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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论文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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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论文奖励办法

北大六、学费 学费为76000元。学生须按学年交纳学费,其中第一和第二学年分别交纳30000元,第三学年交纳16000元。学费须在新生入学报到及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交纳,届时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学费者,将不予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全部学费均由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统一收取。七、奖学金和助学金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法律硕士研究生自第二学年起可以申请学校奖励和法学院接受社会资助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将获得总额为26000元的助学金,即第一和第二学年在深圳就读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1000元助学金,第三学年回本部就读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600元助学金,上述助学金标准均按每年十个月发放,具体由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实施。清华的法律硕士六、录取 复试及格考生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名次为准。总成绩包括两部分,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 录取类别为自筹经费培养(户口和档案将转入清华大学,培养费由本人负担,毕业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择业)、委托培养(培养费由委托单位负担,毕业后回委托单位工作)两种,均须签订相应的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协议书。 我校在2007年计划招生240人(含推荐免试生不超过80人),前两年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学习,第三年回北京校本部学习。七、培养学制为3年,只招收全日制生。 采用学分制。总学分不得低于80学分,其中必修课为35学分。学生须按照法律硕士教学计划和法学院的相关规定选课和考试。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4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八、学位授予 3年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完成实习任务,并完成硕士论文,通过答辩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九、培养费标准 学生须按学年缴纳培养费。培养费总额为6万元。清华的奖学金不知道有多少。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资助拔尖创新人才攻读北京大学博士学位,提升博士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全面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北京大学特设立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现依据《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校长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资助的标准与名额校长奖学金是北京大学设立的荣誉性最高、资助额度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研究生奖学金,也是学校不断完善奖助体系、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校长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1万元/年(含学费5万元、生活费6万元),年限为基本学习年限。实行动态评审,资助年限暂定为一年,一年后进行中期审核,通过者获得下一学年校长奖学金。每位获奖博士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最高可以获得5万元的资助。校长奖学金名额每个年级不超过100人,其中理学部、信息与工程学部不超过90人,人文学部、社科学部不超过10人。二、资助的对象与资格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攻读学术型博士学位的北京大学全日制研究生。1. 免试推荐攻读全日制直博生和不授中间学位的五年制硕博连读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方可参评:(1)我校理学部和信息与工程学部的应届毕业生成绩排名一般在前20%,人文学部和社会科学部的应届毕业生成绩排名一般在前5%;其他院校的应届免试推荐生须具备与之相当的学术能力和水平。(2)综合复试成绩优秀。2.硕转博博士生和公开招考博士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参评:(1)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等。(2)参加过国家重大课题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3)综合复试成绩优秀。三、资助名额的分配与使用校长奖学金候选人名额由自主名额和推荐名额构成。院系可决定自主名额和推荐名额在各类符合申请资格的博士生中的使用分配。对于理学部、信息与工程学部,名额分为自主名额和推荐名额两类;对于人文学部、社科学部,名额均为推荐名额。院系可使用自主名额直接确定奖学金拟获奖人选,校长奖学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仅对自主名额候选人进行审议,同时对推荐名额候选人进行差额投票,最终确定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四、具体工作安排新生的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自免试推荐工作开始时启动,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于每年9月启动、10月评审,第二批次于次年4月启动、5月评审。第一批次针对理工类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不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生,第二批次针对全校硕转博博士生和公开招考博士生,以及人文社科类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不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生。校长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学习成绩、科研方面等信息均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成绩单、论文、书籍、证书的复印件等。各院系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学校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校长奖学金候选人。将《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候选人院系推荐名单》(电子版和纸版)、《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电子版和纸版)以及相关推荐材料(纸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奖助办公室。学校召开校长奖学金专家评审会时,各院系主管副院长(副系主任)须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候选人情况。最终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奖励名单。本通知长期有效,申请人请根据所在院系具体时间安排进行申请。校长奖学金相关政策见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奖助工作”栏。如需咨询具体申请工作安排,请联系所在院系教务老师。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奖助办公室2011年9月

北京大学创立于1898年维新变法之际,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1912年改为现名。1937年南迁至长沙,与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1946年复员返回北平。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2000年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民主思想,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长期以来,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前沿,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先锋作用。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 第一条 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第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卓越人才。第五条 学校坚持自主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第六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主要发展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九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第十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秀学生。学校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学校自主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科专业、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第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具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七)领导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北京大学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推荐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五)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筹措资金,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每届任期五年。学校设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人员。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校长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教授委员任期一般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校在学部、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五)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及其修订案;(二)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三)参与审议学校章程拟定和修订、发展与改革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四)审议学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的总体方案、重大项目及协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社会合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五)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争取资源的规划或者计划,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六)监督和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校务委员会委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二)校党委书记、校长及相关校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三)认同学校使命、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组织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四)杰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党委、校长推荐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三十条 学校设监察委员会,由校纪委委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对学校机构及人员实施监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学校机构及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决定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四)受理学校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法依规维护其权益。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学校监察室是监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学校制定监察委员会章程。监察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学部、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学部由相关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组成。医学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授权医学部主任全面负责学校医学教育、科学研究、附属医院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第三十五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拟订,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四)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学院(系)的设立还须满足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的课程的条件。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长(主任、所长)一名。院长(主任、所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院长(主任、所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单位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本单位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依据学校核定的职数,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配置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开展工作。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设院(系、所、中心)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其中,涉及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院(系、所、中心)务会议由院长(主任、所长)主持,成员由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第六章 资产、财务第四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实施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两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一)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人士;(二)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校友代表制度,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北京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社会参与制度。实行信息公开;坚持校务委员会校外委员制度;设立名誉校董,聘请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担任;设立国际咨询委员会,聘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并具有较高威望和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国际知名人士担任委员。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创建和参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社会组织交流与合作的网络,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第四十八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形,徽志中心“北大”二字由三个人形图案组成,上下排列、左右对称;外环上方是大写 “PEKING UNIVERSITY”,下方是“1898”字样。学校标准色为北大红。第五十条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印有毛泽东题写的“北京大学”。第五十一条 校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泽东题写的“北京大学”,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第五十二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4日。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上级核准。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本章程提出解释说明文本;(二)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四)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化工大学论文奖励办法

科研论文的奖励办法就是直接按照你的排名来进行奖励的

这种科研论文奖励的办法都是以金钱的形式或者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数据来自北京化工大学招生网,可靠可信。

在双非大学一篇中科院一区的SCI论文可奖励3-5万元,而在985高校同样期刊的一篇论文也许只奖励1万元。部分冲刺“ESI 1%或1‰”学科的专业,对于论文还有额外30%的奖励提升,引用则是一次50元。硕士生、博士生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和老师的科研奖励不同,得看学校是否有相应政策。但是,研究生发放高水平的论文后,可以评选高一层级的学业奖学金。同时,可申报学校各类奖学金,比如985高校的校长拔尖奖学金博士生特等是6万元/年。论文种类专题型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论辩型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综述型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综合型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

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奖励办法

科研论文的奖励办法就是直接按照你的排名来进行奖励的

这种科研论文奖励的办法都是以金钱的形式或者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有奖励。评选为优秀论文可能会被保送学习,也可以刊登在有影响力的杂志上,还有现金奖励,但是名额有限。评选为优秀论文是困难的也是优秀的。

科研论文奖励办法对,如果你知道这是为什么的话,你可以当时见面问一下别人,他们都是会给你奖励的

北京工商大学论文奖励办法

几易其稿,终于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在撰写论文的最后阶段,时常想起几年来指导、帮助、关心和爱护我的老师、同学、亲人和朋友,近三年的学习和论文研究也倾注了他们的心血,唯有向他们表示深深的谢意,才能表达我的感恩之心。特别要感谢的是我的指导老师—谢志华教授,感谢他在课程学习阶段和论文选题、撰写、修改过程中,所给予的耐心指导与亲切关怀。他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科学的工作方法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品格将使我受益终生!转眼间,在北京工商大学的学习、生活就过去了,三年间给我留下了太多的美好回忆,优秀的老师和热心的同学,美丽的校园环境和积极奋进的学习气氛更是让我对学校充满了无限的感激!最后,特别感谢我的家人,为了让我能够顺利完成研究生学业,他们的不断鼓励与支持,使我总是充满信心,他们的期望和理解是我不断前行的动力。对于本文中所引用资料的众多作者们,在此一并表示感谢。要感谢的人很多,总担心有所遗漏,感谢所有帮助和关心我的人。

写论文的时候一定要抓住自己研究的。一些方向,还有就是一定要有具体的实验数据。还有自己的一些实验的理论,一定要可以支撑自己的论文。这样的话,在线的比较的好,而且论文,一定要注意重复率的检查,禁止重复率过高

应会有影响吧

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奖励办法文件

科研论文的奖励办法就是直接按照你的排名来进行奖励的

有奖励。评选为优秀论文可能会被保送学习,也可以刊登在有影响力的杂志上,还有现金奖励,但是名额有限。评选为优秀论文是困难的也是优秀的。

科研论文奖励办法对,如果你知道这是为什么的话,你可以当时见面问一下别人,他们都是会给你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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