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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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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方法有哪些

传统曾经遭到意识形态的阉割,以致于我们除了做些典籍的贵族式研究,很难看到传统的踪影。以前的国学热仍旧是一种旁观者式的复归传统,毕竟我们的习俗、文化传承方式,以及各类文物被文革所破坏。如今,长期处于“传统”迷惘的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又要面对全球化的冲击。看到很多人为中国加入全球化而欢欣鼓舞,心中颇多感慨。要知道,传统的困境又将进入“全球化”旗帜下西方现代文明的“合法”侵袭。本来,任何文化尤其弱势文化在全球化面前不堪一击,中国的情况更是如此。为了保护自己的传统,很多国家都有文化委员会(Council),包括西方国家,还有相关的法律,这是政府层面的。反观中国,政府除了由于某些领导人的偏好做些弘扬民族文化的表示,并没有对传统文化做真正的、全面的考虑和保护。比如,古籍出版大量依靠市场选择,若大的中国对于自己悠久的文化典籍竟只有400万人民币的政府资助,何等的悲哀!地方政府也仅仅为了旅游来假造历史,对地方风俗、古迹的保护非常有限。传统文化类学术机构的正常运作缺乏资金和规范,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学者像中国这样忙于建立所谓的新学科,在处理传统学科与现代课程的关系方面缺乏经验。藏于民间的传统文化,一天天衰弱,学者与民间的关系还是那么遥远。希望政府、学术机构(学者)和民间力量合作,在全球化进程中保有并丰富我们的传统文化。谈了两个问题,一是对中国古典文献学学科内涵的认识。该学科是在目录学、版本学、校勘学等传统学科的基础上,吸收现代文献学理论与方法而形成的学科。其内涵包括以下层次:传统的“小学”层面;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柢之书,即中国文化元典;历史地理学和官职等;在此基础上,才进入各个历史阶段、各种体裁的专门研究。二是研究中国古典文献学、培养古典文献学专业研究生的体会。首先要热爱本专业,认识所从事专业的重要性。该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一定要通过古籍整理的实践培养研究生。一、对中国古典文献学学科内涵的认识 中国古典文献学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说它古老,是因为它涉及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文化典籍,而对古代文化典籍的研究,太遥远的不说,从孔老夫子序《书》、记《礼》、正《乐》、订《诗》、解《易》、作《春秋》算起,少说也有两千五六百年的历史了。但是中国古代文献学家大多偏重于实践,不重视理论的探讨,所以除了唐初刘知几《史通》、清代章学诚《文史通义》《校雠通义》等少数几部带有理论探讨性质的著作之外,最早的文献学理论著作要算郑鹤声出版于1933年的《中国文献学概要》(商务印书馆)。但作为一门学科体系的确立,才是近二十年的事。所以它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各家的认识并不一致,这一点,我们从全国高校研究生招生目录的古典文献学专业方向设置方面可以大致了解。 正因为古典文献学是有关中国古代文化典籍的研究与整理的学科,因此与古代文化各个分支的研究都有密切的关系,比如中国古代文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代哲学、中国古代史学、考古学等学科的研究内涵都与中国古典文献学有重合的部分。但是既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一定有自己独特的内涵。 我的理解,中国古典文献学是在目录学、版本学、校勘学等传统学科的基础上,吸收现代文献学理论与方法而形成的学科,它为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代文学以及其它涉古学科提供有关典籍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文献处理方法。所以它更测重“横”的规律的探讨,而不是像古代文学那样更重视“史”的规律的研究。就其内涵的层次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层次:第一是传统的“小学”层面,即目录、版本、校勘,文字、音韵、训诂,这是古典文献学的基础。第二层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柢之书,即中国文化元典,像《尚书》《周易》《诗经》《左传》《老子》《论语》《庄子》《孟子》《荀子》《楚辞》等。第三是历史地理学和官职等,吕思勉曾说,历史地理学和官职之学是研究中国学问的两把钥匙。在此基础上,才进入各个历史阶段、各种体裁的专门研究。第四层是古典文学研究的基础学科,包括:古典文学基本资料的整理,如文学作品总集、历代作家别集的校点、笺注、辑佚、新编;作家、作品基本史料的整理研究,如撰写作家传记、文学活动编年、作品系年、以及写作本事、流派演变的记述与考证等;基本工具书的编纂,如古代文学家辞典、文学书录、诗词曲语词辞典、戏曲小说俗语辞典、文学典籍专书辞典、断代文学语言辞典等。这些研究是各类专题研究赖以进行的基本条件,具有相对的长期稳定的特点。中国古典文献的内容如此之多,而且都是专门之学,一个人当然不可能样样精通。即使那些通人硕儒也是学有专攻的。但是在个人专门从事的学科方向上,力求“辨彰学术,考镜源流”,能够处于较前沿的境地。所以,作为浓缩了中国古典文献学各层次知识的《古典文献学》这门课,应当是硕士研究生的理论必修课。学习这门课的目的,就是要关注、跟踪相关学科的进展情况。这样,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涉及到某一方面的问题,可以知道到哪里去寻找最重要、最权威的资料。二、研究中国古典文献学、培养古典文献学专业研究生的体会首先要热爱本专业、了解学习本专业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专业和经济效益关系十分密切。申请科研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申报科研奖励,几乎每一项填表工作都有“能否创造经济效益”的问题。对研究学习古典文献学专业的人来说,遇到这类表格,往往十分尴尬,不知不觉当中,对自己所从事的专业的意义产生了怀疑,减少了学习的信心。所以,应当给同学讲清楚,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传统是它的根。传统典籍,则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因而传统文化的研究是一项寻求民族之根、筑造民族灵魂的伟大工作,它是社会主义新文化大厦的基础。中华民族,历经数千年而其文明传承没有间断,民族文字、民族典籍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试想,如果我们用的不是方块表义汉字,而是拼音文字,那么,我们面对粤语写的小说、吴语写的诗歌、闽南语写的散文等,恐怕只有经过九曲重译才能略知其大意一二。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说我们都是炎黄子孙,我们都是一个民族,那是无法理解的。中国古典文献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谓实践性强,主要指的在大量阅读原典基础上的整理实践。理论再多,那怕讲的头头是道,不亲自拿着古籍字酌句斟,午夜篝灯,残宵不倦,最终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硕士研究生期间,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仔细地校勘一些古籍,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使研究生沉潜到典籍的最低处,了解它生成的最细微因素,就如同从事生物研究者对其研究对象进行细胞解剖一样。当然,中国古典文献学并不排斥理论,实际上,没有理论,我们面对的古籍只能是一盘散沙。聚沙成塔是理论的伟大魔力。当前的中国古典文献学界,理论的建树处于低谷。古典文献学的学习和研究应当努力摆脱对一切现成理论的依傍,尽量从材料中发现问题。研究者应当沉潜于史料的宝藏之中,并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提炼出理论结晶。研究的灵感应当来自典籍本身,不是用实证去证实现成的理论,而是从大量的古籍整理实践中提炼出自己的理论。

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历史研究方法有七种历史是一门可研究性较强,同时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学科。历史研究的方法主要可以从一下几方面入手:1,进行一定研究历史理论的学习,了解研究历史的一定方法和技巧。  70-80年代以前,均以重要艺术家和艺术作品为对象,以艺术派别和艺术风格作为历史叙事的核心概念。到80年代,把美术品放在社会,经济,思想史的大环境中区观察,。  一,历史研究的基本方法是搜集史料和考订史料的方法 古往今来的历史学著作,凡足以名家的,都有其共同点,即:具有丰富的内容,这种丰富的内容一是材料多,二是材。  历史研究有其独特的魅力。历史研究的魅力在于:哲学研究止于思辨和教训,容易“徒托空言”,而历史研究因其叙述历史事实而更容易显示出“深切著明”的效应。历史。  教育调查研究中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手段),也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基本方法。  一,科学理论报价 二,基多少础研究 三,价格责任感与现实感 多少钱 四,日记描述法 五,费用比率测量 六,访谈调查 价格 七,A教育实验是一种自然科学实验活动 C教育实验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活 D。  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在政治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政治制度,。  教育科学的历史研究方法的基本特点孙铭宇 1,历史性:表现在贝弗利研究对象上,研究过程上。 2,具体性:在丰富而具体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探寻规律。 3,以逻辑方法为主。  比较研究法就是对物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的研究与判断的方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  教育科学研究大致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1,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的萌芽时期 又称直觉观察时期。一般认为,这一时期是从古希腊持续到16世纪。这一时期,人们还不能对。  行动研究法是一种适应小范围内教育改革的探索性的研究方法,其目的不在于建立理论,归纳规律,而是针对教育活动和教育实践中的问题,在行动研究中不断地探索,改。本文地址:生活知识频道,楚汉网—湖北本地生活服务平台,捕捉湖北武汉生活大小事件动态,时时分享热点资讯,以及提供湖北各地吃喝玩乐,相亲交友,人才招聘,房产买卖,农产品批发,团购旅游门票,热点娱乐事件等一站式资讯。让您了解湖北的方方面面;另外,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本站资讯请保留本文地址。

重述法史,是法史学科的自我革命和完善,是在充分尊重以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对的,修正错的,创立新说,力图更加全面、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中国秦汉以后的法律体系,就法律效力层级来说,由最高法典、基本法律和可变通之法三个层级构成,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有相似之处。古代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编纂的经验,对于完善当代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论述争议较大,大体上有五种不同观点,即“律令体系”说、“礼法体系”说、“六法体系”说、明清“律例体系”说和“典例体系”说。对“法律体系”的内涵理解不一,阐发的角度不同,考察古代立法占有的资料多寡,是导致认知差异的主要原因。现存于世的古代司法文献汗牛充栋,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两种类型:一是规范、指导狱讼活动和总结司法经验的文献,我们称其为司法指南类文献。二是:判牍和古人编纂的案例集。以往的研究中,对司法指南类文献涉及甚少,对于判牍案例类文献,又存在重案例、轻判牍的倾向,这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因此,两者必须结合起来。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方法有

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传统曾经遭到意识形态的阉割,以致于我们除了做些典籍的贵族式研究,很难看到传统的踪影。以前的国学热仍旧是一种旁观者式的复归传统,毕竟我们的习俗、文化传承方式,以及各类文物被文革所破坏。如今,长期处于“传统”迷惘的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又要面对全球化的冲击。看到很多人为中国加入全球化而欢欣鼓舞,心中颇多感慨。要知道,传统的困境又将进入“全球化”旗帜下西方现代文明的“合法”侵袭。本来,任何文化尤其弱势文化在全球化面前不堪一击,中国的情况更是如此。为了保护自己的传统,很多国家都有文化委员会(Council),包括西方国家,还有相关的法律,这是政府层面的。反观中国,政府除了由于某些领导人的偏好做些弘扬民族文化的表示,并没有对传统文化做真正的、全面的考虑和保护。比如,古籍出版大量依靠市场选择,若大的中国对于自己悠久的文化典籍竟只有400万人民币的政府资助,何等的悲哀!地方政府也仅仅为了旅游来假造历史,对地方风俗、古迹的保护非常有限。传统文化类学术机构的正常运作缺乏资金和规范,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学者像中国这样忙于建立所谓的新学科,在处理传统学科与现代课程的关系方面缺乏经验。藏于民间的传统文化,一天天衰弱,学者与民间的关系还是那么遥远。希望政府、学术机构(学者)和民间力量合作,在全球化进程中保有并丰富我们的传统文化。谈了两个问题,一是对中国古典文献学学科内涵的认识。该学科是在目录学、版本学、校勘学等传统学科的基础上,吸收现代文献学理论与方法而形成的学科。其内涵包括以下层次:传统的“小学”层面;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柢之书,即中国文化元典;历史地理学和官职等;在此基础上,才进入各个历史阶段、各种体裁的专门研究。二是研究中国古典文献学、培养古典文献学专业研究生的体会。首先要热爱本专业,认识所从事专业的重要性。该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一定要通过古籍整理的实践培养研究生。一、对中国古典文献学学科内涵的认识 中国古典文献学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说它古老,是因为它涉及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文化典籍,而对古代文化典籍的研究,太遥远的不说,从孔老夫子序《书》、记《礼》、正《乐》、订《诗》、解《易》、作《春秋》算起,少说也有两千五六百年的历史了。但是中国古代文献学家大多偏重于实践,不重视理论的探讨,所以除了唐初刘知几《史通》、清代章学诚《文史通义》《校雠通义》等少数几部带有理论探讨性质的著作之外,最早的文献学理论著作要算郑鹤声出版于1933年的《中国文献学概要》(商务印书馆)。但作为一门学科体系的确立,才是近二十年的事。所以它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各家的认识并不一致,这一点,我们从全国高校研究生招生目录的古典文献学专业方向设置方面可以大致了解。 正因为古典文献学是有关中国古代文化典籍的研究与整理的学科,因此与古代文化各个分支的研究都有密切的关系,比如中国古代文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代哲学、中国古代史学、考古学等学科的研究内涵都与中国古典文献学有重合的部分。但是既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一定有自己独特的内涵。 我的理解,中国古典文献学是在目录学、版本学、校勘学等传统学科的基础上,吸收现代文献学理论与方法而形成的学科,它为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代文学以及其它涉古学科提供有关典籍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文献处理方法。所以它更测重“横”的规律的探讨,而不是像古代文学那样更重视“史”的规律的研究。就其内涵的层次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层次:第一是传统的“小学”层面,即目录、版本、校勘,文字、音韵、训诂,这是古典文献学的基础。第二层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柢之书,即中国文化元典,像《尚书》《周易》《诗经》《左传》《老子》《论语》《庄子》《孟子》《荀子》《楚辞》等。第三是历史地理学和官职等,吕思勉曾说,历史地理学和官职之学是研究中国学问的两把钥匙。在此基础上,才进入各个历史阶段、各种体裁的专门研究。第四层是古典文学研究的基础学科,包括:古典文学基本资料的整理,如文学作品总集、历代作家别集的校点、笺注、辑佚、新编;作家、作品基本史料的整理研究,如撰写作家传记、文学活动编年、作品系年、以及写作本事、流派演变的记述与考证等;基本工具书的编纂,如古代文学家辞典、文学书录、诗词曲语词辞典、戏曲小说俗语辞典、文学典籍专书辞典、断代文学语言辞典等。这些研究是各类专题研究赖以进行的基本条件,具有相对的长期稳定的特点。中国古典文献的内容如此之多,而且都是专门之学,一个人当然不可能样样精通。即使那些通人硕儒也是学有专攻的。但是在个人专门从事的学科方向上,力求“辨彰学术,考镜源流”,能够处于较前沿的境地。所以,作为浓缩了中国古典文献学各层次知识的《古典文献学》这门课,应当是硕士研究生的理论必修课。学习这门课的目的,就是要关注、跟踪相关学科的进展情况。这样,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涉及到某一方面的问题,可以知道到哪里去寻找最重要、最权威的资料。二、研究中国古典文献学、培养古典文献学专业研究生的体会首先要热爱本专业、了解学习本专业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专业和经济效益关系十分密切。申请科研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申报科研奖励,几乎每一项填表工作都有“能否创造经济效益”的问题。对研究学习古典文献学专业的人来说,遇到这类表格,往往十分尴尬,不知不觉当中,对自己所从事的专业的意义产生了怀疑,减少了学习的信心。所以,应当给同学讲清楚,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传统是它的根。传统典籍,则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因而传统文化的研究是一项寻求民族之根、筑造民族灵魂的伟大工作,它是社会主义新文化大厦的基础。中华民族,历经数千年而其文明传承没有间断,民族文字、民族典籍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试想,如果我们用的不是方块表义汉字,而是拼音文字,那么,我们面对粤语写的小说、吴语写的诗歌、闽南语写的散文等,恐怕只有经过九曲重译才能略知其大意一二。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说我们都是炎黄子孙,我们都是一个民族,那是无法理解的。中国古典文献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谓实践性强,主要指的在大量阅读原典基础上的整理实践。理论再多,那怕讲的头头是道,不亲自拿着古籍字酌句斟,午夜篝灯,残宵不倦,最终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硕士研究生期间,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仔细地校勘一些古籍,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使研究生沉潜到典籍的最低处,了解它生成的最细微因素,就如同从事生物研究者对其研究对象进行细胞解剖一样。当然,中国古典文献学并不排斥理论,实际上,没有理论,我们面对的古籍只能是一盘散沙。聚沙成塔是理论的伟大魔力。当前的中国古典文献学界,理论的建树处于低谷。古典文献学的学习和研究应当努力摆脱对一切现成理论的依傍,尽量从材料中发现问题。研究者应当沉潜于史料的宝藏之中,并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提炼出理论结晶。研究的灵感应当来自典籍本身,不是用实证去证实现成的理论,而是从大量的古籍整理实践中提炼出自己的理论。

重述法史,是法史学科的自我革命和完善,是在充分尊重以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对的,修正错的,创立新说,力图更加全面、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中国秦汉以后的法律体系,就法律效力层级来说,由最高法典、基本法律和可变通之法三个层级构成,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有相似之处。古代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编纂的经验,对于完善当代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论述争议较大,大体上有五种不同观点,即“律令体系”说、“礼法体系”说、“六法体系”说、明清“律例体系”说和“典例体系”说。对“法律体系”的内涵理解不一,阐发的角度不同,考察古代立法占有的资料多寡,是导致认知差异的主要原因。现存于世的古代司法文献汗牛充栋,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两种类型:一是规范、指导狱讼活动和总结司法经验的文献,我们称其为司法指南类文献。二是:判牍和古人编纂的案例集。以往的研究中,对司法指南类文献涉及甚少,对于判牍案例类文献,又存在重案例、轻判牍的倾向,这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因此,两者必须结合起来。

一、社会调查法   这是《调研报告》最大的特色所在,也是对法学传统理论研究方法的突破。《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的是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访问调查   访问调查的主要优点是灵活方便弹性大,可适用于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调研报告》一文采用无结构式访问调查中的重点访问与深度访问的方式,主要对30余位受访对象进行深度访谈,这些受访对象的资格一般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对沉默权有所了解的公检法司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但《调研报告》在采用访问调查方式的时候,在其对调查结果的评述中并未将被“深度访问”的对象的意见单列出来,更没有对在进行深度访问过程中所取得的超出原先设计的问题之外的新信息新收获在文章中予以阐述。因为不论调查者的思维有多缜密,在与受访者面对面的访问调查中总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新收获,若能将这些收获也在文章中稍作提及,将会使文章内容更丰富也更具说服力。   2、问卷调查   由于访问调查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费用较高,所需人力和时间较多,从而对规模即“量”产生限制性影响,因此为获得较全面客观的结果,多采用将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调研报告》一文正是将这两种方式同时结合运用的范例。其在调研中共分发问卷423份,收回有效问卷400份,其中公安人员45份,检查人员69份,法官40份,律师27份,教学科研人员82份,普通居民137份。通过这种定量的研究方法,确保了调研方法的科学性。   《调研报告》一文通过对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的结合运用,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对调研结果所起的重要作用:①用具体详实的数据为“沉默权在中国”这一课题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证资料。如对“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这一问题,调查者就以具体数据进行说明:“绝大多数(平均占7%以上)的被访者对沉默权‘知道’或‘知道一点’,只有极少数被访者(平均只占3%)对沉默权一无所知,这说明我们对沉默权的的启蒙与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②为理论设计提供依据。《调研报告》一文在第四部分“中国沉默权的规则设计”部分对沉默权规则的微观设计与实施沉默权的配套措施均做了一定理论上的阐述。可以说,这部分理论的升华完全是基于前述对沉默权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如在对我国的沉默权规则应当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适用,其就以调研结果对之进行阐述:“调查统计揭示,今后我国在制定沉默权规则时,沉默权的使用范围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应予适当的限制(有71%的被访者持此观点);沉默权的适用阶段应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此阶段在诉讼三阶段中的赞成比例最高),或者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予适用(有43%的被访者这样认为)。”   由此可见,调查研究方法是最具客观性及科学性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只有这种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二、统计分析法   《调研报告》一文运用数理统计学的方法对调查所获的庞杂的数字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为理论推断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与支持,其运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单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调研报告》采用的是定类变量,其取值只为类别属性——职业,即其只将调查对象分为公安人员、检查人员、法官、律师、教学科研人员和普通居民这六类,对每一个具体变量并无大小、程度之分。同时,从其收回的问卷数量可以看出,普通居民是出现频次最高的变量值,为137份,即Mo=普通居民,其异众比率Υ=(N-fmo)/N=(400-137)/400=6575。这说明众数“普通居民”并不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即其余各个变量均占有一定比例,可反映出本次调查在对象的选取上是顾及各类调查对象的深度及广度,从而避免片面性,较具客观性。   2、推断性统计分析   推断性统计分析是根据样本资料对总体的特征进行推断。《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通过样本对总体的未知参数进行估计的参数估计中的总体成数的区间估计法。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的价值评判”中,其调查结果显示有80%的律师认为沉默权是一项好制度,若以收回的27份律师问卷调查为样本,同时假设该调查的置信水平为95%,则P=80%=8,F(t)=95%,t=96,n=27,则总体成数的置信区间是8±15,即65%—95%。由此可见赞成沉默是一项好制度的律师有65%到95%的比例。因此,用此方法可以对其他未被调查的律师的意见情况进行一个总体估计评判,从而未沉默权的理论分析提供更广阔的依据空间。  三、逻辑思维方法   理论思维是社会科学研究过程的后期阶段,其特点是在对文献资料或实证资料整理简化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思维加工,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综观《调研报告》一文,可以看到其在形式逻辑上主要采用了归纳的方法。《调研报告》采用的是不完全归纳法,其只是对某类对象的部分进行调查,据其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论出该类对象的全部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这就是不完全归纳法。在本篇调查报告中,这种方法的运用比比皆是。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中,对“沉默权是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一问题 ,在所有被访者中有41%认为不是,22%回答不知道,只有37%的人认为是,可见作出准确判断的被访者比例并不高,从而推出“我们的普法与政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的结论。可以说,归纳方法的运用,是一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过程,在调研中这种方法的应用尤其重要,可以使调查结果具有真实性与可信性。  四、组织移植的法律移植方法   组织移植原是生物学中的概念,将其引入法学领域,用以类比研究法律移植问题。法律移植是指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机制和操作技术,纳入本国的法治体系中。其存在着与器官移植相类似的问题——“成功地为受体所接受”地问题。我国的许多法律存在着未经深思熟虑就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简单移植过来,造成异体排斥使许多法律移植失败的情况。为了改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必要进行法律移植,而沉默权的引入就是法律移植方法的体现。我们知道,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最早使源于罗马法,后来逐渐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引入沉默权只是近几年的事。因而就产生了沉默权在中国的可适应性问题,即中国社会现有的土壤是否真正适合沉默权这一“舶来品”的生长。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不断完善自身的进程中,也意识到应引入国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即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同时也认识到不能盲目引进,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以及导致这些缺陷的可遗传的“人文基因”(即社会环境),然后寻找和培育可以用来替代和改良“人文基因”的优良基因或方法。于是,在对沉默权进行正式规范之前对其进行一定的调研,发掘其在中国的可适性有多大及完善该制度的措施就显得相当必要且重要。但不管怎么说,采用法律移植的方法引入沉默权,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条相当便捷的途径,同时也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具有相当的研究价值。  五、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通常所说的“实证分析”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会分析方法”。所谓“经验实证方法”是按照社会学本身的模式,将法律实施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对这些现象作出社会学解释的方法。可以说,在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实证分析方面,社会分析方法是最基础、最普遍的一种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   在《调研报告》一文中,其在整体上采用的就是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设计“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以及“沉默权在中国:是奢侈品吗”这三个大问题再辅以各个具体的小问题来完成这一次实证调研工作。用实证分析法来研究法学并不多见,常用的是价值分析法(下文将具体阐释),而实证分析法的作用就在于,以《调研报告》为例,通过具体亲身的调研工作能获取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可以真正对社会各界对沉默权的真实看法有个大致把握,而这些素材是法学研究者坐在书房里所无从知晓的。而且,也只有通过这种亲身的调研,才能知道引入沉默权制度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法学研究就应该是源于实践而高于实践,若脱离实践,只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在法学界最早对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进行划分的实证主义法学鼻祖边沁就极力主张法学研究应以实然法为主。实际上,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改革本身必然要作用于社会,也会构成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学研究者如果仅仅将观察视野局限在法律规则本身,就会忽视大量的制约法律实现的社会因素。就刑事司法制度的实施而论,目前中国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刑讯逼供,这就使对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的研究成为必要。可以说,刑讯逼供本身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甚至与刑事诉讼法直接相违背。但是,它为什么发生且相当普遍,这就不仅涉及到刑事诉讼立法本身不严密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问题,因此,要对这一问题作出解释分析,就必须采用诸如数据统计分析、访谈、社会调查等经验分析方法,以较为精确的方式观察某一法律现象的现状、成因和发展轨迹,发现制约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具体社会因素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通过这样的分析,法学者可以为人们提供有关某一问题动态的、立体的、定量的解释,使得自己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尽可能接近客观实际情况。这就如医学上诊断与治疗的关系一样。社会学的分析就好比医生对病情进行诊断,这一工作应尽可能精确,使得有关病症的病理、程度、成因得到准确的分析。至于治疗甚至手术活动,则属于建立在“知”之上的“行”的范围了。  六、价值分析法   价值分析法是与实证分析法相对应的研究方法。法学者通常用它来论证某一原则、规则、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现象的非正义性。价值分析法属于规范性方法的范畴,所谓规范性方法是找出既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并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即归于“应然”(ought)的范畴。对于实然与应然,我认为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它们是相互关联补充的,应然是以实然为基础,实然以应然为归宿。就《调研报告》而言,其前三部分显然采取的是实证分析法,而第四部分则是明显的价值分析法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方法有哪些特点

一 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二 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三 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包括以下六种1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2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在政治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3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4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语言的转向”之后出现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语言进行分析,并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的哲学问题。5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是运用语义区分量表来研究事物的意义的一种方法。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

转一篇论文供参考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   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完全依附于“礼”,因而始终不能获得自己的独立生命,其实质应可认为“法”是载体,“德”是内容。法要服务于德,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可见,用法可以,但不能动摇或危及封建社会的亲情等级、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传统的“德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专制统治,将“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无常”便是典范。法律并以此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使人心悦诚服的接受“礼”的统治。由此,道德生活则是人性的最高体现,而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家庭则是道德生活的主要场所,家庭是“仁心”、“仁性”的发端处,人们近而可以在社会中进行道德实践,因为社会道德与家庭道德则是完全相贯通的。  中国封建法律实施的一个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执行森严有序的社会身份制度。身份就是“名份”,是人的社会地位的规定,或指人的社会家族地位、身份地位在古代中国这种身份关系社会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所谓的“礼制”。先秦时期法的内容及作用几乎都是用来规定道德礼仪的,或者说“礼”就是当时的“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  道德和法律如此密切相结合相互渗透,以致于形成道德——法律一体化。把道德教化作为治国平天下的根本,这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之处,为古今圣贤所称赞。当然也有负面作用,并通过各种形式顽强表现出来:一是道德泛化。即道德在发挥社会功能时,超出自己的功能界限侵入法律进而在诸多领域取代法律,颇有道德万能之意味。这样又导致另一恶果,道德无形中被取消。因为如上所述道德的领域既然是无限的,但其功能则是极其有限。一旦使之越出其功能界限,用其解决社会的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乃至经济、科学、文化、军事、教育、外交等领域的问题,就必然无能为力,因而最终导致道德被取消。尤其必须指出,这又常常导致用政治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问题。当然,中国传统的道德法律文化也无力满足于当代社会和当代人的需要,因为中国法律历来缺乏欧洲古老而发达的自然法精神,缺乏契约精神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是和法制现代化相冲突的,甚至在某些领域阻碍着法制现代化建设诸方面的总体平衡。这种冲突又具体表现在: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商品经济机制的形成;家族主义精神唯上从众的习俗性道德行为方式与建设现代化民族政治相悖;重道德目标轻客观真实的思维定式和现代科学精神难以契合,其思维领域漠视甚至排挤科学技术,造成科学精神、探索、怀疑意识的空白;重协调轻进取的人格理想,平实而严苛的道德理想主义同人的解放相对立,因为法律控制型的道德规范脱离实际,要求过高、过严,而且把道德发展成与人的本性、人的欲望、人的需要针锋相对的地步,如封建的“三从四德”。这样一来,不可避免的出现道德异化,道德的本质发生蜕变,道德的纯洁和高尚在封建专制之法的压抑下也无从谈起。再有,用道德手段来处置犯罪行为,使得一些人尤其是政府官员在“检查深刻”、“态度较好”等幌子下,逃脱了本应受到的制裁,而法律的尊严就在这富有道德意味的气氛中受到亵渎。  古代道德法律的调整内容主要又是身份制之下的亲情关系与现代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背道而弛。在此之下,传统法律中的伦理道德模式是“上下有等,尊卑有序”。“尊”的一方享有特权,“卑”的一方受尽屈辱,如“大不敬”、“不敬”、“不孝”的重罪规定。古代法律中推崇亲情关系,把人情味视为人际关系和法律中最有价值的东西。不可否认,亲情关系有比契约关系更迷人之处。然而,传统的亲情关系局限在狭小的圈子里,对圈子内人的感情与圈子外人的感情相映成趣,如“亲亲相隐”、“子为父复仇”、“八议”等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亲情关系带来的另一弊端:蔑视社会正义,无视法律尊严。它使机会不平等,使正义得不到伸张,使庸者占据高位。并且还加剧了为历代执政者头痛的社会病——人情大于法。对于亲情关系的过分倚重,对明确规定权利义务的漠视,使得一些人因义务的模糊而非常方便的贪奸取巧。另一类人,则因权利的模糊而在他人的侵权面前有口难辩。群众因此矛盾丛生,合作变的非常困难。更严重的是伦理道德法律构筑下的亲情关系把人际关系的重担全压在“亲情”之上,及易导致情感的功利化,反而使纯洁的友情、爱情、人情变的稀缺匮乏。  法律规定下的身份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不可能是互利的,而只能是对权利义务的片面规定。一方面在身份制下,人不得视为一个人,而始终是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因而一般人对他身处其中的团体只能具有功能意义,只能无条件的尽义务,谈不上独立的价值和权利。“为家族尽孝”,一些西方学者惊讶,中国人对家族义务之重,达到了没有个人利益可言的地步,以至于出现“杀子孙”的合法化的现象。至于个人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则根本谈不上,惟有“尽忠”,“君让臣死臣不敢不死,君让臣三更死臣不敢五更亡”。另一方面法律中的身份制度对人的社会地位规定是“上下有等,贵贱有别”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取决了人们在家族等特定团体中具有的身份,在社会等级结构中占据的地位,在庙堂之上者享有的种种特权,在下者背负无尽的义务。如“准五服以制罪”、“上请”、“官当”、“缘坐”、“株连”等法律制度的规定。所谓人际关系的和谐,不过是上下有等、贵贱有别的同义语,美德往往沦为对高贵者的卑微服从。可见在这种法律制度下无论是个人与家族、国家还是人与人之间很难谈上互利,往往只是付出与索取的分离。  对待传统不仅要承认,同时还须尊重,激烈地反对传统并不是对待传统的建设性态度,恰恰是传统的巨大阴影。因为传统这个大包袱中不乏珍贵的遗产。中国道德法律一体化的文化不仅过去参与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其仍然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中国古代的道德化的法律文化为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二者相结合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借鉴古代法律中的道德内容对建设我们今天的和谐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谐在儒家看来是一种至上的理念,而“礼法”则提供了实现这一和谐的途径。“礼之用和为贵”,追求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学的特质之一,如中国封建刑律“十恶”重罪之一便是“不睦”,同时,为了使刑法适用更趋于和谐又有“恤刑”等制度,这是因为,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人们有必要和亲属、邻里保持稳定的融洽关系,同时也是统治者进行稳固统治的需要。  中国历来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推崇中国的传统法律道德文化是我们新时期法律人的任务之一,也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中国的传统法律吸收及有机的改造也是我们健全法制并走向法治的需要;也是是使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利不容侵犯等观念化为公民道德信条的需要。背离好的传统习俗意味着背离人类的智慧,意味着蔑视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一种非道德主义态度。而我们的教训是,在激烈的社会变革冲突之下,在实践中没有十分注意对传统的道德性法律作认真的科学区分及有意识的扬弃,反而几度片面地作了过多的批判甚至横扫一切封建法律制度,多次的文化运动搅乱了一切优秀的法律传统。至今在某些法律生活中仍令人时时感到文革破坏性的余烈。近年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混乱、必要联系趋于瓦解、基本道德面临被摧毁的危险以及腐败在滋生蔓延等这些都是我们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过程中而面临的严峻问题。我们尽管把自由、互利、民主、平等、和谐、正义等民主政治内容作为构建法制文化的目标,然而,民主政治同样有赖于对传统伦理文化的继承与发扬。历史证明,无论哪个国家在走向现代法制文明的过程中,法律文化的世俗化都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个中道德将变得更加贴近人性,千百年来古律中沉积下来的密集道德禁忌被不断扬弃,道德严格主义成为历史陈迹,与这一过程同步的是,道德设计上的最低限度规范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当然也应符合这一趋势。

一、社会调查法   这是《调研报告》最大的特色所在,也是对法学传统理论研究方法的突破。《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的是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访问调查   访问调查的主要优点是灵活方便弹性大,可适用于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调研报告》一文采用无结构式访问调查中的重点访问与深度访问的方式,主要对30余位受访对象进行深度访谈,这些受访对象的资格一般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对沉默权有所了解的公检法司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但《调研报告》在采用访问调查方式的时候,在其对调查结果的评述中并未将被“深度访问”的对象的意见单列出来,更没有对在进行深度访问过程中所取得的超出原先设计的问题之外的新信息新收获在文章中予以阐述。因为不论调查者的思维有多缜密,在与受访者面对面的访问调查中总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新收获,若能将这些收获也在文章中稍作提及,将会使文章内容更丰富也更具说服力。   2、问卷调查   由于访问调查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费用较高,所需人力和时间较多,从而对规模即“量”产生限制性影响,因此为获得较全面客观的结果,多采用将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调研报告》一文正是将这两种方式同时结合运用的范例。其在调研中共分发问卷423份,收回有效问卷400份,其中公安人员45份,检查人员69份,法官40份,律师27份,教学科研人员82份,普通居民137份。通过这种定量的研究方法,确保了调研方法的科学性。   《调研报告》一文通过对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的结合运用,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对调研结果所起的重要作用:①用具体详实的数据为“沉默权在中国”这一课题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证资料。如对“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这一问题,调查者就以具体数据进行说明:“绝大多数(平均占7%以上)的被访者对沉默权‘知道’或‘知道一点’,只有极少数被访者(平均只占3%)对沉默权一无所知,这说明我们对沉默权的的启蒙与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②为理论设计提供依据。《调研报告》一文在第四部分“中国沉默权的规则设计”部分对沉默权规则的微观设计与实施沉默权的配套措施均做了一定理论上的阐述。可以说,这部分理论的升华完全是基于前述对沉默权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如在对我国的沉默权规则应当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适用,其就以调研结果对之进行阐述:“调查统计揭示,今后我国在制定沉默权规则时,沉默权的使用范围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应予适当的限制(有71%的被访者持此观点);沉默权的适用阶段应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此阶段在诉讼三阶段中的赞成比例最高),或者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予适用(有43%的被访者这样认为)。”   由此可见,调查研究方法是最具客观性及科学性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只有这种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二、统计分析法   《调研报告》一文运用数理统计学的方法对调查所获的庞杂的数字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为理论推断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与支持,其运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单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调研报告》采用的是定类变量,其取值只为类别属性——职业,即其只将调查对象分为公安人员、检查人员、法官、律师、教学科研人员和普通居民这六类,对每一个具体变量并无大小、程度之分。同时,从其收回的问卷数量可以看出,普通居民是出现频次最高的变量值,为137份,即Mo=普通居民,其异众比率Υ=(N-fmo)/N=(400-137)/400=6575。这说明众数“普通居民”并不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即其余各个变量均占有一定比例,可反映出本次调查在对象的选取上是顾及各类调查对象的深度及广度,从而避免片面性,较具客观性。   2、推断性统计分析   推断性统计分析是根据样本资料对总体的特征进行推断。《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通过样本对总体的未知参数进行估计的参数估计中的总体成数的区间估计法。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的价值评判”中,其调查结果显示有80%的律师认为沉默权是一项好制度,若以收回的27份律师问卷调查为样本,同时假设该调查的置信水平为95%,则P=80%=8,F(t)=95%,t=96,n=27,则总体成数的置信区间是8±15,即65%—95%。由此可见赞成沉默是一项好制度的律师有65%到95%的比例。因此,用此方法可以对其他未被调查的律师的意见情况进行一个总体估计评判,从而未沉默权的理论分析提供更广阔的依据空间。  三、逻辑思维方法   理论思维是社会科学研究过程的后期阶段,其特点是在对文献资料或实证资料整理简化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思维加工,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综观《调研报告》一文,可以看到其在形式逻辑上主要采用了归纳的方法。《调研报告》采用的是不完全归纳法,其只是对某类对象的部分进行调查,据其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论出该类对象的全部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这就是不完全归纳法。在本篇调查报告中,这种方法的运用比比皆是。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中,对“沉默权是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一问题 ,在所有被访者中有41%认为不是,22%回答不知道,只有37%的人认为是,可见作出准确判断的被访者比例并不高,从而推出“我们的普法与政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的结论。可以说,归纳方法的运用,是一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过程,在调研中这种方法的应用尤其重要,可以使调查结果具有真实性与可信性。  四、组织移植的法律移植方法   组织移植原是生物学中的概念,将其引入法学领域,用以类比研究法律移植问题。法律移植是指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机制和操作技术,纳入本国的法治体系中。其存在着与器官移植相类似的问题——“成功地为受体所接受”地问题。我国的许多法律存在着未经深思熟虑就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简单移植过来,造成异体排斥使许多法律移植失败的情况。为了改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必要进行法律移植,而沉默权的引入就是法律移植方法的体现。我们知道,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最早使源于罗马法,后来逐渐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引入沉默权只是近几年的事。因而就产生了沉默权在中国的可适应性问题,即中国社会现有的土壤是否真正适合沉默权这一“舶来品”的生长。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不断完善自身的进程中,也意识到应引入国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即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同时也认识到不能盲目引进,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以及导致这些缺陷的可遗传的“人文基因”(即社会环境),然后寻找和培育可以用来替代和改良“人文基因”的优良基因或方法。于是,在对沉默权进行正式规范之前对其进行一定的调研,发掘其在中国的可适性有多大及完善该制度的措施就显得相当必要且重要。但不管怎么说,采用法律移植的方法引入沉默权,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条相当便捷的途径,同时也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具有相当的研究价值。  五、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通常所说的“实证分析”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会分析方法”。所谓“经验实证方法”是按照社会学本身的模式,将法律实施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对这些现象作出社会学解释的方法。可以说,在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实证分析方面,社会分析方法是最基础、最普遍的一种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   在《调研报告》一文中,其在整体上采用的就是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设计“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以及“沉默权在中国:是奢侈品吗”这三个大问题再辅以各个具体的小问题来完成这一次实证调研工作。用实证分析法来研究法学并不多见,常用的是价值分析法(下文将具体阐释),而实证分析法的作用就在于,以《调研报告》为例,通过具体亲身的调研工作能获取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可以真正对社会各界对沉默权的真实看法有个大致把握,而这些素材是法学研究者坐在书房里所无从知晓的。而且,也只有通过这种亲身的调研,才能知道引入沉默权制度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法学研究就应该是源于实践而高于实践,若脱离实践,只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在法学界最早对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进行划分的实证主义法学鼻祖边沁就极力主张法学研究应以实然法为主。实际上,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改革本身必然要作用于社会,也会构成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学研究者如果仅仅将观察视野局限在法律规则本身,就会忽视大量的制约法律实现的社会因素。就刑事司法制度的实施而论,目前中国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刑讯逼供,这就使对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的研究成为必要。可以说,刑讯逼供本身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甚至与刑事诉讼法直接相违背。但是,它为什么发生且相当普遍,这就不仅涉及到刑事诉讼立法本身不严密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问题,因此,要对这一问题作出解释分析,就必须采用诸如数据统计分析、访谈、社会调查等经验分析方法,以较为精确的方式观察某一法律现象的现状、成因和发展轨迹,发现制约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具体社会因素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通过这样的分析,法学者可以为人们提供有关某一问题动态的、立体的、定量的解释,使得自己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尽可能接近客观实际情况。这就如医学上诊断与治疗的关系一样。社会学的分析就好比医生对病情进行诊断,这一工作应尽可能精确,使得有关病症的病理、程度、成因得到准确的分析。至于治疗甚至手术活动,则属于建立在“知”之上的“行”的范围了。  六、价值分析法   价值分析法是与实证分析法相对应的研究方法。法学者通常用它来论证某一原则、规则、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现象的非正义性。价值分析法属于规范性方法的范畴,所谓规范性方法是找出既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并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即归于“应然”(ought)的范畴。对于实然与应然,我认为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它们是相互关联补充的,应然是以实然为基础,实然以应然为归宿。就《调研报告》而言,其前三部分显然采取的是实证分析法,而第四部分则是明显的价值分析法

德主刑附,刑民不分。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同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是密切相关、一脉发展而形成的。  西周是这一传统特征的源流,表现在其"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礼的含义内容及其与刑的关系上(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法家思想占了主导地位,表现为"铸刑书”(郑国)、"竹刑”(邓析)、"铸刑鼎”(晋国)、《法经》等一系列成文法的公布和商鞅变法。秦朝法制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  汉承秦制,法制是法家的,但汉初思想为"黄老”(无为而治),汉武帝"摆出百家、独尊儒术”,法家思想的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表现为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还有春秋决狱的司法上法律儒家化。  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儒家化,表现为名例律的演变,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的巨大进步,代表性的是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时期,法律儒家化终于结出丰硕结果——《唐律疏议》。主要把握《唐律疏议》总则和分则各篇的基本内容(如类推制度)、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及对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  明朝重典治吏对后世的影响。明朝以严法整肃吏治,重典打击官吏贪墨、奸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国家机器运转功效,保证了皇权至上的封建统治。但是,"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不是愈轻易犯,就是"重罪加重则多冤,非善政也。”单靠严刑纠治贪污腐化,只能"朝杀而暮犯”,未能触及剥削制度、官僚政治的根本,仅凭滥杀以惩朋党为奸,往往株连无辜,对臣民失去信任,其结果则是皇帝宠信宦官,为明朝宦官擅权干政局面的酿成种下祸根。但明朝有些规定至今仍不失为良法,如对贪官的惩治方面的”罪之不恕”很值得当代立法者去借鉴,笔者非常同意严法治贪的立法思想,否则,我国贪污腐败之风实在难以得到有效扼制,如果现在对贪污腐败施以重法,定会让那些欲贪者忘法止步.明律要求凡是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年年终要通过考核,否则,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降职叙用,若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则要处斩。用以督促官吏知法、守法、执法,这在历代律典中还是创造性的新篇,对现今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04年胡锦涛主席在十二月四日的法制宣传日上发表讲话并亲手组织宪法讲座学习,无疑为我国全民普法带了一个好头。另外,明律规定,官员不体察民情,抚慰百姓,非法行事而致百姓聚众反叛的,对官员要处斩,这种非常明智的民重官轻的立法无疑对后世有积极的影响。明大浩颁行之后朱元璋强行”户户有此一本”,当时私塾学校把明大浩作为教材进行讲解,明统治者把明大浩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囚犯手中如有明大浩,可以减罪,不收藏不敬明大浩者则要被加罪或被诛杀,可见,明朝统治者为了推行明大浩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这种法律的普及意识,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性和反动性。  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1)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2)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3)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学习都不愿意 努力

重述法史,是法史学科的自我革命和完善,是在充分尊重以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对的,修正错的,创立新说,力图更加全面、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中国秦汉以后的法律体系,就法律效力层级来说,由最高法典、基本法律和可变通之法三个层级构成,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有相似之处。古代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编纂的经验,对于完善当代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论述争议较大,大体上有五种不同观点,即“律令体系”说、“礼法体系”说、“六法体系”说、明清“律例体系”说和“典例体系”说。对“法律体系”的内涵理解不一,阐发的角度不同,考察古代立法占有的资料多寡,是导致认知差异的主要原因。现存于世的古代司法文献汗牛充栋,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两种类型:一是规范、指导狱讼活动和总结司法经验的文献,我们称其为司法指南类文献。二是:判牍和古人编纂的案例集。以往的研究中,对司法指南类文献涉及甚少,对于判牍案例类文献,又存在重案例、轻判牍的倾向,这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因此,两者必须结合起来。

注意事项: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第卷(阅读题70分)一、现代文阅读(36分)(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我国历史上究竟有没有法治思想,有没有法治传统?今天我们回望历史,研究中国自己的法治道路,很多人会想到这个问题。如果按照我们现代人对法治的理解,我国古代立法、司法实践算不算法治文明,与我们当代的法治实践有何关系,能否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益借鉴?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些人认为,法治是舶来的概念,我国历史上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虽然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法家思想家,他们的学说理论对社会发展、国家统一产生过巨大推动作用,但不少人还是认为,法家的法是刑法,法家只有刑法之治。这样的看法有其道理,不过也有过于简单之嫌。我们可以结合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认真听听法家的话语。“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等等,这些都是法家对其基本“法治”思想的表达。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家思想占据重要位置,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法家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著称,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与方法,为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理论根据。法家的“法治”思想产生于我国古代发生社会巨变的历史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下,各诸侯国相继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变法。概括而言,法家的“法治”思想试图改变之前以血缘和宗法关系为根基的社会结构,并着手在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国家之间尽可能建立起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为联结、以地缘范围为依据建立起国家。国家不再是诸侯贵族的血缘联合,法律使得国家的统一有了新的整合基础。法家的法是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这有别于以往古老社会的习惯或者不公开、不外传、只在统治者内部代代相承的治国典则。这种法律是用老百姓容易明白的文字写成的,写成以后是公布的,以普遍规则的形式明确告诉大家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这些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结果。这些法律公布以后,一方面使民众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预期,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也约束官吏,使其不能轻易违背法律而任意侵害老百姓,否则统治者就会丧失威信。在法家看来,法律如果没有信誉就无法得到执行。“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才能更好发挥法作为有效治理工具的作用。可以看出,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一种治国理论,强调国家治乱兴衰的关键不在于君主是否仁德,而在于法律制度。可以说,将法律视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将“法治”视为一种治国的基本方法,是法家“法治”理论的实质内涵。不过,法家的“法治”思想,在我们今天来看,仍然属于古典的法治,所以不能直接移植过来为我们所用。今天我们借鉴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加以改造,使其与现代社会相适应。同时也要看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前所未有的系统工程,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但也不能闭门造车,而是要汲取一切有益的法治文明成果,包括科学借鉴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分,从而更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摘编自武树臣《听法家如是说》)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A对我国古代是否有法治思想和法治传统,学术界存在着一边倒的否定声音。B法家提倡奖惩分明,不论身份高低贵贱或者情感亲疏远近都要按照法律行事。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方法有哪几种

传统曾经遭到意识形态的阉割,以致于我们除了做些典籍的贵族式研究,很难看到传统的踪影。以前的国学热仍旧是一种旁观者式的复归传统,毕竟我们的习俗、文化传承方式,以及各类文物被文革所破坏。如今,长期处于“传统”迷惘的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又要面对全球化的冲击。看到很多人为中国加入全球化而欢欣鼓舞,心中颇多感慨。要知道,传统的困境又将进入“全球化”旗帜下西方现代文明的“合法”侵袭。本来,任何文化尤其弱势文化在全球化面前不堪一击,中国的情况更是如此。为了保护自己的传统,很多国家都有文化委员会(Council),包括西方国家,还有相关的法律,这是政府层面的。反观中国,政府除了由于某些领导人的偏好做些弘扬民族文化的表示,并没有对传统文化做真正的、全面的考虑和保护。比如,古籍出版大量依靠市场选择,若大的中国对于自己悠久的文化典籍竟只有400万人民币的政府资助,何等的悲哀!地方政府也仅仅为了旅游来假造历史,对地方风俗、古迹的保护非常有限。传统文化类学术机构的正常运作缺乏资金和规范,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学者像中国这样忙于建立所谓的新学科,在处理传统学科与现代课程的关系方面缺乏经验。藏于民间的传统文化,一天天衰弱,学者与民间的关系还是那么遥远。希望政府、学术机构(学者)和民间力量合作,在全球化进程中保有并丰富我们的传统文化。谈了两个问题,一是对中国古典文献学学科内涵的认识。该学科是在目录学、版本学、校勘学等传统学科的基础上,吸收现代文献学理论与方法而形成的学科。其内涵包括以下层次:传统的“小学”层面;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柢之书,即中国文化元典;历史地理学和官职等;在此基础上,才进入各个历史阶段、各种体裁的专门研究。二是研究中国古典文献学、培养古典文献学专业研究生的体会。首先要热爱本专业,认识所从事专业的重要性。该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一定要通过古籍整理的实践培养研究生。一、对中国古典文献学学科内涵的认识 中国古典文献学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说它古老,是因为它涉及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文化典籍,而对古代文化典籍的研究,太遥远的不说,从孔老夫子序《书》、记《礼》、正《乐》、订《诗》、解《易》、作《春秋》算起,少说也有两千五六百年的历史了。但是中国古代文献学家大多偏重于实践,不重视理论的探讨,所以除了唐初刘知几《史通》、清代章学诚《文史通义》《校雠通义》等少数几部带有理论探讨性质的著作之外,最早的文献学理论著作要算郑鹤声出版于1933年的《中国文献学概要》(商务印书馆)。但作为一门学科体系的确立,才是近二十年的事。所以它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各家的认识并不一致,这一点,我们从全国高校研究生招生目录的古典文献学专业方向设置方面可以大致了解。 正因为古典文献学是有关中国古代文化典籍的研究与整理的学科,因此与古代文化各个分支的研究都有密切的关系,比如中国古代文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代哲学、中国古代史学、考古学等学科的研究内涵都与中国古典文献学有重合的部分。但是既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一定有自己独特的内涵。 我的理解,中国古典文献学是在目录学、版本学、校勘学等传统学科的基础上,吸收现代文献学理论与方法而形成的学科,它为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代文学以及其它涉古学科提供有关典籍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文献处理方法。所以它更测重“横”的规律的探讨,而不是像古代文学那样更重视“史”的规律的研究。就其内涵的层次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层次:第一是传统的“小学”层面,即目录、版本、校勘,文字、音韵、训诂,这是古典文献学的基础。第二层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柢之书,即中国文化元典,像《尚书》《周易》《诗经》《左传》《老子》《论语》《庄子》《孟子》《荀子》《楚辞》等。第三是历史地理学和官职等,吕思勉曾说,历史地理学和官职之学是研究中国学问的两把钥匙。在此基础上,才进入各个历史阶段、各种体裁的专门研究。第四层是古典文学研究的基础学科,包括:古典文学基本资料的整理,如文学作品总集、历代作家别集的校点、笺注、辑佚、新编;作家、作品基本史料的整理研究,如撰写作家传记、文学活动编年、作品系年、以及写作本事、流派演变的记述与考证等;基本工具书的编纂,如古代文学家辞典、文学书录、诗词曲语词辞典、戏曲小说俗语辞典、文学典籍专书辞典、断代文学语言辞典等。这些研究是各类专题研究赖以进行的基本条件,具有相对的长期稳定的特点。中国古典文献的内容如此之多,而且都是专门之学,一个人当然不可能样样精通。即使那些通人硕儒也是学有专攻的。但是在个人专门从事的学科方向上,力求“辨彰学术,考镜源流”,能够处于较前沿的境地。所以,作为浓缩了中国古典文献学各层次知识的《古典文献学》这门课,应当是硕士研究生的理论必修课。学习这门课的目的,就是要关注、跟踪相关学科的进展情况。这样,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涉及到某一方面的问题,可以知道到哪里去寻找最重要、最权威的资料。二、研究中国古典文献学、培养古典文献学专业研究生的体会首先要热爱本专业、了解学习本专业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专业和经济效益关系十分密切。申请科研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申报科研奖励,几乎每一项填表工作都有“能否创造经济效益”的问题。对研究学习古典文献学专业的人来说,遇到这类表格,往往十分尴尬,不知不觉当中,对自己所从事的专业的意义产生了怀疑,减少了学习的信心。所以,应当给同学讲清楚,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传统是它的根。传统典籍,则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因而传统文化的研究是一项寻求民族之根、筑造民族灵魂的伟大工作,它是社会主义新文化大厦的基础。中华民族,历经数千年而其文明传承没有间断,民族文字、民族典籍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试想,如果我们用的不是方块表义汉字,而是拼音文字,那么,我们面对粤语写的小说、吴语写的诗歌、闽南语写的散文等,恐怕只有经过九曲重译才能略知其大意一二。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说我们都是炎黄子孙,我们都是一个民族,那是无法理解的。中国古典文献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谓实践性强,主要指的在大量阅读原典基础上的整理实践。理论再多,那怕讲的头头是道,不亲自拿着古籍字酌句斟,午夜篝灯,残宵不倦,最终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硕士研究生期间,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仔细地校勘一些古籍,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使研究生沉潜到典籍的最低处,了解它生成的最细微因素,就如同从事生物研究者对其研究对象进行细胞解剖一样。当然,中国古典文献学并不排斥理论,实际上,没有理论,我们面对的古籍只能是一盘散沙。聚沙成塔是理论的伟大魔力。当前的中国古典文献学界,理论的建树处于低谷。古典文献学的学习和研究应当努力摆脱对一切现成理论的依傍,尽量从材料中发现问题。研究者应当沉潜于史料的宝藏之中,并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提炼出理论结晶。研究的灵感应当来自典籍本身,不是用实证去证实现成的理论,而是从大量的古籍整理实践中提炼出自己的理论。

沈家本像 沈家本,字子悖,别号寄簪,浙江归安(今湖州)人,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是清末著名的法学大家,也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奠基者。从1 864年起便入清朝刑部任职,历任刑部直隶司、陕西司主稿、奉天司主稿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管理提调,后又任刑部侍郎、法部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主裁等职。沈家本长期莅职刑部,得以浏览历代法典与刑狱档案,熟悉中国法律发展沿革与得失,对中国古代法律史料作了系统的整理和考订。同时又热心研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接受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研究《大清现行刑律》,在刑法上做了重大贡献。

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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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方法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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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方法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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