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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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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刘荣

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据官网2014年8月信息,“211工程”三期建设以来,先后获得纽斯塔特国际文学奖、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海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近百项,获授权专利近百项。 2009年-2014年,学校承担的“973”、“863”、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项目数量逐年增加,科研立项经费快速增长,2011年突破2亿元,比2008年增加了近5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海南省社科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1项、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1项、海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项、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6项、纽斯塔特国际文学奖及其它省级以上奖励30多项,获授权专利27项。 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 (2008年—2013年) 序号成果名称完成人(前三位)获奖级别年度1石斑鱼遗传多样性及其种质评价技术的研究尹绍武 陈国华 张本海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0082流动沙丘的固定和绿化用新材料、新结构及其野外实践效果研究李建保 陈永 周青平20103热带水产养殖动物微生物性疾病检测及其安全高效控制技术研究周永灿 谢珍玉 王世锋20114高温气固分离陶瓷过滤管材的研制及应用李建保 邓湘云 姬忠礼20125极值图论的相关度序列理论及其应用尹建华 高泽图 尹梦晓20126中国棉叶螨各近似种的研究程立生 蔡双虎 蔡笃程海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0087绿色环保型农药----16%氟硅唑水乳剂与5%阿维哒微乳剂的研制及应用李嘉诚 冯玉红 林强20088一种补偿网络控制系统随机时延的新方法杜峰 杜文才 雷榰20099几种鱼鳔的成分分布规律及鱼鳔寡肽的制备技术研究段振华 易美华 汪菊兰200910海巴戟(NONI)规范化种植和精深加工技术及应用符文英 邢诒旺 云韵琴200911海南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理论研究与应用杨小波 吴庆书 李东海201012马氏珠母贝育种和养殖新技术王爱民 王 嫣 顾志峰201013金、磷酸钙和氧化钛光功能纳米材料及性能研究刘钟馨 曹献英 文 峰201014三维医用体数据稳健多水印算法研究李京兵 杜文才 黄梦醒201215转基因水稻颖花突变体形态学鉴定、遗传学分析和基因克隆罗丽娟 何朝族 张 艳等201216优质“定安黑猪”标准生产技术体系的研究与示范推广王凤阳 吴科榜 李笑春海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00817长丰2号紫长茄引进、试验与示范推广林师森 成善汉 符海秋201118海巴戟(NONI)产业化技术集成及推广应用符文英 邢诒旺 符传贤201219绿色农药新制剂的产业化及应用推广李嘉诚 林强 李鹏海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012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 (2008年—2012年) 序号成果名称完成人(前三位)获奖级别年度1世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比较研究赵康太 沈德理 张云阁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92海南历史文化大系(10卷104本书)曹锡仁(参与)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20093中国共产党农村思想政治教育史李德芳 杨素稳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094现代化背景下的海南大特区曹锡仁 鲁兵20095海南农村基层政治与社会发展研究李德芳20126股权结构与企业资本支出决策:理论与实证分析胡国柳 黄景贵 裘益政20097论黎族文身的伦理隐喻郑小枚20098论我国民法典总则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王崇敏 张丽娜20099股权分置、公司治理与股利分配决策: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胡国柳等201210高校创新性基础科学研究团队特征研究——以汤姆逊—卢瑟福团队为例夏代云等201211什么是当代文学批评?——一个理论论纲刘复生201212多变量整体模式累加多层统计模型的建立及其在组织绩效预测上的应用研究刘殿国等201213海南农村基层政治与社会发展研究李德芳201214股权分置、公司治理与股利分配决策: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胡国柳等201215高校创新性基础科学研究团队特征研究——以汤姆逊—卢瑟福团队为例夏代云等201216什么是当代文学批评?——一个理论论纲刘复生201217多变量整体模式累加多层统计模型的建立及其在组织绩效预测上的应用研究刘殿国等201218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领域研究王丽娅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919中国天然橡胶经济问题研究柯佑鹏 过建春200920《企业柔性管理——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安应民、郝冬梅200921贯彻科学发展观——海南干部读本王毅武 彭京宜200922丘濬集(10册)(明)丘濬著 周伟民 王瑞明 崔曙庭 唐玲玲点校200923商法学徐民201224制度递延逆反论——一个典型制度变迁的案例描述与推论张尔升200925蜕变中的历史复现——从“革命历史小说”到“新革命历史小说”刘复生200926海南文物保护、开发、利用与发展战略阎根齐 梁小平200927海南农业保险补贴与需求研究王芳201228我国高校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研究赵康太等201229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研究张丽娜201230商法学徐民2012 馆藏资源 据学校官网2014年8月信息显示,海南大学图书馆藏书65万册,其中,纸质文献(含纸质图书、期刊合订本)52万册,电子图书13万册。还有丰富的中外文电子数据库,如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期刊题录数据库、中国专利题录摘要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EBSCO数据库、BIOSIS Previews数据库、CA 数据库、Springer Link电子期刊系统、LexisNexis律商联讯等中外文电子信息资源,可查询检索国内外重要的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期刊题录与全文资料。 学术期刊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3年创刊,是海南省惟一进入CSSCI的学术期刊;连续四次被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的期刊;2000年被评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01年获《CAJ-CD规范》执行优秀奖。 《热带生物学报》由海南大学主办,海南省教育厅主管,公开发行。选登热带生物领域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专题评述、学术问题讨论、研究简报(或快报)、成果摘要等稿件。该刊已被《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万方数据(CHINAINFO)系统科技期刊群》和《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数据库收录。2013年9月被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评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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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家股》,《企业·证券·合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11月版。《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江西法学》1991年第6期。3.《论票据保证》,《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4.《论我国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的保护》,《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6期。5.《试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1998年第9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全文转载。6.《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合著),《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2000年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全文转载。7.《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池州师专学报》2001年第4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9.《违约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10.《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完善》,《政法学刊》2002年第5期。11.《票据签章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12.《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特区法坛》2002年第5期。13.《追索权保全手续之比较研究》,《池州师专学报》2003年第1期。14.《票据行为性质之我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15.《试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2期。16.《〈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探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17.《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18.《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19.《论票据伪造及其法律效力》,《方圆·西部版》2003年第6期。20.《论票据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现代法学》2003年民商法学专刊。21.《驰名商标的认定》,《中国教育改革》2003年第12期。22.《建立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4-1710] 期刊详细信息 看看投稿指南? 哪里有全文? 本刊收录在: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10-2011年版)提示: 排序: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 - 第70位本刊收录在: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12-2013年版)提示: 排序: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 - 第68位本刊收录在: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14-2015年版)主题分类:高校综合性学报: 高校综合性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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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外审

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据官网2014年8月信息,“211工程”三期建设以来,先后获得纽斯塔特国际文学奖、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海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近百项,获授权专利近百项。 2009年-2014年,学校承担的“973”、“863”、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项目数量逐年增加,科研立项经费快速增长,2011年突破2亿元,比2008年增加了近5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海南省社科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1项、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1项、海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项、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6项、纽斯塔特国际文学奖及其它省级以上奖励30多项,获授权专利27项。 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 (2008年—2013年) 序号成果名称完成人(前三位)获奖级别年度1石斑鱼遗传多样性及其种质评价技术的研究尹绍武 陈国华 张本海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0082流动沙丘的固定和绿化用新材料、新结构及其野外实践效果研究李建保 陈永 周青平20103热带水产养殖动物微生物性疾病检测及其安全高效控制技术研究周永灿 谢珍玉 王世锋20114高温气固分离陶瓷过滤管材的研制及应用李建保 邓湘云 姬忠礼20125极值图论的相关度序列理论及其应用尹建华 高泽图 尹梦晓20126中国棉叶螨各近似种的研究程立生 蔡双虎 蔡笃程海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0087绿色环保型农药----16%氟硅唑水乳剂与5%阿维哒微乳剂的研制及应用李嘉诚 冯玉红 林强20088一种补偿网络控制系统随机时延的新方法杜峰 杜文才 雷榰20099几种鱼鳔的成分分布规律及鱼鳔寡肽的制备技术研究段振华 易美华 汪菊兰200910海巴戟(NONI)规范化种植和精深加工技术及应用符文英 邢诒旺 云韵琴200911海南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理论研究与应用杨小波 吴庆书 李东海201012马氏珠母贝育种和养殖新技术王爱民 王 嫣 顾志峰201013金、磷酸钙和氧化钛光功能纳米材料及性能研究刘钟馨 曹献英 文 峰201014三维医用体数据稳健多水印算法研究李京兵 杜文才 黄梦醒201215转基因水稻颖花突变体形态学鉴定、遗传学分析和基因克隆罗丽娟 何朝族 张 艳等201216优质“定安黑猪”标准生产技术体系的研究与示范推广王凤阳 吴科榜 李笑春海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00817长丰2号紫长茄引进、试验与示范推广林师森 成善汉 符海秋201118海巴戟(NONI)产业化技术集成及推广应用符文英 邢诒旺 符传贤201219绿色农药新制剂的产业化及应用推广李嘉诚 林强 李鹏海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012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 (2008年—2012年) 序号成果名称完成人(前三位)获奖级别年度1世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比较研究赵康太 沈德理 张云阁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92海南历史文化大系(10卷104本书)曹锡仁(参与)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20093中国共产党农村思想政治教育史李德芳 杨素稳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094现代化背景下的海南大特区曹锡仁 鲁兵20095海南农村基层政治与社会发展研究李德芳20126股权结构与企业资本支出决策:理论与实证分析胡国柳 黄景贵 裘益政20097论黎族文身的伦理隐喻郑小枚20098论我国民法典总则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王崇敏 张丽娜20099股权分置、公司治理与股利分配决策: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胡国柳等201210高校创新性基础科学研究团队特征研究——以汤姆逊—卢瑟福团队为例夏代云等201211什么是当代文学批评?——一个理论论纲刘复生201212多变量整体模式累加多层统计模型的建立及其在组织绩效预测上的应用研究刘殿国等201213海南农村基层政治与社会发展研究李德芳201214股权分置、公司治理与股利分配决策: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胡国柳等201215高校创新性基础科学研究团队特征研究——以汤姆逊—卢瑟福团队为例夏代云等201216什么是当代文学批评?——一个理论论纲刘复生201217多变量整体模式累加多层统计模型的建立及其在组织绩效预测上的应用研究刘殿国等201218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领域研究王丽娅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0919中国天然橡胶经济问题研究柯佑鹏 过建春200920《企业柔性管理——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安应民、郝冬梅200921贯彻科学发展观——海南干部读本王毅武 彭京宜200922丘濬集(10册)(明)丘濬著 周伟民 王瑞明 崔曙庭 唐玲玲点校200923商法学徐民201224制度递延逆反论——一个典型制度变迁的案例描述与推论张尔升200925蜕变中的历史复现——从“革命历史小说”到“新革命历史小说”刘复生200926海南文物保护、开发、利用与发展战略阎根齐 梁小平200927海南农业保险补贴与需求研究王芳201228我国高校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研究赵康太等201229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研究张丽娜201230商法学徐民2012 馆藏资源 据学校官网2014年8月信息显示,海南大学图书馆藏书65万册,其中,纸质文献(含纸质图书、期刊合订本)52万册,电子图书13万册。还有丰富的中外文电子数据库,如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期刊题录数据库、中国专利题录摘要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EBSCO数据库、BIOSIS Previews数据库、CA 数据库、Springer Link电子期刊系统、LexisNexis律商联讯等中外文电子信息资源,可查询检索国内外重要的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期刊题录与全文资料。 学术期刊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3年创刊,是海南省惟一进入CSSCI的学术期刊;连续四次被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的期刊;2000年被评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01年获《CAJ-CD规范》执行优秀奖。 《热带生物学报》由海南大学主办,海南省教育厅主管,公开发行。选登热带生物领域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专题评述、学术问题讨论、研究简报(或快报)、成果摘要等稿件。该刊已被《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万方数据(CHINAINFO)系统科技期刊群》和《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数据库收录。2013年9月被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评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主编

(1)《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2)《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3)《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4)《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5)《民事权利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1、《自然之债源流考评》,李永军,《中国法学》,2011年6月发表2、《论破产法上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李大何; 李永军,《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月发表3、《论姓名权的性质与法律保护》,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12年1月发表4、《从权利属性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李永军,《法商研究》,2012年1月发表5、《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及其反思》,李永军,《法学杂志》,2011年2月发表6、《合同法发展趋势的前瞻性探索——读《欧盟合同法一体化研究》有感》,李永军,《人民司法》,2010/17发表7、《论连带责任的性质》,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2月发表8、《论《侵权责任法》关于多数加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李永军,《法学论坛》,2010年2月发表9、《对《物权法》第一编的反思》,李永军,《当代法学》,2010年2月发表10、《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李永军; 肖思婷,《北方法学》,2010年3月发表11、《民法上的住所制度考》,李永军; 王伟伟,《政法论坛》,2009年6月发表12、《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李永军,《政法论坛》,2007年1月发表13、《从物权法规范看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李永军,《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3月发表14、《新《破产法》焦点问题透视》,李永军,《财会学习》,2006年10月发表15、《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对民法内在与外在体系的影响》,李永军,《法学研究》,2008年5月发表16、《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制体系下的边际案例救济》,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03年6月发表17、《论私法合同中意志的物化性——一个被我国立法、学理与司法忽视的决定合同生效的因素》,李永军,《政法论坛》,2003年5月发表18、《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李永军,《法学研究》,2005年5月发表19、《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李永军,《当代法学》,2005年6月发表20、《合同法上的错误及其法律救济》,李永军,《山东审判》,2003年3月发表21、《论合同解释对当事人自治否定的正当性与矫正性制度安排》,李永军,《当代法学》,2004年2月发表22、《论权利能力的本质》,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05年2月发表23、《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李永军,《政法论坛》,2002年3月发表24、《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李永军,《中国法学》,2002年4月发表25、《诚信面面观》,李永军; 姚辉; 葛晨虹; 陈少峰; 郑也夫,《前线》,2002年7月发表26、《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历史传统与形式理性对民商分立的影响》,李永军,《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6月发表27、《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李永军,《政法论坛》,2000年1月发表28、《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02年4月发表29、《试论破产原因》,李永军,《政法论坛》,1995年6月发表30、《破产犯罪的比较研究》,李永军,《中国法学》,1995年2月发表31、《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李永军,《比较法研究》,1995年2月发表32、《定式合同问题研究》,李永军,《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年10月发表33、《对我国格式合同的思考》,李永军,《工商行政管理》,1996/19发表34、《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李永军,《比较法研究》,1998年3月发表35、《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正在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增加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质疑》,李永军,《政法论坛》,1998年6月发表

《股权结构与企业理财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独著 。《企业财务战略与财务控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一作者。《管理会计》,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主编。《财务会计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主编。《财务管理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主编。 《<财务管理学>精练与详解》,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主编。《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与管理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主编。《财务管理案例点评》,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副主编。《教育教学理论与方法探索》,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副主编。《财务管理研究》(会计类研究生教材),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参编。《高级财务学》(教育部推荐教材,金融学研究生核心教材),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资本市场与公司财务—有关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胡国柳、胡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公司绩效——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分析”,《经济评论》,2014年第5期,136-147页。胡国柳,康岚:“董事高管责任保险需求动因及效应研究述评与展望”,《外国经济与管理》,2014年第3期,10-19页。胡国柳,李少华:“董事责任保险能否改善企业投资效率?——基于中国A股公司的经验证据”,《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40-46页。陈险峰,胡珺,胡国柳:“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权益资本成本与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财经理论与实践》,2014年第1期,39-44页。胡国柳、姜岩磊:“贷款投放量、高管过度自信与企业过度投资”,《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4年第3期,98-106页。周林子、胡珺、胡国柳(通讯作者):“产权性质、高管控制与并购绩效——基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研究”,2014年第3期,107-113,120页。胡国柳,曹丰:“管过度自信程度、自由现金流与过度投资”,《预测》,2013年第6期,29-34页。胡国柳,刘向强:“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资本投向的实证研究”,《系统工程》,2013年第2期。胡国柳,周遂:“会计稳健性、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过度投资”,《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50-55页。张尔升,胡国柳:“地方官员的个人特征与区域产业结构高级化——基于中国省委书记、省长的分析视角”,《中国软科学》,2013年第6期,71-83页。曾春华、胡国柳:“治理环境、终极股东控制与公司并购绩效”,《商业经济与管理》,2013年第9期。胡国柳,周遂:“政治关联、过度自信与企业非效率投资”,《财经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6期,37-42页。胡国柳、周德建:“股权制衡、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投资过度的实证研究”,《商业经济与管理》,2012年第9期,47-55页。张长海,胡国柳,吴顺祥:“公司年度会计稳健性计量方法适应性研究”,《统计与信息论坛》,2012年第2期,第72-79页。胡国柳,李伟铭,蒋顺才:“利益相关者与股利政策:代理冲突与博弈”,《财经科学》,2011年第6期(6月),72-80。胡国柳,李伟铭,张长海,蒋顺才:“股权分置、公司治理与股利分配决策: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1期,37-42页。胡国柳、孙楠:“管理者过度自信研究最新进展”,《财经论丛》,2011年第4期,111-115页。胡国柳、刘向强“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金融行为研究述评”,《财贸研究》,2011年第5期,126-130。胡国柳,黄景贵,蒋顺才,李伟铭:“股权分置、公司治理结构与现金股利分配”,《商业经济与管理》,2010年第6期,第26-31,46页。蒋永明,李伟铭,胡国柳(通讯作者):“股权分置、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的实证研究”,《海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胡国柳、韩葱慧:“高管薪酬与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的实证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第150-155页。胡国柳、韩葱慧:“机构投资者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的实证研究”,《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6期,第56-60页。胡国柳、沈琳:“公司治理结构与资本支出决策----来自海南省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160-167页。胡国柳、曾春华:“会计委派制背景下的高校财务管理创新”,《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第591-595页。胡国柳、王化成:“上市公司现金持有决策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东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2期,第57-64页。马永强、胡国柳:“投资者保护效率测度研究述评”,《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2期,第131-134页。韩葱慧、胡国柳(通讯作者):“内部人持股与会计信息质量之关系的实证研究”,《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651-656页。胡国柳、裘益政、黄景贵:“股权结构与企业资本支出决策关系:理论与实证分析”,《管理世界》,2006年第1期,第137-144页。胡国柳、黄景贵:“资本结构选择的影响因素——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新证据”,《经济评论》,2006年第1期,第35-40页。胡国柳、刘宝劲、马庆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现金持有水平关系的实证分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4期,第39-44页。于东智、胡国柳、王化成:“企业的现金持有决策与公司治理分析”,《金融论坛》,2006年第10期,第28-35页。胡国柳、黄景贵:“现金持有理论模型评介”,《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6期,第93-97页。胡国柳、董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资本结构选择的实证分析”,《财经科学》,2005年第5期,第90-98页。胡国柳、黄景贵:“股权结构与企业股利政策选择关系:理论与实证分析”,《商业经济与管理》,2005年第12期,第3-8页。胡国柳、王化成:“股权结构与企业投资多元化关系:理论与实证分析”,《会计研究》,2005年第8期,第56-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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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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