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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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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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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够不够你挑???o(∩_∩)为了地坏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保护蓝天碧水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革命别把花草弄疼花草树木的倾诉尊崇自然、敬畏生命保护地球,从我做起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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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保护生态环境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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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的论文题目

一 当今地球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马斯洛的心理需求论告诉我们,人类的需求是分层次的,从最低级生存需求到最高级的自我价值实现需求,都需要与外界事物进行关联,因此,当人类一方面享受着自己创造的文明成果时,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品尝着自己亲手酿造的苦果:毫无无节制地滥用自然资源,破坏着生态平衡。人们因生产生活的需要对水、大气和土壤等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污染及破坏,导致可供利用的稀有物质资源越来越少,居住、饮食及生命健康已受到严重威胁,地球生物每年也有数千种消失……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目前世界上25%的疾病与死亡是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全世界每年死亡的4900万人中的3/4是因环境恶化所致,其中儿童是最大的受害者。事实上,片面追求物质财富所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单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全人类共同面对,共同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大的国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经济快速发展同时出现的还有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2004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所王君英教授在《中国教育报》中从宏观环境角度出发,引用大量实地数据,分析了目前我国环境面临的11个方面问题。即水资源匮乏、水污染严重、用水严重浪费;大气污染严重;耕地数量日益减少且土地沙化、土壤酸化盐渍化严重;湿地减少且生态功能退化;森林与草地的数量和质量都在下降,水土流失严重;海洋污染加剧,海洋环境不容乐观;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物种减少;自然灾害频繁;农业、农村面塬污染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等等。面对如此艰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我国政府也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问题潜在的巨大危害,在十六大、十七大中多次提及环境保护问题,号召全民进行节能减排,树立环保意识,倡导低碳生活,建设节约型社会等。当代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经济建设的生力军,肩负着民族振兴的历史重任。面对长期艰巨的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大学生应当首先树立先进的环保意识,从而带动整个社会进行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和谐。   二 对大学生进行环保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首先,加强大学生的环保意识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基本素质。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是高校办学的重点环节,而环保意识教育则是大学生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及道德素养的重要手段。一个高素质的人应该具备较高的环境意识,有为保护环境而不断调整自身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协调人与环境、人与自身相互关系的实践活动的自觉性。21世纪环境意识将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环境意识也将成为21世纪人类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培养大学生的环境意识正是新世纪发展的客观要求。   其次,加强大学生的环保意识教育有利于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十一五”期间国家所提出的新课题。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除了要通过制定完备的环境保护法规,组建高素质的环境执法队伍,更重要的是要倡导人民大众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大学生只有在内心深处树立了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信念才能担负起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社会的重任,才能实现我国乃至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最后,加强大学生的环保意识教育有利于促进思想道德教育。通过环保意识教育,能使学生认识到环保问题是关系地球和人类未来的严重问题,树立全球意识和全球观念,认识到人的价值是为人类生存做出贡献,为全人类的根本利益而奋斗;能使学生学会自觉地关注身边的环境,关爱我们共同的家园,培养大学生的忧患意识,激发他们树立对自己、对国家、对世界和的责任意识;还能够培养学生对日常行为规范的自律意识,培养珍视和平及集体主义等美德。   三 大学生环保意识现状分析   1.大学生环保知识较为欠缺   目前,高校教育主要集中在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教育方面,涉及环境保护相关的课程开设的较为局限,根据上海师范大学教师陈源所做的调查现实,很多同学对废弃物资源化知识、废弃物无害化知识了解极少,既说不清其中化学机理的原委,也不明了掌握环保知识的重要意义。   2.大学生主动性不强   由于环境保护问题提出时间不长,很多学生对环保知识以及环境问题的危害后果知之甚少,加之学校教育方面的欠缺,致使部分大学生的环境保护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对废弃物减量化的意识、对废弃物分类的意识、节能减排意识、环保活动参与意识等方面。   3.大学生环保活动载体不多   目前,高校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及环境知识普及的主要渠道是授课、讲座、社团活动以及媒体宣传等,从实际状况来看,高校的环保活动载体不够丰富,除缺乏必要的环境相关课程缺乏设置之外,环保类学生社团的建设也没有得到充分的支持,致使学生环保活动多以宣传知识为主,很难深入到实践动手环节,致使大学生对环境保护缺乏兴趣,进而影响环保意识地培养。   四 提高大学生环保意识的对策   1.加强环保理论知识的普及   首先,高校作为培养教育大学生的主阵地,应当从教育角度入手积极普及大学生环保知识。高校在进行专业培养计划制定时,要重视大学生环保意识的培养,对于非环境专业的学生要设立1~2门环境方面的必选选修课,如《环境学》、《生态学》等,同时还要开设一定数量的公共选修课,如《环境监测学》、《普通生物学》等,借此对大学生进行必要点环保知识普及,让大学生对环境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并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条件和方式方法有一定地了解。   2.加强校园环保科技文化活动建设   校园环保文化活动对于提高大学生对环境保护的态度,环境观念的形成有着积极、可持续的影响。在重视课堂教学对学生进行环境知识普及及环保意识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非教学方式的其他教育手段的开拓。首先,高校要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无烟日、世界水日、世界粮食日等有关环境的纪念日和纪念主题进行环境科学知识的宣传;邀请环保专家学者到学校讲解环保的政策法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解决的途径等;其次,高校还可以与所在社区地方政府开展“环境共建”等大型活动,充分组织大学生与社会环保组织共同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如与社会环保团体同步进行“地球一小时”关灯活动等;再次,高校要充分发挥大学生创新能力强的特点,在大学生当中广泛开展环保知识、技能、设计等竞赛,如大连大学所开展的“节能减排设计大赛”、“宿舍省电比赛”、“环保创意大赛”等比赛,以此激发大学生对于环境保护的热情,进而增强环保意识。   3.加强高校内部环保社团建设   高校环保活动主要由校内环保社团发起,并组织开展,如今高校环保社团已成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近年来,我国各类高校基本都成立了自己的环境保护社团。他们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环保活动来宣传和保护环境,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高校环保社团大部分都是自发组织缺乏专业指导、经费、物质等方面的支持,所以大多自生自灭。其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贡献并不明显。所以,高校应当重视环保社团的建设,加大经费及指导力度,开展的活动要突出“小、巧、精、智”,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强、容易成功和见效的特点。如制作高校环保网站,在宿舍设定电池及固体废弃物回收点,设置固定环保知识宣传栏,组织大学生骑自行车外出宣传环保知识等。   总之,环境保护是全人类的责任与使命,大学生作为未来祖国建设的生力军和高学历人才群体,应当也非常有必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为自然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尽到一份力量。同时大学生还应当在提高自己环保意识的同时,通过努力带动整个社会群体来关注环保事业,开展环保活动,最终将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形成人人关爱环境、人人节能减排的良好环保氛围。

2011-11-2 20:32 满意回答 1、绿色的梦2、环保大世界3、环保,一直都在我们身边4、绿色在我手中5、环保的呼唤6、共同来环保7、蓝天的约会8、别让环保天使在流泪9、换我一片蓝天10、让“绿色”融入我们的生活11、蓝色星球、绿色踪迹12、环保清洁箱13、环保低碳每一天,幸福生活来相伴。希望能帮助到你写出更好地作文,望采纳,谢谢!又不懂得可以再问我哦!呵呵!追问你的题目都很好( ⊙o⊙ )。可不可以用绿色的梦绿色在我手中蓝天的约会别让环保天使在流泪蓝色星球、绿色踪迹来写文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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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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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主党执政的丹麦自认为是比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都优越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实丹麦是有社会主义因素的资本主义国家,即社会资本主义国家。目前在共产党、社会党、资本主义政党分别执政的所谓“共产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中都有人在搞共产主义试验,并且这三类国家将长期和平共处,既竞争又合作,既相争又磨合,共创和谐世界,开辟和谐未来。[关键词] 资本主义 社会资本主义 资本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 共产主义一、当今丹麦人为何敢于自诩为社会主义国家? 一位青年学者近日同我谈起:1999年他到哥本哈根大学国际学院进修一年期间结识了一些丹麦友人,有一次他造访一位丹麦朋友,亲眼见到在他家中墙上挂了三幅主题鲜明、内容各异的漫画,分左、中、右排列在一起。右边的一幅画面是:上部有一个资本家模样的人物,西装革履,衣冠楚楚,肥头肥脑,大腹便便;中部有一头个大膘肥、乳液丰满的奶牛;下部有几个怒气冲冲、愤懑不平、穿着工作服的工人;画面之下写明“资本主义”字样。左边的一幅画面是:上部空无一人,象征着在公有制之下没有生产资料所有者,无人负责;中部有一头老弱奶牛,看来缺少营养,瘦骨嶙峋;下部有几个没精打采、面黄肌瘦的平民;画面之下写明“共产主义”字样。中间的一幅画面是:上部有一个目光炯炯、神采奕奕的独立生产者与管理者;中部有一头品种优异、健壮肥实、充满活力的奶牛;下部有几个红光满面、体魄健康的市民;画面之下写明“社会主义”字样。哥本哈根人非常重视家室的美观布置。郭沫若1959年5月访问丹麦时留下这样印象深刻的七言律诗:“五月晴光照太清,四郎岛上话牛耕,樱花吐艳梨花素,泉水喷云海水平。海畔人鱼疑入梦,馆中神骏浑如生,北欧风物今观遍,民情最美数丹京。”①丹麦人热情好客,经常请友人在家里聚会,丰盛招待。主人将这样形象生动、通俗易懂的三幅漫画挂在家里,显然是要对外来客人和家里孩子进行思想政治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对当今世界上三类国家的三种社会制度进行比较,使他们感受到资本主义政党执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共产党执政的“共产主义国家”都不如社会民主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优越,只有社会民主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人们才能独立自主地生产经营奶牛,并且使牛奶和奶制品充分满足全民和国家出口的需要。丹麦和瑞典、挪威、芬兰等其他北欧国家近似,长期由社会民主党执政。丹麦于公元985年形成统一王国,10—15世纪是横行霸道的“海盗帝国”,1788年废除农奴制,19世纪初开始产业革命,40年代资产阶级取得经济、政治优势。没有爆发过激烈的资产阶级革命,议会于1849年通过新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丹麦社会民主党创建于1871年,旨在实现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双重任务,曾经是第一国际的一个支部,后来又是第二国际的成员党。该党认为丹麦阶级对立不尖锐,所以长期推行改良主义路线。1916年通过议会选举入阁,1924年首次单独组阁。后来几次下野又上台。在1953年至1982年的29年中,大部分时间均由社会民主党执政。到1993年,社会民主党新主席波·尼·拉斯姆森又出任政府首相,该党再次重新执政,2001年11月又下台,至今在野。在先后多次长达近半个世纪的执政期间,社会民主党的领导人极力“通过和平改良实现民主社会主义”,逐步发展“福利社会”。本来1913年的党纲还把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党的目标,可是从1924、1929年单独执政后,逐步改变了这个目标,转向争取通过雇员在企业中入股的形式,享有企业所有权,通过集体基金会实现集体所有权和集体盈利。同时通过高收入、高税收实行高福利、高消费政策。全国500多万人“从摇篮到坟墓”,即生、学、病、老、死,其费用全由国家负担,失业有救济金。当今的丹麦不仅从发达的农业国发展为先进的工业国,而且已经实现第三次产业革命,进入“后工业化阶段”。在丹麦社会民主党执政的1999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32000多美元,比美国、瑞典、芬兰都高,位居世界第四位(在瑞士、挪威、日本之后)。由于有这些成就,所以丹麦人敢于在上述那三幅漫画中对三类国家进行鲜明对比,敢于自诩为优越于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二、当今丹麦是社会资本主义国家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是:类似丹麦这样社会民主党长期执政而且政绩显著的国家,真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吗?真是比资本主义国家和“共产主义国家”都优越得多吗?这就要看我们如何理解、界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依我长期研究心得,我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依次递进的三个历史阶段、三种社会形态,可分别用最简明的21个字来概括其本质特征:资本主义是以私人资本为基础、资本家阶级统治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是以社会化劳动为基础、由劳动人民掌权的社会形态;共产主义是以愉快劳动为基础、由自由人社区自治的社会形态。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分析当今丹麦的社会性质,可以得出既明确又复杂的答案。丹麦的资本主义社会大体上也经历了19世纪大部分年代的自由竞争和20世纪大部分年代的垄断资本统治这样两个阶段。丹麦的垄断资本组织主要有东亚公司、联合航运公司、“梅勒”康采恩和水泥托拉斯等。它们利用股份制、金融关系和私人联盟等控制了国内大、中企业,并且与德、英、美等国垄断资本紧密合作。在农村,富农的资本主义大农场实力较强,劳动者的合作农场和个体农场还不够发达,所以丹麦依旧是以私人资本为基础、由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不能算是社会主义国家。然而,由于社会民主党多次甚至较长期执政,拥有少量国有、国营经济和一定规模的合作经济,在私人公司尤其是小企业中发展了雇员股份和集体基金,通过国家税收实行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使社会福利开支占国家财政支出1 3以上,应该说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逐步积累了社会主义因素。在社会民主党的10多万党员中,工人、职员占绝大多数,独立经营者(中小企业主和手工业者)只约占3%。社会民主党执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劳动人民掌握政权,推行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政策。丹麦的左翼政党,除了在全国居第一大党地位的社会民主党外,还有1919年成立的丹麦共产党、1959年从丹共分离出来的丹麦社会主义人民党和1969年新建的丹共(马列)。这些政党在实力和影响上远比社会民主党小得多,但是在反映劳动人民权益、防止社会民主党向右转等方面都起着积极作用。所以应该看到,社会民主党的多次和长期执政,确实已经使丹麦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我认为丹麦从上个世纪后期起已进入社会资本主义发展的新阶段,其社会化程度和社会主义因素都在逐步增长。即使是主张资本主义的自由党、保守人民党等上台执政,也不敢轻易锐减一系列全民的福利。所以如果认为丹麦依旧还是处于垄断资本统治的旧阶段,依旧还是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那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今后社会民主党是否能够联合社会主义人民党等通过和平、民主使丹麦真正推进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那还有待未来的实践来验证。三、当今由资本主义政党执政的国家也属于社会资本主义 当今世界,不仅社会民主党执政的国家是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社会资本主义,而且由资本主义政党轮流执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也是属于社会资本主义。美国自1933年民主党领袖罗斯福在空前深重的经济危机中就任总统、上台执政、推行“新政”以来,就开始采取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措施,当时曾被美国资产阶级右翼指责为是仿照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党宣言》的做法。实际上,“罗斯福新政”时期国会通过的“全国就业服务法”(在全国各地各级建立相应机构,帮助失业者找到工作)和“紧急救济法”(由政府财政拨款5亿美元, 分发各地直接救济失业者),总统签署的“社会安全法”(规定以工薪税的90%作为失业保险金,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对65岁以上的穷人实行养老制度,建立抚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儿的服务机构,加强公共健康服务,救济盲人和残疾人)等等,固然旨在缓解社会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及措施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奋起斗争、迫使政府向劳动人民让步而不得不采取的,因此,尽管这些措施并非社会主义性质,但是却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罗斯福新政”不仅使深陷危机深渊的资产阶级死里逃生,而且重获新生。二战结束之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借鉴“新政”经验,在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态势下,采取更丰富多彩的社会福利措施。可以说,当代世界资本主义已经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到社会资本主义的新阶段。垄断资本虽然依旧势力强大,但是竞争极大地超越垄断,不断冲破垄断,整个资本主义社会正在发生整体性、结构性、器质性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渐变,其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主义因素逐步在增加。我于1991年第一次到美国探望儿女,小住半年,也在纽约州绮色佳城康乃尔大学所在地登记取得一个“社会保障”的编号,即是说我离休之后如果在美国定居,也可以享有一些美国社会保障法赋予65岁以上老人的优惠待遇。我的一位中学老同学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教退休后,在加拿大侨居10年,夫妇二人去年已经享有加政府发给的每月1500加元的养老金(每月只需付500加元房租和200加元伙食费)。一个从未在加拿大工作过的外国人也能享有这种待遇,难怪我在美国访问时就听好多人说过:加拿大的社会主义因素比美国还多得多。总之,对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要刮目相看,它并非像上述丹麦人家中那幅漫画所描绘的只有富豪、肥牛的纯粹资本主义,而是社会主义因素在逐步增加的社会资本主义。四、当今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演变为社会资本主义或资本社会主义 再看共产党执政的“共产主义国家”,上述那幅漫画所着笔的无主瘦牛和成堆瘦人的形象,应该说也是不完全符合实际的。共产党执政后,历史上长期犯过“左”的急于求成的指导思想和路线的错误,曾经出现过牛瘦人瘦、甚至牛死人亡的灾难,然而大部分都已先后拨乱反正、亡羊补牢,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种巨变可划分为两大类型,即由原来苏联模式的国家垄断极权社会主义演变为社会资本主义或资本社会主义。前苏联东欧发生剧变,主要并非因为经济太落后,而是由于政治、文化缺少社会主义民主和自由,封建专制主义遗毒太深厚,还由于执政的共产党长期推行急于求成的“左”的路线,推广单一苏联模式,死抱住计划经济不放,否定市场经济,从而经济缺少活力,经济增长慢,广大人民生活水平难以更快提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能够和平演变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正是依靠西方带头掀起的以电子信息为先导的新科技革命的成果作为物质技术基础,进而以商品市场经济、多党民主政治和多元自由文化为三大武器发动和平攻势,终于把苏联模式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一党专政和专制文化打败了。前苏联东欧各国执政的共产党本来应该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可实际上实行的却是不科学的专制极权的社会主义,又长期不能自我革新,所以最终被党内外广大群众抛弃了。然而这些国家还有一批党内外群众依然信奉、向往社会主义,所以这些国家的共产党大部分都改变、改名为社会党(社会党原意为社会主义党,译为中文时省略去“主义”二字,犹如共产党意即共产主义党),或者在共产党之外另成立社会党(如俄国,除以久加诺夫为首的俄共外还有以戈尔巴乔夫为首的俄罗斯统一社会民主党)。他们认为:既然共产党不能实现科学社会主义,只好顺应世界潮流转而奉行社会党的民主社会主义。原苏联和东欧8国,除民主德国合并到联邦德国之外,发生剧变后,分立为28个国家,加上亚洲的蒙古,都放弃了原来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逐步走上私有化的资本主义道路。这些国家的社会党或社会民主党以及近似社会党的政党,近十多年来曾经几度通过竞选上台执政,它们在私有化进程中都尽力保留原有的某些社会主义成果。即便是右翼政党执政,或者由原来的共产党人、后来的无党籍人士如俄罗斯的叶利钦、普京,白俄罗斯的卢卡申科等人当选为总统,也都未能随便取消原有的各种社会福利措施。据此可以看出,所有这些国家转轨到资本主义制度后,都不是倒退到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或20世纪的垄断资本主义,而是仍然带有不少社会主义因素的社会资本主义。还有个别国家的共产党通过多党平等竞争再度上台执政,如摩尔多瓦共产党于2001年2月25日举行的议会选举中在101个议席中获得71个席位,党中央主席弗·沃罗宁当选总统。近几年来该党竭力采取更多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措施,如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满足群众医疗需求,保证儿童义务教育等。这更是体现出社会资本主义的特性。没有发生剧变、依然坚持社会主义的共产党执政的五个国家也都发生了不少甚至很大的变化。我国自1978年底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要摆脱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影响,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能急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同时,还要发展包括私营和个体经济的非公有经济,还要引进外国资本。越南共产党和老挝人民党自1986年确定革新开放以来,也认识到由于经济落后, 越、老都是处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初级阶段”,要发展国营经济、合作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通过国家资本主义,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古巴和朝鲜近些年来也开始改革开放,重视调动个人积极性以搞活经济、开放旅游市场、建立特区等。值得注意的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如果只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不加强政治体制改革,那么党政官员的腐败就无法根治,最终也可能步前苏联东欧国家剧变的后尘。唯物辩证法是不可抗拒的,世界一切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我们只能认识和加以利用而不能违背,对此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关键在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这样才能全面建设成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五、当今三类国家都有人在搞共产主义试验在当今世界,尽管资本主义还有较强的生命力,社会主义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共产主义的实现是遥远的大事,然而在共产党、社会党和资本主义政党分别执政的三类国家中,都还有一部分人在搞共产主义试验。在我们中国,就有河南省新颖县南街村从1986年起一直在试验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1995年中国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学会在郑州市召开年会时,作为学会副会长之一,我建议会后与会者到近处的南小街访问考察。所见之处决非牛瘦人瘦的悲凉场景,真正是宽裕幸福的小天堂。全村742户、3119口人,家家户户都住在高楼大厦的单元房中,室内全配备有彩色电视机和各种新式家具,免费统一供应各种生活必需品,实行等级工资制。这种试验20年来吸引了众多中外记者作过报道。他们还正在努力把共产主义的新苗移植到附近村庄。共产主义决非虚无缥缈的乌托邦,而是劳动人民和先进人士的美好理想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未来归宿。只有在科技和生产力高度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极大提高之时才能广泛实现。然而当今即便在社会民主党执政和资本主义政党执政的国家,也还有在进行共产主义试验的实体。例如,以色列人从1909年起就开始在约旦河谷南端建立集体所有、集体劳动、集体生活、集体自卫的“基布兹”(在希伯莱语中意为公社)。1930年以色列工党创立、1948年执政后更是大力发展“基布兹”,以之作为立国、建国的基础。“基布兹”从60年代起由发展现代化农业进而兴建现代化工业。迄今全国约有300个“基布兹”,人口超过13万,约占全国农业人口的一半和总人口的3%,而其农产品却约占全国的60%。在已达到的现代化水平上,家家户户过着“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富足美满生活。即便以色列工党下台了,新执政的资产阶级政党也难以动摇“基布兹”的根基。②2004年,基布兹企业股票开始在首都特拉维夫的股票交易所上市,2005年北部“沙弥尔”基布兹企业的股票在纽约华尔街上市,一举获得500万美元收入。③当今基布兹也在与时俱进,实行改革开放。在日本,现代空想共产主义者山岸已代藏(1901—1961)从1953年起就建立“山岸会”,1959年推行山岸会运动,从事山岸主义实显地的试验,在三重县阿山郡伊贺町建立集体农场,实行集体公有、集体劳动、集体管理、集体生活,在当今条件下各尽所能、各取所需。④至今这种实显地在日本国内已发展到47个县,在国外也有7个,分布在德国、瑞士、美国、澳大利亚、巴西、韩国、泰国。在日本国内的实显地中还有来自德国、瑞士、韩国、巴西的外籍村民。上述这三类国家中的共产主义试验,犹如汪洋大海中的孤岛绿洲。然而正如汉朝史学家班固在《白虎通义·情性》中所说:“智者知也,独见前闻,不惑于事,见微而知著也。”即是说,有远见卓识的人看到新生事物的一点苗头,不会无动于衷,困惑不解,而能从小识大,洞察到它未来的发展趋向和归宿。世界大同和大同世界是人类几千年来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只要有一部分先知先觉者百折不挠,坚持不懈地试验并且不断改进和完善,总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从见微知著到见贤思齐,逐步扩大其影响。人类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越提高,社会制度文明自然也会越提高。总之,当今的世界是多样化、多元化、多极化异彩纷呈的世界。把马克思主义与当今世界现实相联系,应该看到,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三种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从总体和主体上看是有原则区别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兼容并包,浑然一体,互相交错,彼此渗透,难以截然分开,无法断然割裂。在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的当代,资本主义政党、社会民主党和共产党分别执政的这三类国家,看来将会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五项原则的基础上长期和平共处,既竞争又合作,既相争又磨合,扬长避短,取长补短,互通有无,互让共荣,协作共创和谐世界,开辟和谐未来,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增进人类福祉而努力。让实践来最终回答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历史命运吧!我们深信,资本主义经过社会资本主义、资本社会主义,必然会逐步发展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注 释:①郭沫若:《在丹麦首都为使馆题字补壁》,《郭沫若全集》第4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8页。见中国驻丹麦大使馆的该诗原件。②详见高放:《以色列“基布兹”的社会主义奇迹》,收入高放文集之二《社会主义在世界和中国》(增订本),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6—301页。③驻耶路撒冷记者高路:《走访以色列,竖琴基布兹》,见《参考消息》2006年3月9日第13版。④详见高放:《山岸已代藏》、《山岸主义》、《山岸主义实显地》,收入高放文集之一《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30—231、222—224页。⑤李彦春:《当代日本的一个共产主义村》,见《北京青年报》1998年11月6日。(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责任编辑:张文镝)

科学发展观总结了2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吸取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生态环境保护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当前,如何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是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非常丰富,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可持续发展,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处理好可实现“双赢”,处理不好则两败俱伤。这一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充足的自然资源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和条件。经济增长的最终目的是富民强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良好的环境是高质量生活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悖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初衷。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反过来会制约经济的增长,甚至制约一些产业的发展,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其次,经济增长不足或增长方式不当是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贫困地区毁林开荒、草原过牧、陡坡种粮等,是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的主要原因。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把环境成本外部化,不考虑资源更新的速度及生态服务价值。低成本的工业扩张,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资源浪费、短缺的根源所在。 第三,发展经济要有可持续性。我们不仅要考虑当代人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子孙后代发展的需要,给后代人留下良好的环境条件是我们必须负起的历史责任。 第四,环境问题是发展带来的也只有通过发展才能加以解决。没有必要的经济增长、缺乏改善环境的条件和资金的支持,保护环境难以奏效。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与经济发展阶段和技术进步程度密切相关,只有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才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保护和改善环境应该是经济发展的目的之一,解决今天的环境问题不是不要发展,而是发展的目的是什么及如何发展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主要的环境问题及其对发展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法律,设置了机构,逐步增加了投入,加大了重点地区的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初步控制,一些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进展。但是,当前环境问题依然相当突出,形势严峻。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远远超过环境自净能力。废水排放量2003年达到460亿吨,其中主要污染物化学耗氧量(COD)6万吨,超过环境容许量68%。城市垃圾产生量已接近每年4亿吨,处理率仅2%,无害化处理率更低。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每年约1000万吨,1/3没得到安全处置。 水和大气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些地区相当严重。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五类,一类水最好,源头没有任何污染,三类以上的可作饮用水源,最差的五类可以用于农业灌溉。2003年七大水系407个监测断面中一至三类的水仅占1%,劣五类的水占7%,即近1/3的水用于农业灌溉都不合格,可见污染之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三级,一级标准空气质量最好,长期生活在超过三级标准的大气中,身体会受到伤害。2003年国家掌握监测数据的340个城市中达到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以上的城市有142个,占7%;超过三级标准的城市91个,占8%。 目前新的环境问题已经凸现,环境污染呈现复合型、压缩型,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我国江河湖海有机污染依然严重,同时湖泊和海域又出现以氮、磷为主要污染物的富营养化问题。不少城市饮用水源地已监测到许多微量的有毒有害化合物,直接影响人的健康。大气中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污染尚未解决,大城市由于机动车的快速发展,氮氧化物及其带来的光化学烟雾污染呈明显加重趋势。除了大气和水污染之外,土地污染也日益突出,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废旧汽车、家电造成的污染也成为新的环境问题。放射性污染威胁也在增加,国内已有6万多枚各类放射源,每年还以15%的速度增加,尚有上万枚废弃源未得到合理收贮,几乎每月都发生放射源被盗事件上,威胁公众安全。 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尚未得到遏制。土地资源破坏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特别是后者,目前面积仍在扩大。森林生态系统呈现数量增长质量下降并存的局面,草原退化面积大、程度重。水生态系统严重失调,北方更为突出,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下降、湿地干涸,旱灾、水灾不断,损失越来越大。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目前破坏很严重,珍稀物种处于濒危状态,有些已经绝迹,品种资源锐减,野生种源大量流失,外来物种危害加剧。 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首先是经济损失巨大。我国专家上世纪90年代中期和2001年的研究表明,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当年GDP的3~4%。世界银行1997年发表的报告测算,中国仅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损失就约540亿美元(以1995年计),占同期GDP的8%。据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调查,西部9省区生态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494亿元,占9省区GDP的13%。如果从微观上分析,水质污染导致饮用水和企业生产用水处理成本增高;超标的污水用于农灌,既减少农作物的产量,又降低其品质。今年3月份由于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违法排污造成沱江严重污染,仅初步调查,损失就达二亿多元。 其次,环境污染影响人的身体健康,成为群众日益关注的社会问题。局部地区土法冶炼金属已造成周围人群患病。中国与美国的一项联合研究证明,我国一些城市的大气污染已影响到儿童的肺功能。世界银行上个世纪末一项研究表明,我国主要城市中,每年约有8万人由于大气污染的危害过早死亡,每年由于大气污染致病而造成的工作日损失达740万人年。 第三,环境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呈显著上升趋势,经常发生因污染问题企业与周边群众矛盾尖锐。上下游水污染和跨界污染纠纷近年来日益增多,甚至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的冲突。法院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 目前,我国已签署和批准了30多项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任务繁重。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我国际形象,同周边国家存在的环境问题处理不好会成为外交摩擦的隐患。我国工农业生产过程和产品环境标准低,有些还没有环境标准,直接影响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不断受到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解决环境问题应从经济发展入手 要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明确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我国现阶段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是靠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来实现的。这不仅制约经济持续增长,也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一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经济增长必须建立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二要转变体制和机制,经济体制的转变既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又要符合生态环境的规律,干部政绩考核不仅要考核GDP是否增长,还应考核环境质量变化的指标和环保法规执行的情况。三要制定有利于增长方式转变的经济政策,包括各种资源能源节约的政策、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排污收费制度等。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从传统的工业经济发展模式:资源―――产品―――消费―――废弃物,转到新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模式: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强调的原则是,资源“减量化、再使用、可循环”。从国内和国际一些试点的经验看,在企业层次可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最大限度减少生产中原材料的消耗,不用或少用有毒有害的原材料,不排或少排废弃物。通过建立生态工业园或把不同企业联合起来,相互利用生产的废弃物,从而减少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深化生态省、生态市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并扩展到消费领域,建立循环型社会。 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国际研究表明,国家发展有四类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加工资本(实物)和自然资本。如果在经济增长中其他资本增加了,而自然资本减少了,总资本量可能不是增加而是减少。如果单纯用GDP来衡量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可能导致不计代价片面追求GDP增长速度,忽视经济的结构、质量和效益,忽视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等后果。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实现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要求。 要做到环境信息公开,公开发布国家和各地区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政府在环保方面采取的措施,让人民群众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政府为此做出的努力。还要依法公开企业排污行为,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事业涉及千家万户,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推动环保事业最强大的力量。要发动群众为环保献计献策,鼓励群众对违法排污企业检举报告。要支持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支持和引导环保社团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倡导和鼓励绿色消费,关注并采取措施解决老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室内污染和白色污染等问题。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发展环保标志产品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工作,推广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政府要带头制定绿色采购政策,扶持有利于环境的产品占领市场。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实现环境保护跨越发展 严重的环境污染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我们不能再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初期严重污染环境、后来再治理恢复的路子。如何走出一条新路子,实现环保跨越式发展?一靠机制、体制创新,二靠科学技术进步。今后技术进步应更加重视资源利用率的提高,这既有利于缓解资源不足,又有利于环境保护。国际上有学者提出四倍跃进的观念,即通过采用新技术,可以做到消耗一份能源或资源,创造目前四倍的经济增长。 建立一个节约型社会是当前非常紧迫的问题。由于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落后,我国工业生产无论是单位产品还是单位产值所消耗的能源、水资源和一些原材料都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GDP占世界的3%左右,而每年消耗的钢材、水泥分别占到世界的25%和50%。建立节约型社会,除了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制定法律和各项经济政策,确定合理的资源价格外,更重要的是大力开发和推广节约能源和资源及资源综合利用、回收利用的技术,发展静脉产业。 做好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的行为对环境质量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要健全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的制度和标准,严格查处违法排污企业,提高处罚标准,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和收费制度,从机制上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要有各种引导措施,激发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和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实现双赢。要逐步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生产某些耐用消费品和对环境有影响产品的企业,要负责这些产品使用后回收和处理,能再利用的再利用,能作为资源回收的,处理后作为资源再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做到无害化处理。 增加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政府在推进可持续发展中是起主导作用的。增加对环境保护投入是非常关键的措施。这一方面是政府实施公共财政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为环境问题往往表现为外部的不经济性。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尽可能减少在环境方面的投入是其自发倾向。政府为维持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必须加大法制的力度,严格要求企业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政府自身也应加大投入,起到引导促进作用。城市集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特别是国家为民族长远利益建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珍稀物种保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都需要政府的投入。除了政府增加投入外,要通过各项政策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推动污染治理的市场化、企业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还应探讨设立环境税和环保专项基金的可能性,为保护和治理环境建立可靠的资金渠道。 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许多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国际社会为解决这些全球环境问题制定了几十个环境公约和议定书。我们应该积极参加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谈判和相关项目的合作。一方面维护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合法的环境权益,一方面对外介绍我国的环保工作,消除中国环境威胁论的影响,努力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国际交往中需要处理好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我国不少产品特别是农牧产品,由于环境污染或产品不符合对方的环境标准而被发达国家限制进口。这一方面需要提高我国产品的环境质量要求,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外交手段,消除发达国家有意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实质上是要处理好眼前和长远利益、局部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我国党和政府已经做出了正确选择,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通过各项具体工作认真加以落实。

环境保护论文 大家的生活都是离不开生活的,你我的生活都与环境有着息息相关的,谁都离不开谁的。 我校地处工业比较发达的东北塘镇农坝村,这里是镇里的工业园区。前几年,工厂像雨后春笋在农坝村安营扎寨,铸件厂、橡塑厂、印染厂等好多企业虽然是本村的一些老牌企业,也是村里的骨干企业,起步早,根底深,但都是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是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源的诞生地。在这里,以前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工厂上空,出现一条条“黄龙”,据同学们后来查资料了解到这些“黄龙”里可能隐藏着剧毒的红棕色气体——二氧化氮。它的毒性约为众所周知的一氧化硫毒性的10倍。它能吸收空气中的水分生成硝酸酸雾,刺激人的呼吸器官,轻则引起慢性气管炎,重则经过一系列的光化学反应,是产生癌症的发病因素。因此,人们称它为“污染大气的毒龙”。在农坝村的北面,是一条横贯东西的锡北运河,自从沿河造起了印染厂后,河水就一直没清澈过,河里的水经常脏得不能洗东西,也养不了鱼虾河蚌,老百姓为此没少埋怨过。 为了教育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充分认识当前人类所处的环境,从小养成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意识。我校近几年不仅加强了对学生这方面的宣传教育,还多次邀请校外辅导员来校宣讲,举办环保知识图片展,开展大中队主题活动,带领学生走出校门,到社会上走访群众,实地调查和考察等活动,使更多的学生亲眼目睹了我村的环境变化和整治状况。同学们也为此写出了多篇调查小报告、小论文,建议书,印发给家长和群众。表明了当今小学生对本地环保工作的关心和保护自身身心健康的强烈愿望。 很多来我校就读的学生,主要是一些来自我国边缘山区的孩子,不仅通过上网了解,还在平时生活中切身感受到了无锡这个改革开放城市的现代发展气息,体验到了在经济发展的背后,人类居住环境被污染后所带来的事故隐患和后遗症。我校的一些外来学生以前因长期居住在西北、西南农村,有的来自偏远山区,那里虽然经济条件落后,但周围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空气清新,水质纯净,所以一到我们号称“鱼米之乡”的江南,似乎不敢相信自己心目中的江南,除了人多车多钱多,就是工厂、高楼多,由于遍地都是工厂,各地都有“三废”的存在,有一阵子,市场上很难买到没有被污染过的大米、蔬菜水果,甚至连有的水产品也因水质关系,沾染了异味。就拿我村来说,当初大片大片绿油油的田野再也见不到了,水稻田面积从原来的一千多亩缩减到如今的二、三百亩。走在村道上,眼前见到的除了厂房还是厂房。就连我们的校园也已被周围的工厂几乎包围了起来,学生视野被阻不说,还要常年受噪音、废气的侵袭,人人苦不堪言。有的小学生也会说:“如果靠这样占用农田造厂,污染环境来发展经济,那我们宁愿贫穷一些”。多么诚挚的感言啊!不知我们的一些企业领导听了有何感想?确实,这种状况不光是我们这里有,恐怕其它地方都有,是我国目前普遍的社会现实问题,当前已到了非化大力气整治的时候。 可喜的是近年来农坝村村领导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且开展了一系列的环境整治工作。在组织学生到村委和工厂调查走访的过程中,同学们了解到:村里每年都要召开有关环保的座谈会,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整治工作。还经常组织相关负责同志到工厂、家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现在村里不仅给多家企业签订了环境整治协议书,还和村里的几十家商店、摊贩签定了清洁卫生责任书。一方面减少了大气污染和污水的排放量,另一方面促使部分企业、店铺化本钱投资改造原有的旧设备,尽力降低污染源的毒性,将“三废”排放降到最低程度。村里还高度重视了本村公共环境设施建设,先后投资数百万元,率先实现了家家通自来水,喝上清洁的太湖水;户户通有线电视和电话,方便老百姓了解新闻动态,及时反映问题。今年,又将条条道路浇上了柏油或水泥,两旁还安装了路灯,使得原本既窄又脏的村道变得既宽敞又整洁。现在村里有农贸市场、老年活动室、多家中型超市,人们出门购物娱乐既方便,又快速。难怪第一次来到这里的外乡人,将它误认为是市镇呢。村领导还根据群众意见,在各自然村统一建起了数十只大花坛,里面种植了月季、海棠、紫荆、杜鹃、樱花、香樟、广玉兰等花木,一年四季,各个村落,鲜花不断,香味扑鼻,仿佛置身于公园一样。村里还每年出资对几条主干河道进行淤泥清理,使河道常年保持水流畅通,水质干净。村里还对家庭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排放作了统一规划,在全村布置投放了数百只垃圾箱和塑料粪桶进行集中处理。在村委门口,我们可醒目看到一排用不锈钢建的宣传橱窗,里面不仅经常张贴环保知识资料和图片,还定期公布各单位、各村民小组对于环境整治所做的一些工作和取得的成果。通过一系列的工作,现在农坝村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有了很大改观,老百姓对自己所居住环境的满意度也越来越高。 作为在农坝村工作多年的一份子,而且是肩负培养下一代重任的小学教育工作者。我经历了农坝村这十多年来的变化发展,感慨万分。我想: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对一些主管领导来说,是不是太为难了?但通过农坝村近年来的发展变化,我从内心明白了: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人类不能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否则是以小失大,必将受到自然界的惩罚而自食其果。综观历史上全球发生的多次特大灾难事故,那些热衷于靠毁田毁林来开发景观,靠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能人”,还不应该清醒吗?其实许多有识之士早在多年前就坦言:从眼前看,重视环境保护,可能会影响当地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但这是暂时的。从长远看,治理污染、保护生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使群众增收。实现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双赢”,途径就是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联想到近几年中,我国各地因破坏生态环境而造成的自然灾难和人身伤亡事故,难道这不是血的教训吗?听说前阶段,国家有关部门已采取相关政策关闭小煤矿、停止小炼焦,健全和发展国有煤矿,扶持开发大机焦,这是煤炭和焦化产业的升级换代,不仅扩大了生产规模,增加了国家和地方税收,还减少了环境污染,可谓一箭双雕,地方和财政皆大欢喜。由此,我们的某些企业不值得借鉴吗? 现在的孩子虽然对环保的意识还比较朦胧,对周围一些涉及环保不力而引发的事故,也可能熟视无睹或者漠不关心,但并不能说明环保与孩子们无关。相反。我们的孩子是环境污染的最大受害者,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要从我们每个人身上做起。保护环境,清洁空气、水源,还大自然本来面目,这是所有孩子们的心愿,也是我们共同的心愿。童心是最宝贵的,童言是最真心的。我们不能让幼小的心灵因此蒙上阴影。从儿童身上,我们要看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全民动员,人人出力。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论文题目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1。高效农业对农村经济的影响2。沿海地区的外向型农业定位思考3。大力发展中西部地区的资源型农业

据学术堂了解,农业经济学是研究农业中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运动规律的科学农业经济学是研究农业生产,及与其相联系的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学科当今社会农业也是必须发展的产业,农业如果一旦停滞必定会影响阻碍经济的发展那么为了研究农业与经济的关系下面来看看农业经济学论文题目  1、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建设用地布局优化方法研究  2、甘肃省耕地资源保护问题研究  3、面源污染防治视角下农村土地经营方式选择的博弈分析  4、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自主管理问题分析  5、凌源市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系研究  6、云南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政策实施情况及成效  7、农村生态环境与生态农业经济的关系  8、农户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对河南省方城县农户的调查  9、城镇化率与农机化程度的关系研究  10、贵州山区公路沿线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  11、我国环境污染源中废气的监测方法分析  12、中小农业企业的发展战略研究  13、土地征用的农户收入效应  14、大数据环境下云南农产品精准营销模式研究  15、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逻辑及动力  16、大力提升粮食产业经营水平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17、社会治理视角下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制度创新  18、对我国森林资源价值核算的评述与建议  19、我国肉鸡养殖户建立免疫档案行为及影响因素  20、中国东西部地区蔬菜流通效率差异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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