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巴喬巴
木易小青争
世界遗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本国法来予以实施的。这一观念不但为国际公约所确认,⑧ 而且也已经在我国各地纷纷出现的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了实践。⑨ 这些立法对保护世界遗产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⑩ 在本部分,笔者将集中讨论在目前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中常常被忽视的环节——世界遗产中所蕴涵的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在列举分析世界遗产地的种种无形财产以前,需要先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做出澄清。本文认为,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人们至少是在两个层次、三种类别的基础上来理解的。第一个层次,是指某地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所使用的“世界遗产”这样一个称号;第二个层次,是指世界遗产地本身。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世界遗产又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上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故曰“三种类别”。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本文中将“世界遗产称号”与“世界遗产”相区分,前者专指“称号”,后者则专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迹及自然区域。本文认为,根据上述实证法意义上的归纳,世界遗产地与其它地方相比,有下列一些特殊的无形财产:“世界遗产称号”、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它们都属于上述“在自然形态上就不可能有形的”,新出现的客体。下面分别予以论证和分析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百年帝国
世界遗产与当代生活 (2230字)内容摘要:本文就世界遗产的文化基石、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统一、遗产扩展项目的范围和意义与当代人的生活、遗产公约的权威性等几个问题展开思考,提出诸如“世界遗产事业应以巩固和发扬世界共性的进步文化为依归”、“非物质遗产应当作为物质遗产的必然延伸而加以默认或自然扩展”、“遗产扩展项目应有时空的限定和更明确的界定”、“如何提升遗产公约的权性和‘反人类共同遗产罪’的国际法上的意义”等若干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世界遗产正日益成为一个广泛而热门的话题,世界遗产数量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尺码之一,各国政府也为申报世界遗产而不惜动用外交、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影响力,由此不难看出世界遗产在当今社会的价值和积极意义。世界遗产同时又是个十分宽泛的课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有这一切对于推动人们对世界遗产更加深入的认识是很有益处的。本文想就世界遗产的文化基石、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统一、遗产拓展项目的范围和意义、遗产公约的权威性等几个问题展开思考,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同仁。一、世界遗产的文化基石人类社会的文明起源从一开始就呈现出多元化的色彩,这就决定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也必然是多元的,所以即使在资讯发达、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世界的文化依然是多元性的。然而无论怎样的多元,始终有鲜明的共性,这同样从文明的起源开始就一直是人类文明的一大特点。比如,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类朴素的唯物思想、对美的追求、对未知世界的好奇与探寻、对祖先的崇拜、对人类自身生存模式的幻想、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等等,都反应出人类文明的共性。随着文明的进步,这种共性已经成了或者正在成为不同文明体系之间相互连接相互包容的理性内核。世界遗产之所以在短短三十年时间里能引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且势头正兴,显然人类的文明共性是非常重要的指导理念,从这里,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在世界范围内,作为世界遗产的文化基石主要是哪些,这将有助于人们从宏观的理性的角度更加深入地认识什么是世界遗产,世界遗产在人类文化领域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也许是世界遗产文化基石的重要组成部分:1、未来世界的憧憬与追求我们有趣地发现,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白色人种还是黄色人种,在人类的早期文明中都普遍存在着对未来世界的憧憬与追求的文化现象,这一文化现象一直持续到今天而不衰。孔子的“大同世界”、柏拉图的“理想国”、释迦牟尼的“极乐世界”、耶稣基督的“天堂”等等,虽然名称各异,却是殊途同归。正所谓“天同此理,人同此心”。2、对天灾人祸的恐惧与防范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时刻面临着来自自然界和人类自身的双重挑战,对天灾人祸的恐惧和防范贯穿了整个人类的发展过程。防天灾避人祸,可以说是一切文化的共有的价值取向之一。3、全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全球意识的产生是随着工业革命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而越来越强烈的,可以说,全球意识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重要的意识之一。与此相关联的是全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温室效应、臭氧层的破坏、大气污染、海洋污染、传染病等等,不可能也不再仅仅是一个地区或某个国度的问题,而是与全人类密切相关的全球性问题。4、对人类自身的认识进入 20 世纪下半叶以来,人类比任何时候都要更加强烈地去认识自己,生命科学的发展,克隆技术的诞生,生命密码的解破等等,促使人类不断地重新认识自己。以上四点,正是人类走向共同文明进步的文化基石,正是有了这样共同的文化基石,人们才会对世界遗产达成共识,世界遗产事业也只有在这样的文化基石上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而优秀和珍贵的遗产又能反过来为巩固和丰富这些文化基石而发挥积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人类文明的自觉和认同感,使世界遗产的保护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的呼声和需要。诚如《世界遗产公约》的前言指出的:“ 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 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财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由此可见,世界遗产事业是真正的全人类自己的事业,是切切实实为全人类的共同的文明进步服务的伟大的事业。和平共处、天人合一、地球家园等文明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因此而深入。世界遗产事业也必须有利于巩固和丰富人类共同的文化基石才能成为有本之木、有源之水。所以,世界遗产事业的发展壮大,不能仅仅局限在遗产本身的保护上,而是应该与一切违背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做斗争,去倡导健康的文明。 8 回答者: 东方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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