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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期刊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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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期刊协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科协所从事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科协坚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照科协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管理内部事务。第四条 科协团结和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五条 科协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鄂”战略,在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全民科学文化的提高与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效结合方面,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发挥科协的作用;保护科协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科协主管的科学技术馆等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设施,应纳入当地市政建设规划,并保障其发挥作用;对科学技术类、科普类报纸、期刊、图书、影视音像制品给予扶持。第七条 省、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下同)各级科协由所属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和下级科协组成。 县及县以上科协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协(科普协会)是科协的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为其科协工作创造条件。第九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农民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县、乡(镇)科协应对其进行指导。第十条 县及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办事机构实行独立建制。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科协委员会由同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属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实施领导;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实行指导。第十二条 专职从事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应当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工作的人员的同等待遇。 兼职从事科协、学会工作的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享有的职务晋升、职称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不受影响;在科协、学会工作的实绩,应由其所在单位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个人档案。第十三条 科协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有关工作。第十四条 科协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所属学会的作用,推动国内、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科学技术合作,扩大同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和境内外学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第十五条 科协发挥普及科学技术主力军的作用,开展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科普工作和科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第十六条 科协对地方科学技术事业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科学技术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开展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 科协接受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委托,组织或推荐相关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学者参与或承担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与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标准制定与修改等事务。第十八条 科协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倡导爱国主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的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第十九条 科协表彰和奖励在科协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第二十条 科协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第二十一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科普经费拨款; (二)国内外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 (三)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科协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的收入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孳息、资金利息、资产增值等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协的行政、事业、基建和科普经费单独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普经费投入应在各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平均10元的基数上,年实际递增幅度不低于10%。 科协的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科协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湖北省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湖北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本省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实施行业管理。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州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市、州律师协会,负责本辖区的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和谐湖北、法治湖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北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各市州律师协会接受本会指导。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检查和监督;(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整体执业水准;(五)(制订律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执业中的继续教育;(六)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进行会员登记,进行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和实习活动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七)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八)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九)制定并实施会员奖惩办法;(十)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十一)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十二)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建议;(十三)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十四)开展文体活动,举办律师福利事业。组织实施同业互助工作、执业责任风险保险。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十六)湖北省司法厅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会 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第七条 (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本省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的律师(含军队、公职、公司律师),均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在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各市、州律师协会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的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的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参与本会公共事务管理;(四)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专门委员会的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福利;(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十)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一) 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二) 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三)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四) 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二) 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三)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 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五)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六)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七) 对本所实习人员实施管理;(八) 对本所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九) 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十) 按规定缴纳或代收会费;(十一)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应当由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手续时,(、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应同时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在转入地律师协会填写会员登记表。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一) 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的;(二) 未办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三) 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的市、州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省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手续由本会或分会办理。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诚信服务宣言:护法弘义,诚信公正,敬业自律,公平竞争。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二)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六)审议律师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律师代表大会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任期四年。每次换届必须更新三分之一的理事,以保持理事会的活力。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依照章程取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一)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 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四) 增补或更换理事、常务理事;(五)听取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六)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秘书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八)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九)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三分之一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一) 组织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二) 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三)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四)决定设置和撤销本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任免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五)理事会提出增选、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的议案;(六)拟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主持律师协会的全面工作,设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应当在全省律师界具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专职执业十年以上。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 会长的职责:(一)主持律师协会的全面工作;(二)代表本会从事对外交流;(三)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四)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决议的执行;(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六)答复监事会、代表提出的质询、议案和监督意见;(七)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年年终向理事会述职,接受理事会的评议。第二十九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各市、州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报本会备案。第六章 监事会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大会负责。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从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专职执业6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三)监督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有权提出质询;(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和会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五)监事会可派人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六)选举或罢免监事长;(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八)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设一名监事长。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及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五分之三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举行;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五分之三以上的监事通过。第三十六条 监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监事资格由监事会决定取消,缺位由未当选的监事候选人增补。第七章秘书处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湖北省司法厅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三) 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四) 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五)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六) 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关系。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机构。本会设立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宣传与联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它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专业委员会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顾问。第四十一条 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提名,常务理事会任命。第九章 奖励处分第四十二条 本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一)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四) 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和促进律师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积极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社会好评的;(六)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第四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六)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 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律师纪律奖惩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第四十六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第四十七条 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第十章经 费第四十八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财政拨款;(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定额收取会费。鉴于全省律师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具体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常务理事会依据全省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收取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全省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第五十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会员必须于每年3月底前交纳会费。市、州律师协会负责为本会收取当地会员会费,本会负责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收取全省会员会费。对截留、拖欠省律师协会会费的市、州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第五十一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应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第五十二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三)本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四)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五)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律师组织的交流;(六)出版律师刊物,进行律师舆论宣传,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七)会员文体活动、福利事业,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八)其它必要支出;第五十三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本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章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省各市、州律师协会及省直属分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由湖北省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本会理事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有数字,均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民政厅备案。

湖北省期刊协会

《班主任之友》1995年被评为湖北省优秀期刊,1998年被中国期刊协会指定为赠建全国期刊阅览室的赠送刊物,2001年入选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 《班主任之友》(当时的名称为《班主任》)由原湖北教育学院教育管理系主办,于1984年11月出版试刊第1期,1985年1月出版试刊第2期。1985年4月正式创刊出版第1期,在全省内部发行,全年共出版9期。经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批准,湖北省出版局登记(湖北省期刊登记证第219号)从1986年第4期起正式向全国公开发行。从1988年第1期起更改刊名为《班主任之友》(全国统一刊号为CN42—1070)。2008年起《班主任之友》分为小学版和中学版。《班主任之友》从成功出版发行,到如今的不断发展壮大,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大力扶持,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原湖北教育学院)教育与心理科学系(原教育管理系)几代教职员工更是付出了辛勤耕耘和努力,几代编辑人员为办刊殚精竭虑,呕心沥血。在创刊之初,一切从零开始。时任《班主任》杂志主编的教管系主任黄元棋精心策划,周密组织。李雍民老师主持《教育科学讲坛》和《班主任工作的十万个为什么》栏目并编写了系列文章。罗若群老师受命创刊号的编辑并负责刊物的统编工作。时任干训部副主任的陈南村同志适时宣传,谋划发行。当时教育管理系的每位老师都参与了杂志的撰稿、编辑与发行,作出了自己应有的奉献。继任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为《班主任之友》的生存发展壮大作了坚持不懈的努力。《班主任之友》在成长过程中,不断吸收营养,丰富完善自己。创刊初期开辟的主要栏目有:《经验谈》《教育科学讲坛》《班级活动》《班主任的十万个为什么》《班主任文摘》《教育家轶闻》《教育文艺长廊》《服务台》《班主任小词典》等栏目。进入90年代后,开设的主要栏目有:《热点透视》《专论》《探索》《管理方略》《争鸣》《班主任手记》《主题班队会》《心理天地》《调查报告》《实验园地》《教坛群英》《文艺长廊》《稿林折枝》《域外传真》《信息广场》《轻松驿站》《编读往来》等。后来,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广大班主任的需要,以及编辑部自身水平的提高,陆续调整和增加了一些栏目,如《诗化教育》《自由空间》《让故事说话》等,使之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贴近生活。从2007年至今,《班主任之友》栏目又有了较大改变,共分三大版块:第一个版块“教之思”下设《教育前沿》《专业成长》《管理方略》栏目。第二版块“教之行”下设《治班锦囊》《主题活动》《心理导航》《教育之镜》《言为心声》《诗化教育》《教育人生》栏目。第三版块“教之趣”包括《自由空间》《让故事说话》等栏目,突出了每个版块的特色。《班主任之友》不仅在内容上不断充实,在版式上也不断完善。杂志在发展过程中经历过两次改版。1994年第一次改版,幅面由原来的32开本扩大为185mm×260mm(16开本)。应出版局要求,2001年《班主任之友》第二次全面改版,幅面由原来185mm×260mm扩大为210mm×297mm,内芯由原3个印张即48个页码增容为4个印张,即64个页码。《班主任之友》在办刊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自己的特色,这就是鲜明的时代性和鲜活的实用性,全心全意依靠班主任,全心全意服务班主任。《教育前沿》栏目紧扣时代脉搏,聚焦社会热点,及时介绍现代教育新理念,报道最新教育动态和实践新成果,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性。而鲜活的实用性则反映在《治班锦囊》《主题活动》《心理导航》等栏目,介绍了许多好经验好办法,班主任看了好学能用。难怪有老师赞誉“《班主任之友》‘实新博活,短精细巧’的个性,展示了独特的风貌和旺盛的生命力,给班主任带来了巨大的精神财富,送来了‘导师’的帮助,真是‘好刊伴我行,永远是温馨’”(2004年第6期)。有老师从《让故事说话》栏目中得到启发,从而使班主任工作“柳暗花明”(2006年第3期);有老师感到“《班主任之友》传递的不仅是方法、智慧,更是艺术”(2006年第9期)……多年来,《班主任之友》在办刊的过程中结合自身优势,开展了一系列旨在提高中小学班主任素质和技能的培训活动,如1986年7月召开了“新时期班主任工作研讨会”;2000年《班主任之友》编辑部举办了“全国创新工作研讨会”;2006年举办了“新课程理念下的班主任研讨会”等等。培养了成千上万的优秀班主任,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班主任之友》1995年被评为湖北省优秀期刊,1998年被中国期刊协会指定为赠建全国期刊阅览室的赠送刊物,2001年入选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回首过去,心怀喜悦。展望未来,豪情满怀。我们相信在广大读者、作者和社会各界朋友的关心、爱护和支持下,《班主任之友》会越办越好,这朵生长在长江之畔的期刊奇葩会更加亮丽!

一旬。《情感读本》杂志是省级期刊,创办于2006年,发行周期是旬刊。湖北省期刊协会主办,湖北省新闻出版局主管。旬刊就是一个月发行三本,为上旬刊,中旬刊,下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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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何思泉(?—?)明代忠臣。字其大。祖籍江西金溪。太子师,翰林院编修。悉心医学,闻名乡里,著有《医学管见》。传说何思泉因奸臣所害而误斩,皇帝获知真情后发现其首已失踪,赠少傅,特以“金头玉葬”修建“何家享堂”(明代天下“四十八享堂”之一)追悼何氏阁老。《随州志》云“赠少傅何思泉墓在城南三十里何家店”,其旧址在今何店粮管所仓库处,1960年代尚存一石碑,上面刻有“明皇勒赠翰林院编修文林郎思泉何公墓”碑文。今何思泉墓遗址为曾都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何宗彦(1559—1624年)明末大臣。字君美,号昆柱。何思泉之子,17岁随父客居随州。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二甲第二名进士。累官詹事、礼部右侍郎、署部事、左侍郎。何宗彦屡次上书神宗进言献策,均未被采纳。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京师发生大地震,宗彦上书朝廷请修理政事,当时神宗已不理朝政三十年,政务积驰,宗彦清理积弊,修补废政,摄尚书事,在任六年中,忠于职守,“时望甚隆”;同年十二月,群臣多推举宗彦为阁臣,遭齐党张延登等人反对,未果。当时朝廷朋党角逐,乃不安于位,辞官回随编修《随州志》。次年,光宗即位,起用为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天启元年(1621年)应召还朝,屡加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建极殿大学士等。天启四年(1624)卒于官,赠太傅,谥“文毅”,葬于州东五十里马坪港,并在州南十五里望城岗设神道碑,在州城文明门内专设祠堂。后来朝廷“诰封父祖父曾祖父嗣曾祖父计四世”。何宗彦澡身浴德,正色立朝,淡于求名,拙于求利,著有《春曹疏草》二卷、《何文毅公集》十卷。其事迹见于《明史》卷240《何宗彦传》。何店原名何家台,形成已久,系以姓氏命名,因何家享堂何姓众多,故称何(明)何宗圣(?—?)明代官员。字八柱。何宗彦之弟。以神宗万历十九年(1591年)辛卯科举人,除永安县知县,擢工部营赡司主事,监督三殿公务,省公费以亿万计。随升太仆少卿、少司空。后附佞魏忠贤,骤加工部右侍郎。崇祯初列为魏党逆安,革职充军。其妻徐氏,诰封夫人,随州城破,骂贼不辍,贼怒,剐其身而死,入祀节孝祠。(清)何操敬(?—?)清代官员,名医。字主洛。何宗彦家孙。贡生。才气豪迈,少年客游江南,时值饥疫,骸骨载道,何操敬捐银八百两收埋。历太博。顺治初随征广东有功,檄署知儋州事,当兵革之后,抚辑有方,黎民安之,至顺治十三年(1656年)回归故里。著有《医学秘传》、《是何诗集》。著名戏曲家李渔粤游之行时曾写有《儋州行赠何主洛使君》诗。(清)何志崇(?—?)清代官员。何宗彦之孙。以祖宗彦荫授中书舍人,后中式,顺治十一年(1654年)甲午科举人。(清)王明德(?—1797年)乡勇。贯庄人。嘉庆元年(1796年)督率乡人筑堡自固;二年(1797年)正月,贼匪三千余人由应山西窜,经过寨前时,一木匠发炮击毙贼首,贼众大怒,合围而攻,歼毙义勇百余人,王明德英勇就义。后士人立庙于贯庄店祀王明德,号曰“先生庙”。(清)杨岱瑛(?—1841年)清代官员。以江苏布政司理问署常州通判,后援例授奉直大夫。其妻吕氏“皇清诰封五品宜人”。传说古随州境内有著名的“九碑十湖三十二大堰”,何店境内的三岔湖即为其中十湖之一,清末以前,三岔湖乃随南重要集镇,是随南交通枢纽。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杨岱瑛及其妻逝世后葬于三岔湖道旁,在此立有“文官下轿,武官下马”的《圣旨》龙碑。今杨岱瑛墓遗址为曾都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杜文卿(1864—1908年)著名塾师。杜家畈人。清末秀才。出生于贫寒的书香之家,自小刻苦自励,奋发求学,得到洪山周家咀著名塾师施雨帆的教益。杜文卿一担书箱,两袖清风,到淅河、城关一带办私塾,不久,他的才学风闻全县。1905年,随县官立高等小学堂建立,杜被聘为甲班国语教员,他以性情刚烈、授业严谨著称,深得学生敬重。杨太朴(毕业于北京政法专科学校)、黄建中(高城人,毕业于北京大学又留学英国)、刘亚平(吴山人,武汉行营少将副处长)都曾深受其陶冶。1908年病逝。杜文卿在病重时自作一幅挽联云:“本箪瓢陋巷之奇穷,但我何人斯,筹中胜颜君一纪;抱流水高山之逸隐,惜世无同调,地下觅钟子重听。”他死后,学生杨太朴、黄建中等曾刻印《杜文卿诗集》(今已散佚无存)。童元甫(?—1916年)大地主,随县城关大商号“童永裕”创始人。杜家畈人。拥有四百多石稞田,早年好逸恶劳,常至县城赌博,为得立足之地,在西关正街购置房屋三间。后见经商可以发财致富,便在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以仅有的两间口面开设酱园小杂货店,起号“永裕”。此后,得其朋友李恒丰(安居大地主)及黄天和(城关大地主)资助,生意扩大。1916年去世。童寿轩(?—1939年)大地主。杜家畈人。童元甫侄子。早年家境贫寒,且遭后娘刻薄,常是白天学艺,夜晚推磨。1904年充当童元甫帮手,入“永裕”学艺。1909年被派往汉口当采办,与汉口各商贾交往频繁。童元甫死后,因其子呆痴,不能理事,童寿轩继承其遗业,更号“童永裕”,大力发展经营。到1920年代,“童永裕”生意达到鼎盛阶段,拥有四进房屋一栋,共46间,店员23人,仅酱园就有四间口面,二百多口缸,规模之大,随城夺魁。根据当时的记载推算,“童永裕”当时的资本在五万元以上,名列全县第一。1939年日军入侵随县后,童寿轩携资逃回何店,“童永裕”房屋被烧,酱园被抢,在途商品被劫,生意全部破坏,其所携带的资产亦被土匪头子、伪县政府代理县长童丹甫勒索净尽。为求生计,只好卖田度日,但因有鸦片癖性,卖田也难偿暗室一灯,经济来源断绝,遂贫病交加而死,“童永裕”商号彻底破产、倒闭。张抚之 三岔湖人。1903年赴日本留学,习商科。何精益 1903年赴日本留学,习商科。杨春泉 1909年至1911年赴日本留学,习政法。何 民 民国年间留学美国。任高全 谢店人。恶霸。人称任矮子。曾任旧随县校长。民国时期随南“五子”之一,当时有民谣唱到:五子活阎王,心毒似虎狼,坏事全作尽,穷人遭祸殃。刘福五 王店人。外科医生,抗战前随县乡镇中较出名的中医。袁明清 浪河人。解放前以农兼畜牧兽医。金恒平 贯庄人。解放前以农兼畜牧兽医。文德洪 贯庄人。革命烈士。中共党员。曾任解放军副营长。孙克树 革命烈士。曾任解放军班长。1946年在郭家湾牺牲。叶明成 革命烈士。曾任解放军排长。1949年在洛阳金鸡岭牺牲。钱成奎 革命烈士。曾任解放军排长。1949年在安居牺牲。詹昌鸿 革命烈士。曾任志愿军排长。1950年牺牲于朝鲜战场。张时超(1912—1970年)教育家。字明厚。三岔湖人。张抚之后代。1935年入武汉大学攻读英语。1937年弃学投入抗日救亡运动,随后回乡建立随南中共小组,任工作队队长。1941年任随南行政委员会副主席、随南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县委政权部长。“中原突围”前夕北上东北,任虎山县县长。1949年随解放军南下江西,任中共赣州地委秘书主任、赣西南区委秘书处长、宁都地委委员兼秘书长。1952年任汉口航空工业学校第二任副校长兼航空工业局局长。1955年学校迁往南昌,改为南昌工业学校(今南昌航空大学),任党委书记兼校长。1955年当选为南昌市委委员。1956年调往沈阳负责将沈阳航空工业学校升为学院(今沈阳航空工业学院)。1958年返回江西筹建江西工学院(1985年改为江西工业大学,1993年和江西大学合并组建南昌大学),任筹建委员会书记。1970年8月8日在上海逝世。杨贵珍(1938— )陆军少将。曾任北京军区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副参谋长。1988年6月起任北京卫戍区纪委专职副书记(副军职)。1988年9月被授予大校军衔。1990年7月晋升少将军衔。后任北京武警总队副参谋长。李国栋(1939— )教育家。贯庄人。1961年7月毕业于中山大学中文系,同年分配到郑州工作。主要从事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历任中原师范学校语文教师、郑州市教师进修学院副院长、郑州市教育局副局长、中州大学副校长,兼任全国市属高校学报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逻辑学会副会长、郑州市教育学会副会长、郑州市逻辑学会会长、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理事、河南中华职业教育社副主任等职。2001年1月退休。著作有《职工逻辑学读本》(副主编)、《中国历代应用文选》(1994年)、《商贸逻辑》(合编,2005年)等。李国梁(1942— )学者。笔名郭梁。贯庄人。李国栋之弟。1965年武汉大学历史系毕业后任职于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现为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主要从事华侨华人问题研究。1984年任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副所长。1990年任厦门大学科研处副处长。1992年起任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教授。期间1984年任日本长崎大学研究所客座研究员,1995年任名古屋经济部客座研究员,1996年任东京亚洲经济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兼任中国华侨历史学会常务理事、福建省华侨历史学会副会长、中国太平洋学会理事、中国东南亚研究会理事、《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副主编等职。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八十余篇,著有《东南亚华侨华人经济简史》(1998年);与人合著《第三世界的石油斗争》(1980年)、《华侨华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1993年)等;主编《战后海外华人变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0年)、《东南亚华侨通史》(1994年)、《21世纪初的东南亚社会经济》(2003年)等;翻译有《亚洲的出口加工区》(1980年)、《华侨资本的形成和发展》(1983年)、《东南亚华侨经济简论》(1987年)等书。朱永清(1943— )空军中将。浪河板凳岗人。1986年4月任解放军空降兵连指导员、团政治处主任。1991年1月任空降兵十五军副政委。1992年7月晋升空军少将军衔。1992年11月任空降兵十五军政委。1996年1月任广州军区空军副政委。1997年11月任成都军区空军政委。1999年7月晋升为空军中将军衔。2000年12月任广州军区空军政委。2001年7月兼任广州军区副政委。2006年8月退休。曾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2005年8月,朱永清应邀回随参加“随州市建市五周年庆典大会”;2007年4月,朱永清回曾都省亲,向洛阳九口堰新四军五师纪念馆建设捐款一万元;8月,朱永清次子朱明回随替父向家乡捐款赈灾,将3万元人民币捐给随州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叶笑天(1964— )诗人,企业家。学名叶峰,又名叶全忠。金花岭人。大学文化。做过建筑工人、秘书、通讯员、编辑等工作。1985年开始诗歌创作。1987年创办并主编《启明星》文学报。湖北省作家协会会员,曾任随州市青年诗歌协会会长。先后在国内报刊上发表诗歌一百多首,有诗作获奖。1993年下海经商。现为北京市五环空调净化工程公司总经理。李啸天 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司长,已退休。张 昱(1939— )心理学家。原名张光陧。随州一中校友。1965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心理学专业毕业后留北京工作。1979年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教,历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研究室党支部副书记,德育教研室主任,人文科学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首任心理学教师。兼任湖北省心理学会和武汉市心理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湖北省心理卫生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湖北省高校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商业心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心理学探新》杂志编委,荆州市社会心理学会顾问,湖南省东方名人文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等职。中国报告文学研究会、中国心理学会、中国社会心理学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会员。著有《商业心理学概论》、《现代管理心理学》、《管理心理学》(1990年)、《大学生心理卫生》等书。石鹏皋(1942— )农业专家。贯庄人。1967年毕业于华中农学院(今华中农业大学)植保系。历任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所病理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院长。兼任湖北省植物病理学会副理事长、湖北省生态学会副理事长、湖北省食用菌协会副理事长、湖北省科技信息学会常务理事等职。曾主持多项小麦技术研究,1978年获湖北省科学大会奖,1981年获湖北省农牧业技术改进一等奖,1985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1989年获农业部三等奖,1987年、1992年、1996年分别获湖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998年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先后被授誉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2007年受聘为湖北省政府参事。发表科研论文六十余篇,编著出版有《食用菌栽培与加工》、《五种食用菌栽培与加工》(1992年)、《食用菌高产栽培实用新技术》(2006年)等书。罗维扬(1942— )作家,编审。笔名扬励、曼兰。贯庄人。1954年秋由贯庄区中心小学考入随县一中。1965年武汉师范学院(今湖北大学)中文系毕业后分配到鄂西竹山县教育部门工作。历任竹山县中师、初中、小学、高中教师,竹山县文化馆、文化局干部,《堵河文艺》季刊主编。1980年2月加入中国作家协会武汉分会。1984年调湖北省文联《今古传奇》杂志社工作,历任编辑、作品组组长、副编审、编辑部副主任、常务副主编、编审、编委会主任、主编,兼任中国期刊协会理事、湖北省期刊协会副会长、湖北省文艺理论家协会理事、《通俗文学评论》副主编。1990年10月加入中国作家协会。1994年1月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9年底借调北京印刷学院出版系任教。2002年7月退休。著有长篇报告文学《再造坚实》(1989年),小说集《白天鹅在怀抱中行将死去》(1991年)、《明日见分晓》(1993年),散文随笔集《人生的讲究》(1993年)、《三观居札记》(四种,2000年),文学散论集《文学咏叹调》(1992年),诗评集《送你一束太阳花》(1993年),诗集《相约在明天》(1988年)、《真生命的充实活动》(2005年),文学研究专(论)著《文学杂谈》(2001年)、《中华对联写作》(2004年)、《回忆录写作》(2007年),编著(选编)作品《新文言》(2000年)、《外国人怎样当农民》(2005年)、《非常语文》(2006年)等二十余部。1994年3月16日,湖北省作家协会文学评论委员会、湖北省文联理论研究室、湖北大学中文系、《今古传奇》杂志社曾联合召开“罗维扬创作研讨会”。黄永生(1944— ) 正厅级干部。王店人。曾都三中1964届校友。1968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曾在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公安局、检察院工作。历任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公安局局长,随州市委副书记,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今湖北警官学院)校长,湖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正厅级,一级警监),兼任湖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会长、湖北省警察学会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曾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黄永生从小爱好书法,系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湖北省鹰台书画研究院院长,出版有《千字文》、《论语》、《黄永生书法集》(2002年)等书画作品,其作品多次在北京、武汉等地展出,并入选多种大型书画册。杨支国原湖北省军区教务处上校。朱 明浪河板凳岗人。朱永清将军次子。曾留学新西兰,回国后一直在企业发展,武汉天健公司创办人兼总经理。张国威教育名人。贯庄人。1964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学院中文系。曾先后在十堰、随州、襄樊、武汉等地任教。已退休。张国威喜欢唱京戏、看足球,著有《戏迷夜话》(1998年)和《语文世界杯》(2003年)。叶菊莲女。黄石市安全局原局长。邹守达(1944— )处级干部,高级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郧西县委副书记、书记,十堰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十堰市政府编制办公室主任等职。2000年7月调任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主要从事政治理论和经济学研究。2005年退休。饶贵才襄樊市供销社办公室主任。2006年襄樊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先进工作者。千志勇(?—1968年)贯庄人。曾在洛阳公社银行当出纳。1968年5月,洛阳公社各单位成立革命领导小组,千志勇因看到毛主席像有很多小黑点用刀子刮,银行领导让呈报区革委会,定千为现行反革命。后由县群众专政指挥部甄别教育,千志勇在县第一招待所跳楼摔断大腿,回家劳动后在贯庄家门口跳堰自杀。蒋从清(1954— )主任医师。谌家岭人。1979年12月武汉医学院医疗系毕业后被分配到随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现市中心医院)工作,历任大内科副主任,心血管内科主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医师,党委书记、院长,主任医师,兼任随州市医学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市科协副主席,市政府专家服务团成员,市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医学论理学会理事,湖北省心脑血管病防治专家委员会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武汉大学医学院、湖北医科大学、郧阳医学院等高校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郧阳医学院学报》编委,《医学理论与实践》、《杏林春晓》主编。蒋从清是随州地区心血管内科学科带头人,有多项技术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同时获随州市科技进步奖10余项。曾当选为随州市第五、六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2000年12月起享受省政府特殊专家津贴。2003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首批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008年3月被聘为市政府首届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孙兆林(1955— )副处级干部,经济师。毕业于北京经济学院。1975年6月加入共产党。1976年5月参加工作。先后任何店公社财税所职工、何店公社司务会计。1984年11月任何店区王店乡乡长、党委副书记。1987年9月后任洛阳镇建镇筹委会副主任、副镇长、党委副书记。1996年5月任均川镇党委副书记、镇长。1998年12月当选为随州市第六届人大代表。1999年2月后任柳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2000年11月任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2002年4月任曾都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2002年12月起享受副县级干部待遇。2004年1月起任曾都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丰国(1961— )作家。杜家畈人。自修大专毕业。何店镇文化馆馆长,随州市作家协会会员。常有文学、新闻作品发表于《湖北日报》、《襄樊日报》、《随州日报》、《编钟》等报刊。蒋从安(1964— )省级特级教师。谌家岭人。蒋从清堂弟。1984年就读于襄阳师专中文系。1987年分配到随州一中任教,先后担任团委副书记、书记、年级党支部书记等职。1990年至1992年进修于湖北教育学院中文系。1994年9月任随州市二中常务副校长。1995年晋升为中教一级教师。1996年9月调任随州市四中校长、党总支书记。2002年4月调任曾都区教育局副局长。2004年8月起任随州市一中校长、党委书记,曾兼任中国教育家协会理事,《语文教学与研究》杂志社理事,中国科学教育研究文化国际交流中心促进会高级会员、调研员,中国未来研究会未来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中国教育研究交流中心新世纪教育理论研究员等职。全国农村中语会、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湖北省语文学会、湖北省文艺理论研究会、湖北省教育学会会员。先后在省级、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多篇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编著出版过《中国历史文化论析》、《高中语文求同析异》、《时文荟萃》、《语文高考备考类编》、《中学生赠言辞典》、《高中语文综合能力训练》等书,著作达百余万字。李冠泉贯庄人。曾任县级随州市副市长、地级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04年3月卸任)、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副会长。黄伦友1987年从何店职业高中毕业后,黄伦友利用所学,承包何店供销社养鸡场,年底即获利一万余元,成为闻名全市的养鸡专业户。现为随州市金龙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理,同时为湖北鑫龙集团(位于何店工业园内)销售能手,2007年8月21日,湖北鑫龙集团总经理饶有才奖励黄伦友价值11万元的轿车一辆。蔡川友王店人。蔡川友在生产耕作之余几经试验改进,试制成功一种用简易材料制成的装置,安放在地里,可以活捉野兔。这种无伤活捉野兔的新方法自2003年通过《农村百事通》、《农技服务》、《农家致富顾问》、《种植与养殖》、《市场信息报》、《科技信息报》、《致富快报》等报刊宣传后,由于效果良好,全国各地很多农民朋友参加学习,走上成功之路,引起中央电视台农业频道《科技苑》栏目的兴趣和关注。2007年底,《科技苑》栏目组第一次走进随州,专程来到蔡川友家中,利用3天的时间,让他演示用发明的装置活捉野兔的方法。2008年1月21日,《科技苑》栏目在第一期《田野智慧》板块中播出 “无伤害捕兔圈”的使用方法。操忠林在城市,土鸡蛋、土鸭蛋深受城里人欢迎,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操忠林抓住商机,率先在蛋类产品上申报注册商标,打造品牌,建立蛋品收、储、销一条龙服务网络,不仅自己致富,还带动了当地不少养殖户发展。操忠林2006年开始申报“庄稼汉”商标,2008年7月被国家商标局获批,这是随州市首件自然人申报的农副产品商标,主要用于“蛋白、蛋黄、蛋粉、鹌鹑蛋、蛋类”等蛋类产品上。解元国解元国利用在乡镇公共图书馆学到的养鸡技术,掌握了鸡的饲养、疾病预防及治疗等知识,利用村里的空闲仓库和场地办养鸡场,通过两年的努力养鸡成功,很快成为万元户。他致富不忘乡亲,将自己所学和掌握的养鸡经验无私传授给他人,在解元国带动下,何店镇成为随州市提供商品禽、蛋的重要生产地之一。

1965年武汉师范学院中文系毕业后分配到鄂西竹山县教育部门工作。历任竹山县中师、初中、小学、高中教师,竹山县文化馆、文化局干部,《堵河文艺》季刊主编。1980年2月加入中国作家协会武汉分会。1984年调湖北省文联《今古传奇》杂志社工作,历任编辑、作品组组长、副编审、编辑部副主任、常务副主编、编审、编委会主任、主编,兼任中国期刊协会理事、湖北省期刊协会副会长、湖北省文艺理论家协会理事、《通俗文学评论》副主编。1990年10月加入中国作家协会。1994年1月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底借调北京印刷学院出版系任教授。2002年7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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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专业技术把关人才,享受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 荆门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三级) 湖北省荆门市人, 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荆门分院副院长、荆门市专家协会副理事长、荆门市素质教育学会会长。曾任湖北省荆门市教育科学规划办主任,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书记, 读写算杂志社社长、总编辑,素质教育论坛杂志总编辑。现主要社会兼职:中国少儿期刊协会理事,中国校长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理论刊物专业委员会理事,湖北省期刊协会常务理事。

吴东平:中国音韵学研究会会员、中国训诂学研究会会员、湖北省期刊协会理事,湖北孝感学院教授。主要致力于古代汉语、古文字及古代文化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专著有《汉字文化趣释》、《华人诺贝尔奖》、《色彩与中国人的生活》等四部,曾参与主编了《发现趣典》、《发明趣典》、《名人庭训故事》丛书(共四本)等近10余种书,并在《古代汉语研究》、《新华文摘》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多篇。参加过国家“八五”社科重点项目《四库大辞典》和“九五”社科重点项目《汉字音形义演变大辞典》的编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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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加入作家协会,一共有三个等级,没那么难

曾应台湾文协邀请,作为大陆文艺家代表团成员出访台湾,曾参加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并在NGO论坛作题为《从楚地文化看妇女》的论坛发言,此论文收入有北京大学主编的英文版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大学论文集(英文版),并获得由全国妇联授予的全国妇女报刊优秀作品奖。此外曾获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出版局出版系统论文奖,全国少儿报刊协会授予的论文奖多次。1998年应德国期刊协会邀请,参加湖南省期刊考察团出访欧洲五国。主编《女性视角丛书》一套3册,已由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所主持主编的《小溪流》期刊2000年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国家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称号和湖南省政府颁发的“湖南省十佳社科期刊”称号。2001年6月应大连大学性别研究中心的邀请参加“女性与文学艺术”国际学术研讨会,2001年10月出席由湖南妇女学研究会主持在常德召开的“湖南女性教育研讨会”并获优秀论文奖。?2001年12月作为中国作家湖南作协代表团代表,出席中国第六次作家代表大会。2003年获得湖南首届“优秀妇女理论研究工作者” 称号。主编《新概念语文丛书》,由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2003年出版。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选的“全国百种优秀期刊进连队”期刊中国期刊协会评选的全国103家“期刊编校无差错承诺活动”合格期刊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评选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来源刊”连续两届被湖南省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局评选为湖南省“双十佳”期刊“口述”、“往事”栏目被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期刊协会评为湖南省期刊优秀栏目2008年以来连续四年入选湖南省“农家书屋”政府采购期刊2010年4月《文史博览》成为湖南省唯一一家入选四川省“农家书屋”政府采购期刊2010年代表湖南省参加了在越南举行的东盟国际图书博览会2010年获“首届湖湘优秀出版物奖”2012年获湖南期刊优秀装帧设计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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