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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献概论电子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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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律自古以来就不同。 夏商西周直至春秋时期的奴隶制时代,一般称法律为刑。 春秋战国之际,改称法律为法,这样,法就不仅仅是刑杀惩罚的意思,而有刑罚的标准与常行的规范的内涵。 商鞅变法时进一步改法为律,从此以后,自秦汉至明清,除宋朝律典称刑统,元朝称通制、条格等外,其他各个朝代基本都称法律为律。 因此,由刑到法的演变,是由单纯强调刑杀惩罚,到公平、正直地用刑罚罪的转化,由法到律的演变,则又进一步上升为以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它既强调法律的调节与调整作用,又要求法律作为一种人们行为的准则而普遍适用及贯彻执行。从这种意义上说,由刑到法再到律的演变,并不只是一个名称或文字上的简单变化,而是法律概念与法律制度方面的一大发展。 在我国古代,法一字写作“灋”,据《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 去。”意思是说,法就是刑罚,要象水一样公平,所以法字是三点水旁(从水);因为 (古代传说的一种神兽,可以判断是非善恶)能够用角去触有罪的人,所以法字的另一边是 和去(从 去)。律,《说文解字》中记载:“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就是“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即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因此,法和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后来发展为同义词,合称为法律。可见,最早法和律是有一定区别的。 到了秦汉,法和律二字已同义,《尔雅》将法和律都解释为“常也”。《唐律疏义》中记载,战国李悝收集各国的刑法,编纂了《法经》,“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在这时,也出现了将法、律合用的“法律”一词。西汉晁错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唐律疏义》更明确地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律。”虽然自秦汉以来,法和律可解为同义,但其含义仍是有区别的。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广,通常指整个制度,比如宋代王安石变法,清代戊戌变法中的法就不仅限于刑法;而律则是指具体的行为规范,尤指刑律。而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的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时由日本输入。 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法学的传入,汉语中的法律一词的含义又有所发展,逐渐成为法学的专用术语。在法学理论和现代汉语中,法律既可以指法律的整体,即广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也可以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狭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虽然法律一词已成为法学专用术语,但是在汉语中,法和律的含义却不仅限于此。法还可以作方法、方式、法术等解,律还可以用于纪律、规律等。 在英语中,law(法律)一词与汉语中法律一词用法相似,具体含义要通过数的变化和上下文联系理解。在欧洲大陆,广义和狭义的法律用两个词表达,如拉丁文中的jus和 lex等。

《中国古代文化常识》(王力 主编)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 提取码: 9wp9书名:中国古代文化常识作者:王力 主编豆瓣评分:4出版社: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年份:2014-11页数:272内容简介:编辑推荐你知道武王克商的繁复真相么?你知道我们所能见到的有关猫的最早实物么?你知道知名的司母戊鼎有一个假耳朵么?你知道孟姜女姓姜不姓孟么?你知道汉代穿深衣的人所穿的裤子是露屁股的开裆袴么?你知道最古老的同心结是什么样子么?你知道黄帝战蚩尤的真相么?你知道最古老的酒瓶出现在6000年前么?你知道猪肉的“腥”字本来是什么意思么?你知道中国近3500年来经历过何等让人匪夷所思的三次大规模变冷么?精彩内文:全彩版在黑白版的基础之上,精勘精校,完善并增补了与中国古代文化相关的考古新知,而且进一步提高了图片解析力。精良印刷:内文选用优质日本进口纸张,用顶尖级德国海德堡四色印刷机印刷,并根据文物实物对印刷颜色做了校正,以期对文物影像做到高度还原。内容简介本书是王力教授主持并召集众多专家共同编写的关于中国古代文化常识的简明读本,出版50余年来前后历经4次重要修订,到今天仍然是大众认识中国古代文化面貌最重要、最全面的基础参考书。全书分礼俗、宗法、饮食、衣饰等十四个方面。本书曾在港台地区出版并被译成日、韩等语言流行于海内外。本次修订突破了以往的模式,特聘请在美国任教的汉学专家刘乐园(Lewis Eden),以中国考古学黄金时代的成果为出发点,通过近世考古发现与传统文献相结合的“古史新证”,从考古学和人类学的角度增补最新文化研究成果。修订的文稿和图片注释无一句空话,深入浅出,新意连连,水平之高为数十年来同类出版物中之翘楚。修订的内容中增加了一部分与文稿相配合的图片,某些关键文物的照片解析力之高也是惊人的。完成后的修订版文稿,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趣味性,修订委员会还专门为有兴趣的中学生阅读本书扫清了字词和基本概念上的障碍。作者简介:主编简介王力(1900~1986),字了一,广西博白人。北京大学中文系一级教授,中国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人之一,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早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师从梁启超、王国维、赵元任、陈寅恪等。后留学法国,获巴黎大学文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历任清华大学、西南联合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大学等校教授。著有《汉语诗律学》《汉语史稿》《中国语言学史》《同源字典》等四十余部,主编有《古代汉语》《王力古汉语字典》等,翻译有波德莱尔的《恶之花》(诗集)等三十余部。执笔者简介(部分)马汉麟(1919~1978),毕业于西南联合大学,师从王力等先生,先后执教于清华大学中文系、南开大学中文系。1961年,马汉麟先生应邀参加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的编写工作,为这一学科的教学与教材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审校者简介(部分)姜亮夫(1902~1995),国学大师。著有《楚辞书目五种》《古文字学》《敦煌学概论》等。叶圣陶(1894~1988),著名作家、教育家。曾主编《小说月报》。著有《倪焕之》《稻草人》《古代英雄的石像》等。修订者简介刘乐园,北京大学教师。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法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律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典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式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科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诏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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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法的起源 1�法源于天说 2�刑起于兵说 3�法源于苗民说 4�皋陶造律说 5�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6�法源于习惯说二、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刑、法、律的含义及其运用 1�刑 2�法 3�律三、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 1�禹刑 2�“誓”四、夏代的刑法制度(一)罪名 1�“昏墨贼杀” 2�不孝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二)刑罚 五刑 赎刑(三)刑法原则五、夏朝的监狱制度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二、商朝的立法三、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 1�暂遇奸宄 2�颠越不恭 3.破律乱政 4.言行惑众 5.“三风十愆”(二)刑罚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继承制度五、商朝的司法制度第二章、周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 立法概论(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二)立法过程 1�周公制礼 2�《九刑》和《吕刑》 3�礼与刑的关系二、宗法制度三、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二)刑法原则(三)刑罚 1.奴隶制五刑 2.徒刑 拘役 4.赎刑四、民事法律制度(一)契约(二)婚姻制度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3.�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三)继承制度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的分类(三)起诉与审理(四)判决及上诉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 (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 (二)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铸刑书于鼎” 2.邓析“竹刑” 3.晋国铸刑鼎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新兴地主阶级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 2�法与时转 3�刑无等级 4�重刑轻罪 5�布之于众二、《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1�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 2�杂律,又称“杂法” 3�“具法”,后来封建法典中改为名例,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三)《法经》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 2.确保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3.体现了重刑轻罪的原则 4.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三、商鞅变法及其时代意义(一)改法为律(二)重农奖功(三)明法重刑 1�族刑连坐 2�行刑重轻 3�不赦不宥 4�刑用于将过 5�奖励告奸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3�严刑峻法,以刑杀为威二、秦朝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式 4�廷行事第二节 行政立法一、创立皇帝制度二、建立统一的官僚机关体系三、官吏管理制度(一)任官的标准与限制标准: 1�道德方面 2�明悉法律令限制: 1�不准任用“废官” 2�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3�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二)选任的方式 1�荐举 2 征召 3�任子 (三)考课与奖惩制度第三节 经济立法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1.关于产品规格2.关于产品质量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第四节 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从重从轻 4�集团犯加重 5�累犯加重 6�预谋犯加重 7�自首从轻 8�诬告反坐 9 �数罪从一重处 10�惩罚犯罪未遂 11�考察犯罪意识 二、罪名 1�侵犯皇帝权力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 2�危害专制集权的诽谤妖言罪 3�谋反叛乱罪 4�以古非今与挟书罪 5�“非所宜言”与妄言罪三、刑罚(一)死刑 1.戮刑 2.磔刑 弃市 4.腰斩 5.枭首 6.定杀 7.坑 8.具五刑 9.族刑 10.车裂(二)肉刑 1.黥 2.劓 3.斩左趾 4.宫刑(三)笞刑(四)徒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隶妾 4.司寇 5.候(五)髡、耐、完刑(六)迁与谪(七)收刑(八)废刑(九)赀刑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四、狱政制度 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 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 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 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制度 (1)囚粮的供应 (2)关于囚衣的供应 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约法三章 二、汉律六十章三、法律形式1�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3�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4�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皇帝制度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一)封国(二)郡县四、监察机构五、职官管理制度(一)任免制度(二)考绩制度(三)俸禄制度(四)致仕制度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关于人的规定二、关于物的规定三、关于债的规定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租赁契约四、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一)婚姻(二)家庭(三)继承第五节 经济法律 一、农业管理法二、手工业管理法三、商业管理法1�汉代的抑商政策2�均输法与平准法3�盐铁酒专卖法四、金融管理法 1�币制改革 2�定田租 3�定口赋、算赋第六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一)刑罚的种类 1.死刑 2.肉刑 3.笞刑 4.徒刑 5.徙边 6.禁锢 7.赎刑 8.罚金(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三)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4.先自告除其罪 5.不溯及既往 6.诬告反坐二、犯罪(一)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1.谋反罪 2.大逆无道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6.沈命法(二)危害皇权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废格”及“矫诏”罪 3.欺谩、诬罔、祝诅罪 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 5.犯跸罪(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2.事国人过罪 3.私出界罪 4.酎金不法罪 5.左官罪 6.僭越罪 7.漏泄省中语罪(四)官吏职务犯罪 1.贪污罪 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 3.选举不实罪(五)侵害人身的犯罪 1.杀人罪 2.伤人罪(六)思想言论犯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第七节 司法制度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2�逮捕和羁押 3�审理和判决 4�上诉复审 5�录囚 6�执行三、春秋决狱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一、各时期的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的立法(二)两晋的立法(三)南朝立法(四)北朝立法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第二节 行政法律一、中央三省制二、地方州、郡、县三级制三、监察机关四、九品中正制第三节 民事法律一、田制与赋税二、买卖与借贷三、婚姻、家庭制度第四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的改良(一)进一步废肉刑(二)族刑连坐范围缩小(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二、 五刑的形成三、儒家化的刑罚制度 (一)“重罪十条” (二)“准五服以制罪” (三)“八议”入律 (四)“留养” (五)官当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篇目体例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3�“十恶”入律 4�法律特权扩大化 5�罪名三、司法制度四、法纪的败坏与隋朝灭亡第二节 唐朝立法思想一、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三、简约易知,稳定划一四、一断于律,严明法制第三节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1�《武德律》2�《贞观律》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二、法律形式1�律2�令3�格4�式5�典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1� 名例律 2�卫禁律3� 职制律 4�户婚律5� 厩库律 6�擅兴律7� 贼盗律 8�斗讼律9� 诈伪律 10�杂律11�捕亡律 12�断狱律二、《唐律疏议》的特点(一)于“礼”以为出入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2�礼典入律使“礼”的基本规范法律化3�“礼”影响司法断狱(二)相对的完备性(三)律学的新成就第五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一、对日本的影响二、对朝鲜的影响三、对越南的影响第六节 行政法律一、政权结构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拔(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三)职官的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1�立法监察2�行政监察3�人事监察4�经济监察5�仓库监察6�赋税监察7�盐铁专卖监察8�利钱监察9�司法监察第七节 民事法律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二、物权(一)所有权(二)佃权(三)质权(四)典权三、债(一)买卖契约(二)借贷契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一)婚姻制度(二)家庭关系(三)继承制度第八节 经济法律一、赋税立法二、手工业法规三、市场管理四、衡器货币五、对外贸易第九节 刑事法律一、刑名二、刑罚适用原则(一)“十恶”(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三)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减刑 2�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区分过失和故意 5�累犯加重 6�数罪并罚原则 7�根据良贱身份区别处刑 8�划分“公罪”、“私罪” 9�类推 10�同居相隐不为罪 11�化外人有犯第十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一)起诉(二)管辖三、审判制度(一)回避(二)证据(三)判决(四)上诉(五)执行四、狱政第七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思想二、立法活动(一)《宋刑统》的制定(二)编敕与编例(三)条法事类第二节 两宋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任(二)职官考课(三)俸禄与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二)监察立法(三)监察法的实施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二、民事权利主体身份的变化三、物权(一)所有权(二)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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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法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律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典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式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科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诏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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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吕思勉)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提取码:p6mh    书名:中国通史作者:吕思勉豆瓣评分:1出版社:群言出版社出版年份:2016-2-1页数:524内容简介:这部《中国通史》是抗日战争时期上海成为“孤岛”的时候,吕思勉先生为适应当时大学教学的需要而编写的。全书分为上下两册,上册是中国文化史,借鉴古代史书的典制体,按章节分为婚姻、族制、政体、阶级、财产、官制、选举、赋税、兵制、刑法、实业、货币、衣食、住行、教育、语文、学术、宗教等十八个专题,内容之广泛,完全与今“大文化”涵义相合;下册是中国政治史,从民族起源开始,按时序叙述历朝历代史事直至民国开创。浓缩中国五千年历史于一书,仅用了三十八万字。先生主张通史内容大体不离“理乱兴亡”与“典章制度”两大板块,于是上册以“文化现象”为题目;下册“乃依时代加以联结”,以“革命途中的中国”结尾,总计54章。该版本为2016群言出版社出版,为更易于阅读,编者在章节内部加入小标题以间融提示。作者简介:吕思勉(1884 - 1957),中国近代著名史学家,字诚之,江苏武进人。曾任上海光华大学教授、历史系主任。新中国成立后,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吕先生一生致力于中国古代史研究,1923年出版《白话本国史》四册,是较早的一部有系统的中国通史,对当时史学界很有影响,后又著成《吕著中国通史》两册。晚年从事断代史研究,先后出版有《先秦史》、《秦汉史》、《魏晋南北朝史》、《隋唐五代史》等著作,还著有《中国民族史》、《史通评》等书。吕思勉先生与钱穆、陈垣、陈寅恪并称为“现代中国四大史学家”。他曾把二十四史通读数遍,同时参考其他史书以及经、子、集部文献,将辑录的史料加以排比考订、综合分析,一生所写札记总数达100多万字,是史学界公认旧籍读得最多的 一位学者。他特别推崇顾炎武的《日知录》、王鸣盛的《十七史商榷》、赵翼的《廿二史札记》等著作,不为考证而考证,专关心“古今风会之递变”。自先秦至近代,独撰断代史数种、通史多部,一通到底,绝世罕见。爱好下棋,自言所收围棋谱“只缺三种”,曾为“棋王”谢侠逊作《象棋秘诀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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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化常识》(王力 主编)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 提取码: 9wp9书名:中国古代文化常识作者:王力 主编豆瓣评分:4出版社: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年份:2014-11页数:272内容简介:编辑推荐你知道武王克商的繁复真相么?你知道我们所能见到的有关猫的最早实物么?你知道知名的司母戊鼎有一个假耳朵么?你知道孟姜女姓姜不姓孟么?你知道汉代穿深衣的人所穿的裤子是露屁股的开裆袴么?你知道最古老的同心结是什么样子么?你知道黄帝战蚩尤的真相么?你知道最古老的酒瓶出现在6000年前么?你知道猪肉的“腥”字本来是什么意思么?你知道中国近3500年来经历过何等让人匪夷所思的三次大规模变冷么?精彩内文:全彩版在黑白版的基础之上,精勘精校,完善并增补了与中国古代文化相关的考古新知,而且进一步提高了图片解析力。精良印刷:内文选用优质日本进口纸张,用顶尖级德国海德堡四色印刷机印刷,并根据文物实物对印刷颜色做了校正,以期对文物影像做到高度还原。内容简介本书是王力教授主持并召集众多专家共同编写的关于中国古代文化常识的简明读本,出版50余年来前后历经4次重要修订,到今天仍然是大众认识中国古代文化面貌最重要、最全面的基础参考书。全书分礼俗、宗法、饮食、衣饰等十四个方面。本书曾在港台地区出版并被译成日、韩等语言流行于海内外。本次修订突破了以往的模式,特聘请在美国任教的汉学专家刘乐园(Lewis Eden),以中国考古学黄金时代的成果为出发点,通过近世考古发现与传统文献相结合的“古史新证”,从考古学和人类学的角度增补最新文化研究成果。修订的文稿和图片注释无一句空话,深入浅出,新意连连,水平之高为数十年来同类出版物中之翘楚。修订的内容中增加了一部分与文稿相配合的图片,某些关键文物的照片解析力之高也是惊人的。完成后的修订版文稿,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趣味性,修订委员会还专门为有兴趣的中学生阅读本书扫清了字词和基本概念上的障碍。作者简介:主编简介王力(1900~1986),字了一,广西博白人。北京大学中文系一级教授,中国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人之一,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委员。早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师从梁启超、王国维、赵元任、陈寅恪等。后留学法国,获巴黎大学文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历任清华大学、西南联合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大学等校教授。著有《汉语诗律学》《汉语史稿》《中国语言学史》《同源字典》等四十余部,主编有《古代汉语》《王力古汉语字典》等,翻译有波德莱尔的《恶之花》(诗集)等三十余部。执笔者简介(部分)马汉麟(1919~1978),毕业于西南联合大学,师从王力等先生,先后执教于清华大学中文系、南开大学中文系。1961年,马汉麟先生应邀参加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的编写工作,为这一学科的教学与教材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审校者简介(部分)姜亮夫(1902~1995),国学大师。著有《楚辞书目五种》《古文字学》《敦煌学概论》等。叶圣陶(1894~1988),著名作家、教育家。曾主编《小说月报》。著有《倪焕之》《稻草人》《古代英雄的石像》等。修订者简介刘乐园,北京大学教师。

《古文献学四讲》(黄永年)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w 提取码:y8dx书名:古文献学四讲作者:黄永年豆瓣评分:6出版社:鹭江出版社出版年份:2003-9页数:329内容简介:本书辑录黄永年教授撰写的讲稿,包括《目录学》、《版本学》、《碑刻学》、《文史工具书简介》四个部分。其中的《目录学》不是图书馆编目之学,而是对我国的古籍作适当介绍,使学习者对我国古籍有个大概的了解。《碑刻学》保留原有旧貌,以文言文书写。本书是“名师讲义”丛书中的一本。作者简介:黄永年,江苏江阴人,1925年10月14日出生,1950年复旦大学历史系毕业后,历任上海及西安交通大学助教讲师,,1981年任陕西师范大学副教授,1982年任教授,2001年退休。现仍为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成员,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委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中国史研究编辑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兼职教授,曾任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黄永年是海内外知名的史学家、古文献学家、版本目录专家。所撰论文已汇编有《唐代史事考释》、《文史探微》、《文史存稿》,论文改写成札记有《树新义室笔谈》,其余文字汇编有《学苑零拾》、《学苑与书林》,专著有《六至九世纪中国政治史》,教材已成书者有《古籍整理概论》、《唐史史料学》、《古文献学四讲》、《古籍版本学》、《子部要籍概述》、《史部要籍概述》,整理古籍具创见者有《类编长安志》、《西游证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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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提取码: 3385     书名:中国法制史作者:张晋藩豆瓣评分: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年份:2010-01页数:511内容简介:该书收录了中国历史上最完整、最系统以及遗留至今的浩瀚的法律文献与档案资料,雄辩地说明了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以及中华法系何以受到各国的尊重,长久地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制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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