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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经典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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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学论文参考文献

写篇 庄子的吧,不会太难,又不偏。

儒雅少年

建议你读《三字经》从教育角度谈看法。只有你自己写的东西才会打动人,看给人的论文你一无所获,读不起读的几年大学。老祖宗留下那么多经典,一段话多角度看,都会有新的看点。更重要地是锻炼思维,给自己学习生涯一个很棒的奖励!

老子 影响我一生 我的思想有很大一部分和道德经上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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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 你还是自己去学校的期刊检索上面去吧 我都写了好几天了 很累这个不能靠别人的

可以读。尤其是千字文和弟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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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参看下梁启超或者王国维的国学大纲。这样你就知道要什么了。太泛泛了;没办法回答

论文参考文献字典

汉语字典属于工具书,一般是不列入参考文献的。除非是做语言学方面的论文,才考虑列入。如果其他专业要列入,属于著作类。参考文献一般分为著作类和论文类。参考文献根据《中国学术期刊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的要求,很多刊物对参考文献和注释作出区分,将注释规定为“对正文中某一内容做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列于文末并与参考文献分列或置于当页脚地。扩展资料:字典属工具书类。第一部字典性质的《尔雅》的这个名称它很明显就明确了字典的功能。“尔”也写作“迩”是接近的意思,“雅”是“正”的意思,指“雅言”,即在语音、词汇和语法等方面都合乎规范的标准语。《尔雅》的意思是接近、符合雅言,就是以雅正之言解释语词和方言,使之接近规范。字典的种类:字典可分为详解字典和特种字典。1、详解字典是就字的形、音、义进行全面解释,如《新华字典》、《汉语大字典》等。2、特种字典亦称专门字典,它仅就字的某一方面进行解释,如正字字典、正音字典、虚字字典、难字字典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字典

撰写论文一般要求引用第一手资料,因此,论文的参考文献以一次文献为主,词典不属一次文献,一般不作为参考文献但也不是绝对的,比如你的论文是,对不同版本或不同时期词典的特点的研究,这时词典也可以做为参考文献但如果仅是引用某词条的注解,一般不作参考文献,最好能查到该词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献出处来引用

你好!属于哪类???文献类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古典文学论文参考文献

从“女儿国”看时代——《西游记》和《镜花缘》对比赏析 增大字体 泊头师范语文组:黄冬冬 摘要:《西游记》、《镜花缘》都是中国古典文学史中的文化瑰宝,在当今时代仍是魅丽不减,两部书作者不同时代背景不同,是女儿国这个意象把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无论是从女儿国本身还是他们的荒诞、诙谐之风中,我们都可以找到许多共性的东西,但“文以载道”、“明其本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表面,还要逐层深入,挖掘实质,找寻其时代意义。关键字: “女儿国” 封建礼教 “女尊男卑” 实质 时代意义 《西游记》、《镜花缘》都是中国古典文学史中的文化瑰宝,在当今时代仍是魅丽不减,两部书作者不同时代背景不同,是女儿国这个意象把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无论是从女儿国本身还是他们的荒诞、诙谐之风中,我们都可以找到许多共性的东西,但“文以载道”、“明其本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表面,还要逐层深入,挖掘实质,找寻其时代意义。掀起“荒诞”、“诙谐”的现象外衣,我们要立足于时代背景、作者的社会经历来探求两部书中女儿国所蕴含的社会实质和时代意义: 首先我们从两部作品“女儿国”内女性所处的角色来分析。西游记中“女儿国”虽也有“农士工商皆女辈,渔樵耕牧尽红妆”的涉及,但作者并没有展开来描绘,而是把视角放在女王求爱和举国臣民女子对男人的态度上,说明在这个女儿国中作者目的是突出女性作为爱情主角的实质。而其现实意义也生发于此。《西游记》成书于明中叶,当时程朱理学统治着整个社会,他们主张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为大”,对女子这种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教化根深蒂固。在这种封建伦理道德的压制之下女性本身也成为扼杀自己的刽子手。在宋元时代作品就已出现了许多列女形象,她们把自己的贞操看得比生命还重要,有的女性手被男子碰一下就认为有辱自己名节而自断手臂。而如果女子稍有反抗则被舆论灌之为“坏女人、不贞不洁的妖妇”之恶名。《水浒传》中潘金莲、潘巧云和卢夫人等女性由于背叛丈夫、没有从一而终,而只有落得被杀的下场。这些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还没彻底开化,她们是被封建道德束缚了手脚。而今我们在幻想的“女儿国”中看到另一图景:女王得知御弟驾临,立即对众臣子宣布:“寡人愿招御弟为王,我愿为后,与他阴阳配合,生子生孙”。这是何等大胆的求爱之举呀!而举国上下女子对男女交合之事无任何羞怯之态。作者也敢于涉足这一方面,勇气可嘉!在现实社会中女子从小处于深闺之中,习熟“礼教”,万事遵礼教而行,即使心中青春萌动,也羞于出口,而最终往往在家人的摆布之下葬送个人幸福。构想中“女王”则勇敢的冲出了这个樊笼,女王从没接触过男性,但他对情爱有着强烈的渴求,他对唐僧大胆的求爱实质是理学禁欲主义窒息下妇女们发出的心灵呐喊。但“女儿国”在描述这种正义之举时,也向我们展示了在礼教桎梏下女性心理的扭曲变态发展。唐僧一行刚进入西梁边界就从一中年妇女口中得知:“那年小之人”不忘“风月之事”,“那个肯放你过去!就要和你交合,假如不从,就要害你性命,把你们身上肉都割了做香袋”。这是何等的凶残与变态呀。这正寓指:在现实社会下由于封建道德、礼教的压榨,女性不能自由、合理追求情爱、幸福,最终使她们走上邪恶之路而不能自拔。如《水浒传》中潘金莲、潘巧云等就是这种扭曲人物。两者都是在封建包办婚姻下背夫偷情,更甚者潘金莲和西门庆狼狈为奸毒害亲夫。他们大胆追求幸福的勇气可嘉但不道义的行为又让人生恨。是封建社会扼杀了他们的躯体,泯灭了他们善良的灵魂。《西游记》作者正是站在社会高度逆时代不能为而为之,这种冲破时代枷锁的壮举实为可敬。但《西游记》的“女儿国”只是局限于女性自身情爱角度,没有上升到社会层面。而《镜花缘》女儿国中女性角色则发生了变化,已经成为社会活动参与者。有人会认为《西游记》中“女儿国”也是由女子来掌管国家、处理社会事务。但那只是虚渺的假象,因为在此国中作者向我们突出展现的是:河水受孕、女王求爱、国师说媒和摆席设宴。只要从深层次探求,便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原型,即现实社会中“女主内、男主外”大环境下女主母的行为:处理家务,管理婢妾、内眷。这种“常理”行为对封建礼教冲击力度不大。吴承恩展示的“女儿国”只在个人圈子里徘徊,他本人也难以想象女子还有社会的一面。由于作者这种局限,是他回避了这方面的渲染。而李汝珍则把重点停留于此,而且进行了大胆设想:“女主外,男主内”让女性管理国家,处理社会一切事务。这在其中“治河除水患”中得到精彩体现。此项工程虽是由唐敖这一外来男性协助,但如此庞大的工程一直是女王、国舅操心费力之事,而且这么艰巨而繁重的劳动还是由国中“女百姓”来担负完成的。它们有制铁造具上的“心灵手巧”,也是力量上的强者。书中对此工程的艰巨作了详细描述:挖坑、推坝、搅土且“要费许多力气”。“娇弱”女子们完成如此重任,的确难以想象,但作者所传达给我们得女性却做到了,而且还做的很成功,这不得不让人敬佩、叹服。由此及彼,让我们也会联想到“女儿国”中女性在其他国家事务、社会劳动上的潇洒身影。在此作者把女性的才能、智慧和力量充分体现出来,让现实中的男性看了也不得不汗颜。这些俗人们整天叫嚣“唯女子和小人难养也”的谬论,但一向“柔弱”、“浅薄”的女子在“女儿国里”则成了社会的主力军,这对现实社会的冲击非同一般呀。 其次我们从两部作品“女儿国”内:女王外来男性的态度上挖掘深层次的进步性。《西游记》中西梁女王对唐僧总体上采取屈卑的求爱。当女王得知唐僧已来本国,立刻按耐不住向臣子们宣布:“寡人以一国之富愿招御弟为王,我愿为后”,这就把自己放在了第二位上,紧接着又派国师去说媒,“礼”字为上。在见到唐僧后那种娇羞、妩媚、风流尽情展现,且又“御弟哥哥”叫个不停。这表明在她心目中仍是男性占主体地位,男性统治女性才天经地义,男尊女卑的意识没有改变。在这一点上作者仍受时代局限,没有重大突破。与吴承恩相距几百年的李汝珍却提出了“女尊男卑”的石破天惊的设想。在这个王国中女王对外来男性“林之洋”就没有了礼遇,而是强制性的逼娶,逼林之洋“穿耳”、“缠足”,做其“王妃”。在国王眼中“男性”是处于屈卑之地,应顺从自己。此国中体现的“女尊男卑”意识,虽有些矫枉过正之感,实则是作者在向社会呼吁“人人平等”思想,让男女倒置,唤起世间南子正视封建社会对女子近百年的摧残。这种女子苦痛遭遇的转嫁的确让女子们扬眉吐气了一回。这在时代进步和现实意义上已远远优越于《西游记》了。 从以上两大方面的分析对比,让我们切实感受了《镜花缘》中“女儿国”的优越与进步。是什么因素导致的呢?两位作者都是在封建专制大环境中成长起来,在逆境的压抑下,使他们有此惊人的创造和成就。但两人所处的毕竟不是同一时代,而他们的个性风格也应有所差异。明中叶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并发展,启蒙思潮也在兴起,但明前期近一个世纪的政治高压和文化封锁,使此时的经济文化在休养生息中没完全摆脱出来。而此书又是作者对前人作品的综合和完善,放不开手脚,创造性不大正是作者的这种成书经历和时代的局限,才使《西游记》中女儿国的现实意义稍逊色了些。到了清中后期,经历了时代的更替、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升华。封建专制虽仍甚严,但也是“秋后的蚂蚱,蹦不了几天了”,资本主义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人们的思想异常活跃,文学创作也进入繁荣兴盛期,李汝珍正是这个时代的产儿,他虽然和吴承恩有着相似的个人经历,可他生存于高度发展、高度激越的时代,生性乐观豪放,正是时代的熏染和作者的狂放不羁之风才有了我们的《镜花缘》,也才为我们构筑了奇妙的“女儿国”。而我们正是通过两部作品中“女儿国”片断的对比赏析才真正透彻的从立体上审视了时代的进步和作者思想的升华。 参考资料:赖力行 《中国古代文学史》 吕晴飞 《〈镜花缘〉为妇女大唱赞歌》(山东师大学报)章培恒/骆玉明 《中国文学史(下)》

一、《诗经》与先秦散文 二、楚辞汉赋 三、魏晋文学与南朝文论 四,唐宋文学 五,元朝文学 六、明清文学 四大名著只是文学作品,文学是个很宏大的概念

民法典论文参考文献

首先请问你对哪个方面比较感兴趣,民刑还是商经?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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