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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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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与环境保护论文题目

引言: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 就大气的环境问题而言,主要有酸雨、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光化学烟雾等。 一:酸雨 造成雨水酸化之污染物很多,其污染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 其一为自然物质,其二为人为物质。前者如:火山爆发喷出大量之硫化物及悬浮固体物,自然水域表面释放之硫化氢,动植物分解产生有机酸,土壤微生物及海藻释放之硫化氢、二甲基硫及氮化物等,都会使雨水之pH值降至0左右;后者则为工业化后,燃料之大量使用,燃烧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 氯化氢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及有机酸及悬浮固体物,排放至大气环境中,经光化学反应生成硫酸、硝酸等酸性物质使得雨水之pH值降低,形成酸雨。 由于酸雨为二次污染物且具有跨区污染的特性,以致影响层面相当广,故局部空气污染的改善,空气品质标准的达成,对于酸雨的防制助益不大,必须削减SO2、NOx的总量方能遏止酸雨的危害。 二:温室效应 温室效应是由于大气里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等)含量增大而形成的。 空气中含有二氧化碳,而且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中,含量基本上保持恒定。这是由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始终处于"边增长、边消耗" 的动态平衡状态。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有80%来自人和动、植物的呼吸,20%来自燃料的燃烧。散布在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有75%被海洋、湖泊、河流等地面的水及空中降水吸收溶解于水中。还有5%的二氧化碳通过植物光合作用,转化为有机物质贮藏起来。这就是多年来二氧化碳占空气成分03%(体积分数)始终保持不变的原因。 但是近几十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加,工业迅猛发展,呼吸产生的二氧化碳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远远超过了过去的水平。而另一方面,由于对森林乱砍乱伐,大量农田建成城市和工厂,破坏了植被,减少了将二氧化碳转化为有机物的条件。再加上地表水域逐渐缩小,降水量大大降低,减少了吸收溶解二氧化碳的条件,破坏了二氧化碳生成与转化的动态平衡,就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逐年增加。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的增长,就使地球气温发生了改变。 二氧化碳可以防止地表热量辐射到太空中,具有调节地球气温的功能。如果没有二氧化碳,地球的年平均气温会比目前降低20 ℃。但是,二氧化碳含量过高,就会使地球仿佛捂在一口锅里,温度逐渐升高,就形成"温室效应"。 现今最受人青睐的是瑞士两位气候专家对温室效应成因作出新的解释,认为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汽车和工厂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而是大气层中增多的水蒸气。它是于2001年发表的。瑞典中部大学的KG·拉松和斯韦克·爱德华松说,根据他们提出的一种计算未来气温的新模式,地球确实像其他研究人员所认为的那样,正在进入一个逐渐变暖的时期,但这主要是因为地球轴心在向太阳倾斜,而使地球与太阳之间的距离在今后的一万年里有所缩短。他们说,随着气温的升高,地球大气层中的水蒸气逐渐增多。因此,造成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更主要的是增多的水蒸气,而并不是汽车和工厂所排放的二氧化碳。 还有,英国科学家在最新一期《科学》杂志上发表的报告指出,他们在大气层中发现一种学名为"五氟化硫三氟化碳"(化学分子式为SF5CF3)的稀有气体。虽然这种气体目前的浓度仍相当低,但是它稳定热的能力远超过其他任何已知的温室气体,而且正在快速积累,长此以往,将会使"温室效应"形势更趋恶化。 三:臭氧层空洞 大气中的臭氧含量仅一亿分之一,但在离地面20至30公里的平流层中,存在着臭氧层,其中臭氧的含量占这一高度空气总量的十万分之一。臭氧层的臭氧含量虽然极其微少,却具有非常强烈的吸收紫外线的功能,可以吸收太阳光紫外线中对生物有害的部分(UV-B)。由于臭氧层有效地挡住了来自太阳紫外线的侵袭,才使得人类和地球上各种生命能够存在、繁衍和发展。 1985年,英国科学家观测到南极上空出现臭氧层空洞,并证实其同氟利昂(CFCs)分解产生的氯原子有直接关系。这一消息震惊了全世界。到“1994年,南极上空的臭氧层破坏面积已达2400万平方公里,北半球上空的臭氧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薄,欧洲和北美上空的臭氧层平均减少了10%-15%,西伯利亚上空甚至减少了35%。科学家警告说,地球上臭氧层被破坏的程度远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严重得多。 氟利昂等消耗臭氧物质是臭氧层破坏的元凶,氟利昂是本世纪20年代合成的,其化学性质稳定,不具有可燃性和毒性,被当作制冷剂、发泡剂和清洗剂,广泛用于家用电器、泡沫塑料、日用化学品、汽车、消防器材等领域。80年代后期,氟利昂的生产达到了高峰,产量达到了144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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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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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安全工作,重在加强安全人才建设 褚福银 聂欣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安全发展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促进了安全生产状况在总体上的稳定好转,但就全国而言,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安全人才队伍发展呈不平衡状态,人才总量不足,专业人才素质不强,科技人才缺乏,法律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也是制约安全生产工作长效发展的原因之一。在全社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今天,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优秀安全人才已成为安全监管系统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当前安全人才队伍的现状 纵观建国50多年来的历史,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有过波动甚至倒退,但经过多年努力,安全生产总体上不断向前迈进,国家安全监管体制日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盟),92%的县(市、旗)都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全国共有安全监管人员约85万人,但从全国现有企业和管理范围讲还是不足。同时,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期,安全生产基础还较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这与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迫切要求需要更多、更高质量的安全人才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l、人才总量不足,人才结构不合理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安全生产摊子大、任务重。2005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煤矿5万处,全国非煤矿山5万处,危化品生产企27万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7000家,建筑施工企78万家。全国汽车3200万辆,加上摩托车、农用车辆等,机动车保有量3亿辆。要做到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几万无一失,任务重、难度大。这就需要有大量的高素质的安全监管人才队伍。而我国目前,安全专业人才占安全监管系统人员总数的比例低,人才匮乏,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又严重短缺,导致安全监管工作发展后劲不足。以煤炭为例,全国原有15所煤炭院校,除中国矿业大学之外,1998年之后相继换了牌子,将原来的采掘工程、通风安全、矿山机电等专业进行了撤并改造。据对其中9所原煤炭院校统计,1999-2002年共毕业学生38000人,到煤炭行业就业的公3538人,占3%,平均每年不到900人。而我国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才50所,专业技术人员也不过5000名。同时,安令监管队伍现有人才主要集中在政工、管理等系列,而科技、法制、文化等专业人才缺口非常大,装备、应急救援等人才也较缺乏。另外,年龄结构也不尽合理,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管工作的健康开展。 2、法制素养有待加强,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上依法监管,动真从严。现在,社会上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一些批评,认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制政策水平不高,缺乏科学的执法态度和知识,责任意识不强,对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不认真,主动监管意识不强,从而造成“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等问题,是影响安全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神圣性的症结之一。 3、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人文素养有待加强,创新能力亟待提高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行业广泛,其中涉及到矿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烟花爆竹、特种设备、交通、消防等很多具体的安全科学知识。因此要求安全监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素质和要求。而现实的安全监管队伍中,“科班”出身的较少,很多是半路转行才参与到安全监管工作中,专业知识不合理,业务素质是“边摸边学,边学边干”。过多的注重安全技术,硬性修养有余,人文素养较缺,缺乏管理、执法、监管、科研创新的愿望和动力,从而造成监管的效率不高。 二、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安全人才是实现安全发展的基础和主体,他们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术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能不能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安全人才。在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以人为本的今天,大力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安”战略,己显得尤为重要、紧迫和现实。 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是落实以人为本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实现安全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和保障。人才是第一战略资源,是第一生产力。全面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就要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兴安之路。坚持以安全人才能力建设为中心,以人才制度改革为动力,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着力加强管理型、科技型、文化型、政工型、经营型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唯有安全人才队伍的全面开花,才会结出人民群众幸福安康的硕果。 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是提高安全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内在需要。我国的安全监管队伍大都是从劳动部门、经贸和煤炭系统过渡而来的,普遍现象是综合素质低、安全专业知识缺乏、执法水平不高等,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按照分类建设的原则,对症下药,梯度推进,最大程度地开掘安全监管人员的潜能,逐步推进他们素质的全面提高。 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是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的重要内容和保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安全科技是最关键、最基本的安全生产保障手段,应用现代的安全技术措施是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科技型安全人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导力量。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之一就是要把“科技兴安”战略落到实处。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通过推进安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来促进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发展,这就必须要依靠掌握更高的安全科技专业知识,敢于创新的安全科技人才。 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是落实“人才兴安”战略的具体举措和应有之意。现今,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追逐安康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希冀。可以说,这是实现安全发展的最好机遇期、黄金期,但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也给抓好安全生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迎接挑战、抓住机遇首先就是人才。所谓“盖有非常之功,必得非常人才”。我们必须要把“人才兴安”落到实处,为安全监管具有先进的技术、完善的法制、文化的繁荣,提供前进的动力和活力。 三、加强安全人才队伍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指出,要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这是我们对于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抓好安全生产这个世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依据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十一五”期间要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奋斗目标,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规划“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目前这两个指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百万吨煤炭死亡率,已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公报。而我国是一个正处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能否做到发展不以牺牲人的生命、损害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能否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和震荡,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键就要看安全监管系统能否有效地建设出一支相当数量和高素质的安全人才队伍。 1、创新安全监管队伍的用人机制 良好的用人机制是安全监管队伍成长的前提和保障。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营造有利于人才稳定,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机制和环境。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和创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才辈出的用人环境。健全竞争机制,完善考核制度,真正实现“能者是、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制度。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奖励制度,坚持以绩论能原则,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使安全监管人员干有目标、干有评价、干有奔头。 2、加大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安全监管决策层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落实培养措施,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培养更多的安全专业人才。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和安监总局要采取相关政策,扩大地矿类专业招生规模,实行对口专招、委托培养和奖学金制度等办法,鼓励安全工程、劳动保护、矿山通风安全和一些行业安全工程的毕业生投身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同时还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发展和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为安全生产工作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3、加强安全监管队伍的培训建设 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和支柱,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安全监管内部队伍的培训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在职学习、脱产培训、知识讲座等,为安全监管人员充电。要加大人才投入的力度,设立人才培训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扎实推进学习型队伍建设,鼓励安余监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加学习,使学习成为安全监管人员发展的内在需求。实施全员教育工程,建立激励机制,提升安全监管人员的知识和专业水平。只有人人都接受教育培训,人人都能提高综合素质,才能为实现安全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4、加快安全高尖人才的引进步伐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安全监察机构和人才队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安全监察的难度和强度的加大,对安全监管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要突出重点,认真研究安全监管人才结构和安全监管任务对人才的需求,确定紧缺人才,集中力量,重点投资,重点引进高尖安全人才。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院校的联系、沟通和合作,采取灵活多样、有效的措施,通过“候鸟型”、“借脑法”等方式,加快吸引有较高政策、法制,专业技术、国际视野、勇于创新,敢于监管的管理型安全人才、科技型安全人才等。 抓好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安”战略是事关安全发展能否实现的关键性环节,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真正摆到战略的高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推动安全人才协调发展,才能够推动安全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好转。 褚福银:江苏省安监局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聂欣:南京人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系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浅析 01-19 浅析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标准化的实施 01-07 对中小液化石油气站储罐火灾的几点看法 12-15 浅析化学灾害事故处置中个人防护问题 12-01 浅谈化工企业泄漏的治理措施 10-27 浅谈乡镇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10-27 论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0-27 化工企业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探讨 10-27 浅论化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0-27 我国涂装作业安全及安全标准化现状 10-17 浅谈泄漏造成的危害、原因及预防 05-21 浅谈安全生产方针的科学实践 05-15 浅述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化工企业) 05-14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浅析 05-13 剖析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方法及存在问题 05-08 浅述化工厂异常噪音和振动 05-08 浅述职业性(三起)隐匿式砷化氢中毒事故病因分析 05-07 浅论建立OHSMS的必要性 05-06 试论危险化学品仓库加强安全管理 05-06 浅述氯碱企业安全用氯管理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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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 20:32 满意回答 1、绿色的梦2、环保大世界3、环保,一直都在我们身边4、绿色在我手中5、环保的呼唤6、共同来环保7、蓝天的约会8、别让环保天使在流泪9、换我一片蓝天10、让“绿色”融入我们的生活11、蓝色星球、绿色踪迹12、环保清洁箱13、环保低碳每一天,幸福生活来相伴。希望能帮助到你写出更好地作文,望采纳,谢谢!又不懂得可以再问我哦!呵呵!追问你的题目都很好( ⊙o⊙ )。可不可以用绿色的梦绿色在我手中蓝天的约会别让环保天使在流泪蓝色星球、绿色踪迹来写文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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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环保才“理智”伐?___!猜一个字 (答案:罚)变废为宝 小小报纸用处大 保护森林——保护人类自己的家保护地球,从我做起 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8.中国的水环境现状 9.发达国家废水治理的研究进展 10.防止臭氧层空洞的全球举措 11.简谈……的可持续发展 12.城市垃圾资源化及运用前景最后一滴泪14保护环境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5追求绿色时尚 拥抱绿色生活 16同建绿色温馨家园 共享清澈碧水蓝天 17风调雨顺 始自环境保护 人寿年丰 源于生态平衡 18积德行善 造福后代 百年大计 环保第一

化工环境保护与安全技术论文题目

1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1煤化工安全生产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是煤化工企业生产活动中一项常规性检查指导工作,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煤化工企业建立全面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至关重要,煤化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直接影响,对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大环境建设也至关重要,大力开展化工生产管理工作,有效保证群众生命安全,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欠缺,会导致煤化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会造成伤亡事故,导致职业病,可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导致生产遭受很大损失。为维护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须开展煤化工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工作。  2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不足  1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我国煤化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很多不足,部分煤化工行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将安全生产当作口号,并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范缺乏执行,思想轻忽,安全事故频发。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是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中的一个重大不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但部分化工单位没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些单位虽有安全管理制度但相关条目过于笼统,缺乏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并且没有相关负责人,执行偏差较大。  3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与石油化工安全生产活动既有相同点,又存在一定差异,有煤化工企业自身的特有要求。首先,必须遵循生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严禁在超温、超压、超负荷的工矿下进行生产,不能擅自更改工艺指标,不能在生产系统上进行实验性操作,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喝酒、严禁将烟火带进生产区内。生产区内不能设置吸烟室,要进一步加强生产车间烟火管控力度,不能使用有明火、不防爆电热源,建设完善、安全的生产系统和生产安全指挥系统,车间生产人员在工作期间采用岗位责任制度,建立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明确指挥人员权责,保证其能够进行正确决策,要求指挥正确有效,不能出现违章指挥和盲目智慧。生产一线人员要坚守岗位,服从统一调度安排,禁止脱岗、串岗、睡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按照规定配置,组织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在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煤化工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1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  煤化工生产基地生产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对员工进行系统性的安全教育,使员工在工作中时刻注重安全,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在煤化工生产过程严禁“三违”工作,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身穿紧扣工作服,穿防滑鞋,佩戴安全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注意恶劣环境条件对施工的影响,遇到大风、大雨、大雾、大雪天气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确保人员安全。要保持工作和施工范围内的清洁有序,要注意保管随身携带的各项工具。  2严格安全规范,加强监督检查  制定作业安全防护规范,实现管理流程的进一步细化,保证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煤化工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工作,在化工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开展安全防护工作,保证煤化工工作人员清晰认识安全防护的重要性,将安全防护工作作为煤化工生产的常规工作,专职人员每天按时到现场监督检查、不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综合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把安全问题消除源头上,落实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作业安全。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应走专用通道,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等非规定的通道攀登翻跃,确保人员安全。  3建立科学高效安全管理机制  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把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星级考核办法”和“三违考核办法”,改变把是否发生事故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评价模式,将定性描述转化评先评优,固定检查考核,实行严格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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