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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的小饭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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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天很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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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得!我一个小小得高三学生可不知道!《大学你我得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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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天很蓝

引言  收集文献资料是写好论文的前提,只有在写论文之前进行大量的资料收集,然后对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归类,才能对论文课题的研究现状有个大概的了解,使我们站在理论前沿,分析问题的原因、特点、现状及基本内容,从而为我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打下基础。  文献资料的范围主要包括:  1、法学专业的各种期刊;2、法学专业的各类专著;3、相关的法律、法规;4、学校图书馆便利的各种图书情报资料和数据库。这些文献资料都可以在学校里方便的收集,一般的文献资料如法学专业的各种期刊资料可以在学校图书馆的网站及期刊阅览室中查阅;法学专业的各种专著可以从学校图书馆借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法律、法规汇编;各种图书情报资料可以登录图书馆网页,从中国期刊网下载。而对于一些相关的案例和一些具体的数据则需要平时多加留意,并根据需要从报纸和网络上有选择地进行引用。  本文标题为“循环经济的法理分析与法制变革”,主要从法理的视角出发,分析循环经济的法理基础、法律界定、立法的法律性质以及对传统法学体系的冲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足,提出法制变革的建议。  一 循环经济的法理基础  工业革命以来,随着技术的进步,人类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物质财富得到极大丰富。但在人类取得一个个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社会代价:世界人口剧增、环境污染严重、自然资源枯竭等,表明传统发展模式已达到难以为继的地步。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以后,在少数发达国家出现了一种相对于传统经济模式而言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即循环经济。“循环经济”这一术语于90年代中期出现在中国。1998年我国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积极推动传统经济模式相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转变”。而要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必须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规,加强法律调整,这就须要对循环经济进行法理上的深层次思考,在此基础上对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做出变革。  当前我国对于循环经济的法律研究多集中在立法层面,而对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很少有学者关注。张玉霞认为: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是人类对传统的经济模式的反思和创新(张玉霞 《循环经济的法理分析》)。其法理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环境权的提出  1、生态经济学应触及总体经济学的次领域观和经济外部性理论的提出。生态经济学应触及总体经济学的次领域观是由生态经济学大师Daly提出来的,其目的是界定出一套总体经济制度,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数量进行限制,即生态学金字塔究竟可以容纳下多大的经济学金字塔,使经济和生态都得到持续发展。经济外部性理论是1910年由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的。随后,他的学生庇古丰富和发展了外部不经济性理论。环境问题是外部不经济性的必然结果。  2、环境权的法律观念越来越为人类所重视。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申明了共同的信念:“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献,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的共识。  (二)循环经济理念的诞生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发表的《宇宙飞船经济观》提出要以“循环式经济”代替“单程式经济”以解决环境污染与资源枯竭问题。后来,英国经济学家DPearce和PKTurner《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一书中正式提出循环经济一词,以代表一种有别于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模式。  (三)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拓宽了可持续发展这一议题的法律内容。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最佳途径。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负责人曾指出,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是传统经济不可避免的突出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深层矛盾,就要实现发展方式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变,这是20世纪的战略选择。  二 循环经济的法律界定  学术界在研究循环经济过程中,已从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环境保护的角度、技术范式的角度、经济形态和增长方式的角度、广义和狭义的角度等不同角度对其作了多种界定。  循环经济的萌芽状态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根据当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K波尔丁的理解,循环经济是指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物处理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认为:循环经济是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是在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从而达到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目的。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佑海认为:循环经济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遵循生态规律、以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抑制生产、回收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无害化合理处置为顺序的经济活动,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发改委对循环经济的定义是:“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我国首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贵阳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循环经济进行了界定。该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是指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应该说,这一法律界定是对循环经济概念研究的有实践意义的理论探讨。  三 循环经济法的性质之争  所谓循环经济法,不是指某项循环经济法规,而是指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关于循环经济法的性质,学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蔡守秋认为:循环经济法属于环境法(蔡守秋 《论循环经济立法》)。他认为,循环经济不是一般意思上的经济,而是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及其管理有关的经济,即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绿色经济或环境经济,循环经济法是结合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法。虽然循环经济法与经济法有关,但其立法的目的、内容大都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有关,其遵循的生态规律和“三R”原则也主要是环境资源法所坚持的原则,因而,应当把环境资源法规为环境资源体系的一个子系统。  孙佑海认为:循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因为从行为上研究,循环经济法主要调整三个方面:一是废物的管理和再利用,二是污染防治和治理,三是通过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标。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因此把它偏重放在循环经济中比较妥当。  梁毅雄也认为:循环经济属于经济法(梁毅雄 《循环经济的法律性质论》),主要理由有五:  第一,从立法理念上看,循环经济法关注的是经济的循环,而环境与资源法关注的是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二,从调整对象上看,循环经济是一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只是解决环境问题,其调整对象不属于环境范畴。  第三,从价值取向上看,循环经济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效益、和谐等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观以及实质正义价值观相契合。  第四,从原动力上看,循环经济要解决的是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问题,而经济与环境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环境资源配置的两大缺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都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  第五,从法律调控方式看,循环经济属于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因为政府主要用宏观调控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冲突,从整个社会层面调控经济大循环,用具体的产业调控政策来宏观调控循环经济。  四 循环经济法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冲击  如果循环经济要专项立法,势必会将污染防治、保护资源等基本内容和清洁生产等具体制度囊括在内。基于我国现在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以《环境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还存在大量的资源法如《水法》、《森林法》等,如何处理循环经济法与已有的环境资源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便成了一道难题。  在如何对待《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问题上,孙佑海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后,就可以废除《清洁生产促进法》,理由是循环经济的概念和范围要大于清洁生产(孙佑海 《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同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应并入到循环经济法中。  蔡守秋认为:在立法上,不能用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去取代或包含《环境保护法》等环境资源法律,而应该制定或修改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避免立法的重复(蔡守秋 《论循环经济立法》)。  五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变革  目前我国还没有全面、综合调整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或者说完整意思上的循环经济法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尤其我国现行法律中还存在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亟待突破和完善。  林海等人认为,税收法制上的障碍主要体现在(林海,尧艳,陈宇红 《构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首先,缺少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法律;其次,现行税制不能有力地限制资源大规模开采和浪费,最后,缺乏有利于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及利用的税收鼓励制度。其对应法制变革措施是:制定限制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的税收法律制度,如完善增值税、消费税等,制定减轻污染保护环境的法律制度,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推广及利用的税收法律制度。  张艳认为:我国环境法、经济法、科技法都存在法制缺陷,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法制变革和创新,如重建环境税收制度、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绿色技术创新风险管理制度、绿色技术决策与规划制定、绿色技术成果评价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环境会计制度、企业绿色管理制度等。(张艳 《构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  李俊然认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在产权法制、税收法制、经济核算法制、环境科技与教育法制上均存在法制障碍。应当完善环境资源财产权,确立环境产权制度;调整现行税法的税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善经济核算法制,建立绿色GDP制度和和绿色会计制度;加快循环科技立法,建立循环科技研发促进制度。  总之,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产物。通过对循环经济的法理分析,提出法制变革的建议,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对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创新,使法律这一工具在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崔如波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J]探索,2004,(5):85-88  [2] 王子灿循环经济立法与环境保护[J]苏州大学学报,2005(6):18-21  [3] 同[2]  [4]梁毅雄循环经济法的法律性质论[J]法学研究,2005,(5):49-52  [5]林青,刘进梅循环经济制度理论的研究[J]中国林副特产,2004,(6):73-74  [6]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1):1-9  [7] 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J]法制与管理,2005,(1):18-25  [8]李俊然论循环经济的法制障碍与制度创新[J]河北法学,2005,(10):64-69  [9]林海,尧艳,陈宇红构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J]税务研究,2005(12):49-52  [10]张艳循环经济中绿色技术法律制度创新[J]理论探讨,2005,(6):30-31  [11]吕忠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法律出版社,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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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天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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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瓦底卡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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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步幽森

2税收的分配职能税收的分配职能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在借助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中,需要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者国民收入转化为国家所有。从整体的角度来看,税收在执行分配职能的过程中主要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转变为一个新的具有经济单位与个人收入的格局。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税收执行分配智能的过程就是国家进行财政收入的过程。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一般的分配相比,这种分配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税收分配与财产权利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其主要以国家的政治权利作为主要的分配依据。而且这种分配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太大的限制,包含的范围比较广。(2)形成之后的税收收入基本上都归国家的支配和占用,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3)税收分配是一种强制性的分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税收所执行分配的职能其实就是为了更好的调节国家、经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为了平衡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想确保二者之间关系能够长久的维持下去,一定要保证整体利益不受危害。主要是因为在国家整理利益维护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解决局部之间的利益。不仅如此,也要注重维持局部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奠定坚实的基础。3税收的调节职能现实中的每件事情都是在不断的运动的,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中其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调节。调节的本质就是使事物能够符合客观客观规律的要求。比如说,吃药解热属于自觉调节的过程,人体出汗散热则属于自发调节的过程,自然界的每件事物都有其该有的规律,税收调节也是这样。税收调节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来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将按照不同分类方式对其进行划分。其中,根据其目的可划分为鼓励性调节和约束性调节。按其范围可将其划分为普通性调节和特殊性调节两种。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税收执行调节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调节主体的集中性。税收调节主要是由国家来操控的,与某个经济单位或者是个人都没有太大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收调节主要由国家负责;二是调节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意志来确定的;三是调节的相关政策也是由国家来制定的,与其他团体之间没有太大的联系。(2)调节范围的广泛性。税收调节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在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都各个过程中都有其参与。(3)税收的调节方式比较灵活。国家在进行税收调节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相关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进行调节。虽然说税收调节的职能是客观的,但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如何进行税收调节又有较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是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之间的差距,还与不同地区之间统治阶级的意识有着较大的关系。不仅如此,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因为其政治文化的区别而导致国家税收调节方向的不同,当然其税收调节的制度和目的也会因其产生较大的差距。2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国家各种税收法令以及征收办法的总称就是税收制度,其中,法律、法规、税收管理以及各种税收管理办法等都属于税收制度的包含范围之内。不仅如此,税收制度也是国家法律有机组成的一部分,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相关的作用中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不仅是我国,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也与其国内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以及经济政策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不仅如此,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一定的不同,每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文化、政治以及统治阶级的意识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导致不同历史时期所产生的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所以说,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一定的差距,其也会随一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据调查,这些因素主要是由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两方面所组成的。1纳税人什么征税、征多少以及由谁缴纳是每一种税收都会存在的三个问题,从法律上讲,纳税人其实就是课税主体。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国家的公民或居民。而法人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所形成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活动的组织结构。不仅如此,这部分法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法定纳税人负有直接缴纳税款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负税人就是所纳税款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和负税人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行税负转嫁,这时候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差距了。“扣缴义务人”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所采取的一些手段。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和负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税收征纳的关系所改变的,而税收转嫁所引起的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则是影响了其分配关系。通常所说的税负转嫁就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方式,将相关的税收负担通过一些方式转嫁给别人负担的过程。税负转嫁主要是在日益发展的经济市场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所形成的。税收不仅是分配范畴,也是历史范畴。在现在社会上很多经济活动都伴随着税收,这必然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产生,但是税收却不一定会产生税负转嫁,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才会造成税负转嫁现象的产生。在自给自足的社会中,大多数的生活会直接从生产领域将物品转换到消费领域,其并不进行市场交换,国家一般不会对商品或商品流转征收课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税负转嫁出现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商品之间都有可能进行商品交换,该过程主要是将商品通过货币进行不同的转化,而且对商品流转额的征税也会随之扩大,在这种条件下,税负转嫁就具备了足够的条件。所以说,能否完成税负转嫁与商品货币发展程度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当商品经济活动有规律的发展时,税负转嫁的发生率就会大大增加。不仅如此,不同的社会制度也会对税负转嫁的产生形式和范围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今市场经济影响广泛,纳税人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以便获得最大的利润。大体有五种基本形式的税负转嫁:首先,是为了实现对税负的转嫁,在销售商品时将其价格进行提高,这种行为被称作前转,又被称作顺转:影响的具体过程是:把交纳的税额放到单位产品的实际生产费用里,这一行为使得税收成为组成生产成本的一个部分,在这一情况下,厂家为了不降低利润,比照税额将价格抬升成为了必然行为。但在价格无法提高的时候,生产费用又不得不提高,逼的一部分厂家不得不退出该领域的生产过程,将资本投入到其他的生产领域,而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产品的生产量直接减少,价格进一步升高。同时,消费者就将直接承受价格升高中的部分税款。再次是为了达到转嫁税负的目的,在收购原材料或企业的劳动力时将价格压低,或者双管齐下,两者方法都采用:这种行为的好处就是即使在产品出厂价格无法改变或者不得不降低的情况下,纳税人也能达到不负担或者减少负担税款的最初目的。再者是即将前转与后转结合起来进行的,其被称作混合转。如果实际的经济情况不允许纳税人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转嫁全部的负担税额,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通常会采取混合嫁接的方式。通过这种转嫁方式,当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的总额超过其直接纳税额度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因为这种方式比其他方式隐蔽性更好,所以在实际作用时往往被更多纳税人采纳。然后是消转,即对已缴纳的税额,纳税人直接选择自己“消化”,即纳税人不选择提高销售价格也不选择压低生产成本。当然,这种方式需要拥有一定的条件,如降低生产成本、产品销量还有扩大的空间等,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经荷管理,深挖内部潜力。由课税商品在生产销售流通过程中获得的额外利润来消除税负。再然后就到了税收资本化:“资本还原”是它的别称,即购买生产要素的人将未来购买的生产要素需要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人的价格提前扣除(即压低生产要素的购买价格)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销售者这种方式的人大部分是一些可以增值的产品,比如土地、房屋、股票等,税收资本化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是把经济交易每次所得税款,随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税款转嫁,而税收资本化则是一次性地将累计应缴纳的税款进行转移,因此它客观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税负后转形式。通过纳税人转嫁税负的基本方法可以得知:税负转嫁必然附带着价格背离价值的运动。不论纳税人是提升价格还是压低价格,或者两者兼之的方式以此达到税负转嫁的目的,其相同之处都是通过价格背离价值部分取得的差额来补偿其应纳税额的同时,税负转嫁不仅需要自由定价的基本条件之外,而且还需要根据经济的景气情况、商品供求关系以及商品自身的特性(比如此商品是否是必需品还是非必需品,是否有代用品和L代用品之间的比价情况)等非主观因素而定,而不能随心所欲。2征税对象课税的目标被叫做征税对象,而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相关需求和征收某种特定税的目的,会明确对哪些产品征税,也同时也会确定征收范围。不同的税种由不同的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构成,税率等相关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课税对象数量的的变动将直接被征税数额的数量大小决定,这也是它在税收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原因。确定课税对象,首要选定税源。税源是在分配过程中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形成的各类收入。它一般表现形式是利润、利息、股息、工资等。税源既可以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也可以不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举例来说,纳税人的利润所得都是征收所得税,税源和课税对象。针对财产的征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是课税对象,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和财产所有人的收入是税源。由此不难看出课税对象和税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也是为什么在设计税制时,必须依据经济形势的实际情况,注意不断变化的税源,针对课税对象进行适当的选择,并且对税种恰当的选择。课税对象的选择至关重要,如果选择课税对象时不恰当,纳税的作用不仅发挥不了,严重更可能会造成税源萎缩,税收枯竭。之所以课税对象成为了税制中的基本要素,是因为它不但决定了本税种的性质和作用,甚至本税种的名称也由它确定。因为现如今各国的社会制度各不相同,所以在经济结构、自然条件等方面,彼此也有差异,上层建筑进而影响了经济结构,当然,税制结构也是存在差异,对于税种的设置多少,名称设定都大不相同。所以对这些不同的税制和各种各样的税种的研究由此而生,为了研究税收的发展演变过程、税收的负担状况、税收来源的分布等需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深究,这是为了税收法规的合理性提供相应的依据。因为各人的分析角度不同,所以也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目前有以下几种(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什么是对流转额课税呢?它是一种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在流转环节进行征收的税。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全都属于对流转额课税,其具有与商品经济密切联系、以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前提的特点。而结合这些特点,就可以很轻易的发现,对流转额课税的税制在制订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客观商品经济的情况,从决定要征税的商品类别、商品流通环节、征税时的税率等等,其收到商品经济的很大影响。然后,流转额在对流转额课税的税额大小起到决定作用,二者是正相关的关系,且对流转额课税这一税负在自由运行的市场经济现状下能够轻易的实现转嫁。对流转额课税有这很多好处,它对国家进行资金的积累有着很大的帮助,其计税时将流转额当做基础,就算企业的成本发生了变化,税额也能保持稳定,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加具有稳定性,所以说其具有稳定财政的作用。什么是对收益额征税呢?它是一种将纳税人的净收入作为征税对象,即对其收益额开征的一种税。收益额体现在不同主体上,其名称也各不相同,其中,应缴纳税款的各种收入是个人的收益额,利润所得额是企业的收益额,而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对收益课税。而对收益课税与对流转额课税有着很多的不同点,这也是它所具有的特点,第一,对收益额课税时,由于国家在制订税率时,参考了纳税人所具有的负担能力和国家财政的需要,在对待不同企业时,按照“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的远的来进行收益额征税,因此有没有收益和收益多不多就对税收收入产生了巨大的制约,导致了该税收不具备较强稳定性,不如流转税类可靠。第二,收益时间对于税收收入有着很大的影响,工商企业的利润结算期对于所得税有着很大的影响,收益季节对农业税产生着很大的影响,受到以上影响,就限制了其征税周期,迫使其减小征收次数,而通常用分期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来进行征收。第三,该税的课税对象是纯收益,因此便于合理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四,收益税相比对流转额征税更难转嫁,这是因为很难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对工人的工资很难进行下调,也很难持续让工人加班。什么是对财产的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等都属于对财产的增税,以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包括在其中,其开征是将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财产的征税有着许许多多的特点,第一,其面向范围广,覆盖广大老百姓,因此其具有较小、较分散的税源。第二,财政在财产税类的收入具有稳定性,这是与流转税额和收益额相比,财产额的变动数量很小的缘故。第三,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的放开,使得地方政府更加容易实现征收管理的灵活化,让征税的效率得到更大的提高。什么是对行为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与城建税等都属于对行为征税,其开征是将那些特定行为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行为征税有着税收选择上的灵活性这一特点,而这也是它的优点,如此一来,它能够让国家更好的实现对某一行为或者某些方面进行的税收调节,让税收调节与国家的政策需求和现实要求相结合,便于国家开展调控。(2)按税收收入形态分类实物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不是货币,而是以那些类似粮食、棉花、牲口等实物来收缴的。在我国实行的实物税,主要是在1985年之前的农业税的收缴,而在这之后,就开始逐渐用货币税来代替实物税,最终于2006年取消了实物税。货币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就是货币,而纳税人在缴纳货币税时,可以通过许多形式来实现,如通过现金缴纳,通过支票缴纳等,货币税的形式相比之前的实物税是一个显著的进步,意味着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使得国家财政的管理与使用更加便利。(3)按税收的课征方法分类定率税,顾名思义,就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税率来进行税款的收缴,它有着许多有点,如它有着更加简便的征收过程,是更加稳定的税收来源,可以起到稳定国家财政的作用,同时能够帮助经济更好发展,所以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推行。对于摊派税来说,其又被叫做配赋税,它是将国家提前规定好的应该征收的税的总额来照规定好的份额来分摊下去,来分别确定全部的纳税人和课税的目标应该缴纳的额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得到过施行,有一定的经验可供参考。(4)按税收的计征依据分类用应税产品的价格来对税款进行计算,这是从价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价税包括多种多样的流转税,其有着税额发生增减是伴随着商品价格的高低变化的特征。用应税产品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数量来对税额进行计算,这是从量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量税包括资源税,其有着不随价格上升或下降而发生变化,而只是关联着课税对象的目标变化的特点。(5)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包括了税金的,就被称作,这是其判断依据与定义,而价内税包含着相当多数的对流转额课税。价外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不包括税金的,它要在价格之外进行税金的附加,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少见,只占了税种中的一小部分。(6)按税负是否容易转嫁分类纳税人无法通过一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而负税人一定是纳税人本身,这就是直接税,直接税包括了很多种,其中有财产税、遗产税与所得税等。如果纳税人可以通过某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如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可以实现这一点,那么这里的负税人就可能不是纳税人,这就是间接税。不容易转嫁的是直接税,而与之相反的间接税就属于容易转嫁的一类,而这也是在对比中得出的,具体需要依照价格运动的基本原理来决定是都进行税负的转嫁。那些只是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作为标准,来对某些税进行绝对化的判断,就脱离了现实情境。(7)按税收收入归属分类中央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中央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的营业税,以及海关关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这些税种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中央财政所有,因此就都属于国家税,也被称为中央税。地方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地方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牧业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地方财政所有,它们于是就被称为地方税。按照上面的分类方法,地方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地方的税种,中央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中央的税种,那么对于像增值税这样,地方与中央都能够分到一定份额的税种,我们在对它们分类时,就把它们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上面提到的各种方法进行总结,它们都是按照特定的要求来进行分类的,在这里面,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来进行分类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而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由于课税对象才是税法最最核心的要素,因此对经济的调节效果与作用就会随着课税的对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此一来,就需要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来分别进行税收制度的制定,在征管方法上,也需要适应不同的课税对象来制定,结合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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