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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背景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市场逐渐从传统的线下支付模式拓展到目前的互联网在线产品,其参与主体从传统金融机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扩大到电子商务网站、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等形式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消费场景也被广泛用于买房、买车、医疗、教育、旅游、装修等行为。但是,由于我国部分消费者消费观念突进,对分期价格不敏感,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相对滞后,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出现了诸多风险,如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人为原因造成的操作风险、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市场不确定性风险、科技发展限制引致的技术风险、机制建立不完善导致的管理风险等等,为消费市场主体双方造成损失。因此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对于防范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更好地引导消费者信贷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个人征信体系概述

(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

本文所指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向消费者提供分期贷款、消费、资产配置等一系列资金融通的服务活动。2004年,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工具开始出现;2006年,P2P网贷发展如火如荼,个人网络理财产品也不断创新;2014年,趣分期、分期乐等小额分期类产品首次出现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另外,我国传统的金融机构也顺势而为,设计开发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金融产品和功能,推出由金融机构统一整合供应商和消费者两方面资源,建设自身项目下的网上商城,并适时推出分期付款的商业模式以供消费者选择,例如中国建设银行的“快贷”、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等。总体来说,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参与主体主要有传统金融机构、持牌专业型消费金融公司、网贷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几类机构,与传统消费金融模式相比,在普惠性、高效性、便捷性、低成本性等方面都具有优势。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转折之年,根据图1中艾瑞咨询公司最新公布的数据,2013-2016年之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从60亿元快速上涨至4367.1亿元,呈现出70倍的爆发式增长,年复合增长率高达317%。同时,如图2显示,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各主体消费信贷规模占比也有明显的变化,2013-2014年电商消费信贷规模火速上升,2016年发展到71.9%,而P2P消费信贷规模急剧下降到10.6%,其他消费信贷的规模也呈现出缓慢上升再下降的趋势。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速扩张和主体结构的转型,对征信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能够通过互联网渠道和技术,掌握更多民众的消费情况和信用信息,进而通过定制化的精准服务满足客户需求,进一步规范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模式。

科研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具有先导的作用。我校科研与信息处通过对教师的科研培训做好论文或课题的选题及撰写指导,鼓励教师积极撰写信息技术应用类论文、开展信息技术应用类课题研究,以实现教科研成果和师、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的双丰收。近3年来,我校信息技术应用类的科研成效显著,论文有12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43篇在县级及以上获奖,课题有14项在市、县获奖或立项。

  

图1 2011-2016年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和增长率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艾瑞咨询《2017消费金融洞察报告》。

  

图2 2011-2016年互联网消费信贷结构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与我国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历程相比,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在时间起点方面较晚。从时间历程上来看,1999年7月,上海率先成为试点开展个人征信工作,打开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序幕;2006年,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建立并投入使用;2013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行业自此有法可依,征信市场监管步入正轨。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个人征信市场化建设进入新阶段。截至2017年5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信息9.3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4.5亿人,覆盖范围日益广泛。

一方面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并选择更加多样化、关系度高的风险变量,构建相对完善的风控大数据模型,防止“黑中介”的攻击,识别互联网身份欺诈;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数据抓取、电话记录等要件形成“黑中介”信息库,自动屏蔽该类群体。同时,进一步优化征信异议和投诉处理流程,特别是由于互联网平台的不透明,往往涉及到异地跨区域和跨部门协调,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协调机制的建设,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督管理职能进行行为监管和违规查处,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积极维护信息主体权益。

同时,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法规建设日益健全。目前,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项法律条文中均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条款,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了保障信息安全,规范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等机构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利。2017年6月1日出台施行了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防范网络诈骗的处理都做了明确规定。而目前最完善、与个人征信体系直接相关的部门规章,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该暂行办法立法层次较低、具体条文不完善,对个人信息采集、使用范围的规定不明确,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覆盖程度不足,因此,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法律体系建设、充分保障信息主体权益势在必行。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背景下推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征信体系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石,作为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分支,互联网消费金融更需要征信体系的推动和支撑,而个人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在法律建设、信息共享、征信机构市场化建设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应该持续推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推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可持续发展。

1.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可靠,降低互联网消费金融运行成本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深度和广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机构建设、数据共享机制的发展进度。通过不断完善征信监管法律制定、精细化信用评分、数据标准化认定、征信应用场景拓展等,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目前,我国市场化的征信模式已初露头角,2015年1月央行公布8家个人征信机构试点,尽管目前尚未正式拿到牌照,数据共享模式也尚未建立,但随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个人征信机构也将会逐步规范建立。未来,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在数据获得、处理、应用等方面,可以参照国外经验,通过信息购买、共享等方式直接获取数据,这也是征信市场化特征的体现,相比于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数据,这将大大降低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成本,同时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违规操作,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从而加速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进程。

2.拓宽普惠金融覆盖范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互联网消费金融面向的客户群体较为广泛,日常申贷、还贷、分期、消费等所涉业务数量和种类较多,具有效率高、额度小、无担保等特点,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将消费金融服务向普惠化推进,满足了包括农民工、大学生在内等特定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充分为互联网信贷平台发挥广受众、小额度、高效率等优势奠定基础。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尚处于从萌芽到发展的转型期,仍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随着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线下线上经济的不断融合,个人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通过业务全流程的数据化和可视化,跨平台的信用数据合作机制和网络征信评估统一标准的建立,将打破传统金融的流动性约束,降低了消费门槛,在微观层面上解决普通消费者信贷问题的基础上,更在宏观层面上加速金融资源的流动性,推进普惠金融的深层次发展,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

3.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与互联网消费金融有关的异议和投诉逐渐增多,其中在信用信息查询授权方式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曾出现大量消费者在某微众银行网上申请贷款过程中遭遇“被同意查询”的案例,此情况的发生对个人后续其他贷款的申请产生了消极影响,自身权益也受到严重损害。根据调研发现,目前在互联网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方面存在以下几种问题:一是由于个人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信贷业务申请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只能被动接受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提供的制式授权合同,而授权合同往往存在自行扩大查询权限、扩大应用范围等隐匿条款,并没有做显著标记提醒而容易被忽视,“我同意”沦为走过场。二是在通过第三方网站提供消费贷款服务过程中,征信授权对象和授权环节均存在不明确的现象,造成与该第三方网站合作的多家机构对个人信息滥查、滥用。三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主体和消费金融机构在地域、行业等方面难以界定,对防止侵害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主动意识和技术手段明显不足,被侵害信息主体投诉渠道不顺畅,征信维权存在较大的困难。

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共享渠道受限,信用风险显现

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信用信息尚未完全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中,互联网征信中的数据属于碎片化的、不完整的,随着消费金融场景的不断多元化,线上线下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断渗透,数据来源也更加广泛而不透明,信息不对称风险较大。普通客户可以通过传统金融机构线上贷款业务、P2P网贷平台、互联网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等不同的方式进行贷款融资,而每个平台都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在贷前调查部分,能获得的客户信息来源相对单一,特别是客户的整体负债情况和贷款不良信息,更是难以全面了解,影响了机构对客户的资信评估判断,容易造成过度授信或多重抵押负债,不仅给风险判断和控制带来困难,也会加大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间接提高借款人成本,进而影响整个消费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对某全国性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推出的一款线上贷款业务调查,截止到2017年6月末,该业务不良额、不良率分别为334.06万元、0.35%,系统排名分别列为第31位和25位,风险管控压力较大,风险苗头逐渐显现。

选取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我院收治的肝胆手术患者22例,其中男性11例,女性11例,患者年龄37岁至77岁,平均(48.96±7.51)岁,22例患者中肝胆结石14例,胆囊息肉3例,食道癌3例,喷门癌2例。所有患者均行手术治疗。

(二)互联网授权存争议,征信维权难落实

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信用市场能否有效运转,正是由于当前该机制的缺失,个人失信成本过低,才导致道德风险频发。通过建立统一、全面共享的个人征信体系,互联网消费金融中个人信息共享范围越深入广泛,失信的惩治机制建立越完备,对个人的违约行为的约束越有力,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建立就越规范。第一,通过个人征信立法建设,以法律约束行为,惩戒失信,鼓励守信,明确监管对象和监管方式,加强对互联网消费贷款申请者的资质审查,加大对骗贷者的法律责任追究。第二,可以运用互联网技术和资源,通过互联网产生的交易数据、行为数据等一系列可量化的大数据汇总归纳,建立相应的行业模型进行计算和风评,建立行业内部的守信白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对失信者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建立良好的信用市场秩序和环境。第三,通过有针对性的征信宣传,提升消费者对征信知识的认知,将过度超前消费逐步向理性消费转变,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将逐渐得到规范。

(三)客户身份核实困难,存在较大骗贷风险

注释:

(四)征信需求剧增,倒卖个人信用报告案件频发

随着互联网化的金融服务不断深入,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不断扩大,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需求量也不断上升,其中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成为数据的主要来源,但是一些电商、小贷公司、P2P平台尚未达到接入征信系统的要求,需求和供给的严重不匹配就导致非法倒卖个人信用报告的事件频发,造成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2016年5月,在某地查处的百万个人信用报告非法买卖案件中,嫌疑人就是通过职务便利非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并进行收集、整合、出售,将含有大量个人信息的信用报告泄露出去,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背景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建设建议

(一)加快个人征信市场化进程,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大平台

参考文献: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设,规范信息主体授权形式

进一步细化《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约束征信机构、接入机构等机构行为入手,引导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完善征信业务管理制度,并按照系统接入途径和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按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保证数据的报送质量。同时,探索适应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的监管模式,以机构监管为核心,重点监督信息采集范围、业务流程、数据交互等方面,筛查查询异常机构,严密杜绝违规出售个人信用报告或为其他机构提供委托查询服务等情况发生。

从表中可以看出,调查样本的性别与年龄结构合理,其中男性占55.3%,女性占44.7%,以18~45岁的中青年游客为主体;文化水平以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主,占67.3%,高中及专科学历占27.8%,初中及以下学历仅占4.9%;职业构成比较分散,学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司职员所占比重较高,其次是政府工作人员和商贸人员,服务销售员和退休人员所占比重不足5%,其他职业的比重占6.2%;按人民币汇率换算,月收入普遍较高,5 000元以上占57.9%,3 001~5 000元占23.1%,3 000元及以下仅占19.0%.

(三)加强技术性风控制度建设,优化征信异议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为主导,市场化个人征信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的格局。这就意味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在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标准化难以实现,因此在采集来源、评分标准、对接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难以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和应用。另外,由于个人征信机构尚未正式成立,共享模式仅限于内部数据分析,具有一定封闭性,不能满足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和结构的快速变革的需求。

(四)规范接入方式,探索搭建互联网征信监管格局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能否规范发展主要取决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否得当,具体操作中的最大问题就是所有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都应获得客户的授权。保障这一权利的行使,一是应该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结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将知情同意权纳入法律执行范围,保证个人对其数据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同时可以参照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赋予数据主体对自身数据的“可携带权”,强化数据主体的权利。二是对授权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规范,特别是要严格限制授权范围,应以贷前资格审核为限定标准,而避免将之肆意扩大至其他领域和范围,从而避免信息主体受到过度性查询,发生信息泄露。三是不断提升金融科技手段,实现机防、人防精准结合,在无法达到面签的情况下通过录制动态视频、预留口令核验等外部方式,提高客户身份验证的真实性,保护信用主体的权益不受侵害。

学生讨论阶段,教师要布置少量的习题,习题内容以讲解内容为主,并在最后设置4以后乘法运算的问题。习题可以设置的较有趣味性,利用多媒体设备辅以一些图片、音频等,而不是简单的数字运算。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应该留意学生的求解过程,部分学生可能没有理解乘法算法,依然用加法进行运算,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教师应该对之前讲解的内容进行二次讲解,或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导个别学生,确保学生能够跟随课堂教学进程。

(五)加强征信宣传,防范道德风险

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存在着大量无征信记录但使用互联网比例较高的人群,如大学生群体,他们与传统金融机构无信贷业务发生,从而导致许多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在做贷前核查过程中,存在无征信数据、无法判断违约风险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问题频发的“校园贷”,直接冲击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和道德底线,在社会上引起了极为不良的影响。目前监管部门已提出多项监管细则,确定了监管方针,下一步,应该从意识引领出发,借助新媒体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征信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加大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侵害案例的关注,引导公众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个人信贷流程主要包括了线上申请、审核、评分、放贷,整个环节一般都是在互联网上实现的,通常未实施现场面签识别客户身份,而是通过技术手段来识别,这就为客户真实性确认带来了风控漏洞。根据调查了解,目前市场上存在一种互联网“黑中介”,通过电脑程序挖掘各消费金融平台漏洞,通过虚拟客户材料骗取贷款。据了解,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坏账率大约为10%~15%,其中约有六七成是由此类人群造成。此外,还存在诱骗个人提供身份信息进行消费贷款的情况,由于客户在多数情况下对此类贷款完全不知情,或没有真正使用过这笔贷款资金,骗贷方往往不会主动归还消费贷款,容易导致形成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从而引发征信异议或投诉,客户也承担了极大的风险。2016年,某消费金融公司陷入骗贷纠纷,该公司在拓展客户过程中与一些中介公司进行合作,而中介公司通过利诱客户提供资料和视频,违规向该公司套取资金并转作他用,客户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该公司也面临着经营风险。

①艾瑞咨询《2017消费金融洞察报告》http://www.iresearch.com.cn/report/2987.htm l。

②《央行副行长:积极稳妥地加快个人征信牌照发放》网易新闻 http://news.com/17/0423/13/CIN8ED0K00018AOQ.htm l。

随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不断发展,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互联网消费金融个人征信体系,应在强调“保证第三方征信独立性、征信活动的公正性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的原则基础上,着力推动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化进程。一是通过建立个人征信行业的标准化体系,即在数据采集规则、信息查询标准、数据交换标准、信用评分标准等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和分类,培养具有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的第三方个人征信机构,满足互联网消费金融环境下个人征信产品的需要。二是健全互联网消费金融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的数据整合,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和传统金融领域的信息融合,加快建立全覆盖、多维度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打通信息桎梏,防范系统性风险。三是设计监管与运营模式,有序推进个人征信市场化。逐步将个人征信机构、电商平台、P2P网贷平台等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建立行业章程,完善监管体系,设计市场盈利机制,对征信产品的加工、销售、使用的全流程进行约束,严防个人信息泄露。

[1]艾瑞咨询.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研究报告[DB/OL].http://www.iresearch.com/.cn/.20161010.

混砂:大量标准砂+磷酸改性聚乙烯醇(占砂总量的10%)机混2min,磷酸盐(占砂总量的4%)机混2min出砂,放入塑料袋等待制样。

[2]王晓明.征信体系构建制度选择与发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椎动脉型颈椎病(CSV)是近年争议最多的类型,诊断没有统一的标准。CSV的病因、病理复杂多样,最终导致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而产生一系列症状。它主要由颈椎钩椎关节退行性改变引发的骨质增生、侧方椎间盘突出等继发病理改变刺激、压迫椎动脉,造成脑供血不足所致[1]。选取2016年1月~2017年12月期间收治的椎动脉型颈椎病患者60例,临床治疗方法效果进行分析如下。

[3]庞引明,张绍华,宋俊典.互联网金融与大数据分析[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

[4]白钦先,李士涛.基于普惠金融导向的征信体系发展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6(10).

5.从小学生的实际认知水平角度,认知发展理论由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提出。认知学习理论是通过研究人的认知过程来探索学习规律的学习理论。主要观点包括人是学习的主体,主动学习。目前的认识学习理论中布鲁纳的认知发现说对小学英语教材的内容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小学英语教材的内容应该有利于激发学生的潜力,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有利于知识的保持与提取。教学上主张给学生最充分的指导,使学生能够沿着仔细规定的学习程序,一步一步、循序渐进地学习。因此,教材的内容的选取必须在充分了解和研究了小学生认知情况的前提下进行。

特征提取即对某一模式的组测量值进行变换,以突出该模式具有的代表性特征的一种方法。常见的文字特征类型分为统计类特征和结构类特征,统计类特征有像素点个数、灰度值统计类别等,而结构特征是如边缘、角、区域、脊等代表性特征。

 
祝文静,赵玉清
《河北金融》 2018年第04期
《河北金融》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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