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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理财》是由教育部主管、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金融理财类杂志。《投资与理财》。于2000年正式创刊,凭借其客观、全面、专业、权威的理财产品分类报道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可和好评,领航于财经类纸媒;2008年,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中国大众理财群体,《投资。与理财》全新改版,角度更客观、评论更专业、读者更实用。杂志定位:中国第一本完全金融理财产品导购手册办刊宗旨: 全面:最齐全的金融产品分类,最全面的产品分析报道专业:基于功能性,对各种理财产品进行专业的点评、分析、比较实用:有效协助投资者赚钱内容设置: 基金专栏:全面关注基金业界变化,分析报道基金产品,提供完整的基金销售、投资资讯;银行专栏:提供最全面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提供第三方的客观建议股票专栏:分析热点,发现个股投资机会,为投资者提供权威的投资研究报告保险专栏:为家庭、个人提供透彻的保险产品购买计划,兼顾保险和投资的双重价值取向其它专栏:结合市场热点,把握相关投资品种机会,为投资者提供实用的理财资讯;读者群体:对于理财知识,懂一点,但不是太懂;有点钱,但不是太多的最广泛的群体。特别订阅:诺亚财富、湘财证券、民生银行、巨田基金、华创证券等机构指定读物。发行量 发行量:同类杂志发行量最大,实发单期7万册发行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杭州、南京、昆明、苏州等31个城市发行周期:双周刊,周末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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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个股分析报告 一、宏观经济分析 2008年,我国经济整体形势好于预期,从发展趋势判断,经济运行将在比较正常的绿灯区,我国经济出现“过热”和“偏冷”的可能性均比较小,有利因素主要包括:(1)地方政府换届,投资增长的体制性冲动依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数据表明,在政府换届的第二年,我国投资都会出现一次加速增长。在政绩考核体系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前,换届效应刺激投资的体制性因素依然存在。今年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我们预计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依然会比较高,这将对投资增长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2)多数行业企业利润增加较快,资金到位情况良好,为投资扩大奠定了良好的资金基础。尽管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速下降,但剔除石油加工和电力等四个行业之后,其他行业利润增长(5%)依然在加快,同比提高了1个百分点。另外,一季度投资资金的到位情况也比较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增长2%,仍然保持较高增速。(3)灾后南方受灾省份基础设施的修复和重建,也将增加新的投资需求。(4)企业家信心指数保持高位。全国企业景气调查结果显示,一季度企业家信心指数(6)继续处于景气高位并与上季度持平,有0%的企业家对2008年所在行业的总体运行状况持乐观态度,1%的企业家认为2008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将保持良好,表明多数企业家对当前及未来宏观经济发展仍然充满信心。 二、 行业环境分析 2006年,宏观经济形势持续良好,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升,以此稳定的宏观经济状况为背景,中国建筑业产业规模稳步扩大,生产形势保持良好的势头,各项指标再创新高。建筑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生产方式变革逐步展开,市场竞争仍然激烈。全国建筑业企业全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比上年增长59%;完成竣工产值23亿元,增长2%;利润总额达107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 2006年,以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交通能源建设、现代制造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体的建筑市场呈现出勃勃生机;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区域建设、西部大开发、东北工业区振兴仍然是最为繁荣的建筑市场;发达地区的建筑业生产水平和能力的强势地位进一步巩固、发展;大中型建筑业企业的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入开展;对国外建筑市场的开拓快速发展,市场层次和区域范围更加优化。 2006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增幅回落。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9870亿元,比上年增长0%,回落7个百分点。2006年房地产开发投资19382亿元,比上年增长8%,加快9个百分点。稳定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为积极活跃的建筑业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发展基础。总体而言,我国对建筑行业产品的需求一直呈上涨趋势,尤其是近年来建筑企业房屋施工、竣工面积均稳定增长,说明全社会对于房屋建筑的需求是不断增长的,房屋建筑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而中国建筑业的供给状况是:总量增长稳定,速率保持平稳,处于调整期;供给结构的变化趋势体现在基础设施的供给力度有所加大,房地产开发的供给得到适当控制。 2006年经济运行的总体特征和发展趋向会延续到2007年。2007年,我国经济发展仍然会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但发展会更加平稳。2007年平稳的经济发展趋势对于受国家经济发展周期影响很大的建筑业来说,无疑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2007年建筑行业的发展依然会保持18%左右的发展速度,如此快速的增长给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很好的前景。但是,建筑行业的发展也面临着资源配置的浪费、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同时,由于建筑材料价格在2007年的整体上升趋势,成本压力增加,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一、 公司背景分析 中色股份,即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一) 经营状况简要分析 从最近报告期的财务数据来看,公司营业额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完成营业收入1,777,683千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56 %;实现营业利润429,068千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6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70,634千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48%。 赤峰中色库博红烨锌业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竣工投产,使得公司的锌金属产业链进一步完善,资源开发和工程承包作为公司的两项主营业务,作用愈发明显。 公司控股的蒙古国图木尔廷-敖包锌矿克服了气候、运输等各方面的困难,共生产锌精矿5万吨(干吨),销售锌精矿84万吨(干吨),生产状况稳定,给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 (二) 公司主营业务分析 1、主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战略:公司主要从事国际工程承包、开发国内外铝锌为主的有色金属资源、国际技术承包、国际劳务合作、进出口等业务。国际承包工程业务一直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公司的该项业务主要是通过输出我国有色金属行业技术,带动国内成套设备和技术劳务出口,公司在国际市场相继开发成功并执行此类工程项目,出口了大量的国内成套机械设备和技术服务,为公司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近年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本公司坚持“走出去”战略和“资源战略”,在加大海外工程承包市场开发力度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开发国内外的有色金属资源,继续加快由单一的工程承包企业向资源型企业的转型,工程承包和资源开发业务相互促进,协同发展,本公司将用“两条腿”走路以加快发展。上述战略目前已初见成效,公司在工程承包和资源开发两个领域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2、公司目前正在执行中的项目包括: ● 哈萨克斯坦电解铝项目是本公司在2005年新签的项目,计划于2007年年底部分投产,2008年8月份整体竣工,因此该项目是今年公司执行的重点项目,本报告期内设备发运及现场施工进展顺利,项目结算额也相对较大,完成营业额人民币676,888千元。 ●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执行的是伊朗阿拉克电解铝厂项目增上合同项下施工安装服务任务,该项目第一批电解槽已通电运行,并正式出铝投产,受到业主的好评。预计本年度内该项目一期工程将全部投产。本报告期内,该项目完成营业额人民币55,785千元。 ● 本报告期内,越南生权铜矿项目冶炼厂全部子项的土建工程已基本完成,项目全部设备也已交付完毕,预计下半年将竣工投产。本报告期内,该项目完成营业额人民币19,525千元。 赞比亚kcm铜矿竖井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于2006年1月18日签订,合同金额37,500千美元。本报告期,该项目正在加紧进度,现场施工、设备采购工作进展较为顺利,上半年完成营业额人民币53,128千元。 3、公司已经签署合同或协议,尚未执行或生效的项目包括: ● 伊朗西尔湾电解铝厂项目:2006年3月21日,本公司在德黑兰与伊朗瓦西德西尔弯铝业公司(项目业主)签署了《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本公司将负责伊朗西尔弯25万吨/年电解铝厂的全部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和安装调试等工作,合同总金额98亿美元(详见刊登于2006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报》的公告)。目前该合同尚未生效。 ● 沙特阿拉伯吉赞电解铝项目:2007 年4 月19 日本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与沙特西部工业开发公司在北京联合签署了关于《沙特阿拉伯吉赞电解铝项目的框架协议》,该项目是沙特西部公司在沙特政府的支持下拟在沙特阿拉伯王国东南部的吉赞市建设一个包括码头、发电厂、年产160 万吨氧化铝厂和年产66-70万吨电解铝厂在内的大型工业项目。本公司将总包承建该项目氧化铝厂和电解铝厂,国机集团为沙特西部公司指定的码头和发电厂的承包商。有关该项目的详细情况请见我公司于2007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有关公告。 (三) 公司自身对经营情况表述 1、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与原因 由于本报告期公司所执行的哈萨克电解铝项目毛利率低于上年同期的伊朗阿拉克电解铝项目,因此本报告期内承包工程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由于本报告期内赤峰中色库博红烨锌业有限公司竣工投产,而该公司所从事的锌冶炼业务毛利率远低于蒙古锌矿采选业务,故该项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其他业务主要为公司属中国有色大厦出租业务以及其他控股子公司的贸易、发电等业务,由于公司贸易业务毛利率上升导致该类业务综合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有所提高。 公司利润构成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投资收益所占比例有所增加,主要是本报告期内公司转让了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南油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所产生的转让收益,而上年同期无股权转让事项发生。 2、 公司对自身的评价 公司目前正处于成立以来最快速度发展的阶段,无论是资源开发,还是承包工程项目,这两大主业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产生极大的影响。公司承包工程项目的开发进展较为顺利,已签订了几个承包工程合同或合作协议,但目前有色金属资源项目只有蒙古锌矿项目,进一步开发资源项目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影响巨大。为此,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提高资源持有量,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扩大所持有关资源品种的产业链,使公司在资源类业务上有一个完整、稳定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不断升值,出口退税率一降再降,给公司经营带来了一定影响。公司在目前已采取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将进一步通过修改项目结算货币币种、加快收汇结汇速度、调整国内外采购结构、利用金融工具加强理财管理等方式最大程度地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同时公司将继续认真研究国家出口政策,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充分利用国家对出口货物的优惠政策,化解出口退税率下降给公司带来的影响。 五、 市值估计 对于中色股份这只股票的内在价值估计我准备采用相对价值模型中的市价/净利比率模型,也就是所谓的市盈率模型。(市盈率 = 每股市价 / 每股净收益) 运用市盈率股价的模型如下: 目标企业每股价值 = 市盈率× 每股净收益(每股股息) 该模型假设股票市价是每股净收益的一定倍数,每股净收益越大,则股票价值越大。 表7: 股本结构 数量(万股) 比例(%) 总股本 58080 100 限售流通股 20983 1 流通市值(亿元人民币) 46 总市值(亿元人民币) 234 最新市盈率(倍) 4 每股股息(元) 39 最新市净率(倍) 7 年股息率(%) 3 企业价值收益比EV/EBITDA 65 摘自新浪股票 从上述数据可知: 每股内在价值 = 4 × 39 = 456 (元) 而目前每股市场流通价格 =1494600/20983 = 22909, 每股总市值 = 2340000/58080 = 289256 两者均大于每股内在价值。 综合以上分析,中色股份这只股票长期比较目前仍具有投资价值,值得投资。 三 技术分析 (一)k线分析 中色股份2007年4月份到2008年4月份的K线图 由2007年3月份到2008年5月初的k线图来看,价格明显从蛰伏底回升,呈多头排列趋势,是资金介入的好时机。首先,从市场行情来看,中金股份在2008年4月22日这天形成了一个很明显的大底部,而且在相当一段时间来看,已经触到了底部,后期呈反弹趋势。其次,移动平均线下降速度减缓,渐渐由上升趋势转为水平,且有朝上方抬头的迹象。再次,5日均线、10日均线、20日均线往上穿过30日均线,并呈上升的趋势,形成了明显的上升通道,而此时买入信号强烈。 (二)KDJ指标 KDJ指标也称随即指标,它把收盘价与最高价、最低价综合起来加以研究,通过计算当日或今日的最高价位、最低价位及收盘价等价格波动的真实波幅,反映价格走势的强弱和超买超卖现象。下图是中色股份2007年9月份到2008年4月份的KDJ图: 如图,D值4月初时向下跌破20,最低点为10,表示股票今入了超卖区,市场回升的可能性很高,为买入信号。J值更下降到0,表示市场出现超卖现象,而此时的J值反应比D线更敏感。从图中看到,K值为80,D值为88,K值大于D值,说明行情看好,表明将开始一轮新的上攻;而且,当K值由较小逐渐大于D值,在图形上显示K线从下方上穿D线,显示目前趋势是向上的,所以在图形上K线向上突破D线时,即为买进的讯号。 (三)MACD MACD的中文被称为“指数平滑异同平均线”,它是一项利用短期(常用为12日)移动平均线与长期(常用为26日)移动平均线之间的聚合与分离状况,对买进、卖出时机作出研判的技术指标。 MACD技术指标,是根据两条不同速度的平滑平均线来计算两者之间的离差状况作为行情研判的基础,实际是运用快速与慢速移动平均线聚合与分离的征兆,来判断买进与卖出的时机与信号,在实际操作中,MACD指标不但具备抄底、捕捉强势上涨点的功能,而且能够捕捉卖点,帮助投资者成功逃顶。 如图,首先,DIF和DEA值在四月份时都处于0轴以下,属于空头市场,而且DIF和DEA线呈向上穿越0轴的趋势,说明市场在逐步走好,事态明朗。其次, DIF线自下而上穿越了DEA线,表明行情处于上升阶段,应作买入考虑。 以柱状线来判断。从四月份来看,柱状线颜色发生了由绿色变为红色的改变,表明趋势确定转折,开始从地位往上走;其次,柱状线的持续放大表明趋势运行的强度正在逐渐增强。 (四)BIAS指标 乖离率BIAS是表示计算期的股价指数或个股的收盘价与移动平均线之间的差距的技术指标。它是对移动平均线理论的重要补充。它的功能在于测算股价在变动过程中与移动平均线的偏离程度,从而得出股价在剧烈变动时,因偏离移动趋势过远而可能造成得回挡和反弹。下图是中色股份2007年9月份到2008年4月份的BIAS走势图: 首先从BIAS线的形态上看,BIAS曲线在低位出现w底或三重底等底部反转形态,可能预示着股价由弱势转为强势,股价即将反弹向上,此时为买进信号,可以逢低吸纳股票。 其次,把BIAS曲线与股价运行曲线的配合使用来看,股价曲线与BIAS曲线从低位同步上升,表示短期内股价有望触底反弹或继续上涨趋势。此时,投资者可逢低买入或持股待涨;同时,此时的BIAS曲线从下向上突破0度线,同时股价也突破短期均线的压力时,则表明股价短期将强势上涨,投资者应及时买入股票。 最后,从乖离率的数值来看,6日乖离率为—43%,表示股价超卖现象出现,可以考虑开始买入股票;12日乖离率为—66%,预示股价指数已经出现超卖现象,可开始逢低吸纳股票。 (五)CCI指标 CCI指标是根据统计学原理,引进价格与固定期间的股价平均区间的偏离程度的概念,强调股价平均绝对偏差在股市技术分析中的重要性,是一种比较独特的技术分析指标。CCI指标是专门衡量股价是否超出常态分布范围,属于超买超卖类指标的一种,但它与其他超买超卖型指标又有自己比较独特之处。CCI指标却是波动于正无穷大到负无穷大之间,因此不会出现指标钝化现象,这样就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研判行情,特别是那些短期内暴涨暴跌的非常态行情。下图是中色股份2007年9月份到2008年4月份的CCI走势图: 首先,从CCI指标区间来判断,CCI指标在4月初从下向上突破-100线而重新进入常态区间时,表明股价的探底阶段可能结束,又将进入一个盘整阶段。投资者可以逢低少量买入股票。 其次,从CCI指标形态来判断, CCI曲线4月份时在远离-100线下方的低位时,它走势出现了v字形底的反转形态,预示着股价由弱势转为强势,股价即将反弹向上,可以逢低少量吸纳股票。而此时股价曲线也出现同样形态,更可确认股票的强势走势。 最后,从CCI指标走势来判断,可以看到CCI曲线在超卖区运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在4月中旬,CCI曲线向下突破-100线而进入另一个非常态区间,然后开始掉头向上,表明股价的短期底部初步找到,投资者可少量建仓。CCI曲线在超卖区运行的时间越长,越可以确认短期的底部。 综合以上分析,中色股份这只股票长期比较目前仍具有投资价值,值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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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与证券投资论文

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论文摘要证券是经济社会的一种价值符号。证券市场是调节社会经济需求的一个场所,它集聚社会资金进行资源再分配。因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合理地利用证券市场筹措资金,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但是,在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的国家,证券市场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操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都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良性运作。本文对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进行了研究,对证券上市阶段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和违法特征进行了剖析。关键词:证券上市,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监管,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结束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即赋予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资格。证券交易是指相对依法发行、上市的证券友证券交易所为主的法定场所进行买卖的活动。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在我国,目前上市与交易的的包括股票(A股、B股、境外上市股)、基金、债券(含可转换债券)三种。从市值和市场份额角度相比较,股票是市场上的核心证券,基金与债券的比重甚低。与此相对应,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也主要是股票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一、 我国证券上市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对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初次改造的股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股票经批准已懊社会公开改造;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最近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等。在股票上市程序 上,我国也实行核准制,股票改造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上市申请经核准 后,发行人再向证监 会提交核准文件 。证券交易所收到 文件 后与发行人签订上市协议,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6 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在上市前发行人需要按规定格式和内容披露上市公告书。在实践中,股票发行核准上市与核准基本上是实行“直通车”制。只有符合上市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才会被核准,股票发行成功结束后,在一定时期内均会被核准上市交易。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对股票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股票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由交易 所认可的一至二个机构推荐上市推荐书。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等 规范性文件 对境内公司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基金、债券也各有不同的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我国对证券交易的主要规定集中于《证券法》第三章。在交易的对象上,只有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等才能进行交易。在交易场所上,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柜台交易。在交易方式上,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贯彻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交易的主体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 股票交易;为股票发行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至上述文件公开 后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对大股东的约束上,规定了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的报告义务并禁止其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的现货交易,不允许期货交易;只允许证券的足额保证金交易,不允许融资或融券的信用交易。为保障证券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市场原则,为保护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我国《证券法》在第三章规定了一语道破交易的禁止行为,这些行为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挪用公款买 卖证券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二、 证券上市中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我国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核准实行的是“直通车”制,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取股票履行上市资格。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1)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一) 取上市资格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取股票发行资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试点阶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为了将原发行的股份上市才实施的单独的取上市资格的行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1988年由东方锅炉厂以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资产折为国家股,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 制企业,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会公众改造3000万元和2400万元社会个人股。东方公司为尽快上市,进行了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等 一系列违法行为。首先为了达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东方公司伙同有关机构弄虚作假,将注册时间 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 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公司而“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9年10 月,中国证监 会对东方公司进行了虚假资格的调查,并决定对东方公司处心警告的处理。(二) 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股票申请上市需要有一至两家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等等。两交易 所规定 上市推荐人制度,核心是为了上市推荐 人对申请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查,并确保出具上市推荐书的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但有些推荐人只求谋利,不履行审查和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甚至与发行人勾结共同弄虚作假出具错误的上市推荐书。(三) 申请上市过程中的行贿、受贿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上市资格一起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特别是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使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等手段。而与审批、推荐上市资格有关的领导人员也利用权力收受或索取贿赂,构成了我国股票上市环节较严重的行贿、受贿链条。(四) 违法境外上市从证券市场建立起,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 管理部门陆续颁布规范性文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管理的通知》《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等,要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 公司境外公司上市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或核准手续。但有引起企业负责人,出于利益考虑,无视各种规定部分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未经批准或核准,擅自将境内企业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企业拿到境外上市。中国证监 会于1996年3月19日发出 通报,指出 境外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制工作,带头我国改革 开放的形象,必须有组织、在步骤地进行中国企业(包括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 上市,都必须 报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个别不负责的中介机构要进行纪律处分。三、 证券交易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一) 买卖非法发行的证券在交易对象上,《证券法》30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 卖的证券必须 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二) 违反转让期限的规定买卖证券我国对特种方式取得或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证券的转让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在该限期内该种证券不得转让。如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取得的股票有一部分必须 在3 个月的禁 售期,战略投资者的禁售期在6 个月以上。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因配股、转增所得的增量股票在其任期内不得出售。以前的公司职工必须在公众股份上市后3年才能出售等 等,若违反上述限期规定而出售股票,即为违法。由于 现在沪、深交易 所先进的交易系统和电脑设备,交易所已对转让禁止期限内的部分股票作了技术上的禁售措施,有关机构及其个人在客观上无法在禁售期内转让该部分股票,使得目前这类违法行为发生得很少。(三)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为防范证券市场监管者、组织者利用职务的便利及其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也为了防范市场监管者、组织者的监管职责与直接从事股票交易的营利目的相冲突,《证券法》规定,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结算机构、一语道破公司做作业 人员及其法律 和行政法规禁止参与 股票交易的其他 人员如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法律法规只是禁止上述人员从事股票交易,而不禁止其从事债券、基金的交易,这主要是因为债券、基金相对于股票而言,价格涨跌幅度不大,投机价值低,实际参与人员少,没有必要禁止性规定。(四) 场外交易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 所的场 内交易而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而不允许场外交易。由于我国在股份制改造初期,允许一部分企业定向募集股份并在公司职工内部募集职工股,再加上监管制度不完善,沪、深股市上市速度慢、容量小等 因素,各地为解决决定 向募集股份的流通问题,出现了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场所的场外 交易模式,又称为“一级半市场”。各地设立的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股票场外交易一度非常红火,有的证券交易中心完全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模式。由于场外交易监管上的难度及缺乏法律保障,各地的场外 交易市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投资者的利益受侵害非常普遍,积累了巨大的风险。中国证监 会自1998年起根据国务院的安排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 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等 文件 对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进行了清理、取缔,对违法从事场外 交易的机构作了处罚。如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12月到1998年6月利用其开设的多个产权账户,由集团证券部证券管理科科长负责,投入7000余万元资金参与 股权交易,进行买入卖出股票活动,结果亏损1095万元,被 中国证监会查实后与该 公司的其他 违法行为一并于1999年9月9日受到处罚。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时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基本清理完毕,大规模的证券场外 交易已不存在。但小规模的、较隐蔽的场外 交易市场仍然在各地存在,如成都的冻青树市场。香港创业板上市和国内高新技术板成为热门话题之时,各地出现了一些利用创业板上市进行场外交易,欺一般社会公众的案件。(五) 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根据成效时间和交割时间 是否同步,证券交易可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现货交易就是证券买卖成效后即时办理券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当然,此处的即时并不等于立即,而是“T+N日”,“T”是英文“TRADE”的缩写,即交易的意思;N代表交易成效后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交割 日期,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的日期 。我国目前对A股、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的是“T+1”制度,要在成交的次日办理交割。而期货交易的成交和交割时期相分离,买卖双方先签订合同,就证券买卖的数量、价格和交割日期达成协议,并在规定的交割日履行券款交割义务。在签订合同后、交割日前,卖方无需音乐会证券,买 方无需音乐会款项。证券期货的实质也是保证金交易,兼具放大财务杠杆,扩大风险规模的双重作用,证券期货交易在成熟的证券市场是合法的交易方式。(六)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交易活动融资 是指证券公司借钱、透支给客户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将证券出借给予客户,由客户卖出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买入该种证券并归还证券公司的行为。融资 与融券对客户来说由于 增加了资金或证券,增加了财务杠杆,在投资判断准确时可增加盈利程度,但在投资判断错误时也会大大增加亏损的程度。融资或融券对证券公司 而言,各有利害,其利有三,一是吸引客户,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二是增加交易量,其佣金收也相应地增加;三是通过融资或融券能向客户收取较高的利息收。其害主要表现 为当投资者亏损 时,有可能无法实际偿还证券公司的资金和证券,从而给证券带来损失,并且在实践中,客户与证券公司因融资而发生 的纠纷也甚 多。我国考虑到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 或融券活动的巨大风险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一直禁止融资 或融券交易。根据 《证券法》规定,一语道破公司为客户融资 或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延迟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大股东不履行报告义务大股东是指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 5%)的股东。不同的大股东由于实力不同、业务不同、社会影响不同,其变更对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因大股东的变更而发生变更的可能 性很大,对该股票的价格也会产生圈套影响。为了使公司及时了解自身大股东的变更情况,为了使中小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股东结构,为了证券监管机构便 于监管,也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变更之机,利用持股优势操纵市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该比例(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 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写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证券法》规定了该 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 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 报告之日 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报告。但在实践中,有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为了掩饰其操纵市场,不让公众知悉其炒作该 股的事实,在持股超过5%时不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八)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证券账户分为法人账户和自然人账户两类。中国证监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账户”,《证券法》第74条明确规定,在证券交易 中,禁止任何 法人以个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但有的法人包括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出于逃避税收、逃避监管、便于操纵股票价格等 各种目的,收购或借取众多公民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九)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上市公司违法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法人、自然 人投资证券市场本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的市场行为,法律 无需要限制某类法人从事证券投资。但由于 我国公有制的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体制正处于转变时期,国有资产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国有企业“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若允许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自由地从事证券交易,势将国有资产置于危险境地,出现国有企业凭借其地位、关系、呼风唤雨,牟取暴利。(十)上市公司违法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买回本公司股票是一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重大行为,必须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 在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否则副政委不能回购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有些上市公司认为对自己公司状况比较熟悉,能自如地制造题材,发布信息以配合股票的炒作,因而买卖本公司股票成功的把握很大,风险很小,从而违法大量买卖本公司股票,以谋取暴利。四、 证券交易中可能构成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及有关规定,证券交易中可构成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单位资金买卖证券。参考文献1、黄兴旺主编,《证券违法犯罪与防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2、樊崇义主编,《刑事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行本4、中国证监会《关于建设部查处基翔公司违规进行境外上市活动的通报》1996年3月19日5、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等 机构和个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 的处罚决定》199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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