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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曦0518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新闻纪录电影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第三条 稿酬标准 (一)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400-10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300-700元 (三)新闻纪录影片的杂志片稿酬,以本为单位计酬。每本稿酬为300-500元,每本编辑费为60-120元。 (四)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 每部250-500元 新闻纪录影片音乐编辑稿酬每本为10-20元。 影片需要配歌的,歌词稿酬参照故事片歌词稿酬执行。 (五)海报:每张50-120元。 (六)艺术、科学顾问或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第四条 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所得稿酬的分成,应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稿酬分成。 (二)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联合摄影),由合作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稿酬分成。第五条 凡由厂或创作主管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新闻纪录影片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作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第六条 新闻纪录影片完成后,应付给该剧本创作主管人员编辑费(以部计算)20-100元。其数额可根据创作主管人员所付劳动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确定。如果该剧本的创作主管人员参与了文学剧本的写作而获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发给编辑费。第七条 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的影片,可提高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第八条 凡领取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和音乐编辑稿酬的作者、导演、摄影、音乐编辑和主管创作人员,不再发给厂里规定的奖金(优秀影片奖或其它特殊的奖除外)。第九条 电影制片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厂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投产的影片均按本规定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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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项目 电视剧制作业务的核准。 二、服务部门 三、办理地址 四、联系电话 五、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六、办理程序 1、向成都市广播电视局递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成都市广播电视局初审; 3、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1式2份; 4、我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七、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1式2份; 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 4、编剧授权书; 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证明; 7、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八、核准条件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摄制电视许可证》的机构。 九、监管措施 违反规定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十、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报省局审批。
基本的投稿过程就是将所撰写的文章或是纸质版或是电子版,发送到该家报社或者杂志期刊所标注的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此类刊物的收稿信息会有相关的要求。不同的报纸或者杂
一、 先期筹备1、撰写剧本,讨论剧本,筹集资金,选定剧组工作人员,挑选演员,主创人员(制片主任、导演、美工、摄影、录音等)看景、选景、取景。2、定最终剧本3、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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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公司选用剧本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主要是看你的剧本的完整程度。不过一般投稿被采用的机会很少,影视公司一般都是有一个想要做的题材,然后找职业编剧撰写。如果你手头有
一、论文投稿须知: 【投稿文章类别】 艺术类:戏剧、音乐、舞蹈、美术(含舞蹈、设计、雕塑、摄影、书法)等方面论文以及剧本创作。 文艺评论:文学作品、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