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 土地管理什么是土地管理体制的核心

土地管理什么是土地管理体制的核心

发布时间:

土地管理什么是土地管理体制的核心

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1)确立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明确了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2)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3)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4)加强了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

规划、统计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两个最严格的制度。一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二是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是相互配套的。首先,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只相当于世界水平的40%,再减少会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乃至于社会稳定。其次,建设用地是投资的重要载体,也是宏观调控的闸门。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上马,按规划和计划供给建设用地至关重要。只有节约用地,才能保护耕地;反过来,只有保护耕地,才能“逼出”一个节约用地新局面。

土地

土地管理体制的核心

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  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包括了上述广义土地制度的全部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4)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6)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重视耕地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城市规划的核心是以土地为载体和土地上的开发利用,建设环境,空间布局,发展等内容其工作的核心是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以及土地的分配、开发。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心是对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安排。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是土地利用规划工作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的核心是什么

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

森林

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1)确立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明确了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2)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3)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4)加强了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重视耕地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的核心是什么?

森林

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

法律分析:城市规划的核心是以土地为载体和土地上的开发利用,建设环境,空间布局,发展等内容其工作的核心是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以及土地的分配、开发。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心是对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安排。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是土地利用规划工作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重视耕地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的核心是什么内容

规划、统计

土地

核心应该是土地用途管制详细些就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和土地执法

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1)确立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明确了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2)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3)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4)加强了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

  • 索引序列
  • 土地管理什么是土地管理体制的核心
  • 土地管理体制的核心
  • 土地管理的核心是什么
  • 土地管理的核心是什么?
  • 土地管理的核心是什么内容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