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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日中税租法研究会中方主席,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财税法论丛》主编,《月旦财经法杂志》主编,《税法学研究文库》总主编。创设学术网站“中国财税法网”和“中国税法网”。出版个人学术专著5部、二人合著4部、主编27部,共计约50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税务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20余项国家级或部级课题。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起草组顾问。担纲国家税务总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加入WTO后中国税收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中方专家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开发总署项目一中国税收基本法律研究”专家组组长。研究方向:财税法、国际税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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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体现出的是我国的税法体制对于税收法律关系、尤其是对于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换言之,国家税权与市场私权在高速的经济改革变动中尚未找到新的平衡点,并恰好体现在了税收筹划这一新兴的市场产物之上。这同样牵扯到了税法经典理论中的永恒话题:国家税收权优先与私法交易安全的调节与平衡——“承认税收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是因为税收是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要的资金,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质;但是如果过分强调税收债权优先于私法上的债权受偿,也可能妨害交易安全” 。关于税权与私权的关系问题就不在本文中加以具体分析和论述了,然而我想说的是,两者之间此消彼长的不断变化关系断然不应影响到国家一定时期内的税法稳定性;而缺乏税收基本法对于税法一些最基本概念原则的法定界定却必然会使国家的税收政策没有主心骨,将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也会使像税收筹划这样的新生事物在融入经济生活的过程中面临重重困境。诚如学者所言,毕竟我国已经成为税收国家,国家与人民的联系更多地以税收为纽带,税收对人民权利义务的影响也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国家的税法更加完善、公平、中性,以适应时代的变化,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人民的权利;这就要求研究税法的税法学要与时俱进,为税收国家的到来,为税法实践提供理论基础 。
根本体现出的是我国的税法体制对于税收法律关系、尤其是对于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换言之,国家税权与市场私权在高速的经济改革变动中尚未找到新的平衡点,并恰好
以下杂志为财政类的核心期刊,如果你是税收专业人员,这些杂志水平还是比较适合的。 税务研究 财政研究 涉外税务 税务与经济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财贸论丛
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会副会长,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男,
中国税务局查询电话,是全国通用客服电话。手机直接拨打12366,一般国税按1,地税按2。
越是稀缺的东西,其价值越大,这是一个常识,而物品的稀缺程度既与需求有关,又与供给有关,人才市场的发展也是如此。据悉,目前从业经验丰富或所在事务所业务量大的注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