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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家少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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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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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借鉴一下知网论文库的论文,下载下来后进行阅读,有了一定思路后融合你自己想要阐述的论点进行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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蘁嘬天唑地

研讨业务问题。检察类内部期刊的涵义和特点。检察类内部期刊作为检察调研工作和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为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检察机关创办和主办,在实践中多由某某人民检察院与该院所属的检察官协会主办。2、所刊登的内容绝大部分均与检察机关有关,如调研文章主要围绕检察理论和检察实践展开论述,散文、随笔、评论、消息、通讯则大多谈的是检察机关的人和事。3、作者具有地域性和特定性,如由某市级检察院创办的期刊,其作者绝大多数为本市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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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oooo汪汪

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正可能产生的错误判决、裁定,保证审判活动的合法、公正,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论文从民事抗诉、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三个方面来论述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并对其行使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作者的观点,从而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作出有益的探索。    应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然后对完善这种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改良措施。同时,明确提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形式除了法定的提起民事抗诉之外,还包括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检察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并专门对后两种方式进行了适当的探索利分析。   在于将民事抗诉、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形式并列地加以分析,比较系统地对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必要性予以阐述。 在目前,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必要的;在这种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对于民事抗诉应予以适当地限制,对于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则应加强探索,进而进一步提高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例文  我国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要想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保障刑事审判活动清明,公开,公正,则改革和完善目前的检察监督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第一,立法应考虑扩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同时建立检察监督权的实施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自诉案件、简易程序、以及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纳入检查监督范围之内,增加检察监督权的覆盖范围,避免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过多的监督真空地带而使检察监督权被过分弱化而遭到轻视甚至忽视,以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实质作用,增强检察监督权的威慑力,从而使刑事审判活动更加清明,公开,公正。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检察监督权的实施保障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现行的检察监督之所以处处遭遇尴尬,进展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手段与措施,导致检察监督权得不到强制力保障。目前的检查监督手段多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法律却没有进一步规定被监督人不纠正违法当如何解决。因此,立法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手段及措施,但最为关键的是要明确被监督人积极或消极对抗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检察监督权由“虚权”变为“实权”,得到现实有效的的法律和机制保障。   第二,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从而改进检察机关的人事与财政制度,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本质要求其必须具有主动性,威慑性尤其是中立性,必须不偏不倚,只对法律负责。而这必须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即真正实现检察权独立行使,这当然首先要从保证检察系统的独立性着手进行改革。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干涉,但我国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及财政制度却使检察机关的人事、经费被同级党委和政府牢牢掌控,这就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低人一等”,受制于地方党委与政府,其独立性自是空谈。因此,有必要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与人事、财政制度。考虑到检察独立有时可能会与国家政策及大局利益发生一定冲突,建议保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变,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一)下级检察机关党组织由上级检察机关党组织直接领导,这非但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反而更有利于党中央决议的及时有效贯彻实施,同时也避免了地方党委对检察权的不当干预。(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上检察机关任命,取消同级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控制。检察官的选拔和任用由省级检察机关独立组织考试、考核,从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而不再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三)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经费先由省财政统一拨付给省级检察机关,再由省级检察机关在检察系统内具体分配。为保证地方检察经费的首次拨付足额,可考虑由省级人大通过单独的检察预算并督促财政部门执行。  第三,确立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分离体制,以遏制公诉权在审判活动中的异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的诉讼规则规定提出纠正意见的时机是庭审后。在实践中,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一般是由出庭公诉人承担。然而,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归于同一主体与控审分离的现代审判制度将产生不可回避的矛盾。因为在现代审判结构中,控诉权与辩护权平等对抗,审判权居中主持并终裁;从三种权能的地位来看,审判权应居于上位。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却同时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而法律监督权相对于其所监督的权力而言,理论上只有居于上位才能使法律监督真正奏效。这就意味着,在庭审中公诉人相对于辩护人而言更能对法官施加影响或是压力,这就是法官难以真正保持中立;而本应居于审判权下位的公诉权却因与法律监督权混同而使原本是请求权性质的公诉权蒙上了“要求”甚至“强取豪夺”的色彩,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再者,法律监督权也会因归于具有强烈目的欲的公诉人行使而沦为检察院追求胜诉的工具,那么法律监督权将不仅无法遏制权力的膨胀反而为公诉权的膨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因此,如果要维护审判权的中立性,独立性以及权威性,并保证法律监督权的公正性,实现其控权的初衷,那么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离就是必然的选择。但作为检察权的两大内容,目前不宜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可考虑在检察机关内部甚至一个特别的法律监督部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垂直领导,人事和财政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掌握;专门从事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及对检察机关的具有部分法律监督权的职能部门的监督。这不仅可以使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分离,保证法律监督权的公正性并维护审判权的中立、独立与权威,同时也有利于对检察权的内部制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审判权当然要受到监督,这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与必然要求。构建科学而完善的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紧迫而繁重。      【参考文献】   [1] 周鸿富,张兆松等:《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设计》,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官协会编《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05页   [2]王立,蒋宇,游小琴,耿磊,陈勇:《刑事诉讼监督实证研究》,载于甄贞,许海峰,慕平著《法律监督——实践者的理性思考》,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70页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泽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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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毕业设计吗》要答辩,?

95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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