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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理工学院学报投稿邮箱格式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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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理工学院学报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江苏理工学院学报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32-1847/N,国际刊号:ISSN1674-8522。江苏理工学院学报杂志社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江苏理工学院主办的省级期刊。

孟子把“辩”作为宣扬自己思想的最佳途径,他不仅好辩,而且善辩,在《孟子》中就充分地展现了其高超的论辩艺术,千百年来为后世津津所乐道。孟子非常擅于说服诸侯国君接受他的理论,或者是智斗论敌,以“辩”取胜。因此,孟子的言“辩”方法显得尤为有效,其论辩艺术令人称赞,言“辩”自有一派风格。 (一)直接论证,逻辑严密 直接论证,即直接对观点进行论证,包括直接证明和直接反驳两种。顾名思义,直接论证就是开门见山,直截了当。事实上,无论在逻辑论辩中还是在日常交际中,直接论证始终是最普遍的方法。孟子往往从概念或命题出发,论点清晰,论证过程一目了然,得出结论水到渠成,便于理解和接受。如在回答诸侯问政时,孟子首先提出仁政的思想,然后直接讲道理,举例子论证,既不偏不倚地回答了问题,又极有力地显示出其对理论的自信,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论者的人格魅力和语言感染力,论点明确,使人印象深刻。 来源:江苏理工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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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普通省级期刊复合影响因子:201 综合影响因子:137主办: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周期: 旬刊出版地:江苏省常州市语种: 中文;开本: 大16开ISSN: 1674-7747CN: 32-1806/G4邮发代号: 28-187历史沿革:现用刊名:职教通讯曾用刊名: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教通讯)创刊时间:1985

江苏理工学院学报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江苏理工学院学报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32-1847/N,国际刊号:ISSN1674-8522。江苏理工学院学报杂志社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江苏理工学院主办的省级期刊。

一般不是的校刊就是在校内阅读的所以大部分都还达不到省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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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江苏社会科学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主办: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周期: 双月 出版地:江苏省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3-8671 CN 32-1312/C 邮发代号 28-148 创刊年:1980 中国期刊网来源刊 2004版核心期刊 刊名: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Jiangs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主办: 江苏大学 周期: 双月 出版地:江苏省镇江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671-6604 CN 32-1655/C 邮发代号 28-181 曾用刊名: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苏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 创刊年:1994 中国期刊网来源刊 刊名: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Jiangs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主办: 江苏科技大学 周期: 季刊 出版地:江苏省镇江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16开 ISSN 1673-0453 CN 32-1743/C 曾用刊名: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创刊年:2001 中国期刊网来源刊 刊名: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The Journal of Jiangs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主办: 江苏行政学院 周期: 双月 出版地:江苏省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9-8860 CN 32-1562/C 邮发代号 28-278 创刊年:2001 中国期刊网来源刊 刊名: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Jiangsu Polytechnic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主办: 江苏工业学院 周期: 季刊 出版地:江苏省常州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16开 ISSN 1672-9048 CN 32-1720/C 曾用刊名: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创刊年:2000 中国期刊网来源刊 刊名: 江苏政协 主办: 江苏省政协办公厅 周期: 月刊 出版地:江苏省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16开 ISSN 1004-7433 CN 32-1350/D 创刊年:1992 中国期刊网来源刊 以上是不完全统计楼主想更多了解的话,可以给我发百度HI消息!PS:苏大哥你怎么也跑来逛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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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男,1964年6月7日生于甘肃天水,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12-2014-12 美国耶鲁大学哲学系访问学者2011.08-12,美国堪萨斯大学哲学系访问学者06- ,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12-06,河北师范大学法政管理学院教授10-09,瑞士伯尔尼大学哲学系访问学者7-09,河北师范大学法政管理学院副教授07-08,河北师范大学政教系助教、讲师 1994—1997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哲学博士,博士论文:“存在即服从——奥古斯丁的否定人类学批判”,导师苗力田教授。1986—1989山东大学哲学系,哲学硕士,硕士论文:“费希特的构造理论”。导师谭鑫田、龚兴教授。1982—1986兰州大学哲学系,哲学学士,学士论文:“论康德的先验统觉”,指导老师:袁义江教授。 本科:《欧洲哲学史》、《西方哲学通论》、《基督宗教研究》硕士:《人本主义研究》、《康德哲学研究》、《欧洲中世纪哲学》博士:《基督宗教伦理学》、《德国哲学专题》、《中世纪哲学专题》 《神圣的呼唤:奥古斯丁的宗教人类学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自由、心灵与时间:奥古斯丁心灵转向问题的文本学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凤凰文库,“纯粹哲学丛书”,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爱、自由与责任:中世纪哲学的道德阐释》,社科文献出版社,2015年。2014年入选国家社科规划办主持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现代西方哲学教程》(合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西方哲学教程》(参编),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世纪的交融与选择》(合著),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年。《西方哲学范畴理论》 (合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3年《西方哲学词典》(参编),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 1、汉斯·约纳斯:《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张荣、李秋零译,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六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英格博格·布罗伊尔 等:《德国哲学家圆桌》,华夏出版社,2003年。4、康德:《物理单子论》,由拉丁文译出,李秋零主编 《康德著作全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5、汉斯·约纳斯:《奥施威辛之后的上帝观念》,华夏出版社,2002年。 先验统觉的思想物抑或物自体?——康德先验对象概念歧义性之辨,第二作者,《哲学研究》2015 (9)。一流期刊托马斯论激情与德性,《思想战线》2015(5)。CSSCI思的危险与思者的迷途——阿伦特对海德格尔“纯粹之思”的批评,第二作者,《江苏社会科学》2015(4),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2015(12)全文转载。CSSCI当代哲学家究竟怎样为世界负责?——以约纳斯为例的一个分析,独立,《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20日,A06版。论托马斯实践理性的超验原理,《世界宗教研究》2014(3),第一作者。一流期刊从先验想象力到本源时间:海德格尔通向时间性之途,《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1),第二作者。CSSCI论阿伯拉尔的榜样伦理学,载于《宗教与哲学》第二辑,2013(4)论奥古斯丁的自由之思与时间追问——存在论奠基的一个尝试,《贵州社会科学》2012(3)。CSSCI中世纪哲学的合法性及其道德向度,《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5),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2012(2)、《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3)全文转载。CSSCI康德自由概念的四个存在论维度,第二作者,《现代哲学》2011(4)。CSSCI论阿伯拉尔的至善与德性观,《哲学研究》2010(2)。一流期刊阿伯拉尔的对话伦理学,《贵州社会科学》2010(5),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伦理学》2010(9)全文转载。CSSCI科学研究者的责任需要限定(on Hans Jonas),《科学时报》自然法与永恒法:托马斯论行为的合道德性,《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2)。CSSCI同一与差异:论爱留根纳的存在论及其对希腊哲学的继承与改造,第二作者,《复旦学报》2009(3),CSSCI论意志的根据:奥古斯丁《论自由决断》中的意志追问,《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6),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2008(12)全文转载。CSSCI同一与差异:海德格尔论柏拉图的辩证法,第二作者,《贵州社会科学》2008(3),CSSCI罪恶的起源、本质与和解之路:阿伯拉尔的意图伦理学及其意义,《文史哲》,2008(4),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伦理学》2008(10)全文转载。CSSCI一种科技伦理何以可能:论汉斯约纳斯的责任原理及其实践,第二作者,《科学· 经济· 社会》2008(1)。CSSCI决断还是任意(抑或其他)?——从中世纪的liberum arbitrium 看康德Willkür概念的汉译,《江苏社会科学》2007(3),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2007(8)全文转载。CSSCI论传统神正论的当代转换——从奥古斯丁的传统神正论到约纳斯的责任哲学,《文史哲》2006(6),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2006(12)全文转载。CSSCI纯粹理性还是敬畏理性?——从哈曼的观点看康德的纯粹主义,载于:《斯人在思——叶秀山先生诞辰70周年纪念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奥古斯丁论法律,《宗教研究》2006年。约纳斯的责任概念辨析,第一作者,《哲学动态》2005(12)。CSSCI形而上学与终极关怀,《江苏社会科学》2005(4)。CSSCI创造与伸展:奥古斯丁时间观的两个向度,《现代哲学》2005(3),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2005(10)全文转载。CSSCI“感性和知性的共同根”之辨:《纯粹理性批判》导言的一个微观考察,《南京大学学报》2004(4)。CSSCI康德对传统抽象论的批判及其意义,《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4),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2004(10)全文转载。 CSSCI先验想象力:感性和知性的共同根,载于:贝尔格莱德大学出版的《康德逝世200周年纪念文集》(塞尔维亚文)2004年。在激情中迸发的抽象思维:《有限意识批判》中的人文关怀,《河北学刊》2004(2)。语言、记忆与光照——奥古斯丁的真理之路,《南京大学学报》2003(5),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2003(11)全文转载。CSSCI奥古斯丁基督教幸福观辨正,《哲学研究》2003(5)。一流期刊自私与同情的和谐,《光明日报》哲学教学与学术风格的培养,《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版)2002(3)。道德的主客体与以德治国,第一作者,《道德与文明》2002(2),CSSCI宗教的世俗化及其问题,第一作者,《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1)。试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一作者,《福建宗教》2000(2)。奥古斯丁对自爱的批判——超越利己主义的一个尝试,《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0(1),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伦理学》2000(4)全文转载。信、望、爱——奥古斯丁的德行之路,载《思辨之幸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Si fallor,ergo sum——奥古斯丁对希腊哲学的批判与改造,《哲学研究》1998(10),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1998(12)全文转载。一流期刊。奥古斯丁的灵魂观,《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8(3)。费希特实践知识学中的实践观,《河北学刊》1998(2),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全文转载。CSSCI费希特与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第一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2)。CSSCI信仰就是赞同地思考——奥古斯丁论信仰,《世界宗教文化》1998(1)。CSSCI论人性的三个基本特征,《文史哲》1996(5),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哲学原理》1996(10)全文转载。CSSCI费希特的理智直观初探,《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3(1),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1993(1) 全文转载。试论费希特的“想象力”理论,《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1(3)。阿那克萨戈拉的“努斯”说初探,第二作者,《赣南师范学院学报》1990(5)。康德“图型说”刍议,第二作者,《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88(1)。译文: 汉斯·伦克:亚里士多德为什么没有元阶方法,《哲学研究》2003(9)。一流期刊译文:伽达默尔:在现象学与辩证法之间:一个自我批判的尝试,严平 主编:《伽达默尔集》,上海远东出版公司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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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会用了,有的本身管理就涣散不会及时编审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主办,是一份法学和警学双月刊,江苏省一级期刊,江苏期刊方阵期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本刊是目前我国刊载容量最大的警事学术期刊,围绕警事学术和相关法学,系统地设置栏目,近年来得到北京大学、南京大学、人民大学、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公安大学等从多的相关学校的大力支持,得到相关学术界的政法公安警务界的广泛关注。现任主编是卜安淳教授。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 ,又叫“小 产权房” 。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 证和预售许可证, 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关键词】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处理原则 冯女士最近很后悔,因为她买了一处不受法律保护的小产权房,她在沈阳某郊区买了一套两室 一厅的住房,可是最近因为城市规划需要拆迁而得不到赔偿。为此她咨询了相关部门,一位不愿透 露姓名的房产业内人士说,小产权房没有国家产权证书,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受益等权 利,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同样,也不能像正规产权房一样抵押、流转。若遇到国家征地、动迁,购 房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小产权房随意交易不合法,也没有房证,房产局不受理。 ” 那么究竟如何来界定小产权房? 一、 小产权房的界定 “小产权房” 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 ,也称“乡产权房” ,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 所以, “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 “集体产权” ,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 直白一些, “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 ① 要说明的是,房证按性质不同、发证机关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普通商品房的“红皮房证” 是在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后颁发给业主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正规房证,这种房证的土地使用权来源 于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发给开发商的许可证。 而“小产权房证”通常是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发放的“房屋使用权证” ,这种房产无法签署正 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局也不会给予备案;小产权房屋的交易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买者 的房屋所有权不被法律承认,更谈不上房产转让、抵押,银行也不会发放购房贷款。建设、购买小 产权房都不需要承担土地相关费用,却要承担由此而来的风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规定, 特殊情况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须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小产权房属性的认定 二 、 对小产权房属性的 认定 (一)有关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 ① 齐东文、熊昭: 《从“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到土地管理体制改革———重庆统筹城乡的一个视角》 ,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2008 年 12 月 23 日,第 2 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除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外,任何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这一情况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 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 用转为国有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在没有转为国有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有偿转让、进行非农 业建设的。不管是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建设的小产权房,还是安置本村居民后剩下的房屋,只要向 城镇居民转让都可视为用于非农业建设,而这将为法律所禁止。 此外,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将小产权房置于违法地位。如,1995 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 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2004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同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2007 年 6 月 18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 、同年 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 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规定了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小产权房, , 农 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 地使用权证。 (二)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不合法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征地,并转为建设用 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开发建设成商品 房后出售给购房人,由法定的政府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购房人对该房 屋的所有权。 而小产权房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并出售给购房人, 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家用地并转变为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 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建房屋因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土地属于非 法用地 。 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程序违法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发建设和出售商品房,必须“五证”齐全,即土地使用证、 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 用证,未办理且事实上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 税费,其开发建设房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证书 根据《物权法》第 9 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屋属于不动产,即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0 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6 条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换句话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 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是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具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的职权。因此,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 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瑕疵。 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那么购买小产权房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呐? ① ① 俊英: 《关于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思考》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 ,2008 年 6 月 6 日,第 3 版。 2 三、 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 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 购房合同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因此, 购买这种房屋有诸多风险。 (一)法律风险 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 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 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 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 无效的,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 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 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 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仍然购买的, 由于己方有过错, 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 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 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 非常有限。 (二)政策风险 购买的是在建小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这类建设 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 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这类房屋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 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 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比如开篇中冯女士就是因为购买小产权房在征地拆迁中得不到赔偿。 (三)管理风险 小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 开发过程中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 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 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 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若开发单位没有 资质,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由于所购小 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 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那么应该如何来处理小产权房对国家、集体、购房者的带来的众多问题? 四 、 小产权房的处理方法 关于小产权房的利与弊,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有人叫好,有人痛斥。关于小产权房的利弊都 是非常明显的,究其利弊已意义不大,目前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 当前, 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已是大量存在。 以北京为例, 小产权房已占北京商品房交易量近 20%, 并在部分地区已成片开发并形成了较大的规模,购房人数众多。政府以非法建筑全部拆除显然是行 不通的,事实上亦做不到。即使全部强制拆除,归根结底,浪费的仍然是国家钱财。目前,党中央 国务院一再强调社会稳定, 建立和谐社会。 处理小产权房已不仅仅关系到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 最关键的是它已涉及到成千上万家购房者,加上购房者的利害关系人更是不计其数。若处理不好必 将引发社会问题,激化社会矛盾,有悖于建立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现有的小 3 产权房,杜绝以后继续出现是一棘手的问题。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小产权房处理遵循的原则 1、维护国家利益,兼顾他人利益原则 小产权房因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更重要的是没有如同正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样,缴纳 各项税费,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小产权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必须缴纳,以维 护国家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兼顾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各方利益,不能以 维护国家利益为名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利益应放在同等的位置给 与保护。 2、维护农民的利益 土地是农民乃至全民赖于生存的根本,农民在整个社会阶层中又属于弱势群体。无论采取何种 方式或手段处理小产权房,必须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切身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利益。农民的权 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样将引发社会问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3、考虑购房者的利益 购买小产权房者人数众多,而且绝大多数因买不起合法的高价商品房才转而购买无合法产权证 书的房屋。许多购房者可能为此花费了一生的积蓄,购买能够买得起的房子,实现有套自己的居所, 应该说他们并无过错。因此,在处理小产权房时,购房者的利益同样应给与充分的考虑,尽可能使 其免受伤害,至少应降低到最低限度。 4、2008 年以前修建的小产权房以不拆除为基本原则 对于已建成的楼盘和在建设的小产权楼盘(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 ,原则上不应拆除,应最大限 度地予以保护, 特别是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土地用地规划的小产权房项目。 除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如违背基本农田保护等法规、违规开发建设别墅,以及刚刚开工的楼盘,可以予以拆除,恢复农业 用地。总之,虽不说一律都不拆,但以不拆为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保留并使其合法化。 拆除已建或基本建成的楼房,以及已经出售的楼房,于公于私有害而无益,且造成极大的浪费。 更重要的是,拆除这样的楼房将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有悖于党中央、国务院所提倡和坚持的和谐 社会。 有报道说,目前仅在北京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房” ,将超过 1000 万平方米,如果以每平方米 3000 元计算,这笔资产超过了 300 亿元。如果以每户 90 平米计算,则涉及到 11 万户 50 多万人口 的住房问题。若从全国角度分析,涉及的家庭和人员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如果一律强制拆除, 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 。 总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处理小产权房,应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照顾各方利益。 (二)小产权房的处理意见 小产权房是目前房地产市场上的一个怪胎,政府应本着公平、公正,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妥 善处理小产权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 谨慎拆除部分小产权房 现行法律及政策的精神禁止农村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互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其基本的 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和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保护耕地并严格控制耕地转换为建设用地。 因为,从 1998 到 2006 年,全国耕地面积已由 45 亿亩减少到 27 亿亩,平均每年减少 1311 万亩。 禁止农村小产权房的上市流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的集体土地所有制,防 止集体土地的流失。 ① ① ② 谢良兵: 《北京叫停小产权房始末,已建成小产权房成难题》 -07/30/content_ ② 张庆华: 《土地物权疑难法律问题解析》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 73 页。 4 因此对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等情形,开发建设小产权房,后果严重的,可以强制拆除, 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儆效尤。对于下列楼房可以考虑予以强制拆除: (1)非法占用大量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开发建设别墅,后果极其严重; (2)危害国防安全; (3)违反防洪、防汛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如,在河道内开发 建设楼房、别墅等; (4)违反文物、名胜古迹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非法开发建设楼房、别墅等。 但拆除的处理方式必须慎之又慎,特别是对于所建楼房已基本出售给购房者,如必须拆除,必 须事先做好拆除后的各方工作,不能仅仅一拆了之,以避免因拆除而引发更多的纠纷和社会不安定 因素。 2、补办手续,核发不同的产权证 对于绝大多数已建成的小产权房,特别是已经出售给购房者,可以由法定的政府机关补发产权 证,使小产权房合法化。但为区别于合法开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核发 不同的产权证。 核发产权证依法应补缴相关税金以及土地出让金。但如何补缴?这是解决小产权房最为关键、 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我们应分清税金和土地出让金。对于开发企业依法应当缴纳的各项税金,如,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等,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必须依法足额 缴纳,违法严重者依法给与惩处。 对于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原则上不由村或乡镇政府补缴该部分费金不妥当理由是,首先,如果 要求村或乡镇政府补缴,操作难度很大。小产权房一般并非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独资出资建设,往 往是与开发商联合开发建设, 按比例分成。 如果强制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金, 显然是一笔不小的资金。因此,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获得的利益可能全部上缴国家,他们对此必将极 大的抵触,不便于执行;其次,要求村或乡镇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 较好的保护,甚至受到了损害。一旦强制补缴土地出让金,导致村民钱地两空,势必失去生存能力; 最后,集体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楼房出售,还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有悖于法理和情 理。而且,某些楼房是由当地村集体成员与集体之外的购房者混合购买居住。基于上述理由,土地 出让金不宜由村或乡集体缴纳。如果要求开放商缴纳,似乎也不现实。如此这样,将引发开发商与 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之间不必要的纠纷。另外,个别开发商在将楼盘出售完毕后,或许已经解散, “人去楼空” ,或者资金、财产全无,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 主要是要求其补缴各项税金,依法给与相应的处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好的处理方式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核发经济使用房产权证书或限价房产权证书 经过核实, 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购房者, 发证机关直接核发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书。 符合限价房购房条件者,核发限价房所有权证书。对于该两种情况,购房条件、购房者未来转让时 的转让条件等可适用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相关规定。 (2)核发特别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购房者,或不愿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核发特别房屋所有权 证。持有该类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自己居住和继承。但是,房屋所有人未来再出售时,因受让人不 同而区别对待: ① 房屋所有人出售给政府。在出售给政府时,免缴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价格可以按转让时当地市场价格一定比例核定。政府购买后,可以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员,或者 用于廉租房出租。 ② 出售给限定的受让人。即直接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限价房条件的购房人员。在 5 此情况下,由政府核定购买价格,如,可以按经济适用房价格或限价房价格出售,并根据情况相应 地降低补缴或者免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是免还是减,应根据具体购房者的具体情况确定。当 然,出售给政府与出售给限定人员之间的政策应当协调一致。 ③ 出售给其他一般购房者。即购房者直接进入二手商品房市场,受让人为普通购房者,但在出让并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此时补缴相关费金对于卖方来说并无付出 多少,影响的仅仅是其利润而已。因为,从购房到其出售,整个房价可能已有较大的增值,这样出 售房屋的原购房人,补缴相关土地出让金等并未增加其经济负担。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应根 据转让时的市场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3、 核发普通房屋产权证书。 购房人在初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可以直接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 税费,并取得普通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该房产证的房屋所有权人相同于普通商品房的购 房者,所有权人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依法直接上市交易,受让人不受任何限制。 对于上述三种方式,购房者在办理产权证书时可以自愿选择。 小产权,一个幽灵,一个分产主义的幽灵,徘徊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其的存在即具有一定的 合理性但同时又带来了更多的问题,似乎满足了部分人对房屋的需要,实现了住有所居的梦想,但 是给我们当前的社会却带来的是更多的问题,小产权房制度创新在产权权能层面上,突出了使用权 和占有权,弱化了所有权;在农村土地所有制方面,弱化了集体土地所有制,扩大了农民的私有权。 这种情形的出现,势必给国家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冲突与挑战,又牵扯到形形色色的利益,那么面 对这个幽灵我们应秉着谨慎、全面用一种合情、合理的方法恰当地去处理这一现状带来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肖耿: 《产权与中国的经济改革》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年版。 [2]高富平、黄武双: 《房地产法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 [3]冯京津: 《京城小产权房热销引争议》 《中国房地信息》 , ,2007 年 8 月 12 日,第 3 版。 [4]丘金峰: 《房地产法律问题解答》 ,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 [5]李延荣、周珂: 《房地产法》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6]何培华: 《房产法》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7]隋卫东、王淑华: 《房地产法》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 [8]邹伯梅: 《小产权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9]李剑阁: 《中国新农村建设调查》 ,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7 年版。 [10]丁烈云: 《房地产开发》 ,北京,中国建工出版社,2004 年版。 [11]符启林: 《房地产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12] (美) 罗斯科· 庞德: 《法律史解释》 (陈明译)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 56-84 第 页。 [13] (法) 罗伯斯比尔: 《革命法制和审判》 (谷涵译) 北京, , 商务印书馆,1979 年版, 153-206 第 页。 [14] (法) 埃蒂耶纳· 卡贝: 《伊加利亚旅行记》 (冯征民译) 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 134-169 , 第 页。 [15]刘曼玉: 《对“小产权房”的法律分析》 《法制天地》,2008 年 4 月 15 日,第 2 版。 , [16]蒋诗媛、陈志科: 《小产权房中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研究》 《学术探索》 , ,2009(1) 。 [17]赵小军: 《对土地私有化之批判》 《河北法学》, 2007(12) , 。 [18]任寿根: 《产权税收理论初探》 《涉外税务》 , ,2005(7) 。 [19]刘艳梅: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河北法学》, 2008, (11)。 , [20]蔡继明:《关于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学术探索》 , ,2008(5) 。 6 7 Small property right legal problems Abstract: Abstract:the so-called "small property right" refers to the farmer collective lan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houses, land leasing fees paid by the national property, which is issued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township or village, but the government has issued, the so called "township of property right", also called "small property right" The township government's so-called small property license, in fact, no real property This room was not state of land use right and open to booking licence, purchase contract territory housingadministration bureau will give So-called real property is not valid of property Key words: small property right, Legal issues, Treatment principl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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