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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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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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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种手段。它包括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诸方面。 首先是罪犯心理诊断。是心理矫治的基础性工作,指运用心理测试等方法了解罪犯的个性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往往有不同的犯罪心理,甚至在同一个人身上有时也不是一种犯罪心理在起作用。因此,对于犯罪心理的预防与矫正要做到因人而宜,对症下药:古乐府《君子行》中说道“君子防未然”意思是指在灾害发生之前就采取措施,预先防止。同样,犯罪心理也决非一朝形成,因此预防犯罪心理形成应从平常抓起,比如,抑制低级的兴趣、非份的要求,调节异常的情绪,控制非理性的感情以及防止不良行为习惯的产生等,一旦上述消极心理形成则要着力于防止犯罪动机的产生。当然关键还在于加强个体的社会行为规范的培养,使其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养,增强其心理“免疫力”,从而有效抵御外界不良因素的侵蚀。 罪犯心理矫正及治疗 采用说理、感化、行为训练、因人施教、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比较常规的方法,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以及采用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的专业方法,对罪犯中的心理疾病患者及产生心理困惑者进行心理咨询和施以各种心理疗法。可以采用行为塑造法等方法进行治疗,但是掌握新的行为型式还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何况人的许多新行为型式的建立往往意味着必须破除旧有的、习惯的行为型式。罪犯的很多习惯行为,作为他的生活方式或 风格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长期的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因此,不良的习惯行为是不易一下子消除的;新的健康的行为型式也不可能在一夜之间便形成;更不可能一经 出现便巩固下来、成为个体生活风格的一部分。罪犯的健康行为必须在逐渐摆脱不健康行为(疾病行为)的同时一步步地加以培育和巩固;这就需要 采取许多措施以促进这一过程,行为塑造法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还可以何用开导法:即开导其思想,使其放松,以此减轻他们的心理障碍和心理问题 开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一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是他的思想意识的最高调节器,错误的世界观和腐朽的人生观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基础,因此,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对于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对个体的德智美育,当然这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倾注心血的事业,不是少数人能够完成的。再就是对罪犯进行正确的心理健康教育,首先是让罪犯认识自我,接纳自我,接受他人,乐于交往,正视现实,接受现实,热爱生活 能控制情绪,心境良好坚定的信念

相关资料: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论文摘要] 任何犯罪行为是以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为基础的,而犯罪心理的产生又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从犯罪心理的产生过程来看,需要有其根源和基础。当需要与具体的满足对象、工具和手段结合时,即构成动机推动个体去实施满足需要的行为;当个体的行为方式经常、反复、稳定地出现时,既构成一个人的人格特征。在需要基础上生成的犯罪人格就是犯罪心理的具体体现。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对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相互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需要阐明各种导致犯罪的心理机制。隆布罗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论,将犯罪者看作与平常人有本质上的不同是错误的。应当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情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对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相互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需要阐明各种导致犯罪的心理机制。隆布罗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论,将犯罪者看作与平常人有本质上的不同是错误的。应当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情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支配和影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因素被称为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而犯罪心理的生成有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机制”一词在现代许多学科中广泛的使用着。大体有三种意义:一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如计算机的机制。二是用来表述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三是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如优选法中优化对象的机制等。心理学机制就是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它是犯罪心理特别是犯罪动机引起犯罪行为的工作方式与过程的总称,也就是要从犯罪人的心理方面揭示犯罪行为发生的机理。就绝大多数犯罪人来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自觉的过程。他们的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我们把这个逐个渐进的、自觉的演化过程和有意识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来研究。强烈欲求与满足方式的选择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而犯罪心理的生成又是以满足需要为基础的。需要是指个体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是因个体对某种事物的缺乏状态而引起的。由于有缺乏状态,才有对缺乏状态的平衡,进而对缺乏之物的择取。因此,需要是人处于缺乏状态时身体内出现的自动平衡倾向和择取倾向,当人们需要某种东西时,便会把缺少的东西视为必需的东西,为了求得心理平衡,人必须进行有关的活动以获得所需之物满足需求。可见,需要是个体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每个人的复杂而多样的需要有强弱程度的不同。比较弱的需要,一时难以产生活动动机。而强烈欲求常常唤起人的行为动机。强烈的常态欲求并非坏事,它不能决定人犯罪或不犯罪。一个人有了强烈的常态欲求之后,他可以奋发努力,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满足。人不同与动物,在满足自我需要的同时,应当考虑主客观条件和满足需要的可能性,并根据社会规范,有意识地调节自己的需要。只有在欲望十分强烈,满足欲望的冲动迫不及待,并走上了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不惜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去满足欲望的道路时,才会启动形成犯罪心理的初始环节。犯罪人的需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需要和国家需要处于对立地位。行为人头脑里只有个人的欲求,不考虑他人的需要和国家、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私欲,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的利益。二是畸形的、膨胀的需要。行为人的物质需要毫无节制,享受的欲望脱离个人的支付能力:性的欲求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在其需要结构当中,缺乏高层次的学习、劳动、荣誉、事业成就等精神需要,而对吃喝玩乐之类的低层次需要津津乐道,站主导地位。由此可知,犯罪心理与守法心理的界限,并不单纯取决于欲求的强烈与否,还在与个体最终做出了何种方式的选择。同时,有些强烈欲求并非常态欲求,而是法律所禁止的变态欲求,如吸毒、性淫乱、痴迷于邪教以及政治上的违法欲求等,也就谈不上用合法手段予以满足。那么,这类欲求的出现和无力遏制,就标志着犯罪心理的萌发。也就是说,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犯罪心理结构赖以形成的心理基础和出发点。犯罪心理结构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的。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前提是主体一般心理结构和人格的先前存在。也就是说,任何犯罪心理结构的产生,都是在原有的一定的心理结构、一定的自主独立性的主体人格的基础上发生的。犯罪个案表明,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管其看起来有多么偶然,我们都可以从犯罪人即有人格中存在着的某些消极面和缺陷找到一致性和对应性。这正是我们犯罪心理结构立论的事实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犯罪人的即有人格,即人格倾向,是一切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基础和演化的出发点。人格倾向,就是一个具有对内外刺激信息发生最一般反应倾向的心理图式所组成的图式系统(图式指一定的结构或组织)。当主体面临特殊的内外环境刺激时,就会依据其最概括化的心理图式,积极能动选择和处理来自主体外部刺激和内部状态的心理结构组织。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就是要探讨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如何由图式演化为结构的这一过程。如果做个比喻,犯罪人的人格倾向,就像是一个计算机软盘中的菜单或程序目录,它本身只具有最初级的、未分化的反应倾向。当被主体外部命令和内部状态激活后,它就能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检索和工作程序自动化地(因而常常是无意识的)选择和提取有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整合成一动态的、具有积极反应定势的犯罪心理结构。它决定了同类后继心理活动及所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和水平。那么,人格倾向都是由哪几种图式板块构成的呢?从心理对行为的作用与意义这一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人格倾向主要由三大图式板块组成。一是认知活动倾向,即个体在认知活动(感知、记忆、思维等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般特征及初级分化和概括化的个体价值观体系反应倾向。这一认知活动倾向构成了个体价值观体系的基本框架和风格,并具有根据主体需要而进一步分化和具体化,即向个体价值取向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二是需要活动倾向,即主体内在需要、欲求所导致的对某类刺激和信息的优先反应倾向,犯罪人的这一需要动力倾向也是整个人格倾向向犯罪心理结构方向演化的动力。三是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现代生理学已证明,人的心理活动,特别是那些具有稳固性经常性的心理活动,都是与人的大脑神经系统性活动相对应的。但我们这里所指的神经系统活动倾向,不仅是指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活动的神经动力过程即动力定型倾向(如技能、习惯),还包括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所构成的人的气质倾向。同时,我们也将人们智能活动倾向归入此类,因为人的智能主要是由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水平(如神经联系的灵活性、快捷性、稳定性及准确性等等)所决定的。犯罪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具有进一步具体化,即向动力定型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并通过由此形成的犯罪人的智能、技能、行为习惯和气质特点而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水平。犯罪人通过上述三大图式板块的相互联系与作用,就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初级心理结构,即人格倾向,并且随犯罪人的不良实践活动和主观恶性的不断加深,这一人格倾向就逐渐向犯罪心理结构方面转化。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的缺乏采用何种方式满足欲求并不是偶然的。当一个人决定用非法手段去满足强烈的欲望和选择犯罪命运时,必定和他的品德缺陷和抑制力缺乏有关。也就是说,应当进一步探讨犯罪者的人格缺陷。犯罪者的人格缺陷,又称为不健全人格,是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因出现失误而形成的社会化程度不足和偏离社会规范的个性。它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这种人格缺陷和健全人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认知水平低下,缺乏辨别、判别是非的能力;需求欲望强烈、内心经常出现矛盾、冲突、紧张、焦虑和挫折感,难以自控调节;接受非主流文化和反社会道德标准的影响,意识状态偏离常规;法律知识缺乏,对法律持轻蔑态度;以自我利益为核心,并采取一相情愿、超脱现实的思维方式,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能使自我利益得到满足;冷酷无情,粗野肆虐,富于攻击性的性格;正确意志薄弱,不能抑制消极情绪的滋生蔓延,对错误行为的产生采取放任态度;缺少道德感、理智感、美感等社会性情感;价值取向偏于错误的和违法,以错误的价值观为人生导向;具有进行违法活动的智力和特殊能力。虽然存在上述人格缺陷的人在整个社会人群中为数不多,但他们是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不安定因素,是犯罪的“预备军”,易走向违法犯罪。品德是人格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是社会的人,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必须具有遵守社会规范的良好品德。品德的主要内涵是“克己”与“利他”,即按照“克己”和“利他”的标准、方向来塑造人的心理品质,建立自我调控的机制。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标志。当人的品德由于社会化程度不足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而产生缺陷时,就意味着自我调控机制的缺乏。在私欲膨胀时,其抑制力十分薄弱,甚至无力抑制自己的欲求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意向。萌发犯罪意向意向是一种未被意识的处于朦胧状态的行为动机,它是没有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需要。一个体验到意向状态的人,虽然他在主观上还没有清晰地意识到客观世界中是什么东西在吸引着他,这种意向引起的活动目的是什么,但他已经体验到一种躁动、渴求和不安,这是人的行为动机形成的最初阶段。犯罪意向(简称犯意),即实施犯罪的意向、冲动或意图。它是尚未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违法犯罪需要。当行为人的人格存在明显缺陷,或者不良习惯业已形成后,在外界诱因刺激下,便可能产生模糊的、朦胧的、没有特定指向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心冲突,从而进入了萌芽犯罪意向的阶段。此时,行为人的认知、情感、意志以及其人格已经发生全面畸变,足以克服内心的反对动机和矛盾冲突,而达到犯罪意向的内部协调。它标志着犯罪心理的初步形成——有关实施犯罪活动的多种心理因素开始组合,产生向着犯罪行为方向发展的合力。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犯罪条件和机遇的出现,就会产生明确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然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在这一阶段,除内在的犯罪意图外,个体并没有进入实际上的犯罪预备,尚未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形成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在多数情况下,仅有犯罪意向还不足以着手实施犯罪,还要经过产生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的阶段才能发生犯罪。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主题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不同的犯罪动机,不仅直接反映出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而且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是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之一。前苏联法学界一些知名人士认为:“无论动机是否作为基本特征被列入犯罪构成,如果没有一定的动机,那么任何一种故意犯罪就不可能实施。即使不把犯罪动机列入犯罪构成,他依然是法院在审判时应加以考虑的重要情节。”关于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萌芽阶段。犯罪动机总是由一定原因引起,或者由外部因素刺激所致,或者由内部因素的冲动而萌发。在这个阶段,犯罪动机首先具有初试性,即刚刚开始萌发、孕育;其次具有模糊性,即犯罪动机的各个成分正在按一定模式聚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构,主体对自己的动机还不够明确、清晰;再次具有内隐性,即犯罪动机的初始性和模糊性,反映了它的意识状态还处在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前意识层。犯罪动机的萌发阶段,又可称为犯罪意向阶段。过度阶段。当犯罪动机萌芽之后,主体会对产生犯罪动机基础进行评价,即在知、情、意和个性特征等心理素质的参与下,对犯罪动机进行价值衡量、道德衡量与利弊衡量,以决定取舍,并确定犯罪目的,形成清楚、明晰的犯罪动机。此时,犯罪动机已上升到人的意识层,能够被主体所意识。犯罪动机的过度阶段,又可称为明确动机阶段。定型阶段。当犯罪动机完全明确之后,何时事实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尚需通过选择时机、确定方式等动机斗争,最后下决心,对犯罪动机加以确认和巩固定型,进入“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犯罪准备状态。犯罪动机的定性阶段,有可称为犯罪决意阶段。消失阶段。即犯罪动机的终了阶段。一般情况下,通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犯罪动机抵达归宿点而消失。在有些时候,虽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处于未遂状态,犯罪目的未实现,即由于主客观原因在世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而放弃犯罪动机;或者原犯罪动机为新的犯罪动机所取代,原犯罪动机消失。犯罪动机的消失阶段又可称为犯罪心理结构的衰落或衰减阶段。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一般来说,犯罪目的实质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行为人头脑中的对犯罪行为所期盼达到的结果,而不是结果本身,不是已实现的目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目的是一种有特定对象的、需要付出意志努力的自觉的追求。它虽然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活动,但可以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和行为的指向性加以确认。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目的是某些类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他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表现了直接故意的内容,并通过故意实施犯罪来实现。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并非行为人追求的目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紧密联系的,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犯罪决意当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均已产生和确定时,就进入了犯罪决议阶段。犯罪决议是指行为人已就实施犯罪行为做出了最后决定。它包括两个环节:行动手段的选择。在目的确定之后,还必须充分考虑到达到这个目的的具体手段和途径。如果可能各种手段选择余地很大,行为人就要进行分析、比较,考虑主客观条件及实施的可能性。各种手段的选择,同行为人的性格特点、知识结构和智力结构有很大关系。同样是非法获取财务,有盗窃、抢劫、、贪污和计算机犯罪等多种手段,究竟采取哪种手段,除了机遇因素之外,主要由行为人的自身条件所决定。行动时机的捕捉。犯罪手段确定之后,何时实施,需要根据客观情况而决定,即捕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机。侦查人员可以从判断作案人是仓促行事、犹豫不决,还是老奸巨滑、轻车熟路中判断起性格和意志特征。犯罪决意一般是指行为的决定阶段。但也有把他扩大为行为的执行阶段的意见。即认为在执行犯罪计划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意志的紧张和动摇,或产生新的动机冲突;是将犯罪决意坚持执行下去,还是停止犯罪预备或中止犯罪,仍然是犯罪决意的表现。综上所述,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包括多方的因素。我们通过对它的研究可以为社会、学校和家庭提供一定的建议,以便更好的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可以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对于惩治犯罪以及矫正犯罪提供心理方面的建议。参考文献资料:1、梅传强 ,《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 , 河北法学 ,2004年2月2、罗大华 ,《犯罪心理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1月3、杨焕宁 ,《犯罪发生机理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4、陈兴良 ,《刑法的人性基础》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年8月5、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6、康树华,《犯罪学通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行凶犯罪心理的构成,无非有以下几种:(我的分析,仅供参考)一、行凶因果要素1、年轻人正处于血气方刚之年,加上涵养欠些,遇事不冷静所导致恶果的发生。2、虽到中年,但长期心理压制、扭曲,性格孤僻,有报复倾向的人,如果不及时心理疏导很容易产生悲剧性结果。3、无意对他人造成致命伤害,由于对自己的行为事件的后果估计不足,但造成他人致命的、影响较大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属“过失杀人”。4、对方滋事挑衅,当你制服对手后还不依不饶,但造成对方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构成“防卫过当”。二、案例分析以上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构成犯罪因果要素。当我们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后,以下我们分析一般案例:(虚拟案情)王某承揽工程因经营不利,欠打工李某年薪1万余元迟迟未还,李某多次索要无果。为此李某怀恨在心,纠结了一同打工的同伴数人,扬言不还款将断其手脚。当晚一伙手持利刃、尼龙绳、胶带纸、镐把等工具破门而入,准备实施绑架要挟。当闯入王某家暴力强行带人时,一同来的同乡小张由于害怕闹出人命,站出来劝解双方,达成了还款期限,从而避免了一场刑事案件的发生。通过简单的事件叙述,我们做以下分析:1、王某的拖欠主导思想并非故意,但拖欠是导致事件的诱因。2、而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第二条举例的)犯罪要素,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实施,性质、后果将不可预测;3、李某有实施犯罪的动机,同时有计划、有实施,构成了聚众闹事要素,同时有暴力倾向、损害他人物品的事实。4、李某有终止犯罪的情节,没有造成后果的延续。5、绑架罪不成立。三、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李某的行为适合法律中的《治安处罚条例》相应的条款处罚。2、李某应承担(损坏公私财物)民事赔偿责任。3、其他参与者适合《治安处罚条例》相应的条款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也因接受法律教育后,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四、心理的环境变化通过以上虚拟的案情不难看出,法律的健全、法律教育的普及至关重要,法律意识的强化与公民素质的提高是法制主权国必须面对的责任。然而,制度的建立、公民素养的提高与公民生活的改善、社会整体经济的提高、教育的普及等息息相关。人只有温饱解决了才会考虑普及教育,教育普及了才会改善人们素养,当整体素养都提高了心理会产生巨大的变化,那时会出现新的课题和新的心理起伏需要新的心理思维辅导。先写到这里,有什么问题我们共同探讨,我的见解短浅,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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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研究作为反映社会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学科。介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跨界学科。既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犯罪学的一个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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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取向的思考罪行为之涵义与特性。犯罪之类型。犯罪心理学之涵义与内涵。犯罪心理学发展史。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二、犯罪心理学理论、公式及犯罪行为历程犯罪心理学理论。犯罪心理学公式。犯罪行为历程之理论模式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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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的论文题目

《 犯罪心理学教学方法后于司法实践现实需要的传统教学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教学方法的改革成了一种必然的趋势。笔者主要从犯罪心理学课堂教学着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关键词:犯罪心理学 教学方法 改革犯罪心理学主要是研究犯罪人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是犯罪学与心理学的交叉学科,也是法律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犯罪心理学着重研究罪犯行为的心理原因,尤其是罪犯的心理特点、心理动机、个体人格和情绪特征;对其个人成长背景、家庭、学校、社会的致犯罪因素等方面也要进行调查研究。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历了数十年的历程,在参与社会改革和科研、教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揭露、打击和治理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笔者发现这些成就多侧重于基本理论和犯罪及司法心理一般问题的研究总结,而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目前司法实际部门对毕业生提出了较高的应用能力的要求。可以说,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素质教育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以前培养模式单一、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偏死,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纯课堂教学使得学生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动手能力,特别是理论课教学内容严重落后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的传统教学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教学方法的改革成了一种必然的趋势,这对教师的教学工作也是新的挑战。积极开展多样性的教学方法,突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不断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独立研究的能力是提高教学质量的突破口。在此,笔者着重就犯罪心理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并就如何改进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推动课程的应用性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我们培养的大部分本科生最终要直接服务于社会,而不是从事理论研究。这就决定了教育的目的必须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单纯对知识的记忆。因此,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理论讲授的同时,辅之以实践教学手段,对于加深同学们对犯罪心理学基本原理的理解,能够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具体如何实现,这就要求老师在教学评价上既应重视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也应重视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既重视理论知识考试,也应重视实践动手能力考核,理论测试成绩应该与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同等对待。在理论知识传授过程中,应当从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出发,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在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可以通过到实践部门参观学习,让同学们亲临其境,有助于增强同学们对于刑事司法实践部门的感性认识,提高综合运用犯罪心理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融合。在这方面,我们目前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实践性教学阶段与课堂教学阶段在时间上的相割裂,以及经费的紧张以及实践场所的限制,使其难以保证应有的教学效果。国外很多大学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大学必须根据时代的发展,培养社会需要的各种人才,增加实用课程和实际训练,推动课程的实用化和科学化,更新实验课、习题课、见习课的内容,增加它们的学时数,这些措施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二、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多媒体在实施素质教育中是个强有力的有效载体,开展多媒体教学有其必然性,它是当今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必然变革。信息时代中教育改革是以推行多媒体教学为其本质标志,它综合体现了现代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实施多媒体教学是优化教学过程,促进教育改革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在传统教学中,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是学生获得知识的最重要源泉,教师“一言堂”的现象成为理所当然。然而其效果显然是中学阶段“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的延伸,教学过程中一切都是由教师主宰,毫无感情色彩而言,很难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性,教学效果必然不够理想。在现代教学中,教师不再是单一的、甚至也不是最主要的信息源,电视、书刊的传播,特别是多媒体教学系统以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发展,学生可以从多条途径来获得更丰富的信息。在获得信息的过程中,教师的主要任务不是直接提供信息,而是引导学生进行探索,让学生获得自己获取信息的能力。多媒体教学寓教育教学于一定的形象思维和创设的情景当中,能够综合利用视、听觉,使学生感受到语言和音像的不断冲击,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实现学与教的互动。比如在讲授暴力犯罪心理时,就可以播放相关的视频资料,让同学们在直观了解当前暴力犯罪的形式、特点、手段的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最终为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提供理论依据。此外,多媒体教学手段最大的突破在于,它从时间和空间上打破了传统教育的格局,使教学形式由连续型细节授课转变为跳跃型平台式授课,由单一课堂教学转化为多形式的互动交流。课外使用网络辅助教学,可以将教学从课内延伸至课外。师生之间还可以通过相关链接和E-mail等形式进行互动交流,提交作业,解答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多媒体教学对提高学生的素质、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率等方面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作用。三、开展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案例教学法在国外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对培养学生能力和提高学生素质有效的教学方法,是一种运用对实证的描述引入情景,引起分析、演绎、推理、归纳,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众所周知,案例具有典型、形象、直观等特点,给人以身临其境的感觉,易于学习、理解,通过案例教学能加强学生的感知印象。通过案例进行学习,可以缩短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之间的距离,学生的深入分析能为他们将来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良好的实践能力奠定牢固的基础。对于政法院校的犯罪心理学课程来说,为了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突出和加强犯罪心理学的实用性、实战性和操作性,引入案例教学,同时对该课程的案例教学形式、特点、案例编制和 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作为政法院校的一门重要学科,犯罪 心理学的价值不仅是体现在理论方面对犯罪心理现象进行诠释,更为重要的是在打击、预防犯罪中具有 应用价值和 实践意义。在教学过程中,如果一味地采用传统的长篇系统讲授理论的灌输方式,学生往往会对学习犯罪心 理学的应用价值产生质疑。我们将犯罪心理学理论知识和方法技巧努力与具体案例相结合,通过在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展开对各种方案的分析讨论和辩白对比,使抽象的理论具体化、生动化,增强了学生的感性认识,启发了思维,激发了学习兴趣,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大大增强了犯罪心理学教学的实战性和应用性。因此,以学生对犯罪心理学案例所具有浓厚兴趣为突破点,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启发学生独立自主地去思考、探索,注重挖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并从整体上深刻理解掌握知识是犯罪心理学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至于如何选择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首要条件和关键所在,因为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具体案例进行教学。但案例众多,不是任何一个案例都适合于教学,也不可能把所有案例都纳入教学过程中去分析。因此,如何选择案例,选择什么案例,对案例教学有决定性的意义。对此,笔者认为,作为教学讨论的案例应当与教学内容紧密 联系,具有疑难性、针对性、新颖性等特点。为了使所选案例符合上述要求,教师需要加强与司法实际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多方收集相关的案例,并从中加以筛选。在此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与讨论,来发现和理解案例背后所隐含的原理和规范。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培训渠道“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任何教学目标的实现,都首先依赖于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和知识广度。师资队伍建设是学科建设一项长期的 发展战略,它关系到学科的发展,办学的声誉,是提高专业教学质量的根本所在。如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呢?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作为学校应加大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 工作力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这对于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其次,要注重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强化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和实践中的基本功训练。发达国家大学一般每隔3-4年就为在职教师提供一次带薪学习的机会,为教师了解和吸收最新科研成果提供了方便,不仅教师和学校受益,学生更受益。对于培训方式,可以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请知名专家学者搞讲座;选派教师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进行短期和中长期研修,扩大学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骨干人才国内国际交流规模,加速优秀人才成长。最后,从整体上看,我校本专业师资队伍结构比较年轻,学历层次普遍较高,为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不足之处在于这批教师刚出校门没多久, 经验欠缺。学校可以尝试通过本科优秀课堂教学竞赛、青年教师讲课竞赛等活动推动教学方法的创新与改革。与此同时,学校应为教师创造条件,定期到有关实际部门挂职锻炼,为教师进行科研和 社会调查研究提供机会。可以说,教师在实践中增长知识和才干,是实现知识结构更新,增强实践能力,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的有力渠道。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培养合格的人才的根本是提高教学质量,而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面,对贯彻教学原则,实施教学内容,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是改善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因此,学校应为教学方法的更新提供良好的 环境,专业教师也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共同为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努力。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 心理分析 社会分析 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1、从近几年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如团伙盗窃案件,被告人中有的望风,有的实施作案,有的负责联系销赃,所得赃物销售后,得到的赃款共用。 [1]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2、青少年犯罪向暴力型犯罪转化。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极其残忍。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200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3%;抢夺占23%;盗窃占6%;强奸占8%。[2]  3、犯罪年龄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3]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一)、主观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也可以说是“热变化”状态,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这样只要“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具体表现为:  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  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  (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  (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  (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  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  (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  (5)自我意识的矛盾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  ①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未成年人,在把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的自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的自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由于这类未成年人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挫折感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  ②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的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的自我,并认为理想的自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二)客观因素  1、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造成了大范围的失业和失范现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计困境,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二是社会文化的污浊和媒介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青少年由于受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青少年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是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青少年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一些青少年因此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2、学校原因。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  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一种是课堂上可以讲些大道理、道貌岸然,一离开课堂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文化产生认同,最后堕落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  (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  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  3、家庭原因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有缺陷  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娇宠、溺爱  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 惯。  ②简单粗暴  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  ③放任自流  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④期望过高  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  ⑤缺乏情感沟通  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或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与子女的主动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上闭锁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父母行为不良  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父母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4)家庭气氛不和睦  “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5)家庭过于贫困  由于父母的工作压力较大或者父母双方都下岗,家庭条件过于贫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和敌视社会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往往铤而走险。  三、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  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对一个家庭来说,从小就培养了孩子良好的习惯,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否则,孩子养成了许多不良的习惯,等他长大了才发现,就晚了,所谓“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说的就是这个理。当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主要的是要培养孩子学会尊重人,对人有礼貌,而这点却恰恰让我们许多父母给勿视了。试想,一个从来不懂得礼貌,又不会尊重别人的人,在生活中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吗?其次就是我们的父母也要不断地学习,不要盲目营造“家庭民主”,要注意如何去爱孩子,要理解什么是对孩子真正的爱,特别是要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多给孩子鼓励。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让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温爱,又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严。这才是真正和谐、文明的家庭。  (二)学校教育,刻不容缓。  在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教育,已是刻不容缓。改变我国现代基础教育中的弊端,让素质教育真正走进教室,走进课堂。对处于相对无责任年龄段的青少年来说极为重要。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或心理咨询,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切实减轻学业负担,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让校园、教师、学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  (三)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  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现实需要全社会的人都要有一颗“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博大爱心,需要全社会支持“希望工程”,把那些失学、辍学、生活无着落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长期关心、爱护;要加强社会教育,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发挥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心理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要举办青少年父母的法制学习班强化法制观念;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不要歧视,要做好帮教和安置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犯罪都有心理动机

犯罪心理学毕业论文题目

1.意识状态与创造2.音乐与创造3.多样化经验与创造4.创造性的性别助长效应5.创造欲望(动机)与创造6.运动与创造 娱乐与创造 阅读方式与创造家庭教养方式对子女性格特征的影响研究大众传媒对青少年价值观形成的影响研究人际交往中的心理学问题研究“偏科”形成的学习心理机制与辅导策略研究心理教育促进德育的策略研究

犯罪心理学研究作为反映社会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学科。介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跨界学科。既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犯罪学的一个分支。

很多呀,我就分享几篇心理学进展这本期刊上的论文标题吧:自我概念清晰性与初中生攻击行为的关系研究:有调节的中介作用、社会排斥后的行为反应研究综述、从“完全理性”到“生态理性”——人类决策智慧的演进、乡镇地区高年级小学生同伴关系与同胞接纳的关系、大学生社会节奏与积极心理健康的四年纵向研究、母亲积极评价对幼儿掌控动机的影响研究等

建议你去看下心理学这样的期刊~多看下(心理学进展)这样的期刊里面的文献论题~可以好好学习参考下吧

犯罪心理学相关论文题目

相关资料: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论文摘要] 任何犯罪行为是以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为基础的,而犯罪心理的产生又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从犯罪心理的产生过程来看,需要有其根源和基础。当需要与具体的满足对象、工具和手段结合时,即构成动机推动个体去实施满足需要的行为;当个体的行为方式经常、反复、稳定地出现时,既构成一个人的人格特征。在需要基础上生成的犯罪人格就是犯罪心理的具体体现。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对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相互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需要阐明各种导致犯罪的心理机制。隆布罗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论,将犯罪者看作与平常人有本质上的不同是错误的。应当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情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对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相互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需要阐明各种导致犯罪的心理机制。隆布罗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论,将犯罪者看作与平常人有本质上的不同是错误的。应当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情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支配和影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因素被称为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而犯罪心理的生成有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机制”一词在现代许多学科中广泛的使用着。大体有三种意义:一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如计算机的机制。二是用来表述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三是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如优选法中优化对象的机制等。心理学机制就是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它是犯罪心理特别是犯罪动机引起犯罪行为的工作方式与过程的总称,也就是要从犯罪人的心理方面揭示犯罪行为发生的机理。就绝大多数犯罪人来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自觉的过程。他们的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我们把这个逐个渐进的、自觉的演化过程和有意识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来研究。强烈欲求与满足方式的选择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而犯罪心理的生成又是以满足需要为基础的。需要是指个体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是因个体对某种事物的缺乏状态而引起的。由于有缺乏状态,才有对缺乏状态的平衡,进而对缺乏之物的择取。因此,需要是人处于缺乏状态时身体内出现的自动平衡倾向和择取倾向,当人们需要某种东西时,便会把缺少的东西视为必需的东西,为了求得心理平衡,人必须进行有关的活动以获得所需之物满足需求。可见,需要是个体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每个人的复杂而多样的需要有强弱程度的不同。比较弱的需要,一时难以产生活动动机。而强烈欲求常常唤起人的行为动机。强烈的常态欲求并非坏事,它不能决定人犯罪或不犯罪。一个人有了强烈的常态欲求之后,他可以奋发努力,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满足。人不同与动物,在满足自我需要的同时,应当考虑主客观条件和满足需要的可能性,并根据社会规范,有意识地调节自己的需要。只有在欲望十分强烈,满足欲望的冲动迫不及待,并走上了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不惜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去满足欲望的道路时,才会启动形成犯罪心理的初始环节。犯罪人的需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需要和国家需要处于对立地位。行为人头脑里只有个人的欲求,不考虑他人的需要和国家、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私欲,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的利益。二是畸形的、膨胀的需要。行为人的物质需要毫无节制,享受的欲望脱离个人的支付能力:性的欲求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在其需要结构当中,缺乏高层次的学习、劳动、荣誉、事业成就等精神需要,而对吃喝玩乐之类的低层次需要津津乐道,站主导地位。由此可知,犯罪心理与守法心理的界限,并不单纯取决于欲求的强烈与否,还在与个体最终做出了何种方式的选择。同时,有些强烈欲求并非常态欲求,而是法律所禁止的变态欲求,如吸毒、性淫乱、痴迷于邪教以及政治上的违法欲求等,也就谈不上用合法手段予以满足。那么,这类欲求的出现和无力遏制,就标志着犯罪心理的萌发。也就是说,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犯罪心理结构赖以形成的心理基础和出发点。犯罪心理结构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的。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前提是主体一般心理结构和人格的先前存在。也就是说,任何犯罪心理结构的产生,都是在原有的一定的心理结构、一定的自主独立性的主体人格的基础上发生的。犯罪个案表明,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管其看起来有多么偶然,我们都可以从犯罪人即有人格中存在着的某些消极面和缺陷找到一致性和对应性。这正是我们犯罪心理结构立论的事实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犯罪人的即有人格,即人格倾向,是一切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基础和演化的出发点。人格倾向,就是一个具有对内外刺激信息发生最一般反应倾向的心理图式所组成的图式系统(图式指一定的结构或组织)。当主体面临特殊的内外环境刺激时,就会依据其最概括化的心理图式,积极能动选择和处理来自主体外部刺激和内部状态的心理结构组织。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就是要探讨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如何由图式演化为结构的这一过程。如果做个比喻,犯罪人的人格倾向,就像是一个计算机软盘中的菜单或程序目录,它本身只具有最初级的、未分化的反应倾向。当被主体外部命令和内部状态激活后,它就能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检索和工作程序自动化地(因而常常是无意识的)选择和提取有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整合成一动态的、具有积极反应定势的犯罪心理结构。它决定了同类后继心理活动及所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和水平。那么,人格倾向都是由哪几种图式板块构成的呢?从心理对行为的作用与意义这一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人格倾向主要由三大图式板块组成。一是认知活动倾向,即个体在认知活动(感知、记忆、思维等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般特征及初级分化和概括化的个体价值观体系反应倾向。这一认知活动倾向构成了个体价值观体系的基本框架和风格,并具有根据主体需要而进一步分化和具体化,即向个体价值取向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二是需要活动倾向,即主体内在需要、欲求所导致的对某类刺激和信息的优先反应倾向,犯罪人的这一需要动力倾向也是整个人格倾向向犯罪心理结构方向演化的动力。三是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现代生理学已证明,人的心理活动,特别是那些具有稳固性经常性的心理活动,都是与人的大脑神经系统性活动相对应的。但我们这里所指的神经系统活动倾向,不仅是指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活动的神经动力过程即动力定型倾向(如技能、习惯),还包括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所构成的人的气质倾向。同时,我们也将人们智能活动倾向归入此类,因为人的智能主要是由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水平(如神经联系的灵活性、快捷性、稳定性及准确性等等)所决定的。犯罪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具有进一步具体化,即向动力定型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并通过由此形成的犯罪人的智能、技能、行为习惯和气质特点而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水平。犯罪人通过上述三大图式板块的相互联系与作用,就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初级心理结构,即人格倾向,并且随犯罪人的不良实践活动和主观恶性的不断加深,这一人格倾向就逐渐向犯罪心理结构方面转化。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的缺乏采用何种方式满足欲求并不是偶然的。当一个人决定用非法手段去满足强烈的欲望和选择犯罪命运时,必定和他的品德缺陷和抑制力缺乏有关。也就是说,应当进一步探讨犯罪者的人格缺陷。犯罪者的人格缺陷,又称为不健全人格,是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因出现失误而形成的社会化程度不足和偏离社会规范的个性。它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这种人格缺陷和健全人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认知水平低下,缺乏辨别、判别是非的能力;需求欲望强烈、内心经常出现矛盾、冲突、紧张、焦虑和挫折感,难以自控调节;接受非主流文化和反社会道德标准的影响,意识状态偏离常规;法律知识缺乏,对法律持轻蔑态度;以自我利益为核心,并采取一相情愿、超脱现实的思维方式,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能使自我利益得到满足;冷酷无情,粗野肆虐,富于攻击性的性格;正确意志薄弱,不能抑制消极情绪的滋生蔓延,对错误行为的产生采取放任态度;缺少道德感、理智感、美感等社会性情感;价值取向偏于错误的和违法,以错误的价值观为人生导向;具有进行违法活动的智力和特殊能力。虽然存在上述人格缺陷的人在整个社会人群中为数不多,但他们是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不安定因素,是犯罪的“预备军”,易走向违法犯罪。品德是人格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是社会的人,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必须具有遵守社会规范的良好品德。品德的主要内涵是“克己”与“利他”,即按照“克己”和“利他”的标准、方向来塑造人的心理品质,建立自我调控的机制。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标志。当人的品德由于社会化程度不足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而产生缺陷时,就意味着自我调控机制的缺乏。在私欲膨胀时,其抑制力十分薄弱,甚至无力抑制自己的欲求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意向。萌发犯罪意向意向是一种未被意识的处于朦胧状态的行为动机,它是没有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需要。一个体验到意向状态的人,虽然他在主观上还没有清晰地意识到客观世界中是什么东西在吸引着他,这种意向引起的活动目的是什么,但他已经体验到一种躁动、渴求和不安,这是人的行为动机形成的最初阶段。犯罪意向(简称犯意),即实施犯罪的意向、冲动或意图。它是尚未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违法犯罪需要。当行为人的人格存在明显缺陷,或者不良习惯业已形成后,在外界诱因刺激下,便可能产生模糊的、朦胧的、没有特定指向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心冲突,从而进入了萌芽犯罪意向的阶段。此时,行为人的认知、情感、意志以及其人格已经发生全面畸变,足以克服内心的反对动机和矛盾冲突,而达到犯罪意向的内部协调。它标志着犯罪心理的初步形成——有关实施犯罪活动的多种心理因素开始组合,产生向着犯罪行为方向发展的合力。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犯罪条件和机遇的出现,就会产生明确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然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在这一阶段,除内在的犯罪意图外,个体并没有进入实际上的犯罪预备,尚未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形成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在多数情况下,仅有犯罪意向还不足以着手实施犯罪,还要经过产生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的阶段才能发生犯罪。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主题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不同的犯罪动机,不仅直接反映出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而且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是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之一。前苏联法学界一些知名人士认为:“无论动机是否作为基本特征被列入犯罪构成,如果没有一定的动机,那么任何一种故意犯罪就不可能实施。即使不把犯罪动机列入犯罪构成,他依然是法院在审判时应加以考虑的重要情节。”关于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萌芽阶段。犯罪动机总是由一定原因引起,或者由外部因素刺激所致,或者由内部因素的冲动而萌发。在这个阶段,犯罪动机首先具有初试性,即刚刚开始萌发、孕育;其次具有模糊性,即犯罪动机的各个成分正在按一定模式聚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构,主体对自己的动机还不够明确、清晰;再次具有内隐性,即犯罪动机的初始性和模糊性,反映了它的意识状态还处在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前意识层。犯罪动机的萌发阶段,又可称为犯罪意向阶段。过度阶段。当犯罪动机萌芽之后,主体会对产生犯罪动机基础进行评价,即在知、情、意和个性特征等心理素质的参与下,对犯罪动机进行价值衡量、道德衡量与利弊衡量,以决定取舍,并确定犯罪目的,形成清楚、明晰的犯罪动机。此时,犯罪动机已上升到人的意识层,能够被主体所意识。犯罪动机的过度阶段,又可称为明确动机阶段。定型阶段。当犯罪动机完全明确之后,何时事实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尚需通过选择时机、确定方式等动机斗争,最后下决心,对犯罪动机加以确认和巩固定型,进入“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犯罪准备状态。犯罪动机的定性阶段,有可称为犯罪决意阶段。消失阶段。即犯罪动机的终了阶段。一般情况下,通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犯罪动机抵达归宿点而消失。在有些时候,虽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处于未遂状态,犯罪目的未实现,即由于主客观原因在世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而放弃犯罪动机;或者原犯罪动机为新的犯罪动机所取代,原犯罪动机消失。犯罪动机的消失阶段又可称为犯罪心理结构的衰落或衰减阶段。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一般来说,犯罪目的实质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行为人头脑中的对犯罪行为所期盼达到的结果,而不是结果本身,不是已实现的目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目的是一种有特定对象的、需要付出意志努力的自觉的追求。它虽然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活动,但可以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和行为的指向性加以确认。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目的是某些类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他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表现了直接故意的内容,并通过故意实施犯罪来实现。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并非行为人追求的目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紧密联系的,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犯罪决意当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均已产生和确定时,就进入了犯罪决议阶段。犯罪决议是指行为人已就实施犯罪行为做出了最后决定。它包括两个环节:行动手段的选择。在目的确定之后,还必须充分考虑到达到这个目的的具体手段和途径。如果可能各种手段选择余地很大,行为人就要进行分析、比较,考虑主客观条件及实施的可能性。各种手段的选择,同行为人的性格特点、知识结构和智力结构有很大关系。同样是非法获取财务,有盗窃、抢劫、、贪污和计算机犯罪等多种手段,究竟采取哪种手段,除了机遇因素之外,主要由行为人的自身条件所决定。行动时机的捕捉。犯罪手段确定之后,何时实施,需要根据客观情况而决定,即捕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机。侦查人员可以从判断作案人是仓促行事、犹豫不决,还是老奸巨滑、轻车熟路中判断起性格和意志特征。犯罪决意一般是指行为的决定阶段。但也有把他扩大为行为的执行阶段的意见。即认为在执行犯罪计划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意志的紧张和动摇,或产生新的动机冲突;是将犯罪决意坚持执行下去,还是停止犯罪预备或中止犯罪,仍然是犯罪决意的表现。综上所述,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包括多方的因素。我们通过对它的研究可以为社会、学校和家庭提供一定的建议,以便更好的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可以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对于惩治犯罪以及矫正犯罪提供心理方面的建议。参考文献资料:1、梅传强 ,《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 , 河北法学 ,2004年2月2、罗大华 ,《犯罪心理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1月3、杨焕宁 ,《犯罪发生机理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4、陈兴良 ,《刑法的人性基础》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年8月5、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6、康树华,《犯罪学通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你问的问题是不是太大了?这个犯罪心理学也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啊,你应该选择一个比较小的角度来写,这样可能更好入手吧,你可以多看看一些相关的书籍,就可灵感了

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种手段。它包括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诸方面。 首先是罪犯心理诊断。是心理矫治的基础性工作,指运用心理测试等方法了解罪犯的个性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往往有不同的犯罪心理,甚至在同一个人身上有时也不是一种犯罪心理在起作用。因此,对于犯罪心理的预防与矫正要做到因人而宜,对症下药:古乐府《君子行》中说道“君子防未然”意思是指在灾害发生之前就采取措施,预先防止。同样,犯罪心理也决非一朝形成,因此预防犯罪心理形成应从平常抓起,比如,抑制低级的兴趣、非份的要求,调节异常的情绪,控制非理性的感情以及防止不良行为习惯的产生等,一旦上述消极心理形成则要着力于防止犯罪动机的产生。当然关键还在于加强个体的社会行为规范的培养,使其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养,增强其心理“免疫力”,从而有效抵御外界不良因素的侵蚀。 罪犯心理矫正及治疗 采用说理、感化、行为训练、因人施教、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比较常规的方法,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以及采用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的专业方法,对罪犯中的心理疾病患者及产生心理困惑者进行心理咨询和施以各种心理疗法。可以采用行为塑造法等方法进行治疗,但是掌握新的行为型式还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何况人的许多新行为型式的建立往往意味着必须破除旧有的、习惯的行为型式。罪犯的很多习惯行为,作为他的生活方式或 风格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长期的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因此,不良的习惯行为是不易一下子消除的;新的健康的行为型式也不可能在一夜之间便形成;更不可能一经 出现便巩固下来、成为个体生活风格的一部分。罪犯的健康行为必须在逐渐摆脱不健康行为(疾病行为)的同时一步步地加以培育和巩固;这就需要 采取许多措施以促进这一过程,行为塑造法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还可以何用开导法:即开导其思想,使其放松,以此减轻他们的心理障碍和心理问题 开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一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是他的思想意识的最高调节器,错误的世界观和腐朽的人生观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基础,因此,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对于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对个体的德智美育,当然这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倾注心血的事业,不是少数人能够完成的。再就是对罪犯进行正确的心理健康教育,首先是让罪犯认识自我,接纳自我,接受他人,乐于交往,正视现实,接受现实,热爱生活 能控制情绪,心境良好坚定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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