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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论杂志怎么样投稿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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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论杂志怎么样投稿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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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所以不算做侵权哈~^

最佳答案检举 做报纸副刊主要要注意图片的处理和留白,因为他不像新闻版那样,副刊往杂志的方向发展会比较好看与实用一、名称取名《汉风》,寓意汉语学习热潮如风一样席卷世界。二、办报目的:1、 为汉语言系的同学提供交流的渠道,提高同学们的学术水平和写作水平,拓宽视野。2、 汉语言专业在华师是一个新专业,年轻而具有发展前景。通过本报为汉语言专业搭建一个对外宣传的平台,提高本专业在校内以及社会的影响力。三、读者定位:汉语言系学生和文学院其他专业的同学,华师校内及校外的汉语言爱好者。立足文学院,影响华师大,辐射全社会。四、报纸主旨:1、 导向正确。反映党和国家、学校的最新方针、政策及工作重点。2、 特色鲜明。同时注重报纸的审美功能和学术功能,体现汉语言系同学的精神面貌与学习氛围。融可读性、思想性、启迪性、针对性、现实性为一体。3、 注重深度。社会热点问题等专题报道内容深入,以此提升报纸品位。五、版面设置:(报纸相当于《南方读书报》大小)1、 头版:报道社会上与汉语言专业或汉语发展有关的新闻;报道汉语言系新闻,如院运会、各种比赛、讲座、交流会等。2、 第二版:习作园地。刊登汉语言系同学的文章、诗歌等原创作品。3、 第三版:专题。对文学院老师的专访,或某新闻的专题报道。4、 第四版:热点讨论。就校园或社会上对大学生有意义的话题发表讨论,及对某一现象的不同见解,让同学们各抒己见,相互交流。六、稿件来源:1、学生自由投稿 2、特约撰稿 3、本报记者稿 4、征稿 5、摘抄网络或刊物七、出版周期:每个学期出版两期,时间约为:十月中旬、十二月中旬(上半学年);三月下旬、五月下旬(下半学年)。八、报纸的印刷与派发1、 联系印刷厂进行印刷。2、 每期印刷250份。其中派发文学院领导、老师共100份,汉语言系学生(现在只有04、05级)每人一份共86,文学院其他班级各2份,其他学院各1份,并在学校宣传栏张贴。有可能的话寄到其他高校的汉语言系或文学院作交流。六、报纸工作人员安排1、 指导老师:张琦老师2、 顾问:周国光老师3、 主编:1名。对报纸作总体规划,包括报道重点、版面风格等;协助各责任编辑进行版面策划;组织编辑部会议。4、 责任编辑:4名。对所负责版面进行整体策划,包括内容构思,采访安排,约稿等。5、 美术编辑:2名。版面设计及照片的加工制作。6、 文字记者:8——10名。完成责任编辑交予的采访任务及撰写稿件。7、 摄影记者:2名。对相关的活动和新闻作摄影报道,8、 校对:2名。对报纸初样进行文字、词句、排版等方面的校对。9、 公关及发行:2名。联系采访,联系印刷厂进行报纸印刷,报纸派发,及其他通讯工作。客户:河南报业集团报纸名称:《今日消费》报纸定位:面向省内各个城市市民看的一份新闻纸、文化纸,更是一份实用纸,一份引领都市生活消费新风尚的大众化周报。突出实用性,即以生活服务类信息为主,新闻和文化类信息为辅。目标市场:以郑州、洛阳等省内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为中心,兼顾其他地区城市。阅读对象:读者阅读层次:以收入中等(具体为月薪1500元以上)市民为主,面向追求生活质量和内容的读者。读者知识结构:以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读者为主广告语懂得生活,关注《今日消费》。报纸定位说明:随着河南经济的不断发展,省内一些都市中市民生活日益丰富,对于生活服务信息的需求与日剧增,他们需要知道那里有他们想去的有特色的餐馆、酒吧、娱乐场所,那里是他们假日旅游的最佳选择,那里是他们购物的好地方,那里有火爆的演唱会和精彩的体育赛事……目前市面上已有的周报、周刊以时事类的为主,生活服务类的周报、周刊不多,在北京有名的也就《精品购物指南》一家,这个领域发展空间很大。为什么面向收入中上等(具体为月薪至少1500元以上)市民?与大多数新闻时事类周报不同,只有一定经济收入的阶层才可能去较多关注诸如时尚、娱乐、旅游、名牌、闲趣等话题,而这些正是生活服务类的周报、周刊的内容,这部分人士才是这类生活服务类报纸的最忠实读者。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河南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经济仍然落后,现代都市化生活也只是在郑洛等城市零星存在,整体上还处于方兴未艾,仍未形成燎原之势。因此,我们也不大可能走过于“精英化”的路子,否则曲高和寡,读者群会太少。笔者认为,《今日消费》是一份都市生活类的周报,它所涉及的内容以生活服务类为主,是大众所日常最贴近的内容,力求平民化,适当“精英化”。关于高校学生高校学生属于纯粹消费者,他们可能一时没有多少经济能力,但这是一群充满活力,对于都市时尚生活充满向往的群体,他们对于生活时尚类信息往往非常感兴趣,在消费时常常会较多考虑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虽为学生,但他们也有去阅读生活服务类报纸需求,这一点从笔者在北京读书时发现《精品购物指南》在部分学生中的流传中已得到了证明。高校学生是未来消费能力强的城市白领的主要来源,因此这是一个值得培育、值得从长远考虑的读者群。这些年我国高校连年扩招,高校学生人数激增,这个逐渐庞大的群体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关于城市青年城市中青年,特别是那些收入较高的城市白领,应该是这份报纸最忠实的读者,也应是基本的依靠力量,我们可从这两年很“小资”情味的杂志的流行可见一斑。发行渠道除了利用河南报业原有的发行体系外,还不要忘了以下几个重要渠道:专门在一些重要商业区设立销售点一些大型超市的收银台处代买代送在交通集散站如在车站、机场等处设立销售点在一些生活小区设立销售点《今日消费》作为一份生活消费服务类报纸,在一些大的消费场所,与一些商品附带售卖,应该会有不错的效果。刊期先期一周一期,待发行增长稳定后,可增为一周两期,其中一期,根据情况作成专刊、特刊。印刷与包装全彩色铜板纸是趋势,但为了降低成本,不可能像杂志那样全部用铜板纸,但一定要特别重视包装设计和图片运用,对于这种引领生活时尚的报纸尤为如此,建议建立有专业美术、设计人士组成的视觉设计部来规划设计每期报纸的印刷与包装,力求做得美仑美奂,富有视觉冲击力。一张漂亮的封面往往就成为读者购买报纸的理由。不同于时政类报纸,生活服务类报纸,外在形象是比较重要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之道生活服务类报纸,作得不好,往往处理不好广告主和读者利益的平衡,由于读者阅读内容是生活服务类信息,与广告,特别是软广告有着天然相近性,报纸很容易做成各种广告的集中地,缺乏可读性,引起读者厌烦。更严重的是出现记者“拉”广告,在内容上充当广告客户的“喉舌”,导致报纸公信力的下降。要防止出现以上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一定要坚持采编与广告业务的相对独立原则。认清报纸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孰重孰轻,不仅是为了保证媒体内容的客观公证性,为了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从长远的商业利益来看,也是为了更好地树立报社的品牌形象与权威的影响力,从而有效地促进经营上的正循环。报纸不仅仅简单发布生活服务信息,更应该突出指导性、引领性。要引领时尚,诠释时尚、演绎时尚、解读时尚、制造时尚,用时尚流行来包装和解构各种新闻资讯及商务生活信息。虽然是生活服务类报纸,要有新闻性和新闻元素,以新闻资讯为主打。必要地作一些新闻,以增加可读性,新闻内容集中在经济、消费、大众流行文化领域内。《精品购物指南》《申江服务导报》等媒体:这几份当初偏向实用信息的报纸,现在都在以主流版块和主要栏目提供主流新闻资讯,实用商业消费信息附着于主流新闻版面。实现差异化竞争和生存。一是水平差异,同样做新闻,要做深度新闻和精品新闻。二是内容差异,立足并偏重于商业财经领域,逐渐转变为财经类媒体。三是角度差异,同样的题材,要与都市报采取不同的视角和视野。除了物质化的消费品内容,作一些有人情味、心灵、人际交流性的东西,满足读者精神需要。要有一些都市文化味版面、内容、栏目的规划版式:四开小报之所以采取小报的版式,这是顺应世界报纸小报化的趋势。因为小报化革命不仅是版面尺寸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内容的变化:新闻和娱乐、公共事务和私人生活的界限模糊了;新闻关注点从政治、经济、社会转向趣味性的软新闻、新闻特写和人间故事;与传统的严肃大报相比,小报是一种“另类报纸”。《今日消费》既然是一份面向大众的生活服务类周报,所以采用四开小报的版式最佳。日常内容可分成三大版块:生活、新闻、文化,以生活为主,带动新闻和文化,贴近市民,尽量报纸化,而非期刊化。新闻类:《一周消费动态》:列举出一周来消费领域新闻《风尚解读》:集中报道某个主题,以深度报道和解释性报道为主,并伴有一定的评论。《市场观察》:以记者或参与人或目击者的口吻描述亲身经历的新闻事件,突出一种新闻亲历感、现场感。《质量报告》:对各种消费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评点,进行必要的总结。文化类:《都市文化》:介绍都市中出现的各种文化潮流、作一些有关人物的专访。《大家谈》:谈话类的栏目,刊载老百姓对近期某个消费话题的看法、经验。《心情故事》:每个人人生经历的令人感动的故事生活类:美食《食事快报》:报道北京最新的餐饮新闻、优惠信息。《食话食说》:搜寻北京最具特色的美味佳肴,并作精彩点评。《家庭美厨》:教您用最普通的原料制作出细致精美的家庭菜肴,将会告诉你一些厨房中的小学问。健康《健康生活》: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中的健康知识《美容瘦身》:减肥美容方法、常识、心得家居《买房指南》:如何购房的相关知识《装饰装修》:装修房子的经验和知识《二手房传真》:二手房市场的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旅游《景区推荐》旅游度假好去处《线路报价》各个游览线路的比较,供读者选择。《游历宝典》有关旅游的经验和知识《人在旅途》汽车:《车市动态》《爱车护车》《车友精品》购物泡吧娱乐逛街美容看戏职场影视看书金曲运动除了以上的常规内容,还可以不定期的创意一些特别板块、栏目,争取内容上要不断求新、求变、求活,关键是寻找读者需求的空白点。内容上应该体现河南省内的特色和实际情况。和一些其他媒体,如电视台的生活频道联合制作一些栏目,共享利用资源,互相推动节目内容的关注度,也可作为常规经营项目。和一些企业、商业机构合作做一些栏目。品牌经营广告营销:广告结构以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如日用消费品广告、通讯产品广告、汽车广告、房产广告、娱乐广告、展会广告为主作为生活服务类的周报,其广告的呈现形式应与日报相区别,最好做成分类广告形式,许多最好以软广告的形式存在。应突出对读者的指导性。网络营销:利用网络来赚钱,进行额外业务开发,比如说帮其他媒体进行广告或发行的代理。品牌延伸:跨媒体发展,和一些电视、网络媒体、出版机构合作,运用品牌本身的影响创造新价值,发展出电视节目、丛书、光盘、图片库等种种副产品。如北京青年报生活部和北京电视台的一个频道合作制作一个电视栏目,北青报负责策划并写好脚本,电视台则完成拍摄和后期合成。发挥品牌资源优势,把这种品牌资源的优势延伸到经济领域。比较常见的是利用品牌发展会展经济,如搞汽车展、时装展、房产展、IT通讯展,企业老总高峰会。如今年南方报业搞的汽车展,《计算机世界》每年搞的会展。成立一些团体,如车友会、歌友会、旅游协会、DV爱好者等等,以这些协会来培育读者群,增加读者忠诚度,并且适时搞一些活动,增进感情制造气氛,并可考虑让一些有创见的人士来参与《今日消费》的内容制作和营销活动。管理在管理方面,笔者认为应坚持机构设置不搞大而全,强调精兵简政。《今日消费》专设编采部门和广告推销部门,而排版、印刷、出版可完全依靠报业集团或社会力量承做,人事、党务以及后勤行政等事务可委托给报业集团代管,这样便使报社变成一支轻骑兵,既简化了管理,又非常活跃,可以快马前行。关于引领消费风尚笔者从网上看到有人说 实用性消费炫耀性消费风格性消费,今日中国社会的广义消费呈现为三个层次。最低一个层次的消费只看重实用,即实物的用处,以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第二个层次的消费意在商品的含金量,以证明自己的购买能力,炫耀自己的金钱和富有。最高层次的消费要突出商品的符号价值,即商品的文化内涵,以表现自己的个性和品位。以饮食消费为例,实用性消费以经济实惠为宜,炫耀性消费以贵重为标准,乃至于膨胀到吃金粉席,风格性消费可能会以个人对健康、环保等的观念为依据安排饮食,对贵或便宜的考虑或顾虑都在其次。第二层次克服了第一层次在物资上的局限,第三层次既扬弃了第一层次的物资局限,也疗治了第二层次在文化修养上的弊病。在90年代,特别是最近几年里,随着越来越多的有钱人具备较高的修养和品位,风格性消费逐渐从炫耀性消费中蘖生出来。成熟的消费者根据自己的个性以及对自身形象的预期选择商品,首先看重的是商品所包含的文化内涵或风格属性,而不是商品的含金量或华贵属性。《今日消费》如果能做到一周两期的话,我觉得一期以实用性消费、炫耀性消费为主题,针对芸芸大众;另外一期则以风格性消费为主题,针对讲求文化品位和个性消费的高层人士。这样如同做IT产品一般,既做低端产品来覆盖市场,也做高端产品来引领潮流,来达到最佳效果。《今日消费》要担负起引领河南省内消费风尚的重任,针对不同的受众需要,突出本省的特色。市场竞争对于《今日消费》这种生活消费服务类周报,笔者认为:生存是容易的,但发展(作大作强)并不是容易的。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做得很好的生活服务类报纸的并不多,北京有名的也就《精品购物指南》一家。来自其他形态媒体的竞争者却是不少的。综合类都市报因为现在众多的都市报大都开办了文化、生活、服务、副刊等消费服务的专版或版组,许多读者在阅读了报纸前面的时事新闻,顺便再看后面服务类信息,对于专门的生活服务类报纸可能无法使他们购买。应对之策:综合类报纸,主要力量在时政新闻,可以生活消费类信息专业化、权威性,以三个差异化(前面已有论述)来应对。时尚类、生活类杂志一些如《时尚》、《瑞丽》等是杂志很受高层读者喜欢。杂志往往可以作得非常精美,不必过多考虑成本,它可以定价高一些,可以定到十几块钱。周报却不能这样,在精美度上是拼不过它们的,这样可能会流失一些高端用户。应对之策:杂志出版周期长,采编力量小,它可以就某个主题作得很深,但内容上的广度和及时性并不见长,《今日消费》以河南报业原有的信息渠道为依托,在这两个方面大做文章。时尚类、生活类电视频道、栏目、节目一般认为,电视比起报纸是强势媒体,其现场感、形象动感、声情并茂,是报纸无法企及的。应对之策:电视一个最大弱点:易逝性、信息不易保存,它适合做场景性的信息,缺乏深度。可在指导性、引领性、解释性深度上下工夫。笔者认为其实不宜把电视媒体作为竞争对手,而应看作为一个战略合作伙伴,与河南电视台和几个较大城市的电视台相关频道和栏目合作,实现节目内容上的互补和互动,求得双赢。《今日消费》发刊后,可能会有地方的都市报跟进,要么也创建子报,要么开设专刊,在本地化特色上,与之竞争,这一点也要考虑到。笔者认为这是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关键所在:《今日消费》依托河南报业集团的优势地位,与一些大的商业机构和政府部门建立起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铺就一条畅通的相关信息通道,目前全国的专业化报纸(或称行业报),办得比较红火的是IT类报纸和财经类报纸,服务消费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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