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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投稿要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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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投稿要求多少

收录了。《轻工学报》1986年创刊,原名《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CN 41-1172/TS),2013年变更为《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CN 41-1422/TS),2015年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新广出审[2015]309号),更名为《轻工学报》(CN 41-1437/TS),将于2016年1月开始启用,继原刊名连续编号。本刊是美国《化学文摘》(CA)、《乌利希期刊指南》(UPD)、《科学引文索引》(SCI)、《史蒂芬斯数据库》(EBSCO)收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科学计量指标数据库、科技部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科学技术文献数据库、中文科学技术期刊数据库收录/来源期刊。2006、2009、2012年连续入选“中国科技核心期刊”;2008、2011、2014年连续三届被评为“河南省一级期刊”,2014年被评为“河南省二十佳提名期刊”;在2011年河南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高校学报综合质量评估中被评为“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自科期刊”;2014年荣获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中国高校学术期刊特色期刊奖”。

《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是教育部主管、中南大学主办的以矿物、冶金、材料、化学化工、机电、信息、地质、采矿、土木等专业学科为主的科技期刊,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其前身是《中南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收录情况被《工程索引》(EI Compendex)、《化学文摘》《金属文摘》《铝工业文摘》《科学文摘》《科学技术文献速报》《文摘杂志》等国外知名检索刊物列为来源期刊。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冶金文摘》《中国机械工程文摘》《中国化学化工文摘》《中国无机分析化学文摘》《中国地质文摘》《中国物理文摘》《中国学术期刊文摘》《有色金属文摘》等国内文摘刊物收录。被列入《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等国内数数据库。获奖情况荣获首届国家期刊奖、第二届国家期刊奖提名奖、第三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等、全国高校科技期刊评比一等奖、全国优秀科技期刊评比一等奖、全国高校优秀自然科学学报评比一等奖、首届中国高校精品科技期刊奖等,被评为百种中国杰出学术期刊。 刊名: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Science and Technology)主办:中南大学周期:月刊出版地:湖南省长沙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ISSN:1672-7207CN:43-1426/N邮发代号:42-19历史沿革:现用刊名: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曾用刊名:中南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南工业大学学报创刊时间:1956该刊被以下数据库收录:CA 化学文摘(美)(2009)SA 科学文摘(英)(2009)Pж(AJ) 文摘杂志(俄)(2009)EI 工程索引(美)(2009)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2008)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2008)中文核心期刊(2004)中文核心期刊(2000)中文核心期刊(1996)期刊荣誉:Caj-cd规范获奖期刊第二届全国优秀科技期刊 1 投稿要求:1 来稿内容新颖,论点明确,论据可靠,文字精炼,无保密内容。投稿时需交原稿2份,并提交采用Word软件生成的电子文档。来稿在4个月内未收到处理结果,可自行改投它刊。2 论文内容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作者简介、通讯作者、文摘、关键词、分类号、正文、参考文献及与中文相应的英文部分(包括文题、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文摘、关键词)。3 在论文首页地脚处标注作者简介、通讯作者及及基金项目。作者简介包括第一作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民族、籍贯、学历、职称、研究方向;通讯作者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论文若有基金项目资助,请在论文首页脚处标注基金项目名称及其编号。31 论文篇幅(含正文、图、表、参考文献和摘要):一般不超过10000字。32 文稿版式:参照样文执行。33 中文文题一般不超过20字。34 全部作者姓名按署名顺序排列,姓名之间以“,”分隔。35 作者工作单位应写正式全称,不用简称,后加省名、城市名、邮政编码及国名。4 中文摘要达300~350个字,内容包括方法、结果、结论,要具体、详细,不能空泛而谈;英文摘要有与中文摘要对等的信息量(不少于150个实词,符号和缩略语应加以说明)。还应包括论文题名、作者姓名、单位、城市名及关键词的英文。5 关键词应有3~8个。词与词之间用“;”分隔。英文关键词:其内容、数量和顺序,均与中文关键词一一对应;符号和缩略语应予说明。6 中图分类号应从《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查找。7 英文文题除第一字母及专有名词应大写以外,一律小写,第一个词不用冠词。8 作者姓名:顺序排列与中文相同;姓名之间以“,”分隔。中国作者姓名应按汉语拼音写法:分姓、名两部分;姓在前,名在后,均不缩写;两者之间,以空格分开;姓的全部字母大写,名的第一字母大写,其余小写。9 作者单位的英文应写正式全称,不用缩写。城市名和邮政编码后加国名。10 量的符号与量单位的符号:应格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00~3102—93量与单位》,正确使用量的符号与量单位的符号;正确使用字符的正体和斜体;量的符号(如: x,y,z)、一般函数等用斜体。矢量(向量)、矩阵、张量的符号用黑斜体。11 SI词和量单位应该用正体,量数值与量单位之间空1/4汉字的间隔。数字一律用正体表示。12 前言不写编号和标题。前言内容应对前人研究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具体的归纳和总结,不笼统、空泛。前言中不出现图、表。13 图、表格、引文、公式、定理等的序号均要按其在正文中被引用的顺序,全文统一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连续编码。例:图1、表2、文献[3]、式⑷、定理5等。14 插图应随文给出,先见文后见图。141插图要有图号和简明扼要的图题。分图要有分图号和简明扼要的分图题。图题要有自明性,不空泛。142 直角坐标的函数图只画坐标,不画其他边框;坐标刻度方向朝图内。坐标刻度应等间距,分度值宜为整数。143 照片或灰度图:应主题鲜明,反差适当,边界规正,注明方向。图片需指明放大或缩小的比例时,应当在图上以标尺表示,而不应使用“倍数”或“分数”。15 表格(指量表)应采用三线表。“三线”指表头顶线、表头底线、数据表底线。151 表格应随文给出,先见文后见表。表格要有表格序号和简明扼要的表题。表题要有自明性,不空泛。16 参考文献只列出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新的、重要的、正式发表的文献资料,数量不应少于15条。采用顺序编码制。为便于国际检索,要求将非英文的参考文献译成英文(即中文文献还需附对应的英文文献)。161 中外作者的姓名一律“姓前名后”。其中:国外作者姓用全称,名字部分用缩写,缩写后不加缩写点。7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南路中南大学 邮编:410083 《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编辑部2 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 1 连续出版物:[标引序号] 作者文题[J]期刊名,年,卷(期):起始页码-终止页码[1]刘文辉,张新明,李惠杰,等固溶处理对7A55铝合金断裂韧性的影响[J]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8⑴:41-2 专 著:[标引序号] 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2] 邱冠周,姜 涛,蔡汝卓,等冷固结球团直接还原[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3 译 著:[标引序号] 作者书名[M]译者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3]康塔尼克数据挖掘:概念、模型、方法和算法[M]闪四清,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4 论文集:[标引序号] 作者论文名[C]//主编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始页码-终止页码[4] MA Ting-xi,LU XUE-Computer aided analysis of the penetration of mounted tillage implement[C]//ZHANG Wei,GUO Pei-yu,ZHANG Sen-Agricultural engineering and rural Beijing:International Academic Publishers,1992:157-5 学位论文:[标引序号] 作者论文名[D]所在城市:保存单位,年[5]张邦胜新型硫化剂制备硫代钼酸根的试验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冶金科学与工程系,6 专 利:[标引序号] 作者专利名:国别,专利号[P]发告日期或公开日期[6] 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法:中国,881056073[P]1989-07-7 技术标准:[标引序号] 技术标准号,技术标准名称[S][7] GB 6432—86,饲料粗蛋白的测定方法[S]8 技术报告:[标引序号] 作者报告名[R]所在城市:单位,年[8]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貌岸然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9 报纸文章:[标引序号] 作者文题[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9]王 静管理教育更应重视本科生[N]科学时报,2002-06-13(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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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来,在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学校共承担74项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10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1项国家“863”计划项目,1项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在争取河南省高层次科技计划项目方面成绩突出。共承担包括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河南省杰出人才计划、河南省杰出青年计划、河南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项目、河南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省内有重要影响力的高层次项目27项。承担省科技厅、省规划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教育厅、郑州市科技局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1135项,涵盖了科技计划项目的全部类型,在河南省工科类高校中位居前列。 截止到2013年,学校共有近450余项成果通过省级鉴定或结项验收;共获各类科研成果奖励400余项,其中教育部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河南省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等省部级奖励77项;围绕学校重点学科及特色学科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的数量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共出版著作500余部;发表论文600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1900余篇。特别是SCI、EI、ISTP三大索引收录的论文数量显著增加,共收录1000余篇次,授权专利20余项。 学校与郑州、许昌、洛阳、南阳、焦作等地方政府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与红塔集团、红云红河集团、许继集团、宇通客车等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了化工、烟草、食品、机械、工业控制等一批具有学校轻工特色的科技服务领域。在推动产学研结合,探索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学校充分利用生产力促进中心、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学校先后承担横向科技开发项目近400项,促进了行业的技术进步。 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结果于近日陆续揭晓,截至目前,我校共获批立项34项,其中面上10项、青年16项、联合6项、主任基金2项,获批总经费达到3万元。基金数目首次突破30项,经费首次突破千万元,无论是数量还是经费均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位居河南省高校第8位。 图书资源截止到2013年,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169万余册,现有Elsevier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Scopus文摘数据库、EBSCO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Springer Link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NSTL外文文献、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读秀知识库(数字图书200余万种)等中外文数据库27个学术期刊《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 (自然科学版)1986年创刊,双月刊,双月15日出刊,大16开。是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学计量指标数据库来源期刊、科技部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科学技术文献数据库收录期刊、中文科学技术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河南省优秀科技期刊、中国高校优秀科技期刊、刊发的所有论文均已通过中国期刊网及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数字化期刊群,进入Internet面向世界传播。 学校先后与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国十余所院校建立了合作办学关系,经常选派专家、学者赴国外讲学、深造、考察,并聘请外籍专家来校任教、进行学术交流。学校设有河南省唯一的雅思考试中心,并被英国驻华使馆誉为“中国最好的考点之一”。2010年学校获得招收留学生资格。郑州轻工业学院于2001年开始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是河南省最早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公立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教育部相关法规政策,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遵循“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学校与英国龙比亚大学(现更名为爱丁堡龙比亚大学)有五个中外合作办学本科项目,分别为电子商务、国际商务、互联网技术、工业设计和艺术设计专业。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于2002年开始招收首届本科项目学生,现已有4届毕业生和6届动态连接到英国龙比亚大学学习的学生。2013年12月12日,印度RVS教育集团常务董事、巴拉蒂尔大学RVS文理学院执行校长KSenthil Ganesh一行对学校进行了友好访问。 学校与印度巴拉蒂尔大学RVS文理学院建立合作关系。同年,郑州轻工业学院和英国皇家农业大学签订的友好合作协议,两校间3+1+1学士、硕士研究生合作项目正式启动。

收录了。《轻工学报》1986年创刊,原名《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CN 41-1172/TS),2013年变更为《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CN 41-1422/TS),2015年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新广出审[2015]309号),更名为《轻工学报》(CN 41-1437/TS),将于2016年1月开始启用,继原刊名连续编号。本刊是美国《化学文摘》(CA)、《乌利希期刊指南》(UPD)、《科学引文索引》(SCI)、《史蒂芬斯数据库》(EBSCO)收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科学计量指标数据库、科技部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科学技术文献数据库、中文科学技术期刊数据库收录/来源期刊。2006、2009、2012年连续入选“中国科技核心期刊”;2008、2011、2014年连续三届被评为“河南省一级期刊”,2014年被评为“河南省二十佳提名期刊”;在2011年河南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高校学报综合质量评估中被评为“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自科期刊”;2014年荣获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中国高校学术期刊特色期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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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是以自然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传递各学科学术信息,促进学术交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发现和培养人才。刊名: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主办: 河南工业大学  周期: 季刊  出版地:河南省郑州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673-1751  CN: 41-1379/C  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曾用刊名:郑州机专学报;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创刊时间:2005 1、来稿应论点明确、内容充实、数据可靠、逻辑严密、文字精炼、图表简明清晰。每篇论文必须包括中英文题名、中英文作者名、中英文作者单位、中英文作者单位所在地名及邮政编码、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及第一作者简介。1题名 中文题名不超过20个汉字,英文题名应与中文题名含义一致。2摘要 采用第三人称写法,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200~300字),阐明研究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文意一致。3关键词 中文关键词标注3~8个,选词要规范,英文关键词与中文关键词一一对应,不能采用英文缩写。4正文 文章篇幅一般在6 000字左右,包括前言、实验方法、结果与分析、结论等内容。前言应简短,体现问题的本质与研究范围,回顾相关文献,尤其是近2~3年的研究成果,叙述主要调查结果。结论应由观测和实验结果引伸得出,切忌简单地再罗列一遍实验结果,得出的结论与观点应明确,实事求是。文中出现的外文缩写除公知公用的,首次出现应标有中文翻译或外文全称。5量和单位 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单位符号用正体字母表示,如s(秒)、min(分钟)、h(小时)、d(天)、L(升)、kg(千克)等。不要使用已废弃的量名称和某些英文缩写,如比重(密度)、分子量(相对分子质量)、摩尔数(物质的量)、质量/体积百分比浓度(质量/体积分数)、ppm(10-6)等。量符号用斜体字母表示(pH除外),如V(体积)、T(热力学温度)、t(摄氏温度)、P(功率)、p(压强)等。文中量的数值一般处于1~1000范围内,常用的词头有M(106)、k(103)、h(102)、c(10-2)、m(10-3)、μ(10-6)、n(10-9)等。6数字用法公元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各种计数单位计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如20世纪90年代、2004年1月15日、3s(三秒)、5min(五分钟)、6h(六小时)、7d(七天)、8L(八升)、9kg(九千克)等。词组、成语、惯用语或缩略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用汉字,如二元一次方程、三氧化二铁、星期四、二极管、三相点、第一作者等。7图、表 应有自明性,且随文出现。图和表一般不重复使用,数量关系尽量用图表示,力求简明清晰,图中文字、符号、坐标中的标值必须写清,并与正文一致。表格采用三线表。图、表中出现的数值都应标有明确的量与单位,图、表需注明序号。照片要求图像清晰,层次分明。8专业符号 文稿、图表中出现的外文字符必须区分大、小写,正、斜体,黑、白体,上、下角标字符的位置高低应区别明显,容易混淆的外文字母、符号请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文种(英、俄、希腊、拉丁文等)。9参考文献 选用与本文有关的文献并按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排,用上角标[ ]的形式在文中引用处标明,参考文献按“顺序编码制”编写。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如下:专 著:著者书名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期 刊:作者题名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论文集:析出文献作者文献题名论文集编者 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专 利: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学位论文:作者题名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技术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作者3名以内的全部列出,4名以上的列前3名,中文后加等,英文后加etal。作者姓名不管是外文还是汉语拼音一律姓在前,名在后(外文姓不缩写,名可缩写)。10作者简介 在文稿首页地脚处请写明第一作者简介,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份、籍贯、学位、技术职称、专业方向。11基金项目 如果论文涉及的是有关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请在文稿首页地脚处写明基金或资助机构的名称,项目编号(附证明复印件)。本刊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刊登有关基金项目的论文。2 投稿约定作者著作权 稿件文责自负,但编辑部有权进行技术性和文字性的修改。文章著作权归作者所有,编辑权归本刊所有。本刊有权将其编入中国期刊网、CEPS中文电子期刊网、万方数据库和维普数据库等数字化文献。所付作者稿酬中也包含在上述数字文献中的著作权使用费。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上述文献或网络,请在投稿时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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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文章一大抄,没事。

否定说,认为不存在所谓片面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 完全否定它。”[1]又如西原春夫说:“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 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 ;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2](184)此 外,前苏联学者M·N·科瓦廖夫、我国学者何秉松等均持此说。何秉松教授指出:“关 于片面共犯是不是共犯,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 应承认它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 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 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3] 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4]又如冈田朝太郎说:“于条文上曰共同(日刑第60条)、曰教唆(日刑第61条)、曰帮助(日刑第62条),对于仅一方有共同犯罪之观念之情形,非特未见任何加以排斥之文字,甚至对于具有共同犯罪之观念而共同者之罪恶,于他方已有辩识与未能辩识两情况,亦无差别或者差别甚微,故主义上赞成第三说(按:主张无论正规、教唆犯或从犯均能成立片面共犯)。”[5]此外, 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旧中国学者王觐、当代我国学者陈兴良等均持此说。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持肯定说者对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片面共犯存在范围无限制说,主张共同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旧中国学者王觐说:“余以为意思联络,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相互认识,乃外界之事项,意思联络,既为共犯之主观的要件,则以片面的合意,即生共犯之效果。申言之,有此共同犯罪之认识者,成立一方共犯,对于无此认识之犯罪者,以单独正犯处断。”[6]我国当代也有人认为:“在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中,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7] 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从犯说,主张共同正犯与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佐伯千仞、植田重正既肯定片面共同正犯存在,又肯定片面从犯存在[8]。 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说,主张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说:“因此,必然得出如下结论,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场合,缺乏互相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9] 片面从犯说,主张只有从犯才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说:“因为共同正犯是根据各共同者互相利用、互相补充其行为而行动,共同实现了犯罪 ,使负担‘皆为正犯’的责任,作为其主观方面的要件,各共同者间互相利用、互相补 充对方的意思的存在不可或缺;所以,共同实行的意思要在共同者间互相存在,片面共 同正犯的观念不应当被承认。与之相反,因为作为从犯的要件,刑法上一方面仅仅认为 帮助正犯的事实存在是必要的(刑法第62条),同时其处分不过是专门对帮助行为本身追 究罪责(刑法第63条)。所以,只要基于帮助意思的帮助事实存在就够了,与正犯者间的 意思联络不一定被认为必要,片面从犯的观念当能够肯定。这样,我认为通说、判例的 立场是妥当的。”[10] 片面有形从犯说,主张无形的从犯不成立片面从犯,而只有有形的从犯才成立片面从犯。如日本学者川端博说:“根据认为使正犯的实行行为容易,即使正犯者不具有获得帮助者的意识客观上也是可能的;第62条法律条文没有要求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意思联络是自然的等,承认片面的从犯是妥当的。但是,精神帮助的场合,正犯如果没有认识帮助行为存在,就不能说犯行变得容易。应当认为片面从犯不成立。”[11]众所周知,帮助行为理论上分为有形的帮助或称物质的帮助与无形的帮助或称精神的帮助,前者例如提供犯罪工具,后者例如指认犯罪对象。此说只承认片面有形从犯,而不承认片面无形从犯。我国学者吴振兴教授亦持此说。 (三)对片面共犯争议的评价 如前所述,片面共犯否定说认为,共犯的成立以共犯者间有意思疏通为成立要件,单方面加功于他人犯罪,由于缺乏意思疏通,不成立共犯;笔者认为,就日本刑法来看,未必妥当。因为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第62条),并未要求必须是正犯者知道他人帮助,才构成从犯,因而在解释论上片面从犯能够成立。况且,如不承认片面从犯,主张在不能独立成为某些犯罪时,即认为犯罪,就会使帮助他人犯罪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对社会的保护。所以,此说在日本是非通说观点。就我国刑法来看,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很容易使人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因而一些学者持片面共犯否定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概念,不等于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不存在,对此如何处理,持此说的学者意见不一:有的避而不谈,有的提出以间接正犯论处。避而不谈是回避矛盾;作为间接正犯处理,明显加重了帮助者的刑罚,并且片面从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不相符合。于是又有学者提出修改刑法,增加“帮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帮助之情的,对帮助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自然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在刑法未 作规定之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然有待研究。在笔者看来,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有 所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一词有时指共 同犯罪的现象,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 念。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 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 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第27条第1款),据此,德国著名刑法学者 耶赛克等指出,对于帮助犯来说,“正犯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提供的帮助(所谓的秘密帮 助)”[12](837)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帮助犯,但刑法理论上承认这种共犯形式。笔者认 为,我国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如同德、日等国刑法所作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这样,承认 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问题。 至于片面共犯肯定说,内部意见颇不一致。如上所述,笔者赞同片面帮助犯(从犯)能够成立的观点,进而言之,认为片面有形帮助犯说更为适宜。理由是暗中给实行犯以有形帮助,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对帮助他人犯罪者不加处罚,会放纵犯罪;如要处罚,自然以片面帮助犯论处为宜,因为他毕竟只是给他人实行犯罪以帮助。至于片面共同正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根据情况,对单方面故意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者,依单独实行犯论处,没有必要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教唆者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由于受到教唆而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知他人对其教唆,也无碍于教唆犯的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并未规定必须被教唆人知道他人对其教唆,被教唆人不知道他人对其教唆,只要其确系由于教唆者唆使其犯罪的言词而引起犯意,教唆者就符合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因而也不需要承认片面教唆犯。在立法例上,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本条对片面共犯的范围未加限制。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6条规定:“知正犯之情而帮助正犯者,虽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从犯论。”本条改正了暂行新刑律的有关规定,对片面共犯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一精神也为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0条所采用。此外,《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本条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些立法例都是承认片面帮助犯(从犯)的,值得借鉴。笔者主张,在立法上可对片面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认为实际上此情况只有在有形的帮助的场合才会存在,刑法未规定前,也可承认片面帮助犯。 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何种标准分类?如何分类?教唆犯是否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也是现在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采用了新的四分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同时,这种分类方法也照顾到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特别是刑法“划分出教唆犯这一类,有利于正确地定罪,而且该条又明确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样就将教唆犯这一分类,纳入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的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13](358)这一观点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唆犯,根据情况分别归入主犯或从犯,因而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成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理由是:(1)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在低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而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在高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如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就犯了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2)分类所得的子 项之和必须与被分的母项正好相等,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 子项,他们正好相等,把教唆犯加进去,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3)不能因为刑 法中规定“教唆犯”这一名称,就认为它是共犯人的独立种类。如果是这样,刑法中规 定的“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难以令人赞同。[14][15](291- 293) 第三种观点:“主观、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在理论上可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第二类,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中,“除教唆犯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都不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16](540-541) 如何评价上述观点呢?笔者仍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但都值得商榷。 第一种观点肯定了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的种类,是正确的、可取的,但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认为我国刑法将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教唆犯,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须知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对其按主犯处罚或者按从犯处罚,只是如何处罚问题,并未因而就将之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也就谈不到“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其二,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的结果,根据逻辑规则,一种分类只能根据同一标准,不能根据两种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将教唆犯列入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就违反了上述逻辑规则,犯了逻辑错误。 第二种观点指出了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失误,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有两点值得研究。其一,将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只限于以“作用”为标准的一种,而否认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的。这种观点认为,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子项,子项之和与母项正好相等,在子项中加进教唆犯,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我们认为,以此来批评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虽有道理,但这不符合第一种观点的本意。第一种观点并不认为教唆犯是按“作用”分类所得的子项,而认为是按“分工”为标准所得的子项。它不否定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错误在于将两种不同的标准混为一谈。 上述的批评否定了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子项之一,实际上也否定了以“ 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二,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 的确,教唆犯不能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但不能因而否定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 同犯罪人种类之一。我们认为,是不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只能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了主犯,第27条规定了从犯,第28条规定了胁从犯,第29条规定 了教唆犯。既然承认第26-28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什 么理由否定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呢?第二种观点为自己的主张 论证说:不能因为刑法中规定“教唆犯”的名称,就认为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如果是 这样,则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也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种说法似乎有 理,实际上却犯了作者曾经指出的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是与主 犯、从犯、胁从犯处于相同地位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不过是主犯的种类之 一。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首要分子以外的 主犯。可见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种,与教唆犯并不处于相同的地位,或者说处于较教 唆犯低一级的层次,所以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则不是共 同犯罪人的种类。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只看刑法是否规定,而不看刑法如何规定。因 而所作论断,难以令人信服。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在其所著刑法学教材中又宣称:“我国刑法仅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组织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只是理论上的分类。”[17]这里认为教唆犯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也就是仍然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我们认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我国确实是刑法理论上的分类,但其中教唆犯却不仅仅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而且也是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认为教唆犯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也就是否认刑法上对它有规定,那么,它在刑法上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样有明文规定又该作何解释呢?该书作者随后将主犯、从犯、胁从犯列为“共犯人的法定分类”,“法定”这里自然是指刑法规定;刑法对教唆犯也作了规定,为什么被排除在“法定”之外呢?实在难以理解。 我们仍然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有的学者表示赞同这一观点时论述说:笔者认为前述第三种观点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持此观点的论者,一方面肯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另一方面又坚持分类标准同一性的原则,只是认为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以作用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两种分类结果虽不能并列合一,却可以同时存在。因为分类标准同一,并不意味着对一事物只能作一种分类,事实上,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分类是完全可能的。并且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分类之间出现交叉重叠,也是极为普遍和正常的现象,如教唆犯,同时又可能是主犯或从犯,这并非是什么逻辑错误,而是体现了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性。[18]这一论述对第三种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作了说明。 三、教唆犯是否具有两重性 (一)问题的缘起 西方刑法学者在共犯理论中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争论。受这一争论的影响,我国有刑法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研究教唆犯的性质时,就曾提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的观点,认为教唆犯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达到,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具有从属性。但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已显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去实行犯罪,教唆行为本身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19]。随后,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只具有独立性的意见,认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对教唆犯的成立不发生影响。教唆犯是被处罚的独立主体,并不从属于实行犯,而只具有独立性。[20]再后又有学者提出从属性、独立性、两重性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既无从属性,又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可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二重性的结论,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没有任何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13](368)此后,两重性说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并在肯定两重性说的基础上提出修正意见:如有的学者提出,教唆犯是一个法律概念,论证教唆犯的独立性或从属性,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为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21]还有学者提出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说,认为从属性与独立性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从属性是在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的从属性,而独立性是在相对从属性前提下的独立性。因 此,在共犯的这种二重性中,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22]主张两重性否定说的学者, 看到两重性说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有所发展,于是在自己的新著中对两重性展开了 全面的评论。学术研究总是在不断争论中发展的,争论是好事不是坏事。基于此,笔者 对上述争议问题,愿意再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由于论争需要取得共同的标准,因此首 先将西方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论述作一介绍。 (二)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学说 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一般论述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正犯者至 少着手实行犯罪的原理。主张共犯从属性的学说,叫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相 对应。共犯独立性说,指共犯的可罚性存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中,共犯为了成立犯罪不 一定要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是主张共犯的独立性的,我国的通说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 。”[2](377)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共犯是指狭义的共犯,即仅指教唆和帮助犯(从 犯)。 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从犯也是行为人的反社会的征表,具有指向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其本身就应该是可罚的,因而是独立的、固有的犯罪。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处于间接地位的教唆犯、从犯只有从属于处于直接地位的正犯才带有犯罪性,据此可称它们为“从属性共犯”。承认“从属性共犯”有其实质的和形式的理由:从实质的观点看,正犯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侵害性,而教唆犯、从犯行为所具有的实现某种犯罪的危险性、侵害性只有以正犯的存在为介体才表现出来;从形式的观点看,现行刑法明显是以共犯从属性说为基础的,即(日本)刑法第61条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可看成是规定了教唆犯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的旨意。[23] 德国学者耶赛克等在著作中写道:“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以依赖于故意之正犯的存在而存在的(从属性),因为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才得以实现。”[12](792)他们认为《德国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是限制从属性的,同时指出:“在责任方面,第29条完全排除了从属性,这是第26条、第27条限制从属性的必然结果。责任独立性原则,意味着有多人参与犯罪的,每个参与人只按其自己的责任大小受处罚。”[12](800)《德国刑法典》第29条(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规定:“数人共同犯罪的,各依自己的罪责受处罚,而对他人的处罚如何,对其无影响。”这里耶赛克等分别论述了共犯成立犯罪的从属性和责任非难即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 关于理解“共犯从属性”的不同观点 日本学者齐藤金作认为:“从来上述共犯的从属性,被认为有两种意义。即:第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教唆犯或从犯为了成立犯罪,至少要正犯着手于犯罪的实行;第二是 处罚上的从属性,为了教唆犯或从犯被处罚,必须要正犯被处罚,正犯被处罚,就意味 着教唆犯或从犯亦被处罚。”[24] 平野龙一博士“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三种,分别命名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以及罪名从属性。(1)实行从属性,是有关于作为共犯的成立要件,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否必要的问题;(2)要素从属性,是正犯的行为中,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要素的问题;(3)罪名从属性,是共犯是否必须和正犯的罪名相同的问题。上述分类中,(1)是有无从属性的问题,(2)是从属性的程度问题,(3)是有关是犯罪共同还是行为共同的问题。”[25] 山中敬一则指出,共犯从属性的概念在如下4种意义上使用:(1)实行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实行;(2)罪名从属性 = 共犯的罪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3)可罚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的犯罪;(4)要素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或违法性或者责任[26]。 上述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方面阐明了共犯从属性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共犯从属性的含义和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究竟有无从属性与独立性。 (三)对异议的回应 笔者是主张教唆犯具有两重性的。具体论述是:“……要论证教唆犯的从属性或独立性,应当了解从属性指的是什么?从属性通常包括犯罪的从属性和处罚的从属性两个方面。前者指教唆犯因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而构成,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教唆犯即不成立。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教唆犯也是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后者指对教唆 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从属性,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独立性或一定的独立性。据此,我们认为我 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具体言之,刑法第29条第 1款规定的教唆犯,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教唆犯也是犯罪预 备、未遂或既遂,这就是教唆犯罪的从属性。但这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则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不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教唆犯处罚的独立性。第 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教唆 犯与被教唆人根本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刑法却仍然对之规定了刑事责任。这里的教唆 犯既无犯罪的从属性,也无刑罚的从属性,亦即只有独立性。[16](556)持两重性否 定说者对这一主张提出了异议,笔者尊重其学术讨论的自由权利,并感到有的提法能给 人以启发,但整体说来,认为其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现对驳论观点依其顺序,逐一 予以论析。 首先,这里驳论有三点,其一说:“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只有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才有共犯中的教唆犯可言,这显然是就共犯的成立条件而言的,而不能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15](310-312)根据前面的介绍,日本学者齐藤金作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两种,第一个便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大谷实介绍平野龙一所说的实行从属性,也解释为是关于共犯的成立要件问题。可见在日本学者看来,教唆犯、从犯的成立条件从属于正犯的实行犯罪,是从犯从属性的表现之一。笔者的论断正是意图从共犯成立条件上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的一面,根据也就是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驳论者对此断然否认,显然与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相左。其二说:“只要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不管是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犯,还是教唆犯之间构成共犯,都应当运用第1款。而在教唆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并没有实行犯,即没有实行犯的情况下,也应适用第1款,这说明第1款的规定只是与共同犯罪有关,而与从属性无关。”这一驳论也难以成立。如前所述,笔者将刑法第29条第1款分为两个方面论述,就“教唆他人犯罪”而言,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正是教唆犯构成共犯关系成立的条件,如同前面其一所说,它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并非与从属性无关。就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而言,由于刑法规定按照他所起的作用处罚,这表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驳论者所举的例子,认为可以适用第1款,都是就刑事责任来说的,这当然没有从属性。说它没有从属性,不正好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的独立性吗?其三说:“第29条第1款并没有说明,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而没有肯定教唆犯的从属性。”其实这种情况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已由第29条第2款作了构成犯罪的规定,这正说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第1款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成立犯罪,并不能否定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是否成立

发表论文的话一般看期刊类别,按高级等级分为1类,2类到5类。一般发表在3类以上就不错了。像这样的期刊很多,我仅就三类的列出来,当然只是自然科学版的,(社科版的如果需要再说):  ISTP收录、国外刊物,自然科学进展,天津大学学报(原名为:天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版),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原名为:中南工业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理工大学学报,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工业大学学报,西北工业大学学报,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东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方交通大学学报,内蒙古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南京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太原理工大学学报,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空军工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海军工程大学学报,吉林工业大学学报工学版,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上海理工大学学报,合肥工业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甘肃工业大学学报(改名为:兰州理工大学学报),桂林工学院学报,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工学科学版),郑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苏州大学学报(工科版),高技术通讯,云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东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海大学学报,中国科学基金,兰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福建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湖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江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福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湖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应用科学学报,华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吉林大学学报(理学版),宁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湖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河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南昌大学学报(理学版),四川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山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安徽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黑龙江大学(自然科学版),暨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与医学版),河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湘潭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应用数学和力学,应用概率统计,工程数学学报,运筹学学报,数学的实践与认识,高校应用数学学报A辑,应用数学,数学杂志,生物数学学报,数学研究与评论,高等学校计算数学学报,固体力学学报,力学与实践,应用力学学报,实验力学,力学季刊,模糊系统与数学,系统工程,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系统科学与数学,量子光学学报,高能物理与核物理,强激光与粒子束,物理,工程热物理学报,核聚变与等离子体物理,量子电子学报,液晶与显示,波谱学杂志,应用声学,计算物理,原子核物理评论,原子与分子物理学报,红外与毫米波学报,高压物理学报,低温与超导,低温物理学报,声学技术,质谱学报,噪声与振动控制,光子学报,光谱学与光谱分析,环境化学,分析试验室,化学通报,色谱,分子催化,功能高分子学报,物理化学学报,催化学报,燃料化学学报,电化学,有机化学,分析测试学报,化学试剂,无机化学学报,煤炭转化,化学研究与应用,结构化学,生物多样性,昆虫学报,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动物学研究,遗传,水生生物学报,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兽类学报,人类学学报,植物生理学通讯,实验生物学报,植物学通报,植物研究 ,菌物系统(改名为:菌物学报),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进展,微生物学通报,武汉植物学研究,西北植物学报,广西植物,生命的化学,植物分类学报,动物学杂志,云南植物研究,昆虫分类学报 ,植物生理学报,四川动物,动物分类学报,新型炭材料,复合材料学报,中国腐蚀与防护学报,玻璃钢/复合材料,稀有金属材料与工程,材料导报,稀土,材料热处理学报,材料工程,材料科学与工艺,稀有金属,腐蚀科学与防护技术,宇航材料工艺,材料保护,兵器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材料,耐火材料,功能材料与器件学报,煤炭学报,中国矿业大学学报,湘潭矿业学院学报,中国钨业 ,煤田地质与勘探,金属矿山,矿山机械,煤炭科学技术,铀矿冶,煤矿自动化,矿业研究与开发,理化检验——化学分册,钢铁,粉末冶金工业,北京科技大学学报,钢铁研究学报,矿冶工程,硬质合金,冶金自动化,冶金能源,铁合金,焊接学报,特种铸造及有色金属,机械科学与技术,铸造,机械设计,金属热处理,机械传动,振动与冲击,无损检测,制造技术与机床,真空,机械设计与研究,机械强度,传感技术学报,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光学技术,金刚石与磨料磨具工程,润滑与密封,液压与气动,铸造技术,工具技术,低温工程,继电器,热加工工艺,机床与液压,流体机械,机械设计与制造,锻压技术,模具工业,压力容器,变压器,焊接,起重运输机械,轴承,工程机械,仪表技术与传感器,内燃机学报,电网技术,电池,电力自动化设备,微特电机,华北电力大学学报,中国电力,动力工程,电力电子技术,电气传动,高电压技术,小型内燃机与摩托车,燃烧科学与技术,微电机,水力发电学报,电气自动化,高压电器,电机与控制学报,车用发电机,中小型电机,热能动力工程,低压电器,电工技术杂志,汽轮机技术,水力发电,大电机技术,机器人,制造业自动化,光电子•激光,武汉大学学报(信息科学版),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电波科学学报,探测与控制学报,激光杂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信号处理,压电与声光,应用激光,电子技术应用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工程,电子元件与材料,光通信技术,微波学报,弹箭与制导学报,激光技术,现代雷达,红外与激光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学报,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动化学报,半导体技术,半导体光电,通信技术,微电子学,固体电子学研究与进展,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管理版),微电子学与计算机,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计算机应用,中文信息学报,计算机与应用化学,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计算机工程与应用,计算机应用研究,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计算机工程与设计,计算机工程,微型机与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中国塑料,塑料工业,合成树脂及塑料,塑料,现代化工,膜科学与技术,合成纤维,合成纤维工业,化学工程,天然气化工C化学与化工,硅酸盐通报,无机盐工业,合成橡胶工业,日用化学工业,涂料工业,过程工程学报,林产工业,农药,中国医药工业杂志,北京化工大学学报,化学反应工程与工艺,橡胶工业,离子交换与吸附,海湖盐与化工,中国陶瓷,棉纺织技术,中国粮油学报,食品科学,印染,制冷学报,中国造纸,中国乳品工业,中国油脂,纺织学报,中国皮革,粮食与饲料工业,北京服装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丝绸,东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酿酒技术,粮油加工与食品机械,城市规划汇刊,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工业建筑,工程勘察,建筑科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建筑机械,施工技术,建筑技术,四川建筑科学研究,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水处理技术,应用生态学报,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化工环保,环境科学研究,生态学杂志,工业水处理,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资源科学,海洋环境科学,环境科学与技术,农业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环境工程,环境与健康杂志,环境污染与防治,中国环境监测,地震工程与工程振动,西北地震学报,地震研究,地球物理学进展,地球科学,地学前缘,地球化学,第四纪研究,地球学报,地球科学进展,古生物学报,中国沙漠,地质科技情报,地质与勘探,现代地质,成都理工学院学报,高校地质学报,地层学杂志,矿物岩石,岩石矿物学杂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国岩溶,地理学报,地理研究,地理科学,干旱区地理,冰川冻土,地理学与国土研究,山地学报,地理科学进展,大地构造与成矿学,干旱区研究,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中国药理学通报,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中国新药杂志,中国抗生素杂志,中国药房,中国医院药学杂志,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沈阳药科大学学报,中国药科大学学报,华西药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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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了。《轻工学报》1986年创刊,原名《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CN 41-1172/TS),2013年变更为《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CN 41-1422/TS),2015年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新广出审[2015]309号),更名为《轻工学报》(CN 41-1437/TS),将于2016年1月开始启用,继原刊名连续编号。本刊是美国《化学文摘》(CA)、《乌利希期刊指南》(UPD)、《科学引文索引》(SCI)、《史蒂芬斯数据库》(EBSCO)收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科学计量指标数据库、科技部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科学技术文献数据库、中文科学技术期刊数据库收录/来源期刊。2006、2009、2012年连续入选“中国科技核心期刊”;2008、2011、2014年连续三届被评为“河南省一级期刊”,2014年被评为“河南省二十佳提名期刊”;在2011年河南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高校学报综合质量评估中被评为“河南省高等学校优秀自科期刊”;2014年荣获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中国高校学术期刊特色期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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