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 文献研究的格式要求

文献研究的格式要求

发布时间:

文献研究的格式要求

参考文献的标准格式:1、专著、论文集、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例如:刘国钧,陈绍业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15-18。2、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例如:何龄修读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扩展资料:依据ISO 690-2国际标准增加电子文献的著录规则。为了满足知识经济时代电子文献的著录需求,不仅参照ISO 690-2,在“4 著录项目与著录格式”部分为电子文献的著录增加了“6 电子文献”。而且为电子图书和电子期刊分别在“4 1专著”、“2专著中的析出文献”、“3连续出版物”、“4连续出版物中的析出文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参考文献标准格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怎么写

论文参考文献,就是你所写的论文中引用的其他资料中的内容,如数据、概念及别人的研究成果等。不能随便写,是要写出准确出处的。参考文献的编写格式要求。一、参考文献著录格式1、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2、专著作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3、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4、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5、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6、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7、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8、报告作者.题名〔R〕.保存地点.年份9、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日期二、文献类型及其标识1、根据GB3469规定,各类常用文献标识如下:①期刊〔J〕②专著〔M〕③论文集〔C〕④学位论文〔D〕⑤专利〔P〕⑥标准〔S〕⑦报纸〔N〕⑧技术报告〔R〕2、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用双字母标识,具体如下:①磁带〔MT〕②磁盘〔DK〕③光盘〔CD〕④联机网络〔OL〕3、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方法为:〔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例如:①联机网上数据库〔DB/OL〕②磁带数据库〔DB/MT〕③光盘图书〔M/CD〕④磁盘软件〔CP/DK〕⑤网上期刊〔J/OL〕⑥网上电子公告〔EB/OL〕

文献综述格式及写作技巧(附文献综述范文)文献综述是在对文献进行阅读、选择、比较、分类、分析和综合的基础上,研究者用自己的语言对某一问题的研究状况进行综合叙述的情报研究成果。文献的搜集、整理、分析都为文献综述的撰写奠定了基础。文献综述格式一般包括:文献综述的引言:包括撰写文献综述的原因、意义、文献的范围、正文的标题及基本内容提要;文献综述的正文:是文献综述的主要内容,包括某一课题研究的历史 (寻求研究问题的发展历程)、现状、基本内容 (寻求认识的进步), 研究方法的分析(寻求研究方法的借鉴),已解决的问题和尚存的问题,重点、详尽地阐述对当前的影响及发展趋势,这样不但可以使研究者确定研究方向,而且便于他人了解该课题研究的起点和切入点,是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文献综述的结论:文献研究的结论,概括指出自己对该课题的研究意见,存在的不同意见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等;文献综述的附录:列出参考文献,说明文献综述所依据的资料,增加综述的可信度,便于读者进一步检索。文献综述格式及写作技巧文献综述是在对文献进行阅读、选择、比较、分类、分析和综合的基础上,研究者用自己的语言对某一问题的研究状况进行综合叙述的情报研究成果。文献的搜集、整理、分析都为文献综述的撰写奠定了基础。文献综述是研究者在其提前阅读过某一主题的文献后,经过理解、整理、融会贯通,综合分析和评价而组成的一种不同于研究论文的文体。综述的目的是反映某一课题的新水平、新动态、新技术和新发现。从其历史到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发展趋势等,都要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评论。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预测技术的发展趋势,为选题和开题奠定良好的基础。文献综述格式一般包括:文献综述的引言:包括撰写文献综述的原因、意义、文献的范围、正文的标题及基本内容提要;文献综述的正文:是文献综述的主要内容,包括某一课题研究的历史 (寻求研究问题的发展历程)、现状、基本内容 (寻求认识的进步), 研究方法的分析(寻求研究方法的借鉴),已解决的问题和尚存的问题,重点、详尽地阐述对当前的影响及发展趋势,这样不但可以使研究者确定研究方向,而且便于他人了解该课题研究的起点和切入点,是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文献综述中要说明自己研究方向的发展历史,前人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等,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鼓励研究生多发现问题、多提出问题、并指出分析、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文献综述的结论:文献研究的结论,概括指出自己对该课题的研究意见,存在的不同意见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等;文献综述的附录:列出参考文献,说明文献综述所依据的资料,增加综述的可信度,便于读者进一步检索。一、文献综述不应是对已有文献的重复、罗列和一般性介绍,而应是对以往研究的优点、不足和贡献的批判性分析与评论。因此,文献综述应包括综合提炼和分析评论双重含义。二、文献综述要文字简洁,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原文,要用自己的语言把作者的观点说清楚,从原始文献中得出一般性结论。三、文献综述不是资料库,要紧紧围绕课题研究的“问题”,确保所述的已有研究成果与本课题研究直接相关,其内容是围绕课题紧密组织在一起,既能系统全面地反映研究对象的历史、现状和趋势,又能反映研究内容的各个方面。四、文献综述的综述要全面、准确、客观,用于评论的观点、论据最好来自一次文献,尽量避免使用别人对原始文献的解释或综述。

历史研究文献格式要求

历史论文的标准格式⑴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语词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应避免使用的不常见的省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个题名用语⑵作者姓名和单位,两人以上,一般按贡献大小排列名次①文责自负;②记录成果;③便于检索⑶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中文摘要一般不会超过300字,不阅读全文,即可从中获得重要信息外文250实词包括:①本研究重要性;②主要研究内容,使用方法;③总研究成果,突出的新见解,阐明最终结论重点是结果和结论⑷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出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3-7个,有专用《主题词表》⑸引言回来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布局,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意义⑹正文⑺结论:是指全文最终的,总体的结论,而不是正文中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要求准确,完整,明晰,精练⑻致谢:是对论文写作有过帮助的人表示谢意,要求态度诚恳,文字简洁⑼参考文献表(注释),文中直接引用过的各种参考文献,均应开列,格式包括作者,题目和出版事项(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始页码)连续出版物依次注明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和期数,起止页码⑽附录:在论文中注明附后的文字图表等

1、史料引用的规范问题 前已述及,重视史料的引用是历史论文撰写的重要特点,也是衡量一篇历史学术论文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同时,史料的引用还存在一个规范问题。这种规范的具体要求是: (1)尽量使用第一手资料,要靠第一手资料说话,少用第二手、第三手资料。这种规范要求,其实也是论文质量的重要保证。因为相对而言,第一手资料比起第二手、第三手资料更具有真实性。当然,对此也要辩证地看,即使是第一手资料,也是前人的研究成果,一样带有主观性,因此也存在一个分析与甄别的问题。 (2)引用的资料必须详细地注明出处。引用资料包括直接引用文献原文和转述文献之意或他人的学术观点两种,无论是哪一种,都必须要详细注明出处。一方面,用有出处的史料作论据,文章更具有说服力;另一方面,注明出处也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尊重,属于文品、道德问题,同时也可避免抄袭之嫌。切忌通篇文章洋洋洒洒,引用了大量前人和同时代人的观点或具体表述,却一个引号也不打,一个出处也不标。 2、论文表述的规范问题 (1)历史语言问题。中国古代史家普遍主张史文词达意、词达道即可,也就是所谓的简而工。重视文与史的区别,这一点当然是对的,历史语言不能和文学语言那样,随意使用夸张、描写,它一定要尊重史实。但是,对此的理解也不能绝对化。历史叙述是可以采用细节描写的,像司马迁写“鸿门宴”就是运用了细节描写的手法,从而使历史文字读来更加生动,人们也决不会认为司马迁在胡编乱造。特别是写历史人物和具体事件,一些事件场景描写、人物心理刻画等,在符合逻辑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的,它增强了史文的可读性和影响力。 (2)论文格式问题。总体来说,历史学术论文强调考实,它必须有论有据、有叙有议,也就是史论结合、评述结合。一篇文章如果光有论点,没有论据,或者论据不充分,那么它的论点就支撑不起来。同样,如果提不出论点,没有自己的看法、想法,也不能成其为学术论文。同时,学术论文的文体又是多样的,既有一般性的研究论文,也有札记、笔记、读后感、书评、动态综述等不同形式的论文,对此当然也有一些具体的和不同的规范。例如,札记主要是写出自己的点滴心得或认识,无需长篇大论,但要言之有物;笔记与札记有类似的地方,不过更灵活;书评是要把握原书的基本精神和学术价值、地位,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动态综述主要是梳理某一学术问题的发展状况。 (3)符号规范问题。除了基本的文句符号(标点符号)要准确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文中数字的标示问题。根据现行出版规范,凡是文中出现表示数量的数字和公元纪年,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符号;而对于古代帝王纪年,则必须使用汉字数字符号,同时在紧接其后的括号里注上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相应公元纪年。 (4)参考文献著录问题。学术期刊的参考文献著录,大多依据国家标准,不过有的期刊有自己的文献著录依据,这就要根据投稿期刊的具体要求来进行了。文章转载自 期刊云 ,论坛里面有关于论文格式的详细介绍,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去看下。

一、基本特点  历史小论文,实际上就是“小型的政论文”,篇幅不大,强调史论结合,具体地说有以下特点:  议论的方式,有立论与驳论之别  ①立论题,就是从正面论证某论点的正确性,或谈谈对某一正确观点的理解与认识。如范文澜先生说过: “腐烂了的封建主义决不能对抗新兴的资本主义”。请结合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情况对这一观点进行分析。  ②驳论题,就是对错误的观点或立论进行反驳,否定对方的错误之处,以辩正是非,形成正确的认识。如 ,赵尔巽在《清史稿》中说:“秀全以匹夫倡革命,……中国危亡,实兆于此。”这一观点对不对?请围绕阶 级斗争的进步作用,结合太平天国革命作一小论文。  命题的形式,一般有三类  ①直接提出评论的对象与内容。评论的对象有人物、事件、制度、著作及现象。评论的内容不外乎原因、 性质、制度、地位、影响、作用等。如,试论民主革命时期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历史地位。  ②提供一些材料进行命题论析。如,1990年上海市高考历史试卷问答题:根据下列论述,联系有关中外史 实,谈谈你对爱国主义的看法  有日本侵略者和希特勒的“爱国主义”,有我们的爱国主义。对于日本侵略者和希特勒的所谓“爱国主义 ”,共产党员是必须坚决地反对的。日本共产党和德国共产党人都是他们国家的战争的失败主义者。……我们 的口号是为保卫祖国反对侵略者而战。对于我们,失败主义是罪恶,争取抗日胜利是责无旁贷的。  ——《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1938年10月  ③提出一种或几种观点,进行立论或驳论。如,隋炀帝杨广是历史上一位有争议的人物。有人说他“一身 是过”,有人说他“功不可灭”。请你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一评价。

历史论文格式及历史论文的写法(一)历史论文写作的基本立足点和论文取向在历史科学工作者的宏大队伍中,中学历史教师是一支重要方面军,在历史科学的广阔领域里,中学历史教学的理论与实践是一个重要分支。中学历史老师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在撰写历史论文时除具有一般史学论文的共性外,也必然还带有自己的特性,这就是首先要紧紧围绕如何教好历史这门课程,提高教学质量,让学生在学到科学的历史知识的过程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革命人生观。历史老师除教学外,安排适当的时间精力撰写历史教学论文,也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在职称评定工作中,在主要考评教学实绩之同时,也看有没有论文、论文写的怎样,就更表明了中学历史教师写历史论文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历史论文的内容取向与主要类型,是应很好考虑的。首先应该肯定,广大中学历史教师能够并且已经撰写出不少各种题材和内容的历史学论文,跟专业研究工作者、大专院校教师同样为历史科学做出了贡献。同时还应看到,通过长期大量的教学实践,中学历史教师积累下了极为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这样,把教学经验加以总结提高,形成围绕历史教学的各种类型的历史教学论文,更是优势所在,最为擅长的,而这却很可能是其它史学研究者较为生疏或不谙其道的。我们在虚心向大学教师、专业研究人员学习,并研读他们的撰著的同时,也应看到在撰写历史教育论文时,我们特有的优势,在历史科学的总体建设中,在这方面,我们担负着的是一种“责无旁贷”、“舍我其谁”的劳作。(二)教学总结是历史教师撰写历史论文的主要内容围绕历史教育、历史教学这条主线来写历史论文,我们中学历史教师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这是主要的着眼点。同时也要看到某些现实条件,也使得我们侧重写这类历史教学论文,才更符合实际,事半功倍,易出成果。写这类历史教学论文,具体说可以“教学总结”为基础、为雏型,这能更有效地服务于提高教学,历史教学论文的针对性也更为明确,避免“教课”、“论文”两张皮,在繁忙的教学及班主任等工作中,因写论文而分夺过大精力。这样,写论文就不是额外负担,而是广义的历史教学的组成部分,与教学紧密相连,互相推动,较易引起撰写者的兴趣,增强写好历史论文的信心。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县、乡以下中学,有的老师是非历史专业毕业,有的老师以大局为重,服从工作需要,克服困难,不辞辛劳,身兼数科;有的老师迫于师资、课程情况而“改行”任课,教非所学。再加上参考资料相对缺乏,借阅、交流并不容易,等等。在清醒地看到这些实际情况之后,我们感到,若空泛地鼓励老师们大写一般性历史论文,“争取达到发表水平”,是不太现实的。更为现实的是:立足于教学总结,写出植根于这块沃土上的教学总结型短小精干有力的历史论文来,它们能言之有物,用之有效,然后汇总上交,审评提高,汇订成册。既是广大教师的历史教学论文成绩,又是县(区)文教成果。可供教学参考,可供评职依据。以教学总结为基础写历史论文,不等于教学总结就是论文。教学总结与论文的区别及联系是应予研讨的。历史论文类型有多少?很难机械地界定;各类历史论文怎样分工?也没法生硬地划分,实际上必然纵横交错,互有联系。为立题、下笔方便,主题思路有所遵循,可粗分为如下几种:(1)思想教育的贯彻;(2)历史知识的讲授;(3)教学质量的提高,(4)教学经验的总结,(5)教学艺术的研讨,(6)学生学习的考察;(7)教师业务的进修,(8)历史专题的论述。当然,此外还有其它各类,例如:对教材、教学指导书的评析,观摩教学的总结评议等等。我们的历史教学论文的旨趣及重点,很明显是向历史教学倾斜,而且各型历史论文,写起来不可避免是互有交叉、互为融通的。如(3)即带有(1)、(2)的综合性质,(5)(6)则多构成(4)的主要成分;(8)是指对某一历史专题作学术性或知识性的专题研究或论述,这类历史论文虽非大宗或主体,但并非排除在写作之外,也是完全应该写 ,能够写的。如果需要更全的资料,请登陆 。这里只是截取了一部分。字数是在有限

法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格式要求

楼主,俺有啊,因为我的本科和研究生都是法律专业的。如果你需要的话,我可以帮你,把我以前的发给你,或者帮你写。记得给我最佳答案啊,联系方式见我的资料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你写之前可以多看看文献,免费查阅的你可以看看(法学),汉斯出版社的OA刊物,多看文献多思考你就成功了一半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

文献研究的格式

文献综述格式模板如下:1、标题文献综述的标题一般多是在设计(论文)选题的标题后加“文献综述”字样。2、提要或前言此部分一般不用专设标题,而是直接作为整个文献综述的开篇部分。内容是简要介绍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果本课题涉及到较前沿的理论,还应对该理论进行简要介绍;最后要介绍研究者搜集的资料范围及资料来源。3、正文这是论文文献综述的核心部分。应在归类整理的基础上,对自己搜集到的有用资料进行系统介绍。撰写此部分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对已有成果要分类介绍,各类之间用小标题区分。其二、既要有概括的介绍,又要有重点介绍。根据自己的分类,对各类研究先做概括介绍,然后对此类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成果进行重点介绍。4、总结对上述研究成果的主要特点、研究趋势及价值进行概括与评价。此部分应着重点明本课题已有的研究基础(已有成果为自己的研究奠定了怎样的基础或从中受到怎样的启发)与尚存的研究空间(本课题已有研究中存在的空白或薄弱环节)。5、参考文献要求列出的参考文献不少于15篇,且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并按论文中的参考文献的格式将作者名、文献名、文献出处、时间等信息全面标示出来。

参考文献格式:[1]高性能碱矿渣混凝土制备关键技术研究[Z]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2]水下及地下混凝土裂缝自动愈合机理研究[Z]东北林业大学万方包库可以直接导出科技成果的文献格式!

参考文献格式:①[序号]主要责任者。②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③出版地:出版社。④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参考文献里的标点符号用的是英文状态下输入的标点符号。输完汉字要切换到英文状态,再输入相应的标点符号。 参考文献引用场景:①为了证明你的研究考虑过别人的研究。②引导读者了解更多的信息。③为成为一名细心的研究人员建立信誉。④展现职业级别的诚实和礼貌。⑤为了避免被视为剽窃。 参考文献类型及文献类型,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专著M ; 报纸N ;期刊J ;专利文献P;汇编G ;古籍O;技术标准S。学位论文D ;科技报告R;参考工具K ;检索工具W;档案B ;录音带A。图表Q;唱片L;产品样本X;录相带V;会议录C;中译文T。乐谱I; 电影片Y;手稿H;微缩胶卷U ;幻灯片Z;微缩平片F;其他E。

参考文献格式:[1] 高性能碱矿渣混凝土制备关键技术研究[Z]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2] 水下及地下混凝土裂缝自动愈合机理研究[Z]东北林业大学万方包库可以直接导出科技成果的文献格式文献标识类型01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如图所示。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02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如图。03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本规范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 (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 文献类型标识如图。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经济研究参考文献格式要求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规范格式  一、参考文献的类型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  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 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MR,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IG;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  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  期刊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举例】  [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  [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  [3] Heider, ER& DCO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 –   专著类  【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  [5] Gill, 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42-  报纸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举例】  [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  论文集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  [9] Spivak,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CNelson & L Grossberg()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271-  [10] Almarza, GG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 [A] In DFreeman and JCRichards () Teacher Learning in Language Teaching [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 50-  学位论文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1-  研究报告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2]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1997:9-  条例  【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  【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  译著  【格式】[序号]原著作者 书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三、注释  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注释前面用圈码①、②、③等标识。  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与文中注(王小龙,2005)对应。标号在标点符号内。多个都需要标注出来,而不是1-6等等 ,并列写出来。

格式要求:1、题目: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2、论文摘要: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以500字左右为宜。3、关键词: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4、目录: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5、引言(或序言):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6、正文:论文的主体。7、结论:明确、精炼、完整,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及在本领域的意义。8、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注明来源和出处。9、附录: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你好,不知道你是发表的论文还是学校答辩的大论文。发表到期刊的论文,他们会要求你把参考文献写成什么格式。所以你必须去看该期刊的要求,来写你的参考文献。各个期刊对参考文献的要求可能都会有那么一点不同。学校答辩的论文,也是要按照你们学校的要求写的。一般在教务处的网站上会有。

参考文献的标准格式:1、专著、论文集、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例如:刘国钧,陈绍业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15-18。2、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例如:何龄修读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扩展资料:依据ISO 690-2国际标准增加电子文献的著录规则。为了满足知识经济时代电子文献的著录需求,不仅参照ISO 690-2,在“4 著录项目与著录格式”部分为电子文献的著录增加了“6 电子文献”。而且为电子图书和电子期刊分别在“4 1专著”、“2专著中的析出文献”、“3连续出版物”、“4连续出版物中的析出文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参考文献标准格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 索引序列
  • 文献研究的格式要求
  • 历史研究文献格式要求
  • 法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格式要求
  • 文献研究的格式
  • 经济研究参考文献格式要求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