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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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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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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制造锁具,自行改装现有锁具,这是考验能力的体现,是国家的立国根本,具体措施下面有详细介绍:本小区的保安又逮住了盗车人,缴获了液压钳子,对于普通的锁具摇动三下就断了,钳子长度一市尺;还有各种强开的钥匙。事后得知这个消息,再次展开社会调查,见到几个全新的液压钳,决定还是自制锁具为妥帖。对于普通市民,上策是采购空转锁,再在锁身、锁钩上焊接上一些钢筋或管材,等效轮廓直径、尺度超过普通的液压钳子开口就可以放心了,注意要将车身与固定的物体铐在一起。报告首长:以下都是实用、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商业内容,是根据本人的老帖子增加内容而更新的,是有广泛应用价值的公益性帖子,敬请网管放行为盼。如果你当公安局长,有何办法对付偷自行车成风?报告首长:响应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教导,干部的选材和培养是革命成败的关键,你如何选择车辆的锁具决定了你私人财产的安危,现在来为人民服务,提供有效的指导,并且有着广泛的指导意义,不含任何厂商商业信息,请首长审阅为盼:现在干坏事的人多胆子大,才不怕你防盗报警器叫唤啦!电动车的配线位置都是公开的,一刀就剪断了,当场成了哑巴!还是物理意义上的刚性防盗装置为可靠,那些“高科技报警器产品”是虚拟的,如果报警的时候自己当时在室内,或者联网到当地的治安部门,立即有人来查看还可以;而用标准的、市场上熟知的器材、布线方式、周知的报警原理、熟悉的器材外观,就没有非标准、自制的器材可靠。已经完整回答在你提出问题“有什么可行建议可供有关部门采纳,来杜绝偷自行车成风? 谢谢”的帖子下,因为涉及生产企业的详细资料,被网管以发表广告删除。网站也应该学习科学发展观,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课题,应予以原文公开调查报告。在公安部门,改革开放前就有锁具侦破、锁具生产管理部门,生产的锁具要经过公安部门的鉴定安全性。对于盗窃犯破坏锁具的各种方法,公安部门十分清楚。改革开放初期,许多人呼吁加强自行车锁具的安全性,也确有许多这样的产品,本人使用的几款锁,只要将自行车锁在固定的水管、固定的交通标志杆、固定的扶手上,盗窃犯确实打不开,剪不断,砸不开。相关企业的具体联系地址网管不允许发放。现在有不锈钢的自行车锁,有空转锁,Z形状的钥匙、∏形状钥匙、有渗碳加硬的锁勾。空转锁的特点是锁芯可以用普通的工具、钥匙、铁片转动,用强度高的钢材做的钥匙无法强行打开;而原配的钥匙就可以打开这把锁。有厚铁管锁身,有铜锁身,有引进德国技术生产的锁具。一般批发价35元以上的锁就可以了,批发价到70元/把就是最高安全级别了。市场上有批发价100元/把的摩托车锁。一般批发价50元/把的锁,在零售店买120元/把到180元/把。用方铁挖空的摩托车锁,出厂价要60元/把多,前几年还是20多元/把;用铜做锁身的摩托车锁,过去是30多元/把,现在要超过100元/把,如果采用符合最近欧洲要求的环保铜材,那就更贵了。淘宝网上有按钮数字密码自行车锁,过去是60元/把。自己到居住地附近的摩托车配件批发城寻找就是了,商家是不会说实话的,你自己判断吧。现在自行车销售商店、自行车维修点出售的自行车锁基本上都不安全,网友推荐的几个牌号锁具,在原厂的高档锁才安全,到零售市场认相同牌子购买是不行的。有的小地方公安局推荐的自行车锁,仍然是低档锁具,而且商家的利润对半。所以,低档自行车锁销售、生产没有准入制度,就是在危害公众利益。所以,这是公安部门、工商局、质监局的本职工作,要政府主导。好的锁,被撬坏了,谁也打不开,只能用电动砂轮机割开,可以挑选非常规形状的锁匙,减少被盗窃犯下手的可能性,也可以挑选安全性稍差的锁具将自行车与固定物体锁在一起。前者没岗位,后者却独霸资源和权力,就是在危害国家安全!最大的障碍是能干的不准干,不能干的干大事,权利,仪器,资源都到了庸才手中。不是待遇问题,而是根本没有岗位,不能进实验室,不能使用空闲的普通仪器。你提的问题如果周恩来再生,十分容易杜绝,而且在市面上早就有满足你的要求的锁具,从模具到生产线都是现存的,无需再科研、再开发、再投资,在五金市场、自行车零售市场完全见不到而已,市民没有判断能力和调查能力而已。简单提几个建议:锁具不要牢固安装在自行车车身上,那将便于盗贼施加破坏力。锁勾的直径要大于15毫米,一般都是低碳钢的材质,25元批发价以下的不渗碳,硬度不够,可以剪断,渗碳的在商品上就称为“加硬型”,判断是否渗碳的另一个方法是用手工锯片,钢锯片,长度300毫米,厚度64毫米,宽度12或13毫米的锯片用手动力去锯锁勾,渗碳的锁勾是锯不进去的,锯片在锁勾上直打滑,铁链的有效直径按此推算,铁链一般都不渗碳,不锈钢材质的可以细一些,因为不锈钢软而韧性大,切削的时候发粘;一般直径20毫米以上,壁厚5毫米以上的金属管材,就剪不断,起码一般的剪刀张的口没有那么大,即使张开的口大,因为杠杆相互倾斜,已经没有多少剪力可以施加,而且又打滑,可以用水龙头的自来水水管。打开锁勾,转动钥匙,可以见到锁身内卡住锁勾的部件--锁舌,以直径10毫米以上的钢珠为可靠;一般的锁舌用低碳钢冲片,厚度小于2毫米,宽度小于15毫米的都不行,用铜锁芯延长的锁舌也不耐冲击。要带磁铁去挑锁身,要铁的锁身,而且锁身管体厚度要大于0毫米,否则销子不牢固。那些有凹凸浮雕字体的锁身,一般是锌合金压铸的,太脆弱了。用整块铜材开出来的锁身,现在基本上不生产,要80元/把到150元/把,掂在手上挺沉重的。现实较好的锁身是整块铁加工出来的,在上面用铣床或车床挖出形腔,而不是方管、圆管切割加工出来的廉价货。本来十字钥匙、月牙钥匙是可以的,而实际上许多锁的弹子数量少,行程范围小(齿的高度相差要大),甚至不用弹簧复位,铜锁芯的铜材牌号、材质差,弹子直径小,弹子数量少,弹子高度低,就不可靠了。一般可以找两边有齿的钥匙、一根方杆,在两边铣了缺口的钥匙。套管形状的钥匙也要看弹子的数量、弹子的高度,销子的牢固程度。最好的锁是自己独创的,能提高中国的工业基础水平,建议进行举国体制、全民大比拼、大竞赛,已经见过一些车友自制的自行车锁具。这真实反映的国民的基础工业水平。真正保密的就是自己做的高精度、非正常结构的锁具,也不在市面上流通。例如,北京对撞机的锁具要两个人用机械钥匙同时操作才能开、军用飞机的座舱锁具、监狱的锁具都是定制的;各国的军事、外交、政府部门的通信保密机都是本国自行设计生产的,作为主权大国,是不进口这个装置用在要害部门的。本人在国际学术会议上用英文发表过遏制犯罪的论文,以上属于日常生活知识。现在都流行液压钳子,直径15毫米的普通锁勾,液压钳子的刀口加压进入锁勾不到一半,锁勾就断了!!!国产的液压钳子最大开口12毫米360元一把;最大开口16毫米390元一把,也有开口14毫米的,一般销售开口最大20毫米的零售价可以是350元一把,进口的有手动液压开口80毫米的。在偏僻的地方、在黑暗的地方用液压钳子;在人多的地方用刚性钥匙硬拧开。还是自制锁勾直径大于20毫米,可以是管材的锁勾,或者用好的锁具,在原来的锁勾上增加焊接一条或几条钢筋,或者套上水龙头铁管,目前的轻便液压钳子的刀口张不开那么大,注意锁身与锁钩有关节、铰链链接的,或锁钩与锁身可分离的,在它们的结合部位要有悬空遮挡加宽、加强部分,以防止在贼人在此处下钳子。对于锌合金的锁身,已经有将锌合金的锁身包焊接上铁皮外壳,将锁钩用三条直径12毫米以上的建筑工地用螺纹钢筋,锁孔焊上5毫米以上厚度的弯道,用钥匙开锁要从侧面转弯伸入锁孔,防止直杆强开钥匙非法侵入,再与固定物体锁在一起后,天天在各种场合停车、到处送货的人经过几年的实战考核,证实安全可靠!!!!!对于锁具安全性的考核,首先是要判断锁芯是否能被暴力拧开,毕竟普通人无法判断,可以在网上键入关键词“空转锁”,先选购这种锁具,它的特征是一般的锁匙或螺丝刀伸入锁芯,都能够自由旋转锁芯,而不能开启锁具。然后用铁管、钢筋、不锈钢管焊接加固锁身、锁勾。对于居住在楼上的住户,可以看看能否用自来水管做个锁勾,在墙上用冲击钻开两个大孔,将锁勾穿到墙的另一边,在墙的另一边用锁具锁住锁勾,但是要求非住户不能到达墙的另一边。要注意,手动切割管子的工具诞生时期早于液压钳50年,自来水管做的锁勾固然美观、整洁,还是在其上面加焊接中等直径的钢筋,防止手动切割管子,因为自来水管表面热镀锌,直接焊接要燃烧锌等无法焊接,要先用角磨机磨去焊接位置的镀锌层。钥匙多种多样,怎么设计生产世界上这么多锁,说明了钥匙也要这么多,锁就是为了别人打不开,那钥匙又如何能做得每把都不一样呢?就算有些会通用也好,但还是不通用的占多数,难道就要设计每一把钥匙?每种锁有相同的锁匙毛胚根据程序编制,在生产过程中,在生产锁芯弹子的截取长度与锁匙钻铣深度配合,依据排列组合,可以搭配出几千把到几十万把锁与配套的锁匙呀。谁知道一把锁配一个钥匙的原理吗?很简单嘛,首先是锁芯、弹子和钥匙的制造精度,例如在规定的行程,也就是最高齿底部到最高齿底的差值,能细分的阶梯数量,精密的可能是100级,差的可能是20级;精度上不去,级数再高也没有意义,相邻编号的钥匙有互开性;钥匙牙形变化(牙花号)比较少,所以相近钥匙齿形状的锁匙互相开启的机率很高。 如果有两个弹子的排列组合是多少?如果是三个弹子的排列组合是多少?中学生都会算啦。例如每个珠是10个高度等级,一把锁有2个珠就有100个组合,一把锁有3个珠就有1000个组合。那些低挡自行车锁某个结构可能是几百个编码,也就是几百种钥匙;高档的锁具的某个结构可以有几十万个编码,也就是“号”,例如进口锁具的制造精度高,每个弹子可以是有两层;大空心弹子,里面套着有实心的小弹子,再依靠重力摆动独立的弹子提高安全性能。相对欧美、以色列的锁具,台湾的锁具精度要差些。某些低挡的自行车锁往往用高强度钥匙就70%可以立即硬开,与该锁在设计上有多少钥匙的排列组合没有关系。至于钢丝编织的锁勾,有效直径要相当粗才可靠,有效直径低于12毫米到15毫米都是危险,外观直径不能说明实际的有效直径。锁具安全性能考核指标的密钥量是设计精度,互开率就是反映出实际加工精度。防盗门窗我们家住的是平房,现在想装防盗门窗,可是不知道不锈钢和铝合金的哪一种的防盗效果好,有知道的麻烦给分析一下吧,谢谢啦!!!如果有钱,就用热轧实芯不锈钢(有专卖商店,20元一公斤吧),直径大于10毫米,表面有氧化层,没有酸洗过,外行以为是普通没有涂油漆的低碳钢,采用201牌号的,成分可以杂一些,这样更难剪断。也可以用模具材料(有专卖商店)的高碳钢、合金钢棒,注意供货的时候要提出淬硬的。中间和上下的隔条厚度要大于3毫米,简单些就在角铁上钻孔,穿过铁棒,具体地说,隔条用边长25毫米以上、厚度2毫米以上角铁为稳妥。隔条要与铁棒相互焊接,如果是高碳钢,就难以焊接,焊接以后会裂开,除非预先加热后才焊接,这就要在上下两头将钢棒加长。不锈钢和铝合金的防盗门窗的价格,相当上面的标准、用普通低碳钢价格更高,强度更低,要做就首先要保证心里头踏实、放心。防盗该用什么设备?我有一个露天的三面围墙的天井,想安装防盗设备,不允许外人进入! 想安装一种防盗设备,有人经过的时候就可自动报警,该什么用设备?购买直径8毫米以上的不锈钢丝,一般1毫米、2毫米的规格都常见,根据环境编织成大孔的网,封锁可能的通道。孔的最大孔径小于人体截面。讲究的方法,是每根相交的经纬线都相互绝缘,最好用陶瓷机械连接而电绝缘,或者用耐阳光紫外线辐射、不易老化的绝缘材料间隔。然后用普通的断线、短路测量电路对每根经纬线进行判读,就是可靠的防盗系统了,在下暴雨、下雪、挂冰的环境都十分可靠!!!!201牌号会生锈的不锈钢丝大约20多元一公斤,304牌号不生锈的不锈钢丝40多元一公斤;用普通铜芯电线、电话线、都可以,铁线的焊接性差,要用不锈钢的气体保护焊接。最简单的方法,是将所有的经纬线串联起来,最后只有两个线头,当它们一切断就报警,高级的用电桥平衡判读,局部短路也报警。注意经纬线交叉的节点之间要绝缘,要用绝缘的材料捆扎固定好,防止盗窃者方便地解开。将这种网钉在内墙上,还可以知道是否有人从外面打墙洞进来盗窃牲口等财物,这时候,就要用机械强度较差的细导线了。自己做的汽车防盗最可靠!!!!!!!!安装报警烟花升空发射装置,自动烟雾燃烧装置,安装自爆、自毁装置!!!!将无线电台弹射到空中,发射报警信号。有没有哪种护栏即能起到防护防盗作用物业又允许安装的?在北京很多小区为了美观不允许外装防盗护栏,同时如果外装防盗网还会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成为小偷攀爬的工具!如果装那种老式防盗窗紧急情况又打不开,检修空调受影响,有没有更人性话一些的防盗窗呢!就用上面的不锈钢丝编制的网,可以卷曲、可以折叠,在火灾发生的时候,用火工器材产生高压、高温射流切割防盗网,类似于爆炸螺栓;或者用机电装置解脱机械锁扣。请问国产的,家用防盗门上用的,不带机械钥匙孔的,最好的智能防盗锁是那种?自己设计,自己制造,这是真实的民族素质的体现,尤其是普通工薪收入水平的私人有较多能独立自主完成的时代。有锁孔,就提供了塞牙签、挤入粘合剂等等人为破坏的机会。指纹锁的输入板、摄像头抵抗人为破坏的能力差。因为本人已经下岗失业,无法自费指导学生实施,这不是本人的错。相关的实质性资料在内部已经公开。车子放在楼下没有锁防盗谁有高招?因家中没有放摩托车电瓶车的地方了就放在了家门口,是自己家的房子 两层的民宅,屡遭小偷光顾,现在对贼是恨之入骨,夜夜睡不安宁,现在还是有一辆摩托三轮放在家门口 但是没有锁,(加了锁也被偷了一辆)也没有报警器,请问谁有高招能指点迷津你的问题,最简单的防范方法,在墙上合适的位置开两个洞,是购买足够粗的自来水管和直角弯头,将自来水管连接成∏形状,在开口位置原先开贯穿的孔,将开口穿入墙洞中,在内墙方向自来水管开贯穿的孔中加锁,或自来水管开贯穿的孔中穿入销钉。注意自来水管装配完毕后要将接头焊接,防止开启,或者在自来水管开口穿入贯穿两根自来水管的长销钉,就能防止在外部拆卸。也可以用钢筋焊接,要求钢筋总的等效直径大于20毫米。隐形防盗窗的几个疑问钢丝缝隙有好几个厘米,小偷在不弄断钢丝的情况下可从间隙中钻进来吗? 我家是二楼(一楼为车库),适合安隐形防盗网吗? 隐形防盗网是百分之百安全吗?小偷难道真的对隐形防盗网望洋兴叹吗?当然是在物理意义上结实的防盗窗为可靠,你花钱买电子垃圾,还不如传统的钢条信得过。有钱就去模具材料供应商那里买各种模具钢材的棒料,有许多材质和热处理效果连液压钳都剪不断!!!!!!!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例如东莞)都大量供货。你的对手是液压钳锁芯价格机械锁一般都有锁芯,内部有一个可以用规定钥匙旋转的锁芯。通用性最高、有的锁具商店、配锁匙修配作坊有这类锁芯供应,国产稍微好的一般要30元一个,有长短之分;以色列的无敌锁锁芯起价要300元到400元一个,以色列锁芯和美国锁芯有通体螺纹、在外圆表面纵槽上用螺丝锁定的结构,一般要过千元一个锁芯。这类锁芯的外直径都一样,区别有几点:锁芯后面驱动的连杆与锁芯分为同心与偏心两种,特别要注意,偏心的安全性相对要高一些,增强对抗贼人硬开锁。另外锁芯的长度不同,对于长的锁芯配厚度薄的门,就要在大门前面用专业生产的厚垫圈垫高,如果是自己做,就索性加焊接一块(或几块叠起来)厚铁圈,外边长大于10厘米,越大越好,对抗破坏拆卸锁具的安全性要高一些;也可以在门内部垫高锁座。家中防盗我家里老是被偷~~不是锁被窍,就是门被砸,报公安吧,现在的公安不给钱不办事。。。。。。都是农家老百姓人家根本不理,昨天我出去打工了,晚上回来发现电脑别偷了,报警吧,警察问我要发票,没电脑发票不予办理,但是我买电脑时没要发票,所以警察不管这个事情。我很是伤心,我家里一共被偷了4次了,我得出去干活啊,总不能一天到晚的在家里看着吧??所以我想安装一个电视上放的那种监视器,但是我不懂,到底该怎么说呢?买什么东西?那个监视器叫什么名字?帮帮我好吗?哎,这世界太疯狂了,我想在家里装上一个那种东西,谁能帮帮我呢?谢谢问题补充:我是农民的孩子,家里没什么太多钱只是想争口气,希望大家考虑我的经济状况给我适合的监视器,只要是那种能把白天的全天的事情都给录下来的那种就好,最好要小巧好隐蔽的那种,谢谢。我都要哭了为什么没人给我满意的回答呢?挖地窖,出远门的时候埋藏珍宝,标准说法是坚壁清野。或者将地道挖到派出所下面,建立一个储藏室,与派出所联网。或者干脆就在派出所门前挖啊。什么防盗器、摄像机、请保安、租仓库、租银行保险柜都全免了,锁具、门锁、防盗门的安全性是用破拆时间来论的,这比它们强多了。墙体是空心砖,膨胀螺栓如何受力?我是安装隐形防盗网的,经常碰到空心砖墙体,M6*80的膨胀螺栓打进去,还是松动。不知有什么好方法?灌浆!!!!!!!!特别是灌注膨胀水泥关于装防盗窗的问题宝宝已经会走路了,家里窗户挺低的,也不可能24小时都看着他,怕他去爬窗户,大家认为有没有必要装防盗窗呢生命是最宝贵的!!!!!!!!!先用尼龙绳做网,多层次,为了防止金属丝扎伤宝宝,轻易不用线材直径小的金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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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 要 1 Abstract 2 前 言 3 第一章 绪 论 4 1 引言 4 2 电子商务网站 4 3 电子商务介绍 5 4 电子商务的基本流程 5 5 研究开发电子商务网站的重要性 7 6 电子商务网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7 7 网上商店与网上购物状况 8 8 网上商店购物的特点 8 第二章 ASP技术概述 10 1 ASP技术产生 10 2 ASP技术环境配置 10 1 安装IIS 11 2 IIS的配置 13 3 SQL Server 2000 15 1 SQL Server 2000的安装 15 2 SQL Server 2000的配置 19 3 本论文的数据库配置 21 第三章 需求分析 26 1 功能需求分析 26 2 非功能需求分析 29 3 系统功能模块分析 31 1 会员功能 31 2 购物车功能 31 3 图书快速查询和分类功能 32 4 订单处理功能 32 5 图书管理功能 32 6 图书预览功能 32 第四章 数据库分析 33 1 数据库需求分析 33 2 E-R图分析 35 3 数据库的具体设计和实现 37 第五章 系统功能实现与相关代码分析 44 1 通用模块 44 1 数据库链接文件 44 2 系统设置文件 44 3 页面头文件和页面尾文件 44 2 网上书店首页 45 3 会员注册页面 46 4 图书详细信息页面 47 5 订购书籍页面 48 6 查看订单页面 50 7 图书分类页面 50 8 图书查询页面 51 9 管理主界面与登录页面 51 10 添加、修改图书页面 52 11 删除图书页面 54 12 系统信息设置管理 55 13 系统用户管理 56 第六章 结论 58 1 总结 58 2 需要改进的地方 58 总结与体会 60 参考文献 61 致 谢 62 附 录 63

摘 要:在管理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越来越被证明是一种教学效果非常突出而且实用的方法,深得学校师生的好评。但由于长期在应试教育环境下发展,受灌输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还比较深远,因此还存在一些应用发展方面的问题,使其教学效果并不能完全达到应有的效果。本文针时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力求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案例教学、管理学论文" target="_blank">管理学、问题、对策。  1、当前的管理学案例教学方法现状分析  管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和理论性、科学性和艺术性兼而有之的应用性学科,是管理科学的一门基础课程,该课程旨在让学生树立现代管理的思想观念,掌握和运用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提高自身的管理素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并通过实践技能训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学生就业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职业基础。但如何把学生培养成在管理学方面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同时又具备基本管理实践能力的合格的管理专业学生,则成为管理学这门课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在管理学诸多教学方法中,将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案例教学法被广大教师广泛接受,并成为最重要的教学模式之一,它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起源于1908年建院的美国哈佛商学院,最初用于工商管理,现已扩展到管理学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借助管理实践中的案例,将学生置身于特定的管理情景之中,给予恰当的引导,为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和与“实战”极其相近的实习氛围,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促进其相互交流与沟通,塑造健康的人格品质和正确的价值取向,让学生真正接近甚至融人真实的管理世界。大量的实践已证明,案例教学对于确保管理学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2、当前管理学案例教学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们在本科生管理课程教学中已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学法,并收到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我国管理学起步较晚,管理案例教学相对落后,因此我们在案例教学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有待于理论研究和在实践中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专业教师的实践和教学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条件是教师自身必须具备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由于大多数教师是“校门”到“校门”,没有实践经验,教师又不能长期深人企业,同时又缺乏对教师实践方面的培训,因而无法有效地对案例进行研究、判断、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学习。在此种情况下简单地采用案例教学法,只不过是在课堂教学中穿插了某些案例作为教学的补充和说明,从而造成了案例启发角度比较单一,案例点评不够深人、全面,进而影响案例教学的应有效果的现象。  2学生的知识面窄,学习方法存在问题  相对于其它教学方法而言,案例教学是有一定难度的一种教学方法,在对教师提出较高要求的同时,对学生的要求也比较高。在运用案例教学方法时,要想取得较好的效果,学生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进而能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展开讨论,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开拓思路。但从中学进人大学的学生,仅仅掌握一些基本的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知识,管理学知识涉及少之又少,社会阅历就更无从谈起,此外,对于长期接受传统灌输式教学方式影响很深的大学生来说,尽管对案例教学方法产生浓厚的兴趣,但对待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束手无策、答非所问,不能利用所学的管理知识去研究和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导致学生参与较少,学习效果不甚理想。  3对于案例的选择质量要求不高  目前,教学中的案例大量使用国外案例,并且过于陈旧、缺乏代表性,与课程联系不够紧密,而且当前的案例来源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从国外直接引进的,是国外管理案例的翻版,可以参考,但在教学应用时,很难真正起到效果,因为东西文化的差异和社会环境与企业制度的差别,对于大多数中国学生来说,很难直接借鉴外国案例并从中获得新知;二是当前课堂引用的案例只是作为例子的延伸,是讲授的点缀。因为这些案例较简单,背景介绍得不清楚。三是案例来源于新闻报道、报纸、杂志改写的实例。这种案例内容虽然较新,有地方性,可信度较高山,但这些材料由于缺少加工,没有一定的课堂针对性和理论深度,并且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必然也就不能用正常的理论分析出来。而教学对象又是没有工作经历和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因其知识储备不足可能会无从下手,丧失参与的兴趣,因而难以达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  4推行案例教学方法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首行,由于采集编制案例耗时费力,并且不能作为研究成果,对教师的职称评定也毫无帮助,因此更多的教师则更愿意去花时间做学术研究、发表论文;其次,当前我国高校对教师的考核激励体系与教师上课质量的好坏关系不大,还有的是干脆就没有关系;最后,从当前的很多教学比赛的方法包括获奖条件、考核标准来看,比赛教师无需改革教学方法,获奖者都是灌输课的“经典”之作,其消极的导向不可低估。  3、解决当前案例教学问题的对策研究  1不断拓宽途径,壮大师资力量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技巧性、难度性较高的教学方法,要求天下论文教师既要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还要具备激发学生广泛参与讨论的能力,要能引导学生对案例的理论提升,使其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获得更透彻的理解。因此,教师应加强培训,不断更新观念,并掌握案例教学所需的各种技能与技巧。为此,学校应有计划地选派任课教师接受系统的案例教学法的培训与学习;亲自参与企业管理活动,熟悉企业经营环境,了解企业运作程序,在管理的实践中收集典型案例以丰富管理案例教学内容,提高案例教学质量;组织教师开展“产、学、研”活动,使教师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提高实践能力,达到教师与企业管理人员的双向沟通、优势互补,以丰富教学经验。  2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与时俱进更新学习观念  要结合实际,利用现有条件和新的教学理念,全力改变学生总是习惯于教师单方面在台上讲,学生被动地听,希望教师能够为每个案例提供一个唯一的绝对准确的答案,对管理工作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无法理解的现象。因此,要在管理学教学中推行案例教学,就必须不断更新学生的学习观念和学习习惯。首先,要提前把教学内容告知学生,并要求学生在课前进行积极准备,储备案例分析所需的相关理论知识,认真阅读或倾听案例的背景材料及相关内容,要善于从错综复杂的案例情境中寻找问题,再从不同角度,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次,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在案例教学当中,学生应以案例中“当事人的角色”去观察与思考案例中的问题,锻炼学生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况,能够通过积极参与案例分析讨论,做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再次,要求学生认真总结,提出解决方案。学生必须总结自己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对案例理解和理论上的收获,并形成书面解决方案。最后,把案例教学中的学生表现情况纳人最终成绩,并占较大的比重。  3严把案例选择关,增强案例的实效性  一是教学案例的内容应尽可能涉及所授的理论知识,达到管理学的课程目标;二是确保所选案例应该是真实的,是管理实践中所发生的真实事件,是现实工作中常见的、复杂的问题,这样的案例才有研讨价值。否则,就会降低学生参与案例的积极性,也不能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三是问题的难度适合学生的认知能力,做到小、中、大型案例循序渐进,尽量使难度呈梯度增加,使学生由简入手,在逐步获取知识的过程中获得成功的喜悦;四是多选择贴近生活和我国企业实际的案例,尤其是那些身边的案例,如本单位、本地企业,越是学生熟悉的案例越具有感染力,这样既可以使案例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又与学生的实际生活紧密联系,从而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投人程度,提高了教学效果。  4建立鼓励案例教学的激励机制  案例教学是一项工作量大,却并不一定出成绩的工作,如果没有健全的激励机制,愿意尝试案例教学的教师自然就会很少。因此,就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鼓励和调动教师进行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对效果良好的案例教学进行观摩和总结推广;同时应制定规范性制度和激励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实践。例如可以规定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案例教学,对教师深人社会和企业调研编写案例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承认其科研工作量,定期评选优秀教学案例并优先予以发表或出版,并在教学酬金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等等。

写论文都是有指导老师的。跟你的专业老师咨询一下,确定一个题目。找老师要点相关材料和例文什么的,一般指导过论文的老师都有,没有自己上网或图书馆查也行。再让老师给你列个大纲,就好写多了。不知道你们学校严不严,基本我写论文就是东抄抄西抄抄,一两个星期就能写完,什么都不知道自己写是很难的啊。

治安学毕业论文范文

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中国,治安秩序将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经济建设和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国家也提出了向教育要素质,向教育要警力的口号。为此,中国的教育工作需加大改革力度,以进一步完善发展,以满足国家对人才的需要。治安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的特点是:范围窄,但就业率高。绝大多数到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侦查、刑事执法、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侦查学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治安学毕业一般的都是从事治安管理方面的工作,也可以进入一些公安部门或者行政部门这都是可以的。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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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治安学毕业论文鉴定

治安学毕业一般的都是从事治安管理方面的工作,也可以进入一些公安部门或者行政部门这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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