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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论文问答 > 劳动关系结课优秀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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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妖嘴巴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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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说一个案例,某建筑承包商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劳工,给他的任务是给楼层的地面浇水,这活儿一天干完,干完后结帐走人。结果,此劳工在干活儿过程中,掉到上下运输材料的卷扬机上,造成残疾。对承包商与该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议颇大。有必要弄清这个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关系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程序和处理后果。关于劳动关系,似乎大家都明白,可一牵扯到它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大家似乎又不明白了,起码我不太明白了。关键是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这两个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偿的劳动服务。我们先来看看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如此说来,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点在那里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过去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雇佣关系都被看作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了保护雇员的权利)用劳动法来调整。现在不必如此了。例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学生给用人单位干活儿,算什么性质呢?如果发生损害他人或自身的事情,如何处理呢?过去的法律没有给予回答,现在可说是雇佣关系,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想是可以的。还有,对一些零碎活儿,即使企业雇人来干,也不应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吧?现在再来分析一下劳务关系。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此规定为: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用上面的观点来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我认为这是一个雇佣关系。雇工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而不适用工伤条例和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二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本文拟就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剖析,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规定:“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法院已经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视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作同一案由来受理。案由是指法院依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受理案件的类别,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归入同一类别,属于同一案由。 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按照同一法律关系对待的。 二、从“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一个从民法到社会法的历史转变。 在罗马法(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中雇佣关系的两方主体是被作为完全的平等主体对待的。当然,这种雇佣关系是不包括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仅限于平等市民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从体例到内容都沿袭了罗马法,雇佣关系仍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自由。 但在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突破了罗马法的模式,其617条至619条规定了雇主在安排组织劳动过程时,应保护劳工免于生命及健康的危险。劳动法对一方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开始出现。而此后首先在德国发展起来的社会法,更是将劳动契约关系作为强调雇主义务保障雇员权力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民法局限于平等主体的调整模式,显然不能够适应现代雇佣关系。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这种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出发,劳动合同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而隶属于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援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常凯着) “雇佣关系“逐渐演变成为了“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却没有因此而消亡。 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所属法律领域不同 “雇佣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中民法(狭义)的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领域中劳动法的调整,包括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特”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特指符合劳动年龄16(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2)“雇佣关系”中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 雇主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雇员则不限于劳动者的范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劳动者”,但能够作为雇员。 3、是否具有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一份子。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就不存在隶属关系。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保姆与雇主之间(非家政公司委派)就没有隶属关系,保姆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 4、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当首先劳动仲裁。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四、用人单位作为雇主的法律风险 在法理上,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雇佣(劳务)关系,但存在范围极其狭窄。例如: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之间就是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与自然人(符合劳动者特征)之间长时间存在管理、指挥关系,而且劳动者要遵守其规章制度,按时领取报酬的情况之下,只能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使双方之间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也无法改变不“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法院认定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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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叛的路鲁修

史春光1991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财金系财政金融专业,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讲师,会计师,郑州市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成绩显著主编《财务计》,《财务管理》,《基础会计》,《税收基础知识》等多种财经专业系列教材,发表论文数十篇,并有两项科研成果分获财政厅和省社科联二,三等奖。王素艳本科学历,高级讲师,从事计算机教学工作,教龄26年。1997年由于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郑州市(市级)优秀教师,2000年被评为州州市(市级)先进工作者。发表过多篇论文:“电脑如何飞入寻常百姓家”2000年刊登在《河南科技报》;“搞好实习教学,突出技能训练”刊登在《职业技术培训》;“领导如何决策”刊登在《行政人事管理》;“浅议再就业培训”刊登在《河南社会保障事业理论与实践》;“备课是教学的重要环节”获郑州市第三届论文发表二等奖。合著书一部《计算机应用基础》(副主编),由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饶晓琴 1957年11月10日出生,1976年4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1993年11月通过全国会计师考试。所教过课程:基础会计,审计学,财务会计,会计模拟实训,财务管理优质课 :市成人中专二等奖,《错帐的更正方法》论文:《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技术教育》独2068字《试析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利润表的变化》独3092字《试论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独2806字《探究基础会计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独5355字张建红教学19年。主讲课程:市场营销,推销实务,销售心理,公共关系优质课:8《人际传播》市成人中初等学校优质课一等奖。10《人际关系》省教育 优质课一等奖。4《品牌 》市政工学校系统优质课二等奖。论文:4 转变教育观念适应知识经济6 加入WTO对我国网 的影响11中国营销学发展趋势 议12 浅说处理师生关系方法与艺术10 中国企业文化建设的现状与问题11 论师生人际关系沟通的方法与调节艺术徐海霞1995年9月来校任教,先后担任《应用文写作》,《语文》,《普通话》,《幼儿文学》等课程教授。曾就读于郑州师范,郑大新闻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教学期间曾获市成教优质课教学二等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基本功大赛语文学科三等奖。辅导的学生多次在省市演讲比赛中获一等奖。 撰写的论文:《平等和谐沟通无限》等获省优秀论文二等奖,并有作品发表在《郑州日报》,《青年导报》上。李喜平 李喜平,女,1963年出生,汉族,1986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政治系,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讲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现执教于郑州市财经技师学院。曾担任德育课,语文课,市场营销,幼儿教育心理学等课程教学,班主任,心理咨询,财经学院院报编辑等工作。从事教学,研究和班主任工作二十二年,诚实做人,踏实工作热爱德育工作,引领学生倘佯在德育天地,呼吸着中华美德的芳香。教学,管理班级之余,注重学习,实践,总结,在反思中前行,在探索中不断提升教学与班级管理艺术。多次荣获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研室主任等。田慧琴女 15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郑州大学思政系 讲师所授课程:《哲学基础知识》《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法律基础知识》《政治与经济基础知识》《经济法》《公共关系》《市场营销》《商务礼仪》《旅游心理学》等荣誉:2003年《财产所有权》一课,荣获市优质三等奖。多次被评为校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师。2002年所写《教育要重视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在河南教育学院发表2002年所写《究竟谁能认定我的选民资格》在《当代民生发表》2007年合著《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刘福庆 毕业于河南教育学院,数学专业本科学历,中级职称,从事数学教学多年,郑州市优质课获奖教师,郑州市数学竞赛优秀辅导老师,多次带队比赛获得团体一等奖。刘康出生年月:1981年8月性别:男 参加工作时间:2005年9月学历:本科 任教科目:体育毕业院校:武汉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主要工作业绩:2007年在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办德“郑州市技工院校第二届学生篮球比赛”活动中,带领学院女子篮球队以全胜战绩获得女子冠军,本人也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2006——2007学年下学期处室工作中,表现突出,被评为“处室先进工作者”李燕女 1974年12月19日出生 1998年9月工作 学历;本科 所教专业;美术获奖作业1《“开方式”教学在美术课中的运用》获省级二等奖2《色彩基础知识》一课获省级优质课三等奖,获市级优质课一等奖李琛琛女 汉族 出生于1975年4月26日郑州市音协成员1998年毕业于河南大学音乐系民族歌剧表演专业(学历;专科)2004年毕业于郑州大学音乐系专业(学历;本科)1998年在郑州财经技师学院担任教师工作,曾教授军乐,乐理知识,视唱练耳,钢琴,舞蹈,音乐教学法,音乐欣赏,体形,礼貌礼节,礼仪与道德等科目自1998——2008年曾获得和取得以下奖励和成绩教学工作上2000——2001年上期,获校内命题一等奖2000——2001学年获教学工作综合评定先进个人2001——2002学年,获校内命题三等奖2003——2004学年,被评为优秀班主任2004——2005学年,被评为教学先进工作者2005年所教音乐欣赏课《卡门序曲》获市级优质课一等奖学术研究上2000——2001学年,撰写得论文《中国人力资本开发得趋势》获经济发展与劳动者素质研讨会论文二等奖,研讨宣读优秀奖。2000-2001学年撰写的论文之《成事于人》获市劳动局论文二等奖2000-2001学年,撰写的论文《中国人力资本开发的趋势》获市劳动局论文二等奖2003学年,撰写的论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素质教育的思考》获市劳动局论文二等奖 2005学年,撰写的论文《分层次教学方法初探》获省教育厅一等奖,并发表在2007年素质教育论坛 2005学年,撰写得论文《单位犯罪若干问题透视》发表在2005年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上,并在同年被选入宣传河南大型之献之十佳文章2000-2002学年间曾编写过《五线谱视唱教材》作为教参在学校使用2004-2005年间编写教参《音乐素养教材》陈初性别;女 出生年月;1学历;本科 毕业院校;郑州旅游职业学院担任课程;餐厅服务旅游概论职称 助讲1997年6月郑州市第三届技工杯餐厅服务学生组团体一等奖,个人前三名,获“郑州市优秀辅导师”称号。2000年6月郑州市第四届技工杯餐厅服务教师组,学生组,团体一等奖,获“郑州市优秀辅导师”称号,本人荣获教师组第一名,获“正手好似劳动技术能手”称号。2000—2001年上学期荣获教学工作综合评定先进个人2003年8月《中餐宴会擂台》一课荣获郑州市成人中初等学校优质课三等奖2004年4月撰写论文《新世纪教育教学改革的旗帜——素质教育》在全省职业培训理论与教学研究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得优秀奖2004年4月下学期评为优秀班主任2004年10月首届全国营销员大赛河南赛区比赛中获得综合组第一名2005——2006年第二学期获教学工作综合评定先进个人2007年4月获郑州市技工学校系统实习教学优质课二等奖2007——2008学年上学期教学工作突出评为优秀教师曹红丽 个人情况2003年毕业于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系,2005年取得河南大学汉语言专业本科学历。在我院任语文教师。在历年的中专教学中取得了些许成绩,有几篇相关的教学论文获省、市级奖项,多次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近两年担任对口升学班得语文教学工作,所教学生在高考中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成绩。此外,从06年至今,兼做《郑州财院报》的编辑工作和学院心理咨询室的咨询工作。刘海鹏11 助讲90年7月毕业于郑州轻工业学院工业设计系服装设计专业曾荣获:1 市“技工杯”优秀辅导教师2 市优质 “领型设计”获二等奖。孔德磊男,生于1980年10月19日,汉族人。2003年6月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文学院,获文学学士学位。在我院担任语文教学工作,并于2007年担任语政教研室副主任。历任2004级、2007级对口开学班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自2007年,连续三次被评为学院优秀教师。荣获2007年度多口升学优秀班主任,市级演讲比赛,优秀辅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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