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标题怎么写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标题怎么写

发布时间: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标题怎么写

毕业论文的题目主要涉及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检验。保证市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的研究,第三消费者,食品安心安全指数的编制,第四呢,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及对策的分析,第5个是论警察全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运用,还可以写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及时的对策。

我是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的 你可以写微生物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这方面文章很多 因为很多安全问题都是微生物造成的 你自己好好组织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标题

1、现阶段我国提高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对策分析2、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渠道分析3、农产品质量体系机理探究4、基于食品安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5、中美农产品质量对比与分析等等吧希望能给你启示

从农药残留看食品安全 中国有句老话:“民以食为天。”可见食品对人的重要性。他不仅给人提供了生存所必需的能量,使人保持充沛的活力,更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最终源泉和动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种类日益丰富,饮食结构日益合理,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食品生产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食品生产也倾向于工业化和大众化,这又增加了新的饮食风险和不安全的因素。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农药残留!它不仅严重破坏了食品安全,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更是成为制约我国食品贸易的重要因素。消除农药残留刻不容缓!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中,食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1]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2、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从进入21世纪以来,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为题不断涌现— 2003年,一些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的劣质奶粉充斥了安徽省阜阳市的农村市场,众多的婴儿受害死亡; 一些地区的粮油批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被称作“民工粮”的陈化粮; 含有有毒的工业染料“苏丹红四号”的红心鸭蛋进入了市场; 食用了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引发了食物中毒; 除此外还有北京的福寿螺事件`武汉的人造蜂蜜事件`台州的毒猪油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南京“口水油”事件等,大量的事件不胜枚举,但都无不说明了一个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由上述事件看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 加工原料的安全性影响。包括以化学元素的环境污染,首要或农药的残留问题,使用有毒的动植物,重金属超标现象为主的化学性感染;还包括如细菌感染和病毒感染的生物性感染。 ② 加工过程中的技术性影响。比如加工的环境受到污染未达到卫生许可的标准,加工技术和工艺对食品质量安全有潜在影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包装材料和处理过程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③ 假冒伪劣食品的盛行。许多厂家以次充好,不关注食品的质量和保质期,用低廉的价格赚取高额的利润。这种现象出现的频率高、流通的速度快、范围广,不法商人制假售假的手段和形式也更高明,更隐蔽,比如最近盛行的假鸡蛋事件。 二、农药残留及其有关事项 1、农药残留的概念 由于农作物是通过它的叶或根对农药的吸收来使农药发生作用的,因此在农产品加工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残留一定量的农药在植物体内,少量的残留不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危害,这就是农药残留。它强调了农药残留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才是合理和安全的,而农药的残留量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 2、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概况 在食品安全指标中,农药残留量已成为重要的检测指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农药残留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JMPR)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PR)两个组织已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2]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政府与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我国现行的农药最大残留和限量标准是GB2763-2005《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包括136种我国正在使用的农药[3],基本涵盖了获得农药登记、允许使用的农药和禁止在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该标准依据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及根据我国居民食品消费量估算摄入计量和实际污染水平的监测结果,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制定的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的限量的规定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 3、农药残留现象举例 20世纪70-80年代初,我国食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较为普遍和严重,它不易分解,污染环境,是最重要的农药残留物质之一。比如奶粉中的二恶因的超标;重金属的超标,比如茶叶中的铅超标,砷汞超标; 有机磷的超标,比如菜中的甲胺磷和乐果超标; 生长调节剂超标,如猪肉中瘦肉精(克伦特罗)超标; 杀菌剂超标,像粮食中的溴甲烷超标等。 4、农药残留的危害 ①危害人体的健康。如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现象,长期使用会引起慢性不良的多种疾病和症状,患某些食源性肠道疾病和食物寄生虫病。 ②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设置食品贸易技术性壁垒,使我国出口连连受阻,导致我国粮食贸易损失巨大。 5、农药残留出现的原因 ①生产源头对农药的使用不当。农民为了提高粮食的产量,防御虫害,杀菌除草,在种植时会大量喷洒各种类型的农药,有时甚至超量使用。尤其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农民和商人只为了赚取高额的市场价值和利润,大量推销反季水果,在原有的农药基础上更是多加了生长调节剂(如催熟剂等),并且不按国家标准使用,甚至使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甲胺磷、双氟磷、毒鼠强等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②农药残留标准和监管体制的影响。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农药残留标准在农药限量标准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是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种类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4] 认证体系的多头管理、多重标准、重复标准等问题没得到解决,体系的作用没得到应用的发挥,国际互认程度低。 检测体系也不健全。农产品安全类质检机构数量不足,检测技术水平不高,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仪器。[5] 有效的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和可追溯性制度至今尚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条块分割、沟通不畅,甚至出现监管上的漏洞。 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虽已初步成型,但仍相对滞后,目前,掌握企业食品卫生质量的信用状况难度大,很难起到消除信息不对称、鼓励守信者、打击遏制失信者、追溯责任、形成诚信经营氛围的作用。[6] 三、消除农药残留保安全的对策 1、加强引导,积极发展绿色农业、有机农业,从源头上消除农药残留现象。 深入调研,积极引导农业往绿色农业方向发展,大力宣传绿色农业的概念和意义。自觉按绿色农业、绿色食品的标准生产,切实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树立可持续的发展观。多多培育绿色和有机产品,比如农业种子来源于自然界;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值和畜禽养殖计划,保证无水土流失、风蚀等其他环境问题;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运输的过程中避免污染等。结合资源优势,申报国家绿色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重点发展玉米、水稻、蔬菜及优质水果等绿色食品生产地建设,带动农民从事绿色农业生产,严格执行农药的使用准则。 2、使用绿色农药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农药。 所谓绿色农药就是对防治病菌、害虫高效,而对人畜、害虫天敌、农作物安全,在环境中易分解,在农作物中低残留或无残留的农药。主要包括超高效的低毒化学农药、氨基酸类农药、生物农药和特性农药等。这些农药既能起到除害增产的作用,又可避免环境污染和危害人类健康等一系列问题。 3、采用先进的农药残留的前处理技术,准确检测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检测前处理的传统技术包括提取、净化和浓缩三个方面。提取主要有索氏提取法、浸泡振荡法、匀浆提取法和超声波提取法。[7]净化则包括液液萃取法、柱层析法、磺化法,它们可对农药进行分离净化。浓缩术则用于使提取和净化后的农药浓缩后定容上机。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又出现了很多的新技术像超临界流体萃取[8]、凝胶渗透色谱方法、加速溶剂萃取[9]、固相萃取、固相微萃取[10]等,这些技术具有有机溶剂用量少、萃取快速、操作简便、样品回收率高等优点,是处理农药残留的先进方法。 4、提高对农药残留的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领导,使各部门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建立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明确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就是要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对其监管,主要对农产品的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监管。比如,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化肥等农药投入品实行农药投入品许可制度,严格经营单位管理,不定期进行单位抽查对任意扩大限用农业投入品的个人和单位加重处罚;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使用记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对生产中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严厉处理生产或销售不合格的个人或单位;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5、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体系制定制度。 为了尽快使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适应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需要,打破国际贸易壁垒,应加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同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提高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有法可依。[11] 6、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应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如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全面质量管理TQM、ISO900质量认证体系等;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

现代农业发展视野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十八讲专题讲座,题目是《现代农业发展视野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朱信凯主讲。新华社记者 樊如钧 摄尊敬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纵观中国历史,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灾荒史,中国的灾荒史实际上反映的是中华民族在饥饿中艰难挣扎的生活史。“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对于当代中国而言,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中央一直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发展现代农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内容之一。“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特别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目标”。今天,我汇报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的现状,二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国际经验与启示,三是现代农业发展视野下的粮食安全战略,四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确保粮食安全的政策建议。一、 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的现状(一) 关于粮食安全的几个基本问题粮食安全,顾名思义,就是能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买得到又买得起他们所需的基本食品。包括三层涵义:一是确保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二是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粮食供应;三是确保所有需要粮食的人都能获得粮食。粮食安全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目前国内比较统一的认识是三阶段论:粮食安全的第一阶段是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期,改革开放以前是比较典型的第一阶段。这一时期的特征是粮食还没有满足消费需求,需要整个社会不遗余力地将粮食生产放在突出位置,粮食商品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很低,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很低。这一阶段的粮食安全问题可以表述为,随时向民众供应足够的基本食品,简言之,就是人人有饭吃,整个社会刚刚进入温饱阶段。这一时期粮食安全的重点是总量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二阶段是国民经济发展到中等水平。其基本特征是粮食生产已经可以在总量上满足需求,社会已经摆脱了粮食短缺的困扰,其他食品如水果、蔬菜、肉禽蛋鱼等丰富起来,人们的选择性明显加强,小康社会的种种特征日益明显。这一时期粮食商品化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接近50%。这一阶段粮食安全可以表述为,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买得到并买得起粮食,整个社会已进入小康。这一时期粮食安全的重点转变为流通保证。粮食安全的第三阶段是国民经济发展到工业化水平时期。二元经济结构得到根本改变,粮食生产已经基本实现了规模化和机械化。这一时期的特征是粮食生产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人口总量趋于平稳或下降,因而对粮食的消费也趋于平稳。在粮食消费中,人们更多的关注已不是总量和品种问题。这一时期粮食商品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在80%以上,城镇人口规模远大于农业与农村人口规模。这一阶段的粮食安全可以表述为,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品,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在这一阶段,粮食的消费在人们日常消费食物中的比重开始显著下降,其他食物消费的重要性逐渐高于粮食,粮食安全将逐渐让位于食品安全或食物安全。粮食安全的重点转变为食品的营养和卫生保障以及随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食物偏好。当前我国正处于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转型的历史进程中,强调逐步以食物安全取代粮食安全,扩大对粮食安全认知的内涵和外延,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和历史任务。将粮食安全纳入“三化同步”的历史进程,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粮食安全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农业现代化是粮食安全的保障。同时,我们更是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与粮食安全的现实矛盾。其中,最核心的矛盾便是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对粮食生产的“挤出效应”。这必然注定了中国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粮食安全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二) 粮食生产持续增长,粮食安全仍然堪忧毫无疑问,本世纪头10年,我国粮食生产取得历史最好成绩。2004~2011年,粮食总产实现了半个世纪以来首次“八连增”,年均增幅3%,并首次连续五年保持在1万亿斤以上,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我们应该清醒看到,当前我国粮食安全保障面临严峻的形势,可以用三个平衡概括:脆弱平衡、强制平衡、紧张平衡。所谓脆弱平衡,是保障的资源条件贫乏;强制平衡,是经济社会要素投入大,政府强力主导;紧张平衡,是保障食物及粮食安全的总供给能力不宽裕。本质上讲,改革开放以来实现的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供给略有节余,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近10年,我国粮食供给总量中进口比重越来越大,开始明显突破95%的粮食自给保障线,是粮食安全“弱质三性”加深的重要标志。司马迁讲“兴必虑衰,安必思危”。我们虽然创造了粮食生产“八连增”的伟大奇迹,但仍然不能盲目乐观。应该看到:一方面,这是恢复性增长,因为自1996年粮食总产量首次突破一万亿斤以来,16年中,超过一万亿斤的有8年,另8年低于一万亿斤,处于徘徊状态;二是“八连增”主要依靠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亩产量由1996年的596斤上升到2011年的688斤;三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主要是增加化肥的投入量。农作物播种面积由1996年的85亿亩增加到2010年的10亿亩,只增长5%,粮食的播种面积由1996年的8亿亩下降为2011年的5亿亩,而化肥的施用量由1996年的3827万吨上升到2010年的5561万吨,增长3%。这既增加了成本,又污染了环境,成为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源头,难以为继。此外,根据测算,当前我国粮食生产的成本增长高于产值的增长,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稻谷、小麦、玉米的收益率由1998年的6%下降到2009年的3%,大豆由0%下降为1%;在各类农产品中,粮食的收益又大大低于油料、棉花、糖料、蔬菜等经济作物。虽然采取了对粮食的补贴与最低收购价的政策,其补贴收入仍低于当年总成本增加额与物质费用增加额。这一测算结果可以有力地澄清和矫正那种认为粮食上涨就会拉动CPI上涨甚至引发通货膨胀,于是采取抑制价格政策从而进一步损害农民利益的观念。历史的经验多次证明,这种思维必然使粮食生产特别是商品粮生产陷入产量徘徊局面。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农产品的对外贸易,已经由出口大国变为进口大国。自2004年由贸易顺差变为逆差以来,年年大幅增长,2011年达340亿美元,特别是谷物与大豆的进口2010年已经达到580万吨和5479万吨,两项合计6049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10%以上。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粮食产业是关系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特殊产业。我们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受到国际社会的赞扬,但是由于人口的增加与土地和水资源紧缺的矛盾加剧,未来的粮食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确保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三) 基于粮食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形势巩固农业基础、实现农业现代化,一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不断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大幅增加农业投入,深化农村改革,有力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首先,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2011年,粮食产量达到11424亿斤,连续八年增产、连续五年稳定在一万亿斤以上;肉蛋奶、水产品、蔬菜、水果供应充足,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其次,农业结构不断优化。畜牧业和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分别比改革初上升了3和7个百分点,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8:1,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初步形成。第三,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2011年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05亿亩,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5%,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第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不断创新。截至2011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7万家,登记成员数43万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过11万家,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第五,农民收入大幅提升。2011年农民收入达到6977元,增幅连续两年高于城镇居民收入。但是,也要看到,农业仍是薄弱环节,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仍然明显滞后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已成为“三化同步”的短板、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瓶颈,主要表现为“四大矛盾”:一是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不强与需求刚性增长的矛盾。二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与科技支撑能力不强的矛盾。三是农村劳动力大幅转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滞后的矛盾。四是农民收入水平偏低与城乡协调发展的矛盾。国际经验表明,在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的阶段,如果能及时加强农业、发展农村,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整个国民经济就会持续协调发展;如果忽视农业和农村发展,农业现代化落后于工业化、城镇化,就会出现农业萎缩、农村凋敝、农民贫困等诸多问题,导致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2011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5000美元,加快现代农业建设、补齐农业现代化这块短板,决定着我国能否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也决定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目标能否实现。二、 保障粮食安全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近年来,全球粮食供求日益偏紧,粮食危机的隐患越来越大,确保粮食安全已经成为各国农业政策的首要目标。各个国家经济社会基础不同,自然资源禀赋各异,粮食安全战略选择差别很大。系统地总结这些经验,对于我国粮食安全战略的政策设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 三种不同类型的粮食安全战略总的来说,我们可以根据“人地关系”特征,将世界主要国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人少地多”型国家。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等国人均耕地面积大,粮食产量高,是世界主要的粮食出口国。这些国家的玉米、大豆、小麦等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粮食生产上,“人少地多”型国家多采取大规模农场式的经营方式,现代农业的实现方式也以资本替代劳动为主。由于土地资源丰富、粮食供给的压力较小,这些国家的粮食供求矛盾主要侧重在如何保障粮食的国际竞争力和国内粮农收益的稳定性。因此,“人少地多”型国家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一般是通过相对完善的法律手段和市场自我调节来实现的,很少采取行政干预手段。第二类是“人多地少”型国家。我们的近邻日本、韩国,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粮食自给率较低,是世界主要的粮食进口国。他们保障粮食安全的重点在于如何为国内农业提供支持和保护,尽量提高粮食自给率并稳定国际粮源。由于长期面临粮食危机的挑战,“人多地少”型国家历来多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食物安全。一方面,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科技发达,且多以节约土地和水资源的集约化经营模式为主要取向;另一方面,政府通过高额的农业补贴、严格的农地保护和完善的粮食流通、贸易体制等手段全方位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第三类是“人地平衡”型国家。法国、德国、英国等西欧国家,人地矛盾不是非常突出,人均耕地面积处于世界中等水平,粮食供求总体保持平衡。随着全球粮食供求关系趋紧,国际粮价波动日益加大,“人地平衡型”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当前,他们保障粮食安全的重点在于,如何确保国内粮食市场的稳定和供求的均衡,其具体措施主要是在备受争议的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框架下构建的,主要特点是对内通过巨额补贴维持粮价稳定,对外实行农产品贸易保护。通过内外“两手”齐抓,这些国家不仅维护了本国的农业和农产品市场,还保证了欧盟的粮食安全。总结世界各国保障粮食安全的主要经验,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无论“人地关系”是否紧张,保障粮食安全一直都是各国农业政策的首要战略目标。第二,种类繁多、相互补充的政府补贴是各国实现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第三,与自然资源禀赋相协调的农业科技和经营体制是各国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途径。第四,完善的粮食市场与贸易政策是各国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第五,符合WTO规则的灵活且有针对性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政策是各国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补充。(二) 国际经验对我国粮食安全保障的启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不仅人多地少,而且人多水少,农业资源环境约束非常大。农业生产条件的地理差异巨大,农业资源分布的时空不均衡问题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在总量有限、分布不均的资源条件下,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保障之路。当前,我国粮食安全总体上实现了三个转变,即由传统的单一粮食观向多元化食物观转变,由“藏粮于库”向“藏粮于地”、“藏粮于市”、“藏粮于民”有机结合转变,由一般化抓粮食生产向重点抓粮食主产区和优势产区转变。但是,由于消费需求刚性增长,耕地数量逐步减少,水资源短缺矛盾显现,供求区域性矛盾突出,品种结构矛盾加剧,种粮比较效益偏低,国际粮价冲击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粮食安全依然面临诸多挑战。从世界主要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经验中,我们得到如下启示:第一, 我国粮食安全必须坚持“立足国内生产,实现基本自给”的原则。中国人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中!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因此,中国也应当是世界上最需要重视粮食安全的国家。如果中国不能实现粮食的基本自给,社会繁荣和稳定就无从谈起,甚至连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都可能无法保障。大家知道,这两年,中东很多政权被颠覆。我们不去深究其他原因,单看这些国家的“饭碗端在谁手里”就能看出一些端倪。例如埃及,它是中东人口最多的国家,这个国家粮食自给率很低。低到什么程度呢?埃及人的主食是大饼和面包,都是小麦面粉做的。2009年以来,它一直是世界第一大小麦进口国,在穆巴拉克因为政变下台之前,埃及的小麦自给率低于40%,7500多万人口中6400多万人的口粮是国家定量配给的。饭碗端在别人手里,社会稳定就端在别人手里!此外,我们国家的粮食生产,还兼有社会保障的重大意义。农民进城打工,如果工作丢了,可以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有事做,有饭吃,这对社会稳定的意义十分重大。2008年金融危机,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等于是一种社会保障,否则,大量滞留在城市,会带来很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根据目前我国的粮食消费水平和世界粮食贸易规模,我国粮食自给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多消耗世界粮食贸易的两个百分点。如果我国更多地依靠粮食进口,将不可避免地加剧全球粮食“恐慌”,给所谓的“中国威胁论”提供借口。再者,如果大量进口粮食,海运的成本和风险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因此,立足国内的原则不仅是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的需要,在经济上计算也符合成本最小化原则。第二, 在立足国内供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尤其应大力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通过农业合作实施优势互补,增加和补充我国的粮食供应。例如日本,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以全国农协联合会和综合商社为中心,在海外搞农业开发,把在海外生产的谷物直接运回日本。我们国家搞农业“走出去”还有更进一步的国际政治意义,到海外搞农业开发,援助亚非拉国家搞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可以帮助这些国家保障他们的粮食安全。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实施中国特色的农业对外援助。第三, 实现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的有机统一。要健全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例如美国,它的农业法案里面特别强调,要给农民提供一种收入的安全网。这不仅是要支持粮食生产,还要给农民提供一种收入支持。美国农民的收入40%来自农业补贴。再看我国,2002年开始搞种粮补贴试点,2004年全面推开,现在已经有“四补贴”,每年1000多亿下去,平均到每个农民头上200多元人民币,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不到。农民种粮积极性很难可持续保障。因此,在发放补贴的同时,还要注意价格支持,提高农民种粮的比较效益。另外,要给农民提供优质低价的社会化服务,农民现在种地不纳税、上学不交费、看病不太贵,下一步是不是可以做到种粮少花费,甚至不花费呢?当然,这个补贴政策要在WTO的框架下,用足、用好。第四, 注重农业科技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世界各国都是把加大农业科研和推广投入、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重点。美国的农业教育、科技和推广是“三位一体,政校合一”的。美国农业部农业合作局和农业推广局是联邦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的重要机构,联邦政府在各个县都有派出机构,负责这个三位一体的工作,提供服务。美国的州立大学农学院是大学系统的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的重要机构,州立大学有很多附属的农业实验站和合作推广站,这样,农业科研成果就能够迅速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我国受土地和水资源的约束,未来实现粮食持续增产的根本出路也在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上。说到底,就是提高单产水平。主要就是要依靠科技创新,开发新的种子,研制新的肥料,提升灌溉技术,等等,还要把技术切实推广下去。第五, 健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粮食立法工作。例如日本,早在战后初期就制定了《粮食管理法》,对粮食批发、零售、加工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这部法律非同小可,在日本大米实现自给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粮食安全形势的变化,日本的粮食法也在不断修订。立法是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主要工作,当前,中国的第一部《粮食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希望能够早日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制定涉及粮食价格保护、粮食储备机制、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等相关的配套法规,并适时予以修订完善。全文见这里:-html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题目怎么写

1、现阶段我国提高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对策分析2、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渠道分析3、农产品质量体系机理探究4、基于食品安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5、中美农产品质量对比与分析等等吧希望能给你启示

毕业论文的题目主要涉及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检验。保证市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的研究,第三消费者,食品安心安全指数的编制,第四呢,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及对策的分析,第5个是论警察全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运用,还可以写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及时的对策。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标题

结论:当前质量安全不乐观,危险重重

从农药残留看食品安全 中国有句老话:“民以食为天。”可见食品对人的重要性。他不仅给人提供了生存所必需的能量,使人保持充沛的活力,更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最终源泉和动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种类日益丰富,饮食结构日益合理,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食品生产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食品生产也倾向于工业化和大众化,这又增加了新的饮食风险和不安全的因素。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农药残留!它不仅严重破坏了食品安全,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更是成为制约我国食品贸易的重要因素。消除农药残留刻不容缓!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中,食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1]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2、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从进入21世纪以来,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为题不断涌现— 2003年,一些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的劣质奶粉充斥了安徽省阜阳市的农村市场,众多的婴儿受害死亡; 一些地区的粮油批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被称作“民工粮”的陈化粮; 含有有毒的工业染料“苏丹红四号”的红心鸭蛋进入了市场; 食用了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引发了食物中毒; 除此外还有北京的福寿螺事件`武汉的人造蜂蜜事件`台州的毒猪油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南京“口水油”事件等,大量的事件不胜枚举,但都无不说明了一个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由上述事件看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 加工原料的安全性影响。包括以化学元素的环境污染,首要或农药的残留问题,使用有毒的动植物,重金属超标现象为主的化学性感染;还包括如细菌感染和病毒感染的生物性感染。 ② 加工过程中的技术性影响。比如加工的环境受到污染未达到卫生许可的标准,加工技术和工艺对食品质量安全有潜在影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包装材料和处理过程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③ 假冒伪劣食品的盛行。许多厂家以次充好,不关注食品的质量和保质期,用低廉的价格赚取高额的利润。这种现象出现的频率高、流通的速度快、范围广,不法商人制假售假的手段和形式也更高明,更隐蔽,比如最近盛行的假鸡蛋事件。 二、农药残留及其有关事项 1、农药残留的概念 由于农作物是通过它的叶或根对农药的吸收来使农药发生作用的,因此在农产品加工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残留一定量的农药在植物体内,少量的残留不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危害,这就是农药残留。它强调了农药残留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才是合理和安全的,而农药的残留量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 2、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概况 在食品安全指标中,农药残留量已成为重要的检测指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农药残留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JMPR)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PR)两个组织已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2]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政府与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我国现行的农药最大残留和限量标准是GB2763-2005《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包括136种我国正在使用的农药[3],基本涵盖了获得农药登记、允许使用的农药和禁止在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该标准依据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及根据我国居民食品消费量估算摄入计量和实际污染水平的监测结果,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制定的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的限量的规定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 3、农药残留现象举例 20世纪70-80年代初,我国食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较为普遍和严重,它不易分解,污染环境,是最重要的农药残留物质之一。比如奶粉中的二恶因的超标;重金属的超标,比如茶叶中的铅超标,砷汞超标; 有机磷的超标,比如菜中的甲胺磷和乐果超标; 生长调节剂超标,如猪肉中瘦肉精(克伦特罗)超标; 杀菌剂超标,像粮食中的溴甲烷超标等。 4、农药残留的危害 ①危害人体的健康。如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现象,长期使用会引起慢性不良的多种疾病和症状,患某些食源性肠道疾病和食物寄生虫病。 ②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设置食品贸易技术性壁垒,使我国出口连连受阻,导致我国粮食贸易损失巨大。 5、农药残留出现的原因 ①生产源头对农药的使用不当。农民为了提高粮食的产量,防御虫害,杀菌除草,在种植时会大量喷洒各种类型的农药,有时甚至超量使用。尤其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农民和商人只为了赚取高额的市场价值和利润,大量推销反季水果,在原有的农药基础上更是多加了生长调节剂(如催熟剂等),并且不按国家标准使用,甚至使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甲胺磷、双氟磷、毒鼠强等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②农药残留标准和监管体制的影响。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农药残留标准在农药限量标准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是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种类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4] 认证体系的多头管理、多重标准、重复标准等问题没得到解决,体系的作用没得到应用的发挥,国际互认程度低。 检测体系也不健全。农产品安全类质检机构数量不足,检测技术水平不高,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仪器。[5] 有效的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和可追溯性制度至今尚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条块分割、沟通不畅,甚至出现监管上的漏洞。 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虽已初步成型,但仍相对滞后,目前,掌握企业食品卫生质量的信用状况难度大,很难起到消除信息不对称、鼓励守信者、打击遏制失信者、追溯责任、形成诚信经营氛围的作用。[6] 三、消除农药残留保安全的对策 1、加强引导,积极发展绿色农业、有机农业,从源头上消除农药残留现象。 深入调研,积极引导农业往绿色农业方向发展,大力宣传绿色农业的概念和意义。自觉按绿色农业、绿色食品的标准生产,切实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树立可持续的发展观。多多培育绿色和有机产品,比如农业种子来源于自然界;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值和畜禽养殖计划,保证无水土流失、风蚀等其他环境问题;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运输的过程中避免污染等。结合资源优势,申报国家绿色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重点发展玉米、水稻、蔬菜及优质水果等绿色食品生产地建设,带动农民从事绿色农业生产,严格执行农药的使用准则。 2、使用绿色农药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农药。 所谓绿色农药就是对防治病菌、害虫高效,而对人畜、害虫天敌、农作物安全,在环境中易分解,在农作物中低残留或无残留的农药。主要包括超高效的低毒化学农药、氨基酸类农药、生物农药和特性农药等。这些农药既能起到除害增产的作用,又可避免环境污染和危害人类健康等一系列问题。 3、采用先进的农药残留的前处理技术,准确检测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检测前处理的传统技术包括提取、净化和浓缩三个方面。提取主要有索氏提取法、浸泡振荡法、匀浆提取法和超声波提取法。[7]净化则包括液液萃取法、柱层析法、磺化法,它们可对农药进行分离净化。浓缩术则用于使提取和净化后的农药浓缩后定容上机。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又出现了很多的新技术像超临界流体萃取[8]、凝胶渗透色谱方法、加速溶剂萃取[9]、固相萃取、固相微萃取[10]等,这些技术具有有机溶剂用量少、萃取快速、操作简便、样品回收率高等优点,是处理农药残留的先进方法。 4、提高对农药残留的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领导,使各部门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建立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明确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就是要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对其监管,主要对农产品的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监管。比如,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化肥等农药投入品实行农药投入品许可制度,严格经营单位管理,不定期进行单位抽查对任意扩大限用农业投入品的个人和单位加重处罚;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使用记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对生产中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严厉处理生产或销售不合格的个人或单位;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5、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体系制定制度。 为了尽快使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适应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需要,打破国际贸易壁垒,应加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同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提高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有法可依。[11] 6、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应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如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全面质量管理TQM、ISO900质量认证体系等;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

1、现阶段我国提高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对策分析2、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渠道分析3、农产品质量体系机理探究4、基于食品安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5、中美农产品质量对比与分析等等吧希望能给你启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论文标题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1、现阶段我国提高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对策分析2、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渠道分析3、农产品质量体系机理探究4、基于食品安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5、中美农产品质量对比与分析等等吧希望能给你启示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 索引序列
  •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标题怎么写
  •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标题
  •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题目怎么写
  •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标题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论文标题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