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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美吻臭臭
首页 > 论文问答 > 关于音乐文化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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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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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验的艺术──谈莫札特的音乐轻快愉悦的风格  我一直对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很有兴趣。有些人认为宗教是桎梏艺术的最大元凶,有人认为没有宗教就没有办法呈现出艺术最超越的心灵,有人则宣称艺术可以取代宗教,并达到宗教的功能。于是我决定「宗教音乐」。我的想法是,不管宗教与心灵的关系究竟为何,宗教音乐绝对呈现的出最真实的心灵状态。  在研究宗教音乐的过程中,我对莫札特尤其好奇,因为他在萨尔兹堡这个宗教重镇成长的岁月中,一直为其生计:教堂管风琴职位谱写为宗教仪式而有的宗教音乐,而萨尔兹堡主教对莫札特这个艺术家又非常的不尊重,把莫札特的才华弃若敝屣,不断限制他的创作,甚至规定莫札特的宗教音乐只能写小弥撒曲,把莫札特自由的心灵视若宗教中的杂质。  这期间,莫札特为想离职,主教竟然以辞去莫札特父亲之职务使其生活陷入困境来要胁莫札特。莫札特为了想离开撒尔兹保受限的创作气氛,与不被器重的艺术生命,也曾在母亲陪同下,周游当年以神童之名走访过的诸如慕尼黑,奥斯堡,曼汉,巴黎,伦敦,海牙,巴黎,里昂,瑞士等大城,想另寻创作生涯的开始,结果非但没有成功,母亲反倒因旅途劳累而病故。莫札特并不想耗费时间教授音乐课以餬口,只好再返回撒尔兹堡,忍辱继续作管风琴师,最终还是以跟主教彻底决裂收场。对萨尔兹堡的宗教气氛,莫札特曾写信给朋友说:「作人还是不要太『虔诚』比较好!」所以莫札特的生命,其实一直周旋在创作渴望与维持家计的现实中、周旋在跋扈主教的宗教压力与自由的艺术生命之间挣扎不已。和谐中隐藏的突兀  莫札特六岁时的画像,此时的他是人所周知的神童。莫札特的父亲 Leopold Mozart莫札特的母亲莫札特的音乐总体而言非常轻快愉悦,这简直跟他的生命史格格不入。研究音乐史的人都知道莫札特的音乐生命非常早熟,他才三四岁就已充分显出其音乐的才华,七岁就以神童之名周游欧洲演奏钢琴,这时的莫札特深被王公贵族们宠爱,其音乐中的欢快愉悦是很能被理解的。这种欢快性质,也深深著莫札特的宗教音乐。他最早的宗教音乐 Kyrie(KV33)创作时年仅十岁,Kyrie的内涵是「求主垂怜我的生命」,其实应当是深沈的信仰告白,但这绝非被人视为稀罕天才的小小莫札特所能理解的。但很奇怪的,莫札特到了成人,已不再因神童受人宝爱,开始在撒尔兹堡跟主教折冲郁郁不得志以后,其音乐竟然还是有著愉悦欢快的特点。正是因著这种音乐风格,音乐诠释家开始注意在莫札特音乐中潜藏的,突然出现突然消失的小调,不谐和音与半音阶,他们都发现这些音符在诉说著欢快之外的另一些东西,而莫札特每每在彷佛不经意间陈述出这些情绪后,便立即以欢快,以和谐再度压过。而这样的音乐风格出现最明显的,就是在母亲去世,莫札特又必须比以前更卑屈的返回撒尔兹堡作管风琴师以后。  譬如莫札特的 E大调小提琴协奏曲(KV364),此曲作于 1779,此时母亲已过世,莫札特回到萨尔兹堡,跟主教仍旧不合,(一年后终于彻底决裂),此曲就在一向欢愉轻快的风格中,间杂有半音阶的快速回旋上升音符,给人很焦虑不安的、彷佛想离开逃跑的感觉,此外还数度出现小提琴与大提琴沈重的往返对应,好像是在不安的质问著什么。但是这种音符的出现,都是突兀的过渡,不知何来何去的在和谐声中突然出现突然消失。  虽然这种焦虑感,严厉的大主教是不可能准许莫札特将其放入宗教音乐的。但若仔细聆听同期的宗教音乐C大调庄严弥撒(KV337),就在其 Kyrie中,便有著间杂半音阶的上升,与突然出现嘎然而止的不谐和合音,尤其是因著其合音突然收入休止符,给人「提出没有答案」的不确定感十分的明显。这种宗教音乐的表达,已经是十分露骨了。  不管莫札特最终是如何的以欢快否定忧郁与焦虑,其音乐呈现出来的真实心灵,却还是可以被聆听音乐者感觉出来:莫札特渴望自由渴望离开,对当时的生命处境并不满意。  莫札特于 1781年终于跟大主教决裂,据说,是大主教踢著他的屁股,当众很难堪的把他赶出去的。莫札特在信中告诉父亲,「主教说为他服务的人中,没有像我这样坏的,又说其他我都不想重复的难听的话,还说我没教养。请你不要灰心,离开大主教我想我就开始会教好运了。」从此,莫札特开始他更艰困的,收入极不稳定的人生。  灵魂深处的信仰告白  莫札特离开撒尔兹堡后,于 1783年创作了他最著名的「C小调弥撒」(KV427),这曲弥撒因为没有教堂仪式肯用,终于没有完成,但光就其完成部份,便有人将之与巴哈「B小调弥撒」、贝多芬「庄严弥撒」并列世界最伟大的三大弥撒曲。  这首弥撒曲的 Kyrie,先以乐器出现沈重的主题动机后,乐器与人声呈现二种不同的主题赋格,人声也分四部赋格。人声一开始就是急遽升高再急遽下降,给人十分戏剧性的激动感,而器乐主题重头到尾循环反覆进行式,彷佛在陈述一个明知结局却无法停止的抉择,更衬托出人声四部赋格「主我求你垂怜」的哀鸣。中间「基督请你怜悯我」歌词部份,是独唱清柔祈祷风,与合唱清柔祈祷风时而对话,时而互相附合。等祈祷风结束,就又回到器乐与人声二部赋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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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号叶小二

不仅人类创造的文化在总体上与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在文化的各个不同表现门类(如语言、习俗、法律、政治、经济、文学、艺术等)之中,其文化机制和表现形式之间(或按符号学的解释,在符号体系和意义体系之间)也是互为表里不可分割的。当我们把音乐也作为一个独立门类的文化的表现形式看待时,音乐(形式)及其文化(机制)同样也是处于一种相互包含的关系之中。因此,音乐和文化这两个概念只有在互相联系的辩证过程中,才能对它们各自进行较为完整的界说。  实际上,人们在提及音乐和文化这两个关联概念时,也总是把它们并提,合称为“音乐文化”。“音乐文化”是一个在音乐学文论中出现最为普遍的关联性复合概念,但对于什么是“音乐文化”,对于这一概念的具体所指是什么,似乎还没有人对它进行过认真的、成文的界定。尽管各人对于“音乐文化”的具体所指可能都会有自己不成文的心理认定,但是,对于存在着如此复杂关系的这一对概念,只有模糊的心理认定是不够的,如果不对它进行学术性的、定义性的解释,它仍然将会是一对因所指不明、意义多解而容易造成理论混乱的模糊概念。  为了澄清这一关联性概念的模糊性,我们可以先从基本的字面意义的分析人手,来解释究竟应该怎样理解才能接近“音乐文化”的正确含意,才能清楚音乐与文化的复杂关系。  在“音乐文化”这一复合概念的字面结构关系中,“文化”是主词,“音乐”是用来界定“文化”范围的修饰词,因此,“音乐文化”按中文的完整表述形式应该是“音乐的文化”。但是,音乐的“文化”指的又是什么事物或现象呢?一般来说,既然是音乐的文化,那么这种被音乐限定的“文化”所指称的事象(事物和现象)应该只有这样的三种答案:A音乐事象;B非音乐事象;C音乐事象和非音乐事象。究竟哪种答案更为合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剖析加以甄别。  A音乐文化=音乐事象?  在我们的一般概念中,“音乐”一词(假如不予附加其他歧义的话)指的就是那些物理地鸣响着的、艺术地组合起来的、乐音或噪音运动的音响形式本身。当我们把音乐“文化”的所指对象理解为是音乐(事象)时,应该是指音乐本身,而音乐本身得以存在的因素,除了能直接听得到的音乐的音响形式外,还应包括隐含于这种音响形式之中的音律传统、旋法特征、曲式原则等。也就是说,从音乐的可见、可闻、可感的外部形态到音乐的内部结构,都被看作是音乐“文化”的组成部分。但是,这样的理解会带来一系列概念的混淆。例如,人们针对一张古琴(一件可以演奏出艺术地组合起来的声音的音乐工具),难道能说它是一件“文化”吗?肯定不能,我们只能说它是一件乐器,没人会说它是一件“文化”或一件“音乐文化”。尽管我们可以承认,一张古琴上凝聚着的精湛制作工艺和包含着的珍贵文物价值都可以是“文化”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都不能直接表现为音乐,即制作工艺和文物价值都不是构成音乐的直接因素,也就是说,它们不是音乐。因而,从这一点看,答案A“音乐文化=音乐事象”不能成立。同理,面对琴曲《流水》,我们只能说它是一首乐曲,也没人会说它是一首“文化”或一首“音乐文化”。当然,琴曲《流水》中所蕴含的情感、意义和审美趣味无疑也是“文化”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不仅是隐含在音乐声音背后的只可意会而难以直感的东西,甚至它们能否客观地存在于音乐形式中也都无法确定,因此我们很难把它们当作音乐来看待,何况情感、意义、趣味这些概念原本就是音乐声音以外的事情,不能把它们看作是音乐事象。从琴曲音乐的这一例子中我们同样发现:答案A不能成立,音乐文化(或音乐的文化)不应该是音乐事象。更何况,音乐本来就叫“音乐”,何必给它另安一名,又要称作“音乐文化”呢?由此可言,非但将“音乐文化”等同于“音乐事象”的答案是没有理由的错误答案,而且由此推论,梅里亚姆所说的“音乐是文化”(music is culture)这一名言,如果单从概念本身理解,同样也存在概念上的矛盾。  B音乐文化=非音乐事象?  当把“音乐文化”定义为“非音乐事象”时,它的更为确切的含意应该是“与音乐有关的文化”。在这一理解中,所谓音乐的“文化”通常是指“音乐背景”(context of music),即与音乐有关的背景因素,也就是我们经常从文章中看到的所谓“音乐的文化背景”。音乐的文化“背景”虽与音乐有关,但它并非音乐本身,因而就实质而言,这种“背景”只能是指那些非音乐的事物和现象,例如:特定音乐的历史成因;各种音乐的存在环境;不同音乐的创作、传承、流布方式;音乐的用途、功能、意义;音乐人物、音乐事件等等。总之,只要与某类音乐、某一乐种或某首乐曲有关,无论是人、事、物、象(现象),都属于音乐背景,因此都应该是“音乐文化”的范围。如此说来,把音乐的背景作为音乐文化理解,其实质是把文化看作是核心事物(音乐)以外的剩余事物,亦即研究讨论的核心事物以外的可能与核心事物相关的其他任何事物。这就是用“剩余事物”文化观来解释音乐“文化”的——换句话说,在这样的解释中,音乐文化就是那些不能被纳入音乐但又与音乐有关的其他任何非音乐事象。把与音乐有关的非音乐事象看作“文化”,这可能有利于我们从音乐的来龙去脉中研究和认识音乐,但是,如果我们要进一步追问,这样理解的所谓“文化”究竟是什么?恐怕答案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因为我们不能把那些音乐以外的作为音乐背景构成因素的人、事、物、象的混合概念当作“文化”来看待,也就是说不能把那些虽与音乐有关但非音乐本身的其他剩余事物定义为音乐的 “文化”。  C音乐文化=音乐事象+非音乐事象?  如果我们把音乐事象和与音乐相关的非音乐事象(音乐背景)统和在一起,统称为“音乐文化”,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仅要把那些外显的物理地鸣响着的、艺术地组合起来的、乐音或噪音运动的音响形式和隐含在这种音响形式之中的音律传统、旋法特征、曲式原则等有型之态和无形之态的音乐“形式”看作音乐文化;也要把人们(主观地)赋予音乐中的情感、意义、审美趣味等各种相关的音乐“内容”看作是音乐文化;还要把包括社会历史、自然环境、人文条件、各种人、人的行为、人的思想、人的艺术创作和人创造的器物(如乐器等)在内的任何与音乐有关的背景事象都看作是音乐文化。这样理解的结果就是:我们拥有了一个比较全面但却是庞杂多样的“音乐文化”概念。如果这也能称作是音乐的“大文化”概念的话,那么它和文化的“大文化”概念一样,就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杂乱概念了。由于这样的“音乐大文化”概念是一个难于确定其内涵和外延的含糊概念,因而它既不能作为确定的研究单位的概念使用,也不宜作为描述性的学术概念使用,所以说它并不是一个有理论价值的、值得肯定的概念。由于它的模糊性、庞杂性和多义性,使得它仅可以作为一个含意不定的日常用语一般性地使用,而不宜作为一个学术性概念用于我们对音乐(尤其是“音乐文化”)的研究中。  这样看来,上述有关“音乐文化”所指含意的A、B、C三种答案都存在不合理性,都不能予以认肯。再者,如果从音乐与文化的关系来分析,这三种答案所造成的逻辑上的矛盾和理解上的混乱就更加明显了:  按答案A——音乐是文化。既然音乐是文化,为什么我们绝对不会把一张能演奏出动听音乐的古琴叫做“一张文化”?为什么我们一定不会把这张古琴演奏出来的一首琴曲叫做“一首文化”?既然说音乐是文化,从逻辑上讲就是把其他非音乐事物排除在“文化”之外了,那么,难道“文化”就只能被限定在音乐范围吗?  按答案B——音乐不是文化。既然音乐不是文化,非音乐事物才是文化,那音乐又是什么?难道它是和人类文化完全无关的从天外飞来的陨石不成?还有,我们经常挂在口头上的所谓“音乐文化”,难道仅仅是指与音乐无关的“背景”吗?既然音乐的背景(context)是文化,那么作为在背景下产生的音乐(text)这个主角难道反而可以不在文化之列吗?  按答案C——音乐和非音乐都是文化。既然说音乐和非音乐都是文化,那还有什么与音乐关联的事物又不是文化呢?既然音乐内和音乐外的事物都是文化,学界又为什么要提倡把“音乐”放在“文化”之中进行研究?难道梅里亚姆的名言“研究文化中的音乐”真的存在逻辑错误吗?  或许有人会说,我们在分析中犯了一个偷换概念的错误,把“文化”这个集合概念个别化了。也就是说,“文化”应该是许多不同事物的总和性概念,而不是其中某一种事物的个别性概念。即如“树”和“林”,我们不能把一棵树叫做“一棵林”;也不能把几棵树称作“几棵林”,只能把长在一起、连成一片的许多树称之为“林”。其实,笔者认为,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并不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而根本上就错误地理解了“文化”这个概念的概念性质。  根据我们经验范围的认识,当我们谈及“音乐”这个词汇的时候,无论人们对音乐本质的理解有多大的偏差,但“音乐”这个词本身是有明确指代性的,它所指称和代表的,就是那些由人嗓或乐器唱奏出来的有节奏、有曲调或有复杂结构的声音形式。然而,当我们提到“文化”这个词汇时,它所指称的到底是什么,似乎没有人能够简要而明确地说出答案,或者只要说出具体答案,就一定会出现意义间或逻辑上的矛盾,就会继续为自己(也给他人)设置概念的陷阱。笔者认为,如果说“音乐”是一个有着明确指代的具体概念的话,相比而言,“文化”则是一个并没有明确所指的抽象概念,是一个在概念形成和演进过程中不断变化其外延和内涵的纯理论概念。因此我们不能试图从客观角度断定“文化”是什么或不是什么,而应该从众说纷纭的“文化”概念中,选择一种适应于表述和理清音乐与文化关系的观点来定义“文化”。之所以说应该选择“一种”(而不是多种)观点来定义“文化”,原因是只有在同一个标准的前提下,才不至于引起因概念混杂而难于沟通的学术讨论。  正因为我们通常会把表述抽象性质的“文化”概念具体化为具体事物的代名称,所以当我们争辩音乐究竟是不是文化时,无意中又滑进了人类学家泰勒和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分别给我们设下的概念的陷阱里了。我们之所以会一次次掉进这个陷阱,问题的结症是:我们把原本表示抽象意义的“文化”概念具体化了;我们一直在固执地寻找一个如同音乐一样可见、可闻、可感的具象化的“文化”;我们把由“音乐”和“文化”这两个概念组成的复合概念(“音乐文化”)看成了两个对立的并置概念、两种对等的具体事物。实际上,只要我们能认识到音乐和文化处于一种相互包含的关系之中;认识到它们是互为表里的同一事物;认识到文化是音乐的属性,音乐是文化的表象;认识到作为属性的文化是抽象的而作为表象的音乐是具体的;那么,我们就能够比较容易地跳出由两位大师设下的并且被许多后来人越挖越深的那个概念的陷阱了。  在我们即将跳出“文化”概念的陷阱之前,为了进一步印证文化和音乐的关系,还有必要重申笔者对“文化”这个概念的三点认识:其一,“文化”作为一个理论术语,它不是某种或某些具体事物的名称,而是哲学、人类学领域中用来总结某种或某些事物和现象的抽象概念。其二,“文化”这一抽象概念所指称的,是人类为组织自己与环境的联系而创造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方式(customary man-ner);也就是人类群体中习惯的、共享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也就是人们从社会中习得并与社会其他成员共同采取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方法(ways of behaving and thinking)。其三,“文化”作为一种方式或方法必然会渗透在人们的各种行为和思想中,也必然会反映在人们创造的各种物质形态中,所以这些事物就不但包含了文化的属性,而且还体现了文化的属性。但是,渗透在行为、思想中和反映在物质形态中的、属于文化属性的“方式”、“方法”,并非行为、思想、物质本身。因此可以说,文化不是一种具体的行为、不是一种具体的思想,也不是一种具体的物质形态;因此我们不能把某种或某些具体的行为、具体的思想和具体的物质形态称之为“文化”,只能说在某种或某些具体行为、具体思想和具体物质中“蕴含着”作为某种方式、某些方法的文化。  总之,“文化”是一个可以用来涵盖许多事物和现象的性质的抽象概念,而不是某种具体事物和现象的代名称。如果我们可以把某种事物或现象看作是一种“文化”的话,并不是说这种事物或现象就是文化本身,而是指在这种事物或现象中包含了可以称之为“文化”的某种属性。同理,音乐就是音乐,而不是任何其他事物;说音乐是一种文化,并不是说音乐形式本身就是文化,而是指在表现为音乐形式的这种事物中包含了或隐含着文化的属性。英国著名音乐人类学(亦即民族音乐学)家约翰·布莱金(John Blacking)也坚持这样的文化观,并以此阐述了音乐与文化的关系。他明确指出:  用来演奏音乐的乐器、乐谱、谱式并不是人们创造的文化,而是文化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和文化过程的产品,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的能力和习得行为的物质结果。我们“看”不见文化,我们只通过观察从形式的规律中和事物的区别中去推论它。  人类学家格尔兹在阐释他的文化观时,同样也援引了音乐现象的例子表明了同样的观点。他说:  如果我们以一首贝多芬的四重奏为例,作为虽无可否认地特殊但对我们来说很能说明问题的文化标本,我认为没有人把它和它的乐谱混为一谈;把用来演奏它的技艺和知识与演奏者和听众对它的理解,混为一谈;也没有人(顺便提请注意)把简单论者和物化论者对它的理解,与对它的演奏,或与某种超越物质存在的神秘存在,混为一谈。……但是,大多数人在三思之后都会同意这样的结论:贝多芬四重奏曲是在时间上展开的声音结构,是协调的模式化声音序列——一句话,就是音乐——而不是任何人对任何事物的知识或信仰,包括演奏技艺。  当然,上面列举的一位音乐人类学家和一位人类学家异口同声地说乐谱、乐器甚至音乐都不是文化,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认为这些事物与文化无关,而是说这些事物并非文化本身,它们是文化的表现形式;是“文化的标本”;是“社会和文化过程的产品”;一句话,它们是具有文化的属性的事物——但不是属性本身,所以不是文化,而是文化属性的形式显现。  根据这样的认识,我们就上面讨论的音乐与文化这两个关联概念之间的辩证关系所能得出的结论就是:由于所有的音乐毫无例外地都具有文化的属性,因此我们说“音乐”是文化的音乐(亦即如梅氏所言:作为文化的音乐);由于所有包含在音乐中的文化属性都必然外化为具体的音乐形式,因此我们说“文化”是音乐的文化(即如梅氏所言:音乐是文化)。  根据“音乐是文化的音乐”和“文化是音乐的文化”这一“音乐一文化”辩证关系,现在我们可以重新审视梅里亚姆早年为什么三易其说,逐步更改涉及音乐与文化关系的一系列概念的原因了。当梅里亚姆最初把民族音乐学定义为“研究文化中的音乐”时,其原意是说应该把音乐放入文化之中进行研究。但这一说法确实会在概念逻辑层面模糊了音乐与文化的关系,也会因此而误导后人对音乐与文化关系的理解。因为音乐不仅在文化中,而且文化也在音乐中。可能梅氏也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后来两易其言,不断变化着音乐与文化的关系的比重,或改称“研究作为文化的音乐”,或直言“音乐是文化”。究其原因,可能是他自己也感觉到只强调“文化中的音乐”不足以说明音乐与文化的深层关系,因此才会不断否定前说,改进概念表述,以此加深对音乐和文化关系的认识。无论怎么说,梅里亚姆这位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导师,以他敏锐的思路和先见之明,把这门学科引出了只囤于音乐形态研究的胡同,引向了开放性音乐文化研究的大道。尽管他的文化观曾经给我们设置了概念的陷阱,尽管从他那功能主义的、实证论的思维方式中我们很难走出理解音乐与文化关系的困境,但是,如果我们沿着文化符号学、解释人类学的新思路继续前行,音乐与文化关系的清晰脉络已经开始展现在我们面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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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永远是民族文化中的那唯美的一面,在乐器的缓缓鸣奏中,表达的是作者的情感,无形之中乐曲的深处流淌着的是民族文化血脉深处的精髓。。。每每听着古典音乐的响起,那种悠扬,那种独特的中国风,心灵深处的有着不一样的触动,虽然听不出《高山流水》的知音难觅,品不到《春江花月夜》的清丽奇幻;但是依旧为凄凉忧伤的《二泉映月》而伤怀,被《霸王别姬》的悲凉豪迈而震撼。。。。他们再现了古代的情感生活,过往的抑郁悲愤,那时的英雄儿女,跨时代的哲理思考,都是那么地多情,那么的发人深省。 中国民族音乐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四五千年前的原始氏族社会中,就产生了原始的歌舞和歌曲,到殷周奴隶主统治的时代,音乐文化已经相当发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音乐不断得到发展。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音乐文化繁荣昌盛的时代。中国民族音乐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出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情感、意志、力量、幻想和追求。 中国民族音乐基本上由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民间音乐四部分构成。 宫廷音乐:一部分是典制性音乐,如各类祭祀乐、凯歌乐、朝会乐等;另一部分是娱乐性音乐,如各种筵宴乐、行幸乐。这两大部分音乐体现了宫廷贵族文化的两个侧面,一是皇权至上自我形象的塑造,二是贵族阶层的精神享乐。 文人音乐:文人音乐包括古琴音乐与词调音乐,它与书、绘画、诗词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文化中独特的文人文化,琴、棋、书、画,琴居首位。古琴音乐追求的是超尘脱俗的意境天人合一的思想,“清、幽、淡、远”的浪漫色彩,这种音乐最符合封建社会的“中和”思想,成为古人修身养性,塑造人格的最好手段。 宗教音乐:一、体现了中国宗教信仰的多元化特点,佛教、道教、基督教、萨满教,在各自的文化基础上宗教音乐各有特征; 二、外来的宗教带来的外来音乐和乐器不断与本土音乐的融和; 三、较浓的民间风格,大量的宗教音乐以民间歌曲为基础加以改动使之仪式 化、教仪化。 民间音乐:民间音乐分为民歌、歌舞、说唱、戏曲、器乐,以综合艺术为主。独特的中国传统文化孕育了独特的民族民间音乐的体裁、形式、风格、内容,成为中国民族音乐的基础。 如今古典民族音乐的现状不容乐观,中国历来重视音乐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但在普通教育中将音乐作为正规课程列入期间,则是清末才开始的。1898年康有为以“请开学校折”上书光绪帝,提出了废八股遍设学校的主张。戊戌政变后,梁启超等人积极提倡在学校中设立乐歌课。此后几年间,新式学堂陆续开设了唱歌课,从而在普通学校中形成了以教授新式歌曲和欧洲音乐常识为主要内容的音乐教育,至此,学堂乐歌成为我国一个新文化即将实行切换的关键时期。1927年采用德国专业音乐教育体制建立的上海国立音乐院,均依照德国音乐院校的课程内容上课,学生们演奏我国传统乐器也是用现代方法演奏。 当时以西方音乐为主体的中国学校音乐教育虽然对建立和发展近代中国音乐文化起到了重大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学校中的音乐教育未能把传承中国音乐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因而对多数教育者来说,接受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阻隔和影响。虽然在各个方面做了一些有利措施,但从学校音乐教育的整体来看,民族音乐尚未能取得其应有的主体地位。这不仅对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是个沉重的打击,而且对今后的民族音乐教育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教育体制和观念及外来文化的侵入,使得我国学校音乐教育与民族音乐教育传承之间存在割裂、脱节现象,这就造成了国民对民族音乐的不重视,而使民族音乐文化处于不断滑坡状态。因此,学校教育应该作为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主要渠道,传承民族音乐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大历史使命。 民族音乐作为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富有民族特色的各种文化形式的综和,同时又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音乐文化里包括了多种文化,涉及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因为各种类型的民族民间音乐是在劳动中创造出来的,它不仅仅是一种音乐现象,其中也体现了各个时代各个地方的文化、民俗、语言、美学观点,同时也寄托了一种文化的情思,其所涵盖的情感和精神是这个民族的灵魂与思想,是这个民族精神的载体。匈牙利音乐家柯达伊这样说过:“民族传统有机的继承,唯有从我们的民间音乐中才能找到。”意思是说,作为文化的民族民间音乐具有继承的价值,民族音乐教育同时也具有爱国主义教育的积极意义。 音乐教育是教育的一部分,民族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而教育和文化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文化的教育是不可行的,没有教育的文化就失去了它的实际存在价值,教育和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民族音乐传承与学校的音乐教育是分不开的。 毋庸置疑,民族音乐文化在教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几千年来的中国音乐史及现代的音乐教育现状看,我国音乐要得到真正的发展和提高,必须以中华民族本土音乐为主,如果把西方或者其他流行音乐当成主流,而将民族音乐作为附庸的话,必然会带来民族音乐衰退乃至消亡。学校教育作为传承文化的重要方式,要使民族音乐文化在学校音乐教育中得以很好地传承,就要强调民族音乐教育在音乐教育中的重要性,所以要加强民族音乐教育,改善教育措施是关键。 我国音乐教育的发展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传统民间音乐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就像我们的母亲河每年断流一样,民间音乐中的许多品种也出现了断流,濒临绝灭。流行音乐充斥着中小学音乐课堂,民族音乐教育被忽视。专业艺术院校招生和业余器乐考级中,报考西洋乐器和报考民族乐器的人数惊人的悬殊。更令人痛心的是多数学生都不会欣赏民族音乐的美,甚至对教材中的民族音乐持排斥态度。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用历史追朔法分析这些现象不难发现: (一)近二十年来受外来文化、市场经济的影响,各种媒体播放民族音乐的比例较少,流行音乐所占比例较大,加上港台流行音乐的推波助澜,使得很大一部分学生趋之若鹜。致使我们成长起来的青年一代追星族与歌迷越来越多,而民族音乐的爱好者却越来越少。青年学生只知道四大天王、超级女生,对民族音乐知识可以说了解甚少,说不出几种民族乐器的名称、叫不出几位中国民族音乐家的姓名; (二)应试教育长期不重视音乐教育,音乐课的情况无人问津、无人监督、无人指导音乐教学。致使音乐教育无法执行教学大纲,更无法完成规定的内容。音乐教学科研不足,教学观念陈旧,教学模式没有改变,致使学生对音乐课丧失兴趣。 二、发展民族音乐教育的具体措施 长此以往,没有青少年对民族音乐的喜爱和发扬光大,民族音乐将会失去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发展民族音乐教育,提高民族音乐素养”显得尤为重要。学校责无旁贷地成了弘扬民族音乐文化、振兴民族音乐的主要阵地。在教学中发挥民族音乐教育的优势,陶冶学生情操,增强民族意识,让绚丽璀璨的民族音乐自立于世界之林,乃是当前音乐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怎样落实呢我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点抓起: (一)以情感教育为主线,培养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深厚感情。通过学习一些带有典型民族风味的歌曲,在掌握和灌输民族音乐知识的同时,让学生明白音乐离不开民歌,民歌是一切音乐创作的源泉的道理,使学生从心理上崇拜民族音乐,提高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感情。我国民歌浩若烟海,内蒙民歌的豪放、辽阔,江南民歌的婉转、秀丽,陕北民歌的高亢、奔放,云南民歌的明丽、清新,新疆民歌的活泼、欢快,无不给人以美的享受,从中得到丰富的体验,体味到各民族的风俗民情和鲜明的地域色彩。学生对这些民歌创作根源的追溯,会对民族音乐产生由衷的热爱之情。有了这样美好的感情,就会对学习民族音乐产生浓郁的兴趣,为学校进一步实施民族音乐教育打下浓厚的情感基础。 (二)以民族音乐的欣赏为契机,增强学生的体验能力,体验民族音乐所塑造的意境,开拓学生的艺术视野,提高学生的艺术感受力、鉴赏力和创造力,以学生自我感受为基础,启发学生展开形象的翅膀,令学生将民乐与自我的情感认识不断协调起来,使民乐的欣赏成为学生情感体验的活动,在此活动中令学生自我振奋、自我感动。教师有意识地选择欣赏曲目,做到有浅到深、由表及里地对学生实施教育。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怀着由衷的喜悦去吸收民族音乐的营养,接受民族音乐文化的熏陶。 中国民族音乐走向世界很有市场前景,关键是要有好的作品和市场运作。我认为,当前中国民族音乐的发展存在着创作和市场两个问题,需要下大功夫解决。“中国民族音乐的作品不够丰富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由于民族管弦乐的乐器和编制的特性,你不能用西洋的配器方式来写中国民乐作品,而当代作曲家的作品有许多却还是从西洋乐团的配器移植过来的,这样的作品并不适合民族乐团演奏。民族音乐的市场开发问题也十分明显,从我们在欧洲和美国的演出看,实际上民族音乐有市场,但国内缺少推广民族音乐的机制,没有专门的人才和经纪公司向世界各地推广中国民族音乐。” 古典民族音乐的传承也许还要走很远,但是我们必须不停的寻找契机,为民族的文化作出应有的保护,更要作出应有的创新,让更多的人去接受,去认识我们的音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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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从广义上来说,我觉得应该是文化的外延,是文化孕育出来的精华的一种结晶形式。从这种意义说,中国传统音乐是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活动中积累的丰富的审美经验,由于滋生土壤(错综复杂的文化)的差异,它显然有别于西方古典音乐(主要是交响乐)。关于这点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得到验证: 一曲《高山流水》旋律古朴、典雅、优美、深沉;节奏平稳、舒展;音调缠绵、柔婉秀娟;体现出阴柔美。 一曲《命运交响乐》节奏明快、急促、音域宽广,曲调明朗、刚健、情绪激昂、气魄宏大;体现出阳刚美。 因此推广到中国传统音乐与西方古典音乐,你会发现以上不只是两首乐曲风格的差异,更是东西方文化背景差异在音乐审美观点和艺术表现形式上的体现。 说到中国传统音乐与西方古典音乐的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技术层面上西方古典音乐有理论,有规范,有大量的文字和音响文献,易于流传;而中国传统音乐,没有一套完备的作曲理论与法则,较易失传。中国传统音乐以线条为主,而西方古典音乐更讲究和声。中国传统音乐注重气息,而西方古典音乐更讲究节奏。两者技术方面的最大不同在于音色与演奏方法。 艺术层面上中国传统音乐主要表达儒家、道家、佛家的思想,并且讲求悟性慧根,因此比较主观。 西方古典音乐着重美学及功能性,故此比较客观。中国传统音乐境界的表现特点与西方古典音乐不同,西方古典音乐以深刻严肃见长,突出主客对立,大都带有正剧或悲剧色彩,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艺术精神的“壮美”;而中国传统音乐以旷达悠深见长,突出“情”和“景”的交融,主客统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和合”精神的“幽美”。 归根究底,艺术方面上的最大不同在于审美取向和价值观。 因而,也就不奇怪——西方人爱玩交响乐,台上的乐手和乐器越多越显得气派;中国人不这样也能取得同样的艺术效果,一把琵琶就能弹出悲壮的垓下之围,一架古筝就能奏出连海之春江潮水,一只古埙就能吹出千古兴衰之幽思。 总之,由于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带来音乐创作手法及审美观的差异:在保持原有风格的基础上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将是二者今后发展繁荣的必经之路!求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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