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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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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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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论文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局规定,已经没有明确的一本,二本的概念。河南警察学院是一所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公安系统A等学校。学校前身是1949年2月成立的中共豫西区党委社会部保卫干部训练班;历经河南省公安干部学校、河南省人民警察学校、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时期;2010年3月,经教育部、省政府批准设立河南警察学院。根据2018年4月学校官网显示,学院有三个校区,分别位于河南省郑州、开封和洛阳,占地总面积1690余亩,馆藏纸质图书101万余册;开设12个系(部) 、开办16个本科专业、2个专科专业;共有教职工767人,全日制在校生5537人学校教学建设根据2019年学校官网显示,学院共设置16个本科专业(含专业方向),涵盖法学、理学、工学三个学科门类。其中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与战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管理学、禁毒学、治安学(公安法制方向)、侦查学(反恐怖方向)、公安管理学(警务心理方向)等公安类专业12个;法学、应用心理学非公安类专业2个。侦查学专业、法学专业、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刑事技术专业为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侦查学专业为公安部重点培育专业,治安学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络安全执法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侦查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拥有公安部高等教育重点培育专业1个、河南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5个、河南省特色专业2个、河南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河南省名牌专业建设点1个、河南省级示范专业1个、河南省示范性实训基地1个、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公安部精品课程4门、河南省精品课程4门。公安高等教育重点培育专业:侦查学河南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侦查学、交通管理工程、法学 、刑事技术   、交通管理河南省特色专业:治安学   、交通管理河南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刑事科学实验中心 河南省名牌专业建设点:侦查学河南省级示范专业:侦查学河南省示范性实训基地:交通管理专业综合性实训基地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道路交通管理 公安部精品课程:危险物品管理 、安全防范技术 、计算机取证技术 、现场急救 河南省级精品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警察防卫与控制、金融犯罪案件侦查、侦查程序学校科研成果学校成功申报国家社科项目2项;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71项、地厅级科研教研项目359项;获省部级科研奖11项、地厅级科研教研奖147项。截至2015年5月,学校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05篇,其中核心期刊333篇;出版学术著作和编写教材219部,其中2部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被评为国家级精品教材。师资力量根据2019年学校官网显示,现有教职工740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581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74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340人,其中博士27人。拥有公安高等教育部级教学名师3人,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28人,河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15人,入选“河南省百名优秀青年社科理论人才培养工程”1人,河南省优秀教育管理人才8人。

河南警察学院是2010年1月21日在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经教育部高校设置委员会评议、投票通过,并经教育部研究决定设置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目前主要设置有侦查学、治安学、法学、刑事科学技术等12个警察类专业。  主要招录应届高中毕业生及政法招录体制改革所招录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员及退役士兵等。  河南警察学院目前有郑州市俭学街校区、郑州市文劳路校区、郑州市龙子湖校区、郑州市南丰街校区等,占地1200余亩。现有教职工近600人,专任教师350余人,教授23人,副教授85人,具有硕士学位的154人。纸质图书资料70余万册,电子图书13万册,期刊杂志1200余种。  学院现任党委书记毛志斌,院长李国洲。  历史背景:  河南警察学院(原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前身是1949年2月成立的中共豫西区党委社会部保卫干部训练班,历经河南省公安干部学校、河南省人民警察学校等历史时期。1987年5月开始筹建大专,1988年招收首届大专生,1991年2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正式成立。  学校地处河南省郑州市,校园占地面积13亩,校舍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生均校舍55平方米,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81平方米。现有教职工543人,专任教师319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04人(正高职称22人,副高职称82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6%;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155人,其中博士学位5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6%;全国公安系统模范教师、二级英模1人,省管专家2人,公安部特聘教官3人,省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10人,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9人,省公安科技专家11人。在校全日制普通大专生5682人,生师比81︰1。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75万元,生均83元,其中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434台(套)。设公安技术实验中心,实验(实训)室45个,其中有4个以专家个人名字命名的实验室。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建有49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学校图书馆纸质图书73万册,电子图书1万种(册),期刊杂志1104种,生均图书42册。建有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文公安期刊全文数据库等多个分类数据库。  学校开设12个专业,其中侦查专业被评为省级名牌专业建设点和省级示范专业,交通管理专业被评为省级特色专业和省级教改试点专业,刑事技术专业被评为省级教改试点专业,公共安全管理专业教学团队被评为省级专业教学团队。现有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公安部精品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2门。2004年以来,共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341项,发表论文1735篇(其中核心期刊374篇),出版各类学术专著和编写教材214部,获省部级教研科研奖励23项。  学校先后被公安部评为全国公安系统A等学校,被国家体育总局评为国家级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先进单位,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被省教育厅命名为省级文明学校和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学校党委先后被评为全省高校先进党委、全省教育系统五好基层党组织,有2个团支部被共青团中央命名为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获教育部和河南省思政工作优秀成果奖。据不完全统计,仅1978年以来,学校毕业生中涌现出以时代楷模任长霞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获得全国公安系统英模称号的11人,荣立三等功以上和获得省部级荣誉的9000余人次。学校毕业生约占全省公安民警的三分之一,绝大多数已成为骨干中坚力量,现担任厅级领导职务的约20人,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近千人,被誉为“中原警官的摇篮”。一、学校全称:河南警察学院(国标代码:11788 河南代码:6140)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三、办学层次:河南警察学院是一所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制四年。学校有着60年的办学历程,历经河南省人民警察学校、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重要历史时期,2010年被教育部批准成立并开始本科教育。学校先后被公安部评为全国公安系统A等学校,被国家体育总局评为国家级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先进单位,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被省教育厅命名为省级文明学校和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学校毕业生约占全省公安民警的三分之一,绝大多数已成为骨干中坚力量,被誉为“中原警官的摇篮”。四、专业设置:学校设有侦查学、治安学、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法学五个本科专业。另有法律文秘、法律事务、软件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五个专科专业。五、学校地址:(一)老校区位于郑州市文化路北段文劳路六号(二)新校区位于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龙子湖东路一号。六、招生来源计划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生源以河南省为主,将录取招收国家计划内本科生600人,专科生1230人。本科计划:专业名称学制录取批次招生计划侦查学四年公安提前批200治安学四年公安提前批50刑事科学技术四年公安提前批100交通管理工程四年公安提前批50法学四年本科二批200备注: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女生录取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2专科计划:专业名称学制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法律文秘三年专科一批200法律事务三年专科一批200司法鉴定技术三年专科一批200安全防范技术三年专科一批200软件技术三年专科一批200法律文秘三年对口批次130法律事务三年对口批次100 七、报考条件 按照2010年河南省招生工作规定,招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未婚。凡报考我校非公安专业的考生,不参加面试,以电子档案中原始体检表为依据,录取时参照公安院校的身体标准(视力适当放宽到6)报考我校公安专业本科提前批次的考生需参加面试。体检标准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必须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和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之规定。其中,特别要求考生应符合下列条件:①身高,男生不低于70米,女生不低于60米。体重,男生不低于50公斤,女生不低于45公斤。对于过于肥胖或消瘦的考生(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消瘦)按体检不合格论。要求体形匀称,动作协调,无明显下蹲困难。②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7以上;无色盲、色弱。③两耳无重听。④无口吃。⑤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和身体其他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⑥身体无明显缺陷(如鸡胸、驼背、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重度平跖足即平脚板、纹身、少白头、嗅觉不灵敏等),无各种残疾。⑦本人或直系亲属无精神疾病。⑧无传染病。⑨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弄虚作假经复查核实的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其他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将按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八、录取原则及要求(一)我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取事宜。(二)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本科二批录取线。专科录取分数线为省控专科一批分数线。 (三)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报考公安专业提前批次本科的,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本科二批录取线以上,经面试、体能测试、政审符合条件,根据专业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在全国第一批录取院校录取之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坚持从高分至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权的原则,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第一志愿考生生源充足时,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没有录满的情况下,从高分至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四)我校所有专业均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本科提前批次专业(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女生录取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五)认可国家规定的考生加分投档。九、学费标准本科专业收费:文科类3400元/生/年;理科类3700元/生/年专科专业收费:文科类3300元/生/年;理科类3600元/生/年住宿费:四人间1000元/生/年;六人间800元/生/年;八人间600元/生/年。十、奖、贷学金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奖学金。学校具有完备的助学体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办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还设有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十一、毕业毕业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学校将颁发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学院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获得学位授予权后,对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十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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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论文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点评》,《当代法学》,1994年第3期。2、《试论我国工资立法的原则》,《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转载、高教文科学报摘摘要、获奖。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权的特点与内容结构》,《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4、《论劳动法是保障人权之法》,《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5、《经济合同的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法学杂志》,1995年第1期。6、《略论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经济法制》,1995年第2期。7、《劳动关系契约化:劳动法实施的关键》,《光明日报》,1995年11月28日。8、《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义务》,《经济与法》,1995年第2期,获奖。9、《关于中国人民人行法的法学思考》,《吉林金融研究》,1995年第6期。10、《略论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与保障机制》,《长春城市金融》,1996年第1期。11、《反垄断法论纲——兼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1期。 《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综述”引用。12、《公司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初探》,《法学杂志》,1996年第3期。13、《论法律权威》,《长白论丛》,1997年第1期。14、《减刑、假释的法定程序化》,《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4期。15、《解释与适用——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之检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转载。16、《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17、《论劳动者录用优先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6期。 1、《世纪之交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1期。2、《强迫职工劳动罪若干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3、《从九五到十五: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当代法学》,2001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转载。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高教文科学报摘摘要摘录。5、《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4期转载、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8期转载。6、《信用:契约法的伦理基础》,《法制天地》,2002年第1期。7、《强化合同担保机制》,《吉林日报》,2002年2月21日。8、《契约自由与反垄断规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9、《我国劳动法中应增设竞业禁止条款》,《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6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3年第3期转载。10、《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建构与保障》,《中国商法年刊第二卷》(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11、《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成就与未来趋向》,《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探讨》(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12、《劳动权论略》,《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3年第6期转载。13、《市场信用的法律求索——以经济法、民商法为视角》,《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 6月版。14、《强化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新视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15、《劳动权的双重属性:社会权属性与自由权属性》,《中国劳动保障报》(理论版), 2004年2月3日。16、《劳动权的多重意蕴》,《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17、《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经济法学家》(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18、《WTO:有限政府与现代经济法》,《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6期,《新华文摘》2005年第5期论点摘编。19、《公司分立与劳动权保障——我国应确立劳动契约承继制度》,《法学家》,2005年第5期。20、《正确认识竞业禁止制度》,《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21、《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论纲》,《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22、《经济转型期中国反垄断立法的挑战与抉择——以垄断力的认定为核心》,《江西财经大学学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专辑。23、《〈经济法学〉课程内容体系的反思与重构》,《高教研究与实践》2005年第2期。24、《口头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与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效果》,《中国劳动》2006年第1期。《劳动合同解除的“三金”适用与<劳动法>的修改》,《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研究》,《社会法评论》(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定期劳动合同的认识与立法误区分析》,《中国劳动保障报》,2007年4月3日。《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与效力扩张——普通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审视》,《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年第16期。《职工参与制及其理论基础质疑》,《当代法学》,2007年第5期。30.《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载《劳动合同立法理论难点解析》(文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4月版。31.《中国应确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以实现劳动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为目标》,《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5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7年第6期摘要。《非典型劳动关系中的报酬权及其实现保障——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之解析》,载《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法保障》(文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6月版。《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劳动合同法——总体评价与创新点解析》,《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34.《稳定并非和谐:劳动者辞职权制度再检讨》,载《中国经济法三十年》(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版。35.《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社会法学的理论贡献》,《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劳动合同服务期规则的适用——以东航返航事件为切入点》,《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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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 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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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职是要发表文章的,什么时候发,发几篇具体要看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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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凝神聚气,着力打造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  在当前日新月异的时代,检察工作要实现激流勇进,需要打造一支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检察队伍。在队伍建设上,丰台院重点围绕干部和人才两个层面,全面抓好精神信仰、能力水平、创新意识和良好氛围四个方面的建设。  干部是影响决策能力和执行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干部队伍的建设上,应注重不断加强对中层干部队伍的能力培养,既要大胆提拔和使用年轻干部,又要用好经验丰富的老干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激发中层干部队伍的工作活力;要完善公正公平公开的干部选拔和奖惩机制,真正做到了干部能上能下。  人才是决定检察工作发展质量和速度的关键因素。在人才队伍的建设上,要注重构建人才队伍发展的梯次结构框架和计划,制定科学和完善的人才发展蓝图和工作机制。更要注重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为锻炼人才和发现人才提供扎实的基础。  为了推进整体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还应当以不断规范和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来打造信仰坚定、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以不断强化和巩固的调查研究工作机制来打造思维活跃、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各类执法问题的学习型队伍,有效促进执法队伍既能注重严格规范执法,又能积极能动地不断创新执法工作新机制,不断增加执法工作新效果。  二、缜密部署,着力围绕贯彻落实刑诉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自2012年以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各项检察工作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将贯彻落实两法与推进严格规范执法相统一,化压力为动力,化机遇为挑战,以促使执法专业化水平取得新进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成效,执法精细化管理步入新台阶。  一是全面开展执法调研。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地调研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新增职能情况。从目前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主要增加了批捕环节讯问、出庭支持简易程序案件公诉、电子证据搜集运用、证人鉴定人保护、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诉讼、强制医疗诉讼等十余项新职能;在诉讼监督方面主要增加了接受并审查诉讼参与人控告、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监视居住监督以及和强制医疗监督等四项新职能。  围绕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以上新要求和新挑战,应当组织调研骨干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调研课题组开展专项调研,从而为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履行职能、落实两法规定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是努力推动执法标准统一。应当立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切实提升区域刑事司法整体水平,主动加强公检法的沟通联系,推动围绕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尤其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加强研究和总结,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移送、审查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形成共识,并签订统一执法标准的相关文件,为公检法在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中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  三是着力加强内部执法管理。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的功能和作用,加强统一接收分流案件,即由案件管理岗统一负责刑事案件的登记、受理和分案,促进分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工作效率。应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实行动态流程监控和预警,避免案件超期;并定期对案件受理、审结和积压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业务部门的业务决策提供工作导向;对办结案件的文书格式和内容、赃证物接收和处理等开展评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敦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四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提出的各类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并将听取律师意见纳入工作规范。应考虑配备专人全职负责接待律师,延展律师接待时间。全方位提供复印、扫描、拍照等阅卷方式,进一步方便律师阅卷。可以考虑设置《听取律师意见簿》,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及时解决和反馈。  五是全面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应联合司法局等各相关单位会签各种工作办法,构建社会调查工作、合适成年人到场等新型未成年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应进一步制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与界限范围,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得以依照立法原意顺利开展。应当考虑制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未成年被害人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加强对他们的社会救助和保护。应不断加强理论研讨和交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是不断加强诉讼监督和外部监督。在加强诉讼监督方面,可以考虑会同区公安分局建立进驻派出所开展监督的新型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力度。进一步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细则,规范并落实对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尽快与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指定监视居住情况通报机制,为依法监督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奠定基础。与区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机制,尽快推动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  在加强外部监督方面,可以考虑围绕新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的规定,积极研究和探索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听证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工作程序和后续处理模式,推动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和公开,主动加强外部监督。  三、找准制约性问题,推动检察执法和队伍建设齐头并进  在贯彻落实两法、全面推进队伍建设以不断加强执法工作的进程中,既要注重短期性的工作,注重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果,更要注重一些长期性的困难或者问题,并着力加以解决。笔者认为,目前规范执法建设还面临着不小的难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办案理念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同时对检察检察工作提出了很多项新任务与新要求。在应对原有工作压力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强化保障人权意识和程序正义意识,进一步增强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二是执法办案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新刑诉法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多执法职能的同时,也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了检察执法程序。如何在法治的强力约束下圆满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要破解这一难题,关键还是要尽快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尽快养成良好的执法办案新习惯。  针对以上突出问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举措予以解决:一是进一步加强经验总结和理论研讨。一方面,要系统梳理一年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加以总结和推广。另一方面,要重点研究如何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刑事案件批捕和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完善执法办案责任追究制等重点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办案理念,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科学性与持续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一方面,要通过实践不断健全完善已经建立的各项工作机制,使之真正转化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效力持久的工作模式。另一方面,要针对尚未建立工作机制的新增执法任务和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尽快研究和制定执法细则或规范,不断提高严格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系统性与全面性。三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一方面,要继续强化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深化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管理效果。另一方面,要深入推进检务公开,重点是要进一步规范检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不起诉公开听证,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答复,不断提升检察执法办案的公信力,以确保推进执法规范建设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民事检察论文

写论文最好写自己平时比较关注的领域,然后还要有比较多资料可以查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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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正可能产生的错误判决、裁定,保证审判活动的合法、公正,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论文从民事抗诉、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三个方面来论述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并对其行使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作者的观点,从而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作出有益的探索。    应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然后对完善这种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改良措施。同时,明确提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形式除了法定的提起民事抗诉之外,还包括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检察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并专门对后两种方式进行了适当的探索利分析。   在于将民事抗诉、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形式并列地加以分析,比较系统地对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必要性予以阐述。 在目前,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必要的;在这种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对于民事抗诉应予以适当地限制,对于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则应加强探索,进而进一步提高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例文  我国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要想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保障刑事审判活动清明,公开,公正,则改革和完善目前的检察监督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第一,立法应考虑扩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同时建立检察监督权的实施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自诉案件、简易程序、以及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纳入检查监督范围之内,增加检察监督权的覆盖范围,避免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过多的监督真空地带而使检察监督权被过分弱化而遭到轻视甚至忽视,以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实质作用,增强检察监督权的威慑力,从而使刑事审判活动更加清明,公开,公正。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检察监督权的实施保障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现行的检察监督之所以处处遭遇尴尬,进展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手段与措施,导致检察监督权得不到强制力保障。目前的检查监督手段多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法律却没有进一步规定被监督人不纠正违法当如何解决。因此,立法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手段及措施,但最为关键的是要明确被监督人积极或消极对抗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检察监督权由“虚权”变为“实权”,得到现实有效的的法律和机制保障。   第二,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从而改进检察机关的人事与财政制度,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本质要求其必须具有主动性,威慑性尤其是中立性,必须不偏不倚,只对法律负责。而这必须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即真正实现检察权独立行使,这当然首先要从保证检察系统的独立性着手进行改革。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干涉,但我国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及财政制度却使检察机关的人事、经费被同级党委和政府牢牢掌控,这就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低人一等”,受制于地方党委与政府,其独立性自是空谈。因此,有必要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与人事、财政制度。考虑到检察独立有时可能会与国家政策及大局利益发生一定冲突,建议保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变,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一)下级检察机关党组织由上级检察机关党组织直接领导,这非但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反而更有利于党中央决议的及时有效贯彻实施,同时也避免了地方党委对检察权的不当干预。(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上检察机关任命,取消同级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控制。检察官的选拔和任用由省级检察机关独立组织考试、考核,从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而不再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三)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经费先由省财政统一拨付给省级检察机关,再由省级检察机关在检察系统内具体分配。为保证地方检察经费的首次拨付足额,可考虑由省级人大通过单独的检察预算并督促财政部门执行。  第三,确立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分离体制,以遏制公诉权在审判活动中的异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的诉讼规则规定提出纠正意见的时机是庭审后。在实践中,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一般是由出庭公诉人承担。然而,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归于同一主体与控审分离的现代审判制度将产生不可回避的矛盾。因为在现代审判结构中,控诉权与辩护权平等对抗,审判权居中主持并终裁;从三种权能的地位来看,审判权应居于上位。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却同时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而法律监督权相对于其所监督的权力而言,理论上只有居于上位才能使法律监督真正奏效。这就意味着,在庭审中公诉人相对于辩护人而言更能对法官施加影响或是压力,这就是法官难以真正保持中立;而本应居于审判权下位的公诉权却因与法律监督权混同而使原本是请求权性质的公诉权蒙上了“要求”甚至“强取豪夺”的色彩,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再者,法律监督权也会因归于具有强烈目的欲的公诉人行使而沦为检察院追求胜诉的工具,那么法律监督权将不仅无法遏制权力的膨胀反而为公诉权的膨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因此,如果要维护审判权的中立性,独立性以及权威性,并保证法律监督权的公正性,实现其控权的初衷,那么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离就是必然的选择。但作为检察权的两大内容,目前不宜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可考虑在检察机关内部甚至一个特别的法律监督部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垂直领导,人事和财政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掌握;专门从事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及对检察机关的具有部分法律监督权的职能部门的监督。这不仅可以使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离,保证法律监督权的公正性并维护审判权的中立、独立与权威,同时也有利于对检察权的内部制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审判权当然要受到监督,这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与必然要求。构建科学而完善的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紧迫而繁重。      【参考文献】   [1] 周鸿富,张兆松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设计》,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官协会编《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05页   [2]王立,蒋宇,游小琴,耿磊,陈勇:《刑事诉讼监督实证研究》,载于甄贞,许海峰,慕平著《法律监督——实践者的理性思考》,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70页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泽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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