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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法律文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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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律文献有哪些

近代史以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开端1689--权利法案4----独立宣言1787——美国制定“1787年合众国宪法”接着——法国大革命上颁布的人权宣言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之后颁布的“拿破仑法典”林肯政府颁布“宅地法”9颁布‘解放黑人奴隶宣言”1861年俄国废除农奴制,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不得不签署废除农奴制的法令1917年十月革命世界近代史结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法,提出“主权在民”“三权分立”“责任内阁”的主张,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宪法大纲》----确立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双十协定》确立和平、民主建国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日本在1889年确立的、从欧洲军国主义色彩最浓厚的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并且为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所确立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带有浓厚的的封建买办性、同时又带有一定的西方资产阶级色彩。《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尽管未能提出反帝的革命任务,也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反封建纲领。但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实践意义在于在中国第一次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其思想启蒙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人民的觉醒,鼓舞人民起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其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在于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以后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其宪法意义在于实现了宪政原则。正如陈旭麓先生所言:“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是‘揖美追欧’的结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几代人的奋斗而取得的最富深远意义的结果。

近代中国法律文献有哪些

<临时约法><中国土地法大纲> <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孙中山领导下,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临时参议院花了约一个月时间,制定了效力相等于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以临时大总统名义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分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共56条。约法是中华民国当时的最高法律,它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它还按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中央制度。为防止袁世凯今后擅自篡改《临时约法》,特地在附则中规定,修改约法,必须“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临时约法》的颁布是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它具有积极的进步的意义。《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带有鲜明的革命性、民主性。它不仅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在中国宪政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又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二十多年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贯彻执行《五四指示》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土地改革是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共成立之初,便开始从事农民运动,探索土地改革的正确方针、政策、路线,至1947年7月,中共中央和各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土地改革的法规和政策,比较著名的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大会土地法(中共中央提出)、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1932年12月:日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批准)等,这些法规大都是共产党人在变革土地制度的实践中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反映了探索正确上改路线的曲折历程,正是这些土地法经验和教训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人民解放军战略反攻开始后,中央工委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在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总结了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贯彻《五四指示》以来的土地改革经验教训。会议认为解放区贯彻(五四指示)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议后期着重讨论土改政策问题,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全文共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同时,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富农,只废除其封建式剥削部分,即出租的土地。对于富农经营的土地仍承认其所有权、这就将地主和富农进行了区分。它不仅纠正了《五四指示》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而且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所有制的革命旗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第二,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民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乡村人民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这个规定在总体上有利于满足广大农民,首先是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也可以避免重复历史上“地主不分队富农分坏田”的错误。而且“办法简单,便于实行,易为文化水平低下的农民所接受。同时,地主从党内外进行抵抗可能减少,坏干部钻空子怠工多占果实可能减少”。总之“利多害少”。 第三,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出租的权利”。“保护工商业界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这些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另外,还规定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法机关,以及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处理办法。由此可以看出它是一部彻底的、比较完备的土地法大纲。

1、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2、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近代史以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开端1689--权利法案4----独立宣言1787——美国制定“1787年合众国宪法”接着——法国大革命上颁布的人权宣言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之后颁布的“拿破仑法典”林肯政府颁布“宅地法”9颁布‘解放黑人奴隶宣言”1861年俄国废除农奴制,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不得不签署废除农奴制的法令1917年十月革命世界近代史结束

美国: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1804年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颁布了《法典》。

中国近代法律文献有哪些书

你觉得中国的法律书籍还是很多的,有宪法呀,什么其他的书我觉得都还是很有意义的,宪法

法律史是一门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文献不但是学科发展的基础,更是学术进步的源泉。著名历史学家杨志玖曾用“入宝山不空归”来形容接触原始材料对历史研究的重要性。法史研究自然也不例外。 自古以来,书目提要就被视为读书的门径。近代以来,先后出版了多部法制史料的书目提要。1934年,孙绍祖撰成《中国历代法家著述考》,收集历来法学著作572种。1957年,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史研究室李祖荫、杨清源、汪国堂等依据该局图书室收藏的图书(这部分图书绝大部分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继承),编成《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简介》,收集历来法学著作932部(法律出版社1957年)。1976年,台湾张伟仁先生主持编辑出版了《中国法制史书目》,收集历来法学著作2473部。1978年之后,大陆先后出现了高潮、刘斌《中国法制古籍目录学》(北京古籍出版社1993年)、张伯元《法律文献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等著作。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编《中国法律图书总目》、中国法学会编《中国法学图书馆目录》、北京图书馆《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学卷等也收录了一些主要的法制史书目。其中,中国法学会编《中国法学图书馆目录》一书每条书目后都附有详细的馆藏情况,极便于读者查找。 1990年以来,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国家图书馆等法律古籍的主要收藏单位都纷纷将古籍数据上网。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也将本馆收藏的珍本法律古籍目录放在了网上。古籍的数字化进程还在继续。相信以后读者可以更多的通过网络查到资料。

钦定宪法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日本在1889年确立的、从欧洲军国主义色彩最浓厚的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并且为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所确立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带有浓厚的的封建买办性、同时又带有一定的西方资产阶级色彩。《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尽管未能提出反帝的革命任务,也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反封建纲领。但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实践意义在于在中国第一次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其思想启蒙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人民的觉醒,鼓舞人民起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其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在于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以后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其宪法意义在于实现了宪政原则。正如陈旭麓先生所言:“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是‘揖美追欧’的结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几代人的奋斗而取得的最富深远意义的结果。

美国: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1804年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颁布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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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689权利法案 美国 《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 法国 1789《人权宣言》《1875年宪法》 德意志《1871年宪法》

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具体的分类有:民法类: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 刑法类:刑法、刑事单行条例; 行政法类:国务院以下的国家行政部门颁行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诉讼法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经济法类:劳动法、消法、税法等

法律史是一门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文献不但是学科发展的基础,更是学术进步的源泉。著名历史学家杨志玖曾用“入宝山不空归”来形容接触原始材料对历史研究的重要性。法史研究自然也不例外。 自古以来,书目提要就被视为读书的门径。近代以来,先后出版了多部法制史料的书目提要。1934年,孙绍祖撰成《中国历代法家著述考》,收集历来法学著作572种。1957年,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史研究室李祖荫、杨清源、汪国堂等依据该局图书室收藏的图书(这部分图书绝大部分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继承),编成《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简介》,收集历来法学著作932部(法律出版社1957年)。1976年,台湾张伟仁先生主持编辑出版了《中国法制史书目》,收集历来法学著作2473部。1978年之后,大陆先后出现了高潮、刘斌《中国法制古籍目录学》(北京古籍出版社1993年)、张伯元《法律文献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等著作。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编《中国法律图书总目》、中国法学会编《中国法学图书馆目录》、北京图书馆《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学卷等也收录了一些主要的法制史书目。其中,中国法学会编《中国法学图书馆目录》一书每条书目后都附有详细的馆藏情况,极便于读者查找。 1990年以来,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国家图书馆等法律古籍的主要收藏单位都纷纷将古籍数据上网。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也将本馆收藏的珍本法律古籍目录放在了网上。古籍的数字化进程还在继续。相信以后读者可以更多的通过网络查到资料。

近代史以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开端1689--权利法案4----独立宣言1787——美国制定“1787年合众国宪法”接着——法国大革命上颁布的人权宣言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之后颁布的“拿破仑法典”林肯政府颁布“宅地法”9颁布‘解放黑人奴隶宣言”1861年俄国废除农奴制,沙皇亚历山大二世不得不签署废除农奴制的法令1917年十月革命世界近代史结束

中国近代史的法律文献有哪些

1908年8月27日《钦定宪法大纲》,清政府公布 1911年11月3日《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公布,中国第一部成文宪法 1911年12月3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南京临时政府公布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南京临时政府公布 1913年10月30日《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国会公布 1914年5月1日《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袁世凯公布 192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曹锟宪法”,曹锟公布 1931年5月12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蒋介石主导 1936年5月5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简称“五五宪草” 1946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 1948年4月18日《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1991年4月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至第十条 1991年4月22日 议决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5月1日正式终止 1992年5月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1994年7月 中华民国宪法第三次增修 1997年7月 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次增修 1999年9月 中华民国宪法第五次增修 2000年4月 中华民国宪法第六次增修 2004年8月 中华民国宪法第七次增修(2005年6月7日经国民大会复决通过)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9年《共同纲领》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称“五四宪法”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称“七五宪法”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称“七八宪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称“八二宪法”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修宪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再次修宪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步资产阶级民主宪法1949年《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195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通过的

钦定宪法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日本在1889年确立的、从欧洲军国主义色彩最浓厚的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并且为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所确立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带有浓厚的的封建买办性、同时又带有一定的西方资产阶级色彩。《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尽管未能提出反帝的革命任务,也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反封建纲领。但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实践意义在于在中国第一次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其思想启蒙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人民的觉醒,鼓舞人民起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其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在于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以后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其宪法意义在于实现了宪政原则。正如陈旭麓先生所言:“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是‘揖美追欧’的结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几代人的奋斗而取得的最富深远意义的结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法,提出“主权在民”“三权分立”“责任内阁”的主张,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宪法大纲》----确立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双十协定》确立和平、民主建国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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