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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财税杂志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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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正规的杂志社都要有稿费的吧,不然拿了别人的劳动成果不给报酬那是侵权吧,不过一些拖欠稿费的杂志社也有的……所以说,并不是想入一行就能入一行的,得从自己摸索开始。现在网络上资源丰富呀,找些写作网、红榜等看看其中的约稿信息。研究下各种杂志的收稿类型,收稿要求等,再对照自己的写作方向,选定几家作为目标去试水,去学习,在过程中自然会体会到之前看不到的门道,这才是慢慢入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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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稿酬的对文章要求都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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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投哪方面的呀?新闻传播学吗,一般有新闻界\新闻战线\新闻爱好者\新闻采访与写作\等等核心期刊,你在网上搜他们的网站,一般都有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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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格式是:登录名@主机名域名。以QQ邮箱为例,QQ邮箱的格式为:qq号。使用QQ邮箱投稿的操作方法参考如下:1、打开QQ邮箱官网。2、输入QQ账号密码进行登录。3、在QQ邮箱主界面,点击左上角的写信。4、在写信界面输入收件人的邮箱,以及填写好主题和正文后点击发送即可。

收件人:编辑邮箱主题:投稿《杂志名》【栏目】《你的文章题目》【笔名】附加:可以添加,用WORD就可以,里面要注明自己的联系方式正文:短篇的话附上全文最后注明你的笔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投稿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 电子邮件投稿应该用什么格式? 主题:投稿栏目、文章名、发表笔名。 内容:文章的全部内容。 落款:您的真实联系地址、邮编、姓名、邮箱地址、固定电话、手机、QQ号码(注明QQ名)、其他您觉得有必要留的联系信息。 除了以上内容,一概不欢迎。    二、 为什么不欢迎使用附件? (只发附件不行。如果正文与附件一起发则非常欢迎。) 大家知道,很多病毒是通过邮件附件传送的,就我知道,很多杂志社的电脑上都装了病毒粉碎机这个软件,就是说在处理电子邮件的时候,有附件的系统一律删除。这意味着您辛苦的文字永远不会被编辑看到。 另外,附件来稿格式不同,往往因为软件问题而打不开,或者,打开是乱码。 所以,为了您自身利益,别使用附件投稿。

投稿分两种情况,1、直接过去投,2、网投。1、直接过去投对于本校的或者本地的杂志,记得一定要直接过去投。因为这样方便登记,可以减少编辑从网上下载下来慢慢登记的过程。呵呵,有些粗心的编辑说不定会把你的文章给漏掉。去登记的时候,带上三份稿件和电子版。一份便于编辑送出去审稿,一份给编辑保留,一份问编辑哪些需要修改以此表示你投稿的诚意。电子版最好用U盘拷来,邮箱有一份,防止出现意外。记得带上审稿费啊。(论文的格式和需要注意的地方,以后给大家再讲)。现在的杂志一般审稿至少都三个月,因为送给那些教授专家审稿,那些人都是一些大忙人,就算编辑催上几十次,也要三个月,如果不催一年也有可能。2、网投如果是网投,记得不要仅仅发一篇文章给编辑,什么都不说。这样他们会觉得你搞学术都忘了礼貌了。因为每天编辑都会收到几十封甚至几百封投稿邮件。:)发这样的笑脸蛮有用的,他们会觉得你亲切,说不定很快把你的论文下载下来跟你联系。编辑如果不把你的文章下载下来,你的文章就会石沉大海。这次由于我们学校邮箱系统出现问题,也导致我们各个编辑部的几百封投稿都弄丢了。记得一定要留你的联系方式,手机,座机,QQ,地址,邮编等一切可能的联系方式。当编辑跟你联系后,记得要记下他的联系方式,按照编辑的方式汇款,记得经常打电话询问你需要做什么样的修改。增刊一般学校都不承认。核心期刊的增刊一般都算是非核心期刊处理,具体的还要询问导师。研究生答辩前,如果是核心期刊,需要录用通知就行了;如果是非核心的,需要见刊。一般情况下,核心期刊每期的杂志安排都很超前,如果你需要投稿的话,记得要提前半年的时间,因为审稿还有三个月。除非你有关系或者你导师有关系,这个属于例外。投非核心的就找一个名声好一点都杂志投,这样不给导师丢脸,发表起来容易很多,审稿时候一般比较短,因为他们的稿源不多。一个月左右差不多都可以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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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政务邮箱系统是辽宁省的邮政编码如下:1、沈阳市:1100002、大连市:1160003、鞍山市:1140004、抚顺市:1130005、本溪市:1170006、丹东市:1180007、锦州市:1210008、营口市:1150009、阜新市;12300010、辽阳市:11100011、盘锦市:12400012、铁岭市:11200013、朝阳市:12200014、葫芦岛市:125000辽宁省简介:辽宁省共辖14个地级市,分别是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盘锦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辽宁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辽宁省介于东经118°53'至125°46',北纬38°43'至43°26'之间。南濒黄、渤二海,辽东半岛斜插于两海之间,隔渤海海峡,与山东半岛遥相呼应;西南与河北省接壤;西北与内蒙古毗连;东北与吉林省为邻;东南以鸭绿江为界与朝鲜隔江相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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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杂志》是综合性中医药学术月刊,1958年创刊。辽宁省卫生厅主管,辽宁中医药大学主办。深受国内外广大作者、读者的喜爱,曾荣获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自然科学核心期刊、中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生物医学核心期刊、中国中医药优秀期刊等殊荣。本刊编排规范,内容充实,面向基层,注重临床实践。适宜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者和中医爱好者阅读。主管单位:辽宁省卫生厅主办单位:辽宁中医药大学;辽宁省中医药学会国际刊号:1000-1719国内刊号:21-1128/R在线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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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企业工作,每年税局都会摊派一些税收杂志的,勿须自已去订购,如果要订购,我向你推荐一个杂志是中华财税网的,叫什么的名字我忘了,你上中华财税网查一查可以知道,这个网出的杂志价格可能较高,其内容很新很前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我们对各地报来的2010年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进行了初步书面审查。现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审查情况看,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节能量计算不正确,部分项目节能量明显偏大,个别项目节能量严重失实。(二)节能量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下,或1万吨标准煤以上。(三)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6月1日以前。(四)改造内容不属于支持范围。部分项目如煤炭储运扬尘覆盖技术、搬迁改造、瓦斯发电、太阳能热利用等不属于支持范围。(五)项目未在项目实施地申报,而是在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申报。(六)部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足70%。(七)财政奖励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偏高,部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甚至高于项目总投资。(八)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不合理。个别项目每节约一吨标准煤投资达5万元,有的甚至达6万元,与一般节能改造2000-5000元/吨标准煤的投资强度相比,明显偏高,节能服务公司根本无法收回投资。(九)项目信息不全。有的项目没有填报项目名称、改造内容、节能量等。(十)部分项目与中央财政节能技改项目重复。 二、有关要求(一)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立即组织对本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自查,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2010]2528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项目的真实性、节能量、技术经济指标、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改造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和现场核查。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审核工作承担责任,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审核机构要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自查后,对不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收回奖励资金,节能量偏大的项目要如实核减节能量和奖励资金。自查结束后,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奖励项目及资金调整情况,将本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汇总表和每个项目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合同复印件以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需详细列明节能量计算方法和过程)复印件于7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二)各地自查工作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组织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审查和抽查结果,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把关不严、审查失职的地区,暂停安排该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将收回该公司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并取消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资格;对节能量审核明显失职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三)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的要求,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新安排项目的基本情况表、合同复印件以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复印件及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四)鉴于部分地区还存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地方配套奖励资金不到位、对外地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予奖励等问题,请这些地区务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立即予以整改。对2011年8月15日前没有整改到位的地区,将暂停安排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附: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与当地财税部门沟通,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总署计划财务司。 联系人:王泉、冀素琛 电话:010-65212904,65212736 传真:010-65127873 邮箱: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二ΟΟ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宣传文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二)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 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三)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六、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三)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述“科技图书”,是指按照《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规定在其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第三部分正式列有指定分类号的图书,分类号不止一个时,以第一个分类号为准。 (五)本通知所述“科技报纸”的具体范围按附件3执行。 (六)本通知所述“科技期刊”,是指按照《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GB/T9999—2001)的规定列有指定分类号的期刊。 (七)本通知所述“科技音像制品”,是指按照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规则列有指定分类号的音像制品。 (八)上述“指定分类号”是指下列分类号: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 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0(数理科学、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和z2(百科全书、类书)。 (九)本通知所述“技术标准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书(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 (十)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刊物。 (十一)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八、办理和认定 (一)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二)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财税[2002]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及第三条的营业税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9号)、《财政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同时废止。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收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予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或者直接予以退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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