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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监督杂志贴近广西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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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监督杂志贴近广西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标题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是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附则中的10大重点内容第3点重要内容,该内容为: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拓展资料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上资料来自于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安全生产是全方位的,是长期性的;应急管理是用在发生突发性事故或事件时时候,是局部的,暂时性的。

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是出自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不应该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此次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安全生产将会成为企业全员的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此后在2009年和2014年经过两次修正,到2021年6月第三次修正。

安全生产与监督杂志贴近广西应急管理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四不放过”原则。在处理事故时,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处理正在发生的事故时,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管理工作内容概括起来叫做“一案三制”。“一案”是指应急预案,就是根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研究制订的应对计划和方案。应急预案包括各级政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以及基层单位的预案和大型活动的单项预案。“三制”是指应急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扩展资料:安全岗位责任制一、 服从分管领导,协助安全科长搞好公司安全生产、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工作,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安全为天。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依照制度规定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二、 负责制定完善公司各单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落实进行考核。三、 参与其他职能部室编制有关工程设计,开拓布局和工程接续中的作业规程制定和建议,保证生产中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进行并及时分析、整改、处理所存在的安全问题。四、 加强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监察排查力度,及时汇总、总结安全员的现场巡回检查记录情况。严格执行安委会决议和安全例会制度,负责组织好各项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五、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查处施工现场中所存在的安全问题,随时进行采掘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指导、通风设施及必备的劳保用品使用及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理。发现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向安全矿长汇报,及时拿出整改措施限时落实整改。六、 负责新工人入厂工作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并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各单位、职工、干部的安全三级教育和安全培训学习、对新工人和特殊岗位作业工人要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七、 负责设备安装的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完成的监理、验收,推广实施安全目标达标管理,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劳动条件、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八、 负责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中出现的“三违”人和事进行直接予以处罚的权利。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及时上报安委会,尽职尽责的完成本职工作。九、 认真做好爆破物品管理和雨季三防工作及上级部门对我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指导工作。十、 对所履行的职责、因管理不力、现场组织检查不力、整改落实不力、措施拟定不力、制度执行不力等出现的安全、设备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追究。参考资料:安全生产责任制_百度百科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四不放过”原则。在处理事故时,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处理正在发生的事故时,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管理工作内容概括起来叫做“一案三制”。“一案”是指应急预案,就是根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研究制订的应对计划和方案。应急预案包括各级政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以及基层单位的预案和大型活动的单项预案。“三制”是指应急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就是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所谓“纵”,就是按垂直管理的要求,从国家到省到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都要制订应急预案,不可断层;所谓“横”,就是所有种类的突发公共事件都要有部门管,都要制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不可或缺。相关预案之间要做到互相衔接,逐级细化。预案的层级越低,各项规定就要越明确、越具体,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现象,防止照搬照套。二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主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发挥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重要作用。三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运行机制。主要是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和响应机制、公众的沟通与动员机制、资源的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等。四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法制。主要是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把整个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纳入法制和制度的轨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要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安全生产是事前预防,事中谨慎,应急管理一个是事后。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安全生产是全方位的,是长期性的;应急管理是用在发生突发性事故或事件时时候,是局部的,暂时性的。

安全生产与监督杂志贴近广西应急管理工作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安全生产是全方位的,是长期性的;应急管理是用在发生突发性事故或事件时时候,是局部的,暂时性的。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四不放过”原则。在处理事故时,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处理正在发生的事故时,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管理工作内容概括起来叫做“一案三制”。“一案”是指应急预案,就是根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研究制订的应对计划和方案。应急预案包括各级政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以及基层单位的预案和大型活动的单项预案。“三制”是指应急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就是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所谓“纵”,就是按垂直管理的要求,从国家到省到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都要制订应急预案,不可断层;所谓“横”,就是所有种类的突发公共事件都要有部门管,都要制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不可或缺。相关预案之间要做到互相衔接,逐级细化。预案的层级越低,各项规定就要越明确、越具体,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现象,防止照搬照套。二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主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发挥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重要作用。三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运行机制。主要是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和响应机制、公众的沟通与动员机制、资源的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等。四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法制。主要是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把整个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纳入法制和制度的轨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要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四不放过原则。在处理事故时,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处理正在发生的事故时,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设法防止事故扩大。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四不放过”原则。在处理事故时,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处理正在发生的事故时,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管理工作内容概括起来叫做“一案三制”。“一案”是指应急预案,就是根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研究制订的应对计划和方案。应急预案包括各级政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以及基层单位的预案和大型活动的单项预案。“三制”是指应急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扩展资料:安全岗位责任制一、 服从分管领导,协助安全科长搞好公司安全生产、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工作,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安全为天。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依照制度规定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二、 负责制定完善公司各单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落实进行考核。三、 参与其他职能部室编制有关工程设计,开拓布局和工程接续中的作业规程制定和建议,保证生产中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进行并及时分析、整改、处理所存在的安全问题。四、 加强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监察排查力度,及时汇总、总结安全员的现场巡回检查记录情况。严格执行安委会决议和安全例会制度,负责组织好各项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五、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查处施工现场中所存在的安全问题,随时进行采掘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指导、通风设施及必备的劳保用品使用及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理。发现生产中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向安全矿长汇报,及时拿出整改措施限时落实整改。六、 负责新工人入厂工作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并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各单位、职工、干部的安全三级教育和安全培训学习、对新工人和特殊岗位作业工人要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七、 负责设备安装的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完成的监理、验收,推广实施安全目标达标管理,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劳动条件、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八、 负责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中出现的“三违”人和事进行直接予以处罚的权利。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及时上报安委会,尽职尽责的完成本职工作。九、 认真做好爆破物品管理和雨季三防工作及上级部门对我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指导工作。十、 对所履行的职责、因管理不力、现场组织检查不力、整改落实不力、措施拟定不力、制度执行不力等出现的安全、设备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追究。参考资料:安全生产责任制_百度百科

安全生产与监督杂志贴近广西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文件

晕,问题有点大,俺村距国务院太远了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对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查内容  主要检查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执行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置等七个方面情况。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包括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和查处企业应急管理非法违法行为。开展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的部门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已有专门执法机构的,原则上交由专门执法机构执行。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  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内容编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编制应急管理现场检查方案,落实分级分类执法检查的要求,按照辖区内企业的数量、分布、危险源状况等,明确执法检查覆盖区域,灵活运用执法检查方式,适当加大对重点监管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消除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管盲区和死角。执法人员应该注意的问题  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的要求,规范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要求,正确选择使用和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要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调查取证或者证据不足的,不得采取不利于当事人的执法措施。要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整改,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结果有疑义的,应当予以解释说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事项。各级安监部门应做好的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加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全面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基层执法检查工作的有效途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具体检查项目  (1)、组织体系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2)、应急救援队伍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AQ/1009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  、(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应急物资准备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9、(针对矿山救护队)是否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4)、应急预案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盖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5)应急演练  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  3、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 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4、是否将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记录。  6、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  7、是否对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定期组织考核。  8、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  9、(针对矿山企业)是否按期对有关负责人、救援管理人员、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进行培训。  (7)应急处置  1、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2、高风险区域逃生通道是否畅通。  3、是否有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5、(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发生后,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6、(查阅档案或台账)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是否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  7、(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救援过程中,是否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亡扩大。  8、(询问从业人员)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安全生产与监督杂志投稿要求

还不错,能学到一些相关知识

电力安全技术安全。

山东栖霞市“10”事故反思:安全生产管理依旧道阻且长-工保网临近春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迎来高发、频发期,各地政府机关相继发布政策严抓安全生产,确保节前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如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工程建设等高危行业企业,无疑都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尤其2020年4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将2021年作为全国安全生产的“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刚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从整体上来看,全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形势呈现强监管、严执法的特点。但就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阶段,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风险行业领域,却发生如此重大、性质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痛心之余,我们更需要反思全国“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为何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安全生产事故依旧频频发生?涉事企业瞒报长达30小时,是怎样的原因令其如此漠视生命,无视监管?1、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执行问题瞒报、迟报素来是安全生产救援工作的大忌,我国《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机制,并对瞒报、迟报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依旧发生性质如此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显然,当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一些环节与机制上仍然存在问题。监管执行依据救援技术专家判断,事故外因是由于在离井口240米的一中段炸药发生了爆炸,导致井筒内的通风、安全出口、通讯等设施遭到破坏,22名处于井下600多米的作业员工被困失联。但在不到一个月前,曾有媒体报道当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深入700米矿井作业一线进行现场检查,与事故发生时间十分接近。客观上,在有效的检查与整改前提下,事故发生几率应该很小,那么究竟是现场检查存在形式主义问题,还是企业整改不到位?事故瞒报此次事故企业瞒报时间长达30小时,在意识到无法凭借企业救援力量救出井下人员后,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但据当地居民表示,事故发生时有明显的声音与震感,而在事故发生后的30小时内当地乡镇政府却并未上报任何异常。新华社时评点出,在一道道“高压线”面前,总有个别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存在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不是抢时间争取救援力量,而是“争取时间”将事故“大事化小”,企图逃避处罚。直到藏不住了,才向上级政府部门“求救”。这些犀利评论尤为意味深长。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管理在立法建设与政策指导上取得了显著成果,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稳步推进。但此次事故却不得不让人反思,目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落地执行与常态监管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2、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构建仍待完善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提高事故救援与救济补偿,近年来国家相继建立了多项机制措施。其中,引入保险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健全“事前风险防范”,提高“事后风险补偿”的有效手段。同时,由于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安全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独立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外,其提供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更加公正、客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从事后风险补偿来看早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普遍损失赔偿较大、责任追溯较难。最终的事故赔偿,往往由政府部门为涉事企业、责任人“买单”。1一方面,数额巨大的事故赔偿增加着政府财政负担;2另一方面政府赔偿发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事故人员、家属无法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3此外,每次事故救援所涉的事故救援费用(人员出勤、交通、燃料、物资、设备损耗等)也数额不小,最终也往往由各地政府及救援队伍自身承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严重挫伤救援队伍的积极性。在事后风险补偿环节引入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代替责任人向事故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及时赔偿,支付相应的事故救援费用,改变以往政府“买单”的尴尬情况。从事前风险防范来看 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事前风险防范,主要即通过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形式完成。但以此次事故为例,事故爆炸、长达30小时的瞒报,暴露出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都明显存在失效问题。甚至若不吝以最坏的情形假想,一旦地方监管机构与企业达成利益、责任共同体,那么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与救援,都将彻底失效失声。近年来,国家通过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借助保险机构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为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构建全新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这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有着较高的独立性:1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受聘于保险公司,且服务内容、标准、管理受到国家与行业监管;2保险公司为避免出现理赔损失,将竭力识别、评估、防范各类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不存在与相关主体、机构利益一致情形。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当于在现有监管机制之外单独建立起一层风险保障机制,以此保证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客观、公正。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证明“保险机制能够健全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但客观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身发展时间较短,在市场应用推广、保险赔付力度、风险管理服务实施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完善发展,因而限制着其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的发挥。以保险赔付力度(海南省)一项为例:作为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早试点地区之一,海南省自2011年开始即在省内若干重点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在保险期间享有每起事故200万到2000万不等的保险赔付限额。但实际上2011年-2019年间,海南省平均每起事故获得的保险赔付金额仅为12万元。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虽然包括事故救援一项,但在实际赔付中,事故救援赔偿在“赔偿顺位”中往往是较为靠后的。换句话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付额度主要消耗在对事故人员、家属的经济赔偿上。若加上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实际用于事故救援的赔偿费用是很少的。综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务必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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