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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导刊》包装与食品机械合肥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包装与食品工程学会,机械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包装机械分析保鲜与加工 天津 国家农产品保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餐饮世界 北京 中国烹饪协会,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 餐饮世界.大众版 北京 中国烹饪协会,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 茶报 上海 上海市茶叶学会,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 茶叶通报 合肥 安徽省茶叶学会 茶叶 杭州 中国茶叶学会 茶叶科学技术 福安(福建)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茶叶通讯 长沙 湖南省茶叶学会 茶叶信息 杭州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等 当代烹饪文化 郑州 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河南省豫菜文化研究会 淀粉与淀粉糖 石家庄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淀粉专业协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发酵科技通讯 杭州 杭州味精厂福建茶叶 福州 福建省茶叶学会 甘蔗糖业 广州 全国甘蔗糖业信息中心,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 罐头饮料工业 烟台(山东) 山东省食品罐头工业科技情报站 广东茶叶 广州 广东省茶叶学会 广东烹饪 广州 广东烹饪协会 广西蔗糖 南宁 广西区糖业公司办公室等广州食品工业科技 广州 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贵州茶叶 湄潭(贵州) 贵州省茶叶科学研究所,贵州省茶叶学会 国际食品 北京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食品科技 杭州 杭州市食品工业协会等湖南食品 长沙 湖南省食品行业联合会,湖南省轻工研究院吉林粮食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长春 吉林粮食高等专科学校江苏食品与发酵 南京 江苏省轻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苏调味副食品 镇江(江苏) 江苏省调味副食品行业协会 江西食品工业 南昌 江西省食品工业协会,江西省食品工业办公室冷饮与速冻食品工业 常熟(江苏) 江南大学(原无锡轻工大学)等 粮食科技与经济 长沙 湖南省粮食局等粮食流通技术 郑州 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粮食与食品工业 无锡(江苏) 国内贸易部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等粮食与油脂 上海 上海市粮食科学研究所等粮食知识 武汉 湖北省粮食局粮油仓储科技通讯 成都 国家粮食储备局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国家粮食储备局仓储司粮油加工与食品机械 北京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粮油食品科技 北京 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美食 南京 江苏省烹调协会面粉通讯 无锡(江苏) 江苏省粮食工业协会面粉专业委员会,江南大学校友会 木薯精细化工 南宁 广西南宁木薯技术开发中心等 酿酒 哈尔滨 中国食协白酒专业协会等烹调知识 太原 太原市商业经济学会啤酒科技 北京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 肉类工业 武汉 全国肉类工业科技情报中心站,武汉肉类联合企业集团公司肉类研究 北京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乳品与人类 哈尔滨 全国乳品工业信息中心,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乳业科学与技术 上海 上海市奶业协会等 山东食品发酵 济南 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济南市解放路41号山东食品科技 济南 山东省食品公司 山东盐业 济南 山东省盐务局 山西食品工业 太原 山西省食品工业协会等上海调味品 上海 上海海鸥酿造有限公司,上海市酿造科学研究所食品信息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信息.我爱厨房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与生活 上海 上海市食品协会,上海市食品研究所四川粮油科技 成都 四川省粮油科技情报总站四川烹饪 成都 四川省烹饪协会,四川省蔬菜饮食服务总公司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成都 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食品与发酵 温江 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设计院等苏盐科技 连云港(江苏) 江苏省盐业经济技术信息站西部粮油科技 西安 陕西粮油科学研究设计院盐业史研究 自贡(四川) 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 扬州大学烹饪学报 扬州(江苏) 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 饮料工业 沈阳 全国饮料工业协会饮食科学 沈阳 辽宁省轻工总会,辽宁省食品工业研究所 营养学报 天津 中国营养学会,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有机食品时代 南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中国分会 浙江盐业 舟山(浙江) 舟山盐业科学研究所,浙江省制盐工业科技情报站 中国保健食品 北京 中国保健食品协会 中国茶叶 杭州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中国茶叶加工 杭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所,全国茶叶加工科技情报中心站中国畜产与食品 南京 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 中国酒 北京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消费日报社 中国烹饪 北京 中国商业出版社中国乳业 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文献信息中心 中国食品 北京 北京市食品研究所中国食品工业北京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添加剂 北京 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 中国食品学报 北京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中国食品用化学品 上海 全国食品用化学吕行业联合会 中国食品与畜产科学 南京 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 中国食物与营养 北京 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中国甜菜糖业 哈尔滨 中国轻工总会甜菜糖业研究所中国盐业 北京 国家轻工业局盐业管理办公室等 中国饮食服务年鉴 北京 国家国内贸易部 中华茶人 北京 中华茶人联谊会,中国茶叶进出口公司 中外葡萄与葡萄酒 济南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山东省酿酒葡萄科学研究所 中外食品工业 北京 中国仪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中外食品加工技术 北京 北京市食品研究所,全国食品科技情报中心站 中外烟酒茶 桂林(广西) 漓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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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技术》15元/期,全年12期《物流技术》1981年创刊,是中国物流行业第一本物流专业刊物,目前由中国物流生产力促进中心主管,中国物资流通学会(现中国物流学会)物流技术经济委员会、物资流通技术研究所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旨在推广先进物流技术与设备,开展物流理论研究,交流国内成功经验,传递国际物流信息,促进中国现代物流的发展。《物流技术》面向流通企业、交通运输、口岸码头、物资、商业、储运、粮食、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经营)企业物流部门以及各物流设备生产厂家等,主要受众为物流及其相关行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刊主要通过邮发、自订、展会派送、赠阅等多种渠道发行,目前发行量为25000册。《物流技术》杂志先后荣获国内贸易部优秀科技期刊二等奖,全国优秀科技期刊三等奖;是全国物流行业核心期刊。本刊主要栏目有:本刊专访、本刊特稿、学术论坛、电子物流、经理园地、国外物流、行业资讯、采购指南、重点报道我国当前物流领域学术研究的最新成果、行业内焦点问题的深度分析,行业风云人物的及时跟踪报道以及先进适用的物流设备的推介,并开展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市场人士的对话。《物流技术(装备版)》18元/期,全年6期《物流技术》是由中国物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单位主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在我国物流行业和相关学术研究领域取得了深远的影响,获得了一致好评,并先后荣获全国优秀科技期刊、全国物流行业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湖北省优秀期刊等荣誉。近年来,我国物流业迅猛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物流技术与装备业的发展,同时也对我国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我国物流市场的这种需求与变化,更好地服务于本刊的读者,《物流技术》杂志社决定在《物流技术》月刊(以学术理论研究为主)的基础上,推出《物流技术(装备版)》(双月刊),旨在推介先进物流技术与装备,为采选物流技术与装备的企业提供相关资讯,搭建一个制造企业、流通企业与物流装备业协调发展的信息平台。《物流技术(装备版)》计划推出以下栏目:本刊专访、企业采风、市场聚焦、管理方法、技术交流、装备导航、物流标准化、军事物流装备、物流故事、互动平台等。《物流时代周刊》20元/期,全年12期《物流时代周刊》杂志是从事物流行业的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参阅的产业经济杂志,力求通过专业的采编手段——透视行业热点焦点事件;调查解读产业重点问题;强调货主企业,尤其是生产制造业的物流管理和需求进行深入报道;着重挖掘典型企业的经验,剖析供需双方的典型案例。读者群面向货主、货代、航(空)运、港口(车站、机场等交通运输枢纽)、公路铁路运输业、物流园区、第三方物流、物流技术设备和理论研究等。《中国物流与采购》12元/期,全年24期《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是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覆盖面广、发行量大的中国经济类核心期刊,是我国业内最具权威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实用性的强势媒体。主要栏目有:权威视点、本期策划、独家发布、案例点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采购与供应链、物流技术与装备、物流信息化、学术研究、域外采风等。杂志注重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中国物流与采购领域内最新政策法规、行业动态、经典案例,并对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度报道。《物流管理》10元/期,全年12期《物流管理》杂志是一本专注中国物流的商业杂志。旨在展现国内外物流研究的前沿成果、管理知识、资讯信息;精选物流企业案例;介绍国际现代物流的管理经验和运作模式,以帮助读者学习物流专业知识,提高企业物流管理水平。注重专业性和实用性,力求为读者提供一流的精华文章与实用信息。《物流与供应链》15元/期,全年12期广州物流协会吸呐从事物流行业经营、研究及服务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于物流事业的专业人士、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个人入会。目前,已发展会长单位22个,常务理事单位26个,理事单位30个,会员单位近300个。吸收了南方物流企业集团、宝供物流企业集团、华新集团、广州市粮食企业集团、广州市蔬果企业集团、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霍英东南沙货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商业储运公司、利皇集团、日捆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民航快递华南公司、富田—日捆储运(广州)有限公司、广东南粤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通达储运有限公司、广州中联环宇货业储运有限公司、远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石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凯通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城市之星运输有限公司等一批广州地区物流龙头企业入会。广州物流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下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媒体发展工作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培训认证咨询中心、法律咨询中心及协会秘书处等多个职能部门。为会员单位、物流行业相关单位提供多层次的综合性服务。《物流》10元/期,全年12期《物流》杂志是国内物流行业的核心媒体之一,九年来一直致力于务实地宣传行业政策、传播先进、科学及有效的物流技术和理念,客观地追踪报道最新的行业动态,其媒体效应已得到了业内的认同。并于2002年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行业新闻宣传贡献奖”。 其中《物流》杂志与FedEx(联邦快递)合作的“真诚合作表现”一文,获得首届中国物流与采购新闻大赛一等奖,与广东省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合作的“一体化的物流中心环节”一文,获得三等奖。《物流》杂志的办刊方针是:提供最新物流资讯 创造第三利润源泉。《现代物业》18元/期,全年12期现代物业》杂志是中国物业管理领域的专业传媒,也是中国第一份业主杂志。自2002年7月正式创刊以来,以“恒产恒心、物权物语”的核心理念,始终如一地打造物业管理在高度、深度、广度和速度方面的优势专业传播平台,并以其“专题领衔、创意优先、荟萃百家、关注现代”的办刊风格树立了自己的传媒形象。在今天,现代物业已经成为中国大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对话与沟通的首选渠道,并率先进入物业及资产管理的高端探索领域。作为专业传媒中的佼佼者,《现代物业》杂志极赋责任感地始终保持自己一贯的独立品质和客观精神,坚持以报道真相和探索真理的态度,把社区文明进步与发展作为自己的目标,源源不断地为各类社区工作人士和业主提供最具参考价值的丰富资讯和独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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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物流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物流学会物流技术经济委员会、湖北物资流通技术研究所等单位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刊号:ISSN 1005-152X CN 42-1307/TB;邮发代号38-178)。刊物旨在推广先进物流技术与设备,开展物流理论研究,交流国内成功经验,传递国际物流信息,促进中国物流业的发展。主要面向国内外物流服务企业、流通企业、交通运输、口岸码头、物资、商业、储运、粮食、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经营)企业物流部门以及各物流设备生产厂家等,主要受众为物流及相关行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多年来,杂志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为我国物流理论的研究与普及、物流学科的建设,以及中国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刊名: 物流技术Logistics Technology  主办: 中国物流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物资流通学会特流技术经济委员会;全国物资流通科技情报站;湖北物资流通技术研究所  周期: 半月  出版地:湖北省襄樊市  :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5-152X  CN: 42-1307/TB  邮发代号:38-178  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物流技术  创刊时间:1981

第十四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第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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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物流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物流学会物流技术经济委员会、湖北物资流通技术研究所等单位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刊号:ISSN 1005-152X CN 42-1307/TB;邮发代号38-178)。刊物旨在推广先进物流技术与设备,开展物流理论研究,交流国内成功经验,传递国际物流信息,促进中国物流业的发展。主要面向国内外物流服务企业、流通企业、交通运输、口岸码头、物资、商业、储运、粮食、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经营)企业物流部门以及各物流设备生产厂家等,主要受众为物流及相关行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多年来,杂志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为我国物流理论的研究与普及、物流学科的建设,以及中国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刊名: 物流技术Logistics Technology  主办: 中国物流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物资流通学会特流技术经济委员会;全国物资流通科技情报站;湖北物资流通技术研究所  周期: 半月  出版地:湖北省襄樊市  :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5-152X  CN: 42-1307/TB  邮发代号:38-178  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物流技术  创刊时间:1981

曾经是核心,现在不是了,如果需要发表,可以给你推荐《安徽农业科学》,中文核心。

法律分析:《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是为了保障粮食储藏安全,促进粮食仓库建设技术进步,提高粮食流通技术水平,加强项目决策与建设管理,发挥投资综合效益,制定的。法律依据:《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储藏安全,促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提高粮食流通技术水平,加强项目决策与建设管理,发挥投资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监督检查粮库项目建设的尺度;本标准中的投资、材料、工艺装备等技术经济指标是衡量粮库项目先进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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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调研报告  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由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计委有关同志组成“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专题调研小组,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赴粮食主产省湖北省和粮食主销区浙江省进行实地调研,听取省、市、县农业、粮食、计划、农发行等部门的专题汇报,深入乡村,听取乡镇村干部和农民的意见。并安排四川、河北、吉林等7省进行调研并提供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内涵和衡量指标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指一定时期的一定地区,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由各生产要素综合投入所形成,可以稳定地达到一定产量的粮食产出能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由投入和产出两方面的因素构成,由耕地、资本、劳力、科技、环境等要素的投入能力所决定,由年度的粮食总产量所表现。耕地、资本、劳力、科技、环境等要素每年能投入到粮食生产中去的质和量,就决定了粮食产出的质和量,即产出能力。粮食生产能力要变为实际产量,由国家政策和粮食供求关系等因素形成的粮食比较效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耕地保护能力。主要指能够保持有多少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用于粮食生产。二是政策支撑能力。包括政策措施的保障悄况,投入增加的状况,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等。三是科技服务能力。包括农业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推广体系状况。四是抗灾能力。包括排灌设施条什、物质装备状况和粮食种子储备情况等。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衡量指标:一是耕地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农业部“十五”计划提出要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到2005年耕地面积不低于1.28亿公顷(19.2亿亩)。从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考虑,“十五”期间,年度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07亿公顷(16亿亩)左右。二是粮食单产。可综合反映粮食的产:出水平。2000年我国粮食单产为4261公斤/公顷(568斤/亩),“十五”时期的亩均单产应高于这个水平。三是抗灾水平。可反映粮食生产基础设施状况和粮食生产的稳定程度。可用受灾面积‘孙览灾而积之差占受灾面积的比重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抗灾率一直在50%左右。  二、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农户对粮食生产的物质要素投人不断增加。化肥施用总量(按有效成分100%计算)由1978年的884万吨增加到2000年的4146万1吨,有效灌溉面积由1978年的6.74亿亩增加到2000年的8.08亿亩。主要粮食品种良种种植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60—70%。国家财政用于农业基本建设支出由1978年51亿元增加到1999年357亿元(同期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4.6%下降为2.67%)。由于投入增加,生产条件改善,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虽然粮食播种面积有所下降,但总产量由1978年的6000亿斤增长到1996年的10000亿斤。近几年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为稳定粮食生产,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1999年以来,粮食产量和面积出现连续下降。1999—2001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累计减少770.7万公顷(11561万亩),年度分别比上年减少62.6万公顷(939万亩)、469.8万公顷(7047万亩)和238.3万公顷(3575万亩)。粮食总产量累计减少1193.2亿斤,年度分别比上年减少78.2亿斤、924.2亿斤和190.8亿斤。  近几年粮食面积和产量下降,是由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的:  一是种粮比较效益下降,农民自主调减粮食面积。1996年以来,受粮价持续下跌和农资、机械和劳动力等粮食生产要素价格居高不下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实际出售粮食价格接近甚至低于成本,种粮效益明显下降。据湖北省农业部门测算,2000年粮食作物每亩成本纯收益率为1%,亩均税后收益为3.26元(其中水稻为0.09元),不足柑桔(712元)、绿茶(436元)的1%。湖北省京山县有关部门测算,2001年度种植水稻亩纯收入约200元,较1996年下降150元左右,比种植沙梨、蔬菜等经济作物少300元左右。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粮食主产区及60%左右的纯农户人均纯收入连续两年出现负增长。  二是政策引导结构调整,调减粮食种植面积。据统计,2000年全国因结构调整主动调减粮食面积333万公顷(4995万亩),占粮食播面减少总数的70%。近两年粮食主销区省份大幅度减少了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主产省份也调减了粮食面积。浙江省德清县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由1997年的553,5万亩,调减到2001年的175.5万亩,减幅为68.4%,其中,2001年调整农田发展多种经营面积184.5万亩,占农田总面积的59.2%。浙江全省2001年粮食播种面积2812.5万亩,比1997年减少1396.5万亩,减少幅度为33%。今年一些省区开始取消或部分取消保护价,通过粮食购销公司补贴收购部分粮食,但补贴面小。如湖北省今年给17个粮食主产县按每公斤补贴6分钱汀购3()亿斤优质粮,对其他县区不下达订购补贴任务,这些地区就相应地自主调减丁粮食种植。  三是实施退耕还林、还湖、还草,减少了耕地和粮食播种。近两年全国因生态建设退耕,调减部分粮食种植面积。湖北省粮食种植面积由80年代的7699,5万亩,减少刊现在的6000万亩,其中退耕399万亩(退耕还林还草319.5万亩,退耕还湖约79.5万亩)。据估计,全国因退耕减少粮食播种面积约100万公顷(1500万亩)。这项计划的实施,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是有利的。四是农田基础设施老化,粮食生产抗灾能力低,因灾降低·了粮食生产能力。90年代以来,国家预算内农业资金投入总量有所增加,但投资比重没有提高。国家对农业的投资重点用于大江大河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直接用于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明显偏少,农业基础设施滞后,田间排灌设施陈旧老化,农业抗灾能力脆弱,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靠天吃饭”。1990—2000年间,全国平均每年受灾面积8。1亿亩,成灾面积3.9亿亩,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48%,抗灾率仅为52%,与80年代水平相比没有明显的提高,不如1978年的水平(57%)。2000年因灾损失粮食1300亿斤,比上年增加600亿斤。近几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水平趋于下降。全国年度粮食播种面积由多年稳定在1.10—1.13亿公顷(16.5—17亿亩),减少到警戒线1.07亿公顷(16亿亩)以下。2001年为1.06亿公顷(15.9亿亩),2002年预计为1.05亿公顷(15.7亿亩)。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下降,有些因素是不可逆的,要恢复起来代价很大。例如耕地的减少,2000年耕地占用2349万亩(其中建设占用244.5万亩,生态退耕1144.5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占用867万亩,灾毁耕地93万亩),耕地补充436.5万亩(其中未利用土地开发276万亩,废弃地复垦99万亩,土地整理增加耕地63万亩),占补相抵,2000年耕地实际减少1912.5万亩。从1999年以来的情况看,在粮食生产和流通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粮食生产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利润,粮农的生产积极性难以得到保护,投入粮食生产的各种要素会减少,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保持和提高将受到严重的挑战。  三、粮食供求趋势预测  (一)粮食需求呈刚性增长  由于我国人口继续增加和粮食转化与深加工的进一步发展,对粮食的需求将早刚性增长。近年来学术界和有关部门对我国粮食消费需求的中长期预测很多,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  1、2005年的粮食需求总量为10620亿斤,其中直接消费量为4985亿斤,人均直接消费原粮369斤;饲料粮需求量4108亿斤,占粮食需求量的38.7%;加上工业用粮、种子用粮及损耗,人均需求量为786斤。  2、2015年的粮食需求量为11670亿斤,其中直接消费量为4503亿斤,人均直接消费原粮312斤;饲料粮需求量5545亿斤,占粮食需求量的47.5%;加上工业用粮、种子用粮和损耗等,人均需求量为804斤。  3、2030年的粮食需求量为13195亿斤,其中直接消费量为4160亿斤,人均直接消费原粮260斤;饲料粮需求量7244亿斤,占粮食需求量的54.9%;加工业用粮、种子用粮和损耗等,人均需求量为824斤。分品种来看,今后我国粮食消费需求增长主要来自饲料粮增长。据预测,从目前到2030年,稻谷需求略有上升,小麦需求持续上升,玉米需求大幅增长。玉米2005年需求量占粮食总量的比重为28.4%;2015年需求快速上升至31.9%;2030年需求量进一步上升至35.2%。  (二)未来粮食产需缺口较大  从上述需求和目前10000亿斤的粮食生产能力看,2005年、2015年、2030年我国粮食产需缺口分别为620亿斤、1671亿斤和3195亿斤。按照粮食最低自给率95%计算(粮食净进口控制在总产量的5%以内),为实现产需基本平衡,粮食生产能力需要比目前分别提高约100亿斤、1100亿斤和2540亿斤,提高幅度分别为1%、11%和25%。这在目前的投入和科技水平下,困难和压力很大。从最近十几年的情况看,我国粮食单产提高幅度不大。1990—1994年5年粮食单产在533斤/亩左右,1995—2001年7年粮食单产在573斤/亩左右,1990—2001年12年单产提高幅度仅7.5%,年递增0.6%。在耕地和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的情况下,要实现粮食产需平衡,粮食单产必须有相应的提高。  (三)影响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主要因素  一是粮食比较效益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目前国家资源未能有效的补贴到农民,在粮食流通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如无有力的保护措施,不解决粮食的比较效益问题,农民种粮积极性将进一步下降。  二是耕地和水等资源紧张。我国耕地数量和水资源不足而且不断缩减,是阻碍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和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全国现有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左右,人均占有耕地仅1.59亩,为世界人均数3.75亩的42%。即使现有耕地总是稳定,随着人口增加,到2010年和2030年,人均耕地也将降至1.43亩和1.34亩。农业用水也严重紧缺。现阶段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为2220立方米,约为世界平均的25%。预计到2030年,人口达到16亿时,在降水不减少的情况下,人均水资源将下降到1760立方米,接近国际公认的1700立方米的严重缺水警戒线。  三是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抵御灾害的能力不强。我国耕地有效灌溉面积小,干旱半干旱面积比重大。全国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水田和水浇地为7.91亿亩,仅占总耕地的39%。全国40%的耕地退化,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地受水土流失危害。每年都不同程度地遭受干旱、洪涝、低温冷害、台风、早霜、冻害等多种自然灾害的袭击,给粮食生产造成较大的损失。  四是科技储备不足,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由于体制不顺、科技与生产、科研与推广脱节、经费不足、机构重叠、力量分散、人才流失等问题仍很突出,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各类试验、示范等科研推广工作难以很好地开展,粮食生产领域科技储备不足,技术推广队伍不稳,粮食生产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更新推广速度较慢,直接制约着粮食生产科技水平的提高。  五是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状况加剧,耕地的持续生产能力下降。由于工业和城市“三废”对基本农田的污染,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直接影响粮食产量和质量。全国已有1000万公顷(1.5亿亩)农田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占灌溉总面积的7.3%,’且呈上升趋势。每年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数千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亿元。由于地力下降、环境污染对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直接影响,难以估计。  四、建议立足于人多地少的国情,要从长远战略考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使藏粮于库与藏粮于地有机结合,确保我国粮食安全。  (一)依法保护耕地和水资源,确保粮食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由于部门分割,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相互脱节,造成破坏粮田、滥占耕地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耕地和水足粮食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要树立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就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观念,建立健全耕地等农业资源保护法制体系,依照《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水资源,保持耕地数量的动态平衡,治理环境污染,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和水资源利用率。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减少国家对耕地的低价征用和高价出让,避免对农民利益的损害。  (二)实施农业补贴,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粮食产品成本高、品质较差,国际竞争力不强,逐步增加的粮食进口势必会冲击国内粮食市场,打击农民种粮积极性,影响粮食生产能力的稳定和提高。因此,我们应在WTO规则框架内,利用政府补贴弥补完全市场调节的缺陷,调节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向,实施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以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加大科研攻关和技术推广力度  近些年来,粮食作物科研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薄弱,科技储备严重不足。种质资源创新与品种选育相对滞后,优质品种不多,专用品种不全。农民迫切需要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器械仍比较缺乏。要树立储备科技就是储备生产能力的思想,加大粮食作物科技投资力度,集中资金,集中人才,大力开展粮食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新器械的研究,力争在短期内有所突破。建立对良种和适用新技术推广的补贴制度,加强技术推广力度,确保粮食单产水平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粮食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生产水平要充分利用WTO有关规则,特别是国内支持保护的“绿箱”政策,借鉴国际经验,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资力度,加强基本农田没施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抗灾能力和土地生产力,直接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粮食主产区选建500个优质商品粮基地县,加强农田灌排体系、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农机服务体系和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在这些基地县,形成年产粮食5000—6000亿斤的生产能力,保证每年提供2000—2800亿斤商品粮。  (五)建立国家粮食预警体系,及时调控粮食市场  在粮食市场全面放开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粮食市场和价格大幅度波动,国家应建立粮食预警体系,确定粮食警戒线,进行指标监测。同时对粮食预警进行立法,确保粮食供应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发展粮食生产,保障粮食供应。  (六)重点支持粮食集中产区  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需要建设的地方很多,要把建设的重点集中到粮食集中产区,尤其是中部地区的粮食主产区。通过集中建设,要使全国粮食主产区的基础设施和技术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粮食生产能力显著提高,真正成为国家稳定的粮食生产基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七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第十条 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五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第十六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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