教育人的地方;李大钊提倡将图书馆的藏书进行对外开放,让更多的人享受阅读书籍的快乐。有了先进思想的指导,当时的图书馆服务工作开展迅速,少数图书馆可以不定时地延长开馆的时间,为读者提供更多的阅读空间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当时,有些图书馆还设置了流通代理处等设施和场所,并开展种类繁多的阅读指导活动。读者服务工作随着近代图书馆的产生而产生,它的服务工作特点是:第一,服务对象广泛,涉及社会各阶层人员;第二,服务方式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第三,服务时间延长,服务空间扩大。(3)“读者第一”服务观念的形成1949年以后,图书馆在服务理念及服务方式上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图书馆逐渐摒弃影响图书馆发展的落后思想,形成了资源共享的服务理念。图书馆服务工作类型日趋多样化,服务范围和服务效率不断扩大和提高,图书馆服务工作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现代图书馆服务工作表现为:第一,读者成为图书馆服务工作的重心,图书馆已经彻底脱离了“藏书楼”的概念,已成为服务大众的文化教育场所和机构;第二,网络信息服务发展日趋完善,有替代普通流通服务之势;第三,服务手段及方式日趋现代化。国外图书馆信息服务发展的演变自从有了语言文字,人类就开始以泥板、竹、木为书写的载体,将最初的知识信息以符号文字的形式记录在载体上,这就产生了早在公元前2600年前,位于伊拉克境内的巴尔拨尔图书馆。从世界范围内看,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图书馆经历了产生、发展、繁荣的过程。例如,希腊在雅典创建了第一个图书馆,亚述帝国在尼尼微建立了皇宫图书馆,阿拉伯文化鼎盛时期,巴格达城图书馆的数量高达30多所等。当文艺复兴运动兴起、改革运动开展时期,也就是西方近代图书馆起源时期。当欧洲进入资本主义时期,迫于机器生产需要高素质工人的实际情况,教育开始在欧洲广泛普及,从此文献需求量大大增加,致使原来封闭的图书馆向社会大众开放。与此同时,近代大学图书馆和专业性质的图书馆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欧洲中世纪之前,西方并没有“大学”这一概念。这一时期之后,大学随之出现。但是,西方早期的大学并没有设置图书馆,但是教授可以拥有自己的私人藏书。所以,学生只能向书商买书或者向自己的老师借书。15世纪与16世纪之交时期,西方大学图书馆迅速发展,并且服务内容与规模也随之发展。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公共图书馆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当时,公共图书馆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二战之后,信息技术在欧洲等发达国家发展迅速,计算机等技术的应用,使图书馆向自动化、集成化、现代化迈进。全新、先进的技术使图书馆传统的服务方式得以改变,图书馆在各个方面有了本质的飞跃。20世纪的20~30年代,这一时期是图书馆理论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世界图书馆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因为,印度图书馆学家阮冈纳赞出版了《图书馆学五定律》,这一定律为世界图书馆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20世纪的40~60年代,也发生了对图书馆发展来说较为有意义的事件。诸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正式通过,情报学的诞生,计算机技术在图书情报界的应用等。到了20世纪70~80年代,国外图书馆的发展由于受到信息技术的冲击,几乎呈停滞状态。到了90年代,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数字图书馆的出现无论对当时、现在乃至未来,都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结论当今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是一个创新的时代,信息的数量越来越庞大,信息需求的多样化、时空化对信息的整序和有效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内外图书馆信息服务发展演变研究对图书馆服务的理念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机械到科学、从片面到全面进行了完整的剖析,从而进一步对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创新研究,并且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为社会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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