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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案例分析:沈X为了分得单位最后一套福利分房,经人介绍,找到未婚姑娘张X,并如实告知自己的想法,并承诺房子到手后就与其离婚,并给2万元作为补偿,而且不干涉其生活。登记以后,单位新房分到手,沈X与张X去离婚,到门口张X变卦,多要3000,沈X不给,发生争执。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情况以后,撤销二人的结婚登记,收回结婚证。问题: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什么?3:请就本案谈谈你的感受(不少于500字)二婚姻法论文列举一个有关离异后子女探望权问题的婚姻法案例(内容不少于500字,注明出处),并以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为题写一篇小论文,题目自拟,总体要求:1.观点明确,立意新颖;2.内容充实,层次清晰;3.文面整洁,不得少于1500字!格式要求案例:题目:文章摘要:(不少于100字)主要观点概括(不少于300字)文章正文:(不少于1500)婚姻法论文(2)列举一个有关家庭成员抚养问题的婚姻法案例(内容不少于500字,注明出处),并以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为题写一篇小论文,题目自拟,总体要求:1.观点明确,立意新颖;2.内容充实,层次清晰;3.文面整洁,不得少于1500字!格式要求案例:题目:文章摘要:(不少于100字)主要观点概括(不少于300字)文章正文:(不少于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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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 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 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 (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 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 (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 《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 (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 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 (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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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爱情观 摘要爱情,是人类最美好、最动人的情感体验。古今中外的哲学家都有其自己的诠释,并影响着一代代人。而我们所能感受到的是切切实实的生活中的爱情,也许被限制在一定的思想规律下,不能用像哲学家们一样开阔的视野去看待爱情,但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个体,我们的爱情观仍然有意义。并通过实现爱情使得生命更加完整幸福。一、哲学家眼中的爱情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道:在我们恋爱并试图交合的时候,我们的身体就成了本能的工具,这是我们的原始本性,是自然的事情;但是,人类的终极目标是追求至善,所以我们要超越肉体欲望的束缚去达到灵魂的存在。 弗洛伊德认为,本能的性欲冲动,是人类所有文明的基础,任何一种人类感情,都可以归结为性欲的不同表现形式。 叔本华认为,爱始终是盲目的,人类对于爱的追求最终将是“徒劳无功”的, 萨特认为,相爱的两个人都试图拥有对方,掌控对方,仅仅这一点,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感情的冲突,这种不可避免的斗争一直深植于亲密的、性爱的、爱情的关系结构中,这种观点最后发展成一种对于人们追求幸福的所有努力地普遍怀疑。 辛格从多元论的立场来看待爱这种现象。辛格认为,我们的存在天生就具有多样性,根本就不存在任何一种能单独限定我们的事务,因此我们不可避免地会经历不同类型的爱。辛格“拒绝用任何一种先天的等级秩序为各种爱排列次序,也拒绝贬低这种或那种爱的价值”。 二、我看到的爱情 哲学家会考虑爱情的合理性及价值等等,但就我们普通人来说,我们会按照受到的教育,整个大环境的规律来进行思考。爱情也是这样,我所能知道的是,恋爱从小到高中都是禁止的,被认为是不好的,只会对我们产生不好的影响。到大学以后,开始鼓励恋爱,大概工作几年之后,就该结婚了,主流是这样,如果与主流不一样,会被认为是不好的。 较为广泛流传的爱情观认为,爱情大体上由三个部分组成:亲昵、激情和责任感,而后又根据这三种成分的不同搭配将爱情分为七种:非爱情、喜爱、迷恋式爱情、空洞之爱、浪漫式爱情、伙伴式爱情、虚幻之爱、完美的爱情。完美的爱情大概是我们最向往的,但却是可遇不可求的。 就还未谈过恋爱的我来说,我能接触到的关于爱情的东西,大多是通过父母,朋友,还有就是大众传媒,如新闻、电视剧等。朋友中也有谈恋爱或者谈过恋爱的,有分有合,都是从一个人的嘴中断断续续地听到的,以至于对爱情感到很神奇,恋爱时一个人是怎么可以那么信任另外一个人,分离时的撕心裂肺之痛又是怎样的。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电视剧了,不是爱情电视剧,几乎每部作品出来都会有爱情戏掺杂其中,即使是抗战片。我想是因为爱情像饥饿时的糖果,会给电视剧增加一点甜味。电视剧会给我们描述各种有阻碍的最终在一起幸福生活的恋人,当然也有以悲剧为结尾的,也许有些太过美好而脱离现实。很普遍的情节是一见钟情,我们也许可以分析为什么会一见钟情,但我们不能预知,就像丘比特之箭一样不能预知它的方向。在电视剧《九数少年》中有这样一个很有趣的情节,一对很相爱的情侣,大学相识,毕业后,男生工作很忙,经常睡眠不足,但只要女生找他约会都会去,努力着清醒但是经常会睡着,男生也很感谢女朋友短暂陪在一起的时间让自己能够充满电再回去工作,因为忙所以约好的事情没来的也有很多次,然后一天男生浪漫地献花求婚,女生用花砸了男生就走了,无论男生怎么在女生门前哭着求女生都没有开门,两人就这样结束了。我们没法判断这到底是谁的错,男生在自己能够的范围内做到最好了,女生却感觉到自己在单恋。也许就像这部电视剧里的台词说的一样,“男人和女人无数次吵架且渐行渐远的原因,即两者的语言不通”、“我们都在和外星人相爱”。 三、我的爱情观 从某方面来说,我比较赞同辛格的说法,只把爱情分为几个屈指可数的种类实在太无理了,那样许许多多的恋人,只把他们分为几种,那爱情还有什么意义呢?在我看来,爱情像太极一样,男女生分别为阳阴极,然后组成一个太极,配合的恰好完整,而每个太极大致相同在细节上又有所不同。 爱情就正如穿越麦田和树林,只走一次,不能回头。要找到属于自己最好的麦穗和大树,你必须要有莫大的勇气和付出相当的努力。而且也应当具备一眼识佳人的智慧。还有有一句话如是说,婚姻最终是依照着两个人中的较平庸的那个的生活方式生活下去的所以很有必要明确爱情与婚姻的关系,对于爱情,要做好风险控制,这是对于个人而言的;对于两个人呢,则一定要做好爱情的风险,质量的管理;对于婚姻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尽自己的最大力量来发展自己,来为爱情保鲜,为婚姻保险,才是符合道德层面上所谓的的义务和责任,我想更是是对于爱的全心投入,对于爱情的忠诚。 爱情是美好而神圣的,我们对爱情的渴求是统一的,不分国度,没有地域差异,我们都为莎士比亚笔下那因魔汁产生的奇异情愫而疯狂着。既然如此,那就让我们敞开心扉,用最诚挚纯净的心灵去接受爱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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