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 书法教学参考文献

书法教学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书法教学参考文献

提供6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1 论《兰亭集序》文学美与书法美统一的契机 顾永芝 常州工学院学报2000-11-15期刊论文2 时空感、山水癖与生命意识——《兰亭集序》赏析 廖可斌 名作欣赏2012-09-01期刊 3 千古兰亭风流在—兰亭意象解读 王慧 华东师范大学2012-05-01硕士4 王羲之《兰亭集序》赏析 徐瑾 文学教育(上)2008-10-15期刊 5 《兰亭集序》再议 祝总斌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4-04-15期刊6 试论《兰亭集序》文学美和书法美的统一 陈卓 芒种2014-04-15期刊

书法与舞蹈  书法与舞蹈的关系历来被称为姊妹关系。宗白华先生在《美学散步》一书中提出:“中国的绘画、戏剧和中国另一特殊艺术——书法,具有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它们的里面都贯穿着舞蹈的精神,由舞蹈的动作显示虚灵的空间。”  抒情性是舞蹈和书法共有的艺术本质特征。舞蹈利用舞台空间塑造形象,构成不同的时间运动线,从而呈现不同的舞蹈风格;书法则于平面的宣纸上塑造形象,构成不同的时间运动线,从而呈现不同的书法风格。运动线是舞蹈与书法各自抒情性的表现手段之一。如果说舞蹈是对人体动作、姿态的造型美化,那么,书法则是对其点画、姿态造型美化,一个通过人体,一个通过汉字,殊途同归,共同表现思想感情,反映生活美的属性。造型性是舞蹈与书法各自抒情性的表现手段之二。舞蹈家在舞台上翩跹的身影恰似书法家手中飞舞的笔墨,舞蹈家与书法家通过人心、身体协调的内外运动,将种种情感波澜表现在舞动的身姿和飞动的笔墨之中,从而抒发不同的情感,使观赏者进入审美境界。  舞蹈与书法同属视觉艺术,也同属表演艺术。舞蹈的表演是艺术展现的最终目的,它会随演即逝,而书法的表演只是一个过程,最终目的是展现书法作品,书法作品是不会消失的。书法家表演(即创作)的过程,也与舞蹈一样,非常精彩、优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说,舞蹈是以手势说话的艺术。该论断虽不甚准确,但说明动作是舞蹈的独特表现手段。舞蹈本来就是人体的动作来构成艺术语言。舞蹈中一些公认的手、足、头的姿态都来自于动作过程的一个平衡的瞬间,与书法的横、竖、撇、捺、提、折等具体点画相同。王朝闻先生在《门外舞谈》中认为,中国书法的点画与古典舞蹈的动作存在着“一种形式方面的联系”。他说:“这种联系的事很多。例如‘一’字在用笔方面的特点——下笔与收笔所显示的如意(侧卧着的S),与舞蹈的出手——欲右先左和欲左先右的过程多么接近。”尤其行书和草书的造型变化以及运动迁转,与舞蹈有更多的相似处。唐代著名书法家张旭的草书《古诗四帖》那“神虬腾霄”的气势、“旋风骤雨”的动态、“夏云出岫”的变幻、“奔蛇走虺”的线条、“回环圆转”的体势,综合起来,立即会使人想到杜甫《观公孙大娘舞剑器》诗中对剑舞的描写:“耀如羿射九日落,矫如群帝骖龙翔。来如雷霆收震怒,罢如江海凝清光。”传说张旭草书即从公孙大娘剑舞的淋淳顿挫的气势和节奏中以及浓郁豪荡的神韵里汲取灵感,得其神,自此草书长进,传为佳话。今天,公孙大娘的剑舞早已失传,但我们却从张旭的草书中看到了她那优美的舞姿。  韵律和节奏是舞蹈与书法表情性富于变化的基本要素。舞蹈时,演员的全身为了表示韵律和节奏,必须不停运动,并保持动作间的连贯与和谐,这就要求所有固定的平衡姿态不得不随着演员动作的变化而变化,如同书法创作时所有点画的固定写法与形态都必须在运动中根据上下左右的情况,或长或短、或高或低,作各种各样的变化一样。舞蹈演员那行云流水的舞步轨迹,如果用墨线描绘下来,肯定与节奏分明、连绵相属的草书线条别无二致。如果说不同的节奏形成了不同的舞蹈律动与风格,表现不同的感情与思绪,那么,不同的节奏,亦会形成不同的书法流动美与书风,表现不同的情感与审美特征。英国人罗杰·弗莱说:“中国艺术首先引人注目的是在其中占首要地位的线的节奏。我们注意到,这种线的节奏又总是具有流动和连续的特征,这真是一种用手画出来的舞蹈的曲线。”  中国书法艺术与舞蹈虽是两种艺术门类,但它们的审美属性可以说是相通的。20世纪80年代,某些国内外的书法家和舞蹈家曾尝试将书法与舞蹈合为一体,演员的舞蹈动作配合幕布背景上变幻的书法作品,编排了“墨舞”剧目,在美国和国内演出过,受到了一定的好评。舞蹈艺术的动态存在于表演过程中,而书法艺术的流动表现已经凝固在线条中,正如郑诵先生所说:“舞蹈是动态的书法;书法是婀娜多情的舞姿。”  实际上,任何可以称之为艺术的东西或多或少都与书法艺术有某些联系。有的比较明显,有的比较隐晦。除绘画、音乐、舞蹈以外,还有篆刻、建筑、戏曲、文学、雕刻、军事、棋类等都与书法艺术颇有通理之处。如果说西方一切艺术都是趋向音乐的动态,那么在中国,一切艺术都与书法有不解之缘。它们有区别,又有共同之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在联系与影响中互相促进,互相借鉴。书法是中国艺术中最高级的表现形式,熊秉明先生把它称之为“艺术中的艺术”一点也不过分。  在推行艺术教育的今天,书法教育的重要意义在学校教育中更加充分地凸现出来。它既是艺术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又是推进艺术教育的一个突破口、切入点。书法教育对于艺术教育的促进,对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其效果虽然不一定在短期内直接地、一一对应地显现出来,但只要在施教时把握好艺术教育的方向和特征,它不仅对学生艺术素质的全面提高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而且对书法艺术发展的本身,其作用也是不可估量的。  参考文献:  [1]沃兴华 著《中国书法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2]钟明善 著《书法基础与欣赏》,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0年 转贴于 中国论

书法教育参考文献

书法与舞蹈  书法与舞蹈的关系历来被称为姊妹关系。宗白华先生在《美学散步》一书中提出:“中国的绘画、戏剧和中国另一特殊艺术——书法,具有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它们的里面都贯穿着舞蹈的精神,由舞蹈的动作显示虚灵的空间。”  抒情性是舞蹈和书法共有的艺术本质特征。舞蹈利用舞台空间塑造形象,构成不同的时间运动线,从而呈现不同的舞蹈风格;书法则于平面的宣纸上塑造形象,构成不同的时间运动线,从而呈现不同的书法风格。运动线是舞蹈与书法各自抒情性的表现手段之一。如果说舞蹈是对人体动作、姿态的造型美化,那么,书法则是对其点画、姿态造型美化,一个通过人体,一个通过汉字,殊途同归,共同表现思想感情,反映生活美的属性。造型性是舞蹈与书法各自抒情性的表现手段之二。舞蹈家在舞台上翩跹的身影恰似书法家手中飞舞的笔墨,舞蹈家与书法家通过人心、身体协调的内外运动,将种种情感波澜表现在舞动的身姿和飞动的笔墨之中,从而抒发不同的情感,使观赏者进入审美境界。  舞蹈与书法同属视觉艺术,也同属表演艺术。舞蹈的表演是艺术展现的最终目的,它会随演即逝,而书法的表演只是一个过程,最终目的是展现书法作品,书法作品是不会消失的。书法家表演(即创作)的过程,也与舞蹈一样,非常精彩、优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说,舞蹈是以手势说话的艺术。该论断虽不甚准确,但说明动作是舞蹈的独特表现手段。舞蹈本来就是人体的动作来构成艺术语言。舞蹈中一些公认的手、足、头的姿态都来自于动作过程的一个平衡的瞬间,与书法的横、竖、撇、捺、提、折等具体点画相同。王朝闻先生在《门外舞谈》中认为,中国书法的点画与古典舞蹈的动作存在着“一种形式方面的联系”。他说:“这种联系的事很多。例如‘一’字在用笔方面的特点——下笔与收笔所显示的如意(侧卧着的S),与舞蹈的出手——欲右先左和欲左先右的过程多么接近。”尤其行书和草书的造型变化以及运动迁转,与舞蹈有更多的相似处。唐代著名书法家张旭的草书《古诗四帖》那“神虬腾霄”的气势、“旋风骤雨”的动态、“夏云出岫”的变幻、“奔蛇走虺”的线条、“回环圆转”的体势,综合起来,立即会使人想到杜甫《观公孙大娘舞剑器》诗中对剑舞的描写:“耀如羿射九日落,矫如群帝骖龙翔。来如雷霆收震怒,罢如江海凝清光。”传说张旭草书即从公孙大娘剑舞的淋淳顿挫的气势和节奏中以及浓郁豪荡的神韵里汲取灵感,得其神,自此草书长进,传为佳话。今天,公孙大娘的剑舞早已失传,但我们却从张旭的草书中看到了她那优美的舞姿。  韵律和节奏是舞蹈与书法表情性富于变化的基本要素。舞蹈时,演员的全身为了表示韵律和节奏,必须不停运动,并保持动作间的连贯与和谐,这就要求所有固定的平衡姿态不得不随着演员动作的变化而变化,如同书法创作时所有点画的固定写法与形态都必须在运动中根据上下左右的情况,或长或短、或高或低,作各种各样的变化一样。舞蹈演员那行云流水的舞步轨迹,如果用墨线描绘下来,肯定与节奏分明、连绵相属的草书线条别无二致。如果说不同的节奏形成了不同的舞蹈律动与风格,表现不同的感情与思绪,那么,不同的节奏,亦会形成不同的书法流动美与书风,表现不同的情感与审美特征。英国人罗杰·弗莱说:“中国艺术首先引人注目的是在其中占首要地位的线的节奏。我们注意到,这种线的节奏又总是具有流动和连续的特征,这真是一种用手画出来的舞蹈的曲线。”  中国书法艺术与舞蹈虽是两种艺术门类,但它们的审美属性可以说是相通的。20世纪80年代,某些国内外的书法家和舞蹈家曾尝试将书法与舞蹈合为一体,演员的舞蹈动作配合幕布背景上变幻的书法作品,编排了“墨舞”剧目,在美国和国内演出过,受到了一定的好评。舞蹈艺术的动态存在于表演过程中,而书法艺术的流动表现已经凝固在线条中,正如郑诵先生所说:“舞蹈是动态的书法;书法是婀娜多情的舞姿。”  实际上,任何可以称之为艺术的东西或多或少都与书法艺术有某些联系。有的比较明显,有的比较隐晦。除绘画、音乐、舞蹈以外,还有篆刻、建筑、戏曲、文学、雕刻、军事、棋类等都与书法艺术颇有通理之处。如果说西方一切艺术都是趋向音乐的动态,那么在中国,一切艺术都与书法有不解之缘。它们有区别,又有共同之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在联系与影响中互相促进,互相借鉴。书法是中国艺术中最高级的表现形式,熊秉明先生把它称之为“艺术中的艺术”一点也不过分。  在推行艺术教育的今天,书法教育的重要意义在学校教育中更加充分地凸现出来。它既是艺术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又是推进艺术教育的一个突破口、切入点。书法教育对于艺术教育的促进,对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其效果虽然不一定在短期内直接地、一一对应地显现出来,但只要在施教时把握好艺术教育的方向和特征,它不仅对学生艺术素质的全面提高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而且对书法艺术发展的本身,其作用也是不可估量的。  参考文献:  [1]沃兴华 著《中国书法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2]钟明善 著《书法基础与欣赏》,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0年 转贴于 中国论

提供6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1 论《兰亭集序》文学美与书法美统一的契机 顾永芝 常州工学院学报2000-11-15期刊论文2 时空感、山水癖与生命意识——《兰亭集序》赏析 廖可斌 名作欣赏2012-09-01期刊 3 千古兰亭风流在—兰亭意象解读 王慧 华东师范大学2012-05-01硕士4 王羲之《兰亭集序》赏析 徐瑾 文学教育(上)2008-10-15期刊 5 《兰亭集序》再议 祝总斌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4-04-15期刊6 试论《兰亭集序》文学美和书法美的统一 陈卓 芒种2014-04-15期刊

书法教学论文参考文献

到网络上查找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相关专业的论文,以及中国期刊网上检索相关关键词即可。

书法与舞蹈  书法与舞蹈的关系历来被称为姊妹关系。宗白华先生在《美学散步》一书中提出:“中国的绘画、戏剧和中国另一特殊艺术——书法,具有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它们的里面都贯穿着舞蹈的精神,由舞蹈的动作显示虚灵的空间。”  抒情性是舞蹈和书法共有的艺术本质特征。舞蹈利用舞台空间塑造形象,构成不同的时间运动线,从而呈现不同的舞蹈风格;书法则于平面的宣纸上塑造形象,构成不同的时间运动线,从而呈现不同的书法风格。运动线是舞蹈与书法各自抒情性的表现手段之一。如果说舞蹈是对人体动作、姿态的造型美化,那么,书法则是对其点画、姿态造型美化,一个通过人体,一个通过汉字,殊途同归,共同表现思想感情,反映生活美的属性。造型性是舞蹈与书法各自抒情性的表现手段之二。舞蹈家在舞台上翩跹的身影恰似书法家手中飞舞的笔墨,舞蹈家与书法家通过人心、身体协调的内外运动,将种种情感波澜表现在舞动的身姿和飞动的笔墨之中,从而抒发不同的情感,使观赏者进入审美境界。  舞蹈与书法同属视觉艺术,也同属表演艺术。舞蹈的表演是艺术展现的最终目的,它会随演即逝,而书法的表演只是一个过程,最终目的是展现书法作品,书法作品是不会消失的。书法家表演(即创作)的过程,也与舞蹈一样,非常精彩、优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说,舞蹈是以手势说话的艺术。该论断虽不甚准确,但说明动作是舞蹈的独特表现手段。舞蹈本来就是人体的动作来构成艺术语言。舞蹈中一些公认的手、足、头的姿态都来自于动作过程的一个平衡的瞬间,与书法的横、竖、撇、捺、提、折等具体点画相同。王朝闻先生在《门外舞谈》中认为,中国书法的点画与古典舞蹈的动作存在着“一种形式方面的联系”。他说:“这种联系的事很多。例如‘一’字在用笔方面的特点——下笔与收笔所显示的如意(侧卧着的S),与舞蹈的出手——欲右先左和欲左先右的过程多么接近。”尤其行书和草书的造型变化以及运动迁转,与舞蹈有更多的相似处。唐代著名书法家张旭的草书《古诗四帖》那“神虬腾霄”的气势、“旋风骤雨”的动态、“夏云出岫”的变幻、“奔蛇走虺”的线条、“回环圆转”的体势,综合起来,立即会使人想到杜甫《观公孙大娘舞剑器》诗中对剑舞的描写:“耀如羿射九日落,矫如群帝骖龙翔。来如雷霆收震怒,罢如江海凝清光。”传说张旭草书即从公孙大娘剑舞的淋淳顿挫的气势和节奏中以及浓郁豪荡的神韵里汲取灵感,得其神,自此草书长进,传为佳话。今天,公孙大娘的剑舞早已失传,但我们却从张旭的草书中看到了她那优美的舞姿。  韵律和节奏是舞蹈与书法表情性富于变化的基本要素。舞蹈时,演员的全身为了表示韵律和节奏,必须不停运动,并保持动作间的连贯与和谐,这就要求所有固定的平衡姿态不得不随着演员动作的变化而变化,如同书法创作时所有点画的固定写法与形态都必须在运动中根据上下左右的情况,或长或短、或高或低,作各种各样的变化一样。舞蹈演员那行云流水的舞步轨迹,如果用墨线描绘下来,肯定与节奏分明、连绵相属的草书线条别无二致。如果说不同的节奏形成了不同的舞蹈律动与风格,表现不同的感情与思绪,那么,不同的节奏,亦会形成不同的书法流动美与书风,表现不同的情感与审美特征。英国人罗杰·弗莱说:“中国艺术首先引人注目的是在其中占首要地位的线的节奏。我们注意到,这种线的节奏又总是具有流动和连续的特征,这真是一种用手画出来的舞蹈的曲线。”  中国书法艺术与舞蹈虽是两种艺术门类,但它们的审美属性可以说是相通的。20世纪80年代,某些国内外的书法家和舞蹈家曾尝试将书法与舞蹈合为一体,演员的舞蹈动作配合幕布背景上变幻的书法作品,编排了“墨舞”剧目,在美国和国内演出过,受到了一定的好评。舞蹈艺术的动态存在于表演过程中,而书法艺术的流动表现已经凝固在线条中,正如郑诵先生所说:“舞蹈是动态的书法;书法是婀娜多情的舞姿。”  实际上,任何可以称之为艺术的东西或多或少都与书法艺术有某些联系。有的比较明显,有的比较隐晦。除绘画、音乐、舞蹈以外,还有篆刻、建筑、戏曲、文学、雕刻、军事、棋类等都与书法艺术颇有通理之处。如果说西方一切艺术都是趋向音乐的动态,那么在中国,一切艺术都与书法有不解之缘。它们有区别,又有共同之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在联系与影响中互相促进,互相借鉴。书法是中国艺术中最高级的表现形式,熊秉明先生把它称之为“艺术中的艺术”一点也不过分。  在推行艺术教育的今天,书法教育的重要意义在学校教育中更加充分地凸现出来。它既是艺术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又是推进艺术教育的一个突破口、切入点。书法教育对于艺术教育的促进,对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其效果虽然不一定在短期内直接地、一一对应地显现出来,但只要在施教时把握好艺术教育的方向和特征,它不仅对学生艺术素质的全面提高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而且对书法艺术发展的本身,其作用也是不可估量的。  参考文献:  [1]沃兴华 著《中国书法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2]钟明善 著《书法基础与欣赏》,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0年 转贴于 中国论

大家好,因为好久没有来百度知道提问了,不知道提问后不能补充问题。所以只好再注册了一个账号来补充我自己的问题。说明一下老师给我们的要求:跟书法美学相关的二千字论文,选择一个感兴趣的点做论述,要以一定资料为基础,论文中有引用的地方要注明出处(参考文献)。发到里无论发什么,只要对我有帮助(最好是网上找不到的),择优给分

书法教育论文参考文献

给个邮箱 我下了一些 给你发过去

提供6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1 论《兰亭集序》文学美与书法美统一的契机 顾永芝 常州工学院学报2000-11-15期刊论文2 时空感、山水癖与生命意识——《兰亭集序》赏析 廖可斌 名作欣赏2012-09-01期刊 3 千古兰亭风流在—兰亭意象解读 王慧 华东师范大学2012-05-01硕士4 王羲之《兰亭集序》赏析 徐瑾 文学教育(上)2008-10-15期刊 5 《兰亭集序》再议 祝总斌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4-04-15期刊6 试论《兰亭集序》文学美和书法美的统一 陈卓 芒种2014-04-15期刊

法律文书参考文献

一、“条”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并且有明确的表明第**条,且应当使用中文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 引用时“根据《立法法》第五条规定······”二、“款”“款”是“条”下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且没有数字排列的为一款。“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三、“项”“项”可以是“条”后面的也可以是“款”后面的,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该条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该条的十个项。该十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项”的说明。所以,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四、“目”“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一般是阿拉伯数字标明。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则数字1、2后面的是具体的“目”的内容。拓展资料:法律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构成。一部法律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百度百科

[1]、斯大林着“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页。[2]、“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三期。28—30页。[3]、“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二期。11页。[4]、“法学”1957年一期,30页。[5]、列宁着“青年团结任务”,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0年莫斯科版,第7页。[6]、康士坦丁诺夫主编“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1955年年,134页。[7]、1957年2月26日“光明日报”“政法周刊”第5期。[8]、列宁着“第二国际的破产”,外国文书藉出版局1954年莫斯科版,36页。

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文书的概念二、法律文书的特征第二节 法律文书的材料组织和基本结构一、法律文书的材料组织二、法律文书的基本结构第三节 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一、准确二、精炼三、朴实四、庄重第四节 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一、叙述二、说理三、说明第五节 法律文书的制作原则一、严肃认真的原则二、尊重事实的原则三、依法制作的原则四、格式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主要法律文书第一节 概述一、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概念二、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分类三、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第二节 呈请立案报告书典范文例 呈请立案报告书第三节 提请批准逮捕书典范文例 ××省x×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第四节 起诉意见书典范文例 ××省××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第五节 补充侦查报告书典范文例 ××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第六节 要求复议意见书典范文例(一)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的××省××县公安局要求复议意见书(二)要求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复议的××市公安局××分局要求复议意见书第七节 提请复核意见书典范文例 ××省××县公安局提请复核意见书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第一节 概述一、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概念和作用二、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分类三、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第二节 起诉书典范文例 ××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第三节 公诉意见书典范文例 ××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第四节 不起诉决定书典范文例(一)绝对不起诉文书范例 ××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二)相对不起诉文书范例 ××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三)存疑不起诉文书范例 ××省××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第五节 提请抗诉报告书典范文例 ××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第六节 刑事抗诉书典范文例(一)二审程序用范例 ××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二)审判监督程序用范例 ××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第七节 民事抗诉书典范文例 ××省××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第四章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第一节 概述一、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概念和作用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分类三、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制作的原则第二节 一审刑事判决书典范文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三节 二审刑事判决书典范文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四节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典范文例 ××省××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节 刑事裁定书典范文例(一)驳回自诉用刑事裁定书范例 ××省××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终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范例 ××省××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三)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刑事裁定书范例 ××省××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第六节 一审民事判决书典范文例 ××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七节 二审民事判决书典范文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八节 民事调解书典范文例 ××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第九节 民事决定书典范文例(一)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范例 ××市××区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二)罚款决定书范例 ××省××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三)拘留决定书范例 ××省××市××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四)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范例 ××省××县人民法院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第十节 一审行政判决书典范文例 ××省××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第十一节 二审行政判决书典范文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第十二节 行政赔偿调解书典范文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调解书第五章 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第一节 概述一、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的概念和作用二、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的分类三、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第二节 立案审批表第三节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第四节 结案审批表第五节 行政处罚决定书典范文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六节 强制执行申请书典范文例 ××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书……第六章 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第七章 公证机关法律文书第八章 律师实务文书参考文献后记

法律规定的结构一般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几个层次,在日常的文书中,我们通常只会用到条、款、项、目几个层次。   条是法律规定中具体条文的基本划分,是构成具体法律规定的基本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是由六十条组成的。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该自然段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两款,分别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只有(一)到(八)项,其第(一)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十条第(一)项。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不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8项。   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四)(五)(六),该六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情形的说明。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企业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到项,是对被处罚的行为的一种定性。如果不适用到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行为就不知是五种行为之中的哪一种行为,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如《征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就有五项。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下面,列举几例: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九条第二款)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因该条只有一款,不用表述第几款)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六条第(四)项第1目)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

  • 索引序列
  • 书法教学参考文献
  • 书法教育参考文献
  • 书法教学论文参考文献
  • 书法教育论文参考文献
  • 法律文书参考文献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