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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学与医学的关系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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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学与医学的关系论文3000字

化学与医学的关系论文3000字

化学可以应用到医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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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生物医学的关系论文

一、化学与医学的互通性 医学的研究本体是人体,人体体内各种化学反应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当人体体内化学平衡被打破时,往往是由于身体本身某方面出现了不协调也就是人体出现了某些疾病医学的研究方向就是努力使人体化学平衡得以恢复,使人们回到健康的状态这自然而然的让我们看到了医学与化学的相通之处——化学的很大一部分都在研究反应的平衡以及对平衡的各种控制手段 不仅如此,在研究方法、研究手段等方面,化学与医学的共性同样不容忽视例如,两者对科技水平、研究条件以及研究结果的精确度的要求都是相当高的许多研究方法已经成为学科中通用的方法当然,更不用说化学与医学那些共同的原理基础再从他们的作用效果来看,医学也和化学一样在人类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化学与医学的差异 尽管化学与医学在许多方面都有或多或少的共性,但他们的区别也同样存在首先,他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们在本质就有差别化学是一门在原子、分子层次上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及其变化规律的科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与研究,化学已发展分成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等许多分支学科, 已被公认为是一门中心科学医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人体中的生理、心理和病理现象的规律,从而寻求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有效方法,以保障人类健康经过几个世纪的研究和发展,医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为人类的健康和生成质量的改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其次,化学与医学在学科内容上是不同的医学知识与化学知识在内容与形式上具有极大的差别,在方法论层次上也存在着不同化学遵循的是形式化的方法,以实验为工具,以演绎为特征,由抽象达到一般,当我们能完全准确地表述一个问题的约束条件时,我们也就接近解决这一问题了而医学遵循实证性的方法并非如此,它以仪器为工具,以证实为特征,通过归纳与统计达到一般相比之下, 医学的认识特点可称之为以焦点为中心,并不企求认识事物的完整的方面及其全面的相互关系,而是从认识的目的出发限定认识的主要方面,得到一个实用的解,从而在具体的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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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学与医学的互通性,医学的研究本体是人体,人体体内各种化学反应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当人体体内化学平衡被打破时,往往是由于身体本身某方面出现了不协调也就是人体出现了某些疾病。医学的研究方向就是努力使人体化学平衡得以恢复,使人们回到健康的状态。这自然而然的让我们看到了医学与化学的相通之处——化学的很大一部分都在研究反应的平衡以及对平衡的各种控制手段。不仅如此,在研究方法、研究手段等方面,化学与医学的共性同样不容忽视。例如,两者对科技水平、研究条件以及研究结果的精确度的要求都是相当高的。许多研究方法已经成为学科中通用的方法。当然,更不用说化学与医学那些共同的原理基础。再从他们的作用效果来看,医学也和化学一样在人类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二、化学与医学的差异,尽管化学与医学在许多方面都有或多或少的共性,但他们的区别也同样存在。首先,他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们在本质就有差别。化学是一门在原子、分子层次上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及其变化规律的科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与研究,化学已发展分成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等许多分支学科已被公认为是一门中心科学。医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人体中的生理、心理和病理现象的规律,从而寻求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有效方法,以保障人类健康。经过几个世纪的研究和发展,医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为人类的健康和生成质量的改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次,化学与医学在学科内容上是不同的。医学知识与化学知识在内容与形式上具有极大的差别,在方法论层次上也存在着不同。化学遵循的是形式化的方法,以实验为工具。以演绎为特征,由抽象达到一般,当我们能完全准确地表述一个问题的约束条件时,我们也就接近解决这一问题了。而医学遵循实证性的方法并非如此,它以仪器为工具,以证实为特征,通过归纳与统计达到一般。相比之下, 医学的认识特点可称之为以焦点为中心,并不企求认识事物的完整的方面及其全面的相互关系,而是从认识的目的出发限定认识的主要方面,得到一个实用的解,从而在具体的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化学可以应用到医学中

化学与环境的关系论文3000字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之我见 目 录   前言……………………………………………………………………………………1   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1  1环境污染概论……………………………………………………………………1  2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1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2  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3  2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3  3制定《公害防治法》促进可持续发展……………………………………5  4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5  1违法性与否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5  2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7  3因果关系………………………………………………………………………8  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8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方式………………………………………………10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10  1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环境案件中的适用………………………………11  2赔偿损失………………………………………………………………………12  3恢复原状………………………………………………………………………12  结 论………………………………………………………………………………14  注释…………………………………………………………………………………21  参考文献……………………………………………………………………………21  摘 要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到污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古代就有萌芽,国外许多国家法律中都有详细规定。本文通过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提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坚持“二要件说”,即“行为违法性”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指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弊端,建议完善无过失责任原则。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制定《公害防治法》,明确规定举证责任转移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另外,将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为《公害防治法》的几种主要民事责任方式,并提出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救济的几种途径。旨在预防和防止环境污染,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无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前 言  环境问题己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大问题,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与环境污染行政责任,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并称为当代三大环境法律责任体制,其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最薄弱的体制。研究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立法目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救济途径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指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中存在的缺陷,本文将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等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1环境污染概论  环境,按照《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则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污染越来越成为全球问题。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实现人类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2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环境污染涉及面广,危害十分严重。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海洋、噪声等污染,严重危害了当代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环境权、财产权等,同时还会影响胎儿发育、动植物生长,造成基因突变,直接威胁着后代人的生存。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完成这一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政治、经济、科技、伦理、法律等多种手段来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其中,法律无疑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而保护环境的法律手段也是综合的,需要运用全部法律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刑法、行政法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仅靠刑法与行政法来保护环境是不够的,因为刑法和行政法在防治污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刑法只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它既不能消灭危害环境的根源,也不能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方面的法律规范其着眼点是环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行政,主要执行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在侵权受害时,无法回复和填补受害人被损害的权益,民法在防治环境污染中可以弥补刑法与行政法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局限性。  民法在环境保护中有其独特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解决一部分人污染环境导致另一部分受到损害这一社会问题,通过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实现社会公正。(2)通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使污染行为得到及时制止,污染危害被停止,排除,受污染的环境尽快得到恢复。(3)通过对侵权者进行惩罚增强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广大群众,使全体公民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使环境保护真正成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从总体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4)通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既可以排除环境污染危害,又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实现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民法在调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民法中某些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难以把握尺度,其中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常用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事件,使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本文将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入手进行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提出完善性建议,期望有益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污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  民法理论将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三节侵权民事责任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但与一般民事责任比较,它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以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也不能很好的预防污染的发生。对于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中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民法学者多有论述,本文也将着重论述这二个方面问题。  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的涵义,是指行为人因其污染行为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污染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是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失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填补。  归责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侵权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填补,因而如何解决损失的分担问题是整个侵权法的重要问题,而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根据和标准,是侵权责任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可以说,侵权行为法的全部规范都基于归责原则之上。[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对确认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十分重要。  2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的弊端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以环境侵权行为为前提,而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民法上,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之分。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2]而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人损害,依据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负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上特别的责任条款或特别法的规定,主要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3];在免除责任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  这是因为过错责任原则坚持“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要求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方能获得补偿,是以制裁加害人为目的的一种责任原则。这种措施常常使无辜的受害人难以寻求补偿,因而显得对受害人极不公平。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以消除污染危险、排除污染行为,对污染受害人进行补偿为目的。  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以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为前提,在民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没有过错,造成污染环境的致害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也有规定,但存在不足。尽管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环境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上采取无过失责任主义,无论《民法通则》还是环境保护法都有所体现,但内容过于简单,而且在程序法中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性条文。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第2款和第3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但这种无过失责任是以“行为违法性”为前提的,国内大多数学者都把“行为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这就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用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不便。因此,实践中存在着名为无过失责任,但实质上是按过错责任来操作的情况,无法实现无过失责任的法律目的,这是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弊端。下面本文将就“何仕秀诉邓大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4]来说明。  此案中邓大友经镇政府批准建农副产品加工房,该加工房内产生的噪声、废气、粉尘等严重影响了何仕秀等邻居的休息。四川省间中市人民法院审理中要求被告何仕秀负责举证。因被告对粉尘、废气等污染是否超过了国家标准缺乏有利证据而不予支持。本案争论的焦点集中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究竟为过错归责还是无过失归责。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以此规定可判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适用于无过失责任原则没有异议。  此案中邓大友的加工房开工后,其噪声、废气、粉尘、震动已影响了何仕秀及其他村民的正常生活,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并且造成了损害后果。这时候,应由邓大友举证证明(即被告负责举证)根本不存在污染损害,或者该污染损害后果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否则,邓大友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原告何仕秀负举证责任,这是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无过失责任原则相悖的,是不正确的。分析造成这种不正确判断的原因:  (1)我国无过失责任原则虽然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实体法中有规定,但大多以行为违法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2)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用过错原则处理案件,或者名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实际仍是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本案中间中市法院仍按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 张,谁举证”。  3制定《公害防治法》促进可持续发展  我国近年来公害事件增多,酸雨、大气、河流等污染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但以往的环境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事件,使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为了更好地防止污染行为的发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进一步实现代内与代际公平,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公害防治法》,将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体现于这部法律之中,更好地实现防止污染、治理公害,清洁环境的目标。本文中所指的公害是指“以由于日常的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为媒介而发生的人和物的损害”这一概念包含二层意思:(1)公害是人反复进行的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损害。(2)公害必须是以地域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为媒介而产生的损害。  4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由于环境污染属于环境侵权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可称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1违法性与否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主要代表为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两者的分歧是应否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其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大致可以表述如下: (1)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3)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5]而主张二要件说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6]  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赞成三要件说,但本文认为二要件说更合理。在工业社会,人们的行为更多的受到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约束。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符合标准的行为就是不违法,但是没有违反标准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很常见,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方面。如果多家企业向同一条河流排污水,尽管每家企业排污都不违反标准,但可能导致该河流污染,也同样造成了环境污染的事实。并且损害事实与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尽管排放污水行为不违法,也要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似乎认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行为要违法,这与“二要件说”不相符,建议修订《民法通则》时将此条进行修改。  首先,将行为违法性作为独立的责任构成要件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民法观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并没有仿造德国民法的规定,将“不法”、“违法”作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其次,由于污染防治法不可能像刑法那样采取法定主义,对各种侵权行为做出集中的举例规定,尤其是因为侵权行为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法律上不可能全面列举各种侵权行为,特别是因为民事侵权行为大多为过失行为,许多损害是因为人缺乏注意和足够的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对这些过失行为很难判定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再次,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错综复杂,各种致人损害的行为难以用违法性标准进行判断,若把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责任构成要件,极易使许多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定,而使其被免除责任,这时对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充分实现环境污染的补偿职能是不利的。所以本文认为,行为违法可不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要件之一。  对于大多数学者提出的二要件说中的“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本文也有不同看法。提出将“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用“污染环境的危害”来表述。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潜伏时间长等特点,“污染环境的危害”既可以包括污染行为发生之初潜在的危险又可以指己经造成的损害事实。所以二要件说可以表述如下:  (1)污染环境的危害,这里的危害指潜伏的危险和造成的损害事实两方面  (2)污染环境的危害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下面针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进行论述。  2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还有呢,先看看大概行的话加我HI给你发过去

引言: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 就大气的环境问题而言,主要有酸雨、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光化学烟雾等。 一:酸雨 造成雨水酸化之污染物很多,其污染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 其一为自然物质,其二为人为物质。前者如:火山爆发喷出大量之硫化物及悬浮固体物,自然水域表面释放之硫化氢,动植物分解产生有机酸,土壤微生物及海藻释放之硫化氢、二甲基硫及氮化物等,都会使雨水之pH值降至0左右;后者则为工业化后,燃料之大量使用,燃烧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 氯化氢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及有机酸及悬浮固体物,排放至大气环境中,经光化学反应生成硫酸、硝酸等酸性物质使得雨水之pH值降低,形成酸雨。 由于酸雨为二次污染物且具有跨区污染的特性,以致影响层面相当广,故局部空气污染的改善,空气品质标准的达成,对于酸雨的防制助益不大,必须削减SO2、NOx的总量方能遏止酸雨的危害。 二:温室效应 温室效应是由于大气里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等)含量增大而形成的。 空气中含有二氧化碳,而且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中,含量基本上保持恒定。这是由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始终处于"边增长、边消耗" 的动态平衡状态。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有80%来自人和动、植物的呼吸,20%来自燃料的燃烧。散布在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有75%被海洋、湖泊、河流等地面的水及空中降水吸收溶解于水中。还有5%的二氧化碳通过植物光合作用,转化为有机物质贮藏起来。这就是多年来二氧化碳占空气成分03%(体积分数)始终保持不变的原因。 但是近几十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加,工业迅猛发展,呼吸产生的二氧化碳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远远超过了过去的水平。而另一方面,由于对森林乱砍乱伐,大量农田建成城市和工厂,破坏了植被,减少了将二氧化碳转化为有机物的条件。再加上地表水域逐渐缩小,降水量大大降低,减少了吸收溶解二氧化碳的条件,破坏了二氧化碳生成与转化的动态平衡,就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逐年增加。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的增长,就使地球气温发生了改变。 二氧化碳可以防止地表热量辐射到太空中,具有调节地球气温的功能。如果没有二氧化碳,地球的年平均气温会比目前降低20 ℃。但是,二氧化碳含量过高,就会使地球仿佛捂在一口锅里,温度逐渐升高,就形成"温室效应"。 现今最受人青睐的是瑞士两位气候专家对温室效应成因作出新的解释,认为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汽车和工厂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而是大气层中增多的水蒸气。它是于2001年发表的。瑞典中部大学的KG·拉松和斯韦克·爱德华松说,根据他们提出的一种计算未来气温的新模式,地球确实像其他研究人员所认为的那样,正在进入一个逐渐变暖的时期,但这主要是因为地球轴心在向太阳倾斜,而使地球与太阳之间的距离在今后的一万年里有所缩短。他们说,随着气温的升高,地球大气层中的水蒸气逐渐增多。因此,造成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更主要的是增多的水蒸气,而并不是汽车和工厂所排放的二氧化碳。 还有,英国科学家在最新一期《科学》杂志上发表的报告指出,他们在大气层中发现一种学名为"五氟化硫三氟化碳"(化学分子式为SF5CF3)的稀有气体。虽然这种气体目前的浓度仍相当低,但是它稳定热的能力远超过其他任何已知的温室气体,而且正在快速积累,长此以往,将会使"温室效应"形势更趋恶化。 三:臭氧层空洞 大气中的臭氧含量仅一亿分之一,但在离地面20至30公里的平流层中,存在着臭氧层,其中臭氧的含量占这一高度空气总量的十万分之一。臭氧层的臭氧含量虽然极其微少,却具有非常强烈的吸收紫外线的功能,可以吸收太阳光紫外线中对生物有害的部分(UV-B)。由于臭氧层有效地挡住了来自太阳紫外线的侵袭,才使得人类和地球上各种生命能够存在、繁衍和发展。 1985年,英国科学家观测到南极上空出现臭氧层空洞,并证实其同氟利昂(CFCs)分解产生的氯原子有直接关系。这一消息震惊了全世界。到“1994年,南极上空的臭氧层破坏面积已达2400万平方公里,北半球上空的臭氧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薄,欧洲和北美上空的臭氧层平均减少了10%-15%,西伯利亚上空甚至减少了35%。科学家警告说,地球上臭氧层被破坏的程度远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严重得多。 氟利昂等消耗臭氧物质是臭氧层破坏的元凶,氟利昂是本世纪20年代合成的,其化学性质稳定,不具有可燃性和毒性,被当作制冷剂、发泡剂和清洗剂,广泛用于家用电器、泡沫塑料、日用化学品、汽车、消防器材等领域。80年代后期,氟利昂的生产达到了高峰,产量达到了144万吨。

环境与化学的关系论文3000字

呼伦贝尔环境化学论我肯定比较多办

化学与空气污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所探求到的知识层面也更深入,化学也一步步的走进并影响人们的生活,但同时化学又是一柄双刃剑,同时也对环境污染造成了一定影响。 室内装修,有毒气体外泄,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等等都对空气造成了污染。 新年之际人们燃放烟花爆竹,在娱乐的同时也释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二氧化硫是近年来重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它可以在硫磺燃烧的条件下生成,无色,有刺激性气味,溶解在水中会形成亚硫酸进而形成酸雨。酸雨有很大的危害,能直接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使土壤、湖泊酸化,还会加速建筑物、桥梁、工业设备、运输工具及电信电缆的腐蚀。此外,二氧化硫易被湿润的粘膜表面吸收生成亚硫酸、硫酸。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会引起呼吸道疾病,严重时会使人死亡。由此可见,化学不但可以污染空气,还影响着人们日常的生命活动。 其次,汽车尾气的排放也是化学污染空气的又一大实例。在机动车内燃机中燃烧燃料产生的高温条件下,空气中的氮气往往也参与反应,从而产生一氧化氮,一氧化氮又易氧化生成的二氧化氮是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而且二氧化氮是形成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酸雨的来源之一,也是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对空气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尾气中还含有氮氧化合物,和碳氢化物在一定气象条件下受太阳紫外线作用,产生出一种具有刺激性浅蓝色烟雾,称为光化学烟雾,这种物质也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然而,汽车尾气不仅对人产生危害,对植物也有毒害作用,尾气中的二次污染物臭氧、过氧乙酯基硝酸脂,可使植物叶片出现坏死病斑和枯斑。乙烯可影响植物的开花结果。汽车尾气对甜菜、菠菜、西红柿、烟草的毒害更为严重。公路两侧的农作物减产与汽车尾气的污染明显相关。 最贴近身边的那要说是室内装修对空气的污染了。装修使用的油漆等材料都是通过化学成分的混合反应制取而成的,其中最重要的污染物是甲醛、苯等。 甲醛具有强烈气味, 吸入高浓度甲醛后,会出现呼吸道的严重刺激。皮肤直接接触甲醛,可引起皮炎。经常吸入少量甲醛,能引起慢性中毒。 苯是一种无色、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液体。长期吸入苯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 并且根据调查,我国每年由室内空气污染引起的死亡人数已达11万,装修的空气污染已经被列入对公众危害最大的五种环境因素之一。我国每年新增白血病患者4万-5万人,约50%是儿童。据一家儿童医院血液科统计,接诊的白血病患儿中,90%家庭在半年之内曾经装修。看来化学污染已经是不可逃避的话题。 由以上种种可见化学对空气污染的严重性和对人体的危害。我们生存的空间无一样离开了化学,化学为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在无形中污染着我们赖以生存的空气。所以,正确的运用化学去解决我们身边的问题,减少对空气的污染,才是应该继续探求的道路。 自己写的,字数肯定够了,对于初三的学生这个深度也是很符合的。希望LZ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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