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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易洛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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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love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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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的适用特征摘 要:作为一个新的法律现象,经济法具有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特征。在适用主体方面以行政机关为主,司法机关为辅;在对应的程序上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相结合;在诉讼特征上以公益诉讼为主,私益诉讼为辅。与任何部门法一样,经济法也不可能仅依靠义务人自觉遵守的方式付诸实施,必须依靠国家之手适用到实际生活中。国家专门机关对经济法的适用过程,就是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的适用关系着经济法的价值和立法者意图能否实现等问题,关系着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因此意义重大。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将经济法特征归纳为适用主体、相关程序和诉讼模式等三个方面。  一、适用主体:行政执法为主,司法适用为辅  传统的部门法大多是通过司法机关(法院)适用的,如宪法(法国等国家除外)、民商法和刑法。刑法适用的环节较多,包括侦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等阶段。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在我国法学界尚存争议,适用问题也相对复杂。但如果从控制行政权的角度去理解,行政法的外延及适用问题也会迎刃而解。以《行政处罚法》为例。该法是行政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必须遵循的规范,目的是控制行政权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它的实施一方面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自觉履行(守法),另一方面要依靠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如果离开法院仅依靠行政机关的自觉行为或行政复议来执行,其目的极难实现。因此,行政法的适用者也主要是法院。与传统部门法的适用方式不同,经济法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司法机关为辅,或者是以二者相互结合的方式适用到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在:首先,经济法规定的经营者经营资格或条件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自由竞争时期,任何人都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国家无权也无需对其入市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限制。但是现代国家基于公共资源、竞争、消费者利益或劳动者利益等因素,对一些行业进行了限制,个人或组织的经营权利不再是一种自然权利。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建筑法、食品卫生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相关行业都规定了从业资格和经营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取得相应的经营权利或法人资格。但是,要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权,必须经行政机构的许可。所以,经济法对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必须依靠行政机关执行。其次,行政机关有权依据经济法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例如,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对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工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商务部可以对涉嫌倾销行为调查。再如美国司法部、欧盟委员会和法国的竞争审议委员会都有权对反竞争行为进行调查。[1](P67)再次,行政机关在一定权限内可以对违反经济法行为进行处理。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制止垄断—23—行为,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禁止垄断法做出排除措施命令或罚金等裁决,德国反卡特尔局对卡特尔行为享有调查、扣押证据和直接裁决的权力。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也有权对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产品质量法》等行为进行处罚。最后,经济法虽然主要依赖行政机关主动执行,但是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行政机关依据经济法做出裁决后,如经营者不服,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将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如果对行政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做出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进行审查,可以做出维持、变更或撤消行政机关裁决的判决(但不得直接做出处罚)①。二是对经营者的违反诸如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或环境保护法等行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原告请求,依据经济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如美国联邦法院根据司法部请求对微软公司的制裁。[2](P9—23)但是,从总体上看,经济法的适用仍然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司法机关只起着辅助作用。这种特点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一)经济法的特性。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调整的是市场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它既保障经济自由,又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限制自由;既以社会经济利益为先,又不损害个体利益;既保障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又允许国家适度干预;既尊重经济规律,又将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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沫卡MOKOO

著作:  《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合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反不正当竞争的理论与实务》(合著)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   《信息法学》(合著)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税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规制与发展》(合著)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税法的困境与挑战》 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   《国际经济法新论》(合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 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税法通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财税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财税法疏议》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财税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经济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经济法总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论文:  1 《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  2 《中国“新经济法理论”要略》 《中外法学》1993年第1期  3 《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4期。  4 《略论经济法的宗旨》 《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  5 《中日竞争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2期  6 《商号及其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1995年第3期  7 《消费者的获取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 《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  8 《论税收法定主义》 《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9 《社会法论略》 《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10 《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 《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11 《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 《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  12 《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 《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13 《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14 《“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 《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15 《税权的定位与分配》 《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16 《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 《税务研究》2000年第8期  17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18 《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5期  19 《论税法上的可税性》 《法学家》2000年第5期  20 《略论对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 《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  21 《“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 《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22 《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  23 《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 《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  24 《我国反欠税制度的整合》 《法学》2001年第10期  25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26 《收益的可税性》 《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  27 《税收权利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  28 《税收逃避及其规制》, 《税务研究》2002年第2期。  29 《宏观调控法的周期变易》 《中外法学》2002年第5期  30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2期  31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与创新》 《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  32 《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 《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33 《税收行为的范畴提炼及其价值》 《税务研究》2003年第7期  34 《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 《法学》2003年第9期  35 《经济法的政策分析初探》 《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36 《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4期  37 《税法变革与私法秩序的协调》 《法学家》2004年第5期  38 《经济法学的有效发展》 《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39 《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 《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40 《发展非公经济的经济法解读》 《法学家》2005年第3期  41 《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分析》 《税务研究》2005年第2期  42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分析》 《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  43 《“二元分化”的税收调控及其合法性》 《税务研究》2006年第3期  44 《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 《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45 《论经济法的“特异性范畴”》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3期  46 《企业集团汇总纳税的法律解析》 《法学》2007年第5期  47 《经济法院的经济法思考》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5期  48 《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 《税务研究》2008年第2期  49 《论“促进型”经济法》 《重庆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4期  50 《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经脉——以分配为视角》,《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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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20120705

国际社会那些天天盼望中国衰落的人们,做空A股、唱衰中国经济的闹剧越演越上劲了。他们以为凭借着颠覆别国的能耐,要把中国经济搞得像前苏联垮台时那样一落千丈也只是举手之劳。依我看这种愿望并不容易实现,理由有很多,最主要的:一是中国有13亿人民的需求在,经济就不可能衰落!13亿人天天要吃的,要穿的,要住房子,要出行,要想过上发达国家富裕阶层一样悠闲、便利、富足的生活等等,这些基本的需求,就是巨大的发展动力,而且是一天也不可能停止的;二是经过30年的经济改革,中国的经济基础远远超过前苏联垮台时的局面;人民充分享受到了经济建设带来的福利,也积累了庞大的财富,有能力也有意愿推动国家和经济继续发展继续进步,不会因为你在某些领域搞颠覆就放弃建设自己的国家;三是中国政府即便不能及时识破你的颠覆阴谋,斩断你的颠覆魔爪,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政方针不会变,决心不会变,领导人民走向繁荣富强的责任心不会变,决不会坐视中国经济的衰落,也有能力带领中国冲破艰难险阻,走向新的辉煌!近日出台的 国务院 “ 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的 十点意见”就是有力的证明!   但是,在金融海啸带来的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和西方列强损人利己、不断破坏搅局的情况下,中国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很难长期支撑。如果没有拉动整个中国和整个世界走出低迷的强大引擎,全球经济都会有一个很长的徘徊期,在徘徊期间难免不出现方向模糊、市场萎缩、失业增加、增长减速、信心受挫、社会燥动的局面。因此,寻找拉动全局增长的引擎,是我们的首要任务。我们面前有没有这样的强大引擎呢?根据我们的深入研究,发现这种引擎还是有的,而且摆在我们面前的能够拉动中国经济再创辉煌的强大引擎至少有三个,我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就是这三大引擎。       一、 拉动全局走出低迷的引擎——建国际开发走廊   引领产业发展方向需要重大举措是不争的历史定理。不管是19世纪末美国的西部开发、战后各国的科技园区和工业走廊建设,还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沿海的特区建设,都一再证明了这一定理。这种举措往往需要一个核心,才能聚焦各类产业优势,带动各行各业的全面发展。我们前30年拉动产业发展的核心,就是特区建设。深圳、珠海、厦门、浦东四大现代化都市的建设,拉动了所有产业的全方位发展。实际上充当了拉动国家经济进步的引擎。没有这几个聚焦产业发展的引擎行不行呢?答案是:不行!其后的西部大开发,东北大开发,环勃海大开发为什么效果不明显呢?问题在于它没有焦点,没有核心。几个广袤的地区要想平衡上升全面跟特区一样快速发展是不太可能的,它只能以点带面,逐步提升。关键是如何来选好这个点。之所以全国人民对4万亿的投资好象聆听别人的故事一样,引发不了投身建设的激情,问题也还是出在“焦点”上。因为你的投资没有重点突破,只是简单的添灯油战术,很难给产业指明发展方向,很难让民众看到就业的出路。   那么,今天拉动整个中国乃至整个世界走出金融海啸阴影的引擎又在哪里呢?   1 、建战略开发走廊,保全国经济持续繁荣   2008 年我作了一个专题研究,有两个重要发现:第一是发现再设深圳、浦东那样的开发点,辐射效果有限,既难确保全国的平衡发展,也不足以带动全国;第二是发现不与国际社会联动,不足以拉动全世界。没有世界经济的复苏,就不可能有我外向型经济的复苏。于是设计了一条由东南沿海至西北边陲的战略性“万里开发走廊”,以拉动全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东起台湾台南市,西至中巴边境的明铁盖。即:由东经08`43``度北纬23度,经东经08`7``度北纬28`47``度,至东经25`3``度北纬51`度。全长4600公里,斜跨整个大陆腹地和台湾海峡。途经十个省,百余个县市。12345678下①页更多相关文章: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建议三中全会:新一轮改革的战略起点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唯一出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权力结构理改革开放论文:重建公民社会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与社会改革的微观路径中国经济改革论文:当前金融改革战略和路改革开放论文:中国观念变革的战略路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及路径探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战略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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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thermatthaus

经济法小论文参考【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中图分类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经济法小论文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一种多边的相互作用的共赢局面。经济法价值观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统一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三个原则入手,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1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在能够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各个系统的协调发展。其主旨是,人类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都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内。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对自然资源有限度的利用。社会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视眼前的利益,用浪费资源的方式来获得经济的增长是不可取的。所以这一点在经济法中必须体现。它的存在可以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至于是以牺牲其他的资源,环境等作为条件的交换。这样是督促经济的发展走集约型路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2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应该追求两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内平等。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满足全体社会人民的愿望,两极分化是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它是可持续发展最大的敌人。满足这一代人的愿望,也必须以不牺牲后代人的发展需要作为前提。经济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保证经济的持续的,有效的发展。共同性原则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原则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应该共同遵从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则其实是和公平性原则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必须共同的去遵守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去损害集体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实现的是经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而并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这一点也是经济法立法必须引入的规则。3经济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以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作为成功的衡量的标准,如果仅仅是经济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将是不能够被定义为社会的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法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会成员差异的条件下来保证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平。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无论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是经济法的观念,都始终是从社会出发的,是对于社会整体作为思考对象的。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但同时也不放弃个人的利益。就是将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的范围。而作为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从社会整体成员考虑为出发点,经济法小论文并且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及时的调整,对于会破坏经济平稳发展的不利因素采取相印的措施,及时的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都是站在社会全体利益的视角进行思考的。其次,从市场和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市场的调节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规制法就弥补了由于各种因为垄断或者不正当的竞争而导致的一些阻碍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我们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知,可持续发展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发展的需求。这也就是说既要实现同代的公平又要实现代际间的公平。从此看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经济法的观念不谋而合,都是要实现公平,共同发展。把阻碍当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发展的因素消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法之间来看。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的进步。经济法的制定最终也是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为目的的。以保证国家的战略目标能够实现。总之,经济法和可持续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是存在着不尽暗合的。用经济法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是一种最自然的结合。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指导下,经济法会在理念和价值观上得到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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