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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仔滴麻麻
首页 > 论文问答 > 福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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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萝莉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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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201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太多了,自己去看-4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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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大学位〔X〕5 号关于实施《贵州大学X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决定各有关学院、部、中心:经贵州大学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实施《贵州大学X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附件: 贵州大学X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主题词:实施 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 决定 主 送:有关校领导、各有关学院、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抄 送:校办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X年X月X日印 共印X份附件:贵州大学X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贵州大学X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本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根据本届毕业生的学科专业,可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基本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在校期间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355分以上,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证书。5、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60分以上。三、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因第二条之第4、5款之规定(外语条件限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75分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排名75%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者(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普通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其它刊物论文须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和认定(艺术类可为作品);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冠军者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3、非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4、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毕业生。5、表演类专业毕业生,参加省(部)、市级以上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者;或在院内外成功举办经院表演类专业水平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个人或多人(3人以内)音乐会者;或在省、市级政府组织的公演剧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或重要角色者(限第1、2号角色)。6、造型类专业毕业生,其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专业作品展览或入选市级专业作品展览并获三等奖以上者;或对外成功举办经造型类专业水平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习作个展或联展者(3人以内)。7、参加教育部认定的学科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交通设计大赛、结构设计竞赛、智能汽车竞赛、节能减排大赛、周培源力学大赛、物流设计大赛、广告艺术大赛等),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者(参赛队前三名主要队员)。(二)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有专题材料说明其确实具有突出表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1、达到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中的正常授予条件,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2、达到本实施意见第三条中第(一)项之第1或第2或第3款的条件,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3、外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了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含日本国日语能力一级测试)者。(三)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四、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者。2、考试作弊者。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学院根据本实施意见,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核,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提出本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步名单并公示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六、其他1、毕业时因外语受限,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两年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如符合本人毕业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2、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假、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获得学位者,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即取消已授学士学位。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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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你莫属8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管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教务处处长及各系主任担任;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15人组成,主席由系主任担任,成员应当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终审,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六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系授予学士学位材料的审查,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按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核; (三)研究和处理本系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院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复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四)做好学位数据备案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二)在学期间,经确认有两次考试(考查)作弊行为的; (三)在学期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毕业论文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条 在学期间,经确认有一次考试(考查)作弊行为的,对学位授予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对学位授予受限的学生(所受处分已解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系学位评定分委会上陈述,经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及投票推荐,报教务处复审,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60%以内(含)的。 (二)在受处分后有以下突出表现的(须附相应证明材料): 1、考取硕士研究生的(考取国外高校的,由外事办协助审查相关材料,国外高校应收录于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外国高校名单中); 2、参加公务员考试并进入面试资格的; 3、参加省级以上(含)各类竞赛并获得相应级别的奖项: (1)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 (2)省部级特等奖或一等奖。 注:各类竞赛: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的竞赛项目,其中集体项目按主力队员计(前3名)。 4、以第一作者在普通公办本科高校学报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一篇以上(含)的; 注:国内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CD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SCI核心期刊。 5、取得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学生为第一专利人;或本校指导老师为第一专利人,学生为第二专利人),或以排名第一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发明奖的; 6、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顺利结题(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7、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含)或二等奖学金二次以上(含)的; 8、获得院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 9、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立功等而受到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10、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一年内(以毕业证书上填写日期为准),若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第9款之规定,可申请补授学位; 11、其他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能授予学位的。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获准修习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属跨学科门类。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审核及授予的程序如下: (一)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教务处复核; (二)院教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上网公示; (四)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院教务处做好学位数据备案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后,若发现有错授,或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由各系学位分委员会予以复议,并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可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在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已发生学位受限的学生在一年内(2021年10月14日-2022年10月13日)申请学位授予的,仍按《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福大至诚教〔2020〕30号)执行。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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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筱12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学士学位按照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   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2、在修业年限内有考试(考查)作弊行为,并经确认。  3、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条件。  第六条 出现本章第五条1款或2款的情况者,若在受处分(含出现考试作弊行为)后有突出表现,同时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最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双学科学士学位”授予的暂行规定。  凡获准修习第二学士学位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颁发福州大学印制的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1、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授予。  2、完成第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与实践环节的学分数。  3、经重修(或重考)取得的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与实践环节的学分数未超过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  4、在修习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含实践环节)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未出现考试(考查)作弊行为。   授予程序  第八条 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逾期申请者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逐个按照本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其他  第十一条 我校授予独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自考系列及外单位等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事宜,参照本细则另行提出实施办法,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需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以及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决议表决通过均需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方有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委员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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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桃啃丸子:)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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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哈哈a呦呦

你说的应该是自考吧,你当时报的学校是福州大学,其次就靠考完你要学的所有的科目,每一科在60分以上,再次就是学位课程,你的所有的课程中有三门是学位课程,这三门要考到总分210分,也就是说、这三科每一科最低要考70分,三科加在一起210分,也就是上面说的平均分70,最低60分。最后进行福州大学的论文答辩,申请学位证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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