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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三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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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三千字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 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 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 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 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 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 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 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 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 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 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 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 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 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 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 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 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 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 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 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 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 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 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 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 ,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 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 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 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 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 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 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 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 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 核心基本法。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 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 、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 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 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 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 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 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 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 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 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 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 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 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 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 ,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 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 :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 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 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 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 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 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 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 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 ,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 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 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 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 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 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 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 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 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 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 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 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 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 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 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 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 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 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 。”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 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 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 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 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 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 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 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 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 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 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 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 ,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 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 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 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 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 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 牺牲长远利益。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 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 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 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 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 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 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 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 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 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 条文亦有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法律论文读后感一千字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哇靠 老哥你真牛 20分 要别人写篇一千字 呵呵 虽然我不太懂 但是 既然是法律与生活心得 就多写些身边的事情 结合法律 就算你太忙没注意身边细节 那也看看新闻 总会找到些题材的

1000字现打是不可能的。哎。你和我一样作文都没写。哎 。楼主祝福你能早日找到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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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三千字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我也是学法学的、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取其精华。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所以说。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一,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乏味、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监狱和法庭,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再下笔。在本学期的学习中,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找出不足、原则,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因此,然后带着问题去读,制定各种法规。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这是上百度查的。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三,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发展,自原始社会默契、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警察、内容、枯燥,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在学习的方法上、体系。这样既学到了知识,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纵向方面、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二,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婚姻家庭立法,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一,我的文笔不好。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bai,对中国法du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国法制zhi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dao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20

同学,我不清楚你们最近学习的重点,我想还是你自己找资料写的会更好一点~要侧重你们老师最近讲的重点。我能帮你的是,建议你去 中国知网上 搜“中国法制史”有关的已发表论文,找其中的精华为你所用~

论文差三千字

毕业论文是教学科研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学业成绩考核和评定的一种重要方式。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具有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的全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标题标题是文章的眉目。各类文章的标题,样式繁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总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总标题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①揭示课题的实质。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心。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如《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问题》、《经济中心论》、《县级行政机构改革之我见》等。②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轻易激起读者的注重。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单干吗?》、《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吗?》等。③交代内容范围。这种形式的标题,从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观点,只是对文章内容的范围做出限定。拟定这种标题,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论点难以用一句简短的话加以归纳;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内容的范围,可引起同仁读者的注重,以求引起共鸣。这种形式的标题也较普遍。如《试论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处理中心和地方、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战后西方贸易自由化剖析》等。④用判定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如《从乡镇企业的兴起看中国农村的希望之光》、《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从“劳动创造了美”看美的本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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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党内法规论文三千五百字

具体而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大查处力度,发挥惩治腐败的震慑作用。当前,一般从事反腐倡廉工作研究的同志都能认识到,要真正的有效遏制腐败,应该是预防和惩治并举,因为预防和惩治两个方面是有机统一的,是反腐倡廉工作中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如果只抓惩治不抓预防,那就会“按下葫芦浮起瓢”,使反腐败工作成本更大,只抓预防不抓惩治,就会放纵腐败问题,从而不利于预防腐败。更多的人更是特别强调要加强预防,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有利于降低反腐败工作成本,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成效。对此,我以为观点固然正确,但如果只停留在此认识层面上显然还是不够的。要有效地进行防范,不仅仅是如何采取措施加以预防的问题,还要有严肃查处之手段。查处、惩治不仅仅是一种事后追究的惩罚手段,更是一种能够起到震慑腐败,从而起到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俗话说:亏本生意无人干,砍头生意有人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查处本身也是一种预防,有效的查处,就是一种有力的预防手段。如果我们的反腐机关对于腐败,无论是何人、何种现象,都能坚持一查到底,切实让腐败亏本,就会起到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就会有效的遏制腐败。因此,在具体的反腐倡廉工作中,必须加大查处力度,切实发挥惩治腐败的震慑作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今年8月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中指出,纪检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吴官正同志的讲话精神,对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手软,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遏制腐败案件的发生。只要是腐败行为,一经发现,就坚决依法查处。在这个问题上,香港廉署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执法守则是:不偏不倚、依法办事、锲而不舍。对贪污腐败是“零度容忍”,决不能有丝毫的姑息。他们甚至打出这样的口号:贪一块钱也不行。也许有人会认为,若一块钱也不放过,廉署岂不忙死了。对此,他们的解释是:大贪小贪都是贪,放过小贪等于纵容大贪,继而纵容贪得无厌,那时,调查的成本会增加几十倍,上百倍。对于腐败行为,今天不被放过,明天就不会有人胆敢再犯,张三不被放过,李四就不敢跟着再犯。这样,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调查的成本反而会大大降低。如果让那些腐败者不义而又富且贵,不仅会贻害党和人民的事业,也会败坏社会风气。为此,必须改变当前在在处理党员时重政治纪律、生活道德而轻经济问题的现象,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道德,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惩治一小撮教育大多数的功效。要加大查处力度,切实发挥惩治腐败的震慑作用,就要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提高运用高科技手段突破案件的能力。同时,要通过对于一些典型的腐败案件的剖析,找出其发生的原因,并针对其产生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把查办案件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发挥惩治对预防腐败的建设性作用。2、发挥传媒作用,营造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经验都充分表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力武器,是人民群众对人民公仆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也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腐败的最主要特征就是暗地里交易,其行为过程都是暗地里进行的,见不得光。因此,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发挥传媒作用,营造出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实践证明,开展反腐倡廉政工作,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但无论是教育、法制还是监督,都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有力支持。舆论监督特别是新闻监督具有辐射面广、透明度高等特点,在反腐倡廉中更是具有其独特的作用。首先它能直接起到对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政治压力和心理压力,并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深刻教育的作用,在我国,无论是哪一级的腐败分子,其行为的共同点,就是见不得人,他们往往都是不怕内部通报,最怕公开见报,不怕降职处分,就怕新闻曝光。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腐败分子的劣迹一旦被新闻媒体曝光,才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才有最终被查处的下场。其次舆论监督能有效地降低主要职能部门的反腐败成本。我们强调反腐机关要加大反腐败力度,对于腐败,一经发现,就要坚持一查到底,有的人可能会说,以现在的工作格局,能查得过来吗?其查处的成本可能高得让有关职能部门难以承受。我们确实应该看到,如果按照现行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按照常规的方式来发现和查处腐败,成本确实较高。但如果能够发挥传媒的作用,把舆论监督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就能有效地降低主要职能部门的反腐败成本。一是因为新闻监督的透明度、公开化,可以有效地吓住许多想要腐败的人,从而大大减少腐败人群;二是新闻舆论监督能够起到充分发动群众共同反腐倡廉的作用,人民群众的反腐积极性一经调动起来,就可以大大降低有关职能部门为发现、揭露腐败案件所付出的成本。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对腐败的遏制作用,大多只停留在披露实情上,而不是直接对行使权力者进行监督,而且这种实情披露大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已经劣迹斑斑、无可救药的基础上。严格地讲,这种新闻舆论监督对于遏制腐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要改变这种情况,在当前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必须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要把批评看作爱护,把监督当作动力,自觉地接受舆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情况。有关新闻媒体应设立党风廉政专题栏目,积极开展舆论监督,要敢于批评各种不正之风,揭露各种不良现象,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更要敢于说话。应尽快出台《新闻法》,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舆论自由,只要涉及腐败的新闻,都可以披露。对此,也许有人会担心出乱子,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相配套,完全可以有效地约束不负责任的乱传播、乱报道现象。如有关传媒报道失实太多,它本身就会失去威信,失去生存条件;如属于诬陷、诽谤的,就以诬陷、诬陷罪论处,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一来,谁还敢乱报,乱传播。3、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查处腐败的责任制度。针对多头治贪,未能形成较好的反腐倡廉合力的现行多头反贪体制效率低成本大的问题,有必要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可将纪检、监察、反贪、审计四大机关合并,成立一个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具有较高权威的反贪机构,使之形成合力,做到有其权,负其责。而且这种反贪机构只向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同时,为了保证这种反贪机构能够切实履行职责,既防止其滥用权力,又防止其不作为,就必须把其置于最高权力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双重监督之下。党的十六大在修改的党章中,明确将“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赋予纪委。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这种反贪机构要党政合一,要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垂直领导,经费和人员完全独立,只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针对责任制缺失,缺乏一查到底的查办机制的问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反腐倡廉工作,要建立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查处腐败的责任机制,以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从而真正形成全党抓反腐倡廉、层层抓惩防体系建设的领导格局和工作局面。对此,我以为要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查处腐败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应该科学划分三个层次的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主要领导的责任。长期以来,我们往往只是简单地强调要坚持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过于强调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出现腐败案应负的所谓领导责任。在此,我们应当看到,某些单位或地区发生腐败案,主要领导不一定有责任,因为干部那么多,任用、提拔等不可能都要经过他的手,如果有责任,但责任也有轻重之分、大小之别,特别是一些管人与管事严重脱节的地方,动不动就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不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这样做不仅不利于消除腐败,反而会包庇甚至纵容腐败,因为一旦出现腐败案,其所在地区或部门的主要领导首先想的不是如何去查处,而是如何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以保住自己的乌纱帽,这在客观上有利于腐败者。因此,在出现腐败案时,不要简单的去追究其所谓的“领导责任”,而应将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是该主要领导在用人上是否有问题,如明知某人不能用却用之;二是该主要领导在查处腐败案时是否捂盖子、不让查,特别是对于那些下属已经明确汇报的腐败案,作为主要领导却不以为然或加以掩盖的,一定要严加追究其责任。二是反腐部门领导的责任。当前,作为反腐倡廉主要职能部门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发挥组织协调和专门监督作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责任制的落实似乎也是不太到位。有的举报线索或案件虽然进入了纪检的范围,但由于某种原因,如为了稳定,或为了经济的发展等,作为党委主要领导或纪检主要可以作出先搁置以后再查的决定,但搁置以后要如何保证该案件不会不了了之,却缺乏相应的责任措施。为此,必须在强化党委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强化反腐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建立相应的接案、处置责任制。如接到举报线索或发现某一案件,不管是纪检内部那一层级的领导,都要把该案件或线索建档,做到有反映、有处理、有回音。而且这些过程都要记录在案,无论是哪个环节出问题,都要做到有案可查,以防止有人互相推诿,逃避责任。三是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同样一种类型的腐败案,不同的办案人员查办的结果不一样似乎也成了一个普遍现象,如果在此不同的办案人员对同样一种类型的腐败案查办的结果只是程度的差异,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仍然属于“自由裁量权”所允许的合理误差范围。但是如果在此查办的结果不是程度的差异,而是性质的不同,从而导致一个应当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人,却由于办案人员的“故意”或“无能”而逃脱惩罚,那就不是具体办案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允许产生的合理误差问题了。为此,必须强化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不论是由于“故意”或“无能”而导致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一经查实,就要严加追究。对于每一件案子,都要严格档案制度,使之在查办案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关键证据或线索不被有关人员处理掉,从而防止有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之后抽掉相关的证据来逃避事后的责任追究。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的工作水平。俗话说,打铁先得自身硬,要构建高效有力的惩处机制,严格查处腐败的责任制度,切实发挥惩治腐败的震慑作用,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针对在具体的查案、办案工作实践中有的执法执纪人员因为思想认识模糊,担心认真履行职责会得罪人,从而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问题。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并重,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责任意识。在当前特别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2006年1月6日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强化党章意识,增强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自觉性,做严明政治纪律、强化制约监督的模范;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意识,认真履行检监察工作的职责。要通过教育,使每个纪检监察干部都能以党和人民事业为重,都能认识到是否切实履行好职责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做到不为杂念所扰,不为亲情所困,不为私利所动,认真履行职责。针对有的执法执纪人员因为在具体的查案、办案工作中业务能力不强,不能很好的完成执法执纪任务,从而放过腐败分子,给党和人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对有关的纪检监察人员强化业务素质培训,保证和提高其执法执纪的质量和水平。要通过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执法执纪的综合素质。对现行纪检监察干部体制进行改革,对纪检监察人员要按照专业职务的要求,规定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具有执纪执法办案的主体资格,要持证上岗。同时,要优化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生活环境,在当前的体制下,可以考虑按照纪检监察人员的专业等级分别订出其行政级别,以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工作积极性。同时,要优化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环境,建立起健全的工作保障机制,使其高尚的职业尊严不仅具有政治上的保障,更有经济上的支撑,真正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地投入到反腐倡廉工作之中

嗯,制度治党的重要意义论文,因为党是需要我们共同来呵护的,只有维护好的制度才是可以越来越好。

论点的基本要求是:作者的主张看法和观点;论据基本要求是:事实论据(名人事例)和道理论据(有权威性的名言,格言,诗句和俗句);论证的基本要求是:对比说理、比喻说理和引证法。写议论文要考虑论点,考虑用什么作论据来证明它,怎样来论证,然后得出结论。它可以是先提出一个总论点,然后分别进行论述,分析各个分论点,最后得出结论;也可以先引述一个故事,一段对话,或描写一个场面,再一层一层地从事实分析出道理,归纳引申出一个新的结论。这种写法叫总分式,是中学生经常采用的一种作文方式。也可以在文章开头先提出一个人们关心的疑问,然后一一作答,逐层深入,这是答难式的写法。还要以是作者有意把两个不同事物以对立的方式提出来加以比较、对照,然后得出结论,这是对比式写法,通过对比更突显作者的观点。议论文写作细节认真思考1、高瞻远瞩:站得高,看得远,不要就事论事。有时看上去好像没有什么,但认真分析一下还是能够发现问题。在看似没有问题的问题中发现了问题,这就是高瞻远瞩。2、见微知著:也就是说,要从报微小的事物中看到一种发展的趋势,看到一种大的事情。3、由表及里:要从表面深入到事物的本质进行分析。4、由此及彼:有时两个事物看上去没有什么联系,其实他们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你要能把他们挂起钩来。

俗语有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人参与社会活动,要遵规守法;一个执政党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带好、管好队伍,做到言有度、行有规。制度治党,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建设领域的体现和运用,主要是依靠制度管党治党,解决的是管党治党常态化、长效化问题。  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贯做法。党的一大就讨论了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问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纲》和《中国共产党第一决议》,成为党的制度建设的起点。改革开放伊始,我们党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内政治生活作出规范。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以往相关制度的承继和发展,为开启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障。  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不仅需要继续发挥思想建党的强大内动力,更需要制度治党的刚性外制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的“制度治党”,提出通过制度安排,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经常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可以预见,一个以制度化观念、组织系统、体制机制、评价标准为推动力的制度治党新局面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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