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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部分的形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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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部分的形式是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入国民经济领域成为经济关系主体?是任何主体,抑或是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我国现在已经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经济关系主体是通过作出—定的行为而其成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是其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唯—途径,而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定内在规范则是我们常常提到的一个词“秩序”。行为规则是秩序的具体内容,用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事实上也就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秩序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自复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任何市场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和谐、有序和稳定运行状态的良好秩序。经济法体系的这部分内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调整国家在干预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并最终保证良性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调整经济宏观环境即国家为使社会总供求与总需求达到平衡,运用宏观经济的间接手段,以经济规律作为运作机制引导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即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是借助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从而弥补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实现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可以说,此种经济关系的形成是国家在履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间接的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与其他社会组织因发生各种经济关系而共同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因为宏观经济词控关系涉及到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了财政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国家计划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对外经济关系等 :类。那么为了调整这一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即为宏观调控法。我国宪法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预算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调整社会分配的法论语·季氏中有“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已存在这样的危机,—方面,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同时在另一方面,贫富差距两极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性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社会分配问题导致了收入差距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断扩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重要因素,也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阻碍。目前,我国以建立和谐社会为发展目标,一切以人为本,这就要求要使社会分配问题碍到最佳的解决,减少因为贫富差距的社会利益分享不均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而经济法在这重大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的社会分配法由预算法、税法、个人收入分配法、非税性收入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所构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属于社会分配法领域的法律同时也在其他经济关系领域中存在,比如说税法、预算法。它们即是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领域已经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块重要基石,可以产生经济利益的对象必然会成为众矢之的,社会分配法所调整的对象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上述的几种经济关系。如何能够让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让类如土地、环境等有限资源最大程度上满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创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经成为紧迫的现实性问题。因此,社会分配壁 还应随着法制的健全而不断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需求。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对经济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经济法领域内的最后—道防线。虽然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已经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经济关系的主体是否依照规定去行为,其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发展,也即经济运行否安全。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据已设定好的行为标准、规则或准则,时刻“观察”着经济活动情况,对活动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衡量,从而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监察或对结果进行处理。维护经济秩序,防范经济危机,达到维护经济运目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活动具有特定的权力强制性,它以法律为依托,被监管者 须接受监管主体依法实施的监管行为,不得拒绝、逃避或抗拒,对监管主体依法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遵从和执行。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技术监督法》、《环境保护监督法》、《审计法》等等。由经济法体系的特性所决定,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决不会到此截止成为一种固定不变的摸式。它必然会随着杜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对问题的更深一步的认识而有所改变,以至逐步得以完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中文名称经济法主体外文名称Subject of economic law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伴随过程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基本特征地位的层级性等基本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最后,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主体分类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者们开始对经济法主体进行概括和抽象。经济法主体的归类体现了经济法和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经济法主体相关书籍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前者分为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承控(受控)主体。后者分为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主体)。二、把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且认为这两种主体的划分是相对的。李昌麒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漆多俊教授的几种分类方法里,有一种就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史际春等认为经济法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构成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部分的形式是什么

经济法主体结构,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简言之,经济法主体结构就是一种由各类经济法主体有机组合所形成的关系模式。经济法主体结构的构建,首先须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系统划分和归纳;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将各类经济法主体加以有机组合,进而形成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关系模式暨经济法主体结构。  我国经济法的“三层框架”其本身就隐含了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①“政府←→市场”的关系模式;②“政府←→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③“市场←→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层框架”就是以上三种关系模式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关系模式(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学者认为,理想的“三层框架”应该是对称互动的“三层框架”,在这中理想的关系模式下,社会中间层有适度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大体均衡。理想的“三层框架”,是一种以“社会中间层”为中点,以“政府”和“市场”为端点,左右对称互动的(直)线型的关系模式。在中国的现实中,社会中间层尚未成为与政府、市场相对独立的第三种力量,在许多领域还不存在社会中间层或者只有其名而无其实,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远远超过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因而,在中国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现实中,线型的左右对称的“三层框架”的关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组成“三层框架”基础的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又是客观存在的。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结构是非线型的关系模式  这种“三角”型的关系模式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等三大类经济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共同组成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经济法主体结构。

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等……只不过具体一点

经济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在经济法渊源中构成经济法主体和核心部分的是

主体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政治、经济和法律因素尤为重要。因此本文将结合理论和实例,系统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一、政治动因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对合体中的不可分割的两个分体。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和统合的政治性是不可否认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市民社会在经济秩序紊乱、失调的情况下,不得不予以认可、或者说不得不在社会契约中对国家做出授权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协调,否则它本身就无法维持下去。这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在笔者看来,失去控制的社会与干预过度的国家一样会导致发展的失败。有了民主的国家才会有民主的市民社会,强大的市民社会也需要强大的国家。典型的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近代市民社会。但由于市民社会是一个私欲间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这一特性决定了它不仅不能克服自身的缺陷,而且往往趋于使其多元性遭到破坏。与此同时,私利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权利,如果任其独立发展,势必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使市民社会出于瘫痪状态。因此,如果市民社会要维持其“市民性”,那么它就必须诉诸一个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即国家。国家承认市民社会,为市民社会确立普遍的法律准则,协调其无力解决的矛盾和冲突。由此可见,国家或政府的本性决定了政府有能力对失去和谐的市场进行干预,国家干预的手段有很多种,如经济政策、行政命令、经济立法,其中,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手段。下面通过分析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来进一步理解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一)基本案情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辉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位于黄浦江上游沿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2010年3月,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勤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定。(二)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勤辉公司从事的利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加工、销售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具有排放废气等污染物的特征,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建成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被告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勤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勤辉公司从事的混凝土生产客观上存在粉尘排放,按照常理具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粉尘排放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于法有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国家出台《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活用水质量,遏制相关企业发展的独立性。在这一案例中,奉贤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责令该公司关闭,体现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倘若没有政府的干预,企业出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会进一步扩大生产,使得排放粉尘增多,则所造成的水体污染和其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势必会导致社会混乱。总结相关案例,归根结底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前者是特殊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社会中每个人都担当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当其出于私人利益的增加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时,就体现为国家对其行为进行管制,进一步体现为国家对失去和谐的市场进行干预。二、经济动因经济法是“看不见的手”与“国家之手”相结合的产物,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学理论中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冲突与磨合的产物。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市场能够依靠自身的动作机制来实现经济的协调与平衡,不需要或很少需要国家的介入。国家干预主义则认为市场机制因其固有缺陷而不可避免产生诸如公共产品、外部性收入不公等经济问题,只有依靠国家之手对经济进行调控才能解决。在资本市场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中“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垄断资本主义所出现的矛盾。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过去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运用单纯的公法或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下面通过分析1929-1933年美国大萧条爆发的原因来予以补充和阐释。托拉斯是美国垄断组织最普遍的形式,参加托拉斯的企业,完全丧失了生产上和商业上的独立性,被联合为一个庞大的企业,由理事会统一经营管理,各个资本家变成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股份取得股息和红利。到20世纪初,美国各重要工业部门一般都已为一两个或几个大托拉斯所垄断,形成了各部门的所谓“大王”。如汽车大王福特,石油大王洛克菲勒,钢铁大王摩根等。举世闻名的美国钢铁公司,福特、通用、克莱斯勒三家汽车公司,杜邦公司,通用电气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等大托拉斯,都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的。当时,各大托拉斯控制各部门生产的情况是:占石油的95%,占钢铁的66%,占化学工业的81%,占金属工业的77%,占铝业的85%,占制糖业和烟草业的80%。在这一时期,少数垄断组织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他们为了无限制地追求利润,尤其是在经济繁荣时期,不断扩大再生产,这就势必打破经济自由主义所提倡的“市场依靠‘看不见的手’来实现经济的协调与均衡”这一平衡,引发恶性竞争,激化社会生产各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新的经济危机爆发。在此背景下,凯恩斯认为依靠自发的市场力量无法消除资本主义的危机和失业,主张通过政府对消费倾向和投资的干预来摆脱危机走向繁荣。在这一时期,世界上其他几个国家也相继确立了垄断资本的统治地位。卡特尔为德国最普遍的垄断组织形式,它们广泛分布在采煤、冶金、电气、化学、纺织、皮革、食品等一系列部门。殖民地为英国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英国在大量侵占国外领土的过程中进行大量的资本输出,在殖民地原料生产和销售领域形成主要垄断组织。通过归纳可知,垄断组织的形成有其必然性。工业的迅速发展,使得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生产社会性和资本家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从而使生产过剩危机更加频繁和深刻,并进一步加速了中小企业的破产,加剧了企业的兼并活动,从而推动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三、法律动因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是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民商法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本位,体现为对个人私利的关怀;行政法以国家权力运作为核心,关注国家利益的实现,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正是由于出现了既有法律所不能调整的新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后,为了满足对于新的利益调整而产生的法律部门。这里通过分析传统私法在调整社会公共利益时的局限性,揭示法律因素为经济法的产生所提供的客观环境。一般认为,私法特指民商法。社会主体进行活动时奉行民商法的三大原则,即绝对所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这三大核心原则,充分体现了个人利益优先和个体权利本位的精神。然而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社会经济秩序屡次出现混乱,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不断涌现。如绝对财产权导致的贫富差距;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各经营者自由联合,于是,几家企业结盟以垄断市场,限制其他经营者竞争,使得契约自由为垄断的形成提供法律上的条件;由于经济的发展使交通事故、商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越来越多,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达到公平的结果。尽管传统私法面对危机以牺牲三大原则为代价,积极顺应新形势的需要,使近代民法演变为以个人权利为主,公共利益为辅的现代民法。但就其根源而言,民法本身既是个人主义的产物又是个人主义的表现,仍贯彻强化个人主义淡化社会观念的原则。通过本文的分析表明,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的利益出发调控社会经济,使之良性运行,协调发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但其产生不仅仅是由于垄断现象的出现,而是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动因。

法律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核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如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主体(2)、内容(3)、客体

论文构成的主体部分是

学术堂告诉你论文的基本结构是什么:1、题目:要求准确反映文章的内容,概括且精准说明文章的主题,具有较高的“辨识度”。2、目录:一般情况下,硕士论文包含二级目录,博士论文可以包含三级目录,能够将论文的内容结构化。通过阅读目录,能够较快地发现论文的内在结构和逻辑。3、摘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浓缩,要求短、精、完整,能够全面概括论文的核心观点。期刊论文二、三百字为宜,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一般在两千字以内,具体字数从学校和期刊编辑部要求。如遇到“摘要控”编辑,可能需要反复好几次。4、关键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核心词汇。关键词是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用简单的语词组合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帮助读者快速掌握内容。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10关键词。5、论文主要部分:(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为正文进行铺垫。(2)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提出问题-论点或者核心观点产生背景;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包含数据收集的方法与程序;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结论与讨论-对前述文章的分析,做出总结和展望。6、参考文献: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国标或者各学校、各期刊的要求进行。是后续研究的重要参考来源。7、后记与致谢:对论文有贡献的重要人物表示感谢,通常对整个论文的写作过程进行回顾,较为感性。

论文主要内容:一、论文的标题部分标题就是题目或题名,标题需要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重要的特定内容逻辑组合,论文题目非常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二、论文的摘要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2、研究的主要内容3、完成了哪些工作4、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5、结构或结果的意义三、论文关键词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和叙词。关键词是标识文献的主题内容,单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四、引言又称为前言,属于正片论文的引论部分。写作内容包括:1、研究的理由2、研究目的3、背景4、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5、作用和意义五、正文部分论文的主题,占据论文大部分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要求这部分内容一定要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利,主题明确。 六、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文章在研究过程和论文撰写是所参考过的有关文献的目录,参考文献的完整标注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不只在格式上有具体要求,在数量、种类、年份等方面又有相关要求。

论文主要内容:一、论文的标题部分标题就是题目或题名,标题需要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重要的特定内容逻辑组合,论文题目非常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二、论文的摘要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2、研究的主要内容3、完成了哪些工作4、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5、结构或结果的意义三、论文关键词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和叙词。关键词是标识文献的主题内容,单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四、引言又称为前言,属于正片论文的引论部分。写作内容包括:1、研究的理由2、研究目的3、背景4、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5、作用和意义五、正文部分论文的主题,占据论文大部分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要求这部分内容一定要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利,主题明确。 六、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文章在研究过程和论文撰写是所参考过的有关文献的目录,参考文献的完整标注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不只在格式上有具体要求,在数量、种类、年份等方面又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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