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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杂志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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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杂志什么级别

中华牌杂志属于权威期刊,其中大部分是核心

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杂志才算中华牌。随着SCI的兴起,近年来中华牌含金量急剧缩水,现在已经沦为鸡肋了。

国内期刊级别由高到低依次是 中华牌期刊,北大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其中中华牌期刊包含于北大核心目录里面。国家级和省级期刊的分类,主要是看主板单位的级别,如果是省级主办可以认为是省级,如果是省级以上单位主办,则可认为是国家级。正式期刊的刊号是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两部分组成,具体杂志的刊号可以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查询。CSCD是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他和核心期刊目录是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互相有交叉。SCI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创办,你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国外的一种数据库。优助医学专注sci,科研立项,核心期刊的操作。有需要可以随时私聊或者weixin:1 8 7 3 2 1 8 5 4 6

《中华商标》杂志社是2002-07-22在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14层2单元1408。《中华商标》杂志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0000071093000X4,企业法人南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华商标》杂志社的经营范围是:《中华商标》的出版、发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承办《中华商标》杂志国内广告;外商来华广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及学术交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工商总局,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840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1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39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中华商标》杂志社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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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晖1黄晖 法学博士、研究员、商标代理人语言情况:中文、法文、英文我国首位商标法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企商标鉴定中心专家成员,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法国斯特拉斯堡第三大学国际工业产权研究中心客座教授。1990年毕业于外交学院,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十二年,2002年加盟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间,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第三大学国际工业产权研究中心(CEIPI)留学,获国际工业产权研究文凭。后师从中国社会科学院郑成思教授,从事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的专业研究,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著有商标法专论《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译有世界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中国知识产权法》商标栏目作者(法律出版社及CCH 2002-2004年版);《WTO知识产权协定常识问答》编者(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商标报告》执行主编(中信出版社2003-2004年版);《中华商标》杂志编委会成员。另著有多篇专业论文。2黄晖,女,1955年出生。1978年毕业于湖北艺术学院美术系、油画专业。1989年进修于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染织系。湖北省美术院专职画家,国家一级美术师。展览:2002年《2002·北京龙吟》油画展(北京)2001年《研究与超越———中国小幅油画大展》(北京)1999年《半边天》中国女艺术家艺术展(德国)1998年《半边天》中国女艺术家艺术展(波恩)1997年《黄晖油画展》(湖北美术馆)1994年《全国第八届美术作品展》(湖

《中华商标》杂志社是2002-07-22在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14层2单元1408。《中华商标》杂志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0000071093000X4,企业法人南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华商标》杂志社的经营范围是:《中华商标》的出版、发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承办《中华商标》杂志国内广告;外商来华广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及学术交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工商总局,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840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1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39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中华商标》杂志社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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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杂志社是2002-07-22在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14层2单元1408。《中华商标》杂志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0000071093000X4,企业法人南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华商标》杂志社的经营范围是:《中华商标》的出版、发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承办《中华商标》杂志国内广告;外商来华广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及学术交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工商总局,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840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1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39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中华商标》杂志社更多信息和资讯。

各大学的法学院都有相应的出版物例如,北大好像就有,华东政法也有(不过不是月刊)专利局的:知识产权(双月刊好像),还有他们的报纸。中国知识产权报吧信息产业部(原,现在叫什么部?)《电子知识产权》商标局:中国商标 (中华商标) 记不住了。没钱买,没时间看了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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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章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华商标协会英文译名:CHINA TRADEMARK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第二条 中华商标协会是由享有盛誉的企业和商标法律专家自愿参加并依法组成的,开展有关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律活动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创立公众熟知商标,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本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团体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指导和协助会员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创立公众熟知商标;(三)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商标权益,接受委托,为会员企业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服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进行举证;(四)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活动,培训企业商标业务人员,传播国内外商标工作信息,推广先进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提高企业的商标经营管理水平;(五)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研究中国的商标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六)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商标事务调查研究,举办有关社会活动;(七)开展民间的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八)出版发行商标业务的资料、刊物。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是由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商商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组成。(二)个人会员:是由对商标理论有相当的造诣,经验丰富的专家或法律工作者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申请(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所设机构审查,由秘书长向会长建议,经会长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即可成为本团体会员;(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反映商标工作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机构设置分为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会员部、法律部、中企商标发展中心、中企商标鉴定中心、《中华商标杂志社》、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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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作为一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业务代理的公司,公司目前拥有员工50名,其中商标代理人30名,专利代理人20名,具有律师资格证的10名。专利代理人的专业几乎覆盖所有技术领域,如机械、电子、计算机、化学生物等。 公司同时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商标协会等国家机构有着广泛的接触和联系。特别是与中华商标协会主办的专业性媒体--《中华商标》杂志结成实施商标战略品牌同盟单位。 公司因其特殊的背景、高素质的代理人才、高效完善的服务体系,从而能确保客户托付给我们的商标、专利申请及各类复杂疑难案件胜诉率均达百分之百。 截止目前,公司成功地代理了国内众多大中小企业的商标业务上千件,客户满意率达百分之百。如中国移动、中国银行、洲艳服饰、丰华科技、宏宝五金、四方机械等。公司同时还为部分有实力的企业申报了中国驰名商标,成功率也高达百分之百。如杭齿、东南化工、东箭汽车、宏星建材等。公司为此被部分知名企业长年聘任为商标品牌法律顾问。 公司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4号楼8层907法定代表人:王雷成立日期:2013-05-22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所属地区: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6961000XX经营状态:开业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人员规模:100-500人企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4号楼8层907经营范围:商标代理服务;版权代理服务;著作权代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总章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华商标协会英文译名:CHINA TRADEMARK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第二条 中华商标协会是由享有盛誉的企业和商标法律专家自愿参加并依法组成的,开展有关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律活动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创立公众熟知商标,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本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团体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指导和协助会员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创立公众熟知商标;(三)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商标权益,接受委托,为会员企业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服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进行举证;(四)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活动,培训企业商标业务人员,传播国内外商标工作信息,推广先进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提高企业的商标经营管理水平;(五)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研究中国的商标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六)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商标事务调查研究,举办有关社会活动;(七)开展民间的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八)出版发行商标业务的资料、刊物。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是由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商商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组成。(二)个人会员:是由对商标理论有相当的造诣,经验丰富的专家或法律工作者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申请(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所设机构审查,由秘书长向会长建议,经会长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即可成为本团体会员;(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反映商标工作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机构设置分为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会员部、法律部、中企商标发展中心、中企商标鉴定中心、《中华商标杂志社》、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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