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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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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资质证书

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后,可以从事专利代理人,企业的IPR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专利工程师。 如果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此外被处罚,专利代理人资格是可以被吊销的。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开始于1992年(壬申年)。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或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11月全国十几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应试人员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绩合格记录当年起三年内,两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应试人员在收到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后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人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从事以下业务: (1)为申请专利提供咨询; (2)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事务; (3)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提供咨询; (4)办理专利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 (5)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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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专利代理资质一般是不好申请的。因为申请专利代理资质的条件如下:1、组织形式必须合法,即一定是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才可以;2、合伙人、股东必须为中国公民;3、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必须依法申请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两名以上合伙人;(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因此,开专利代理公司不公需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还需要有两年的执业经历。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法律分析:(一)专利代理机构是经营或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该具备四个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的办公场所2、有3万元以上的必要资金和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等3、有独立的账号,机构内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3名以上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并且专职、兼职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过1:(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5、品行良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⑵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转让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股东、合伙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负责人变更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一、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名称预核准;(二)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四)专利代理机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书的修正案原件一份;(五)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二、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购房证明)或者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三、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股权转让协议或者退股协议书原件一份;(三)股东大会决议原件一份;(四)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五)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六)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七)原专利代理机构股东退出的,需提供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和股权转让协议或者退股协议书原件一份;(八)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四、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出资转让协议或者退伙协议原件一份;(三)合伙协议修正案原件一份;(四)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六)原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退出的,需提供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和出资转让协议或者退伙协议原件一份;(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五、专利代理机构经济性质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专利代理机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修正案原件一份;(四)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全体股东(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六)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六、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资金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修正案原件一份;(三)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五)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七、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著录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修正案原件一份;(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四)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

你好,专利转让叫著录项目变更,需要准备双方身份证证明,转让合同,著录项目申请书,变更费用

转让流程:签署专利转让合同。提交转让合同原件等文件材料。填写相关的著录项目变更文件,并将相关材料递交至专利局。必要时,进行补正。专利局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公告。登记公报后,约1个月左右可以办理完成,届时专利局将会下发一份著录项目变更合格通知书。费用:   专利转让费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代理费和官费。如果是没有委托机构办理的话,就不用缴纳代理费(不同代理机构收取的费用都不同)。官费都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官费250元。

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要求

法律分析: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专利代理条例》 第八条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专利代理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2、有独立的经营场所;3、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5、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不用必须在政府工作,只要在企业里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也可以,当然到专利事务所就更可以了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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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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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代理资质证书
  • 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 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转让
  • 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要求
  • 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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