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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评论文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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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评论文章要求

呵呵,我语文都忘的差不多了,说的不好别怪我啊先写你小时候是怎么样接触到书的,比如听爷爷讲故事不过瘾,就自己看之类的,之后就对书产生了极大的兴趣,随着自己不断的长大,就开始看一些很有教育意义的世界名著,比如红楼梦引起了你钻研历史的兴趣,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教给了你做人的道理等等,(你可以直接照抄书的前言,这样就知道这本书讲的是什么了), 总共就350个字,应该是很快就凑够了,试试看,不行我再帮你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出版活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 第三条 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报纸的出版。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报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报纸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七条 报纸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 出版单位设立 第八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报纸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一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报纸出版登记表》一式五份,由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报纸出版单位持《报纸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报纸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报纸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报纸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报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报纸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业务范围包括办报宗旨、文种。 第十八条 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 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报纸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须与报纸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央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三章 报纸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报纸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报纸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 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 报纸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报纸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 第二十九条 报纸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纸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报纸出版须与《报纸出版许可证》的登记项目相符,变更登记项目须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 (一)报纸名称; (二)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 (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四)总编辑(社长)姓名; (五)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 (六)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七)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 (八)印刷单位名称、地址; (九)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十)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 第三十二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 出版报纸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的报纸,须按创办新报纸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 报纸所有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 第三十四条 报纸专版、专刊的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不得明显于报纸名称。 第三十五条 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 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 第三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 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报纸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在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第四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根据新闻采访工作的需要,可以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设立记者站,开展新闻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报纸。 第四十四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报纸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报纸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报纸发行数据。 第四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报纸样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报纸出版管理实施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制度和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报纸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第四十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报纸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报纸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 第五十一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纸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经报纸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核验之日前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等送检材料审核查验; (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其《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报纸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报纸出版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完成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工作后的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报纸年度核验工作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刊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报纸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照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报纸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报纸。 第五十四条 《报纸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报纸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报纸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 第五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 (六)责令收回报纸;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报纸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六十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六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按前款处罚。 第六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第六十三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 (九)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 (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第六十四条 报纸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报社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者出版周期超过一周,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其他散页连续出版物,也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看到规定你应该明白,不会让你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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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一、期刊发表论文的标准格式为:文章标题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 (包括单位全称、邮政编码)[摘 要](以摘录或缩编方式复述文章的主要内容)50~300 字[关键词](选用可表达文章主要内容的词或词组)3~8 个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1] [2] [3]…… (有的期刊还要求英文摘要和英文关键词)作者简介与作者联系方式02二、针对以上格式组成还须注意的是:1、标题期刊发表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 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 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1) 准确得体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2) 简短精炼力求题目的字数要少,用词需要精选。至于多少字算是合乎要求, 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希望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 20 个字(3) 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外延和内涵属于形式逻辑中的概念。 所谓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每一个对象;而所谓内涵,则是指对每一个概 念对象特有属性的反映。2、正文期刊发表论文格式要求正文篇幅一般在 2000--8000 字不等, 包括简短引言、 论述分析、 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文中出现的外文缩写除公知公用的首次出现一律应标有中文翻译或外文全称。 文中图、表应有自明性,且随文出现,并要有相应的英文名。文中图的数量一般不超过 6 幅。图中文字、符号、坐标中的标值和标值线必须写清,所有出现的数值都应标有明确的量与单位。文中表格一律采用"三线表"。文中有关量与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用单个斜体外文字母表示 (国家标准中专门规定的有关特征值除外;如要表示量的状态、序位、条件等, 可对该单个字母加上下角标、阿拉伯数字以及"′""^"等) ,避免用中文表示。 正文章节编号采用三级标题顶格排序。一级标题形如 1,2,3,…排序;二级标题形如 1,2,3,…排序;三级标题形如 1,2,3,… 排序;引言不排序。3、参考文献期刊发表论文格式要求有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集(N),期刊文章 (J) ,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其他未说明文章(Z)参考文献如为专著,项目包括:作者姓名 书名 版本 出版地:出版者, 出版年;参考文献如为期刊,项目包括:作者姓名 版本 年 月 卷(期)~ 年 月 卷(期)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参考文献如为电子文献, 项目包括: 作者姓名 电子文献题名 文献出处或网址,发表或更新日期4、作者信息包括作者简介(100 字以内)出生年月 性别 毕业院校 学历 主要研究方向。作者联系方式,包括: 地址, 邮编,电话, (含手机)E-mail 等。03三、期刊发表论文发表渠道将论文直投杂志社是作者的首选途径。但由于发表档期安排、论文需要修改和编辑部稿件堆积如山的现状, 作者要想成功及时发表往往需要借助一些发表平台。国内比较可靠的发表渠道有期刊云,发表论文写作经验丰富。特别提示论文发表格式要求虽多,但如果在平时写作中有所注意,在发表时就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不同的期刊可能还有不同的格式要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选题得当,突出主题。论文的题目好比人的眼睛,通过题目应让读者看到文章的主旨,提高兴趣。2、中英文摘要言简意赅。不要把论文里的东西都放在摘要里展示,这是错误的。要在摘要里把你的实验目的、方法、结论以及意义说清楚就好,语言越简练越好。3、前言或者绪论。中国人常说文章是"龙头、虎尾、猪肚子"。好文章一般前言都要写得非常好,要求语言既要简练,而且能把你实验研究的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实验的意义都表达清楚。4、定好结论。写文章要注意前后呼应,一定和摘要以及文章对应好。切记:文章中没有涉及的问题,不要在结论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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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评论文章格式要求

文学评论包括诗歌评论、小说评论、散文评论、戏剧评论、影视评论等。《我的父亲母亲》是电影。电影是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 文学评论  音乐、美工、剪辑、服装、道具、化妆、灯光、特技等于一身的一种集体创作的综合艺术,影视评论既可对诸多方面做综合评论,亦可对某一方面做重点评论。  文学评论与一般的思想评论是不同的。思想评论的对象是社会生活和人们在其生活,工作中表现出来的种种思想问题,目的是帮助人们提高思想认识,分清是非;它可以通过各种各样,各方面的材料予以论证,只要紧扣你所要阐明的观点就行。   文学评论的对象是文学作品(小说、诗歌、散文、戏剧、绘画、影视等);评论的目的是通过对其思想内容,创作风格,艺术特点等方面议论、评价,提高阅读,鉴赏水平,评论时当然可以旁征博引,引用各种材料论证,但这旁征博引的各种材料,应是与文学作品有关的,而文学评论所用的材料基本上是来自所评文学作品本身。  另外文学评论与一般的作品分析也不同。当然从某一角度讲,文学评论首先要基于对作品的分析,没有分析何来评论;而分析本身也自然含有对作品的评价。但之间仍是有区别的,分析作品侧重是谈作品“是这样”;而评论侧重是谈作品“为什么是这样”,“这样好不好”。   文学评论必须对作品有总的评价,并且对你这个评价有一定论证过程,但作品分析就未必对作品要有总评价。  另外在写文学评论时,不必大段引述原材料,那样会用原材料挤掉你的论述;评论点要集中,鲜明。评论角度不要过大,比如你写“评《红楼梦》”如此宏大的古典巨著,你从何处下手评?很难写,如果你把它缩为“评《红楼梦》中人物的对话”,进而再缩小角度为“评《红楼梦》凤辣子的语言特征”就容易下笔了。   观点要鲜明,要用确凿的材料的阐析去支持观点,引证的材料首先要来自作品本身,当然还可旁征博引,材料分析和观点要始终保持一致。对读者不太了解的作品,评论前要对其有关方面作一定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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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评论文章

报刊评论员文章 是一事一议,语言犀利,讨论深刻申论是根据给定的材料,归并中心,展开议论,提出解决方法,不能言语过激。

“署名文章”是报纸行业特有的名词,指报纸上这篇文章的观点是由署名的人自己负责,即文责自负。评论员文章是新闻评论中常用的一种文体。是仅次于社论的重要评论。报刊上的社论数量偏少,评论员文章则有日渐增多愈显重要的发展趋势。社论是新闻评论的一种,是最为重要的新闻评论和舆论工具,是报纸编辑部就重大问题发表的评论。在英文中,社论称Leader。又称Editorial或Leading article,前者指的是“总编评论文章”,后者则有“首席评论文章”之意。美国作者史本沙尔在《社论写作》一书中认为:“社论是一种事实与意见的精确、合理与有系统的表白,为了娱乐,并影响公众,也为了要解释新闻,使一般读者能够了解其重要性。”按照重要程度依次是社论、评论员文章、署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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