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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素小ci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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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影响家畜繁殖能力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1 遗传的影响 对于猪来说, 虽然每窝产仔数的遗传力估计值是低的, 但每窝产仔数受不同类型的遗传影响是非常大的品种平均值的差异可高达每窝3~4 头仔猪中国的多数猪种的产仔性能比国外品种明显为高另外, 实践证明近交会明显引起繁殖性能的下降, 而杂交往往能提高每窝产仔数公畜精液的质量和受精能力与其遗传性力估计值是低的, 但每窝产仔数受不同类型的遗传影响是非常大的品种平均值的差异可高达每窝3~4 头仔猪中国的多数猪种的产仔性能比国外品种明显为高另外, 实践证明近交会明显引起繁殖性能的下降, 而杂交往往能提高每窝产仔数公畜精液的质量和受精能力与其遗传性也有着密切关系而精液的品质和受精能力往往是影响受精卵数目的决定因素一头精液质量差、受精能力低的公畜, 即使与产生最大数目正常卵子的母畜配种, 也可能发生不受精, 或者受精卵数显著低于排出卵子数的现象, 因而使母畜的繁殖力降低其所生后代有可能具有繁殖力低的遗传特性我们可用直接观察受精的方法来确定公牛受精能力的差2 环境的影响 环境条件可以改变许多动物的繁殖过程日照长度的改变, 与季节性发情动物的开始发情有关日照长度和温度是母羊、母马发情的主要环境因素在卵巢的正常活动下, 日照对母羊的排卵数有着显著的影响, 有试验证明, 绵羊随配种季节的进展, 产双羔的比例逐渐增加, 并在配种中期达到高峰其原因是日照时间的缩短对母羊分泌垂体促性腺激素的能力有逐渐增强的刺激, 从而促使促性腺激素的分泌量逐渐增加, 促进了卵巢的活动, 有利于卵泡的发育和排卵, 排卵数目也相应增加日照不仅能影响母畜的性周期, 也影响公畜的生殖机能和精液品质实验证明, 延长日照时间, 特别是在日照短的季节用人工的方法增加光照时间, 可改进公牛、公马和公猪的精液品质对小公猪有促进其性成熟的作用用孕马血清诱发母猪发情产仔的实验证明, 夏天比冬天处理的产仔数显著增多环境温度对公、母畜的繁殖都有明显的影响, 通常高温比低温对繁殖的危害为大对于公畜来说, 睾丸本身具有一定调节温度的能力以维持其产生精子的机能当在炎热的夏季或高温高湿的环境下, 外界温度的升高往往会超过睾丸自身调节温度的范围, 致使睾丸温度上升, 造成公畜精液品质急剧下降只有当环境温度恢复后, 睾丸才能逐渐恢复正常的生精机能若在这一段时间进行配种, 母畜的受胎率将是很低的, 有些学者称这种现象为“夏季不孕症”3 营养的影响营养也是影响家畜繁殖力的重要因素一般认为, 营养不足会延迟青年母畜初情期的到来, 对于成年母畜会造成发情抑制、发情不规律、排卵率降低、乳腺发育迟缓, 甚至会增加早期胚胎死亡、死产和初生仔畜的死亡率某些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缺乏也会影响母畜的繁殖力, 只采食粗饲料的牛容易缺磷缺磷能引起卵巢机能不全, 从而延迟初情期对成年母牛可造成发情症状不全, 发情周期不规律, 最后导致发情完全停止绵羊由缺磷所引起的繁殖机能紊乱与牛相同根据已有的资料分析, 显著缺钙并不会引起生殖器官的发育障碍或性周期的紊乱, 但钙的进食量过高会影响磷的利用铜过低可能抑制家畜发情和使繁殖力减退, 增加胚胎早期死亡,这主要是由于铜对卵巢的机能有特殊影响的缘故; 缺锰会引起猪卵巢机能紊乱, 会造成发情和妊娠延迟、习惯性流产等, 每日服用 2 mg 锰, 能防治这种缺乏症; 某些个别地区由于土壤中缺硒, 也会引起母畜的早期( 妊娠3~4 周) 胚胎死亡维生素不足可以使多胎动物排卵数减少缺乏维生素 A 和 E 可使发情不规律, 胚胎发育迟缓和初生仔畜生命力降低母牛缺乏维生素 A 时,可造成犊牛生命力低, 胎儿吸收或发育不正常, 阴道上皮角质化而变得易感染此外, 牧草中植物性雌激素的含量过多也常常会影响母羊的正常繁殖力, 但适当的含量可能对母畜有良好的影响例如母牛或母马等常常在吃青草后改进了配种效果, 即可能与此有关4 配种时间的影响假若精子和卵子均属于正常, 则影响繁殖力的主要因素变为配种时间是否适时, 也即排卵时是否有足够的精子达到受精部位( 输卵管壶腹)与卵子相遇卵子排出后若不能及时与精子相遇而完成受精过程, 则随着时间的延长, 衰老过程的加深, 其受精能力会逐渐减弱, 最后丧失受精能力在这种情况下, 某些衰老的卵子即使能与精子受精, 也往往会影响早期胚胎的生活力或者使异常受精现象增多由此可见, 每种家畜在发情期内, 都有一个配种效果最高的阶段这种现象对排卵时间较晚的母畜, 如母牛特别明显, 生产实践也充分证明此点此外, 马和猪的发情持续期也比较长, 因此适宜的配种时间对卵子的正常受精更为重要实践证明, 随着猪的开始发情与交配之间的间隔时间的增长, 含两个以上雄原核卵子的数目也增加如在发情开始后延迟至 44 h 配种, 会有 4%的异倍体胚胎, 造成发育后期变性精子的衰老也是影响繁殖力的因素之一特别是随着人工授精技术的普及, 尤应注意这一问题一般来说, 除超低温保存外, 无论采用哪种精液处理和保存方法, 精子都会随保存时间的延长使受精能力降低或更容易造成胚胎死亡使用保存时间过长的液状精液受精时, 其卵子透明带内的精子数要比新鲜精液者为少5 泌乳的影响母畜产后发情的出现与否和出现的早晚与泌乳期间的卵巢机能、新仔畜的哺乳、乳用家畜的产乳量及挤奶次数都有直接的关系母牛的出现伴有发情症状的排卵一般在产后的 30~100 天但由于挤奶和哺乳的方法的不同会出现一定的差异例如, 挤奶牛在产后 30~70 天即可发情, 而哺乳母牛出现发情的时间往往长达 90~100 天, 而每天多次挤奶又比每天只挤两次者推迟母猪在产后泌乳期间尽管有时出现发情, 但症状往往既不明显也不发生排卵, 当哺乳 5~7 周断奶, 7 天后即可出现发情总的来说, 哺乳会延迟产后发情当母牛泌乳量大、受胎率低时, 在生产中往往是由于空怀期长, 泌乳量下降速度慢, 泌乳期延长的结果而挤奶次数增加和吮乳刺激, 会使母牛卵巢机能恢复期延长6 管理的影响家畜的繁殖主要受人类活动的控制, 良好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在对整个畜群或个体的繁殖能力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合理的放牧、饲喂、运动或调教、使役、休息、厩舍卫生设施和交配制度等一系列管理措施, 均对家畜的繁殖力有一定的影响而管理不善, 不但会使一些家畜的繁殖力降低, 而且往往会造成家畜的不育对于母牛的管理工作, 若能适当提高产前( 分娩前 8 周) 和配种前母牛的饲养水平, 提前或适当延长青年和老年母牛的配种期, 及早进行妊娠鉴定分群管理, 采用同期发情等技术措施, 可进一步发挥母牛群的繁殖潜力在现代化畜牧业中, 所谓科学的饲养管理, 其本身就包括提高家畜的繁殖效率科学的饲养管理, 不仅表现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家畜的生长、发育、生产、繁殖、营养、卫生等方面的需要, 也表现在对家畜的生存环境和生命活动的人为控制的水平就家畜与自然环境条件的关系来说, 随着畜牧业发展水平的提高,自然环境条件影响越来越小, 人为的控制越来越加强人为控制家畜的生存环境和干预它们生命活动的水平将不断发展, 家畜的繁殖力也将不断提高注意以上事项有助于提高家畜的繁殖能力现在有利用酶抑制剂提高家畜繁殖力下面介绍一种提高雄性家畜繁殖力的方法松针:含有丰富维生素、氨基酸、微量元素的松针抗生素,对种公畜有提高精液分泌量的作用种公畜日粮添加 4% 的松针粉,可提高采精量8%~10%麦芽:大麦籽实经人工催发长5~0厘米的短芽后含维生素E 较多,对雄性家畜有提高生殖机能、改善精液品质的作用用量:猪每天150克,家兔40克淡水虾:产于河沟、池塘中的雌雄虾都可应用对性欲不旺的种公猪,每天100克,煮熟连汤喂给,连服2~3次,可收到一次交配成功的效果桑蚕蛹:含丰富的蛋白质、脂肪、钙、磷和12种氨基酸,对雄性家畜有强化性欲、提高精子活力等作用用量:家兔占日粮的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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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祝君1

动物繁殖学主要研究繁殖理论、繁殖技术、繁殖管理、繁殖障碍及其防治。 动物生殖生活有性别分化、性发育、性行为、雄性动物精子发生、射精、雌性动物卵泡发育和排卵、受精、胚胎发育与妊娠、分娩、泌乳等,动物繁殖理论主要研究这些生殖活动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调控机理,并对生殖器官和生殖细胞的形态结构和生化特性进行描述与分析,为开发防治繁殖障碍、提高动物繁殖效率的新技术提供理论依据。动物生殖生理学和生殖病理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涉及动物繁殖学的理论部分。内分泌学主要研究调控生殖、消化、代谢、生长、泌乳、血液循环和神经等系统的微量生物活性物质结构与功能关系。生殖内分泌学既是动物生殖生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又是内分泌学中研究动物生殖活动调控物质及其调控规律的科学。由于动物机体各器官系统之间相互作用,构成有机整体,所以内分泌学、生殖内分泌学与神经内分泌学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生殖免疫学(reproductive immunology)或免疫繁殖学(immunological reproduction)是动物繁殖学近期发展起来的新分支,主要研究动物生殖活动中的免疫调节规律和免疫学技术在提高动物繁殖效率、检测动物繁殖激素、防治动物繁殖疾病等方面的应用,因而包含理论和技术两部分内容。 主要从畜牧学角度分析动物繁殖障碍的发病率和病因、探讨防治繁殖障碍的方法与技术措施。这部分内容与兽医产科学有交叉,主要区别在于兽医产科学从动物医学角度,注重动物个体生殖疾病的预防与治疗,而动物繁殖学则从畜牧学角度探讨引起动物发生繁殖障碍的原因及其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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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zhou512

浅谈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策略一、我国《物权法》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贡献 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第49条确立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符合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使用的客观现状和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实行了动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对于包括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物权法》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公正、公开的形式,根据转让价格、开发利用和养护的能力等综合标准,在一级市场将特定的自然资源物权有偿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明确了动物养殖、捕捞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动物资源的用益物权,即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是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就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二、《物权法》在保护动物资源方面应有的完善 尽管《物权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私法领域对动物资源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认为从保护动物资源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社会问题的角度考量,《物权法》及现行其他立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赋予动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动物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为物权客体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动物是和人类一样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级生命形式,不应与其他物等同视之,应当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不论出于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还是人类自身尊严的维护,多数人认为动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立法,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够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权法》中以宣誓性条款确立动物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物体的特殊地位,将是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并且与我国其他动物福利性质的立法相协调的选择。 (二)扩大并明确《物权法》对动物资源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动物资源保护范围规定狭窄、混乱,历来为环境资源法学者所诟病,《物权法》在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同样存在缺陷。首先,《物权法》对其所保的动物资源的概念及范畴语焉不详。其次,《物权法》沿袭了我国对于动物资源一贯的等级保护,并无进步可言。事实上,处于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其明显侧重保护“濒危物种”,而不能满足全面保护动物资源的需要。第三,《物权法》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动物资源缺乏所有权规定,却在其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于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养殖权、捕捞权,不能为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及国家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可以推知动物资源的权属包括以下几类: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有益)动物明确属国家所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非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国家所有;水生非保护动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权属,实践中将水生非保护动物作为其所生活的水域、滩涂的一部分加以使用,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人取得承包权或行政许可以后,通过养殖、捕捞等手段取得水生动物的所有权;对除上述动物以外的非保护动物,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物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这种极端抽象的国家所有权与实践中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有所冲突,不利实现保护动物资源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资源权属体系是凌乱而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物权法》应扩大对动物资源的保护范围,而不落等级保护制度的窠臼,改变动物资源所有权规定不周全的现状。同时,《物权法》应当注重对非保护动物的权属设置,现有的非保护动物如果保护不力就会成为未来的濒危动物,必须在保护其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强调合理有限地利用,为动物福利立法奠定基础。我们建议按对非保护动物的利用途径将其分为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工作动物而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 (三)扩充与动物相关的用益物权种类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且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而《物权法》中确立的动物资源用益物权方式只有养殖权、捕捞权两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首先,养殖权、捕捞权针对的都是水生动物,对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方式完全没有涉及,是一大立法空白;其次,没有涵盖已有法律中规定的动物资源利用方式。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就包括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形式,如果《物权法》不承认以上权利属于用益物权,那么获得上述活动许可的权利人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又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应当在用益物权的篇章中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对水生、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种类,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四)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野猪、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一直以来,我国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甚理想。据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遭受野生动物伤害的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则不到1/10。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法律中只规定了因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但是,对于“三有动物”、非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屈指可数,仅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多数地区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之后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第三,赔偿主体不明。法条中规定的“当地政府”到底指哪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如何分担都无法可依,往往造成各级政府对索赔的当事人推诿搪塞的现象。《物权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且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制度,弥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第一,确认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国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管领下的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财产损失,理应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给以足额赔偿,而不是适当补偿。第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以它所带来的损失就不能只由少数地方、少数人来承担。因此,赔偿应以中央财政支付为主,以地方财政为辅。我国现实情况是,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实力差异,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实力也存在明显差距。国家应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水平具体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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