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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茜Ju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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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桥人家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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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方面的论文在轻风论文网很多的哦,你可以参考下,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下他们的在线辅导老师,我之前也是求助他们帮忙的,很快就给我了,当时还是轻风论文的王老师帮忙的,态度不错,呵呵,相对于一些小机构和个人要靠谱的多这里还有些资料,你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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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草的味道11

科研项目1、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容量评估的基础研究,2004年1月~2006年12月,联合负责人2、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2006年12月-),参编3、清华大学985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及地下空间资源评估研究,2001年-2003年,项目负责人4、英国BP公司资助“清华可持续交通项目”快速城镇化下的中国城市可持续交通研究 子课题:地下空间利用与城市交通问题的缓解,2007年11月-2008年5月,课题负责人5、清华大学985教学资源建设项目:世界城市地下空间开利用案例素材库(2007年6月-2008年6月),项目负责人6、北京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2003年5月-2004年12月),联合负责人7、北京地下空间资源评估(2003年5月-2004年12月),项目负责人8、北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前景和发展目标研究(2003年5月-2004年12月),项目负责人9、青岛市主城五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2003年11月-2006年8月),联合负责人10、青岛市主城五区地下空间资源评估、青岛城市地下空间发展战略研究,项目负责人11、厦门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2006年1月-2007年8月),联合负责人12、厦门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厦门城市地下空间发展战略与需求专题研究,项目负责人13、天津中心城区地下空间资源评估(2009年5月-2009年12月),项目负责人14、天津城市地下空间发展战略与目标专题研究(2009年5月-2009年12月),项目负责人15、北京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规划方法研究(2007年6月-2009年11月),联合负责人16、北京地铁15号线清大学段地下交通系统规划可行性研究(2008年1月-),项目负责人17、鄂尔多斯市核心高层区地下空间需求及规划控制指标专题研究(2010年1月-2010年6月),项目负责人18、基于土地-交通特征的地铁站域地下空间开发强度实证研究-以日本东京为例(2007年6月-2008年7月),负责人19、基于土地-交通特征的城市中心立体形态空间统计实证研究-以日本东京为例(2008年6月-2009年11月),负责人20、城市地下空间的价值与价格研究(2009年3月-2009年10月),项目负责人21、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的费用效益评价(2009年3月-2009年7月),项目负责人22、市政综合廊道的费用效益分析(2005年3月-2006年7月),项目负责人23、清华大学低碳经济实验室基金项目:低碳建筑材料市场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以木材等天然纤维材料为例(2008年7月-2009年3月),参加24、地矿部遥感中心、北京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基于遥感技术的北京旧城区浅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评估(1991年-1993年),主要完成人25、基于GIS的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系统(2005年1月-2007年7月),项目负责人26、新型盒子结构建筑体系研发与生产指导:北京大屯盒子建筑厂、昆明昆船公司(1992年4月-1993年12月),建筑专业主要负责人27、国际合作项目-加拿大木业协会:多层木结构示范住宅的其他结构体系再设计研究(2007年11月-2008年5月),建筑专业负责人28、钢结构建筑美学案例研究(2003年12月-2004年12月),项目负责人29、城市广场、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研究(2001年-2002年),项目负责人 30、覆土建筑与景观整合设计研究(2010年3月-2010年10月),项目负责人主要工程项目1、清华大学主楼抗震加固加层及改造设计(1998年-2001年),工程主持人、建筑方案及专业负责人2、国家地震紧急救援训练基地:可控地震废墟建筑设计(中标方案,2006年11月-2008年3月),建筑专业负责人3、清华大学主楼室内大厅改建设计(2000年-2001年),工程主持人4、中华医学会办公楼翻扩建设计(1997-1999年),方案及工程主持人,建筑专业负责人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评审业务楼设计(1998年-1999年),建筑专业负责人6、空军第一研究所科研楼扩建设计(1999-2003年),方案及工程主持人,建筑专业负责人7、空军第一研究所勤务连营房规划与工程设计(1998年),方案及工程负责人8、空军第八研究所信息楼工程设计(2005年-2006年),方案及建筑专业负责人9、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廊坊分院:岩心楼、酸化楼、低渗透楼等科研楼翻新改造工程设计(2002年-2004年),方案及工程主持人10、中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廊坊分院游泳馆改造工程设计(2010年3月-5月),方案及工程主持人11、北京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办公楼改造工程设计(2001年-2002年),工程主持人12、中央电视台涿州基地2号摄影棚工程设计(1996年-1997年),方案及工程主持人13、北京市北宫门小学校规划与工程设计(2001年-2003年),工程主持人14、内蒙古驻京办事处餐厅设计(1995年),方案及工程主持人15、北京国贸中心行政楼设计(1996年-1998年),建筑专业负责人,后兼工程主持人16、工商银行福州分行鼓楼支行办公楼设计(1995年8月-1997年),方案及建筑专业负责人17、北京圣古庄高层小区及住宅楼设计(1998年-1999年),建筑专业负责人18、北京九龙花园修建性规划方案(1994年),项目负责人19、地震出版社7、9号地控规调整(2006年4月),项目负责人20、湖南岳阳石化云溪工业园催化剂厂办公生活区规划设计方案征集(中标实施方案,2009年3月-6月,项目负责人)21、清华大学科学馆保护修缮工程设计(2003年11月-2007年4月),联合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22、清华大学西体育馆保护修缮工程设计(2007年10月-2010年5月),建筑专业负责人23、清华大学善斋保护修缮工程设计(2008年10月-2010年4月),建筑专业负责人24、清华大学新斋保护修缮工程设计(2001年10月-2002年4月),建筑专业负责人25、清华大学9003大楼主立面改造设计(2004年-2006年),方案及工程负责人26、兰州市开盛广场及地下空间规划方案(中标方案2008年11月-2009年3月),项目负责人27、兰州市陆都花园及地下空间规划方案(优秀方案2008年11月-2009年3月),项目负责人28、武威市文化中心广场及地下空间规划方案(优胜方案2009年5月-9月),项目负责人29、北京市崇外三号地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2007年4月-2008年3月),项目负责人30、北京市祈年大街地下空间概念性规划(2007年4月-2008年3月),项目负责人31、北京地铁亦庄线次渠-亦庄火车站及周边地区规划设计国际方案征集(2007年6-8月),联合负责人32、鄂尔多斯市核心高层区地下空间专项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2010年1月-2010年6月),项目负责人 科研和工程获奖 教育部优秀建筑装饰设计奖:清华大学中央主楼大厅改造装修 排名2/8,工程主持人,2003年 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与规划:清华大学科学馆加固方案 排名2/8,建筑负责人,2005年 山东省优秀规划设计一等奖:青岛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排名3/8,2006年度 福建省优秀规划设计二等奖:厦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排名3/15,2007年度 全国优秀城市规划设计评选三等奖:青岛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排名3/8,2007年度 全国优秀城市规划设计评选三等奖:厦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排名3/15,2007年度 “建国60周年山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成就奖”成就提名奖:青岛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排名3/8,2009年 中国建筑学会“建国60周年建筑创作大奖”:清华大学主教学楼 扩建工程主持人及方案设计2009年 学术专著 童林旭,祝文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与开发利用规划》,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5 童林旭,祝文君《北京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研究》,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7学术专著章节 ZHU Wenjun,Chapter 6 Underground Space Utilization and Urban Traffic Problem,《Sustainable Urban Morbility in Rapid Urbanization:Theory and Practice in China》,p98~ China Railway Publishing House, 祝文君等,第六章 地下空间利用与城市交通问题的缓解,《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可持续交通-理论与中国实践》,p87~115,中国铁道出版社,2008年7月 祝文君等,专题三 北京中心城中心地区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北京地下空间规划》,p82~100,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 童林旭,祝文君 专题五 北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目标研究,《北京地下空间规划》,p120~127,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 期刊论文 吴立新,姜云,车德福,祝文君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质量模糊综合评估与3D可视化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 2007/ 王辉,祝文君 基于GIS的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评估,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6年12月,第2卷,第8期,1308- 郭莹,祝文君,杨军 市政综合廊道费用-效益分析方法和实例研究,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6年12月,第2卷,第7期,1236- 潘丽珍,李传斌,祝文君 青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研究,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6年12月,第2卷,第7期,1093- 吴立新,车德福,徐磊,祝文君,石晓冬 基于粗糙集和GeoMo~(3D)的城市岩土参数重要性评估与可视化 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5/ 郭建民,祝文君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地下空间资源潜在价值评估, 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5年10月,第1卷,第5期,655- 吴立新,姜云,梁越,徐磊,陈学习,祝文君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容量评估的基础研究 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 2004/ 刘湘,祝文君 城市地下空间的自然资源学基础及其评估,地下空间,2004年12月,第24卷,第四期,543- 黄蔚欣,祝文君 城市广场、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2002(3) 祝文君 张惠英 来晋炎 新型拼装式钟罩形盒子结构 工程力学 1999年2卷a02期 p533- 曹灿霞,过静君,祝文君 航空遥感技术应用新领域──在浅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中应用的探讨,国土资源遥感,19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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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兰芥末姑娘

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产生的动因及其法律特质,在介绍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剖析我国建构地下空间利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具体措施。关键词:地下空间 所有权 利用权 法律构想一、引言所谓地下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利用地表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生活载体,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的物质前提。因此,对土地进行利用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既事关一国的经济发展,又映照其上层建筑的完善程度。随之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土地的利用逐渐从地表延及地表上空,而后延至地表以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空间权(包括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作为一项崭新的权利类型在美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出现,现已为大多数国家法律所承认。反观我国的土地立法,目前尚无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统一法律规范,这与蓬勃发展的土地利用现状格格不入。因此,构建我国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势在必行。二、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动因和法律特质(一)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动因1、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社会物质动因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的客观需要是土地权利理念更新、“地下空间利用权”作为一项全新的财产权得以产生的动因。人类利用土地的程度和范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尤其是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的发展水平。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一般以地表平面利用为主。工业革命的完成,使人类社会生产力获得巨大进步,使得土地由平面的所有与利用转向立体的所有与利用。各国工商业经济由此兴旺繁荣,进而促成世界城市化进程迅猛发展,使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和珍贵。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此间土木建筑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扩及于空中和地中,这就是土地的立体利用。地下铁道、地下街、地下停车场、上下水道及排水沟等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地下空间不再附属于地表,而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物。因之,对地下空间的利用用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便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2、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理论动因在传统的土地法理念和土地法制度下,土地所有权效力的范围是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的直接支配力。换言之,土地所有人除对地表有支配力外,尚对土地之空中和地中有法律上的支配力。作为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土地于物理上虽可区分为地表、空中及地中三部分,但在法律制度与社会观念上,仍是将三者视为一个整体。这种绝对的土地所有权理念直接导致了权利滥用。土地私有的独占性、排他性与土地利用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激化,国家开始对土地所有者的空间使用权实施限制。[1]相对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相关立法应运而生,为地下空间利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二)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法律特质1、 权利客体具有独立性和容纳性。空间“因其系离开地表,在地上之空中或地下之中的空间里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因而与传统土地所有权之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力不同。”[2]换言之,特定于地表之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可以从地表游离出来并为人们所开发利用,如建造地下商场、游乐园、地铁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可通过登记的方式确认其范围,并为权利人独立支配,成为物权客体。地下空间是一种三维立体空间,具有容纳性。特定的地下空间并不会因人们的使用、开发而减少或消耗。人们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其间进行生产和生活,或构建建筑物,或铺设管道,或堆放物品,这些活动都不引至空间的减损。2、 权利内容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一种商品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其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地下空间作为客观存在的自然资源,能为人们所发现、占有和利用,无疑具有使用价值;当空间作为一种资源被人们所开发利用时,因其消耗了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凝聚了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故具有价值。又因之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通过一定量的比例与其他商品相交换,具有交换价值,地下空间权利人可借以将其有偿出让、出租或转让。3、权利取得方式的特殊性。地下空间是基于一定的地表而存在的物质载体,可从长、宽、高三维加以确定;同时,由于其具有体积的固定性,可视为不动产,故,其取得方式得遵照关于不动产取得的相关规定,即以登记作为权利确认、公示公信的唯一合法方式。三、地下空间利用权在国外的立法状况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和保障地下空间的发展需要,在政策和立法上都有许多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这里仅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例。(一)美国就法律传统而言,美国法虽属英美法系,但其传统的包括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法制却继承了罗马法,从而认为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达天宇"、"下及地心",而且不承认土地上的建筑物为单一的独立不动产。然而,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飞机发明之后,美国法律界不得不承认,在保护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在不妨害土地所有人的限度内,飞机等有在他人土地上空飞行的权利。[3]这样,所谓土地所有权"上达天宇","下及地心"的法律原则便被打破,土地所有权的有限性原则获得确立,这就为后来美国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土地的立体开发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进入20世纪20年代以后,由于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美国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城市土地的立体开发与利用时期。这一时期,让与、出租某一被规定上下范围的地上、地下空间,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不断发生。这种以空中之一特定"断层"为客体而成立的权利,被称为"空间权"(空中权)或者 "开发权"(Development Rights)1927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关于铁道上空空间让与与租赁的法律》,是为美国法制史上有关空间权问题的第一部成文法。1958年,美国议会作出州际高速道路(Inter State High Way)的上空与下空空间可以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决定,空间权概念由此被广泛传播开来。1970年,美国有关部门倡议各州使用"空间法"这一名称来制定自己的空间权法律制度。1973年,俄克拉荷马州率先完成立法,此即著名的"俄克拉荷马州空间法"(Oklahoma Air space Act)。该法集有关空间权领域的判例与研究成果之大成,详细规定了空间权制度,美国现代空间权制度,莫不深深地打上了该法的烙印。(二)德国德国有关空间权问题的最早立法见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012条:"土地得以此种方式(地上权方式)其他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地上或地下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可见,《德国民法典》上的空间权制度,实质仍不过为空间地上权制度,即以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空间的权利。但是,由于德国民法典对于包括空间地上权在内的全部地上权的规定仅设有6个条文,因而每每发生不敷使用的状况。有鉴于此,1919年1月15日,德国单独制定共计39个条文的《关于地上权之命令》(Verordnung uber das Erbbaurecht),史称"地上权令"。[4]依此"地上权令",德国空间权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完善。(三)日本1956年,日本私法学会第18次会议集中讨论了"借地借家法的改正问题"这一主题,这次会议实际上是为日本在立法上确立空间权制度作理论上的准备。1966年,日本修正民法典,在第269条之2追加规定空间权(区分地上权)制度,此即日本现行空间权制度。第269条之2第1项:"地下或空间,因定上下范围及有工作物,或以之作为地上权的标的。于此情形,为行使地上权,可以以设定行为对土地的使用加以限制"。②据此规定,可知日本民法典上的空间权,就是指以他人土地空中或者下空的某一特定断层空间为客体而成立的特殊地上权,即区分地上权。区分地上权的客体,为空中或地中的某一特定断层空间。为配合这一区分地上权的规定,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111条第2项还特别规定了设定区分地上权的登记程序。依该法第111条第2项,设定区分地上权时,除须登记设定目的、存续期间及地租金额外,还须登记空中或地中的上下范围,及有关土地使用的限制性约定等等;就登记的效力而言,此登记为区分地上权的生效要件,亦即非经登记不生区分地上权的效力。虽则各国立法并未明确提出“地下空间权”或“空间地下(上)权”的称谓,然而,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客观存在及相关概念的提出,无疑是对传统物权概念的革命,为地下空间开发的进行乃至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四、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立法现状及简析目前,我国关于地下空间利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仅存在相关的单行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如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上海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等。建设部于1997年10月27日颁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专章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时下正在进行的地下空间立法主要有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起草、申报的《深圳市地下空间使用条例(送审稿)》和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勿庸置疑,我国当前地下空间利用的立法正一步步趋于完善,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盲点正逐步得到祢补,这为我们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界定地下空间产权关系、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同样勿庸置疑的是,这些立法仍明显滞后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实践,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开发地下空间的社会需求。因此,构建我国具有前瞻性、行之有效的地下空间利用法律体系乃当务之急。五、构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体系的具体设想(一)法律前提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公有性质,即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与此相应,笔者认为,地下空间利用权立法也应遵从这样一个法律前提:地下空间所有权的国有性质。明确地下空间所有权的国有性质一方面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吻合,另一方面,在操作上可确保土地统一规划及其分层次合理利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块土地的使用者而言,其对土地的使用本身即包括了对地表上下一定空间的使用,也就是所谓的“土地对空间的吸附”。国家对地下空间的分层次利用不能妨碍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用途而对地下一定程度空间进行的合理利用,如打地桩、建地下车库等。因此,立法上应明确土地使用人享有的依附于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范围,即,将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标的限定为土地使用人依法定或约定而为合理使用的地下空间之外的三维空间。(二)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登记笔者以为,地下空间权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其权属确认、变更、消灭等皆须遵从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地下空间是一种特殊物质,难以从法律登记上确定其范围(包括深度、宽度和长度)。事实上,只要明确土地使用权吸附地下空间的范围,地下空间利用权的范围即可确定。而这种产权划定在目前的建筑技术支持下是完全可行的。我认为,可借鉴《深圳市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条例(送审稿)》的做法,认定:地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或划拨的,并批准建设建筑物、附着物的,视为土地使用权人已取得该宗地表以下至建筑物、附着物的最深基础平面以上的地下空间权;除此以外的地下空间由政府依法出让。地下空间利用人要取得一定的地下空间,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出让金,并进行登记,领取《地下空间利用权证书》,其对地下空间的利用不得超出登记范围,也不得妨碍土地使用权人行使其权利。(三)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部门在如何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部门的问题上,存在如下几种不同主张:1、在成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基础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规划局管理地下空间规划,省建委管地下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省民防办管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这种方案的优点在于既尊重现状,即目前地下空间的规划,地下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是分别由上述部门进行,又在体制上有所突破,避免了地下空间权的登记与发证之争,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这种方案的缺点是牵涉的范围比较广,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2、授权省民防办作为地下空间的主管部门,扩充省民防办的管理范围,使省民防办作为地下空间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地下工程规划的主管部门,地下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和地下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这种方案的优点在于充分尊重我国地下空间开发起源于人民防空的需要。但是,省民防办对民防工程的专业管理与对所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毕竟不同,同时,某些省级政府(如上海)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如《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也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实际上是将地上空间的规划权赋予了省规划局,因而,授权省民防办对地下工程的规划管理也还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3、在将地下工程区分为民防工程和一般地下工程的情况下,由省规划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管理及一般地下工程的详细规划管理,省建委负责一般地下工程的建设、管理,省房地局负责一般地下工程的登记、发证管理,省民防办负责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民防工程的登记、发证管理。这种方案的优点本身就是其缺点,即迁就现有管理体制、调整幅度不大,易为各方面接受。笔者认为,从操作性上讲,第三种方案更具科学性。(四)关于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地下空间的优先权问题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其土地下的空间,与其他申请开发这一地下空间的人相比,是否具有优先权?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具有优先权,其理由是空间权是土地权的延伸,且这样容易处理相邻权问题,或者说是容易处理相邻关系问题;另一种认为不应当具有优先权,其理由是地下空间权是一种有别于土地权的物权,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存在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解决。我们认为,原则上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并不具有优先权。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有其特定的空间范围,亦即规划批准的建筑范围(包括地面使用面积、底下使用深度和地面建筑高度),除了这一特定的空间范围,都与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上的所有与使用关系。因而,作为一种有别于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权,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并不具有优先权。但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如果房地产权人建设地上地下连体建筑或者房地产权人在已建地下工程的情况下再开发地下空间,显然以优先考虑房地产权人为宜。 ② 《日本民法典》第269条之2第1项的地上权实质是指区分地上权,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地下空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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