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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与环境期刊推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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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与环境期刊推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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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工程学报》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由中国农业工程学会主办的国家一级学术期刊。本刊编委会决定,2000年农业工程学报第6期拟将以英文正文和中文摘要形式集中向国内外隆重介绍中国农业工程科技和教育的发展情况和近阶段的最新研究成果。二、《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双月刊)曾用刊名:(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农业管理科学)1985年创刊,刊发三农研究的最新成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刊发各高校、科研机构的前沿理论成果。本刊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三、《茶业通报》(季刊)创刊于1957年,由安徽省茶业学会主办。交流国内外茶叶科学技术,介绍茶叶商业知识,发表茶树病虫害防治、制茶、茶叶机械、茶叶审评检验、茶叶贸易出口、经营管理、名茶等方面科学研究成果、典型经验及动态。主要栏目:综合、生态、生化、栽培、植保、制茶与检验、经贸。四、《新疆农业大学学报》本刊是新疆农业大学主办的综合性农业学术期刊。主要刊登农业生物技术、作物遗传育种及栽培、植物保护、土壤农化、农业生态、资源与环境科学及基础学科等方面的具有创新性、适用性的学术论文、研究简报、以及反映最新科研成果的快报等,涵盖了农林牧各学科。五、《中国油料作物学报》是由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主办,科学出版社出版,全国唯一的一种有关油料作物专业学术期刊。主要刊登油菜、大豆、花生、芝麻、向日葵、胡麻及其它特种油料作物有关品种资源、遗传育种、栽培生理、土肥植保、综合加工利用以及品质测试技术等方面的首创性研究论文、综述专论等。

农业类从业人员在评职称时需要在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而大多数的农业作者对于期刊级别,期刊种类知识掌握的并不牢靠,选择的期刊如果有误,那么对于评职是毫无用处的,学术堂在这里介绍:农业类的国家级期刊主要指的是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主办的期刊,国家级期刊发表相对普刊来说会难一点,下面学术堂就给大家推荐几本好投稿的农业类国家级期刊  《草业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90年,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主要报道国内外草业科学及其相关领域,如畜牧学、农学、林学、经济学等领域的高水平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发表国内外草业领域创新性的研究论文,刊载学术价值较高的草业科学专论、综述、评论等,探讨草业发展的新理论和新构思,是草业新秀成长的园地,推动草业科学发展的论坛  《农业机械学报》是由中国科协主管、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和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主办的唯一综合性学术期刊,专业范围:农业装备、农业工程、农用能源动力和车辆工程、农业自动化与环境控制工程、农产品及食品加工工程、农机化研究以及有关边缘学科的基础理论、设计制造、材料工艺、测试仪器与手段的综合性论述、研究成果、发展动向研究等  另外,林业科学,农业工程学报,水产学报,水土保持学报,水生生物学报都是优秀的农业类国家级期刊

S 综合性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科学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华北农学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浙江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 扬州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河北农业大学学报 西南农业学报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 河南农业大学学报 吉林农业大学学报 安徽农业科学 上海农业学报 中国农学通报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西北农业学报 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江苏农业科学 江苏农业学报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浙江农业学报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广东农业科学 甘肃农业大学学报 湖北农业科学 新疆农业科学 广西农业生物科学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贵州农业科学 河南农业科学 新疆农业大学学报S1农业基础科学 土壤学报 水土保持学报 土壤 土壤通报 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 水土保持通报 水土保持研究 土壤肥料(改名为:中国土壤与肥料) 生态环境 中国水土保持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S2 农业工程 农业工程学报 灌溉排水学报 农业机械学报 节水灌溉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干旱地区农业研究 农机化研究 中国农机化S3,5 农学,农作物1.作物学报 中国水稻科学 麦类作物学报 玉米科学杂交水稻 棉花学报 中国油料作物学报 大豆科学 种子核农学报 农业生物技术学报 中国棉花 作物杂志 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中国烟草科学 来源于:2008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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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年头读书不都是为了找工作吗,相信我,确定自己要读什么之前首先看看社会发展趋势是什么,哪个行业招聘人多,你百度一下这个专业有哪个公司要的你就知道这个专业是什么情况。

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  业务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农业资源与环境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农业、土地、环保、农资等部门或单位从事农业资源管理及利用、农业环境保护、生态农业、资源遥感与信息技术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农业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生态、资源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农业资源调查与规划、土壤肥力和植物营养与施肥技术、环境监测与评价、生态效益分析、气象观测、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农业资源高效和可持续利用、对农业资源和环境进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备扎实的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农业资源与环境科学的基本理论;  3.掌握农业资源的管理与利用、农业环境保护、土壤改良、生态农业建设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4.掌握农业资源调查、环境质量评价、化学及现代仪器分析、植物营养的研究方法、科学施肥与科学灌溉、农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规划与制图、资源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方法与技术;  5.具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基本知识,了解资源与环境的科学前沿及发展趋势;  6.熟悉资源管理与利用、环境保护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农业资源利用、环境科学与工程、生物学。  主要课程:土壤学、植物营养学、土地资源学、资源遥感与信息技术、农业环境学、农业气象学、生态学、水土保持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科研训练、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一般安排25-30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农学学士  相近专业:园林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农业资源与环境 开办院校北京[比较]中国人民大学[比较]中国农业大学[比较]北京农学院 上海[比较]上海水产大学 重庆[比较]西南农业大学 河南[比较]河南农业大学 山东[比较]山东农业大学 山西[比较]山西农业大学 安徽[比较]安徽农业大学[比较]安徽技术师范学院 江西[比较]江西农业大学 江苏[比较]南京农业大学[比较]扬州大学 浙江[比较]浙江海洋学院 湖北[比较]华中农业大学 湖南[比较]湖南农业大学 广东[比较]华南农业大学 广西[比较]广西大学 云南[比较]云南农业大学[比较]西南林学院[比较]玉溪师范学院 贵州[比较]贵州大学 四川[比较]四川农业大学 陕西[比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宁夏[比较]宁夏大学 黑龙江[比较]黑龙江大学[比较]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吉林[比较]吉林大学[比较]吉林农业大学 辽宁[比较]沈阳农业大学 新疆[比较]新疆农业大学[比较]塔里木大学 内蒙古[比较]内蒙古农业大学 海南[比较]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福建[比较]福建农林大学 甘肃[比较]甘肃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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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农业环境科学学报》,核心期刊,以下是关于杂志的简介,希望有所帮助:《农业环境科学学报》(ISSN 1672-2043,CN 12-1347/S)是农业生态环境领域的全国性学术类科技期刊,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和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联合主办。月刊,大16开,208页。国内外公开发行,全国各地邮局征订,邮发代号6-64。历史沿革:原名《农业环境保护》,于1981年试刊,1982年正式按季度出版,1983年改为双月刊,2003年更为现刊名,2009年变更为月刊。内容形式:主要刊登农业生态环境领域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包括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文章类型包括专论与综述、研究报告、研究快报、学术争鸣等。主要栏目:专论与综述、污染生态、土壤环境、水体环境、畜禽环境、水产环境、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碳氮循环、面源污染、分析方法、环境影响评价。

2016最新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农业科学 S 综合性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科学华北农学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国农业大学学报南京农业大学学报华中农业大学学报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西南农业学报福建农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沈阳农业大学学报西北农业学报扬州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华南农业大学学报河北农业大学学报甘肃农业大学学报江苏农业学报浙江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江西农业大学学报河南农业大学学报吉林农业大学学报安徽农业大学学报上海农业学报云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新疆农业科学浙江农业学报江苏农业科学贵州农业科学四川农业大学学报河南农业科学湖北农业科学东北农业大学学报广西农业生物科学(改名为:基因组学与应用生物学)吉林农业科学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广东农业科学广西农业科学(改名为:南方农业学报)中国农业科技导报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S1农业基础科学 土壤学报水土保持学报土壤土壤通报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中国农业气象中国土壤与肥料水土保持通报水土保持研究干旱地区农业研究中国生态农业学报 S2 农业工程 1.农业工程学报灌溉排水学报农业机械学报节水灌溉农机化研究中国沼气中国农村水利水电排灌机械(改名为:排灌机械工程学报)中国农机化 S3,S5农学(农艺学),农作物 1.作物学报中国水稻科学玉米科学棉花学报麦类作物学报草业学报中国油料作物学报杂交水稻大豆科学核农学报植物遗传资源学报分子植物育种种子作物杂志农业生物技术学报 S4 植物保护 植物病理学报中国生物防治(改名为:中国生物防治学报)植物保护学报植物保护农药学学报农药环境昆虫学报植保检疫中国植保导刊 S6 园艺 园艺学报果树学报中国蔬菜中国南方果树经济林研究北方园艺中国果树热带作物学报食用菌学报 S7 林业 1.林业科学林业科学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学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浙江林学院学报(改名为:浙江农林大学学报)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福建林学院学报世界林业研究西北林学院学报东北林业大学学报浙江林业科技林业科技开发竹子研究汇刊中国森林病虫福建林业科技林业资源管理西部林业科学 S8 畜牧、动物医学、狩猎、蚕、蜂 畜牧兽医学报中国兽医学报中国兽医科学中国预防兽医学报草地学报草业科学蚕业科学中国畜牧杂志中国兽医杂志动物医学进展中国草地学报动物营养学报黑龙江畜牧兽医畜牧与兽医中国家禽饲料工业中国饲料中国畜牧兽医家畜生态学报饲料研究 S9 水产,渔业 水产学报中国水产科学上海水产大学学报(改名为:上海海洋大学学报)海洋水产研究(改名为:渔业科学进展)淡水渔业海洋渔业水产科学大连水产学院学报(改名为:大连海洋大学学报)水生态学杂志南方水产(改名为:南方水产科学)渔业现代化科学养鱼水产科技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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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与环境论文题目推荐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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