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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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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涵义:合法行政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能与法律发生抵触和冲突这一原则是法治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要求和反映。2、内容(1)法律优位: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位从属的法律渊源,即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效力高。因此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原则上具有优越地位。其要求为a、行政应受宪法约束b、行政应受法律约束c、存在有无违反法律优位的审查机制(2)法律保留:指只有在法律明确确权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这是应松年的教材对其的归纳

1、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一切行政活动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享有法外的特权,超越其权限的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导致相应的后果,一切行政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法可依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违法必究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普通公民一样,实施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四方面的内容。扩展资料: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也被称作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采取积极行动保证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①一切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可以采取的手段、方式等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采取行动,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必依。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的要求。

行政法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法律分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下列内容: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1)行政效率原则;(2)便利当事人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有三个子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2)信赖保护原则;(3)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6、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子原则:(1)行政效能原则;(2)责任行政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D行政行为

C、行政权。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内容简介《行政法(第6版)》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南博方先生历经二十余载精雕细作之力作。全书共15章,总括了行政法的主要领域,描绘了日本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第6版)》既注重对传统行政法学体系和经典理论的承继亦强调对现代行政法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充分运用,大量引用判例,并结合近年来日本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的一系列改革,对行政过程各个阶段的相关行政法问题进行了精到的诠释,提示了行政法教材建设的方向。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行政法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对吗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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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法治的核心原则,不是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因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一切行政活动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享有法外的特权,超越其权限的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导致相应的后果,一切行政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法可依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违法必究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键。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法律控制,要求行政机关始终为了公众的利益和正当的理由而实施活动。

行政法制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核心原则。合法行政原则要求一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规范行政权,C可以参考王教授的观点

D行政行为

要正确界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势必有赖于回答以下问题: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个形式原则,还是实质原则?是个纯行政执法原则,还是同时适用于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的原则?是个实体性原则,还是程序性原则等等? (一)形式与实质:依法行政与合法行政 国内不少学者把“依法行政”与“合法行政”看成是“一碗豆腐”与“豆腐一碗”之间的区别,但当我们从历史的角度考察行政与法的关系时,就会发现这是个“误会”。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法刚兴起的时代,人们停留在从形式上认识行政与法的关系,认为“无法律便无行政”,“一切行政都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这一背景下所形成的“依法行政”的涵义也是相当明确的,即指“Everything must bedone according to law”。 〔12〕随着行政法的演化,这种形式上的“依法”受到了英国某些政治家、哲学家和法学家们的批评。〔13〕因为形式上的“依法行政”只关心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形式上的法律,至于法律的“正义性”则不属该“命题”所要解决的范围。二战以后,人们愈来愈注重从实质而不是从形式的角度来考察行政与法的关系,认为行政法治的关键不是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形式上的法律,而是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正义性”,从而使“依法行政”上升为“合法行政”。从这种历史意义上说,由“依法行政”过渡到“合法行政”,乃是行政法治史上的一个飞跃,是人们对政府法治的要求从形式走向实质的标志。此外从内容范围而言,行政合法性原则亦不能等同于依法行政原则,前者应该包括后者,其内容远远大于后者具体与抽象:仅适用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与同时适用抽象行政行为的原则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把政府的行政行为划分成具体部分与抽象部分,不仅是学者的理论观念,同时也成了我国法律的明确态度。〔15〕具体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6〕抽象行政行为则相反,系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17〕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不是,也不应是同一个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并非全属行政立法,如有关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作出决定和命令;行政立法也并非全是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性法律、部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就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否约束抽象行政行为,似乎是个尚未定论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合法性原则,不仅适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当然主要是该领域),而且同时适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否则是不全面的。 (三)行政与司法:纯行政领域原则与行政司法原则 这里显然是解决另一个问题:行政合法性原则只适用行政管理领域,还是同时适用行政司法领域。行政司法是相对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而提的一个概念,它不仅指行政主体司法化的行政行为,同时也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活动(如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审理行为)。现代政府管理的特点使得行政与司法日益靠近,行政司法成了现代行政法所应调整的一个庞大对象。就连生活在最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的美国行政法学者B施瓦茨也承认:“由于当代复杂社会的需要,行政法需要拥有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为了有效地管理经济,三权分立的传统必须放弃。”〔18〕我国不搞所谓“三权分立”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治制度。我国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我国宪法确立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监督关系,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还赋予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更不应拘泥于纯行政领域,理应统辖行政司法领域。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19〕,也正好吻合这一精神。(四)实体与程序:行政实体法原则与行政程序法原则 实体与程序是一对渊源于18世纪的法学范畴。〔20〕它乃是一个法律行为或一种法律制度的两个方面。因为严格地说,没有程序以外的实体,也没有无实体内容的程序。我们既不能在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习惯的影响下把行政合法性原则仅看成是行政实体法原则,也不能在“行政法就是行政程序法”〔21〕的观念下把该原则仅视作行政程序法原则。笔者以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是一个行政实体法原则,也是或更是一个行政程序法原则。我国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均越来越体现出行政合法性原则在程序上的作用。

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什么原则

行政法治的核心原则,不是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因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一切行政活动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享有法外的特权,超越其权限的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导致相应的后果,一切行政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法可依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违法必究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键。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法律控制,要求行政机关始终为了公众的利益和正当的理由而实施活动。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资料扩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包括以下原则: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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