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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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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毕业论文

《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英国】Ronald Blackburn著,吴宗宪 刘邦惠等译。有pdf电子版。

任何一个课题的研究或开发都是有学科基础或技术基础的。综述部分主要阐述选题在相应学科领域中的发展进程和研究方向,特别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成果。通过与中外研究成果的比较和评论,说明自己的选题是符合当前的研究方向并有所进展,或采用了当前的最新技术并有所改进,目的是使读者进一步了解选题的意义。综述部分能反映出毕业设计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首先,反映中外文献的阅读能力。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了解同行的研究水平,在工作中和论文中有效地运用文献,这不仅能避免简单的重复研究,而且也能使研究开发工作有一个高起点。其次,还能反映出综合分析的能力。从大量的文献中找到可以借鉴和参考的,这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还要有一定的综合能力。对同行研究成果是否能抓住要点,优缺点的评述是否符合实际,恰到好处,这和一个人的分析理解能力是有关的。值得注意的是,要做好一篇毕业论文,必须阅读一定量(2~3篇)的外文资料,这不仅反映自己的外文阅读能力,而且有助于论文的先进性。 1、论文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9、论文摘要之撰写通常在整篇论文将近完稿期间开始,以期能包括所有之内容。但亦可提早写作,然后视研究之进度作适当修改。有关论文摘要写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0、整理你的材料使其能在最小的空间下提供最大的信息面。11、用简单而直接的句子。避免使用成语、俗语或不必要的技术性用语。12、请多位同僚阅读并就其简洁度与完整性提供意见。13、删除无意义的或不必要的字眼。但亦不要矫枉过正,将应有之字眼过份删除,如在英文中不应删除必要之冠词如a''an''the等。14、尽量少用缩写字。在英文的情况较多,量度单位则应使用标准化者。特殊缩写字使用时应另外加以定义。15、不要将在文章中未提过的数据放在摘要中。16、不要为扩充版面将不重要的叙述放入摘要中,即使摘要仅能以一两句话概括,就让维持这样吧,切勿画蛇添足。17、不要将文中之所有数据大量地列于摘要中,平均值与标准差或其它统计指标仅列其最重要的一项即可。18、不要置放图或表于摘要之中,尽量采用文字叙述。

这要有接触案例的工作许可的要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一般很难

《 犯罪心理学教学方法后于司法实践现实需要的传统教学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教学方法的改革成了一种必然的趋势。笔者主要从犯罪心理学课堂教学着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关键词:犯罪心理学 教学方法 改革犯罪心理学主要是研究犯罪人与犯罪有关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是犯罪学与心理学的交叉学科,也是法律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犯罪心理学着重研究罪犯行为的心理原因,尤其是罪犯的心理特点、心理动机、个体人格和情绪特征;对其个人成长背景、家庭、学校、社会的致犯罪因素等方面也要进行调查研究。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历了数十年的历程,在参与社会改革和科研、教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揭露、打击和治理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笔者发现这些成就多侧重于基本理论和犯罪及司法心理一般问题的研究总结,而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目前司法实际部门对毕业生提出了较高的应用能力的要求。可以说,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素质教育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以前培养模式单一、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偏死,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纯课堂教学使得学生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动手能力,特别是理论课教学内容严重落后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的传统教学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教学方法的改革成了一种必然的趋势,这对教师的教学工作也是新的挑战。积极开展多样性的教学方法,突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不断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独立研究的能力是提高教学质量的突破口。在此,笔者着重就犯罪心理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并就如何改进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推动课程的应用性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我们培养的大部分本科生最终要直接服务于社会,而不是从事理论研究。这就决定了教育的目的必须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单纯对知识的记忆。因此,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理论讲授的同时,辅之以实践教学手段,对于加深同学们对犯罪心理学基本原理的理解,能够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具体如何实现,这就要求老师在教学评价上既应重视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也应重视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既重视理论知识考试,也应重视实践动手能力考核,理论测试成绩应该与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同等对待。在理论知识传授过程中,应当从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出发,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在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可以通过到实践部门参观学习,让同学们亲临其境,有助于增强同学们对于刑事司法实践部门的感性认识,提高综合运用犯罪心理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融合。在这方面,我们目前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实践性教学阶段与课堂教学阶段在时间上的相割裂,以及经费的紧张以及实践场所的限制,使其难以保证应有的教学效果。国外很多大学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大学必须根据时代的发展,培养社会需要的各种人才,增加实用课程和实际训练,推动课程的实用化和科学化,更新实验课、习题课、见习课的内容,增加它们的学时数,这些措施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二、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多媒体在实施素质教育中是个强有力的有效载体,开展多媒体教学有其必然性,它是当今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必然变革。信息时代中教育改革是以推行多媒体教学为其本质标志,它综合体现了现代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实施多媒体教学是优化教学过程,促进教育改革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在传统教学中,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是学生获得知识的最重要源泉,教师“一言堂”的现象成为理所当然。然而其效果显然是中学阶段“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的延伸,教学过程中一切都是由教师主宰,毫无感情色彩而言,很难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性,教学效果必然不够理想。在现代教学中,教师不再是单一的、甚至也不是最主要的信息源,电视、书刊的传播,特别是多媒体教学系统以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发展,学生可以从多条途径来获得更丰富的信息。在获得信息的过程中,教师的主要任务不是直接提供信息,而是引导学生进行探索,让学生获得自己获取信息的能力。多媒体教学寓教育教学于一定的形象思维和创设的情景当中,能够综合利用视、听觉,使学生感受到语言和音像的不断冲击,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实现学与教的互动。比如在讲授暴力犯罪心理时,就可以播放相关的视频资料,让同学们在直观了解当前暴力犯罪的形式、特点、手段的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最终为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提供理论依据。此外,多媒体教学手段最大的突破在于,它从时间和空间上打破了传统教育的格局,使教学形式由连续型细节授课转变为跳跃型平台式授课,由单一课堂教学转化为多形式的互动交流。课外使用网络辅助教学,可以将教学从课内延伸至课外。师生之间还可以通过相关链接和E-mail等形式进行互动交流,提交作业,解答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多媒体教学对提高学生的素质、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率等方面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作用。三、开展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案例教学法在国外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对培养学生能力和提高学生素质有效的教学方法,是一种运用对实证的描述引入情景,引起分析、演绎、推理、归纳,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众所周知,案例具有典型、形象、直观等特点,给人以身临其境的感觉,易于学习、理解,通过案例教学能加强学生的感知印象。通过案例进行学习,可以缩短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之间的距离,学生的深入分析能为他们将来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良好的实践能力奠定牢固的基础。对于政法院校的犯罪心理学课程来说,为了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突出和加强犯罪心理学的实用性、实战性和操作性,引入案例教学,同时对该课程的案例教学形式、特点、案例编制和 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作为政法院校的一门重要学科,犯罪 心理学的价值不仅是体现在理论方面对犯罪心理现象进行诠释,更为重要的是在打击、预防犯罪中具有 应用价值和 实践意义。在教学过程中,如果一味地采用传统的长篇系统讲授理论的灌输方式,学生往往会对学习犯罪心 理学的应用价值产生质疑。我们将犯罪心理学理论知识和方法技巧努力与具体案例相结合,通过在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展开对各种方案的分析讨论和辩白对比,使抽象的理论具体化、生动化,增强了学生的感性认识,启发了思维,激发了学习兴趣,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大大增强了犯罪心理学教学的实战性和应用性。因此,以学生对犯罪心理学案例所具有浓厚兴趣为突破点,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启发学生独立自主地去思考、探索,注重挖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并从整体上深刻理解掌握知识是犯罪心理学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至于如何选择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首要条件和关键所在,因为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具体案例进行教学。但案例众多,不是任何一个案例都适合于教学,也不可能把所有案例都纳入教学过程中去分析。因此,如何选择案例,选择什么案例,对案例教学有决定性的意义。对此,笔者认为,作为教学讨论的案例应当与教学内容紧密 联系,具有疑难性、针对性、新颖性等特点。为了使所选案例符合上述要求,教师需要加强与司法实际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多方收集相关的案例,并从中加以筛选。在此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与讨论,来发现和理解案例背后所隐含的原理和规范。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培训渠道“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任何教学目标的实现,都首先依赖于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和知识广度。师资队伍建设是学科建设一项长期的 发展战略,它关系到学科的发展,办学的声誉,是提高专业教学质量的根本所在。如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呢?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作为学校应加大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 工作力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这对于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其次,要注重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强化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和实践中的基本功训练。发达国家大学一般每隔3-4年就为在职教师提供一次带薪学习的机会,为教师了解和吸收最新科研成果提供了方便,不仅教师和学校受益,学生更受益。对于培训方式,可以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请知名专家学者搞讲座;选派教师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进行短期和中长期研修,扩大学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骨干人才国内国际交流规模,加速优秀人才成长。最后,从整体上看,我校本专业师资队伍结构比较年轻,学历层次普遍较高,为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不足之处在于这批教师刚出校门没多久, 经验欠缺。学校可以尝试通过本科优秀课堂教学竞赛、青年教师讲课竞赛等活动推动教学方法的创新与改革。与此同时,学校应为教师创造条件,定期到有关实际部门挂职锻炼,为教师进行科研和 社会调查研究提供机会。可以说,教师在实践中增长知识和才干,是实现知识结构更新,增强实践能力,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的有力渠道。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培养合格的人才的根本是提高教学质量,而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面,对贯彻教学原则,实施教学内容,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是改善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因此,学校应为教学方法的更新提供良好的 环境,专业教师也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共同为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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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识状态与创造2.音乐与创造3.多样化经验与创造4.创造性的性别助长效应5.创造欲望(动机)与创造6.运动与创造 娱乐与创造 阅读方式与创造家庭教养方式对子女性格特征的影响研究大众传媒对青少年价值观形成的影响研究人际交往中的心理学问题研究“偏科”形成的学习心理机制与辅导策略研究心理教育促进德育的策略研究

犯罪心理学研究作为反映社会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学科。介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跨界学科。既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犯罪学的一个分支。

很多呀,我就分享几篇心理学进展这本期刊上的论文标题吧:自我概念清晰性与初中生攻击行为的关系研究:有调节的中介作用、社会排斥后的行为反应研究综述、从“完全理性”到“生态理性”——人类决策智慧的演进、乡镇地区高年级小学生同伴关系与同胞接纳的关系、大学生社会节奏与积极心理健康的四年纵向研究、母亲积极评价对幼儿掌控动机的影响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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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 心理分析 社会分析 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1、从近几年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如团伙盗窃案件,被告人中有的望风,有的实施作案,有的负责联系销赃,所得赃物销售后,得到的赃款共用。 [1]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2、青少年犯罪向暴力型犯罪转化。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极其残忍。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200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3%;抢夺占23%;盗窃占6%;强奸占8%。[2]  3、犯罪年龄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3]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一)、主观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也可以说是“热变化”状态,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这样只要“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具体表现为:  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  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  (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  (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  (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  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  (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  (5)自我意识的矛盾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  ①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未成年人,在把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的自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的自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由于这类未成年人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挫折感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  ②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的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的自我,并认为理想的自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二)客观因素  1、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造成了大范围的失业和失范现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计困境,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二是社会文化的污浊和媒介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青少年由于受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青少年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是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青少年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一些青少年因此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2、学校原因。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  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一种是课堂上可以讲些大道理、道貌岸然,一离开课堂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文化产生认同,最后堕落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  (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  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  3、家庭原因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有缺陷  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娇宠、溺爱  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 惯。  ②简单粗暴  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  ③放任自流  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④期望过高  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  ⑤缺乏情感沟通  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或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与子女的主动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上闭锁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父母行为不良  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父母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4)家庭气氛不和睦  “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5)家庭过于贫困  由于父母的工作压力较大或者父母双方都下岗,家庭条件过于贫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和敌视社会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往往铤而走险。  三、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  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对一个家庭来说,从小就培养了孩子良好的习惯,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否则,孩子养成了许多不良的习惯,等他长大了才发现,就晚了,所谓“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说的就是这个理。当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主要的是要培养孩子学会尊重人,对人有礼貌,而这点却恰恰让我们许多父母给勿视了。试想,一个从来不懂得礼貌,又不会尊重别人的人,在生活中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吗?其次就是我们的父母也要不断地学习,不要盲目营造“家庭民主”,要注意如何去爱孩子,要理解什么是对孩子真正的爱,特别是要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多给孩子鼓励。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让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温爱,又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严。这才是真正和谐、文明的家庭。  (二)学校教育,刻不容缓。  在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教育,已是刻不容缓。改变我国现代基础教育中的弊端,让素质教育真正走进教室,走进课堂。对处于相对无责任年龄段的青少年来说极为重要。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或心理咨询,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切实减轻学业负担,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让校园、教师、学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  (三)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  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现实需要全社会的人都要有一颗“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博大爱心,需要全社会支持“希望工程”,把那些失学、辍学、生活无着落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长期关心、爱护;要加强社会教育,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发挥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心理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要举办青少年父母的法制学习班强化法制观念;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不要歧视,要做好帮教和安置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随着社会上暴力犯罪的增多, 监狱内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也日趋加大。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所具有的攻击性, 正日益成为影响监管安全的主要隐患。对暴力型罪犯教育改造的好坏, 直接影响着监管改造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暴力犯的改造中, 心理矫治处于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所以, 更有效的对暴力犯进行改造, 应首先对其心理加以矫治。罪犯心理是指那些通过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 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判刑,己被交付监狱、劳教场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犯罪人的心理。加强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 对确保监狱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提高改造质量,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攀力型罪犯在改造中的心理特点 (一)固执、偏激、抵触心理强 由于暴力犯长期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 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 在思想上表现为顽固不化、固执己见, 在行为上表现为反抗、怀疑、消极等, 因此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意识差。由于认知水平低下, 对事物的全部和实质不能正确把握和认识, 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对待和看待事物, 往往只看一点, 不计其余。大多数暴力犯在其错误偏激思想的支配下, 对消极的社会现象持认同和肯定的态度他们触犯刑律受到惩罚后, 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反而错误的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在改造中, 排斥和抵触监狱改造政策不服监狱千等的管教, 甚至对抗监狱的一切监管活动以致发生严重的反改造行为。与他人交往容易产生疏远关系、敌对情绪, 出现心理上的距离。 (二)悲观厌世心理表现突出 暴力型犯罪由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 因此刑期一般都比较长,投入改造后, 多数罪犯因罪恶深重、刑期漫长, 表现出绝望的心态, 导致不信任、拒绝或自卑等反应。有的感到刑期漫长、前途无望, 整天闷闷不乐, 惊悸不安也有的罪犯自甘落后, 缺乏自觉改造的积极态度,破罐子破摔, 混刑度日。还有的罪犯把自己封闭起来, 拒绝与他人接触, 表现出痴、呆、傻的“ 精神病”症状。 (三)改造意识淡薄, 功利思想突出 暴力型罪犯, 改造意识淡薄, 在改造中往往是只求过得去, 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倾向明显。在改造过程中, 功利意识突出, 只享受权利, 不履行义务。有的罪犯甚至和监狱民苦讨价还价如果没有好处和实惠, 则消极改造。这些罪犯, 完全忘记了自己的罪犯身份和作为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四)情绪不穗定, 易激动, 易冲动, 危险性大 在暴力型罪犯中, 青壮年居多, 这些罪犯中相当一部分人, 神经系统的兴奋过强, 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的责任感, 法制观念淡薄, 遇事易冲动, 自我控制力差, 且不计后果, 突发性强, 危险性大, 在很多时候因很小的事就可能引起情绪的急剧变化, 短时间内出现激动状态, 丧失理智。 二、暴力型罪犯心理矫治对策 (一)选择适宜的心理矫治模式 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在实践中主要有四种模式发展模式、医疗模式、改造模式和全员训导模式。发展模式以健康为向导, 专业矫治人员用发展健康的观点看待罪犯, 注重挖掘罪犯的心理潜力, 以提高罪犯的自我认识和生活质量。医疗模式中, 专业矫治人员以医生和专家的角色将罪犯视为病人, 注重对罪犯心理疾病的诊断和分析, 并制定治疗方案。改造模式是监狱罪犯心理矫治模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它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为一体, 以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为主导, 以咨询、谈话、教导的方式摸清罪犯的心理状况和思想脉搏, 以促进改造的针对性这一改造模式的主体相对广泛, 不以专业心理矫治人员为限最后一种是全员训导模式是指全体监狱人民等察投身罪犯心理矫正工作, 着眼于对罪犯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 要求干替全员提高改造工作的心理策略水平, 在罪犯服刑期间和所有改造场合,全面负起对罪犯全员的心理训导责任, 科学的将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活动容入日常的改造工作中来。 综观这四种心理矫治模式的内容和特点, 结合攀力犯的心理特点, 笔者认为, 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以发展模式和改造模式结合为宜。暴力犯比较固执偏激生活态度消极, 悲观厌世的心理居主导地位, 抵触心理强, 情绪极不稳定, 这些主要心理特征决定了对暴力犯的改造不应以暴治暴。应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 采取平等的发展观对待他们要具有比其他罪犯更强的耐性、宽容和亲和力。 暴力型罪犯一般性格恶劣, 服刑期也较长所以对他们的心理矫治工作不可能一气呵成。应结合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 分阶段的进行在将暴力犯投入监狱的初期, 应以改造模式为主因为在这一阶段, 罪犯刚入狱, 监狱工作人员尚对其心理特征没有具体把握, 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 才能发现这些罪犯所普遍具有的心理特征以及每个罪犯的个体特征, 以增强以后矫治工作的针对性。改造模式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融为一体, 并且, 在这一矫治模式中, 矫治工作者的专业性相对较低。这种矫治模式的目的是摸清罪犯的心理状况和思想脉络, 这就为以后有针对性的改造和矫治打下了基础。在这一时期, 通过对暴力犯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 使其得到初步改造。但是由于这一矫治模式主体的专业水平不高, 在现实的矫治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矫治人员与暴力犯进行交谈过程中有时忽略了他们的感受, 尤其是与消极悲观、易激动的罪犯谈话时。还会发生冲突, 不能耐心细致的倾听罪犯的倾诉等, 这些情况是改造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常犯的错误。所以, 在对暴力犯进行矫治中仅采此模式是完全不够的, 会使矫治工作失去针对性。 在改造模式进行一段时间后矫治人员已经对暴力犯的整体及个体的心理特征有了初步的了解, 这时如果再采取改造模式已经不能实现改造的效果, 所以, 应转变改造模式, 采用发展模式。这种发展的改造模式的专业性很强, 实施主体为专业心理咨询员, 在矫治过程中, 以健康的心理为向导, 挖掘罪犯的心理潜力, 提高罪犯的自我认识。在这种改造模式中, 矫治人员能抓住攀力犯的心理特点和个性特征, 能以平等的身份与罪犯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非常注重尊重罪犯的人格, 倾听他们的倾诉, 也不会随意给罪犯贴上有“ 某某疾病”的标签, 从而减轻了罪犯的心理负担, 降低了他们的抵触情绪, 能让他们在交谈过程中敞开心扉, 表薄其真实的内心世界以平等的朋友身份给其提出建议, 给他们一种内心深处的归属感, 反抗、抵触情绪减弱, 有利于进一步的改造。这一矫治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充分尊重暴力犯的人格,以平等身份与之交流, 矫治人员也不会将自己扮成专家、医师或教师、父母的身份, 强行向罪犯灌输自己的理论、看法和价值观念。这种心理矫治模式是对暴力犯心理矫治的优化选择, 是一种适宜的矫治方式。 (二)主动娇治与被动矫治相结合, 以主动矫治为主 通过基力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 可以看出, 在这四种主要心理的驱使下, 暴力犯很少主动去监狱的心理咨询处寻求帮助进行心理咨询, 悲观厌世的心理使他们消极的对待外界的一切,演薄的改造意识使他们在狱中得过且过, 强烈的抵触心理阻止他们与监狱工作人员交流。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心理咨询室于他们而言形同虚设。有些暴力犯在服刑期间可能会主动寻求帮助, 进行咨询, 或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这毕竟是少数, 日趋增株的暴力犯罪和日渐增多的暴力犯加大了监狱的改造难度, 而暴力犯的难以改造性又成为监狱安全的一大障碍因此, 对暴力犯的改造应根据其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心理特征, 采取适合的心理矫治方式。与社会公共准则相悖离的反社会的生活态度是暴力犯共有的本质特征, 表现为他们低劣的思想素质, 缺乏严肃的生活态度缺乏社会责任感在处理个人和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中, 遵循自我中心的个人主义思想, 行为放荡不羁, 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 守法意识淡薄, 一些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在进入监狱这一特殊环境时, 其反社会的意识并未立即消失, 而会暂时潜伏起来, 这时如不及时给予矫治, 就可能使其反社会的心理态度朝恶性方面转化, 并逐渐膨胀。。所以, 在对暴力犯改造的初期, 监狱矫治人员要充分发挥改造的主动性, 改变以“ 暴力犯走进咨询室”为主的心理矫治方式, 而是“ 咨询员走出咨询室” , 让监狱内的专业矫治人员在罪犯矫治的前期阶段起主动主导作用。矫治人员根据前期改造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基力犯的集体心理特征和个性倾向对有相似或相同心理特征的罪犯进行分组, 有针对性的根据每组罪犯的心理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治计划矫治人员可以分组进行, 到罪犯中间去主动与他们谈话交流, 挖扭他们内心向善的本质, 以利于下一步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交流过程中, 矫治人员要注意与他们谈话的语气、语调, 认真观察罪犯的情绪波动, 要控制他们的暴力情绪, 避免与他咐」发生冲突, 要保持充分的耐性和亲和力。这时候矫治人员不适宜采用医疗模式进行矫治, 因为给他们帖上有“ 某某疾病”的标签会激化暴力犯与监狱改造工作者的矛盾, 加深他们的反抗心理, 增强改造的难度。矫治人员主动与暴力犯进行交流一段时间后某些罪犯的心理可能会有所改善, 这时应抓住他们在这一时期易动摇的心理特征, 鼓励他们与人交流, 让他们自己走进心理咨询室。在这一阶段, 应以暴力犯的主动改造为主导, 专业矫治人员起配合和帮助作用, 让罪犯发挥主观能动性, 主动的去改造自己。在罪犯进行主动改造的过程中, 心理矫治员予以监督,以防他们在矫治过程中发生思想和行为的偏差。这一阶段应是改造的主要阶段, 注重以罪犯为中心, 重点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性放在重要位置。在此阶段的教育过程中, 监狱干苦以及心理矫治员不能再扮演道德权成和说教的角色, 而是起管理者、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罪犯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构建者, 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 (三)犯罪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娇治相结合, 突出心理矫治 对监狱中服刑暴力犯的矫治是通过犯罪心理矫治和犯罪习性矫治得以实现的暴力型罪犯的犯罪习性矫治也是罪犯改造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犯罪习性是长期或多次实施犯罪而形成的动力定型, 往往表现为惯犯、累犯的行为特征具有犯罪习性的暴力犯在实施犯罪的场合, 不需要外界刺激等犯罪诱因的作用, 没有明显的意志选择过程, 这也是暴力型犯罪数不断增加和重新犯罪率不断升高的重要原因。这种习性一旦形成, 暴力犯就容易保持犯罪的冲动, 他们的犯罪动型总会处于主导地位, 而罪责感、怜悯心总是难以调动。所以, 对暴力犯应将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矫治进行有机结合, 以心理矫治为主, 因为如果罪犯心理得不到矫治犯罪习性也会很难改变。通过心理矫治促使暴力犯心理发生良性转化, 形成不再犯罪的心理机制, 自我觉醒, 改变不正确的社会态度, 重塑健全人格,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形成他们对社会的罪责感和怜悯心。在罪犯心理得以矫治的荃础上, 改变犯罪动型占主导地位的局面, 使其罪责感和怜悯心处于主导地位从监禁刑的封闭特点看, 罪犯被剥夺自由是一个法律事实,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仍将回归社会则是客观结果, 。所以, 这就要求对暴力犯进行犯罪习性矫治, 在监狱中进行新的行为训练, 如严格的纪律训练、健康的集体生活训练和精神文明训练, 促使暴力犯培养适合需要的动力定型, 以适应社会生活。 三、我国监狱挤力犯心理矫治存在的问题和前景展望 (一)我国目前对基力犯的心理矫治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在理论和实践上基本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模式的水平上 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中, 重视群体共性教育, 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也重视个别教育工作, 但是, 这种个别教育没有认真系统地研究罪犯个性特征、个体需求及价值取向, 缺少针对性的教育措施, 个别教育多半流于形式所以, 在以后对罪犯进行心理改造的过程中, 不断增强矫治措施的针对性。我国目前在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实践方面, 基本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的理论和模式的水平上。这种引进和模仿固然重要, 但要注重在引进和模仿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所谓“ 本土化” , 是指我们在引进国外有关心理矫治理论和方法的同时, 应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传统文化、社会价值取向和中国人的人格特征, 考虑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现实状况,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严所以, 我国应在继承传统心理矫治方式的基础上, 结合中国暴力犯的人格特点和心理矛盾, 对西方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加以适当的改造和调整, 总结和应用我国监狱几十年来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 建立我国独特的罪犯心理矫治体系和模式。 (二)我国幕力犯心理矫治工作还缺乏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目前我国监狱暴力犯心理矫治缺乏心理学专业人员, 并且是少数干替矫治少数罪犯, 心理辅导局限于专业的训练室和咨询室。前文提及的全员训导模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全员训导模式主张将传统经验与心理训导相结合, 在日常生活和平凡小事上对攀力犯进行文化渗进、潜移欺化的影响, 逐渐转化罪犯的立场和观点。这种罪犯心理矫治模式是我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理想模式。这一模式实现的前提是每一位监狱干苦在作为管理者、教育者的同时, 还是一名心理学专业人员。但目前我国监狱干苦的整体素质和监狱心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尚不适合建立这种改造模式。所以我们应在监狱干苦中培养大量的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人才, 壮大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队伍, 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者的素质, 以实现全员训导这一理想的心理矫治模式-----------------------------------------------------------------------------------------------------------行凶犯罪心理的构成,无非有以下几种:(我的分析,仅供参考)一、行凶因果要素1、年轻人正处于血气方刚之年,加上涵养欠些,遇事不冷静所导致恶果的发生。2、虽到中年,但长期心理压制、扭曲,性格孤僻,有报复倾向的人,如果不及时心理疏导很容易产生悲剧性结果。3、无意对他人造成致命伤害,由于对自己的行为事件的后果估计不足,但造成他人致命的、影响较大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属“过失杀人”。4、对方滋事挑衅,当你制服对手后还不依不饶,但造成对方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构成“防卫过当”。二、案例分析以上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构成犯罪因果要素。当我们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后,以下我们分析一般案例:(虚拟案情)王某承揽工程因经营不利,欠打工李某年薪1万余元迟迟未还,李某多次索要无果。为此李某怀恨在心,纠结了一同打工的同伴数人,扬言不还款将断其手脚。当晚一伙手持利刃、尼龙绳、胶带纸、镐把等工具破门而入,准备实施绑架要挟。当闯入王某家暴力强行带人时,一同来的同乡小张由于害怕闹出人命,站出来劝解双方,达成了还款期限,从而避免了一场刑事案件的发生。通过简单的事件叙述,我们做以下分析:1、王某的拖欠主导思想并非故意,但拖欠是导致事件的诱因。2、而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第二条举例的)犯罪要素,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实施,性质、后果将不可预测;3、李某有实施犯罪的动机,同时有计划、有实施,构成了聚众闹事要素,同时有暴力倾向、损害他人物品的事实。4、李某有终止犯罪的情节,没有造成后果的延续。5、绑架罪不成立。三、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李某的行为适合法律中的《治安处罚条例》相应的条款处罚。2、李某应承担(损坏公私财物)民事赔偿责任。3、其他参与者适合《治安处罚条例》相应的条款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也因接受法律教育后,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四、心理的环境变化通过以上虚拟的案情不难看出,法律的健全、法律教育的普及至关重要,法律意识的强化与公民素质的提高是法制主权国必须面对的责任。然而,制度的建立、公民素养的提高与公民生活的改善、社会整体经济的提高、教育的普及等息息相关。人只有温饱解决了才会考虑普及教育,教育普及了才会改善人们素养,当整体素养都提高了心理会产生巨大的变化,那时会出现新的课题和新的心理起伏需要新的心理思维辅导。先写到这里,有什么问题我们共同探讨,我的见解短浅,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犯罪学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院2010届本科学生毕业论文选题诉讼法学系1、 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之探讨2、 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3、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变革与更新4、 替代性解纷程序研究5、 论民事诉讼目的6、 民事诉讼程序与替代性解纷程序之关系7、 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8、 程序公正论9、 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趋向研究10、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研究11、 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之比较12、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13、 论处分权的实现14、 民事审级制度研究15、 论法院调解原则16、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17、 公开审判制度探讨18、 论诚实信用原则19、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研究20、 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21、 论民事诉权的保护及规制22、 论诉权理论的发展23、 论民事上诉权24、 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25、 诉的基本问题研究26、 反诉制度研究27、 既判力理论研究28、 论既判力的效力范围29、 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30、 网络名誉权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研究31、 论管辖权异议权之保障32、 关于民事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33、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研究34、 论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制度35、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36、 论正当当事人37、 论民事诉讼第三人38、 集团诉讼研究39、 论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保护40、 诉讼保障制度研究41、 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之完善42、 论代位权诉讼43、 论股东派生诉讼44、 论债务人异议之诉45、 连带债务之诉研究46、 执行异议之诉研究47、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之研究48、 远程诉讼研究49、 论诉讼欺诈50、 诉讼契约论51、 诉讼保险制度研究52、 诉讼救助制度之完善53、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54、 论民事诉讼的证人制度55、 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研究56、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57、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研究58、 论司法认知59、 论对证据的审核认定60、 论电子证据61、 证据保全问题之研讨62、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构建6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64、 论推定65、 论举证时限66、 诉讼成本及其控制研究67、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68、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构建69、 民事诉讼和解研究70、 缺席判决制度之完善71、 民事简易程序研究72、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73、 海峡两岸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74、 民事诉讼程序之转化75、 民事二审的审理方式研究76、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77、 民事审判流程控制研究78、 民事裁判研究79、 论民事判决的种类80、 民事判决的瑕疵补正81、 论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82、 民事上诉程序研究83、 民事再审制度研究84、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85、 民事非诉程序研究86、 票据诉讼特别程序研究87、 督促程序研究88、 公示催告程序研究89、 破产程序研究90、 论强制执行请求权91、 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92、 民事执行和解研究93、 执行中止论94、 执行救济制度研究95、 民事执行措施的完善与更新96、 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97、 论人民调解98、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99、 论仲裁管辖权自裁原则100、 论仲裁第三人101、 可仲裁性问题比较研究102、 论仲裁的司法监督103、 仲裁员若干法律问题之研讨104、 论刑事诉讼主体105、 论刑事诉讼价值106、 论无罪推定107、 论刑事程序公正108、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关系研究109、 论公开审判的社会效果110、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主义111、 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112、 试论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113、 试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114、 论程序法定原则115、 论审判公开原则116、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117、 直接言词原则的法律保障118、 论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119、 论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120、 论刑事诉讼目的121、 论刑事诉讼结构122、 论刑事诉讼的职能及其相互关系123、 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124、 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与司法独立原则比较125、 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思考126、 论禁止重复追究原则127、 取保候审制度研究较128、 刑事羁押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29、 刑事逮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30、 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研究131、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完善132、 论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制约机制133、 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134、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135、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136、 论辩护人的权利及其保障137、 论刑事申诉制度138、 论刑事代理制度139、 程序性刑事辩护研究140、 试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权141、 论检察权的属性142、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143、 刑事回避制度研究144、 中外回避制度的比较探讨145、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146、 审前程序中的诉权保障研究14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研究14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研究14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150、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比较研究151、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152、 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153、 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154、 程序性裁判问题研究155、 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研究156、 论刑事和解制度157、 论秘密侦查的法律控制158、 刑事错案的原因探析刑事审级制度研究159、 刑事错案的认定及其防控160、 刑事再审的启动条件研究161、 试论对被追诉人的法律救济162、 刑事简易程序的比较研究163、 刑事侦诉问题研究164、 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研究165、 刑事诉讼中侦诉一体化问题研究166、 刑事搜查制度研究167、 论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168、 论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169、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170、 律师会见权问题研究171、 律师的刑事豁免权问题研究172、 论沉默权的法律价值17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17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死刑案件中的具体运用175、 刑事侦查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76、 刑事侦查程序的改革研究177、 海峡两岸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某一方面)178、 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完善179、 对刑事自诉范围的法律思考180、 论陪审制度的完善与落实181、 试论检察机关的抗诉论上诉不加刑原则182、 试论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183、 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主体研究184、 刑事二审程序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85、 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完善186、 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187、 对补充侦查相关问题的思考188、 论普通程序简易审189、 刑事上诉审结构研究190、 刑事第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91、 论立案监督192、 审判委员会存废之管见193、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194、 程序分流问题研究195、 量刑公正与量刑程序改革探讨196、 经济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197、 刑事第二审程序中检察监督职能198、 刑事简易程序研究199、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200、 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201、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取向及制度构建202、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203、 论刑事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204、 论刑事侦查程序中律师的法律地位205、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206、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构想207、 论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208、 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化探讨209、 刑事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210、 侵占案件管辖的法律思考211、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及程序完善212、 对测谎仪证据效力的法律思考213、 论电子证据214、 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215、 证人拒证特权研究216、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217、 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规则218、 论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21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220、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221、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222、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23、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224、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25、 试论被害人陈述226、 论证人证言227、 论言词证据的特性及适用228、 论间接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229、 对刑事证据属性的探讨230、 非法证据的适用和排除231、 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232、 论我国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233、 刑事疑难案件认定的困境及其解决234、 刑事证明标准探讨235、 试论刑事证据的法律性236、 改革我国鉴定启动权的思考237、 刑事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238、 污点证人作证免责制度研究239、 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保障240、 视听资料特征研究241、 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完善242、 论专家证人制度243、 证人保护制度研究24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245、 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明问题探讨246、 从许霆案件分析法院对法律的统一适用247、 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性问题研究——以孙伟铭案件为例的分析248、 民众对适用死刑的认知研究249、 刑事裁判与民众评价250、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裁判策略分析251、 从刑诉角度分析影响性个案(如许霆、杨佳、付成励、邓玉娇案等)252、 论恢复性刑事司法253、 关于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法学系1、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2、 犯罪定义比较研究3、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4、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5、 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6、 论刑法的解释立场7、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8、 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9、 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10、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11、 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12、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13、 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14、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15、 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16、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7、 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18、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19、 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 犯罪的主体范围) 20、 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21、 论违法性认识22、 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23、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24、 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25、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26、 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27、 论紧急避险28、 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29、 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30、 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31、 论主犯/从犯/胁从犯32、 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33、 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34、 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35、 论片面共犯36、 论共同过失犯罪37、 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38、 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39、 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40、 论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41、 论刑种的立法完善42、 刑罚体系研究43、 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44、 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45、 论死缓46、 论罚金刑47、 论量刑的情节及司法适用48、 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自首/立功/假释/累犯49、 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50、 论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法条竞合51、 论某某罪的几个问题(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罪名均可)52、 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53、 论某某罪与某某罪的界限54、 走私犯罪/有组织犯罪/持有型犯罪/毒品犯罪/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淫 秽物品犯罪/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55、 论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56、 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57、 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58、 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59、 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60、 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61、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62、 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63、 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4、 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5、 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6、 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67、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68、 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69、 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70、 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71、 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72、 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73、 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74、 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75、 犯罪的犯罪学分类76、 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77、 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78、 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79、 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80、 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81、 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8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8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宪法与行政法学系1、 论宪法概念2、 “宪法为根本法”命题之辨析3、 论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4、 论宪法至上与法治5、 论宪法的基本精神6、 我国宪法关系初探7、 论宪法关系的特点8、 论基本人权原则9、 权力制约的形态及其比较10、 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1、 论宪法解释的功能12、 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13、 宪法序言法律效力问题研究14、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15、 社会转型与宪法变迁16、 试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17、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18、 我国宪法修改的历程及评价19、 宪法修改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20、 我国宪法修改的模式分析21、 论宪法信仰22、 论宪法权威23、 宪法惯例的生成及特点24、 论宪法性法律25、 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26、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27、 论宪法监督体制28、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问题研究29、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及功能30、 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31、 论宪法与公共权力32、 WTO下的宪政建设33、 近代中国的宪政文化述评34、 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关系研究35、 论宪法的国际化36、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征37、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38、 选举权平等性的理论与实践39、 论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40、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41、 公民投票问题研究42、 宪政语境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问题研究43、 代议制度比较研究44、 试论专职代表制45、 论人大代表的身份46、 论人民代表素质47、 论人大会议制度的完善48、 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及其完善49、 人大会期制度完善问题研究50、 论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51、 选举制度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52、 试论美国的选举制度53、 地方人大党委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初探54、 试论统一战线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55、 试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56、 人民政协地位探究57、 论人民政协的性质58、 试论民主党派参政制度59、 试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60、 试析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问题61、 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的关系初探62、 试论民族区域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63、 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64、 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65、 论我国行政区划的改革及完善66、 论我国的地方制度67、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及其优越性68、 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69、 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70、 论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71、 论中央和地方关系72、 对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评价与展望73、 论基层民主自治74、 试论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75、 论公民76、 论公民意识77、 论公民权与人权78、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的发展79、 论迁徒自由80、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81、 宪法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研究82、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83、 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研究84、 社会转型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85、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问题研究86、 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87、 比较各国环境权的宪法规定88、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宪法依据89、 公民财产权研究90、 论公民的被选举权91、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92、 论新闻自由的界限93、 论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94、 死刑的存废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95、 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96、 “人权”入宪的意义及思考97、 立法平等与平等权的实现98、 平等权的保障与差别待遇99、 论言论自由100、 试析公民结社自由的立法101、 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102、 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保障103、 宪法视域中的“三农”问题104、 论城乡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105、 试析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价值取向106、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107、 论公民基本义务的性质及功能108、 论劳动基本权利的构成109、 论生存权的保障110、 信息安全立法与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协调111、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112、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113、 国家求偿权初探114、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115、 论社会保障权产生的背景116、 论公民控告、检举、申诉权的制度化保障117、 我国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118、 论公民的知情权119、 论表达自由的特征120、 刑事诉讼原则宪法化问题研究121、 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122、 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及其完善123、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124、 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研究125、 论司法权的性质与配置126、 论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127、 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研究128、 论环境权129、 论宗教信仰自由130、 宪法视角的司法改革问题研究131、 论司法独立132、 论人大监督权的理论基础133、 “个案监督”的是与非134、 论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135、 论地方人大的立法权136、 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137、 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权138、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改革问题研究139、 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功能140、 紧急状态的立法研究141、 论紧急状态时期的公民权利保护142、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143、 论总理负责制144、 论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冲突与协调145、 法治政府的标准146、 公众参与与民主政治147、 安乐死与公民的生命权148、 论罢工自由149、 论公民环境权

作业题就不要拿来讨论!!!还说什么饭桌聊天!!!回去跟同学讨论,咨询你的老师!!!

航空犯罪学结业的问题我知道分析]

失败的社会化造成了强烈的反社会性人格,在犯罪诱因的驱使下外化为犯罪行为。当出狱后,社会成员给其贴标签“标签理论”,迫使其实施犯罪行为来排解紧张状态“莫顿的紧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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