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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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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意味着保护创新。相反,如果不保护知识产权,那么创新者的利益就会遭到彻底的损害,导致谁创新反而收获不到创新的果实,造成抄袭泛滥,就会导致没有人愿意去创新,造成社会倒退。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指企业核心的竞争力,以及自身的软实力,主要包括企业拥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构成的立体综合保护体系,是现代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源源动力,并可有效避免侵权和被侵权。

介绍了什么是知识产权,包括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从知识产权这个无形资产角度来保护企业,并通过知识产权来享受各种相关的优惠条件,创造更大的效益。包括商标,专利,软件,版权,以及海关备案,双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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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思想是管理的根本作用在于,聚合各类资源,协调相互关系。主要目的是获得高效、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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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核心资源。人力资源管理包括对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企业各类员工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与培训等;财务资源管理包括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各项活动所需经费支出的预算编制与经费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即收集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①知识产权意识薄弱。2008年,全国6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申请了发明专利的约占企业总量的l%,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约占企业总量的6%。目前我国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国内出口企业(外资企业除外)中拥有国内注册商标的不到20%。②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④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人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⑤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措施:(1).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2).着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氛围。(3).切实加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的对策研究。(4).加强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6).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和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7).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也称“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人类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经济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知识产权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但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而且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可以说,当今国家与国家经济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较量,就在于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因此,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技术流失“技者,工之要也”。对技术的保护自古就是保护工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缺少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大量的专有技术都流失了,比如说中药。我国是中药的发祥地,拥有许多无形的知识产权,但是,因为缺少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一些知名中药的处方和配方轻易被国外企业拿到,然后利用其先进的技术仿制,比如六神丸,据介绍,六神丸是我国很常见的一味中成药,但日本公司把它拿过去以后,稍加改造和包装就变成了著名的“救心丹”。光这个救心丹,在国际市场上每年销售额能达到6亿―7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中药出口总额。还有,当年我国安徽宣纸工艺失密事件、“景泰蓝”技术失密事件等,都是因为我们既没有将技术申请专利,也没有将其作为商业秘密给予有利保护,结果由于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带走了全套的技术资料,使我们的民族工业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二)商标淡出商标淡出在我们合资合作过程中表现明显。外方有意识地选择我国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厂商进行合作,然后借口他们的产品是名牌产品,在合资协议中限定使用他们的商标,或者干脆花巨资买断我们著名商标的使用权,然后占而不用,同时对他们商标的商品大肆宣传。这样,我们通过几十年创造的名牌在几年之内就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了。比如饮料行业,我国原来的“八大名牌”如“亚洲”、“崂山”、“八王寺”等,一开始,除“健力宝”、“正广和”未合资,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逐渐我们的国产牌子就淡出市场了。(三)商标被抢注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特征的权利,也就是说,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是不必然受到保护的。商标也是一样。近几年来,当我们的一些名牌准备出口国际市场时,发现其商标已被外商抢注。比如,电器商标“海信”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科龙”在新加坡被抢注;云南卷烟品牌“阿诗玛”、“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北京酱菜老字号品牌“六必居”在加拿大被抢注;河南白酒品牌“杜康”、百年老字号“同仁堂”、在我国被列为“国宝级”保护的“一得阁”墨汁被日本人抢注等等。(《人民日报》(2006-04-17第05版)商标被抢注后,产品要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我们或者以重金买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使用权,或“改名换姓”,重新培育名牌。无形中,我们的驰名商标就被淡化了,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的价值。(三)遭遇知识产权欺诈正如我们所知,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特征的权利,在一国有效的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外一国就必然受到保护。而且除商业秘密外,知识产权都是一定期限里的权利,而不是永久性的权利。超过法定保护期限,人人都可以自由无偿地使用,不需要权利人的许可。但由于我们缺少这方面的知识,以致屡遭知识产权欺诈。例如,我国的某汽车厂与外商进行合资谈判,外方提出技术入股,以其中的97件专利技术,共折合1600万美元入股。由于这家企业不懂得专利法,后来才得知,这97件专利技术中有23件专利是过期的,还有29件专利已临近到期,13件则刚刚申请中,真正算数的专利只有32件,也就是说2/3的专利是不能折算股金投资入股的。该企业吃亏上当,追悔莫及。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途径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该做到一个转变、两个重视、三个加强。(一)一个转变一个转变,就是转变观念,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我们有很多企业还抱着老观念,认为发明在自己手上,别人拿不走,甚至认为申请专利会花费一大笔经费,不值得。国内的企业,真正重视知识产权的非常少,除了极少数的企业,比如海尔、北大方正等有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外,其他绝大多数的企业还局限在对有形资产的管理上。据2008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获得的消息,我国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高达60%的国内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由此,很多国内企业还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认为如果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真正实施,那结果就是保护其他国家的企业,国内企业因为没有核心技术和相关产权,反而会成为执法的对象。所以观念上还有一种抵触的情绪。但我们要知道,未来的经济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我们生产8亿件衬衫才能换一架飞机的今天,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就没有发展。(二)两个重视重视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必须由具有专业意识和专业知识的人来实施。但是目前国内的状况是:直接参与创新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研发人员没有专利意识;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不懂知识产权战略。据统计,我国目前拥有专利工作者仅一万余人,平均每13万人中才有一名懂专利的人员。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后培养出来的最优秀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几乎都工作在外企知识产权部门,最优秀专利代理人都在涉外代理机构,最优秀的研发人员也在不断应聘到外资研究机构中去了。重视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我国众多DVD生产厂家被控侵权的事件。我国的D V D生产企业因为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使用别人的技术专利,先后被日立等跨国公司指控侵犯其核心专利。以至现在我国每生产一台DVD,中国企业就要向国外支付产品净售价的4%或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2006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透露,我国外贸总额已居世界第三,但自主创新高技术产品仅占外贸总额的2%;2005年全球100个最有价值品牌,中国连续8年的记录为零。2005年秋季广交会上,我国出口产品,只有21%有自己的商标。因为缺少自主知识产权,我们不得不将每部手机、计算机、数控机床20%―40%的售价支付给国外专利持有人,“为他人做嫁衣裳”。(三)三个加强加强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法治的基础是有法可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基础。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陆续加入了一些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就整体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达到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十分完备,比如我们没有规范如何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法〉。以致对专利权人在我国市场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不能加以有效规制。比如微软,微软的Windows98在美国销售时合800多人民币,而在我国大陆市场的零售价为1980元,因为这差别价格,我国消费者一年就要多支出10亿元人民币。加强执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但现在明显存在司法机关执法不力的情况,一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有些地方,工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就直率地表示:原则上为了地方经济,政府是不允许打假的。正因如此,在他们采取行动的时候也只是应付,效果并不理想。二是现行法律对侵权者打击力度不够,经济重罚、重赔和刑事处罚均不到位,既打不疼,也打不死。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如果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那么谁都不会再愿意花真金白银去造有技术含量的产品,更愿意做一本万利的掠食者。长此以往,危害的是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甚至危及生存和发展。所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要加强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加强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1447年,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就诞生了,1883年,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签定了,1967年,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的时候,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空白。直到1982年我国才制定了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商标法》。而且,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都是伴随着工业革命自发完成的,是内在的制度需求,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通过政府颁布法令来实现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缺少相应的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所以知识产权保护要得到人们的了解、认同并遵守,需要一定的时间,更需要政府不懈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日本新提出的口号是“知识产权立国”,在日本的中小学课本中,民族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就赫然在目,可见,日本已经把保护知识产权上升到民族利益的高度。我们也要有这种认识,只有通过不懈地宣传教育,才能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深入人心。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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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保护 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二、申请专利具有如下好处: 1、取得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 3、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使会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三、商标保护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可为文字、图形或者及组合。四、商标保护期为10年,在此期间没有任何费用,10年后可续展使用,注册商标的用处有: 1、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2、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3、避免费心设计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因为我国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在后者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该商标,而且连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 4、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赔偿金额由被侵权人自己说了算。五、著作权保护 目前国内、外大多采用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在我国是特别从著作权中分支出"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来进行重点保护。

法律分析:专利保护的核心是授予权利人对其成果的控制权。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不同领域的专利保护方式也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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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

胡锦涛在政治局第三十一次学习会上讲话指出,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要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这明确道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宗。  历史的发展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是以公共利益为基本宗旨而建立的。美国法律制度的奠基者之一的杰弗逊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真正目标并不是以个人的商业利益为核心的,而是使“创造性成果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共财产,为任何人自由利用。” 对于商标这样的区别性标记的保护,他同样认为,那是为了使社会公众免受欺,减少选择困难这样的公众利益。时至今日,美国法院仍然认为:“与专利法一样,版权法将对所有人的奖赏作为次要考虑,奖励作者或者艺术家是为了促使其将创造性成果奉献给社会。”我国《专利法》确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宗旨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其中,“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等等表述都表明了公众利益是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现在极有影响力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是确认,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制度又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激励个人创新来实现公众利益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要保护创新者在市场上获得利益的机会。通过这样的利益分配,使投资创新者和投身创新者的投资和付出得到回报,使社会创新事业得以延续。创新从来都是艰苦的事业,其艰苦不仅在于创新过程所需要的复杂的智力劳动,更在于创新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个高风险的活动。历史经验证明,不尊重智力创造、不能充分利用智力创造,知识得不到广泛传播,一个社会就难以进步和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对创新成果的保护体现了对智力创造活动的获得精神和物质回报权利的充分尊重。实践还表明,创新事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事业,多数的创新成果并不能变为商业利益,创新从来都伴随着无数次的失败。因此,面对创新,我们难免畏首畏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有效的激励制度,就不能激发更多的人勇敢地投身创新,创新型国家建设就无从谈起。  显然,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并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对于创新者合理利益的保护,就不能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就难以使创新成果得以迅速传播,更难以形成生产力,因此,公众利益就无法得到更好实现。同时,和任何其他制度一样,知识产权制度也必须建立在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标必然是社会福利的整体提高。如果知识产权制度不关注公众利益,不是为了实现公众利益,那它就没有生命力,不会为社会公众所支持,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和可能性。因此,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的重大意义,以公众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严格保护创新者权益为基础,做好知识产权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的前提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保护创新来激励创新,就必须使创新成为实现商业利益的基本前提。而要使创新成为商业利益的基础,就必须破除垄断,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创新才能不断涌现。而要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我们就要致力于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其次,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意味着诚实信用,意味着最大程度地消灭假冒伪劣,这也就意味着社会公众免受欺,意味着创新产品、优质品牌能够实现商业利益。再次,只有通过市场公平交换,才能使创新成果效益最大化,使创新者受到法律保护的成果实现经济利益,使社会公众通过市场购买到价格合理的创新产品和创新技术。  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众利益关系的关键是处理好创新者与创新成果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创新的目标是形成生产力,创新、特别是技术创新,必须与商品化过程紧密结合。因此,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公众利益关系特别要处理好创新与创新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其中,通过市场机制使技术产品成为公平交易的商品是处理好这一关系的核心。这首先意味着创新者的创新成果必须受到严格保护,否则创新成果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这还意味着创新成果作为商品必须通过公平交易的方式实现商品化,否则,就可能出现权利人滥用权利、垄断市场或者创新成果使用者仿冒知识产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情况,我们就不可能实现上述目标;这还表明创新成果作为进一步创新的基础,其权利必须受到一定限制。  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首先就是要保护好知识产权,不断提高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使创新者能够在市场上充分实现合理利益。同时,要特别关注创新者利益与创新成果的分享问题,大力解决好创新成果商品化中的利益平衡,坚持把公众利益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宗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宗旨,从根本上维护公众利益,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祝你开心快乐!!!

您好,《知识产权协定》还规定,成员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给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权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鉴于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知识产权协定》专门对协定中有关“国民”一词做了注释。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一个单独关税区时,应被认为是指在那里有住所或有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主权国家政府时,“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所列明的保护标准项下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是那些条约成员国和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国民”。因此,《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不仅可以适用于上述公约的成员国,而且一定适用于世贸组织的成员。这样,世贸组织中的单独关税区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个只允许主权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按照《知识产权协定》国民待遇原则解决其国民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这对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识产权获得国际保护是非常有利的。(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成员提供给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但这个原则有许多例外,具体表现在:1.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等,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性的优惠。2.来自《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3.《知识产权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4.《知识产权协定》生效前已经有的优惠等。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还有一个总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程序。(三)权利用尽问题所谓“权利用尽”是指某一产品所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旦出售了该产品,就对该产品此后在特定市场的流通失去(用尽)了权利,即他不能控制卖方是否在该市场上再出售该产品。《知识产权协定》不允许成员国在解决彼此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用该协定中的有关条款来处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问题。(四)其他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行使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和保持权利与义务平衡。成员可以在制定或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营养,维护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等重要领域的公众利益,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对贸易和国际技术转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根据这两条原则,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在自身的知识产权立法中或相关法律(如技术引进条例)中对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或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采取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加以限制,以维护自身的经贸利益。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304)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利用智力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概况 (211)(一) 国际立法 (101)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实际上只是利用国内法对外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它的基础在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对国内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已经无法解决国际间商品流转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本国应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外国持有人的利益;二是防止外国对知识产权本国持有人的利益的侵害。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在法国首都巴黎缔结,到1993年1月为止,有107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共同组成保护公约产权联盟,联盟组织由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的每一成员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可以享受其他成员国依据国内法已经或将要给予基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和利益,而不管他们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是否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 (2)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向所有其他成员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缔结。它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国际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未作任何保留。 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五项基本原则: (1)作者权利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自动保护原则。 (4)最低保护原则。 (5)独立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了一些实质性的基本内容:受保护的作品的类型、由各成员国自己决定是否给予保护的对象、公约规定不受保护的对象、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产生的条件、权利内容、著作权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保护的溯及力。 3.《世界版权公约》。 它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保护著作权的公约。它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1971年7月在巴黎作过一次修订。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 (1)保护的对象为缔约各国承认的文学、科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人的权 (2)保护的权利主要规定了财产权,对作者的人格权未作规定。 (3)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4月14日签订,我国1989年10月加入。协议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凡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国际注册经批准后,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保护的那些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1年内声明对该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此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申诉。如果该成员国1年内未提出声明,则国际注册在该国就具有国家注册的效力。国际注册效力的期限为20年,在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该商标在其所属国已全部或者部分不再享受法律保护时,该商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法律保护,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享有权利。 5.《专利合作公约》(简称PCT)。 1977年6月签署,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它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间签订的专门条约之一,也是专利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专利合作公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规定通过国际申请在几个国家同时获取对一项发明的法律保护的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申请人可通过一次申请即可获得部分成员国或全部成员国的专利,这种专利称为国际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向受理局,即专利合作公约所指定的7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个专利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可使用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文和中文中的任何一种文字,申请文件中须指定申请人希望取得专利保护的成员国。 (二)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概况 (180)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较晚,但是发展很快。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93年修订);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专利法》(1992年修订);1990年4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86年4月12日审议全国通过的《民法通法》还专节规定了知识产权。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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