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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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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一篇类似的。朋友你可以参考下!  改革开放以来柴达木资源开发的历程, 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78年~1999年)。这一阶段资源开发模式处于低层次和粗放型阶段,资源综合开发水平低,采选矿回收率和伴生矿、共生矿、尾矿的利用率不高,各种资源联合开发的层次低,产业关联度不高,产业链短,精深加工能力不足,开发中的副产品、废弃物未得到有效利用。如青海钾肥厂、格尔木炼油厂和地方企业处于游离状态,没有真正起到带动盆地经济发展的作用,盆地自我发展能力弱。  投入漏出型产业结构是这一阶段资源开发的主要特征,导致盆地经济发展有着强烈的外部推动性。受制于旧的地域分工格局和价格体系的双重影响,盆地产业结构升级转换和高级化进程极为缓慢,采掘工业比重远远大于加工工业比重,轻重工业及其内部结构不尽合理。这样的产业结构格局是一种典型的投入漏出型产业结构。表现为:一是资源漏出型,盆地所采掘的大部分资源产品销往区外,而所需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设备的90%以上由区外调入,这种贸易格局使盆地始终处于双重失利的境地。二是价值漏出型,盆地销往区外的产品多为平价调出,而区外进入盆地的日用工业品又多数为议价购进,这种一高一低的价格体制使盆地工业创造的价值不断流向区外。投入漏出型产业结构的形成归咎于盆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 资源深加工增值能力不足,产品技术含量低等,而所有这些原因又都是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所致。由于投入严重不足,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不到位,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滞后,地方财政自我积累能力差,这种情况最终导致各行业投资额的80%以上来自省和中央,从而形成了盆地经济发展对域外资金和对域外劳动力资源的强烈依赖性。域外资金来源一是靠国家财政拨款和倾斜投资,二是靠域外企业资金流入,前者因国家有限财力投资缓慢西移短期内无从指望,后者资金流入的目的在于寻求更高的利润报酬,可柴达木盆地的资金利润率远低于沿海平均水平,因而缺乏对域外资金的吸引力和良好的附着地,域外资金流入的门槛高,这使得许多投资者望而却步,最后不得不改变投资去向和投资区位。  第二阶段( 2000年~2004年)。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倾斜,地方投资环境的显著改善,以及资源紧缺而引发的新一轮全球性资源开发热潮兴起,作为全省资源开发的重点地区,海西州经济社会呈现出勃勃向上的发展态势。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开发地域由点向面全面扩展。多年来,海西一直是全省资源开发的热点地区, 但开发地域主要集中在察尔汗、锡铁山等点上,而在这一阶段已拓展到东西台吉乃尔、木里、鱼卡、新源、察汗乌苏等地区,甚至连一直缺乏产业支撑和财政来源的德令哈市也有了青海碱业这样的大型项目。二是开发领域由盐湖资源、油气资源向其它资源扩展。长期以来,除了油气资源外,海西州的资源开发主要集中在盐湖资源的开发上,而盐湖资源的开发也主要集中在钾资源的开发上。这一阶段,柴达木盐湖资源的开发已实现了由单纯的钾资源向综合开发利用钾、锂、锶、硼、镁等资源转型,向盐湖和油气资源联合开发、综合利用转型。同时,煤炭资源、铁矿资源等成了新的开发热点。这为海西州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了新兴产业支撑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投资主体开始由省内中小型投资者为主向省外战略投资者为主的转变。前些年,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海西资源对省外大的战略投资者一直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资源开发主要由省内的中小型投资者来进行,但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一些省外战略投资者纷纷进入海西,如中信国安、浙江玻璃、河南义马、内蒙古庆华等一批战略投资者和大型企业集团。这些投资者的进入,使柴达木地区资源开发的领域、规模、档次和技术含量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004年,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第五年。海西州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西部大开发的工作部署,利用西部大开发良好机遇,扩大投资规模,加快资源开发力度,增加财政收入,使海西州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名列前茅。2004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00亿大关,达33亿元,总量居全省第二,2004年比1999年年均增长6%,居全省第一;工业增加值2004年完成32亿元,居全省第二,年均增长8%,居全省第一;地方财政收入2004年完成51亿元,居全省第二,年均增长3%,居全省第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完成11亿元,居全省第二,年均增长8%,居全省第七。  第三阶段( 2005年~2008年)。2005年10月,柴达木被列入我国首批循环经济试验区之一。州委、州政府依据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实际状况,按照资源综合利用、有效配置、循环发展的要求,树立了产品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大循环大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深化了对州情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认识。从企业、政府、社会三个层面有效地推进了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青海油田公司、青海盐湖集团、中信国安科技公司、庆华集团等大中型企业也积极开展了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的研究。循环经济工业项目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盐湖集团百万吨钾肥综合利用一期、庆华集团乌兰焦化项目一期、青海锂业3000吨碳酸锂、鱼卡煤矿90万吨矿井、大柴旦矿业公司滩间山黄金等一批项目建成投产。青海碱业纯碱二期、庆华集团肯德可克铁矿开发、木里煤业聚乎更煤炭开发、西台钾锂硼资源开发、青海油田油气资源勘探、青海盐湖科技公司万吨级碳酸锂、冷湖滨地钾肥公司大盐滩钾资源开发、义海公司大煤沟煤炭开发等项目进展顺利。盐湖集团百万吨钾肥综合利用二期工程、盐湖集团元通钾肥综合利用项目、庆华集团120万吨球团项目、庆华煤业洗精煤一期300万吨工程开工建设。10万吨联二脲、盐化综合利用、10万吨铅冶炼等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一是积极搭建科研平台。在省政府、中科院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共同努力下,试验区组建了以中科院盐湖研究所、青海经济研究院等科研单位为主体的柴达木循环经济研究院,开展了10个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重大专项课题的研究。二是科技创新取得重大进展。以提高整体装备水平、提升科技含量为重点,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循环经济技术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选定了盐湖集团、中信国安、青海锂业、西部矿业、庆华集团等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加快对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盐湖集团、盐湖镁业公司等镁资源开发重点工业化中试装置建成试车,青海锂业公司盐湖提锂技术获得成功,乌兰100万吨焦化项目在高海拔地区成功建成投产。三是围绕柴达木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冶金四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积极开展人才培养。依托州职业技术学校,设置相关专业,开展适应于循环经济发展所需的人才培养。同时青海碱业、庆华集团、盐湖集团等企业积极开展定向定点人才培训,人才培养取得了突出成绩。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柴达木资源开发的必然选择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根本出路。柴达木盆地虽然矿产资源相对丰富,但多具有不可再生性,且96%的资源是盐类矿产,储量大的如氯化钠在全国的需求量有限,市场相对较好的又限制于提取技术,从而使大多数的优势矿产难以充分利用。而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意义的黑色金属矿产和部分有色金属矿产探明储量不足。  水资源方面,柴达木盆地实有水资源96亿立方米,仅为全省平均水资源占有量(62万立方米/平方公里)的 23%。全州水利工程可供水能力为2亿立方米,总需水量为59亿立方米,年总缺水39亿立方米,。随着一大批工业项目的陆续上马,工业用水将会进一步增加,预计到2010年用水缺口将增至3亿立方米。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柴达木盆地深居青藏高原腹地,自然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盆地内的河流都为内陆河,自净能力很弱。一旦污染将直接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农牧业生产造成威胁。因此,保护好盆地的生态环境,使生活在这里的人民群众能有一个不被污染的人居环境,能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绿色的食物,拥有健康的身体就显的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全州有土地面积31万亩, 其中未利用土地31103万亩,占79%。未利用土地面积大,荒漠化程度高,生态环境脆弱。特别是柴达木盆地,风蚀地、风砂地、盐碱地、砾石、戈壁分布广泛。重点是盆地西北部的茫崖至冷湖;盆地南部的乌图美仁至察汗乌苏、夏日哈;盆地北部的希里沟至怀头他拉。矿产资源多集中于盆地的西北部,是盆地的主要工业基地。该区域的生态一旦遭到破坏,很难恢复。  盆地内的工业多为资源开发型,采掘工业比重大。据资料,全州每年有200多万吨尾矿,其中180万吨随意堆放,占地面积达30万平方米。30%的采矿点分布在荒漠治理重点区。工业经济的增长主要是通过扩大初级产品产量来提高。粗放式开发造成地表植被破坏,土壤和空气受到污染。特别是柴达木盆地还未建立水资源污染防治体系,水资源污染问题从长远看已不容忽视。  (三)发展循环经济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循环经济强调资源的再使用和再循环,延长产品的使用期,提高重复使用率,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内在价值,提高水、矿物等各类紧缺资源的利用效率。“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搞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小的环境代价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增长,走出一条节约型的发展道路。  三、柴达木矿产资源开发战略探讨  (一)绿色战略。绿色战略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是资源开发企业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节约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益于消费者和公众身心健康。作为生产经营理念,采用绿色技术,生产绿色产品,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即将绿色理念充分体现在企业的发展战略中,包括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包装、绿色营销等方面,以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对于柴达木这一具有重要环保意义的地区,企业实施绿色战略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振兴地区经济;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出口贸易额;有利于打破绿色壁垒,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可持续发展战略。柴达木盆地矿产资源必须综合开发利用。如盐湖资源要重点进行钾、硼、锂、镁、锶、溴等盐湖资源的分离提取工艺、技术的系统工程学研究;开展盐湖高值、系列化工产品的开发研究。察尔汉盐湖提钾过程中副产大量氯化钠(NACI含量70%~80%),提钾后的老卤中含有大量镁、锂、溴、硼、碘,其含量分别达MGCI,33%、LIC10,2~3%、B203,03%左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远远高于钾盐。青海钾肥二期工程年产100万吨氯化钾, 将副产氯化钠200多万吨,排放老卤5000万吨(其中含MGCI2 1600万吨UCl约8万吨),如果综合利用其中的50%,初步计算其产值将比主产品100万吨氯化钾产值高数倍。很显然,从富含多种矿物的卤水中,单一提取一种产品是不合适的,况且卤水中有益组份分别提取后,在其原料成本、产品本身质量的提高等方面都存在着有益的互补关系,实践表明,钾、镁、硼、锂分别提取的生产工艺过程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为了使盐湖资源开发取得最大经济效益和保护资源与环境结合起来,必须走综合利用、深度加工的路子,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与市场竞争能力。  (三)国际化战略。以盐湖资源开发为例,国内生产、国外进口、国外生产国内销售是我国钾肥供应的三大支柱,在扩大国内产能的同时,充分利用周边国家的钾盐,通过不同方式合作开发,有利于保证我国对钾盐的需求,泰国的呵劝高原,老挝的万象平原,俄罗斯的上卡姆盆地, 土库曼和乌兹别克的中亚盆地等蕴藏着丰富的钾盐资源,储量大、品位高,以可开采钾石盐为主。以我国东、南部为主要市场,经济效益要好,同时可形成部分稳定供应的进口钾肥。在条件成熟时,盐湖集团可以参与对外钾资源合作项目的建设,利用自身优势,通过“走出去”吸收国外先进经验,进一步满足国内需求,拓宽企业生存空间,走国际化道路,向跨国公司方向发展。  (四)人才战略。二十一世纪最稀缺的资源是人才,在当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可以这样说,没有高质量人才的企业是没有竞争力的企业,没有高素质人才的企业是没有前途的企业。“行千里者、三月聚粮”,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学科多,要实行特殊优惠的人才政策,要从长远考虑做好人才培养储备,耍积极探索“只求所用,不求所在”的用人机制。要在积极引进高级人才的同时,把着眼点放在对现有科技人员作用的发挥上,一方面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切实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筑巢引凤;另一方面也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科技水平,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联盟战略。盆地内的大型资源开发企业可以与国内大型公司或跨国公司组建战略联盟,在全球供应链的分工环节中找到最佳位置和出路。参与国际化竞争。同时,也可以以地域为中心,集结同行业企业,组建战略联盟,选择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企业作骨干,以它为先锋开拓市场来带动企业联盟实施国际化战略。战略联盟中的大企业可以与中小企业优势互补,从而形成综合优势,而且产品由于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同时,也免去了中小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而带来的资源浪费,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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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贵州省地形图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南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在1100米左右。贵州高原山地居多,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全省地貌可概括分为:高原、山地、丘陵和盆地四种基本类型,其中5%的面积为山地和丘陵。境内山脉众多,重峦叠嶂,绵延纵横,山高谷深。北部有大娄山,自西向东北斜贯北境,川黔要隘娄山关高1444米;中南部苗岭横亘,主峰雷公山高2178米;东北境有武陵山,由湘蜿蜒入黔,主峰梵净山高2572米;西部高耸乌蒙山,属此山脉的赫章县珠市乡韭菜坪海拔6米,为贵州境内最高点。而黔东南州的黎平县地坪乡水口河出省界处,海拔为8米,为境内最低点。贵州岩溶地貌发育非常典型。喀斯特地貌面积109084平方千米,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9%,境内岩溶分布范围广泛,形态类型齐全,地域分布明显,构成一种特殊的岩溶生态系统。[5] 气候贵州兴义万峰林贵州的气候温暖湿润,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气温变化小,冬暖夏凉,气候宜人。2002年,省会贵阳市年平均气温为8℃,比上年提高3℃。从全省看,通常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多在3℃~6℃,比同纬度其他地区高;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一般是22℃~25℃,为典型夏凉地区。降水较多,雨季明显,阴天多,日照少。2002年,9个市州地所在城市中,降水量最多是兴义市,为1480毫米;最少的是毕节市,为9毫米。受季风影响降水多集中于夏季。境内各地阴天日数一般超过150天,常年相对湿度在70%以上。受大气环流及地形等影响,贵州气候呈多样性,“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另外,气候不稳定,灾害性天气种类较多,干旱、秋风、凌冻、冰雹等频度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5] 水文河谷 (16张)贵州河流处在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上游交错地带,有69个县属长江防护林保护区范围,是长江、珠江上游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全省水系顺地势由西部、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分流。苗岭是长江和珠江两流域的分水岭,以北属长江流域,流域面积115747平方千米,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主要河流有乌江、赤水河、清水江、洪州河、舞阳河、锦江、松桃河、松坎河、牛栏江、横江等。苗岭以南属珠江流域,流域面积60420平方千米,占全省国土面积的百分之0,主要河流有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都柳江、打狗河等。[6] 自然资源编辑矿产贵州喀斯特地貌 (11张)贵州矿产资源丰富,是著名的矿产资源大省。截至2002年底,贵州省已发现矿产110多种,其中有76种探明了储量,有多种保有储量排在全国前列,排在第一位的有汞、重晶石、化肥用砂岩、冶金用砂岩、饰面用辉绿岩、砖瓦用砂岩等,排在第二位的有磷、铝土矿、稀土等;排在第三位的有镁、锰、镓等;此外,煤、锑、金、硫铁矿等在国内占有重要地位。煤炭储量大,煤种齐全、煤质优良,素有“江南煤海”之称,2002年末保有储量为27亿吨;铝土矿保有储量为24亿吨;磷矿储量95亿吨,占全国总量的40%以上;重晶石储量为全国的三分之一;金矿储量居全国第十二位,是中国新崛起的黄金生产基地。[6] 贵州以“西南煤海”著称,煤炭资源储量达28亿吨,居全中国第五位,超过南方12省(区、市)煤炭资源储量的总和。煤炭不仅储量大,且煤种齐全、煤质优良,为发展火电,实施“西电东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为煤化工、实施“煤变油”工程提供了资源条件。能源兴义万峰湖贵州河流数量较多,长度在10千米以上的河流有984条。2002年贵州省河川径流量达到2亿立方米。贵州河流的山区性特征明显,大多数的河流上游,河谷开阔,水流平缓,水量小;中游河谷束放相间,水流湍急;下游河谷深切狭窄,水量大,水力资源丰富。水能资源蕴藏量为5万千瓦,居全中国第六位,其中可开发量达3万千瓦,占中国总量的4%,水位落差集中的河段多,开发条件优越。土地贵州省土地资源以山地、丘陵为主,平原较少。山地面积为108740平方千米,占贵州省土地总面积的7%,丘陵面积为54197平方千米,占贵州省土地总面积的1%;山间平坝区面积为13230平方千米,仅占贵州省土地总面积的5%。可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资源不多,由于人口增多,非农业用地增多,耕地面积不断缩小。2002年底,贵州省实有耕地面积94万公顷,比2001年减少29万公顷,人均耕地面积不到05公顷,远低于全中国平均水平。土层厚、肥力高、水利条件好的耕地所占比重低。生物贵州省有野生动物资源1000余种,其中黔金丝猴、黑叶猴、华南虎、云豹、豹、白颧、黑鹤、黑颈鹤、中华秋沙鸭、金雕、白肩雕、白尾海雕、白头鹤、蟒等14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占全国同类动物总数的13%;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69种,主要有:穿山甲、黑熊、水獭、大灵猫、小灵猫、林麝、红腹雨雉、白冠长尾雉、红腹锦鸡等,占全国同类动物总数的7%。黔金丝猴贵州省森林覆盖率达50%,活立木总蓄积量达1亿立方米;有70种珍稀植物列入国家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银杉、珙桐、秃杉、桫椤等4种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占全国同类植物总数的50%;二级保护植物27种,占全国同类植物总数的9%;三级保护植物39种,占全国同类植物总数的2%。全省有野生植物资源3800余种,其中药用植物资源有3700余种,占全国中草药品种的80%,是全国四大中药材产区之一。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品质优良的珍稀名贵植物有珠子参、三尖杉、扇蕨、冬虫夏草、鸡枞、艾纳香(天然冰片)等6种。此外,天麻、石斛、杜仲、厚朴、吴萸、黄柏、党参、何首乌、胆草、天冬、银花、桔梗、五倍子、半夏、雷丸、南沙参、冰球子、黄精、灵芝、艾粉等有地道药材之美称。野生经济植物资源中,工业用植物约600余种,以纤维、鞣料、芳香油、油脂植物资源为主;食用植物约500余种,以维生素、蛋白质、淀粉、油脂植物为主;可供绿化、美化环境及有观赏价值的园林植物约200余种;具有抗污能力的环保植物40余种。贵州农作物植物品种丰富,栽培的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纤维植物和其他经济作物近600个品种。粮食作物以水稻、玉米、小麦、薯类为主,经济作物以烤烟、油菜籽为主要品种。经济林木主要有油桐、油茶、乌桕、漆树、核桃等,“大方生漆”、“六马桐油”为贵州名优土特产品。全省饲养的主要畜品种有30多种,优良牧草资源2500余种,发展畜牧业具有良好条件。[5] 2014年,全省共有林业系统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13个,其中国家级7个,省级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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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广阔!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从最近几年的各种矿石的需求和价格在我们的一生中,这件作品的矿产资源,未来的职业前景,无限!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实力的标准之一。我国从现在起到下个世纪初,还将处于矿产资源消耗量增长最快的时期,工业增长加上人口增长,对矿产资源构成强大的需求压力,在矿产资源大规模开发利用同时,大大改变了矿区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循环,产生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1992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以后,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发展追求的共同模式,可持续发展是要寻求一条兼顾当代和子孙后代利益的发展道路,就是要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和良性循环。矿业作为一种开采不可再生资源和对环境有很大破坏作用的行业,其环境行为必然受到广泛关注,面临更为严格的环境要求。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矿山建设一直走的是农业—矿业—荒芜的模式,矿山环境欠下了沉重的历史债务,矿山环境问题触目惊心,所以我国对矿山环境的关注一开始就着重于治理不断恶化的矿山环境,尽快还清矿山的环境债务,对如何治理矿山环境问题的研究相继展开,并在较长时间内成为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研究的主要方面,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矿山环境管理体系,使得国家制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得不到很好的落实,许多被破坏的环境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治理,就算是治理的环境也由于缺乏统筹性和长远性而得不到根本的改善。因此,对矿山环境的后期治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矿山环境问题,惟有变被动治理为主动预防、变矿山环境的末端治理为矿山环境的系统管理,才是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的出路。 矿山环境管理是通过对一定区域内生态环境状况及矿产资源开发现状的分析,研究该区域矿山环境的保护措施,确定矿山环境保护的制度,制订矿山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促进矿山环境的改善。 在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经历了分散管理与相对集中管理的过程,与之相对应,矿山环境管理的发展可以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矿山环境管理职能缺失阶段(建国以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相关部门和地方在利益的驱动下,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力度,而随着这一时期乡镇矿业的蓬勃发展,矿产资源乱采滥挖现象严重,矿山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多头管理和利益驱动式的矿产资源开发方式造成了矿山环境管理的真空,管理部门不明,管理职能也不明。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对矿山环境的保护主要采取的是“末端治理”的方式,而由于缺乏管理的统筹,使得矿山环境保护的资金、技术、人力不能合理调配,治理缺乏计划性和组织性,因此,治理的效果并不明显。第二个阶段是矿山环境管理职能逐步显现并日益重要的阶段(20世纪90中后期至今)。这一阶段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矿产资源管理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也进行了重新整和。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以后,如何加强矿山环境保护逐渐纳入其管理议程。近年来,国土资源部相继开展了矿山环境管理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 WP=7 并已初见成效,各科研团体和学者也开始对矿山环境管理展开了研究,矿山环境管理在矿山环境保护上开始显现出其重要性。然而,就目前来说,矿山环境管理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制度安排上、法律保障上还是在技术支撑上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对矿山环境管理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本论文从结构和内容上可以大致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背景知识和理论准备部分。在这一部分,介绍了矿山环境问题的一般表现形式和特征、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以及矿山环境管理的环境经济学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则具体从体制和技术两方面探讨了如何实现矿山环境管理。在体制研究这一方面,本文从管理层次、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制度安排、法制建设、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论证;在技术研究这一方面,则具体探讨了MIS、GIS、GPS、RS等高新技术在矿山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和运用。 追问: 字数 不够

魏铁军(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北京,100812)一、引言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要尽快修订矿产资源法。按照我国立法工作惯例和政府法定职责,矿产资源法修订的调研、论证和起草的工作任务自然落到国土资源部头上。2003年6月,“非典”刚过,国土资源部“两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下设“两法”办公室,负责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日常工作。截至目前,“两法”办共召开各类座谈论证会近80个,听取了2000多人次的意见,收到各方面书面修改意见建议100多份,形成了8份调研报告,包括2004年底向国务院办公厅领导提交的综合性材料《矿产资源法修改研究报告》。从法制进程来看,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在矿产资源领域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具体来说就是要实现矿产资源法现代化、法典化和司法化。在我们开启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研究大门的时候,首先要拨亮矿法“三化”的明灯,并用它时刻照亮我们前行的漫漫长路。所谓“矿产资源法律改革”或“法律改革”,是指矿产资源法律规范总和及其相关的变动,是矿产资源立法的广义现象,是想时刻提醒矿产资源法是复杂的规范体系,并不局限于权力机关颁布的《矿产资源法》本法。此外,“矿产资源法修订”或“矿法修改”,是指当前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研究论证工作,尚未包括法定立法程序内容,是法理学论证。2005年5月,笔者以《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为题完成博士论文,主要内容包括:①把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置于法律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探讨;②概括总结了矿产资源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法典化和司法化趋势;③比较全面地梳理了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的现代化因素;④比较国家所有权与私人占有权,主张公权与私权的综合平衡;⑤提出法律起草结构建议,主张注重改革也保持传统的立法系统论;⑥建议设立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常设机构。今天提交给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青年分会大会的论文,基本上就是笔者博士论文的导论部分。二、法律现代化问题我国改革开放的目标,是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文明富强的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模型。当代中国现代化的历史是作为近代世界性的现代化过程一个组成部分而发生的,不是这个社会自身的自然演化的结果,它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欧洲国家现代化过程在中国社会的一个重演。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讨论,在法学界即表现为法律现代化的热点问题。所谓法律现代化,即法制现代化或法的现代化,有法学教材定义为“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其实质就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1999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依法治国,从而法律现代化问题逐渐呈现在人们面前。经过20年改革开放,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似乎与发达国家相距无多,但是我国法制现代化道路还很漫长。中国近代以来的秩序和法治问题在这一大背景下显现了其特点,并且也只有在这一大背景下才可能理解。现代化为一种朝向现代化状态学习的历程,而这种现代的状态却永远不能完全达到,没有一种最终的现代状态,而只有一种在许多现代与传统力量中求适应的历程。因而,现代化是多模式、多元化和多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问题,涉及许多争论,如现代化与本土化的法律发展模式之争,一元论与多元论的法律定义之争,积极论与消极论的法律功能之争,现代化与平面化的法律发展观之争,建构论与进化论的法律发展途径之争,普适性知识与地方性知识的法律知识论之争,政府推进与民众主导的法律发展主体之争,外来资源与本土资源的法律发展资源之争。建立现代法律制度也必然涉及作为现代法律运动一部分的法治之正当性。把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运动置于这样一个所谓社会转型的宏大图景之中,我们将得到什么样的印象呢?首先,作为现代性方案的一部分,宪政、法治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为近代以来的历史证明是必要的,不但有历史的依据,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这个社会的现实需要。社会发展研究是近年来兴起的全球性理论课题,其中法律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法律发展模式上要讲究中国特色,法律发展阶段上要注意法律转型,法律发展道路上要强调政府主导。人类社会经历了数千年农业经济和数百年工业经济,现在进入新经济时代,网络化、信息化和知识化组成新的现代化特征,是法学研究乃至法制实践所要面对的客观的时代背景。由此而论,我国法律现代化更应当是法律的当代化(为了减少概念,仍然称为现代化),是指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以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去其糟粕为特色的,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法律制度文明中有益成分的,适应国际立法形势并能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法律制度的改善和演进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所谓矿产资源法律现代化,是法的现代化大概念在矿产资源领域的具体实践,是为满足当代中国矿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要求,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学习借鉴外国矿业法制经验的,矿产资源法的整体完善和演进过程。矿产资源法的现代化,是法律的内在的提高和内涵式的发展,与国家法制现代化的步伐是一致的,其内容是丰富和动态的(见表1),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表1 矿产资源法律现代化研究内容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举世瞩目。中国经济以约9%的速度快速增长,矿产品市场的巨大需求强烈拉动矿业繁荣和发展,因而中国矿业是发展中的基础产业。中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地质工作取得辉煌成就。有专家估计,中国矿产资源潜在价值为137万亿元(约合16万亿美元),是中国现代化矿业产业的物质基础。中国有500家大型、1250家中型和5万家小型矿业公司,全国矿业产值超过4600亿元,占GDP的9%。同时,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在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上,中国与西方国家是一致的。中国取得了WTO缔约国身份,也正不断得到西方社会对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承认。因此,中国矿业是全球矿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全球矿产品市场、全球矿业生产市场和全球矿业资本市场三个角度来看,中国矿业已经与全球体系融合在一起。中国矿业的改革和发展,迫切需要加强与全球矿业的联系。其中,矿业权市场建设是关键的纽带。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使得矿业权交易成为可能,并促进近年来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的形成。如果中国矿产资源能够实现资本化或证券化,那么可以造就30个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当量。2002年中国政府出台的关于“有资格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的制度安排,为国际资本间接收购中国矿业提供了新的管道。近年来,中国矿业政策和法制越来越清晰。2003年12月,国务院发表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是矿业政策的最高表述。经过近2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在制度建设的同时,中国也注重矿业文化建设。国际经验和国际惯例对于矿业管理者来说,中国文化和中国国情对于外商投资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双方面都应当努力了解。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每年都举办“中国矿业国际研讨会”,为国际矿业文化交流设置了很好的平台,促进了中国矿业产业与全球矿业体系的融合,也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法提供了国际智力,以解决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的域外经验学习问题。自1986年起,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了矿产勘查开发活动,促进了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正在逐步建立以矿业权制度为核心的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通过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特别是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组建国土资源部,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政府职能的转变,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相对集中统一了。但是,矿产资源法实施中仍存在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集中体现在反映市场经济要求不够,仍然存在按所有制区分矿业权人的问题,外商投资矿业不享受国民待遇,矿业权市场审批程序不清晰、审批部门过多,资源信息透明度不够、收集困难,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衔接不确定,矿业权排他性制度安排不严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保护不够,矿产资源税费负担较重、难以保证合理的经济效益,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现行矿产资源法本身不够完善所导致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矿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矿业投资环境不佳和投资紧缺的局面未有实质性改善,矿产资源勘查体制处在重组和调整之中,商业性勘查投资萎缩,矿产资源保证程度下降,不少矿山企业资源枯竭、产量递减、效益滑坡,导致我国矿物原料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部分矿产品阶段性过剩和结构性短缺并存的局面,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极大地影响着国内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矿产品的保障程度。鼓励矿产勘查、促进矿业投资,资本市场建设是关键。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当中存在的各类矛盾和主要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通盘解决,要通过这次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改变我国矿业领域“改革开放双滞后”的局面。矿产资源法律改革承担着艰巨的任务。矿产资源法修改要促进矿业资本市场建设,进一步促进矿产勘查,保障矿业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可供性,最终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基础。这应当成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的特色或亮点。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该部法律的现代化,使其成为一部鼓励矿产勘查、促进矿业投资、保护资源产权的法律。矿产资源法的现代化,要进一步加强以矿业权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同时又是社会管理者,我国现行的矿业所有权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存在着改革的余地,今后在矿产资源管理中侧重点应放在矿业权上,因为矿业权制度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实现的具体形式,是国家资源财产权利的载体。它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法律关系正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要认真遵守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严格规范矿产资源行政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保持行政权力与责任的一致,保持行政权力和个人利益的分离,建立自我约束、责任追究与外部监督机制,扩大会审范围,简化办事程序,推行阳光行政。从法律运行的实际轨迹来看,矿业权是所有权派生的权利,主要通过行政授予取得,因而与所有权相比,矿业权更具有容易被行政权“打扰”的脆弱性。外国矿业法普遍规定矿业权为准物权,有严格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矿业权管理部门和理论界也逐步重视物权法立法动态,希望把物权法的若干原则落实在矿业权上。要将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律制度结合起来,需要解决矿产资源法性质的再认识问题。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核心是保护国家所有权,主要规定矿产资源管理行政权属于行政法体系,即公法的属性。但是,现行矿产资源法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绝对物权下又设置了若干为实现国家所有权的一系列相对物权(准物权)。物权是私权,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那么,同时规定和保护特定私权的矿产资源法又具有了私法的性质,而且应当是优于“普通物权法”的“特殊物权法”。因此,我们认为,矿产资源法是兼备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如果这个命题符合实际,那么我国矿业权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就要有更全面的理论基础。在国外,行政法的公法兼私法属性上的混合有两个方向,即总体上私法属性的行政法的公法化和总体上公法属性的行政法的私法化。随着政府管理模式的变化(解除管制、分权和私有化)和立法变革,公法和私法已日趋融合;行政法改革以市场为导向,力求使用市场手段以保障个人权利并更加体现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要求,私法已经大量进入公法领域。对我国矿产资源立法理论的启示也成为“公法私法二重性”的有机融合。建立矿业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是在微观领域调整国家、资源所有者和开发利用者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动”,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矿业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就应当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国家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有利于协调国家、资源所有者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矿业权市场建设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扩大资源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和协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创设产权明晰、程序完备、制度健全的包容特别物权法制原则的现代行政法制制度。矿业权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以行政手段调整矿业权关系的不可偏废的有效手段。没有矿业权行政,矿业权的设置就没有法律依据,矿业产权和矿业资产就没有法律保障。由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涉及面广,矿产资源又是可耗竭性资源,因此它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点,有必要实行行政许可进行管理。在矿业权领域实行行政许可制管理,要求审批矿业权的各项制度公开、透明、简约。通过规范矿业权行政许可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水平,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管好用好保护好矿产资源。规范的重点是:矿业权申请审批程序,矿业权取得资格,矿业权审批原则和标准及方法,矿业权有偿收入分配使用和矿业权评估标准和方法等。同时,进一步加快建立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步伐,完善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和调整收益分配关系,同时利用矿业权市场价值发现功能,为矿业公司上市准备边界清晰的矿业产权和价值准确的矿业资产。反过来,用资本市场检验矿业权市场,从而发现矿产资源价值,体现国家所有权权益。以上这些内容,都是矿产资源法现代化要考虑的问题。本论文将用大量篇幅详细论说。三、法律法典化问题法典(Code)一词,在古代是指一些记载规章的书籍或者简单的法律汇编,在近代以来则指对某一部门法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编纂,从而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文献。那么,所谓前者典化其实也是一种立法过程。法律法典化,就是一国法律的形式渊源逐步趋向以法典为表现形式的一种趋势。法典化运动与法典制定运动的区别之处,正是在于前者是一个连贯而持续的过程,并在其中逐步实现了法律形式向法典靠拢的趋势,后者单纯是制定法典的活动。法典化运动的概念与成文法化运动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的对象限于法典,而不包括后者的单行成文立法。法典化运动与立法活动的区别,在于后者的内涵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法律的活动,而前者则在后者的基础上,还包括了民间组织的法规整理和总结活动。中国民法法典化不仅是一项紧迫而深远的现代法制建设工程,而且是一项多元而广阔的历史性法文化建设。围绕这一建设,必然交织着继受性法文化的吸纳、传统性法文化的继承和时代性法文化的创新三位一体的交融同构。近几年民法学界对罗马法及其后继之典范——法、德、日、瑞士等大陆法系民法典展开了诸多评介和深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与此相反,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近些年,法学界关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的讨论尽管没有激烈的交锋乃至展开论战,但是不同的声音仍不绝于耳。讨论的意见和观点基本上有肯定、否定和中性三种情形。法学界有人提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倡议,认为尽管知识产权法典化对于社会生活有诸多好处,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学思维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而造福人类。我国民法的法典化中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问题的讨论是一个热点,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方案。有主张把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有主张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之外单列的,而最新颖的可能就是单独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在国外已经成熟。成功的立法例已经出现,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1992)、《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是知识产权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世贸组织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也相当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国际条约。我国也形成了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法律规范,应当整合于一部法典(体系化、逻辑化的知识产权法)。近几年来,我国关于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呼声日渐高涨,学术界各理论名家纷纷对此发表宏论,著书立说,似乎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就要问世了。然而,纵观程序制度的发展历程,现代行政程序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形成与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否则,即使在法律上确立了现代程序的某些形式,它们也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基于我国现代程序制度健康运行所需要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时机并未成熟这样一个国情,如果急于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的话,无疑会导致拔苗助长的后果,从而使预期的价值目标落空。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行政程序法典化应当缓行。中国是世界是最早有成文法典的国家之一,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法典的编纂和修订,法律文献浩如烟海,形成了庞大的中华法系。我们有着法典化绵延不绝的法律传统。放眼大洋彼岸,美国强大的历史也是它四次法典化和现代化的历史,为我们学习域外法律现代化法典化经验提供了又一典范。矿产资源法的法典化,是指矿产资源法的各项规范在内容上不断完善、在形式上逐步固化,形成稳定的、长远的、清晰的法律本本,以全部囊括主要的矿产资源法律规范。这个本本内容已经更加充实,形式更加清晰,便于纠正现实社会中对矿产资源法的曲解和歧义,是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全部环节都需要的。矿产资源法的法典化,是矿产资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升级、矿产资源立法结构不断调整和矿产资源法律实施更加科学的努力方向,是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文明的最高体现。总之,矿产资源法的法典化要达到全面规范、统一立法和制度文明的要求(见表2)。表2 矿产资源法律法典化3项要求我们可以寄希望于全面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是法典化过程产物,但恐怕这也仅仅是形似,这个法律本本也许只是一个雏形,而神似的矿产资源法典还有待于进一步立法。未来的矿产资源法典,应当整合现有的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土地管理法中关于矿业用地部分、分散在其他法律中的矿业产业规范、水法中有关内容以及环境立法中涉及矿业和矿山的部分内容。四、法律司法化问题是法律就必须由法院加以适用,这是一切法律所具有的本质要求。不能由法院适用的法律不是法律。所有法律包括宪法都具有可诉性,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特征。法律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从法律的方面说,法律的可诉性即法的适用性。法律必须进入司法的领域,法治建设的第一步便是所有法律进入司法领域。这就是法律司法化的基本概念。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司法化”的产生并非偶然,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导致了宪法的神秘化,宪法的频繁变迁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宪政,是我国宪法“司法化”所面临的严峻挑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做出司法解释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讨论尚未结束。2003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争议。中国法院没有获得审理宪法案件权限,不仅不能审查违宪立法,就连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为是否合宪,是否合法的问题也没有资格做出判断。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审理涉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问题作出批复,启动了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孙志刚案并不是偶然的,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的反思使之能够把普遍关心的个案公正处理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两个重大问题结合起来,这将对宪法贯彻实施起着极大推动作用。我国法治化进程加强了公民宪法权利规范的适用性,在现阶段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主要任务在于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权限、运作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于宪法中的政策条款要有限制,只有那些带有根本性的国家理念和国策,才有必要在宪法中作出规定。1997年6月,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弗里德曼在北京大学“知名法学家讲座”上演讲,论及法律司法化问题。他认为,司法审查权不是普通法的组成部分。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法院坚持议会至上的原则,国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对法院都有约束力,法官无权撤销由国会通过的法案。而美国宪法并没有明确提到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它宣称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19世纪初,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最高法院声称一项国会法案违宪因而无效,从而树立了司法审查的传统和权力,成为美国政府制度的一部分。法律司法化运动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法律主要用于诉讼的基本特性的彰显。明确法律就是用来打官司的,对于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提高国土资源法的可操作性和司法适用性。司法化问题要求我们要特别注意法律技术和立法技术的结合。矿产资源法的司法化,外在地(从外部来讲),是指为提高矿产资源法的法律实施而依靠司法力量的努力;内在地(从内部来说),是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司法技术运用的尝试。对于前者,我们要在矿产资源法的适用上,主动寻求司法对行政的支持;对于后者,我们要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探索矿产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和仲裁的新方法和新途径。矿产资源法律司法化的目标、任务以及主要内容有待进一步加以研究(见表3)。表3 矿产资源法律司法化的目标、任务以及主要内容五、尾论矿产资源法正处于现代化、法典化和司法化的历史进程中,这“三化”是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的3大内容。但是,笔者论述的内容仅就现代化部分进行了展开,还远没有在法典化和司法化上展开深入的讨论。准确地说,《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初步研究》是矿产资源法律改革研究关于法律现代化的上篇,而中篇和下篇应当分别是法典化和司法化的具体解析,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笔者设想,在法典化篇中,将矿产资源法最主要的规范、规则、原则和概念,进行技术性和战略性的整合,形成一座宏伟的矿法大厦——《矿产资源法典》;在司法化篇中,解决矿产资源法结构运行问题,进行案例法律分析,在行政和司法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坚固的桥梁。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改革可能还有其他的过程,包括人文化和本土化之类。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研究员张新安博士提出,中国的法律改革要加上人文化的内容;4月份刚刚仙逝的费孝通先生的研究方法及其《乡土中国》应当予以借鉴。对此,限于研究的深度、论文的篇幅和答辩的时间,作者没有涉及“三化”之外的其他“化”,也没有更多讨论矿产资源法典化和司法化问题。这些将留待以后继续研究。参考文献[1]范健等法理学——法的历史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3]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作者简介魏铁军,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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