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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叶圆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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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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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兰州财经大学学报》目前任何核心期刊都不是的。就是最最普通的省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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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樱花ran

读者从都市类报纸上可能更多地获得娱乐和市井等层面的消息,而人们阅读财经类报纸,主要是关注其思想和观念,由此得到启发和指导。财经新闻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强大的提示作用和社会责任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报道不能随心而欲,内容要求严谨的关系结构。正如我国新闻学者陈力丹教授所言:“一个微小的变动,甚至某些相关人士的口头表示,一经披露就会影响市场行为,影响预测。经济的象征性趋势,使得各种前景分析方面的报道,心理成分更加突出,通过报道给公众留下的‘印象’或‘感性认识’,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因素,影响着经济本身的正常运作和职能的发挥。”因此,提供能够影响政府或百姓经济决策的观点是财经类报纸的天职。因为经济已渗入所有人衣食住行、理财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财富的渴求、对成功的追逐日益成为社会的思想主流,按照美国的“供应链”理论,一切新闻都有可能变成财经新闻。有越来越多的财经事务需人们亲自处理,因而强烈需求通俗易懂的、实用的或有用的财经观点来帮助其做出行为的判断与选择。有学者认为,财经观点已成为人们日常经济生活的必需品,单纯的财经信息不再是纸质财经媒体的第一卖点,以大信息量吸引读者眼球、以信息量取胜的办报理念已经不能适应阅读市场新的需求。《鑫报》意识到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独家信息很难存在,唯有独到的富有建设性的理性观点才是真正独家的。就如英国《金融时报》总编安德鲁·高尔斯所说:“财经报道的关键不是版面大小,而是深度和广度能不能超越其他对手。”因此,《鑫报》一边发展数字报以求报网互动,一边作好深度报道以传播独家观点。例如,2007年10月12日,《鑫报》刊发了该报经济分析师的深度报道《从西安看兰州风险投资软肋》。报道指出:“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迅速发展背后的推手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大量涌入。这也是兰州和西安在融资方面的巨大差距,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目前有200多家投资公司,注册资金50亿,正是这些投资公司利用各种融资手段为企业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兰州在对待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成功经验时,忽视了对西安高新开发区融资机制和投资机制的研究。”该文认为:“政府资本、银行资本、企业资本和民间资本来源于不同的所有制背景和经营背景,特别是政府资本在风险投资中较难处理,掌握政府资本的人往往怕惹上麻烦,而宁愿让政府资本闲置,也不去找新的投资领域。政府资本的闲置使政府资本无法增值,与此同时,城市建设和企业又需要大量的资金,而民间的热钱和闲散资本缺乏投资的管道,这就在金融上造成了供求不对称。在利用民间资本使风险投资发挥最大的投资方面,兰州和西安的最大差距在于西安利用了四大资本,兰州只靠银行资本。对企业资本的拆借和民间资本的募集几乎等于零。”这篇报道刊发当天,兰州市委办公厅《舆情快报》的“编者按”对此作出高度评价:“该文从措施、机制和渠道三个方面分析了兰州和西安在融资方面的差异,指出了创新融资机制是解决兰州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贷款难的关键因素。该文对破解兰州经济发展‘瓶颈’,不断整合融资渠道,激活市场主体,增强区域竞争力,加快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具有借鉴价值。”我们认为,判断一份财经类报刊是不是主流的或是成功的财经媒体,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其能否在及时、准确、真实、公正地报道经济现象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独立的话语,传播一种全新的财经观点,从而成为读者所倚重的思想来源。《鑫报》从资本运营和企业经营的大视角观察财经现象,阐述自己的观点,以帮助当地政府、经营者和投资者做出决策,既有财经媒体应有的专业视角,又有大众媒体善于抓住读者的切入方法,这种处理财经新闻的手法显然棋高一筹。在这之前《鑫报》所做的“南河道”系列报道,同样引起了市民的极大支持和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如今兰州市的南河道两岸,已成为招商引资的另一道靓丽的景观。至此,《鑫报》的深度报道可谓立下了汗马功劳! 美国《华尔街日报》的一位总编曾说过,二流的记者能把事情向专家说清楚,一流的记者则能同时把事情向一个小学生讲明白。《鑫报》在财经报道的分析中,注重专业性与通俗性的平衡,比如对“风险投资”的描述就是“押宝,押准了就赚,押不准就赔。”谁看谁懂,这也无形中为培养更大范围的目标读者提供了可能。《鑫报》的财经理财版块核心信息和读者群除了在证券市场中以“投资者”身份出现的每位参与者以外,还将目光投向房地产、汽车、二手中介、租赁、收藏、商铺、特许加盟等,这些都是目前国内有经济实力的人所热衷的投资项目。正因为《鑫报》能够比较认真地研究这些投资需求和投资渠道,它正在获得较为稳定的读者群。《鑫报》的深度报道在把财经事实的性质和重要性告诉读者的同时,还能提供前后相关的信息,能用老百姓生活中的语言将抽象的概念放到人们熟知的事例中去解释,这就避免了有些财经报道经常发生的生硬、晦涩现象,达到了把深藏在信息背后更深层次的内涵、普遍规律及其发展趋势深入浅出地呈现给读者的目的。例如,《从西安看兰州风险投资软肋》一文分析说:“融资问题如果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是根本得不到解决的。企业所需的贷款和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资本、银行资本、企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四大资本。西安在整合这四大资本方面确实有独到之处,他们将四大资本合为一体,组成有法律地位的投资实体,开创了具有西安特色的风险投资的新路子。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风险投资公司是一家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资公司,它是高新区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纽带。”该文继续分析:“无论是政策性的贷款还是银行贷款,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资金的安全。风险投资必然有风险,在某种意义上风险投资就是押宝,押准了就赚,押不准就赔。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风险投资公司是用国际风险投资的标准对项目和企业进行严格的评估。选准的企业大都是优质资源,这样就取得了银行方面的信任。”时任兰州市市长的张津梁先生一看到该报道便马上做出重要批示,一个月后的2007年11月12日,由兰州市副市长杨志武为组长,市财政局、兰州市商业银行、国资委、发改委、城建等八部门组成的考察组赴西安考察。《鑫报》社社长杨重琦先生随团采访,撰写的深度报道《西安风险投资考察报告》于同年11月20日在《鑫报》刊发。文章呼吁:“兰州和西安有许多相似之处,只要认真分析、消化、借鉴、改良西安的经验,兰州在融资投资方面就一定能有大的突破;而只要在融资投资方面有了新的动作,兰州才能够有所作为。”从事财经新闻工作的人都知道,其实无论国外的《华尔街日报》和《金融时报》还是国内的《21世纪经济报道》和《中国经营报》等,这些著名财经报刊都是凭借其别具一格的经济时评和深度报道获得了巨大成功。《鑫报》在通往成功的路上打造深度报道的品牌无疑是正确的,从过去注重一般性报道(what——“是什么”)到现在更加注重调查性报道 (why——“为什么”)和解释性报道(how——“怎么样”),这一变化完全符合读者新的需求。因为现在的读者不仅渴望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更期待报纸能够对信息进行分析、综合、重新组装,进而将其整合为一种更为新颖且实用的资源,《南河道系列报道》等深度报道如此,《从西安看兰州风险投资软肋》更是如此。《鑫报》将财经新闻事件以深度报道的形式展现出来,把事情的本质揭示出来,具有很强的宏观性和纵深感。其对财经现象的犀利探入和比较冷静的分析,使政府受益,读者信赖,昭示了报格的一种睿智。 尽管发达国家的主流财经媒体具有全国甚至世界影响,尽管国内的财经类报刊普遍打“全国牌”,但有学者认为,在现阶段甚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国财经类报纸的全国市场没有成熟。原因有三:一是由于以证券市场为核心的资本市场远未成熟,目前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二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沿海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差异在进一步拉开,这些就使得经济类日报的读者群出现了较大的区域差异性。三是目前国内媒体市场的行政管理是按地域划分的。《鑫报》在这样一种市场背景下,将策略暂时定向于打开区域市场,走区域扩张路线,这的确有利于它在短期内获得较为合理的投入产出比,有利于它不久的将来谋取全国市场直至股票上市。其深度报道当然也是着眼于区域经济的发展,这也为它走区域扩张路线打造了一个品牌。《鑫报》清醒意识到,在时效方面无法与电子媒介竞争,在内容方面与同城的《兰州晨报》《兰州晚报》等都市报、晚报有同质化之嫌,只有一边办好数字报以增强时效,一边在财经新闻和深度报道方面充分发挥自己的深刻性和分析性优势,以扬长避短,才能将目前的区域扩张策略变为现实。值得一提的是,《鑫报》的深度报道之所以能引起轰动,是因为报社拥有“妙手著文章”的人才。众所周知,传媒业首先是人才密集型的行业,办报最重要的是人才。而财经记者和编辑对专业的要求相对较高,《鑫报》一直注重培养和留住人才,这也是它成功的法宝之一。走区域扩张路线直至进军全国市场,引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就梦想成真。2008年1月24日,《鑫报》刊发该报记者的署名文章《兰州风险投资机制初步形成》。该文评论:“经过细致、周密、严谨的调研,在《鑫报》‘如何就兰州创新金融体制、拓宽融资渠道’观点提出两个月后,政府出台了设立‘兰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合伙投资中心’的方案,首期筹备资金3个亿,兰州私募基金终于浮出水面。”用传播理论来分析,这是《鑫报》成功的议程设置,因为通过这种报道,就会引领读者一直关注区域风险投资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鑫报》在短短几年里之所以能在区域报业大战中站稳脚跟,用报社老总的话说就是“在别人的骂声中不断成长”,这可能与它脚踏实地、不娇不媚的风格是分不开的。《鑫报》的深度报道给兰州换来一个新的投资格局,在这里暂且不提当地政府由此在金融体制改革中迈出的一大步,我们只想强调财经类媒体的深度报道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是何等的重要! 孙燕君报业中国[M]北京:中国三峡出版社,[2]程道才专业新闻写作概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作者简介:杨晓峰,兰州商学院商务传媒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现为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彭布罗克分校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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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zhen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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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财经大学学报投稿经验总结分享

    西南金融;税务与经济;南方金融我是在《2015年北大核心期刊目录》里查的,你可以搜一下官网确认

    zhouchang1988127 2人参与回答 2024-05-17
  •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投稿经验总结怎么写

    我们的特点就是能帮你指导发表稿件,

    必须匿名 5人参与回答 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